问题

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法援强行占坑,并透露二审不开庭审理,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回答
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法援强行占坑,并透露二审不开庭审理,这一系列信息如果属实,确实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多方面深入分析。下面我将从几个关键点进行详细阐述:

一、 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质疑

1. “程序违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是分析的起点。如果司机妻子提出的“程序违法”是具体的、有事实依据的,那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视:

证据收集和质证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 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如暴力、欺诈、刑讯逼供等)取得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否则应予排除。
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控方提交的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是否真实可靠?
质证权保障: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充分的机会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包括对证据来源、收集程序、证明力等提出异议?是否被剥夺了质证的权利?例如,是否在未充分质证的情况下直接采纳了某些证据。
辩护权保障: 是否允许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是否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证据的公开和质证方式:
庭前会议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庭前会议是解决证据合法性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前会议是否正常举行?程序是否到位?
当庭出示和质证: 控方出示证据是否符合程序?质证是否充分?

回避制度:
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而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回避的情况?例如,审判长、审判员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事实有特殊利害关系。

传唤和讯问程序:
被告人被传唤、拘传、逮捕、羁押等程序是否合法?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是否保证其在场辩护(如果适用)?

最后陈述权: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最后陈述的机会?

事实认定依据:
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都有充分、合法的证据支持?是否存在仅凭推测或不完整证据就认定事实的情况?

2. 如果“程序违法”属实,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一审审判程序确实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可能构成上诉理由,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以导致一审判决的撤销。

上诉理由: 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直接构成上诉的理由,是二审法院审查的重点。
发回重审/改判: 如果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可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例如,证据不足或程序有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证据或重新走程序);或者在程序违法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前提下,直接改判。

二、 关于“法援强行占坑”的质疑

1. 法律援助的性质和程序: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可能面临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没有委托辩护人,但人民法院通知其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的申请和指派: 通常情况下,法律援助是由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动申请的。法院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2. “强行占坑”可能的法律含义:
这里的“强行占坑”可能包含几种情况:

未征得被告人或家属同意: 即在被告人或家属有能力委托自己信任的律师,或者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强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且该律师并未充分与当事人沟通,表现出“形式主义”或“完成任务”的态度。
辩护质量不高或敷衍了事: 指派的法援律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辩护,未能充分了解案情,未能积极行使辩护权,给人一种“占坑”而未尽职履责的感觉。
剥夺选择律师的权利: 即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如果被告人有明确的意愿委托某位律师,而法律援助程序未能考虑或压制了这种意愿,也可以被视为对选择律师权利的侵犯。

3. 法律对法援律师的职责要求:
法律援助律师与普通委托律师一样,都负有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的义务。他们应当:
会见和通信权: 及时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
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 充分了解案件证据。
调查取证权: 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出庭辩护权: 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代理上诉权: 在被告人提出上诉后,继续提供法律援助。

4. “强行占坑”的法律分析:
合法性审查: 如果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未委托辩护人,法院指派法援律师是合法的程序。但如果指派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强行指派而忽视了当事人合理的意愿,则可能存在程序问题。
辩护有效性审查: 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是否有效,是评价其是否“占坑”的关键。如果法援律师确实未能尽职尽责,未能提供应有的辩护,这是其个人执业行为的问题,也可能反映出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但并不必然导致一审判决本身无效(除非其辩护不力直接导致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出现重大错误)。
投诉和追责: 对于法援律师的懈怠或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投诉。

三、 关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分析

1. 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准确的: 此时,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进行审查。
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判处刑罚有重大疑问的; 发生新的重要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上诉人、被告人、自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
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或者犯罪情节复杂的案件,提起抗诉的。
其他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于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者审判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事实清楚,但可能有两种结果: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准确,量刑适当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或者量刑不当的, 应当改判。

划重点: 对于上诉案件,通常认为如果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准确”的情形,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这与一审强制开庭不同。

2. “二审不开庭”的法律依据和考量:
效率原则: 不开庭审理可以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案件性质: 对于事实争议不大,主要在于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可行的。
上诉理由的审查: 二审法院会结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意见、以及一审案卷材料,判断是否需要通过开庭来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解决争议。
是否有新的证据或重大疑点: 如果上诉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疑点,并且这些疑点无法通过阅卷、书面审查解决时,通常会决定开庭审理。

3. 司机妻子质疑“二审不开庭”的法律意义:
对案件公正性的担忧: 许多当事人认为,二审不开庭剥夺了其再次陈述、辩护的机会,也可能导致法院未能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和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不开庭”的合法性审查: 司机妻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但案件事实不清,或者存在需要通过开庭才能解决的重大疑点,那么不开庭审理本身就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可以作为申请抗诉或申诉的理由。
对辩护权保障的关切: 即便不开庭,法援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是否被充分听取意见,其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审查,也是重要的考量。

四、 综合分析与推演

如果司机妻子发文中的内容属实,那么整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可能存在以下法律层面的问题:

1. 一审程序瑕疵: 如果一审确实存在程序违法,且这些违法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非法证据的采纳、辩护权的剥夺等),那么这些问题将成为二审的重点审查对象。
2. 法律援助的困境: “法援强行占坑”如果属实,可能暴露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指派机制的完善性: 是否有更有效的机制来确保当事人能够真正选择或接受自己信任的律师?
法援律师的质量和责任: 如何提高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如何加强对法援律师履职的监督?
制度本身的局限性: 在刑事案件高发、当事人对辩护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同时又不至于造成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
3. 二审审理方式的争议: 二审不开庭审理虽然法律允许,但如果案件本身复杂,存在较多争议点,当事人对此持有强烈异议,那么这一做法很容易引发对案件公正性的质疑。当事人可能认为,通过不开庭,二审法院只是在形式上审查,而未能真正深入和实质性地解决一审遗留的问题。

五、 后续可能采取的法律途径

上诉: 如果一审判决已经作出,司机妻子可以支持其丈夫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辩护律师(无论是自行委托还是法律援助)可以将一审程序违法作为重要的上诉理由。
申请阅卷: 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和复制案卷材料,以发现一审程序违法和证据采信不当之处。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在二审不开庭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提交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和意见。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如果二审判决仍然不公,或者认为二审程序本身存在问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如果认为一审或二审判决、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其提起抗诉。

总结

从法律角度分析,司机妻子提出的质疑触及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多个关键环节。无论是“一审程序违法”还是“法援强行占坑”,如果属实,都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构成二审审查的重点。而“二审不开庭审理”虽然在法律上有其适用空间,但如果案件确实需要通过开庭来解决争议,那么这种做法也可能引发对公正的担忧。关键在于,这些质疑是否能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解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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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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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审改变结果几乎不抱希望,因为所有官方媒体和官方背景的媒体,已经把他们的态度说的很明白了。周阳春妻子反映的问题,都是为达成指定结果的过程。现在大众也都是揪着过程看,而对为何指定结果,谁来指定的结果则有意无意的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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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友们补充更多信息:

11月19日,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

此前报道:

10月27日,长沙货拉拉司机周某春的妻子在网络平台发文称,被判一缓一的丈夫在一审开庭后提出上诉,目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的二审。

今年2月6日晚,长沙23岁女子车某某乘坐货拉拉搬家,跟车途中从副驾驶坠车,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发后,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于2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3月3日被检察机关批捕。

9月10日,此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某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某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曾通报称,事发当晚,周某春驾车与车某某前往目的地中途,为节省时间更改了路线。当晚21时29分,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随后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车某某随后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并于21时30分34秒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9分拨打110报警。

10月27日上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与周某春妻子李女士进行了对话,她表示,长沙中院10月13日通知已受理该案的二审。这几天丈夫正配合重新聘请的律师,回到案发现场做模拟。

有犯罪记录找不到工作

货拉拉的押金也没退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一审结束到现在这段时间,您丈夫做了什么?

李女士:9月10日开庭,9月9日就有人告诉我开完庭我老公就能出来,让我不要接受记者的采访。那天庭审结束,我和我老公的爸爸,还有两个亲戚,我们四个人开车到看守所接我老公。我告诉他,不要回头,要往前看。先带他去理了发,然后去了宾馆,去洗澡。我提前给他准备了一身新衣服,他身上的衣服,从里到外,全部都扔掉了。家里的亲戚都来了,一家人一起吃了个饭,晚上11点多才回到家。我让他把在里面的所有经过都给我讲一遍,还有他的想法,还有法援律师的事情,我还给他看了这些天我在网上发的东西。他在里面,不知道外面发生了这么多事。

不久就是八月十五了,我的小孩子在益阳老家,我就跟老公和大女儿一起回了益阳老家,崽终于见到了爸爸。十一假期我们又回去了一次,去农村老家的亲戚那走走看看,告诉他们我老公已经回来了。回去之前我们都报备过。

我老公现在有这个犯罪记录,审核过不了,找不到工作。送外卖也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家都不要他。货拉拉已经把他的账号注销了,里面的押金都没退。他的车是贷款买的,还不起了,我已经给他退回去了。他之前当过厨师,现在有的朋友就喊他过去帮一下厨。还有开店的,会偶尔让他过去帮帮忙。这两天律师来长沙了,我老公就配合着去现场做模拟了。

女孩坠车前说了一句话

开窗有风,司机没听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事发当晚发生了什么?您丈夫是怎么说的?

李女士:那天晚上他一直没有回家,我给他打视频,被挂掉了,转成了语音通话。是民警接的,他说你老公有点事,要调查,就挂了。我一晚上都没睡觉,当时以为是骗人的,第二天早上我去派出所找人,看到车子摆在那里。他们跟我说,有个女孩子从你老公车上跳下来。我说严不严重,他说到医院去了。后来我没敢去医院。我老公8号晚上才出来。

那个女孩为什么会跳车,我老公也想不通。出事的地方前面两三百米右拐,再走五分钟就到目的地了。这个地方并不是偏离了正常路线,这条路跟公安分局只有五六百米的距离,跟我家还要近一点。女孩说了四次偏航,是在一分钟之内说的。我老公没有恶语相向或者跟她发生争吵,可能就是等的时间长了,语气急了一点。我老公跟女孩解释,说货拉拉是一次性收费的,不是按照路程来计费的,不存在绕路。女孩第二次说偏航的时候,我老公给她解释,女孩还说了一个“不好意思”,我老公回答了一个“莫名其妙”。女孩第三次和第四次说偏航是紧接着讲的,我老公还没反应过来,人就跳了。当时车窗是开着的,有风,女孩跳之前还说了句什么,我老公没有听清。

监控只能拍到我老公这边,女孩是怎么跳下去的没有拍到。我老公在车上懵了十秒钟才下车,然后打了120,又打了110。120把女孩拉走了,我老公没有跟着去,后来就去派出所做笔录了。2月6号晚上进去的,8号晚上出来的。22号中午派出所打电话来传唤,我老公只吃了一口饭就走了,就跟我说了声“派出所叫我”,别的什么也没交代。我以为他去调查一下就会回来,没想到会被关这么久。

怀疑案卷隐匿有利证据

希望二审有个好结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提起上诉的诉求是什么?

李女士:一审结束后,我们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诉求一是希望能把事实调查清楚,究竟是“跳车”还是“坠车”。还有是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2月24号我就给老公请了律师,但每个阶段的律师都是通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们作为家属,作为当事人,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我之前还给我老公写信,为了法援律师的这个事,让检察院帮忙传达,我老公也给我写了信,但是我们彼此都没有收到。我老公出来后说,他被拘留和批捕时,里面的人告诉他,我被外面的律师诱导了,用外面的律师只会加重他的罪行判决。他根本不懂,不清楚这些事情。关于法援律师的事,我们需要一个说法。

再就是在案卷里,对我老公有力的证据都被隐匿了。我老公跟我说,他在2月6号到3月10号之间,做了四五十份笔录,但最后的案卷里只选了几份。尤其是2月6号到2月8号的笔录,我老公如实反映了真实的案发经过,但是这些都没有入卷。这个我们也需要一个说法。

还有一个诉求是希望能对司机做一个调查,就是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司机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怎么做才能把这个结果避免掉?这两天我们重新请的律师已经来长沙,正在跟我老公做这个模拟。

长沙中院是10月13号通知我们(周某春二审的辩护律师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证实),他们收到了移交过去的案件。我们也不知道二审会不会开庭,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查清真相,希望能有个好结果,之后我们能更好的去面对社会,面对以后的生活。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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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邀请。

据司机妻子称,法院决定不开庭,也就是说打算书面审理了,这是最值得关注的信息。这意味着:

1.检察院没有抗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依照法律规定二审肯定得开庭审理,因为现在早已经过了抗诉期,后续也不存在检察院再抗诉的可能了。

这某种程度上是个好消息,因为检察院不抗诉就意味着二审不会加刑,不会加重一审“判一缓一”的刑罚,司机周某将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不会被“收监”。

2.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以及个人办案经验,二审一般只在原判事实认定有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开庭进行审理(这里不讨论死刑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例如法律上不构成犯罪、量刑畸重等情况基本都不会开庭审理。

法官不打算开庭审理,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其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存在异议。

但是正如很多知友在此前的回答里面已经分析的,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方面还是有很多没有能够消除公众疑虑的地方,例如:一审判决中提到司机“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这与公安机关警情通报中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的描述是有出入的。而这一个事实对于认定司机是否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至关重要。

再如:一审判决中提到“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据此,死者要求停车是在把头伸出窗外的情况下。但是警情通报中的表述是“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死者到底是在何种情境下提出的停车要求,似乎也不是很清楚,而这对于认定司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死者即将跳车也相当关键。

为什么警情通报与一审判决书事实经过的描述会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可能是司机在之后的供述中推翻了之前警情通报里的供述,并且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供述。当然,也有可能是一审法院认定错了。

如果上述一审事实无法作出改变,估计二审改判的难度很大。如果不是因为本人持续关注这个案件,听到了多方的说法,单看一审判决书,我可能也会认为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从本人经验来看,无罪的案例,绝大多数都是证据、事实认定层面出了问题,法律适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学理之争、观点之争,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有些问题本身就是可左可右,法官向左向右都不叫错判。

是否二审不开庭审理就意味着案件没有反转的希望了?

也不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结果包括:维持原判、直接改判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承认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无罪理论上也有可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也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的。但是从司机妻子的发声情况来看,律师在和法官沟通的过程中,估计法官应该已经表达出维持原判的倾向了,所以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仅仅是理论上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九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有朋友可能会问,违规指派法援律师、诱供、诱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违法情形难道还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吗?

核心在于缺少有说服力的证据。

违规指派法援律师这一问题大家都讨论很多了,很多朋友包括专业人士质疑其中存在暗箱操作,但申请法援辩护上面有司机的签字,办案人员完全可以说是司机自愿申请,在此过程没有任何强迫,司机家属自己也证实丈夫曾主动告知自己不需要再请律师。这种事情就很难说清楚。

目前来看,法援指派环节存在违法情况的较为有说服力的点是司机的经济状况根本不符合法律援助辩护的条件,司法行政部门压根就不应该给司机指派法援律师却仍给其指派。自不自愿申请的问题办案机关可以推脱,但这个问题某种意义上算是“硬伤”,《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规定的法援条件是“经济困难”,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执行”,也就是1500元/月,周某家是不符合此条件的。这也是为什么司机家属打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长沙市法援中心指派法援行为违法的原因。但是,违规指派法援律师是否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属于“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情形,进而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估计有难度。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诱供到底适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身就有争议,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只有三种情形: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一条 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此外,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的初步线索,比如说被打了身上的伤痕。杜培武案中,被告人就是拿出了一件血衣证明有刑讯逼供才得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你说有诱供,证据呢?

诱导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是同样的问题,具结书上有当事人的签字捺印,还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同样会面临证明难题。

二审司机家属请到了业界很有名的、有过多起无罪辩护成果的徐昕律师团队,也算是竭尽全力去争取了,无论案件最终是否会有反转,还是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就争议问题回应当事人及公众疑虑,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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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起到啥大的影响,尽过一点绵薄之力吧。


法律角度我没啥好分析的了,其他大佬给分析烂了都,看看司机妻子新的发文吧。

1. 市刑警支队长和大队长亲自提审,告诉周师傅,坐一年牢就可以省几十万赔偿,坐牢=给自己赚钱。

按照这个逻辑,我不去买汤臣一品的房子,等于给自己赚了几千万?

2.周师傅妻子给他请的律师都是骗子,为周师傅申请法援律师还要向领导打报告,还不一定有名额,然后出去打了个电话,表示有名额,会【安排】两个很有名的律师。

不知道两位队长的上级领导是谁?

3.“你妻子已经交了两万律师费,我们可以帮她要回来,律师不退就强迫律师退,但要你自己去和她打电话”

家属自己请律师,警察或者其他任何方面,有什么理由可以强迫律师退款的?

4.周师傅和他妻子的沟通中,"电话被强行抢走",他们之间的书信往来也都互相没有收到过。

5.开庭当天其中一位法援律师一开口就要周阳春认罪,给对方家属道歉,没有进行任何有效的辩护,根本就是走过程,连最起码的律师职业道德都没尽到。

其实 @可怜的橄榄树 的文章都说的很清楚了,看来看去,这字我都认得,就是看不太懂。


补充一下上次澎湃新闻通稿中的内容:

周某春告诉澎湃新闻,收到判决书后,他觉得有些与他此前说法不同,“比如车某莎说‘停车’,其实我当时并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侦查人员)他们问,‘那你认为是什么’,我说那应该是说‘停车’,但我当时确实没听清。
还有一些话是假设的情况,比如轻的话怎样,重的话又怎样,是他们问我,假设我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我就回答。

而这段话,就是判词中引用周师傅的话,并得出【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这一逻辑结果的根据——

判词引用周某春的话,“我看到这个妹子把头伸出了窗外,并且喊了一句‘停车咯’,我这个时候还没有考虑其他的,也没采取什么措施,车子快到曲苑路中间的位置,我看到她已经转过身,身体已经伸出车窗外了。”
其次,周某春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客户站起身,把身子伸出窗外,我觉得不安全,很危险,非常容易从车上掉下去,掉下去之后,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这段审讯时,在已经过了事发时间很久之后,假设的问周师傅"自己女儿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是什么后果"。

然后得到供词:轻的话可能断手断脚,重的话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最后根据这个假设问出的供词,得到【已经预见到了车某莎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的危害结果】这一判词中的关键点。

我看过柏拉图,看过亚里士多德,看过黑格尔,但我看不懂这个逻辑。

我看过很多书,但我越来越不知道该怎么看这个案子。


这个世界上有些人,他们深谙心理学、熟悉法律、了解规则操作。

你们要是把这些专业技能知识,用到什么穷凶极恶的毒贩,罪大恶极的连环杀人犯身上,我没任何意见,但是把这些专业技能知识,应用到一个没什么大文化的被天降横祸的普通人身上……

记得看过有人说,新闻是历史的初稿,当这个事件变成一连串的新闻出现在我们眼前的时候,究竟书写下了怎样的历史呢?

我有一个观点,新闻也是对民众的教育。

我们关注法律案件,是希望看到惩恶扬善,看到公平正义,并从中学习到一些经验教训。

可是这个案子我看了这么久,人看麻了都。

你看你也麻。

到现在为止货拉拉案教给了我们什么?

以后如果你也遇到什么无妄之灾,记住:

除了你的家人,不要相信任何人。


以上写于11.19号晚,鉴于本回答有很多赞,更新补充一下。

先转发一下 @可怜的橄榄树 新发的文章,希望大家去看一下:

这个回答之前最后写的那两句,当时没想太多,每次写货拉拉案的事情的时候心情也总有点愤懑。我并不是说让大家不相信Z F,但既然已经写了,也已经被很多人看过了,我不做修改。

基层的问题长期存在,世界总是在黑暗与光明的斗争中前进的,掀起巨大舆论的社会事件容易放大一些情绪,这很正常,只是我相信,正义与公道依然绝大多数时候存在于华夏大地之上。遇到不对的事情,也有很多人愿意在网络上为他人发声,意难平,只为抱不平。

我曾经在一条想法里回复一位关注者朋友,我不认为这些是体制问题,而是只要有人的联系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的。

其他国家不同体制肯定也存在,只不过堂堂一个大国省会,我实在不好意思拿那些法制不健全的二三流国家出来类比。

上面写过一句话,新闻是历史的初稿,这句话不是我说的,但我再补充一个自己的观点,新闻是历史的初稿,舆论则会影响历史的走向。

彭宇案发生的时候是新闻,当初的新闻已经变成历史,引发的舆论对社会风气的长久影响则持续至今,货拉拉案也已经数次成为新闻出现在大家眼前,过去之事业已成为既定历史,后续将会继续造成如何的影响,决定权不在我们。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 全靠民众的服从, 而遵守法律的习惯须经长期的培养 。
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

本案当中,众多程序不正义以及判决认定的问题已经被众多答主说过。

社会事件,尤其是和法律相关的社会事件新闻,是对民众的教育,普通人对法治的意识,会来源于对法律社会事件中的评价、观念、观点、认知进行交融整合而形成自己对法治的综合认识。

当执掌公义的团体带头不遵守规则甚至破坏规则的时候,不仅破坏的是公义的威信,也会破坏普通人心中对法治的认识。


另外:

我之前对本案中女方车家疑似从事"杀鸟盘"生意的调查——

之前那个什么轻甜APP跟车某莎完全没关系,不要再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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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看?铁了心想办成铁案呗。

不公开,操作空间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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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律角度有一个绝妙的分析,但是知乎的空白不够,写不下。

ps:被删了2次,正常情况下我就算了,我本质不是一个很纠结的人。这个只是为了给无辜受害者添个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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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老师接手了货拉拉案的二审辩护,这是最好的消息。没有之一。

郑晓静老师刚处理完阿里王某文的案子,无罪释放(虽留了治安拘留处罚),现又接受货拉拉案二审辩护,希望能早日见到正义重回。

阿里女诬案和货拉拉案是2021中国司法实践中明显存在程序错误、事实错误、真相被掩盖,正义被弯曲的两件引发舆论关注的热点事件。

希望通过有良知的法律人的依法抗辩,实现普通公民的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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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这么删答案也挺累的,要不干脆把问题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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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社会效果出乎意料!

长沙司法部门通过这个案子,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无数法学专家、律师,呼吁了这么多年程序正义,也没有让公众重视,反而很多人觉得刑辩律师是讼棍。这次大家空前的关注司法程序,并且社会整体开始通过这个案子认识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超长羁押、占位辩护,在实务界一直饱受诟病。但是基本上都是法学界和律师行业在怼,没有获得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这次非常难得,舆论一边倒支持委托律师,也算是律师行业的意义获得社会正面认可的开端吧。

这个案子能引起大家对超长羁押和占位辩护的关注和讨论,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但从社会发展来看,这又是一件必然的事情。

一是现在互联网上受过法学正规教育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社会中一年有10多万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对于案情能够发出更多专业上的看法。

二是互联网的发展,信息传播的范围更广,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关注。互联网也帮助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比如罗翔老师,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评价司法案件的技能和动力。经常能看见法律事件上知乎热搜,很多优质回答都是由非专业人士贡献的。

三是男女对立加剧的背景下,这个案子带有反女拳的色彩,能够使男性对被告人共情,从而开始以一个辩方律师的角色来思考整个案件,去理解程序正义和刑辩律师的作用。

这是一次大规模的、自发的在个案中讨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群众运动,并且产生了许多精彩、精辟的论述,是工业社会中国诞生的宝贵本土法治资源!社会总是在进步的,每个人都是推动进步的力量。社会主义法治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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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问题我们不想再讨论了,事件发生半年多的时间了,要理论的,要对骂的,要对线的,都差不多了,该知道的大家都知道了,我从另一个角度说一下这个案子,本来司机是有机会脱罪的,但是其家庭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所限,没能识破那些诱导套路,落得背负案底的结果,但是遇到这种事,也并非无解,多读书,学一些简单的法律,提高文化水平,关键时候可让他们年终奖不保,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此案之前,还发生过一个案子,2019年某天司机凌晨碾死车库入口醉汉(问题链接如下),以过失致人死亡为由被羁押457天后无罪释放,就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当时无法避免碾死醉汉这个结果,同时其作为国企员工,有一定受教育水平,清楚被定罪的后果,就是丢掉稳定的工作,无法再维持原有生活水平,所以其拒不认罪,不签认罪书(按457案来看,货拉拉案司机要是拒绝签认罪书,检察院也没足够底气起诉,怕被法院拒绝受理),检察院拿他没办法,后面嫌疑人母亲就提出放沙袋在醉汉被碾压的那个位置,结果几乎所有车辆都碾了过去,于是457天后,嫌疑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再过了将近一年,才正式撤诉(这期间法院和检察院肯定吵了很多架,检察院为了保住年终奖,想起诉嫌疑人定他的罪,法院看过证据,嫌疑人不认罪,不签认罪书,证据也不足,不想被拖下水,就一直僵持着,到最后检察院认输了才撤诉)。

457检察院的年终奖泡汤了,说明了货拉拉案并非无解,但是司机的立场受教育水平影响,不够坚定,结果被那群“文化人”合伙整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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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也给我上了一课,以为象征国家的人员都会替你考虑。

但是很明显,把司机和家属完全隔绝,不让两边沟通,连聘请律师这事都做司机的工作,这就是以自己手中的公权力和国家威信来坑人了。

案子怎么判,其实也不一定法官判的是错的,但是你这个判案程序,家属人都见不着,以为这是什么连环杀人案的嫌疑犯呢,谁能想到这是对连误杀都不一定,主动报警的普通司机?


这事让我对有些部门伤心透顶,以后个人出了问题,打死我也得自己找辩护律师,不然就像这,开庭才知道,裁判,球证,球队全是他们的人,怎么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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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货拉拉案这种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审的时候绝对不可能是一审法官自己做出的判决,肯定是经过审委会讨论的,并且和上级有过沟通,所以二审结果早就可以预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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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刑警支队长和大队长亲自提审,告诉周师傅,坐一年牢就可以省几十万赔偿,坐牢=给自己赚钱。

周师傅妻子给他请的律师都是骗子,为周师傅申请法援律师还要向领导打报告,还不一定有名额,然后出去打了个电话,表示有名额,会【安排】两个很有名的律师。


是不是也太魔幻了点哦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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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换人的话,这事无解。

公检法本身设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像魏蜀吴那样互相制衡。

现在他们搞得像刘关张那样的亲兄弟。

异地审判才可能得到一个真正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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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我打个比方,孟晚舟被加拿大扣留后,被加方关押起来音讯全无,不让保释,切断所有外界联系,不许家人见面,华为请的律师也无法接触到她,半年后加拿大声称孟晚舟“自愿”炒掉华为请的律师,采用加拿大给她安排的法援律师,并已经在加方律师帮助下签了认罪书,承认美国对华为的所有指控。

你叫我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加拿大连程序正义的底裤都扯掉了,还分个什么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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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道一件人命案跟自己有关,甚至“可能”是自己导致时,司机的心理压力得有多大?

反正要是换了我,估计都不用审,我就能脑补出自己完蛋了。

在这种情况下,有个人——还是警察这种身份的人,跟我说:我可以帮你减轻刑罚。我会直接把他当成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好不好。

以前有听说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倒在地,结果以为对方死了,吓得逃时深山了躲了好多年,最后因为太想家里人就跑下山自首。结果才发现哪人根本没有死,当时只是晕了过去,醒来后甚至都没有报案。我估计司机当时在拘留所里的心理就跟那个倒霉蛋一样,各种吓自己的念头层出不穷。

很明显存在某些人利用了信息的不对等引导司机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而发生的很多不合理的事情估计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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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多个热点案件中均出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身影,如劳荣枝案、吴谢宇案、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等。

在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部分涉案当事人家属希望自行委托辩护律师未果,部分当事人家属质疑法律援助律师未能尽到法定的辩护职责,引起了对“占坑式辩护”的质疑和关于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

多位律师表示,针对法律援助程序的讨论,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占坑式辩护”引争议

9月9日,江西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2020年12月,劳荣枝家属曾发布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封信,称劳荣枝“不知道律师是法律援助还是家里请的律师”,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责法律援助律师不与家属沟通,没有为劳荣枝争取合法权益。

9月10日,长沙货拉拉乘客坠亡案一审宣判,涉事司机周某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已保释回家。

据报道,该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周某春的家属要求自行委托辩护律师,甚至投诉法律援助机构强制指派律师。该案开庭前夕,周某春的家属发微博称,“本人聘请的律师还是未能介入,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判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指出,“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劳荣枝案等热点案件就出现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的律师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违背法律、法理和常识,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质疑。”

“‘占坑式辩护’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会造成案件程序不公与实体公信力下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占坑式辩护》一文中表示,这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选择权,也侵犯家属所聘请律师依法辩护的权利。

上述围绕法律援助程序的争议和质疑,其焦点仍然在于如何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具体涉及应该在什么情形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援律师能否排除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以及如何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等问题。

什么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

那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给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朝晖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会在两种情况下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属于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等情况,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此外,也有部分特殊情形,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情形,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

家属委托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

据财新网报道,《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在分组审议中提到:“某一个省发生一起很奇特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希望当事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就钻法律援助制度的空子,动员当事人放弃自行委托,改由司法机关指定,当事人被迫接受这种法律援助。”

徐显明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符合诉讼法的要求。他当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

这一建议最终体现在《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文是针对实践中办案机关利用法律援助律师变相限制、损害被告人委托律师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性权利,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1年3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此外,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情况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梁三利表示,现行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有先后顺序,委托辩护具有优先性,委托辩护缺位时,指派辩护作为补充。“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为了被告人辩护权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障,也符合民众的普遍认知。”

自愿性、双向选择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已有近30年的历史,不过此前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正式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

“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不管是死刑还是缓刑,控辩两造,审居于中,这种程序是民众可感知到的公正,有独立于实体公正的独特价值。”梁三利表示,“程序公正有利于社会法治教育和法治信仰的培育。”

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20)》中,徐昕认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关键是发展真正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允许和支持民间性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同时禁止违反当事人或亲属意愿强行指定法律援助。

“应当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双向选择制度,可设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市场化的选择性机制,提高援助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

徐昕在报告中表示,基本做法是,依托于现有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技术,可与公检法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将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另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刑辩律师可登录系统,在系统相关界面内自主选择案件进行登记,并按规程实施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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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上面都写完了,我写一下货拉拉体现湖南司法文明指数吧。

首先明确:湖南省司法文明指数倒数第一是《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的官方排名,并非作者的主观臆测

自货拉拉案一审判决作出以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吃瓜群众及2021年法考出题人,都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了极为强烈的反对意见,特别是一审判决书中带有难以确认且与公安通报不相符的“心生不满”、仅限于跳车者车某某能够知晓的“心生恐惧”、缺乏基本驾驶经验的“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再到不符合关键事实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到最后,该人民法院甚至以违背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方式,认为货拉拉司机周某轻踩刹车慢停而非急刹车的行为与跳车者车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作出有罪判决。

关于上述判决法理逻辑和基本事实是否合理、准确的问题相信各位和我一样已经在前几个月跟支持方进行了充分的讨chao论jia,这里就不再重复。本文叙述的关键,在于货拉拉案司机周某的妻子于2021年11月20日发布在知乎的文章内容。

其中我个人认为,与司法文明指数相关度最大的,就是司机周某实际签字摁印笔录与公安实际纳入案卷材料移送笔录数量严重不足,同时公安机关提供是三份同步录音录像都存在严重缺失这二项问题。以我个人参与翻阅、检索案卷材料内容的广东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例,该案我们律师实际调取到的笔录、财产清单、检察院提纲证据合计约为160G的电子文档,其中绝大多数为笔录PDF扫描件,经过查阅及承办律师与当事人的核对,确定我方当事人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过程、情况与笔录相符,当事人在纠结了很长时间后在两次不同的笔录内都承认有罪。通过承办律师描述,庭上主犯的律师是某蹭热点专门户,也不是法律援助律师,其亦未就笔录和诱供等问题进行炒作。该案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等部门确实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材料移送充分,被告人方律师基本只能通过法理及证据不充分等方式进行答辩。

相比之下,货拉拉案就显得过于小气。长沙市岳麓区的某部门不仅讯问了轻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达四、五十份笔录,同地的某部门还在移送的过程中削减了将近四分之三的数量未向法院移交。2021年2月4日,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已明确指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一是强化证据裁判要求,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新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同日,《解释》起草组表示,从近些年纠正的冤错案件来看,一些案件就是因为没有全案移送证据材料,影响了最终裁判。从上述新闻发布会起至今甚至不到一年的时间,该地就直接完美地违背了《新刑诉法解释》,在笔录严重缺失的前提下,严重违反因果关系认定要件,仅凭被告人供述通过不利于被告人原则作出有罪的判决文书。同时,还通过安排2位法律援助律师的方式,导致被告人无法取得家属聘请律师的帮助,变相剥夺其辩护权,严重损害被告人周某的合法权利。

两案相比,一边是人数众多的涉黑涉暴案件,一边是纯粹部分舆论搅和的轻wu罪案件,但某些机关在案件恶性明显更低的情况下,却作出了如此之多匪夷所思的骚操作,不知到底有何理由。




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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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庭审理的决定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现在被告人对于第一审判决的反对意见恐怕并非是“适用法律错误”,而在于对第一审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

一般来说,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被告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并不是由刑法典的规定来确认的,而是由因果关系来确认的。

比如说,被告人使用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十余下,造成被害人胸腹部脏器损伤,这个“刀破坏脏器”的作用过程就是因果关系。

这属于事实认定,不是适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过拿刀子捅是故意杀人,拿锤子砸就不是,拿冰冻的罗非鱼照样是杀人,只要符合因果关系。法院认定我拿着塑料充气锤子把人脑袋砸扁了,这就叫冤案。

本案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被告人周阳春营造了一个使被害人车莎莎感到恐惧的环境,这个环境诱使被害人车莎莎跳车自杀,因而被告人周阳春成立作为的过失杀人罪。

这个事实认定是否符合因果关系,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素学说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现在被告有异议。

我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定义务开庭审理,确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搞的这个发明是否符合因果关系。

这是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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