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被判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从法律角度解读“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判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因其特殊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事司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一判决在法律上具有多重解读维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 法律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关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案件的法律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案的核心罪名是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个案件中,司机在搬运过程中,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女乘客在搬运过程中坠落死亡。这种“疏忽大意”可以体现在未采取充分的固定措施、未及时制止乘客的行为、未及时沟通等多个方面。
主观方面: 行为人是过失心理状态,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这个案件中,司机可能认为自己的操作是常规的,没有预见到乘客会因为这种操作而发生严重后果,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机的搬运行为是导致女乘客坠亡的直接原因。
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

为何不是其他罪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司机具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例如明确的威胁、攻击行为等。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司机有此故意。
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样,缺乏证据表明司机具有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公职身份。而货拉拉司机属于个体经营者或受雇于平台,不具备公务员等身份,因此不适用玩忽职守罪。

二、 判决解读: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在法律上代表着一种 有条件的免除执行。

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对司机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刑罚处罚。一年是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之一,体现了法律对过失行为的惩处力度。
缓刑一年: 这是缓刑制度的核心。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或者有悔罪表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执行原判刑罚,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
犯罪分子适用: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本案中一年有期徒刑符合此条件。
宣告缓刑的条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犯罪。
犯罪情节: 本案中,女乘客的坠亡是一个极其严重的后果,但司机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过失”,而非“故意”。这可能意味着,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司机的操作行为、沟通情况、事后态度等因素,认为其过失程度相对较轻,或者不足以构成更严重的罪名。
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缓刑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如果司机在本案中表现出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行为,可能会促使法院考虑适用缓刑。
“不致再犯罪”的判断: 这是法院在适用缓刑时最重要的考量。法院会根据司机的年龄、职业、过往表现、心理素质、对法律的认识等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其在缓刑期间有很大可能不再犯罪。

缓刑的法律后果:
考验期: 一年考验期内,司机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接受管理。
义务: 在考验期内,司机不得在日常生活中再犯新罪。此外,法律可能还会对其附加一些义务,例如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的考察等。
撤销缓刑: 如果司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违反了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有期徒刑),甚至数罪并罚。
宣告缓刑的效力: 如果司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那么原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就不再执行,司机将不再承担坐牢的后果。然而,他仍然有犯罪记录,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

三、 量刑考量因素的推测

虽然我们无法得知法院具体采纳了哪些量刑情节,但基于法律原则,可以推测以下因素可能在判决中发挥了作用:

1. 过失的程度: 法院可能认为司机的过失行为在具体细节上,例如搬运方式、沟通程度、乘客是否主动提出要求等,并未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或者说司机存在一定的合理抗辩理由。
2. 乘客的责任: 乘客在搬运过程中是否也有不当行为或主动提出某些要求,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乘客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司机量刑的考量。例如,乘客是否在搬运过程中有其他动作?是否被告知了潜在风险?
3. 事发时的具体情况: 司机的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有其他更安全的搬运方式?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沟通障碍?车内环境是否具备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4. 司机的认罪悔罪态度: 司机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表达悔意,并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这些悔罪表现是法院在量刑时非常看重的。
5. 赔偿情况: 如果司机与死者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赔偿数额合理,这通常也会成为法院考虑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它体现了司机的责任感和对受害者家属的弥补。
6. 社会影响: 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也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既要体现惩罚,也要顾及人道主义。

四、 法律的意义与启示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慎性: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法律准确地界定了司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更严重的罪名,这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
刑罚的个别化与人道主义: 缓刑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并非一味地追求严惩,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为人的情况,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和人道主义精神。
强调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即使是过失,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提醒了所有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必须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并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平台责任的关注: 虽然司机被判刑,但此类案件也引发了对平台责任的讨论。平台是否在司机培训、安全规范、乘客保护等方面存在疏漏?这涉及到平台管理的合规性和社会责任。
证据的重要性: 司法判决的最终结果,离不开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本案中,对司机的行为、事发经过、乘客状况等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做出准确判决的基础。

总结来说,从法律角度解读,该案中对涉事司机的判决,是基于其“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通过“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判决方式,既达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目的,又考虑到司机的过失程度、悔罪表现及不致再犯罪的可能性,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这也为社会各界敲响了警钟,强调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以及平台方的管理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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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不是法律专业,但还是提出一个质疑: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预见、认知、理解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的死亡结果,但并没有改变这种行为。

那问题来了:当一个人一米五的个子,把半个身子伸出车窗外时,以下三种行为,哪种你觉得会明显导致死亡结果?

一,急刹车;

二,不刹车;

三,轻踩刹车。


我相信绝大多数有过驾驶经验的人,都能立刻锁定选项一,急刹车。

要始终记住,死者是自己解开了安全带的。

半个身子在车窗外,重心非常不稳,头身已经探出,很可能是腰部在车窗位置。这个时候急刹车,很容易会将人直接甩出车窗外。

有些小胖友可能玩过绳子甩石子。先把绳子转起来,给石子一个加速度;然后突然一收,石子就会在一个角度飞出去。

就算运气好,人没有飞出去,行驶状态下突然急刹车,身体也会直接撞到车窗部位。以当时那个速度,内脏受伤和骨折的风险都非常高。

如果事后追责,这恐怕就不是过失了,是故意伤害。

也就是说,根据判决引申出来的“合法应对手段”,实际上是不合法的,是依然存在严重的司法后果的。

一份判决如果不能指导现实的合法行为,那这种判决的意义何在?


高速运动的物体,要降低碰撞能量,那一定得把速度降下来。

所以不刹车有过错,要刹车。

但因为有惯性,有各种难以预见的碰撞,你不能急刹车。货拉拉司机轻踩刹车,才是真正降低伤害的方式。

且这也说明司机预见到了乘客半个身子在外的风险,并且采取了避险降险行为。


把速度用稍长的时间降下来,先消除“高速行驶”这个状态,因为这个状态才是最大的风险。

不消除这个“高速行驶”的状态,司机去拉扯她,反而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例如方向盘失控。

为什么很多老司机都说,“开车时车里出问题,什么水撒了着火了,一定要先慢慢靠边停下来”,因为最大的危险不是这些水火和异常的副驾驶乘客。

是你在开的这一吨重的车,和这一吨重的质量在几十公里时速下运动的能量。


长沙方面要想服众,也是有办法的:

模拟复原。

副驾驶上放个测试假人,有模拟内脏凝胶的那种,半个身子在外;

然后照着当时的估算时速开;

再按长沙警方的建议急刹车。

如果假人的受伤程度,长沙方面可以接受,那大家无话可说。


就是一个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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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司法人员都不从法律角度解读,你叫我们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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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8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2019年,湖南省以67.1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倒数第一。

其在“司法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腐败遏制”3个一级指标均排名垫底,一级指标中排名最高的也仅在第19名。

湖南还在“司法裁判受到信任与认同”“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警察远离腐败”“检察官远离腐败”“法官远离腐败”“法律职业人员遵守职业伦理道德”6个二级指标中排名垫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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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要往好处想。

这说明中国法治的飞速进步。

首先帮大家温习一下聂树斌案。1994年9月23日下午,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2月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聂死刑。聂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聂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从被捕到处刑耗时7个月,还有更快的。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5月23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上诉。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合法地消灭一条生命要多久?2个月。

当然了,那些都是快三十年以前了,对现在的知乎来说,三十年前属于不断有人怀念的old golden days。那找个时间近一点的。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云南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2月12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的李荞明死亡。当地公安局通报称,死者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2月27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死者是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这一次提速到了15天。

我倒不是要质疑或者声讨中国的司法系统,一方面,要求司法系统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的,要求司法人员个个清如水廉如镜,狄公复生包公转世,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系统整体来说是什么德行,尤其是稍微上了点年纪的那些警察检察官法官,谁手上还没有几条冤假错案,没有几次吃请受贿?我想说的是,大人,时代变了。

十年前,躲猫猫这种弱智借口,牢头狱霸是真敢说,警察也真敢信,县里也真敢对公众通报,底气十足就在于,我明着拿你当傻X,你能把我怎么着?——注意,恕我小人一回,这件事的前提是,李荞明真的是被牢头狱霸打死,而不是被警察打死的。

相比之下,长沙司法系统这种诱导当事人认罪的方式,就要合法、温和地多了,既确保了检方不会因办案失误被处分,又让司机对法院感恩戴德,还从表面上保住了司法的脸面至少完整走完了司法程序,网上某些吃瓜群众说不定也觉得这判决也还行能说得过去。四赢,简直踏马赢麻了。

简单说,这叫“有罪免处”。你肯定是犯罪了,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对你免于处罚,法律上说得过去,当事人也说得过去,社会舆论更说得过去。

放在十年前,这就是非常高明的办案方式。还有人记得邓玉娇案吗?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某镇几名工作人员在某宾馆消费时,调戏骚扰做服务员的邓玉娇,后者一怒拔刀,杀了一个重伤一个。最后法院是怎么判的呢?邓玉娇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但是邓有自首情节,而且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对邓免于刑事处罚。

你们看邓玉娇这案子判的,是不是非常巧妙?简直令人拍案叫绝,法院还能这么判案子,真是天才的构想。是不是听起来非常合情合理?是不是“显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是邓玉娇情绪稳定不再上诉?是不是社会舆论被迅速平息?至于邓是不是真的抑郁症,至于那个镇工作人员是不是真的该死,应该没有哪个不开眼的会问这种问题。

今天的货拉拉司机案,跟十年前的邓玉娇案几乎一样地判案方式,要面子还是要里子?小孩子才做选择题,公检法都要。遗憾的是,十年了,时光如梭岁月荏苒,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变了,社会舆情的忍耐力变了,上面对基层的要求变了。唯一不变的,是某些人的智商。

当然你们完全没有必要灰心丧气,因为世界各国都是这种操行,美国的控辩交易简直高的离谱,我见一个数据是80%,也就是说,法院八成的宣判,不是基于事实和法律,而是在于法官和当事人(律师)双方的互相商量和讨价还价。

既然今天相比十年前有了如此巨大的进步,那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未来十年相比今天会更加进步,对不对?

很明显,像我这种逻辑,就属于智商不变的那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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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政法”角度说说我的看法。我觉得应该考虑建立司法案件的“政治问责机制”即如果一个案件导致大量民众极为不满和社会矛盾明显加剧,则案件中的法律口主要官员就要被问责。问责的理由是案件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这一点要大大方方讲出来),而不是法律执行是否有问题。

具体到这个案子,我觉得基本达到启动政治问责的阶段了。另一方面,即使如大家希望的那样判司机无罪,如果导致很多女性极为不满乃至“破防”,我认为同样要问责。

为何我的建议如此对领导“蛮不讲理”?不妨类比一下安全生产行业的问责制。只要发生重大事故,分管领导就会被问责。其实国家是有详尽的安全生产法规的,假如分管领导百分之百履行了法规,他就可以免于问责吗?不行。调查组会进驻调查履行法规情况,履行法规的情况只决定问责力度,不决定问责与否。这种问责制合理吗?合理。一来在重大事故后起到难以替代的政治安抚作用,二来在平时起到了难以替代的督促作用。领导也不要想不开。于公而言,被问责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方式,可能比平时的工作贡献还大呢;于私而言,这就是事先告知的职业风险,警察消防的风险还更高呢,接受不了可以不做领导嘛。

回到司法的“政治问责制”,道理和安全生产问责制是一样的。现在大家分析法律层面上的细节,说实话我不是太了解也不是太关心,我认为这些事情只决定问责力度而不决定问责与否。司法界人士要想通,不要拿“法律和民意冲突”来做政治挡箭牌。如果搞得好像民意和法律只能二选一,往轻了说,这是无能;往重了说,是动机阴险。如果你没有本事兼顾法律民意,那就换个有本事的来。如果任谁都没有本事兼顾,那就牺牲自己以安抚民意(就像彻底履行了安全法规但依然被问责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一样)。这就是做领导的政治觉悟。

维持一个良好运行的法治社会,需要百分之九十九的讲法律和百分之一的讲政治。在平时政治不要瞎干预,但个别特殊时候政治一定要坚决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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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这句: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 已经预见危险;2. 轻信可以避免;3. 未采取措施;4. 事实结果是坠亡。

首先,车某探出头,特别是探出半身,周某作为司机是可以预见危险的。其次,从常识出发,周某认为车某自己意识到危险后不会跳车,所以轻信不会出事儿。再次,周某未采取措施,客观上因为时间太短,主观上因为轻信可以避免。最后造成的结果是车某坠亡。结论是,周某的行为和事实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周某有罪。

这样的判决逻辑是清楚的,但是依然无法服众。因为同样的事件也有下面的表述:

  1. 周某认为车某因为有成年人的常识不会跳车,所以无法预见危险。成年人常识认为坐车的时候不能探出半身。
  2. 因为时间很短,周某主观上有采取措施的意愿,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事后周某的作为表明,周某主观上有采取措施的意愿。

所以,周某的行为和事实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周某无罪。

这件事情的判决要想服众,新闻给出的判决表述显然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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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判决结果了(原文是判决书,经网友提醒修改)。既然如此,我就来评论一下。

一、判决书中多次出现司机心生不满。请问这不满对于案件有何关系?法院是想以此作为司机的动机吗?抱歉,既然是过失致死,过失怎么会有动机呢?而且这事是女乘客自己跳窗,司机有没有不满又与女子跳窗有什么关系?

所以我认为司机是不是不满与本案毫无关系。

二、司机没有提醒乘客绑安全带。这是有错,但这错最多是违反交通规则,与过失杀人有什么关系?

女乘客是一个成人,如果说未绑安全带最后致死,那么女乘客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司机的责任非常低。我前面说了,司机的责任主要是违反交通规则,不要拿违反交通规则作为女乘客跳窗的证据。

更何况女乘客是主动且故意的跳窗,既然是故意的,有没有绑安全带完全不会影响她跳窗,她完全可以解除安全带后再跳窗。这就好比她可以把车窗摇下来后跳窗一样,不能说安装了车窗就能阻止她跳车。

三、偏航到偏僻地带。这个问题网友有过探讨,如果信息没错的话,坠车地点并不特别偏僻。当然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探索,毕竟我们只是在网上动嘴,希望有人到现场探查一下究竟是否偏僻。

四、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这一条是唯二的一条拿得出手的证据。问题是判决书前面花了太多废话去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到了真正需要细说的地方却没有说清楚。

态度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有没有出口威胁?如果周某有出口威胁,那么将作为决定性证据之一,判决书为什么不写?

如果周某只是不加理会,或者只是简单的不礼貌,则我认为不应构成过失致死的理由。否则只要随口骂几句对方就自杀了,难道也算过失致死?

五、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车某某是一个成年人,在司机并没有任何出格行为的情况下,她自己想不开,我认为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判刑的理由。

法院要将车某某的恐惧与司机的行为建立关系,应该提出更加有效的证据,这证据应该是具备排他性,即应该可以排除是车某某自己胡思乱想,应该能有效证明确实是因为司机的行为过于恶劣才行。不过就判决书前面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足以证明的。

六、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前面半句我部分认可,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清楚情况。最关键的是时间问题。

我们假设车某某半身探出车外之后,司机转头看见了,这时候司机意识到危险,理应采取措施,这是没错的。但问题是,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去采取措施,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如果司机发现危险到跳车之间只有短短数秒钟时间,那么除非经过了专业训练的人员,恐怕都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这就不能算是过失了。

如果从司机发现危险,到跳车之间经过了较长时间(比如超过10秒),这么关键的决定性证据判决书为什么不说清楚?

至于这句话的后半句则完全是要看是否有条件才能执行的,还是那句话,这个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时间很重要。


综上,判决书在两个最关键的环节都缺少对决定性要件的描述,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在上述两个地方确实有足够的证据,请加以说明。


相关问题:


另外我要申明一下,我虽然支持司机无罪,但这是需要在法律体系下解决问题。现在我对判决书的解读,也是基于现行法律和常识的,我现在的结论并非司机一定无罪,而是认为现在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有罪。如果法院有更加充足的证据,我可以改变我的立场。请注意,我不支持在我的评论区发布法盲言论,或者一些煽动性言论,我与这些人的立场并不一致,请这些人最好别来我的评论区。

我也呼吁司机家属能就上述疑点进行正面回应。我虽然支持无罪,但现在信息是严重不足的,我不能蒙着眼睛支持你。如果司机家属无法正面提供相关证据,我一样会怀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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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本回答被众多人狂踩,回答权重被压的很低……是不是因为我抓到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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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太注意这个判决,对法律不熟悉的我,一晚上在学习如何申诉:

首先我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找到了下面这个

接着,我点开了申诉,发现有这么一段话:

但是本案是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显然不太合适,但是这个通告指出了个意思,就是:作为案外人,你还是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于是经评论区老哥提醒,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看的头晕眼花后(太难了……法律小白太难了……),我发现了这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为什么选择人民检察院?是因为在最高法的申诉中,他人代为申诉,也只能是利益相关人。所以,按照第二百五十四条,向最高检申诉是唯一选择。

于是我默默的点开了这里:12309中国检察网

紧接着我点开了“刑事申诉”,然后默默的填入了如下信息:

注意这里选择“案外人”(有评论反馈用案外人略有点牵强,如果大家想要稳妥,这里选择“其他”也行)。另外下面的被申诉人按照图示填写,这没有办法,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上级检察院只能对法院提起抗诉……

复制以下内容,到“申诉内容”中:

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案外人认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枉顾事实、以结果判案的方式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周阳春的权益。本案关键性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可预知受害人行为及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法院所述“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但在未有本案发生前,普通人如何可以预料到有人因为绕道主动跳车?同时在案发的“21时29分许”至“21时30分34秒”此1分多钟的时间内,需要作为司机周阳春在高速状态下同时兼顾道路安全及观察被害人情绪迅速做出处置,并完成刹车劝阻的过程,如此要求显然有事后诸葛亮的意味,更不符合“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其次,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公布的案件情况调查中已明确被告人周阳春“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 按照正常行车安全逻辑,在高速状态下,这是进行提前减速准备停车的准备,说明被告人已采取了措施。同时,岳麓区人民法院并未认真对比在高速状态下“紧急刹车”与“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哪种才是较好的应对策略就草率的认定被告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明显枉顾事实。

综上所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于事实证据相悖,将超过普通人的义务强加于被告人身上。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同时,该判决明显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公序良俗,挑起男女对立矛盾,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案外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


然后将下列图片作为“相关证据材料上传”选项的附件上传。


记得最下面那行上传身份证,然后点击提交。你看,维护正义有的时候只要花点时间注册,选填几个选项,复制黏贴点击提交就行了,要不了几分钟。成功后会收到短信提示:


哦!对了,其实,我就想问下哈,以上流程请懂法律的大佬们帮忙看看哪里错了?有什么值得改进的地方吗?我这个对法律不太熟的人就想练习一下而已……


希望大家一起来练习一下!学好法律,以后万一哪天被拳了,好歹还有个伸冤的途径不是……你知道的,这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故意制造男女矛盾的判决,最后所有的社会成本都将由全体女性平摊,反而伤害到了那些真正遵纪守法不作妖的女性,想想你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老婆、老公,你不是在为别人,你是在为她/他们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未来!!


来吧!一起练习吧!!


PS:经评论区老哥提醒,作业写错了……不好意思,已经火速更改。太难了……不懂法律的小白好难不犯错。

有知友反馈他的评论也给莫名其妙删了,看来本回答及评论都被无差别点了一遍举报,这也能给删了……牛逼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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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妇联在大气层。

妇联才是真正的男性之友。

这不就是摆明了要恢复男性监护制嘛,女性不论长幼,都被认为是缺乏行为能力的,不能自我控制的,就差把歇斯底里烙女性脑门上了。这味道忒希腊罗马了一点,古典味那叫一个纯正。

天天出这种事情,不就是希望服务行业能够在独行女性缺乏男性亲属监护的情况下拒绝服务嘛。小时要被父亲监护,中年要被丈夫监护,老年要被儿子监护,姐姐要被弟弟监护,妹妹要被兄长监护。

太好了啊。这波真是在大气层,高,实在是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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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更新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的书面回复,回复的是我在法院判决之前的信访内容。


在写这个回答之前,去看了一眼周师傅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的微博,不知不觉眼眶开始发热。

原文链接——

我应该不是第一个走信访渠道去对本案进行司法监督的人士,但是公开在知乎上发布的,似乎是第一个:

虽然阶段性的判决结果,出乎了我和很多人的意料。但令我欣慰的是,在本案做出判决后,有不少网友第一时间就通过包括信访在内的多个合法渠道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判决的结果已经明了,原有的期待也一一落空,剩下的,只有靠合法渠道,表达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诉求了。

在案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我想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看到庭审录像,但是我搜遍了10号当天的案件也没有发现本案。虽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庭审录像都必须要公开,但是对于这样一件在社会造成巨大反响的案件,没有公开录像,说实话:

我不理解。

我也不理解为什么关注点都放在“打拳”上。

我希望现在还在关注本案的网友们,不要再将目光放在“男拳女拳”上,而是将目光放在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上,从客观上看待本案可能是一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在审判上存在罔顾事实情况的案件,并作出自己应有的判断。而这样的司法错误,以后会不会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男性、女性公民身上?

我希望通过合法渠道去进行诉求的网友们,一定要记得将“超期羁押”和“强行指定法律援助”这两项明显的程序错误写进你们的诉求里面。因为错误的程序,从法律上,必然不会产生合法的结果。

我希望周师傅的妻子和家人,即使做出了不去进行上诉的决定,也不要去责怪网友们在有可能会打扰到你们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不断对本案的结果进行抗争。

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定,不仅仅是为了周师傅,还是在为未来的我们,还有我们的后代所生活的那个世界,做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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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象共同体的裂痕——写在货拉拉事件之后

  行为学里有种现象就做“虚假同感偏差”,即“人总是潜意识地认为别人和自己想的一样”。我也厌弃过这种无缘由的自负,直到不久前。


  可能是因为幼稚,我相信过许多天真而愚蠢的事。比如说,直到大学前,我并不爱国。


  原因说来简单,我“爱”整个地球。那时我真心的以为地球上的所有国家,所有人类会理所当然地通力合作,为地球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所以当我大学第一次在外网看到那些拙劣的抹黑和对中国人毫不掩饰的厌恶,憎恨时,我想象中的共同体从人类缩小到了中国人。


  说来讽刺,十几年的爱国教育,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都没有让我厌恶任何一个国家。我甚至本能地把很多事情理解成盲目或夸大的仇恨,来为那些从未谋面或交流过的外国人开脱。但在接触到外网的第二周,我对人类的大部分幻想就破灭了。我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一个爱国者,但这并不是结束。


  有本书叫《想象的共同体》把重点放在了民族主义上,我认为是有些狭隘的。因为何止民族,人类的社会,国家,文明,甚至人类本身,哪个不是构建于想象之上的共同体呢?


  也许你要反驳,从生物角度考虑,人类互帮互助有利于种族的连续,不能说是想象的共同体。的确,很多生物的利他行为有助于种群的延续,像海洋中的鱼会成群游动来共同防御。但盎格鲁.撒克逊人将印第安人屠戮殆尽,到底是阻碍了,还是推动了自身基因的延续呢?


  人类,文明,国家,社会,家庭,乃至男女性别,宗教,某明星或者游戏的粉丝,无非是想象出的不同层级的共同体罢了。讽刺的是,人随时会因为想象出的更小的共同体来破坏更高一级的共同体,或是为更高一级的共同体放弃更小的共同体想象。


  即便构建于想象之上,这些共同体也并非全无意义。


  共同体的构建来自同样的见闻和感受。当你在他乡异国打拼,除夕夜点了一碗面,手无力地托着筷子,腾腾的热气模糊了你的眼镜。这时,一个头上沾着雪花的人推门而入,径直坐到你旁边,同样点了一碗面,用熟悉的乡音问候一句“新年好”。你鼻子莫名一酸,不知所措地擦了擦眼镜,发现他的手机上正播放着这些年你从来不敢打开的春晚,童年的回忆涌上心头......


  结识和你打同一个游戏的人,遇到共同信奉某一个神明或者爱豆的人,与恋人久别重逢,所产生的感受大抵如此。


  作为共同体的感受,能极大地满足人的心理需要。被同一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称赞,感谢,认同,总能使人产生满足感。正是共同体的构建,让人类认为“我和其他人一起生活在世界上”,而不是“我生活在一个存在其他同类的世界”。这种内啡肽控制的虚拟的满足感连同多巴胺控制的虚拟的快感,一齐让人类在这个本没有意义的物理世界里,自认为有意义地活着。


  想象的共同体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也是冲突的根源,翻开历史的任意一页都能看出端倪。但这并不是我今天要说的重点。


  我想谈的话题是共同体的认同为何会破裂,以及带来的后果。

  一个共同体的力量取决于相信其为最重要共同体的成员的数量。若地球的所有人都认为人类是最重要的共同体,则世界大同;若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共同体,则国家兴盛;若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认为更小的共同体,比如男女性别,宗教爱豆,才是更重要的共同体,则社会撕裂,国家衰落。


  把人类当做最重要的共同体在当今的世界不太现实,历史上只有苏联勉强算做出了尝试,也没有成功。有史以来,人类所真正认同的最大的共同体是国家,国家也因此是人类最大的有“独立意志”的组织力量单位。


  美国,苏联都曾在认同统一坚定时快速发展,又在认同陷入分裂和混乱时发展停滞乃至崩溃。(美国虽然国族认同构建很失败,但美国曾是最重视爱国主义教育的国家)


  诚然,发展对认同的作用可能不亚于认同对发展的作用。红脖子和与之对立的ANTIFA的产生可以归咎于全球化对美国产业带来的伤害,苏联内部的自我否定也与苏联经济政策的错误脱不了干系。但政治正确对美国社会和认同的撕裂,两党政治的迅速极化;苏共高层被颜色革命渗透,强硬的镇压激起更强烈的民族认同,难道都能简单地用发展问题来概括吗?


  在最后的结论前,先说一些暴论。来自其他想象共同体的伤害,反对,歧视等,能极大地加强一个共同体成员的认同感。好的影响就是同舟共济,多难兴邦。而坏的方面就是这种心理作用会被某些团体利用,来不断加强认同,直至形成病态的共同体。宗教,恐怖组织,粉丝群体,性别极端组织均是如此。


  而且,据我的观察,有的人甚至能从这种被其他共同体伤害等事件的阅读和传播中获得病态的快感,甚至产生成瘾性。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每次认知到自己所在的共同体受到了侵害,就在潜意识里重复确认了一次自己的认同,还有评论交流此事件时的互相认同,使得自己的认同得到反复确认。而认同得到确认带来的快感,使得他们对此产生了依赖,从而更加卖力寻找类似的能够强化确认该认同的事件。


  其中某些人由于共同体被侵害产生的认同确认的快感阈值越来越高,使得他们无法对这些已有的侵害事件产生满足。于是他们开始幻想自己会受到这种侵害,然后从自己的幻想中获得认同的满足。这也使得他们充满了攻击性,他们如此迫切的需要反抗侵害获得的认同快感,以至于他们会把素不相识的普通人幻想成侵害他/她的对象,然后实行反抗或逃脱,其现实表现就是毫无缘由地主动攻击其他人或者无缘无故地采取危险的方法逃离。


  这种高强度,成体系的认同确认和强化,使得许多人的首要认同已经不是家庭或国家,而是这种“同仇敌忾”的共同体,游戏的魔怔群体,性别极端团体等都是如此。尤其是后者,许多已经演化到认同的戒断反应阶段,开始制造袭击等,危害公共安全。


  我认为,对于自己有类似症状的,或者身边有类似症状的人,甚至国家对类似症状人的处理,都应该采取类似戒毒的处理办法。另外,遇到认同戒断反应者的袭击或自杀式的逃生表演行为时,最好的方法是做出口头求饶,跪地求饶,自缚双手等措施,使其无法将你幻想成加害者,从而消解其快感的来源,无法做出过激举动。

  最后,当今的中国,如果对该问题处理不当,也很可能面临严重的认同瓦解。


  极端性别组织引起的认同瓦解,绝非是一件可以一笑了之的事。比如,在男女对立严重的韩国,很多人的性别认同很可能早已超过了国家认同。如果韩国发生了战争,韩国的男性真的愿意为那些他们认为躲在后方烤男性胚胎的“变态杀人狂”而牺牲吗?韩国的女性真的愿意为那些她们整天生殖器羞辱的“恋童强奸犯”们生产吗?


  这样一来,会捐钱捐物资给韩国军队的恐怕只剩下中国的粉丝群体了吧。


  刚刚说的就是一个粉丝认同超过国家认同的例子,好在国家已经开始整治粉圈。但性别极端团体塑造的病态认同绝对比这些粉圈的小孩子们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如果中国的公权力机关继续不管不顾,甚至推波助澜的话,将来产生的后果不堪设想。


  回到开头的话题。经历了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后,我坚持了许多年的共同体认知又一次到了坍缩边缘,我不得不开始思考,在中国的很多人,可能并不把我当做同胞,甚至在橘子洲头和其他某些地方的某些公权力机关也并非和我希冀同样的正义与同样的未来。只能希望祖国在我的想象的共同体完全崩塌之前,能做出些改变吧。


  支离破碎之际,我才想起小时那不切实际的幻想来。


  人总是本能地认为其他人和自己想法一致,而人最能认同的人就是自己。因此,人天生地以为自己与所有人是一个共同体,只是人类自己把这样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变成一个贻笑大方的错误。


  即便如此,我依然相信,同一个国家里的人,同一颗蓝星上的人类,同一个宇宙里的智慧生命们,都能够不必成为你死我活的对手,而是幻想出一根根连接彼此的绳,共同为国家的未来,地球的未来,宇宙的未来绽放出生命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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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已做成视频发布在B站

视频发布过程中已被B站退回过1次,按B站审核要求修改后终于重新通过,从昨日早上5点起床到现在爆肝24多个小时终于制作完成并上传成功,希望大家能够帮忙转发扩散一下,毕竟这个超长回答估计没多少人有耐心一字一句看完,视频的方式则就直观多了。


货拉拉跳车的死者车某莎,其家里的生意绝对有很大问题。

她为什么一年搬家四次,最后一次深夜搬家,然后司机抄近道进了一条小路之后,她就害怕到要跳车?

我觉得从她家里的一系列生意来看,她当时心里装了不少事!

首先关于车某莎的叔叔车细强,这位车叔叔应该非常疼爱自己的侄女,并且十分大气,不仅让她生前在自己公司工作开工资2w,就连最后她的遗体冷藏费都是车叔叔给的。

而这位车叔叔是不是网传的控股多家公司的商人呢?这点基本已经确凿无疑。

天眼查车细强搜索结果,其控股的公司有一家湖南六六九互动娱乐。

而网友扒出了这公司活动的照片——

很明显是同一个人,又在湖南长沙开公司,名字这么少见,基本确定无疑了。

之前网传车某莎是在网络杀猪盘APP工作的,那只是凭一张聊天截图里的礼物名字推断的,并没有什么实锤。

不过车叔叔的一系列生意可不简单!且听我慢慢道来。

这是其直接控股的公司星图文化的股权结构图——

这么多公司到底都是干嘛的呢?

车细强本身担任法人的星图文化并没有什么官司,但是他控股的六六九互娱就非常有意思了。

这个六六九实际上和车叔叔担任法人的公司是一个三角关系,尤车叔叔和另一位股东易皞(同时也是六六九的法人)一起互相控股。

而在六六九公司的这些民事案件官司里面,除了还没有判决以及调解不公开的,主要就是2个案子。

第一个是一位姓吴的老哥跟六六九关于游戏的案子。

判决书原文实在太长了,以下回答我只能截图简述一下大体经过,原文贴下天眼查链接(判决书中提到的另一个泡酷公司也和车叔叔的生意族谱有非常大的关系)

吴老哥游戏案

这位吴老哥说他在玩圣斗士星矢的时候,被一个女玩家(其实就是女托)推荐去玩说是腾讯正版游戏的“一剑飞仙之仙道飞仙”(这名字起的真二)以下简称飞仙。

然后女托曦月告诉吴老哥只要你打到战区前三,这号就会很值钱了!还能卖号赚!

吴老哥信了,然后开始玩游戏,不仅在游戏里跟人喜结仙侣,还在游戏里足足冲了三十八万!

然后……然后一剑飞仙就真的飞仙了,游戏关服了。

吴老哥当时想必应该是很懵的,我腾讯游戏呢?我仙侣呢?

此时吴老哥可能终于意识道自己可能被骗了,然后把跟游戏有关的泡酷公司和六六九公司告上法庭。

那最后结果如何呢?

车叔叔的公司表示你游戏玩都玩了,仙侣是你自己泡的,战区前三你自己要打的,你钱都花光了,凭啥要我退款呢?

还有你玩腾讯游戏四五年,腾讯正版游戏啥样你分不出来么?

至于什么女托,我不知道啊……

车叔叔的公司最后退了吴老哥最后剩下9个元宝的钱,9毛,另外吴老哥官司打输了,还要自己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

吴兄,你苦啊!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听过一种游戏套路,搞一个换皮游戏,然后找托儿拉人进来,拉到土豪就忽悠他不断充钱打排名。

但是放心,你是永远打不到战区第一的。

最后游戏关服跑路了,啊,有些东西,真的就像爱情,失去了就再也回不来了。


那么六六九公司下面的第二件案子,就是关于他们的游戏了。

他们是怎么做游戏的呢?

这第二件官司,是跟三七互娱打的。(做大天使之剑那个)

三七互娱告他们著作权侵权。

好家伙,车叔叔你玩儿抄袭玩到三七头上来了?

太岁头上动土,这个……我就不做评价了。

案件详细我没在天眼查看到,只看到三七一开始通过财产保全冻了六六九150W,然后主动申请解冻了。看来应该告赢了。

嗯,三七还是厉害的。

在六六九旗下备案的众多域名当中,基本能打开有内容的也都是一些抄袭盗图的页面。

不过基本都不能下载了,估计区三大哥充值完之后就run了。


在车细强所关联的一系列公司中,基本每家都在黑猫上有关于遇到托儿骗充值的投诉。

这位经典的648,不过在这儿648只能被客服喷你玩不起了。

10岁孩子冲了5w8,嗯……

上面这位兄弟还被男扮女了,看来冲3w的没有冲30多w的待遇好啊。

这位表示他刚充钱打跑了一个托儿,那托就下线了,然后又来一个战斗力更高的托锤他。

老实说吧,这托儿有点太不敬业。


好了,他们生意里游戏方面的是暂时说完了,接下来就要说说关于人的事了。

接下来有两位关键人物,他们分别是车细强现在担任法人的星图公司的上一任法人和历史股东——王健和夏佳佳。

他们也任然存在于车细强相关的公司族谱当中,或为股东或为法人。

其中的夏佳佳

她曾经担任一家名为“长沙玖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草花文化经纪有限公司)的法人。

那么这家公司有什么问题呢?此公司名下有非常多的合同纠纷官司。

而这些官司,基本都是关于女性网络主播的。

这公司干了什么事,各位可一定要好好看一下!

此公司招聘女孩过来当网络主播,声称要对她们进行培训,但是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平台直播,一旦违约,就要面临天价赔偿。

而且跟她们签的这些合同,都根本没有给她们一份!也没有对她们进行任何培训!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签的合同的。

最后就这样的情况她们居然上打官司都打输了,被判令赔偿。

有的甚至因为几千元也没钱赔偿,被强制执行限制消费令了——

这位夏佳佳你要说现在出现这些案子的时候你已经退出法人了,但是网页上可还留存着你当初当法人时候的招聘信息呢,你那时候可是也一直在招聘网络主播的。

在夏佳佳自己名下有和王健一起直接控股的一家 长沙睿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这公司名下同样有一庄合同官司

被告刘强(女)同样也是被招来的主播。

然后因为这女孩开庭没到场,官司直接就输了。

不过官司套路也是一样,违约在你们指定的平台之外开播,你们先是要求赔50w,然后法院说酌情减轻到20W?并且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大小。

然后这两家公司跟人签的合同都叫《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济合同书》?

感情你们脱壳换了个皮,却连合同名字都懒得换?

做出这些事,你们的良心真的不会痛么?

那么那些游戏里骗过玩家过来的托儿,是不是就是这些招过来的网络主播?

你们利用完人家之后,根本没给多少钱,还要告人家赔钱?


那么看到现在,看完这些事之后,我们再联想一下车某莎跳车的事情了。

这里引用一位我之前一篇复盘案件细节回答里知乎网友@王丹 的图——

我们都以为车某莎当时看到的地图是这样的:

实际她可能看到的是这样的:

为什么她一年要搬四次家呢?她叔公司这么多事情,她深夜搬家的时候,看到司机走进了小路,然后要是她看到的导航真的是这样,那么她究竟在害怕什么?

我在此声明,以上回答除了查询到的工商信息案件信息都是事实以外,并没有什么其他的意思。


不过这都还没完,下面大的来了。

接下来最后的料,也是让我挖到现在最为震惊并且啼笑皆非的……我万万没想到这事儿居然最后能和一位明星扯上关系。

刚才提到,车细强公司的上一任法人叫王健,而这位王健则控股一家公司名为 长沙市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

那么这家车细强密切难分的王健控股的子舟文化干了什么事情呢?


他们忽悠张艺兴他爸写书……

没错,就是演林浩那个,张艺兴。


然后这事儿被张艺兴拦下来了。

当然不能让他写……


然后子舟表示,我合同都跟你爸签好了,定金也给了,印书的连纸都买好了就准备印了。

现在书你不让出了,印书的叫我赔钱,子舟表示这钱应该张艺兴方来赔——

还有我预期能靠这生意赚快100W,这钱你都得赔给我。


这牵涉多方的案件,连法院都觉得“案情复杂”


张艺兴方面表示这事儿离谱,他爸签合同的时候没经过他同意,而且书要用到他的照片和姓名,这事儿签的时候他已经成年了,他爸对他没监护权,所以这事儿没经过本人他爸不能自己干。

总之最后的结果是这样——

张艺兴他爸赔了30W。


总之这事实在太魔幻了

林浩兄,你这工作,好像没做完啊。


下面是复盘的原回答

复盘一下跳车事件中的具体细节

这是司机没有按货拉拉导航走的路线,当然,没有走完,只走到林语路那边。

这是出事前走过的最后一段路,也就是所谓“偏僻的路段”,假如按地图导航默认的路线,不应该走进这条小路,按照媒体采访报道,司机走进这条路应该是因为知道这段路没有红绿灯,想抄小路近道。

在走进这片小路之前,走的是岳麓主干大道,高楼林立,绝对不算偏僻。

而在主干道之后,就是走进的一段小路了,小路基本都是二车道,而且拐弯了好几次

按照警方发布的信息,最终事发地位于“中心现场位于曲苑路的林语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间位置”:

事发路段的街景如图:

然后这是司机开的货车:

看完这些发现什么细节没有?

首先很多人忽略的一个事情,这司机开的是货车,要知道开这种货车不比开小车,尤其司机为了抄近道开进了小路,在这种二车道上开这种装了货的货车,而且还是在晚上快10点,肯定是要非常小心驾驶的。

更关键的是在于,在开进车某莎跳车的那段路前,刚拐了一个90度的大弯:

作为一个拿了驾照快10年的老司机,要是问我有没有余力在晚上10点开货车进这种小路,还时刻关注副驾驶的情况,我估计是没这个能力。

并且刚拐过一个大弯的情况下,至少在拐进最后这条路之前,司机的注意力肯定大部分在操控车上,肯定没余力对副驾驶上的人有任何操作的能力的。

我们现在并不知道司机到底什么时候发现车某莎要跳车的迹象的,但根据实际路况来看,在拐进最后一段路之前,他的注意力肯定主要集中在驾驶上。

那进了出事路段之后呢?这条路路口到跳车的地方,假如按通报正好是在中间的地方,那留给司机的反应时间总共有多少?

在百度地图测距上多拉长一点看看:

300米,我就算用人腿run过去,也就三四十秒的时间吧?(故意夸张.jpg)

开车呢?要多久的时间?

来,我来给你们算算:

时间=路程/速度(t=s/u)

查了很多官方的通报都没有给出当时的车速,那么我们以30-50km/h都算一下。

0.3km ÷ 30km/h = 0.01h 0.01h x 3600s = 36s

0.3km ÷ 40km/h = 0.0075h 0.0075h x 3600s = 27s

0.3km ÷ 50km/h = 0.006h 0.006h x 3600s = 21.6s

排除我测距故意多拉长了一点,实际反应时间只有更短。

试问这么短时间内,谁有能力保证发现副驾要跳车了然后马上救助的?

这“法院审理认为的”: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来来来,当时情况我给你复盘出来了,谁给我解释下在这个实际情况下怎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司机,当时你开进这片小路之后,应该怎么反应?

首先这段路走过来连续拐了几个大弯,总不能要求我在拐大弯的时候还去救助副驾驶吧?对面来一车或者人撞了算谁的?要是你告诉我非要我在一边拐大弯的时候一边去救要跳车的仙女……没三头六臂,做不到,告辞。

所以哪怕司机在之前的路上早发现了,留给他能够施救的时间也只有在直路上的距离,而这片路每一段都只有200m-300m的距离。

那么我们进行2个假设:

假设1.司机在开进最后一段跳车的路之前就发现车某莎要跳车——

嗯?旁边这女的在干嘛?哎等等前面有个弯先拐下……哎??你在干嘛??卧槽……

假设2.司机开进最后一段跳车的路之前都没发现车某莎要跳车——

前面有个弯先拐下……嗯?旁边这女的在干嘛??卧槽……

总之我自己复盘完之后,总之就是卧槽了。


当时细节完了,然后再复盘一下整个事件的时间线:

  1. 事件发生在2.6日,2.6跳车,车某莎2.10在医院不治身亡。

2. 首次网络舆论发酵是在2.21号左右。

3. 从车某莎死到舆论发酵,这10天内司机方、警方、死者家属方、货拉拉平台方已经进行过沟通,货拉拉平台在舆论发酵前,在警方主导的沟通中时并不承认担责或赔偿

4. 这10天左右警方或检察院也没有对司机周某春实行拘留或刑事批捕。

那么后来发生了什么?

5. 2.17号车某莎弟弟在微博发布长文,内容十分煽情动人,引人潸然泪下,其行文虽然比不上什么作家大师,但是条例清晰,感情充沛,其人显然受过良好的教育,至少语文水平合格。

6. 至2.21号后舆论开始发酵,现在再看可以发现当时几天百度指数陡然暴涨,当时前有滴滴顺风车案,司乘话题引人关注,其弟弟的微博长文配上车某莎本人的照片,美丽漂亮收入又高的独身女性,深夜搬家搭中年男性货车司机的车离奇跳车死亡,这样的话题深刻切入了微博女拳的痛点,立即引起了大规模的转发关注。

接下来就是大家所熟悉的剧情了——

7. 警方于2.23号成立专案组,司机周某春同日迅速被刑拘,办案效率令人敬佩。

8. 货拉拉于2.24号火速认怂道歉,同日与车某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车某莎家属方面表示赔偿金额“不方便说”,平台方诚恳大气的态度令人叹服。

9. 3.3日检察院对司机周某春批捕,决定提起公诉。


接下来事件热度渐退,数日之后,有网友爆料车某莎在长沙月入2W,年纪轻轻就准备买房,是因为其本身所谓的“HR工作”其实从事的是类似网络杀猪盘的工作,此事车某莎家属予以否认。

在我印象当中,也是此事开始在知乎舆论的方向开始反转,不过当时事件热度已经渐退了。

再至7月份,司机周某春妻子在网络发帖称案件数月未判,司机已被指定法援律师,其妻子自请的律师不让参与到案件中“被迫逼退”,其妻四方投诉无果。

但是司机妻子的发声在整个网络上一直并没有引起什么关注,我本人其实一直在追这件事,一直很奇怪为什么没有后续审判的消息,但是像我这样会持续关注偶尔搜索一下的人也没立刻看到司机妻子的发声,印象中是起码过了1个多月后才看到。

直到9月份案件终于宣布开庭,司机妻子的发声才开始被关注到,舆论再次被引爆,人们才知道司机周某春一直所面临的情况。


而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某些人在一开始可能利用了你们所从事的网络行业专业经验甚至是金钱来带节奏引导舆论。

如果没有舆论的影响,从警方在舆论风起之前一直未对司机采取任何措施来看,此事大概率不会上刑,可能在警方主导下互相扯皮,最后当成一个意外案件走民事赔偿一下了事。

但是因为有了舆情,如今各地都非常重视舆情案件,上热搜之后立刻火速处理,既然处理了,就要办成铁案,否则有人要丢乌纱帽的。

至于此案法律上的问题,以及某院三分之二都是女性,她们有没有被某些思潮所影响判断,其他已经很多人在说了,暂且按下不表。

此事最令我感到唏嘘的,其实是在开过那段抄近道的小路之后,只要再拐一个弯,就是一条大道了,双向6车道,视野开阔,前方高楼林立,路灯也多。

假如司机没有为了省红绿灯的时间开进小路,或许也不会发生后面的事。

这段小路前后都是大道,整段路走完到大道上加起来也不过一公里多,法院判决公告中说的“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这偏僻路段四个字,被多少人拿来扣字眼儿?这段路与其说是“偏僻”,其实也在闹市之中,包括我在内,在一开始没自己去调查研究只是看新闻的时候,也以为司机把车开到了什么荒郊野外的地方。

这四个字妙就妙在并不严谨,但你又不能拿出来强行纠错。偏僻么?好像确实偏僻了,又好像没有那么偏僻。

而这个为了赶着赚钱的司机,因为这女孩坚持要自己一个人搬行李,拖到快平台规定时间的快超时前才上车,他为了赚钱还在半路上还多接了一单,然后为了赶时间,抄了一条近道。

有谁能想到自己抄了一条近道,就会让一个人害怕到跳车?

一念之差,判一缓一。

抛开性别政治的问题不谈,这个事情里面你要我去共情谁,我无论如何无法共情那个白富美,我只能去共情心心念念为了赶时间赚钱的司机。

因为我体会过赚钱的难。


而司机周某春的妻子李某,这个可怜的女人,作为最底层的劳苦家庭,在家里的顶梁柱倒了之后,一直独自支撑阖家老小。

面对丈夫一直被羁押音讯全无,案件又迟迟得不到开庭处理,她才决定站出来在网络上发声,我看了许多她发布的文字,比起车某莎弟弟的行文水平,可谓是差了很远,作为一个普通的文化不高的农村妇女,能敢站出来发声,把事情讲清楚就算不错了。

她也是一个女人,但是拳师们理想中的女性是死去的车某莎那样的,长得漂亮收入高的单身独立年轻女性。

所以没有人为她说话,她大概也不懂找什么大V或自媒体,她的发文一直在@ 一些官媒、政府机构,殊不知网络浩浩,这样子发声根本起不了啥作用。

百度指数的事实也证明她的发声在早期根本没引起什么波澜。

她不懂利用网络,更不懂如何利用政治思潮,她大概也根本不懂这些政治的玩意儿是啥意思。

就连她写给政府机关的信件很多都是用手写的。

神明们的视线一直没有注视到她身上。


最后写一段本人的胡乱猜测,不代表任何事实情况。

我们已经知道,货拉拉平台在舆论发酵前,在警方主导的沟通中时并不承认担责或赔偿

货拉拉如果不是因为舆论发酵是不愿意赔钱的。

周师傅确实是货拉拉平台的司机,但是车某莎如果是因为意外或者自杀死的,那凭啥叫货拉拉一个平台赔钱?

中间还夹着个事故当事人呢。

然后在车某莎弟弟微博发了小作文引起舆论之后,货拉拉于2.24号火速认怂道歉,同日与车某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但是这钱,假如最后车某莎的死被认定是意外或者自杀,那凭啥还要货拉拉赔钱?

毕竟新闻里说的是达成赔偿协议,好像也没说已经给了。

或者说有可能,货拉拉其实一开始钱并没给车家?

当时这案子还没判呢,事情还没弄清楚的时候,凭啥要我现在给?

所以说,这个案子就必须要……

嗯,只是猜测,猜测哦。


另一篇相同的回答:

更新专栏——


9.27最新更新,货拉拉司机周师傅提出上诉了



各位,这事真的还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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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下面是应了同问题下 @群马 先生底下这个中央督导组信访zy10ddzhn@163.com的文字,实不相瞒是照抄着大佬们给出的证据再拼接拼接成的,但即使如此还是没有底,大家请不要将它作为模板,我是希望大家路过的都来看看我这反馈文件里有什么致命漏洞以及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

以及下面原文件提及的既有判例经评论区有人指出真伪待辨,各位若欲取用的话还请注意臻别。这里个人建议取用zhihu.com/question/4861这个判例。

以下是原文件


尊敬的中央督导组,你们好!

我是■■■,一名普通群众。
身份证号■■■■■■■■■■■■■■■■■■

关于近期判决审理的货拉拉女乘客车某某跳车坠亡一案,我觉得在本案中存在不合法规与情理的地方。听闻中央督导组巡视湖南,因此希望向督导组反馈以下情况:


1、有关部门在案件审理之前的一系列行为不合法规

  • 涉案人周某某在3月3日被拘捕,但是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直到8月13日才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周某某的羁押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期限。
  • 周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法援机构向其指派辩护人之前就已经聘请了辩护人,但是看守所与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周某某与自己的辩护人见面。之后周某某家属也于8月3日向长沙市法援中心提出撤销法援的申请,此后李某某也先后通过铁路运输法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提出了撤销法律援助的申请。而长沙市司法局直到8月26日才受理周某某家属的申请,并于9月3日(开庭一周前)才答复周某某家属需延期20天(即开庭后13天)答复。使得而周某某家属自己聘请的律师也无法就位提供法律援助,法援律师没有因为周某某家属意愿被撤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 9月10日庭审开庭当天,当日进行的其他庭审均进行了网络直播,唯独此案全程未有视频及音频信息公开。而已申请过旁听证的人员在佩带口罩及出示有关证件的情况下仍被拒绝入场旁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以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2、检察院判决结果与警方调查公布结果有冲突。
在庭审判决书中称,周某某“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然而在警方通报当中,周某某对此确实曾经“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两者之间存在出入。
且同样在警方通报中,从当天21时29分“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中间经过车某某与周某某发生争执口角到车某身体探出窗外以至坠车,再直至当天21时30分34秒周某某发现车某坠地而拨打急救电话为止,中间的总时长只有至多1分34秒,而期间可以使周某某采取急救措施的时间更短,使周某某除了“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之外难以就车某某采取的肢体动作进行有效的救应措施,我认为检方所判定周某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条指控难以成立。
此外,庭审判决书中称周某某对车某某“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而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以及周某某“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这两条未被此案的各项证据所证实,主观色彩太浓厚,出现在以客观、公正为原则的法院庭审判决书中实在不妥。
3、该案判决结果与已有的同类性质案件的判例出现严重偏差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女司机发生口角争执,女司机改变行车路线并向不明身份人士拨打未知电话,诱使陈某跳车导致受伤,后向该女司机提起公诉。当时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上跳下的严重后果,但不顾及后果而跳车,致使其受到伤害,对其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女司机没有按照约定将原告送到目的地,虽然遇到路面施工,但被告却没有绕行将原告送到目的地,反而将原告往回送,最后导致原告跳车结果,故在该纠纷中也存在过错。”故判处被告女司机赔偿各种损失2万余元
这起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跳车受伤的案件,与本次货拉拉女乘客车某某跳车坠亡一案在案情上是相似的:都是司机与乘客发生口角争执,都是乘客自己跳车逃离造成后果。作为司机,周某某即使存在过失,但按照既有判决,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在本次货拉拉女乘客车某某跳车坠亡一案中对周某某判处刑事处罚是十分不妥当,并且是违反法律依据的。


综上,在本案中,有关部门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法援中心、长沙市司法局等部门在调查与审理本案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本案自发生以来,已经受到全国范围内广泛关注,而这项判决结果既违背客观现实,也违背法律精神。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党中央贯彻的“依法治国”的国策,这样的判决结果会在社会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有履行公民检举与建言的权利与义务,希望督察组能够对有关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监督和调查。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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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导组邮件为:zy10ddzhn@163.com
实名邮件全文如下:

尊敬的中央督导组,你们好!
首先自我介绍下,我叫***,**人士。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普通群众
听闻中央督导组巡视湖南,特此前来检举反馈当下热点案情,长沙市在半年前发生的“货拉拉跳车案”
我作为我国千百万底层群众之一 ,已经关注此案情很久,今天[2021-9-10]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晚时分法院已经宣判,涉事司机涉嫌犯 过失致人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案情事实清楚,身亡女乘客的身体衣物上没有任何被告方的生物特征,在封闭的环境下没有任何械斗的痕迹,全凭自身的胡思乱想和被害妄想症下激发了跳车欲望,对跳车的后果毫无预见。
法院宣判致辞如下: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
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敢问督导组与院方,“采取有效措施 ”是何种有效措施?是急刹车?还是当即放弃方向盘拉扯女乘客?正常人会在司机沉默不语的时候立即跳车吗?不是语言施压和警告来的更直接吗?比如:“不停车我就报警”不是更加行之有效?
在当时的情况下,司机已无法预见其跳车行为!更何况身亡女乘客是灰色行业从业者,其心智已经不能用常人的思维去考虑,这种情况下司机怎么采取有效措施?!
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依然做出此种判决,是否违背刑法?望督导组严查!

让我们把时间回拨到法院审判的一个月前,更让千万网民群众费解的是,家属指派的律师为什么不能介入案情?为什么不能见当事人?明明已经聘请了律师为什么还要强行插手解约当事律师还要浪费公共资源派遣法律援助?这合规吗?!这合法吗?!为何被告人的基本权益都要被损害,最基本的法律程序都要被篡改!恳请督导组看一下当时被告人妻子的申请诉求,为何要一拖再拖,到今天依然不能聘请自己的律师!

作为我国亿万普通群众之一,此案情的发生到如今的判决,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息,更多的是不解和困惑。

希望督导组能重新审理此案件,坚决维护我国刑法,做到有法可依,从严执法!不放过任何一位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冤枉一名底层劳动者。



2021/9/10 晚

还有两张是司机妻子的微博原图,我也一并发送了。
如果你也要发,只需要复制粘贴动动鼠标就可以,实不是实名制都无所谓。

我不知道有没有用,更不知道星星之火能不能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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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清楚为什么案子会这么判。

因为和稀泥。

如果判无罪,压力太大。

如果判有罪,与事实不符。

阐述因果关系的时候,自己写的判决书自己要看得下去。

判个1年,外加缓刑,等于不坐牢,既避免了国家赔偿问题----出现问题相关负责人是需要追责的,又不至于太过分,对于当事人也算勉强有了交代。

但是这不是公正司法,这点相信岳麓区人民法院很清楚。

相关的媒体也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如果说那种情况是需要“紧急刹车”那么,此后再发生类似情况,采取了紧急刹车,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媒体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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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晚更新-----

过800赞了,感谢大家厚爱,不过大家不需要点赞了,让这篇答案凉下来吧/捂脸。

这个问题问的是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事件,我这其实就是个吐槽贴,希望大家可以更关注法律问题层面的解读,刚才看了一下,@央视新闻 公众号把“判轻了”相关的留言删掉了,不知道是不是这篇回答已被他们看到。但能看出公道自在人心,他们也在纠正自己的做法。

我相信每一个党政机关里都还有为民请命的人、都还有敢于说话的人,我是近二十多年的自干五小粉红了,我盼着这个国家越来越好。

今天跟在法院的朋友聊了一下这个事,他也表述了“程序确实存在瑕疵,甚至可以说是重大瑕疵”的观点,大家的争议点也在于看到了瑕疵,觉得对司机不公平

但是我有一点被他说服了,要是人人都能依据网络信息看透一个案子,要法官干嘛?”“如果司机当时做法真有问题呢?你其实有点先入为主了。”

其他答案里所有的实名举报方式我昨天都提交了,没想到答案能火,昨天也没截图,接下来的事儿,就交给国家去解决吧,判决文书公开那天,我再来更新此贴~

-----09/12更新-----

过500赞了,老透明受宠若惊,看到评论区有说控评的问题,就这个事补充一下吧。

我本人也有过维护企业公众号的经历,筛选评论是很基本的操作,在自己家的“地盘”上,如果出现了乱七八糟的话语,账号运营方要负很大责任,所以也有义务对留言内容进行筛选后再放出来。

同时,依个人理解,这与“控评”性质不一样。如果把公众号发的推文当成一个“作品”来看,评论区内容本身也属于“作品”的一部分,可以类比相声里的捧哏,与正文内容相得益彰。这是有必要也必须要经过思考、设计后才会写出来或者放出来的。

这也是为什么我说,留言区内容一定会体现账号运营组织的观点,因为从文章到评论,一定是经领导审核后发布的,不会只是一个账号操作专员自己能决策的事情,对喉舌机构来说更是如此。

然而这也仅限于在自己地盘内说说话,不是像狂热粉丝那种“控评”行为一样,率众到处举报、骚扰、灌水,扰乱社区正常秩序。


-----以下为原答-------

大家都知道但凡大点的公众号,留言都是自评或筛评的,也一直体现着账号运营组织的观点。

以下为客观放图,皆为国家级(中央级)媒体公众号当前公开内容,不评论对错,只能说 @央视新闻 你们真有意思。

-----分割线-------

1、环球网:不放出任何评论。


2、新华网:没有谁对谁错,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3、央视网:沟通很重要,司机也要尽到注意义务

4、中国新闻网:司机女孩各有委屈,但支持法院判决

5、央视新闻: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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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意义不但是惩罚犯罪,更是为了预防犯罪。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我国有“同案同判”的规定。而且既判的案例也会作为其他法院裁判的参考。

所以有几个在判决书中未说明的疑问是需要岳麓区法院解答清楚的。

1.货运司机对于搭车的货主车某某的人身安全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2.平台规则对司机和货主之间分别的约束力是多大?

以及最关键的一个问题

司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避免车某某坠亡的“有效措施”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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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很想念昆山龙哥案的判决。

因为那个案子挽回了民众在彭宇案丢失的信心。

法律并非真理,法律也并非一成不变,以真实案例去推动法律改进,本身也是一种法律的完善,现行法律的每一处谨小慎微的描述,背后可能都是人命关天。

昆山龙哥案件当时出来确实很多专业律师认定是防卫过当,这个认定并非是基于事实,而是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决过于苛刻,因为早前的立法者害怕出现“滥用防卫”,这本是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担心,法律应当是保护普通人的利器、审判恶者的天平。

在这期案件里,几乎是一个“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局面”,当时的法官在宣判时有一句非常精彩的描述“当事人确实可以不用致人死地....但考虑到当事人处于极度惶恐的情绪下,很难要求当事人做出绝对理智的行为,因此我院认为当事人并非过度防卫,而是正当防卫”(非原话,我记的大概)。


这是众望所归的判决,是写入教材的经典判决,也是给与了此后其他正当防卫判决的优秀参考。相比彭宇案导致民风倒退十年,致使大街无人敢扶摔倒之人的局面,昆山龙哥案的正当防卫的判决是负责的,也是极大考验了当代法律从业者的良心的,同时也启发了民智,扶正了民风,属实大功一件,后世可咏。


————

观众老爷给我的专栏点个赞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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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前

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但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只是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

六个月后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看来看守所这六个月语文教的不错



讲个笑话

“你进去坐一年牢,是在给自己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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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事件,我选择吃瓜。长春司机被划伤,我不管不理。湖南司机被刺脖,我无动于衷。到发生我身上,已经没有人帮我发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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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也不说了,我只想通过这个渠道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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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前媒体报道,会有一个法援律师会作无罪辩护。

本以为庭审过程会是唇枪舌剑针锋相对,法院一方对该案罪与非罪的处理也会更加审慎。

结果,庭审顺利结束,并且当庭宣判。

我们在之前的回答

中也论述了,这个案件既没有犯罪故意,在那短暂的时间内司机来不及反应,也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受害者自陷风险,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不强人所难,不能将意外事件强行上升为刑事案件。

法官、检察官都是要通过司法考试(现在改名为“法律资格考试”)才能任职,而司法考试中,就有关于乘客跳车的题目,标准答案如下:

如果货拉拉案一定要有罪,那到底是司法错了,还是司法考试错了?


这个案件其实从一开始就与众不同。

比如检方急匆匆地,在舆论刚爆发的时候就批准逮捕了。

我不是说他们害怕舆论,那叫动机揣测,不可取。

我是想说,一旦批捕,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很难扭转了。因为逮捕之后如果定不了罪,决定逮捕的那个单位——检察院,要对司机进行国家赔偿的。

那就是错捕错诉了,考核要扣分的。

想不扣分,就得让司机提不出异议。

想让司机提不出异议咋办?这时候,就可以掏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神器了。

其实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诞生伊始,就有学者表示反对,担忧走上美国认罪协商制度(即通常所说的诉辩交易)的老路。而美国的诉辩交易是造就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因为在诉辩交易制度下,即使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被告人也可以与控方协商,承认控罪,获得有罪轻判的结果。

有鉴于此,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候,就再三强调我们不是美国诉辩交易那种娇艳贱货,我们的认罪认罚一定要尊重事实与法律,“绝对不能降低证明标准”。

3.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的核心仍然是“存在犯罪事实”,它与腐朽的资本主义国家那种罔顾事实真相强行定罪的诉辩交易有本质区别,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可惜的是,在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越来越变了味道。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对罪名和法律适用提异议,提了就是不认罪认罚,完全无视该制度中明确规定“认罪是指承认事实”,但允许对罪名、法律适用提出自己意见。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上诉,上诉就是反悔,就是投机取巧,检察院就要抗诉要求加重量刑。

认罪认罚了就不准要求判缓刑,要求判缓刑也是反悔,也要加重量刑。

……

在货拉拉的这个案件里,认罪认罚完美地发挥了诉辩交易的效果,成功排除了辩方的反抗,也成功地让法官不再对案件的事实、罪名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盲目地“当庭宣判”。

谁让被告人要认罪认罚呢?

自己签的具结书,能开完庭就取保候审,好像有罪也不是不能接受了吧?

可是别忘了,美国人的有罪前科,绝大多数下不会对一个人及其家庭造成影响;而我们国家,可是有个东西叫“政审”的。

别的不说,这司机一认罪,他的子女将来就别想考公务员了。

鲁迅先生在《论雷锋塔的倒掉》中写,“莫非他(法海)造塔的时候,竟没有想到塔是终究要倒的么?”

认罪认罚制度在初生之时,大概是没想过,它终究也要变成自己一直不想变成的那个样子吧。


培根在《论司法》中留下了千古名句:

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比多个不合法的行为危害更大。不合法的行为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污染了水源。因此所罗门说,“如果让正义一方输给非正义一方,就如同污染了泉眼,搅浑了井水”。

互联网的记忆只有七天,被判了缓刑好不容易才回家的货拉拉司机想必也不会再闹腾,舆论很快就会平息。

只是这个案件的恶果,早已开始呈现。

货拉拉案开庭宣判的前两天,9月8日,也是湖南,一名女子无端刺伤了的士司机。

还是驾车在高速上行驶的司机。

而后网友们纷纷调侃:

也有司机来真的了,毕竟保命要紧:

好笑吗?

这是最终的结果: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

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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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是多和少的问题,无辜国男特别是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安全和名誉是有和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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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法官采信了 @央视新闻 的说法,遇到这样的情况司机必须立即紧急制动并停车。希望能把这条写进交通法。

作为司机和行人,我对以后的公共安全感到担心。跳卡车死人是新闻,卡车压死人可不是新闻。卡车校园内压死大学生的新闻刚发生,现在这个判例明显要求司机把注意力从路面上转移到乘客身上。想象一下卡车的视觉盲区,以后如果运营车辆司机真的对乘客有救助义务,我们的路面事故率会高很多。

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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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警方通告是“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现在说的是“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谁在作伪证?

关于身体探出窗外这点,我本以为是不会有争议的,但既然评论区有人提出来了,那么在此贴出评论以及解释

关于“探”的字义,此处出自汉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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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的,连TMD年数都TMD一样就TMD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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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自己打自己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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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基本跟正式工,说再见了。

有案底人员的就业是非常困难的。

判几年都无所谓,有案底就直接歇菜。

.................................

为什么不让自己请的律师介入,原因很简单,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司机的过失。

但凡有点经验的律师都能让司机一句话翻供,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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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说去腻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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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这句话,永远不能,也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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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红毛药酒事件后立志学法。司法司法司法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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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年

宇宙人类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

超AI教授问讲台下的学生

原东方大国司法史上的两大搞笑判决是?

答曰:

南京彭宇、长沙货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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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头到尾都没有偏离路线这个说法!!!!!!

货拉拉是没有所谓规定路线的,货拉拉的导航只是为了让不认识路的司机参考的,而不是像滴滴一样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滴滴之类的载客网约车要规定路线是因为这类网约车是按路程与时间计价,平台提前规划好了最佳路线是为了保障顾客的利益,防止司机绕远路。并且就算他的路线不是最佳路线司机也无所谓,因为按时间和路程计价,多开一会就多收点,司机也乐意。

货拉拉的本质是送货,不是送人价钱是提前谈好的,司机走哪条路完全是司机自己的选择,约束司机选择路线的是时间成本和油费,所以司机认识路的话肯定选择最近的最快的路。

就算司机吃饱了撑的故意绕远路,南辕北辙,反向绕地球一圈也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时间成本,油费成本,延迟送达的罚金成本都是司机一人承担的,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东西能约束司机的路线选择。换句话说,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把货送到,司机爱往哪开就往哪开。所以本案从头到尾都没有什么规定路线,什么偏离导航的说法。

还有一点很重要,根据货运公司的惯例以及货拉拉的规定,货主确实可以跟车,但是!!

货主不是以乘客的身份跟车,而是以押车员的身份跟车!

说白了,跟车的目的不是把人送到目的地,不是捎带她一程,而是她有监督自己货物的权利,她在车上是押车员,是监督货物的人,不是客运服务中的乘客

货拉拉是货运网约车,根据交规,货运车辆是不能用作客运的,所以货主一定不能是乘客的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我发现好多人拿着这个偏离路线说事,央视发的新闻也拿这个说事,我不知道最后法院的判决书会不会拿这个说事,若是判决书也有这个,只能证明法、检院极其脱离实际,极其脱离群众,极其不负责任。

至于押车员,我也没见到谁说过,我认为这是本案中很重要的一个点。


最新消息,司机已提出上诉,我只想说一句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月17日,法考,司法部给出了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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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检察”官微感兴趣的人。。。很接地气。


====================================

经评论区提醒,说仅有的几个公检法官微是连夜关注的,几个小哥哥小姐姐是连夜取关的,再看下,关注的人果然变了。

@可怜的橄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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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还没有放弃,他们上诉了。m.sohu.com/a/492508183_


今天货拉拉司机周阳春终于回到了家,

并第一次向媒体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已经回家了,有些事情需要换位思考!”
我已经快40岁的人了,只要勤快还是有口饭吃,但我担心这事给儿女今后的读书、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而她妻子在微博中给“依法判决”标上了引号。

又专门发了微博“法援律师妨碍委托辩护禁止规定之释解与适用『法援律师妨碍委托辩护禁止规定之释解与适用』 ​​​”。

祝他们幸福,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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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我律政类美剧看太多了。题目问的是“法律角度”,我确实有个法律角度的疑问。

律政美剧里常复读一条“人不能自证其罪”,也就是通俗说的警方抓人时那一通“你可以保持沉默bla bla”,意思是不能强迫、诱导人去给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从而自证有罪。

我查了一下,这一条对中国法律同样适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而这个案件,从最初的警方通报开始,其实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货拉拉不同于客运网约车,没有录音,没有行车记录仪,而车某身故,目前判决书里一切能定罪的“证据”,应该都来自于司机自己的口供,例如“注意到了却没有制止”,“没有提醒系安全带”,“可以预见结果”,甚至非常主观的“多次心生不满”。

而且,判决书中有些跟最初警方通报不同的地方,是否可以理解为司机把自己的口供,一次次修改成了更不利于自己的样子?例如从“有点状刹车”到“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联系到家属提出的,这期间司机没有获得会见家属、律师的机会……且不论是否有逼供诱供,最起码他处于一个信息孤岛的状态。

可法律给了司机“沉默”的权力,因为寻找证据和定罪是检方公诉人的工作,不是嫌疑人的义务。

实质上,这属于“司机自证了自己有罪”。

如果他被捕后第一时间见了律师、获悉自身权利,或者他懂法律,(或者爱看美剧),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提出这个疑点,希望有专业的人可以解读一下,这合理吗?


另外,假设他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影响和胁迫,只是自己心生忏悔、想要谢罪以慰亡魂,所以被捕后拼命给出各种自己有罪的证词,而检方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嫌犯“自证有罪”的孤证,就可以依此判其有罪吗?这符合程序吗?

那没饭吃的人,是不是可以去自首说我有个远房亲戚一年前自杀了其实是我骂了他导致的,我有罪,请给我一年牢饭吃吧?


PS:只探讨法律问题。这个案件中,相比起解读出“性别对立”,我个人觉得,法律程序面前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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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唯独想知道一件事:

根据这位司机的家庭经济状况,这位司机在一年缓行期之内,显然要出去工作来扛起家庭重担。

如果司机再次遇到一位小仙女,他该当如何处理?又会被判什么罪?


现在根本就不是他能不能继续当货拉拉司机的问题,而是他为了家庭,还是要出去工作。

只要工作,就要面对下一个小仙女出现的可能。

只要小仙女出现,他就要面对命运的再一次捉弄。


那我们作为普通群众,到底能不能从这个案子里找到自己的一条活路!


15年之前的彭宇案,引发轩然大波,直到今天依然被人反复引用,为什么?

群众是单单为彭宇这个人扶了老太太却赔偿了1万块钱而感到不公么?

很多guan媒直至今日还在发声说什么“不要误读彭宇案”,“彭宇当时确实撞到人了”,想尽各种方式去让这件事合理化,反复强调这个案子当时没判错。


我觉得这些话纯属废话,他们以为这些还重要么?

群众压根就不是为了彭宇这事儿骂了15年,他们是在设想,假设自己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我们自己遇到一个老人躺在地上,我到底该不该扶,扶的话我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而这个案子的判决给出的答案就是——碰瓷儿的话也没什么损失,扶人的话要证明自己清白。

不是你碰的,那你为什么要扶。


所以直至今天这个社会依然是一种信任危机的状态。

我们每个人都在大街上的时候都会离老头老太太远远的,看到有人躺在地上第一反应都是先躲开,即便想把他扶起来也会先录像。

现在每台车上都有行车记录仪,两个人一冲突就立马躺在地上。

碰瓷儿也成为了一种极其普遍的~工作~


这就是一个关键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


现在货拉拉这件事,给我们留下的是同样的疑问。


当我们忙于生计、正常工作时,遇到了一位【过于恐慌】的小仙女,我们该如何处理才能保证自己的【清白】。

【过失】这两个字的含义,究竟是对她语气不够温和,还是绕路,还是应该在发现她身子探出车窗的时候一脚急刹踩死。



我看到大量的weibo女性在叙述女性坐车时的恐惧,让大家都去理解这位女生的做法。

但恕我直言,这种说辞只会加重男性的恐惧。


我们每个人,生来便活在恐惧之中,我们恐惧于意外,我们恐惧于凶杀,我们恐惧于疾病。

我们该当如何面对这些恐惧,这是我们个人的课题。

当我们把这些天然的恐惧强加于对方并要求他在1分钟之内做出【后来被认为是理性的、正确的】选择时,是否过于严苛?


你把自己置身其中想象一下,有人在你车上忽然做出如此举动,你能在一分钟之内做出什么措施?



还有很多女生会说

货拉拉司机不应该对她态度恶劣】

【司机不应该绕路,不应该不解释】

那么态度恶劣,或者不解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还有人说【现在女生已经死了,事件究竟怎么样全靠他一张嘴,所以他当时一定是有其它的行为或者语言,才会导致女生做出如此过激举动

那么我们判案难道就是这样没有证据的反推?


这种【如果你没做什么,她为什么会跳车】的推理,与当年【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有什么区别?



我还是那句话,这件事发展到这种程度,已经不是当时他说了什么、做了什么的问题。

而是,这件事可能会反复上演,我们该怎么处理?


这偌大的中国有多少男司机,又有多少女乘客?

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这样的小仙女,都有可能会遇到有人在你面前做出极端行为,我们到底该怎么做?

有没有一条完美的、切实可行的行为路径?


现在判决给出的答案,是不是说:那你可真倒霉,我可没招儿。


谢谢你遇到我。

我是写手一条城,我做了一个公众号【写手一条城】,每周的二、四、六晚上,我会把一些知乎上没有的内容写在那里,我在公众号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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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仍然存在一个重大核心争议点没有解决:

原报道中提及:司机采用“轻踩刹车”的制动方式,而审判中的词汇是:“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而不是“未采用有效制动手段”。当然,不采用制动手段包含了后者。

这是个非常大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于过失责任与因果的认定。

目前判决书还未有公开,不知道法庭是如何认定这个事实的,如果是“没有采用有效的制动手段”,那么就需要认定什么是“有效的制动手段”,但如果是“未采取制动手段”,那就说明事实报道有误,判决还算合理。

坐等判决书公开。

一更,补充原公告:

注意:这里是案件经过还原,而非事实,或者认定事实。

再补充证据:

这是公布的客观物证

二更

很多人对于公告的理解有误。

公告是公安还原的事实,并不会作为定罪或出罪的证据。

只有通过客观物证,由法院认定的事实才是。

如回答评论所述:

认定过失的依据是“未采取制动措施”,而公安根据客观证据的还原事实是“有轻踩刹车,开双闪”,那么法院认定“未采取制动措施”就有两种理解:1.理解为轻踩刹车不属于制动措施;2.现有证据推定或证明司机没有轻踩刹车,与原推定事实相悖。具体哪种不得知。若是1,则需要界定何为制动措施,再判断合理性,若是2,则我认为判决合理。而另外的情况是语法上出现错误,应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那么法院在判决中就需要对“有效”做出诠释裁定,再判断合理性。

任何的判决的合理性只存在于判决所依存的语境之中。脱离了论证语境的批评言论都不会影响其合理性。这里的理,指法理。

我们的批评可以针对法院的证据推定是否有错,判决逻辑是否通畅无异议(业务能力),可以针对检察机关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是否超期羁押(程序问题),但请不要在脱离语境的上升到个人,或其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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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另一个案子的审判结果,不难得出一个推论:男性乘客被认为在心生恐惧时,依然应当可以准确预料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跳车瘫痪了也要负主要责任。

而女性乘客则被认为在恐惧时,不能预料身体探出乃至跳车的严重后果,必须要由全神贯注开车的司机用余光注意到,然后临危不乱的化解危险。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此前的判例依然是重要的参考,这下好了,对男性乘客和女性乘客的参考都有了,完整get✓

俺寻思,这不把集美们矮化成巨婴了么,你什么意思啊(恼)

作为门外汉,我也知道,有的时候法律上的“知道”不是你口中自称的知道或者不知道,它有一个“应当知道”的概念——比如在全国主要报刊网站已经公示了,你说你没看到,但你“应当知道”;又比如你和一个看起来就是小朋友,实际上也是小朋友的孩子发生性关系,你说你不知道对方不满14岁,但你“应当知道”。

关于有答主提到的“到底有没有采取措施”“什么才是有效措施”等问题,我不懂。

不过我只是在想,跳车这件事,乘客到底应不应当知道可能有严重后果啊?



p.s. 很多事情你都能理解,你能理解事情的发展背后各色人等的想法变迁,一些人也可能松了一口气,你发现你越来越会理解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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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什么?

我就想让法官来演示一下,怎么在一分钟之内从主路正常行驶,到即时地找着路边合法的位置正常停车?

什么,你做不到?

那你判人家有罪?你都做不到,还好意思判轻率自信的过失?

Tui!

枉我之前的回答还对法院抱有希望。

检察院都不管职务犯罪了,法院在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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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没法从法律角度解读。法院和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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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未来是印度。

我们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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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长沙检察院和长沙法院,一战成名!!!威武!!!

恭喜长沙!!!

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辛苦了,感恩,唯有感恩,感恩于我们活在这朗朗乾坤之下!!!!

歌颂法治!!!

不加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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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感恩一下,评论区冷冷清清的但是有两条评论有点意思。我就再说明一下,今天是教师节,我在感恩今天长沙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不涉及任何地域黑长沙的意思,长沙人民才是苦难者。

另外,置顶了个小丑。

我不是狗子,你们和我都幸福不了了,未来更有趣了。


如果有知友有获取到司机一家的援助渠道,麻烦告知。作为一个普通的纳税人,我的纳税金既然没有用到对的地方,我希望能私下帮到这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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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继之前意外死亡案件中为了安慰死者家属经常出现人道主义赔偿之后,创新性推出人道主义坐牢的新措施,大大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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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官批准逮捕的那一刻就注定了是个有罪判决。

最近刚投的一篇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为什么逮捕必判刑,现在实践中就出个活生生的例子。

目前中国检察官的权力已经大得飞起,可以领导侦查,可以批准逮捕,可以提起公诉,可以认罪认罚,可以量刑建议,法院还必须(一般应当)听取。

首先是批捕一定诉:

以前批捕后还有可能不诉: 批捕和公诉还是两个检察官,同事批捕了,如果案子真的不够诉,我冒着同事关系破裂的风险不诉就行了。在我国,批捕带有羁押的效果,根据国家赔偿法羁押不诉的应赔。国家赔偿,问责压力在同事那方。

现在搞捕诉合一,我自己在社会压力下(就是你,拳手)批捕了,我不诉?压力就在我这方,因此批捕后无论如何都要诉出去。

诉前必搞认罪认罚:

我最近正在写的一篇就是认假罪(其实逻辑是连贯的)。在国家压力之下,检察官的压力之下,值班/援助律师的压力之下(一个案子500,早认罪早签字早领钱早收工,所以大家犯事无论如何别去享受援助律师,尽量自己请刑辩律师,当然,请不了的话就老实认罪吧,没法子了),在认罪认罚好处多的宣传片感召之下(现在派出所检察院都要放这个给当事人一直看),普通人真顶不住的,想着早点出去一般直接认罪认罚。虽然被抓的大部分都有罪,但现在认罪认罚适用率都在90%以上了,你说这数据后面有没有问题?

认罪必判刑:

只要认罪了就好办了,检察官再提出个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拿去法庭。法官问一下自愿性,真实性,在一般应当听取的法律规则之下,3/5分钟一个案子就判完了,最后出错只要找出那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追不到咱法官头上。

所以,从头至尾,决定司机有罪的,到底是法官?还是检察官?还是社会压力?还是特码的拳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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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车公司。货拉拉公司。美团公司。快递公司。他们赚取了利润的大头。他们制定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结果。出事了。

这些公司就躲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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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我发现 "四海之内皆兄弟" 这个口号 完全可以压住 girls help girls 这个西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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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惨的是车家人还可能对其进行民事赔偿诉讼,货拉拉给的钱是双方的和解

老车家赢麻了

建议各大电话标注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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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被审时,他委托的律师可以出庭辩护。

周先生委托的辩护律师为何不能出庭?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此举是否涉嫌违法违宪?希望有关部门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件事已经不是什么男拳女拳的问题,这是司法公信力处于悬崖边缘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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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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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人的家属不能按其意愿选择律师,那就没办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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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已经上诉提起二审,我在新的问题下也做了整个案件从发生到现在的简要分析,有兴趣请移步


不谈检方和司法局的神操作,只谈法律。

本案判决明确说了司机未采取有效措施,说明法院认为司机构成的是不作为犯罪。

想要认定不作为犯罪,必须要考虑作为义务来源、作为的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的可能性。至于是过失还是故意,那是责任层面的问题,这案子要先谈不法层面。

一、作为义务来源,本案可能有3个来源,第一是基于运输合同的合同义务,第二是基于特定区域管理者的管理义务,第三是先前行为的监管义务。

先说运输合同,我不知道货拉拉的运输是否包括运人,如果不包括,那就没有保证乘客安全的合同义务;如果包括,那司机的义务仅限于安全驾驶,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以外的义务。

再说特定区域管理者的管理义务,包括阻止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实施救助等,本案是自残的,司机也在乘客坠车后实施了救助。

最后说对自己先行为的监管义务,本案检法论述了这么多“态度不好”之类的先行为,应该是想说这些行为创造了危险,会导致人死亡??因此司机需要防止死亡结果。态度不好会引发死亡?这基本属于迷信犯了吧,类似于扎小人把人扎死了。

二、作为可能性,从不作为行为等价性来看,出现死亡危险时没有制止等价于导致死亡的行为,那么从死亡危险出现,到司机发现,再到司机做出合理的措施阻止,这中间不过二三十秒的时间。

一个司机如果按照交规开车,是很难注意副驾驶的行为的,在发现了之后还要判断其意图,再之后还要评估如何处理,再之后才是行动。并且在公路上紧急刹车本来就有违安全驾驶,如何期待司机做出一项违法行为来履行自己所谓作为义务?当法官认为司机有作为可能性时,是不是站在上帝视角高估了了一个普通司机的能力?

三、结果回避可能性,如何认定未采取制动导致了死亡?按照检方是要紧急制动,有没有做侦查实验,死是不是意外事件?紧急制动会不会把人甩出去?如果采取制动了,在制动期间跳车会不会也是死?拿证据说话。

案子要到证据充分,充分保障辩护权,才能服人心。办成现在这样能让人信服么?


借着这个回答排在前面,我夹带点私货,国家的法律是反映人民的集体意志的,也应当充分保护人民利益的,但是在实际应用层面,却被用来阻碍当事人利益。我们国家的程序法一直饱受诟病,这个案件中再次反射出法律在执行层面的悲哀。

两个法援律师占着坑位,不让家属找的律师进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援律师听命于谁?法庭上有没有做出有效辩护?检方想定罪,都带上御用律师了?

再说认罪认罚,本来是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为了是省下司法资源办复杂的案件。现在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检察院结案的工具了,不管简单复杂,拍脑门定个刑期,迫使当事人签,法院也喜闻乐见,一起省事儿,唯一在坚持的,就是些有良心的刑事律师,认罪认罚率都是检察官评优的指标了。

就本案来说,如果司机要上诉,那检方极大概率会抗诉,二审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有理由加重刑罚。换言之,大家都想认罪认罚省事儿,谁要是捣乱,检法一起收拾你。

一个好好的制度被执行成这样,不可谓不悲哀。身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只希望以自己微薄之力,促进我国司法的前行,推进程序正义,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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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认罪无非是因为家庭撑不住了

至于这个判决为了对付谁,我刚说完就被删了

不得不说,牛批!

我就说说这个判决的作用。

我经常说,刑法不是为了刑罚个体,而是为了刑罚个体造成威慑作用,从而造成社会影响力,达到减少或杜绝犯罪的目的。

那么该案作为过失犯罪

一般人要怎么避免?

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外乎大意,盲目自信,忽略本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后果造成的。

从这个定义来说

避免过失犯罪,就是要更加的小心谨慎,在行为前提前制止可能出现的恶果。

那么作为网约车司机该怎么避免类似的后果?

第一个办法,满足女司机的要求。当要按导航时,按导航开车。当不按导航时,按女乘客指定路线行驶,并再承载结束后上报路线原因,录像录音,对于不按导航行使的行为,认罚。同时,安装驾驶座与副驾驶、前后座之间的护栏,从而避免任何身体及物体的接触。

第二个办法,拒载女乘客。

聪明的司机自然知道哪一个成本更低,预防效果更有效。

这就已经不单单是法律问题了,而是经济问题,毕竟网约车是来赚钱的,不是来当志愿者,或试法的冒险者。

这就是刑法判决起到的社会作用。

知乎上时至今日还有人讨论彭宇案的对错,其实案件本身的对错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已经形成,且无法改变。

可以意义非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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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

进去就撑不住

外面没有明事理会搞事的家属

生死不由你自己

懂吗

你人进去

精气神就没了大半

小流氓还好

正经人家特别是上有老下有小

根本撑不住

检方告诉你只要认罪就缓刑马上出去

你认不认

就是欺负你上有老下有小

就是欺负你老实听话

你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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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节给大家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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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挺佩服货拉拉司机的妻子的。

丈夫被拘留,她不离不弃,维系着家庭,照顾着孩子;

家中的收入来源断了,她一个普通人,一边要赚钱,一边还要四处奔走,可想而知这200多天的艰辛;

她坚信丈夫无罪,即使在最后也希望律师做无罪辩护;

劳动者的家庭就该是这样踏实、坚韧;

货拉拉司机的妻子,才是真正的半边天;

人民万岁!

女拳:这叫婚驴,开除女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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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嗯嗯嗯,太典了,请问带法官,“有效措施”指的是啥?猛踩刹车?

要我说,以后类似的争议事件,包括一些过当防卫的有罪判决,一旦被带法官定有罪之后,请带法官们在判决书上详细的说明这种“有效措施”给我们开开眼。让这些高贵的法学生教教我们这些由于过于愚蠢只能学理工科的笨蛋们如何突破牛一定律。不管是本次事件,还是一些防卫过当的事件,你要因为某人在某些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利给他定罪,却不告诉大家正确的做法是啥这合理吗?

不管是这件事,还是各种过当防卫的有罪判决,在看判决书的时候都有一种共性,就是起诉书和判决书在指责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理不力。这引申出了两点问题,第一,存不存在更好的“有效手段”,你不能一边指责别人没干好某件事,一边又不告诉别人当时如何处置会更好吧?第二,就算真的存在最优解,电光火石的一刹那,当一个人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急时刻甚至自身生命安全都在遭受威胁的时候他有没有义务像一个身经百战的特种兵那样临危不惧,迅速想出最好的解决办法并付诸实施?当然没有!所以我觉得,以后类似的问题,判决书必须注明这种“有效措施”是什么,判别人防卫过当的时候,详细的写清楚如何无伤通关。这样既让被告心服口服,也能教育群众吧?当然这是不可能的,毕竟以我国文科生普遍的数理化水平,只会献丑,丢人现眼,搞出什么“唯一的方法就是刹车”这样的东西。法律人不可能用这种方法暴露自己的无知的,那样的话自己的权威就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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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上大学那会儿,年少无知且因学法的缘故,老师在课堂上也有意无意地组织同学就一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度喜欢与人辩论,像个愤青似的活跃于微博、知乎、贴吧等平台,与人争论的不亦说乎!后来,读了一些书,长了一点见识,认识到了世界是无限的,而人的认知是有限的,一个人不可能知晓所有的事,也不可能确保自己什么时候都是对的,发表言论很简单,可以张口就来,但也可能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无数句不当的言论汇聚起来可能就形成了来势汹汹的网络暴力!

在知乎上我向来仅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进行回答,刑事案件我不敢评论,生怕贻笑大方。因为我从事的是民事审判工作,刑事案件没有接触过,领导也问过我想不想去刑庭,我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在我看来,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判直接决定了被告的人生自由,稍有不慎就会对被告造成极大的影响,正如那句流行的名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而民事案件相对而已只涉及到财产,影响稍微小一点。自认为自己的业务水平还不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一点管见

言归正传,回到这个案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什么是过失呢?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因此过失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某甲驾驶车辆过程中,前方有一路人,驾驶人应当看见路人,但由于驾驶人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看见,导致路人被撞,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如果某甲已经看见了路人,但坚信自己是老司机,车技高超,能够避开路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路人被撞的结果发生,这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从目前的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到岳麓区法院的本院认为中有这么一段:“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这就说明法院认定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需要认定的是司机周某发现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能不能预见车某某坠车?乘车过程中把上半身伸出窗外存在危险这是毫无疑问的,开过车的人都应该知道,主要是怕被路边的车辆、树枝等刮蹭。比如司机周某看到前面有树枝等障碍物,而没有提醒或者制止车某某从而导致车某某被树枝刮蹭到而受伤,那么认定司机周某应该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我认为是没问题的。又比如司机周某驾驶的路段路面不平,快速行驶会导致车辆颠簸,从而导致车某某没有抓稳或者失重而坠车,那么认定司机周某存在过失我认为也是没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车某某到底是怎么坠车的?不管是公安机关的通报还是法院的“本院认为”都只写了“车某某从车窗坠车”,都没有明确车某某是否跳出车窗的事实,我认为这个细节应该澄清。如果真是车某某心生恐惧误以为(陷入假想)司机周某会谋害自己而跳车,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司机周某能够预见车某某跳车的行为呢?我认为是不能预见的。换做正常人,怎么可能想到车某某会从车窗跳出去呢?如果车某某要求司机周某停车未果后,说,如果你不停车我就跳下去了并做好了跳车准备,而司机周某却不予理睬而继续开车,那么车某某真跳车了,认定司机周某存在过失我认为是可以的。

其次探讨一下,司机周某怎样做才能够避免悲剧的发生呢?法院认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那么问题在于这种情况下,司机周某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避免车某某坠车呢?是开车驾驶中伸手去拉车某某?还是去提醒车某某注意安全不要把头伸出去?还是紧急刹车呢?我想这几种措施未必能够阻止车某某坠车。伸手去拉车某某不仅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还可能惊吓到车某某而本能挣扎导致坠车;言语劝说,会不会让车某某以为司机周某在欺骗他?紧急刹车会不会导致车某某由于车子惯性而甩出去?

最后如果我们打开上帝视角,或许能够避免此悲剧事件的发生吧。2021年2月6日21时14分,司机周某搭载车某某出发时,应当充分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当车某某发现周某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时,周某应当善意告知自己对该路段很熟悉,目前驾驶的路线红绿灯少能节约时间,当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司机周某应当充分提醒车某某注意安全,并慢慢停车。这样合理有效的沟通或许能够避免悲剧发生吧。

二、关于本案其他的几点看法

1.如果真如网络上所说的,被告周某的家属请了律师,办案机关还强行安排法律援助,可能就违反了相关程序,使被告得不到充分的辩护。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来源于百度搜索。

而本案中,被告周某家属请了律师,办案机关是否就不应该再安排法律援助了。

2.尽管本案争议很大,此判决一出更是成为社会舆论热点。很多人都在质疑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了很多不友好的言论,认为公检法怎样怎样,但就本案的影响而言,不管法院作出怎样的判决,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法院都会成为众矢之的。因为被告周某和被害人车某某背后都有大量的“支持者”,法院判决有罪支持周某的一方不服;判决无罪,支持车某某的一方肯定也不会服气。很多网友都说司法独立,其实说这话的人并不一定真的是希望司法独立,而只是司法机关没有按照他们的想法做,便认为是对方的舆论影响到了司法独立。当本案事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报道时,尤其是官方媒体相继报道后,办案机关已经很难做到“司法独立”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会更加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3.此案影响很大,但我仍然希望勇敢而正义的网友们能够实事求是讨论此案,不要上纲上线,尤其是为了打击对方的阵营,逞口舌之快,再次伤害到死者车某某的家属和司机周某及其家属。罗翔老师在《圆圈正义》里面说过:我们很容易对他人的动机作出恶意的评价,严于律他、宽于待己是人之本性。

以上个人管见只是从目前获取的信息中加以判断的,希望办案机关后续公布了更多地案件细节,法院能够及时公开判决书,司法公开透明才能打消群众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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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给每个中国人发五十万都未必能起到这么好的宣传效果。

攒钱移民吧,这个世界总该有些地方无产阶级受到的压迫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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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货拉拉一案办得并不铁,因为整个调查结果都对外公布过,大家是知道怎么回事的。那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必须要靠被告人自己认罪。但是这还是存在证据不足的的问题。

所以即使现在长沙岳麓区的公检法大家搞PY交易,为了避免几个人被处分,就把一个全国影响巨大的案子,在没有办成铁案的情况下,就宣判有罪,恐怕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很难以接受的。

其实有些东西吧,还是应该翻出来提一提了。2008年,一北京籍男子在上海骑自行车被检查,男子无法出具自行车的相关手续……中间发生了什么大家不太清楚,上海市闸北区分局也没公布过。后来么,该男子持刀在上海市闸北区分局连刺11人,导致6人死亡。该男子用如此手段来表达不满或者报复,确实问题很大,但是反过来想一想呢,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我认为,如果某些地区的司法水平保持长沙市岳麓区这样的,恐怕很难避免上面那种悲剧吧。

然后我还是想说一说,另一个问题。无论是我们看电视还是网络,有处理过不少以交友为名的网络诈骗案。但是我很好奇,为什么死者车某所在的公司,很明显就是搞网络诈骗的,却安然无恙。是因为没有受害人报案,还是报了案当地根本不受理呢?呵呵哒!

我建议,大家都去注册车细强公司的交友软件,实锤拿到他们搞网络诈骗的铁证!只要能证明他们在搞网络交友诈骗,基本等于就有了当地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要线索。那么大家再向各级纪委监委举报,我还不信一个能如此草率办案的地方,真就没点问题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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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仙女一到店,锅男们都看着她战粟,有不怕死的叫到“小仙女,听说你又杀人了”她不回答,对柜里说:“P张自拍照,点一段脱口秀”,向后拽一拽绳子,拉出条舔狗付账。他们又故意高声嚷到“你一定又故意杀人了吧!”小仙女怒目圆睁,高声怒喝到“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到你做人家的车,人家司机啥也没干,你掏出刀来就捅,血乎乎的冒”小仙女涨红了脸,抬头梗着脖子,头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到“那是…那是因为司机多看了我一眼,肯定是对我图谋不轨…这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怎么能算杀人……女权主义!女权主义!!!女人正当防卫杀人,那也能叫犯法吗?”接连便是些难懂的话,什么“男权压迫啊”,什么“黑种男人好啊”,什么“国男该死啊”之类的,目漏凶光,手上的骨节咔咔作响,又从包里掏出刀来,惊的众人都害怕起来,一边道歉,一边按常例奉上1500块。小仙女收下钱,朝锅男啐了口痰,得意到“什么东西,敢跟朝廷作对”,拍了拍肚皮,带着P好的照片,牵着舔狗走了。店内外充满着恐惧的空气。(本内容纯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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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女子在高速上乘车时持刀捅刺司机脖子,目前仅被带回处理未刑拘”,

“杭州一女子虚构自己「跳车」,诬陷司机改变路线,仅受到批评教育,司机完全无责却受到提醒教育。”

“长春大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怀疑被下药划伤司机且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惩处,随后警方为她凑出1500元自费帮她购买了机票,及时送她回家。”

“新沂市一女出租车司机不顾乘客停车要求,男乘客爬至后车窗跳车,导致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姐赔偿两万元了事。”

提供一些范例,方便大家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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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案2.0版。

程序上:

1、法援律师是为了强行把真正能提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但是妨害了辩护权的行使。

2、认罪认罚是为了排除辩方的抵抗欲望。但是与该制度要求“不能把无罪的案件降级为认罪认罚来消化处理”的理念违背,在这个案件中,美国司法的认罪协商制度灵魂附体。

实体上:

1、如果套用法条,则根本不存在“过于自信”或“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过失,这压根就是个意外事件。

2、如果说因果关系,司机在具体事件中不存在刑法上引起“法不容许的风险”的行为,“法不容许的风险”是乘客自陷风险导致的。

总之,这应当是个绝对无罪的案件。


最后,这是敌对势力的胜利。

一开始,可以站女权来攻击;现在,可以站司法公正来攻击。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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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查水表,本来想匿名回答的,可惜知乎不让,犹豫了很久,觉得还是发出来把,以下观点,基于受害者家属“可怜的橄榄树”自述、人民法院报的报道、长沙高新区公安的通报以及我本人对法律浅薄的理解做出,欢迎指正批评,但不要骂脏话和人身攻击,求求了。





我认为,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 岳麓区检察院、法院程序违法。

(1)存在超期羁押情况。岳麓区检察院于3月3日对犯罪嫌疑人周阳春批准逮捕,直至8月13日才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羁押期间长达五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本案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羁押三个月、审查起诉一个半月,岳麓区检察院也应当在至多四个半月之内提起公诉,况且本案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做了一次调查,案情也并非重大、复杂,但岳麓区检察院仍然没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诉,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未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律师会见权。周春阳的家属多次向司法机关反应,已为周春阳聘请辩护律师,岳麓区检察院、法院执意为周春阳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只有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且经嫌疑人或家属申请,才可以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本案中,家属已经自行委托律师,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退出,但从侦查阶段至一审宣判,家属自行委托的律师都未能介入本案,甚至最基本的会见权不能行使,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律师会见权。(详见周春阳妻子在微博上的求助@可怜的橄榄树)

(3)未依法公开庭审。岳麓区人民法院在庭审时,不允许旁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也未在庭审公开网直播、庭审录像。





二、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一)查明事实不清。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案件通报,通报中载明“案发当天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录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位于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却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从警方的通报可以看出,车某某第一次提出偏航时间为21时29分许,司机拨打急救电话时间为21时30分34秒,全程时间仅为1分34秒,司机在发现车某身体探出窗外后也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开双闪的操作,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故意忽略这两项关键事实,仅查明车某某的上车时间为21时14分,期间车某某多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据此认定“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一认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提出偏航到司机下车拨打急救电话,全程仅仅94秒,这94秒中发生了“车某前后四次提出偏航、周某阳态度恶劣的语气回应、车某跳车、司机下车查看情况后拨打急救电话”等重要案件事实,实际上车某跳车的时间可能只有20-30秒甚至更少。

(二)岳麓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周春阳被公诉机关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首先,周春阳能否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车某某跳车。据公安机关、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春阳存在偏航、态度恶劣等情况,但货拉拉的规则中并未规定必须按照导航的路线行使,且周春阳全程未与车某有肢体接触、未控制车某某的人身自由,车某在车上一直在通过微信与朋友聊天,如果车某觉得自己发生危险了,完全可以通过手机报警求助。周春阳的行为虽然会使车某某产生恐惧的心理,但并没有造成车某法益上的危险和紧迫性,车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也应当认识到从行驶中的车辆跳车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从提出偏航到拨打120的这94秒当中,在司机没有任何行为,仅仅是态度恶劣的情况下采取跳车的方式“自救”,显然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周春阳无法预见车某会采取跳车的行为“自救”。

其次,周春阳在发现车某某身体探出车外后,是否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从车某发现偏航到拨打120,全程不过94秒。周春阳驾驶的是一辆满载的货车,稍有物理常识、驾驶经验的人都知道,如果发现身体探出车窗后紧急刹车,车的惯性可以直接将人甩出窗外,造成更大的伤害。周春阳采取的轻点刹车缓慢减速,打开双闪警示灯提示周围车辆,缓缓将车停下是正确的操作,然而从车某提出偏航到司机打120急救电话,也才94秒,周春阳作为一个普通驾驶员,要求其在时间如此短暂的情况下,将车安全停下,显然是强人所难。

综上,周春阳无法预见车某某的跳车行为,发现后也没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车某的死亡结果属于不能抗拒和不能遇见的原因发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周春阳不构成犯罪。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程序违法,变相剥夺周春阳的辩护权、会见权,庭审过程不公开,违反司法公开原则,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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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期限的问题,有知友指出存在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情形,感谢这位知友的提醒,特地把回复搬上来回应一下。首先我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延长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书也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说明,所以暂时先按照一般期限的规定对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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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删这么多了都通过不了修改?真棒,所以是我说的东西敏感,还是我敏感了?

真棒,那我都删了重新写吧

警方检方已经辛苦工作大半年了,终于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请大家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司法系统

话说最近看到一个招聘广告,要求:修过普通死灵术,中级微观占卜术,初等心理测量等课程,并具有较高文学创作水平

我很好奇这是哪个单位在招聘什么职务

大武术家bill burr不知道大家看过没有,这个问题其实他早就有很好的诠释了,不过我再强调下,一定一定要相信政府,政府是不会有坏心眼的,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可不是瞎说的。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中国的司法系统的成绩在世界上也是有目共睹的,大家不需要再多说什么了,就公平公正公开就完事了,今天就回去默写这几个字一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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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热榜上待这么久

是我没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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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司机有罪,那么这个判一缓一的判决简直是草菅人命;

如果这个司机无罪,凭什么要顶着“杀人犯”的名声过下半辈子,还要累及自己的子女。

这个判决己经完全与法律无关,纯粹是和稀泥,但是和了又没完全和。死者的家人、司机的家人、围观此事的群众,哪个满意?只有长沙的公检法最满意,终于有个大家都不伤和气的结果了。

事实上开审前后大家都己经预料到了这个判决,为了给检方一个面子,无论如何不能是无罪。答案有了,然后开始凑运算过程。

那么事到如今,还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唯一的解读就是,法律又一次被扇了一记耳光。

国家辛辛苦苦向全民普及要依法治国、法制国家,都没有一起这样的葫芦案给的打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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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了,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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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来想去打了一大堆删了,发个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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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较为成熟的刑事案件研判能力,关于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份判决,我的分析如下:


我认为这份判决从法律角度无法解读。


—————————附录————————
张明楷教授关于危险接受的法理分析,这是我对于此案观点的依据:faxueyanjiu.com/Admi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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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不说。

我只建议一点:

修改《刑法》,把“留案底”当做一项附加刑。

留不留案底,留多久的案底,在多大的范围内留案底,咱以后基于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专门判决,区别对待。

判一缓一可免牢狱之苦,但案底却伴随终生且祸及子孙,比刑罚本身的伤害都大。

有些人,如果不是罪大恶极,不妨留点面子。

有些事,比如轻微的,有争议的,没必要给人留一辈子案底,犯不着毁人一生。

古时候有一项刑罚是脸上刺字。

伤害不大,但侮辱性极强。

以至于有些人社死,走投无路只好上梁山。

我知道,有些人办有些案子只是想要一个台阶,这可以。

但是,台阶下不要压着人。

也不要把路都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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