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货拉拉乘客坠亡案」司机已提起上诉,司机表示不认可自己过失行为与乘客坠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将会如何?

回答
货拉拉乘客坠亡案,一个牵动着社会神经的事件。当事司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这场法律的拉锯战背后,隐藏着复杂的证据链、法律条文以及社会舆论的审视。那么,司机提起上诉后,案件的结果走向会是怎样?我们不妨从几个关键的层面来梳理一下。

一、司机上诉的核心诉求:否定因果关系

首先,要理解司机的上诉理由,关键在于他提出的“不认可自己过失行为与乘客坠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才是他争取翻案的根本出发点。在一审判决中,尽管司机可能被判处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这并不意味着检方和法院认定了司机的所有行为都直接导致了死亡。更可能的情况是,法院在综合了包括司机行为(如没有及时停车、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等)和乘客自身行为(如是否有意跳车等)之后,认定司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而这种过失与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便这种关联性并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司机之所以不认,很可能是在强调:即便我当时没有做到某种程度的“完美”,但乘客的坠亡是她自己选择的结果,我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促成”她坠亡这一行为的发生,或者说,即使我做得更好一些,她也未必就不会选择跳车。他试图打破“行为死亡”之间的直接、必然的连接。

二、二审的审理重点:重审证据与法律适用

二审法院的审理将是“卷宗重开”,但并非完全推翻重来。其核心任务是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况。针对司机提出的“因果关系”质疑,二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机方证据的质证与采信: 司机及其辩护律师可能会提交新的证据或对现有证据进行更深入的解读,比如:
与乘客沟通的录音、录像(如果存在): 试图证明司机曾尝试与乘客沟通,或者乘客表达了某种意愿。
车辆行驶轨迹的详细分析: 证明事发时的车速、路况等是否属于“正常”驾驶范畴,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乘客恐慌的极端驾驶行为。
事发前后的现场勘查报告: 尤其是关于车门开启方式、车内状况的描述。
乘客遗体检验报告的再解读: 重点关注是否有证据支持乘客是“主动”坠亡的,而非“被动”受到伤害导致坠亡。
对涉案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例如车门是否存在故障,是否容易在行驶中被打开。

2. 检方证据的巩固与反驳: 检方则会继续围绕一审的指控,巩固其证据链,并针对司机提出的异议进行反驳。这包括:
再次强调司机在事发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例如,在收到乘客的求助信号后,未能及时停车或采取有效措施。
通过其他目击者证言或电子数据来佐证司机的过失。
继续论证司机的过失行为与乘客坠亡之间的“间接”或“促成”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总是“直接100%”,有时候“促成”或“导致一定可能性增加”也可能构成因果。

3. 法律适用和量刑情节的审查: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会仔细审查司机的行为是否满足了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过失”的存在性以及“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
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比如,合同法上的责任、侵权责任等,虽然刑事审判不直接涉及这些,但在定罪量刑时,这些都可能被间接参考。
量刑是否恰当: 即使认定有罪,量刑的轻重也可能成为上诉的焦点。

三、结果走向的几种可能性:

基于上述审理重点,案件的最终结果可能有以下几种:

1. 维持原判: 这是最直接的可能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司机的上诉将会被驳回,维持原判决。这说明法院依然认为司机的过失行为与乘客坠亡之间存在足够的支持其定罪的因果关系。

2. 改判无罪: 这是司机最希望看到的局面。如果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司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其过失与乘客坠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能够认定的因果关系,或者一审认定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那么司机有可能被改判无罪。例如,如果能够有力证明乘客是自主选择跳车,且司机的行为对这一“自主选择”没有起到任何法律上的促成作用,则无罪的可能性会增加。

3. 减轻处罚或改判其他罪名: 也有可能出现介于前两者之间的结果。例如:
减轻处罚: 即使认定有罪,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或者发现新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司机在此前的某些行为中有所悔意或积极配合调查),可能会对原判的刑罚进行调整。
改判其他罪名: 这是一个相对较小的可能性,但理论上存在。如果事实证明司机行为的“过失”程度不足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存在其他可以定罪的情形(比如某种程度的玩忽职守或危险驾驶,但又未能直接导致死亡),则有可能改判为其他罪名。不过,考虑到坠亡的事实,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不大。

4. 发回重审: 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在事实认定或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且需要进一步查证,可能会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相当于案件回到起点,需要重新进行一审程序。

四、社会影响与公众期待

无论案件走向如何,“货拉拉乘客坠亡案”都会持续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是:

生命权与安全保障: 司机的职责是否仅仅是“开车”,还是包括了对乘客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义务?
平台责任: 货拉拉作为平台方,是否在管理和服务上有漏洞,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法律的公正与严谨: 法律如何在复杂的个案中,既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又不冤枉无辜?

司机的上诉,为案件增加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他的辩护,也迫使我们进一步审视“过失”的边界,“因果”的链条,以及在极端事件中,个体行为的责任界定。最终的判决,不仅是对这起案件的定论,也将对类似行业的安全规范、司机职业道德以及社会对生命安全的认知,产生深远的影响。

总而言之,司机上诉的核心在于“因果关系”的否定。二审的审理将围绕证据的再审查和法律的准确适用展开。结果有多种可能性,从维持原判到改判无罪,甚至发回重审,都取决于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最终判断。而这场司法程序,也早已超越了单纯的个案,成为社会各界对生命安全、法律公正和平台责任进行深度反思的载体。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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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依法维权,但是我对这件事能有一个好结果不太抱希望

我们要做的就是让更多人知道这件事情,以起到促进的作用吧....

就好像之前丁香医生公众号那里,上万点赞的“死的都是男人我就放心了”的评论一样,极端是极端了,人数也是很多的,如果能扩散开来 想必也会对改变某些群体印象的作用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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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坚持认为司机无罪,理由如下

  1. 货运车辆只负责送货,要求仅在于规定时间把货送到规定地点,没有指定路线的说法,所谓偏航的说法根本不成立,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甚至因为是货车,连拿的出手的规定都没有。
  2. 司机需不需要征求车某意见后再改道?我认为不需要,因为两人在承载这件事上没有雇佣关系。

很简单的一个逻辑,货车没有拉客的营运资质,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拉客营运,搬东西搬家跟车很常见,司机没额外收钱的话,那也就不存在事实上的违规载客,所以司机没必要征求车某意见。

3.过失致人死亡是否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是可预见性。

打个比方,比如吃饭会噎死,那么一个人噎死了能怪给他吃饭的人吗?但吃饭会噎死大家都知道,只是因为概率太小,所以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车某跳车也一样,你们觉得是大概率事件还是小概率事件?是否存在可预见性?

在我看来车某属于自陷风险,你可以假想防卫,但是后果应该完全自己承担。

都是成年人,做出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后果,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把自己的过失强行转嫁到别人头上给你承担!

本来在一个城市打拼就没有安全感,特别是搬家也会产生一定焦虑。

哎以后要是都是自动驾驶这块也就没那么麻烦了。可能也就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搬家扛东西的货让机器人来代替。最近这几年的科技真的发展很快,前些年玩过一款游戏叫底特律,觉得里面的机器人可以帮人做很多事情,看这几年波士顿动力的机器人,到我们公司走入生活的机器马,都开始慢慢的走入我们的生活。

再到未来出行,我觉得以后真正富有智慧的机器人走入我们的生活后一些基础的事情有机器人来做,能避免这样生活中不可控产生的误会。。。

我们公司在研的产品很多哦,从智能汽车到飞行汽车再到居家生活机器马。。有兴趣的同学欢迎来投简历

这是我的内推码:NTAAbjT

欢迎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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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上诉在情理之中。个人认为周某春的行为与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详细分析可以参考之前写的文章。

概括的说,周某春作为货拉拉的司机,其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运输工程中的财物和人身安全。单从结果上看,周某春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死者安全送达指定的目的地。但是,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无限扩张行为人义务的范围。

本案中,周某春只要保证运输过程中死者的财物和人身安全不受周某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即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死者出于什么目的而选择跳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范畴(即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结果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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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人继续当舔狗不发声,而且又身在服务业,你就有一定概率是这个下场,而且这概率每天都在上升一点

就这么说吧,要是上诉失败了,服务行业都别干了

开酒店的,客人酒店自杀了,是不是酒店要负责?按他仅轻点刹车的说法,是不是酒店负责的原因是仅中午去打扫个续住,没时时刻刻趴门上听声音?

开饭店的,客人喝水呛死了是不是饭店要负责?是不是因为仅看见呛到了及时报警,没及时一口一口喂水喂饭?

开电影院的,看电影太激动心脏病发了,突然人死了,是不是电影院监管不力,没有看每个人体检报告再放进去?

开超市的,客人买完东西心情不好,撞门死了,是不是怪超市让客人产生不好的心情?超市老板或者服务员来个判一缓一?

开车的不用说了,我害怕了我捅你一刀,我害怕了我跳车,跳了你判一缓一,捅你奖励1500。

为什么什么事情就要找一个责任人,这事的责任人就是跳车女自己。

之前知乎上一片跳脚的喊“一个女孩子在车上没对她做什么是不会跳车的。”现在判决书下来了,他做什么了?他凭什么被判?不就是找个口袋罪一装,又不判实刑,把人家关的心发毛了,实在不行扛不住了就认了?现在怎么不这么说了?

之前有一个新闻,一个老人电梯抽烟,一个大叔劝阻,大叔全程文明用语没有肢体冲突,老人一直骂大叔结果心脏病发作自己死了。法院判两万,但是判决书写的是赔偿,没有刑事责任,大叔说,我有一定的愧疚感,我愿意捐助两万,但是你不能判决书说我赔偿,说我捐助或者歉意金我马上给。

这个社会就是缺少大叔这种人。

大家一贯的思想是遇到事情就过去了不给自己惹麻烦了,反正都是两万块钱,反正不是实刑?

大叔不较真,货拉拉司机不上诉,再不发声这种事情早晚有一天出在自己身上。

哈!

讲一个今天新鲜出炉的故事,一个女的,订了房间,占了我日历,耽误我生意,突然说要退订,我这边和她沟通,我本意不是不愿意退,是可以沟通,开口就是“我有心脏病,你这里不通风,我在你这里出事你能负责吗?”

听完我突然就笑了,我今天之前还信誓旦旦的说,不参与男女对立话题。结果刚刚网上看的新闻发生在你身边,你敢信?我今天之前也不信,我也不发声。

落到你身上你就信了,希望你发声的时候为时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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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排除介入因素,相较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更为严格……

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司机并没有任何侵害乘客的意图,仅仅是因为之前和乘客因为搬家的问题发生过争吵,所以没有及时搭理乘客立即停车的要求,乘客就突然自行跳车,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司机的行为和乘客跳车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乘客从提出停车到跳车一共也只有几秒钟,这么短的时间内司机根本来不及反应,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能直接跳车,因为跳车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短暂偏航再加上司机没有立刻回应停车要求可能产生的危险,不足以支持选择正常人跳车……正常人在这种情况下会选择采取报警等更安全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司机基于正常人的认知不可能想到乘客会直接跳车……所以司机顶多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至于结果我并不看好,毕竟二审仍然是在长沙,是要建设女性友好型城市的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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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写太多,直接摆观点:我还是支持司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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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果死了人,哪怕没有人应该负责,司法实践里也会找个倒霉蛋来提供人道主义赔偿,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

后来岘港发明了人道主义坐牢,大大提高了稳定情绪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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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说不让说、不敢说之类的,呵呵,知乎还能有个问题给各位已经挺好了。

之前我调查了点女方车家的事情,在微博私信发给 @可怜的橄榄树 看过后她还给我在知乎的回答点过赞,并且她微博还关注我了。


当时的回答我做成视频后发到了B站,在那边也引起了一些关注,然后刚才晚上我看到周师傅妻子李阿姨的微博后,也去B站发了个动态。

一开始写了段文字和上面微博页面的截图,审核半天被删,之后就又单独发了一下上面那张微博截图,一开始通过了,还看到有人给我点了赞,然后过了会儿又没了。

然后我很不爽,就去问了下客服。

B站的客服给我发了个图画了个这么个框——


我想我转发的微博截图,肯定不算垃圾信息或者过度营销。

所以这个案子,司机周师傅妻子的这条微博,在B站属于“时政相关、政治敏感、有害信息”

这不是一个法律案件么?怎么就时政相关、政治敏感了?

时事和时政是两回事,B站大概不可能不让人发布任何单纯时事的东西,所以这里的时政肯定指的是政治相关,那么在B站眼里看来货拉拉案已经达到一定政治高度,还是说在B站看来属于有害信息呢?


话说B站某些大V UP,不也都是个人账号、个人认证么,他们成天侃天侃地,我可没见他们被禁。


没有针对谁的意思,当时气头上想到谁说谁了。

后面B站的回应是,我发的马秃子的那条是视频不是动态,然而我是UP我知道,那是跟随视频一起自动发布发的动态信息,文字内容是要单独写在动态里的,真要我去很多大V UP的动态里单独找时政类的动态肯定也能找到很多。不想乱挂谁,所以不去截图了。

并且B站UP主的创作者公约里也写了,个人账户禁止发布时政相关内容。

那既然如此,靠时政类视频吃饭的某些大UP,他们自己账号都不是媒体机构账号,也没任何媒体执照,那么有一个算一个,他们的视频在B站本就该属于违规内容。

所以同样都是个人账户,要么B站区别对待,要么B站这条规定认为他们都不是个人。


总而言之,珍惜现在能有的各种舆论窗口吧,希望各位有时间多去微博给可怜的橄榄树多转发点赞下,也帮评论区里支持的评论者们多点赞,别让阿姨在评论区看到某些脏东西。

周师傅决定上诉后李阿姨一直没发声,但是之前他们发布了决定上诉后的消息后,李阿姨在微博点赞还是转发了一条他人的评论,我就看到过有打拳的在评论区骂她的(过去了段时间了没找到截图)。

开头提到过的相关回答——

现在看来我当初货拉拉案的视频能在B站过审,还真是审核大爷开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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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警察,我在本案未判决之前的一个相似问题下表达了自己对本案的理解:我认为司机不应背负刑事责任。

然后有个网友留言,很激动,说你一个警察竟然为犯罪分子开脱,已经拨打12398(公安部举报电话)举报,希望我好自为之。

我突然觉得这个世界怎么了,我作为一名警察,一名基层一线执法者,参与一个有公共影响的案件讨论,表达一下自己的观点都不行了么?

如果我的观点是错的,那通过案件的审理,我可以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可以更好的指导以后的执法工作。如果我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也可以给当事人一点无声的支持。何错之有?

有点搞不懂部分正义人士的脑回路

太疯了!

国家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

我想法治社会的愿景之一就是人人都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的表达观点

回到本案

货拉拉司机在法律的框架下提出上诉是他个人的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他的

在终审判决之前

他有为自己争取无罪的权力

法条是冰冷的

公众的热烈讨论让法条有了温度

它才可以更好的为需要他的人带去温暖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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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二审已经受理,但是似乎是决定不开庭审理了。

按照相关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是二审中发现需要发回重审的情形。

什么情形需要发回重审?其中之一就是一审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所以我个人对这件事还是有一定希望的。也许是一审中的程序错误问题真的已经得到了重视。当然这是比较乐观的估计。

相关部门到底有没有利用 法 律 援 助 制 度去架空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这件事比较有争议,但是对这个事情提出控告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权利。

而且就算这件事是假的,那最后定罪的时候空有口供,却没有其他证据这是真的吧?

我之前写过至少10篇这件事的分析,结果被删了一大半。而且都是毫无预警的秒删。我不明白有些人到底在害怕什么。

如果我上面这些比较乐观的估计是错误的。那么大家在未来若干年里,就好好看看这件事的深远影响吧。

首先,社会关系将进一步撕裂。一面是,迷蒙,战斗力旺盛的伯爵等人在网络上一再制造焦虑,无病呻吟,一面是某地派出所做出“砍出租车司机一刀,还能奖励1500元”的调解的壮举,这样网络空间和现实环境严重脱节下,在货拉拉事件中女方跳车很大程度也是受了网络上的一些散布的焦虑的影响。垃圾营销号才是杀死她的真正凶手。人们经历了这件事会逐渐认清这一点。

其次,大家还记得前段时间外卖员杀人事件吗?就在若干年前,一些垃圾营销号里写的一些无病呻吟的故事,描写一个白领,面对外卖员迟到的外卖大发雷霆,说“你赚钱不如容易,那我饿得胃疼我就容易。”这种故事还能获得很多赞同,现在过了若干年,人们对这些小布尔乔亚的无病呻吟越来越反感了,在外卖员杀人事件中又开始一边倒的支持外卖员。其实商家的大数据,算法才是导致大家内讧的主要原因。

货拉拉也是一样,周师傅面对这样一个拖延时间的用户,没有发牢骚生气,但是为了赶时间最后遭遇这一场无妄之灾。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他一开始就骂女方几句,也许让矛盾当时就升级了,甚至把这单生意取消了,也许就没有后来的事情。这样一来,这些网约车,外卖,快递的新兴行业的从业者,他们的戾气会越来越重。最后还是普通人在内讧。

而商家还在大数据的后面暗暗窃笑。

还是那句话,10年20年后再看这件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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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最终结果,将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事件前期,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司机周某无责予以释放。后来就有人拿着央视的牌子试图干扰司法公正。在当地检察院作出错误决定批捕以后,又暴露了湖南省法治文明建设的落后性。不允许会见、强行安排法援律师占位。这种行为已经和案情无关了,这就是明目张胆地搞包揽诉讼!

在当下全国政法系统大整顿的今天,全国处理了多少人?而某些地区,在这种大环境下,依然坚持山头主义,搞包揽诉讼,甚至可能在制造冤假错案!这种被全国各地区很多人关注的案子,他们都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乱搞,他们还有什么不敢的?这种现象是否能得到遏制,当然是会对我国法治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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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长沙某区纪委的一工作人员朱某,在网上发帖炫富称“我和老公都是公务员,房子有四套,没有贷款,公婆住在郊区大别墅,每层面积160平以上,存款100多万元。”。且:严重缺乏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对南京大屠杀漠视、精日。

(4 条消息) 长沙某朱姓女检察官发布争议言论并炫富,网友怀疑其涉嫌贪污,应该如何看待? - 知乎 (zhihu.com)


2,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涉黑,而且还是黑社会里面的小弟。普通人能告状搞到省厅,已经是使出了通天的本领了。结果告到了文烈宏小弟手里,转手小弟就告诉文大哥。最后,文烈宏只判了个无期徒刑。

如何评价长沙黑社会文宏烈团伙横行数十年? - 一梦三千年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2828


3,湖南株洲等市的医保信息竟然在线上查不到,国务院推行医保社保联网的背景下,株洲等市所有医保业务必须到窗口办理。社保也是,开一个社保缴纳证明,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可以线上开电子版,湖南要带身份证原件到窗口。疫情那么严重,很多人工作调动,要坐飞机飞回去开这个。


4,大家可以体验一下湖南省的人社网站,卡死你。什么电脑什么网速都不行,就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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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健达奇趣蛋努力装作理中客的样子真让人下头,说什么四次不理睬,有错误的延续性。

在整体程序不合法的前提下,延期羁押,恐吓强迫做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可以采用吗!

把你长期羁押恐吓之下,我能让你把你们那些烂裤裆的事都抖出来(没有也能让你编出来!羁押你两年的话,我能让你把那俩黑蛋都生出来,坐实你的烂裤裆)!

。。。。原回答。。。。。。

回答不变:加油,请坚持上诉,一定会看到光明的!

如果经济存在困难,我愿意众筹,不多,1000元没问题(绝不耍赖,如果1千元能众筹一个朗朗乾坤,赚大了!)。

希望能有10万人给周师傅捐款,让他成为亿万富翁,然后有的是时间和力量进行正本清源(我之前所用的不当词汇为:合法的复仇)

如果谁看到这位周师傅或家人公布众筹账号,请提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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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高速上连击突刺那个怎么没消息了?

有些东西他就不能连起来看啊,这一旦连起来看,就会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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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跳楼不抓导师,为啥乘客跳车要抓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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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拉拉事件是否彻底结束,是否会有后续,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维度来分析。要详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顾事件的来龙去脉,分析其影响,以及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事件回顾与核心争议点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货拉拉事件”。这起事件发生在2021年2月,一名女生在搬家过程中,因对搬运过程中车辆的行驶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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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关于货拉拉事件的警方通报终于有了结果,这件事情确实牵动了很多人的心。作为一个普通人,看到这样的通报,我的心情也是挺复杂的。首先,从通报内容来看,警方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且公布了调查结果,这对于还原事实真相来说是重要的。我们看到,警方认定司机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说明了在整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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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货拉拉事件”,确实有不少声音倾向于支持货拉拉司机。这背后有几个比较核心的原因,如果我们细致地去梳理一下,就能更明白其中的逻辑。首先,职业的艰辛和现实的压力是绕不开的一个重要背景。 货拉拉司机这类从业者,他们的工作本身就带着一定的体力劳动性质,而且收入往往与他们的工作时长和效率直接挂钩。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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