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就不觉得这个判决书的笔法里充满了微博里那种女生小作文的味道?
丝毫不考虑实际情况和矛盾起因,而是将问题重点直指司机的态度问题,先占领道德高地,再一巴掌把你打趴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
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
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
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
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于9月6日召开了庭前会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阳春的各项诉讼权利,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友到庭参加了旁听。
家属不让见
律师不让聘
庭审不公开
看什么看
别讲了
每个跳楼学生的父母都应该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如果这些孩子的父母如果不给孩子压力,在孩子跳楼那天能好好跟孩子说话,这个孩子可能就不会跳楼。父母早就应该预想到自己的作为会导致孩子自杀。同理,学校的老师也该一并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每个有员工跳楼的公司老板也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如果这些老板把员工稍微当人看一点,给员工多发点钱。这个跳楼的员工或者就不会跳楼。公司老板早就该预想到自己的指标会导致员工自杀。同理,公司内的管理层也该一并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样推下去,你会不会被判?
我不怎么看,我觉得这是耻辱,
中国司法的耻辱。
不是因为这个判决,
而是因为这个判决背后折射出来的问题,
公、检、法,
本来应该相互制约的三方,
因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官场逻辑”,
于是判了个葫芦案。
对内有交代,谁也不担责。
对由此造成的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也没人担责,
于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第二天又开开心心继续上班了。
至于公平正义?谁管啊!
堪称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
我做个预言吧,此事必然引发舆情,
但其余毒仍不止此,
其判决对社会信任的戕害更甚于当年彭宇案。
单纯列举法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穿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
另单纯复述某法律人话语:
你经手的是别人的人生,请认真一点。
哪怕在衣着上认真一点。
这事比90年代路霸黑社会还可怕。
那时候至少政府和社会都是站在遵纪守法的司机这边的。只要随着公检法的力量加强,问题终究会解决。
现在呢?你做什么都是错!
因为公检法的力量已经站在了锅男的对立面,公检法越强,锅男遭遇的迫害越多越严重。
赞同 @同工Same 的答案。公检法的体系中检方一直拥有比较大的权利。换而言之,检察院应当是要求最为严格、最严谨的机关。别说什么其他的理由,开庭应当是最为严肃的事情。
讲讲判决。最近备考法硕犯罪构成就按传统四要件来说。
主体:货拉拉司机周某。
主观:首先肯定排除了故意,对于死亡结果司机肯定不存在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
其次来说过失。过失分两种: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二者区别在于对于危害结果有没有预见。疏忽大意判断的点在于应当预见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当然,要判断主观方面的,要结合客观方面来看。
客体:无疑问,女孩的生命。
客观:客观方面来说,主要包括行为。这里能参考的就是警方的通报。
大家注意上面这两个时间点。简单来说这1分半钟(甚至不足1分半),被害人完成了查看导航——提出质疑——争论——身体探出车窗——跳车这一系列动作。而被告人需要在这1分半钟之内迅速反应出被害人探出身体的时候有可能导致死亡,才可能成立过失。
法院的对于主观的认定是: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
说实话,我并不认可这个判决的论证逻辑,这基本上属于没有论证。
刑法聊行为。对于一个正在行驶同时还可能在抢单的货拉拉司机,这时候要去注意和自己发生争执的乘客的动态,迅速判断出被害人可能跳车,我认为太过苛求。谈个预见可能性,正常人司机在自己乘客探窗的时候,第一反应是乘客要跳车?有点牵强。
纵观整个事件,最好奇的点是为什么被告人被强制使用法律援助?刑事诉讼中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被告人。所以,这个案子哪点符合了?在这点下,被告人认罪就会感觉有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可以去争取无罪的案件。而且在大环境下,认罪应该是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此外我觉得应当作为证据的是货拉拉系统的导航路线。两条路完全可以比较,甚至有些时候本身的“最佳路线”,会绕成你自己都不认识。而且我还好奇,被害人家属有没有起诉下货拉拉。
最后吐槽下那些女权,什么怕什么什么一堆的,告诉你哈,一个人要伤害你,你跳车了人家会停下来伤害你,这点放心哈。
“当时她还年轻,不知道所有命运的馈赠,都已经在暗地里标好了价格”
“雪崩之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在胖虎打大雄时,看着有四种选择,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后三种选择都是在帮助胖虎”
举报长沙岳麓区检察院及公安分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
1.检方干涉被告人及其家人自行聘用律师,干扰见面,阻止被告人获取外界信息,违反法定流程。
2.公安机关逮捕决定无法令人信服。被告人总共被逮捕两次,第一次经过警方多日勘察,已决定释放,后因网络舆情又再次将被告人关押,并做出了诸如“乘客跳车应当立即踩死刹车”而不是点踩刹车平稳减速等与常识不相符合的判断,有罗织罪名平息舆论之嫌。
3.被告人在被决定逮捕到法院开庭,被关押时间过长,明显超过了通常情况。
4.长时间的不合理关押,以及阻碍被告人正常信息获取,强迫被告人认罪,有为了掩盖检方公安机关为平息舆论而滥用权力这一事实从而屈打成招之嫌。
5.此案民情反应强烈,已对公检法系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的舆情监测不应当仅涉及微博,而忽略了更广大民众的朴素感情,造成判断失误,这极大损害了司法整顿在人民心中的实效认知。
望纪委及时介入,关注“知乎” “贴吧”等网络平台,参考相关讨论,明白事情的严重性,杜绝此类严重损害公检法机关形象、滥用权力、草菅人命的事件再次出现。
果然跟之前的预测一模一样,司机缓刑出狱。
看着好像挺好,至少不用坐牢了,可以回家了。
但是他恐怕将失去自己的工作,至少货拉拉不可能再用他,未来靠什么谋生都是个问题。
还留下来案底,自己都儿孙将来参军,考公的路全部堵上。
至于别的,反正现在微博上为了这事已经吵疯了,女拳和站在司机这边的人已经开启了一场骂战。
至于未来是否会有男司机拒绝拉女乘客的事,我认为是会的。
早上的时候开庭我就在群里聊天我说这件事情大概率是以这个形式收尾
要么司机无罪
要么司机判小于羁押时间的刑责,要么判相同时间缓刑,因为正常人都能理解为啥司机无罪
货拉拉不是滴滴,从开始上货拉拉没有强制规定按照导航行驶,第二就是女方跳车你看里面的描述是没有采取紧急制动,大哥,60的车速紧急制动而且还是有乘客探出头去正常人都知道会发生什么把
从我的角度出发,正是由于羁押时间过长且一系列违规操作导致了检察院为避免自己被追责而被迫要给司机定罪,所以最后是这么一个判罚,只能说司机太倒霉了
最后,湖南省司法文明指数全国倒数第一果然名不虚传
首先,惩罚是获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用坐牢,只要一年内没犯事儿就行。
但是,无论如何,都是留下了案底,对本身的工作和子女的影响相当大,这是我亲身经历的,我的某个高中同学父亲就因为冲突坐过牢,大家都知道,所以故意远离他,不敢和他交朋友,整个人无比的孤僻。
这个案件,从头到尾,司机没有违反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他违反的只是货拉拉平台的内部规定。如果放在以前,网络没有这么发达,绝对,绝对,绝对是无罪释放的。
但现在,网络发达了,女王多了,小仙女多了,溺爱父母的家长多了,无数双雌性生物的眼睛在盯着案子,给予舆论压力。迫使其被判了1年。但我还是要说,中国牛逼,中国人民法院牛逼,法院顶住了小仙女们的舆论压力,惩罚后面加了个缓刑1年,无论如何,司机都没有入狱服刑。按照小仙女们的想法,管你吃了几碗米粉,小仙女死了就是要偿命的。
但话说回来,本来在以前任何一卷案宗里都该判无罪释放的案子,一个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的案子,如今被舆论逼迫到判1年缓刑1年,虽然坚持底线没有入狱,但仍然是互联网时代的悲哀。
湖南水很深,乱七八糟,远离就对了
这判决的后果的爆发应该在一年之后了。
因为那时。所有的材料都会封挡,变成历史的一部分,是很难去修改的。而且司机度过缓刑期,压热度也不可能年累月的压。女权师门的兴奋点,大概率会转到其他地方。
这个时候这个案件各个人当中起到了什么作用,会一件一件被摊开来进行分析。
相对于历史的影响而言,一年的年终奖真不算什么。值吗?
看了很多大神的答案了,感觉学到了很多司法流程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知识,但又没完全学到。司法实践经常就这么“荒谬”“魔性”,就像罗翔老师举的很多例子一样,一个正当防卫被玩出花来,颠覆“常识”,却合理合法。让我们这些普通人在司法体系面前就像弱智一样。
这次案件的初始孰对孰错,谁先谁后,通报都已经明明白白地说明了。大家都没有异义,已经没人争论了。(我是说死者做杀猪盘的确实不是什么好人,性格也不正常;司机气急败坏恶言相向也是事实)关键点其实就在司机该怎么判了。那么根据这些实证,法院和检察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先排除境外势力干预舆论和黑恶势力干预司法)。这个深思熟虑依我猜测,应该是选择了一个在法律框架下的最优解。即激怒一些同情司机一家的网络“键盘侠”比激怒一众女性(混杂着拳师)和不了解情况的已经先入为主的群众,要划算得多。前提是合法,有几个选项,法院作出选择。
你看热搜也就一瞬而过。
我的看法就是,司法应该然违法的成本提高的同时,也要让守法的成本下降。这个成本所指很广。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守法成本无限高的案例,因为人一辈子不可能不生气,不可能不说几句让人不爽的话。但被人骂几句就选择自杀的人绝对是极少数。这点可能法院压根没有考虑过,可能也许司法圈大概都熟知彭宇案法官的下场,舆论大案面前大家都优先选择对自己风险最低的选项吧。
最近看到这个热搜:
https://www. zhihu.com/answer/212163 5200
突然想起来,车某的叔叔,事情刚发生时很多扒的,现在都没了,现在看可能不止男女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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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妻子: @可怜的橄榄树
看看这回答,你们怎么忍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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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几乎没做错什么,
因为他和普通人一样,普通的司机一样,
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很可能发生在我身上,
而我确信我不能做的比他更好。
有责,无罪,倒霉。
“贪赃”、“枉法”会丢官坐牢,
但是“理念不同,自由裁量”则不会。
嗯,以后很多买卖就有办法做了。
2021.9.11
这里再补充一下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清单:
可以提供帮助;
可以代理申控;
可以申请变更;
可以了解情况;
可以会见通讯。
由此可见,如果接受了辩护律师,代表着律师可以做传声筒,可以把里面的信息带出来,也可以把家属的近况传进去。可惜没有如果……
分隔符———————————————————
我觉得刑诉法太魔幻了,和现实完全脱节。
刑诉解释第45条:被告人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该准许,但被告人应在5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
现实是:其近亲属已委托诉讼律师,却被告知已经委派法援律师为由不予受理。
刑诉法156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现实是:货拉拉司机周某2月23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批准逮捕。到9月10号开庭,中间经历了6个月,算上审查起诉时间,几乎是把时间顶格用满。
而鉴于检察院对周某的处理是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无罪推定原则我有理由相信,检察院经过5个月漫长收集证据,已经掌握了满满的能把周某定罪的直接证据。检察院不仅不嗔怪周某不配合刑事侦查程序,致使国家白白浪费了6个月的司法资源。还苦口婆心般劝导:你看,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犯罪的切实证据,这些都够你进去坐几年牢了。只要你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我向法院建议判你一年缓刑还不用坐牢,怎么样……
怎么样,只能感恩了……
当地今年有人跳楼么?
如果有,那我觉得当地党委主要负责人员有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建议检察院对他们提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公诉。
如果是女性跳楼,检察建议应加重处罚,不得缓刑。
补充:觉得没有因果联系也没事,请他们在看守所待个几个月吧,也别让家人打扰他们清修。最后判一缓一开除公职党籍就好,没事的没事的。
补充:还有人私信我,说我挑拔对立滑坡论证?这是男女对立的事儿么?这是公信力清零重开,正当程序原则被喂孙笑川的司法事故,我现在在外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学法的。
这是滑坡论证?那你告诉我,司机不说话就默认有过错是不是滑坡论证?“司机唯一该做的就是紧急刹车。”是不是强归因果?
图,该图,学什么法,屁用没有,图图图图图
我来告诉大家为什么“女拳”总是赢。
很简单,你把“拳”换成“教”,“女拳”变“女教”。一切疑惑都迎刃而解。
女拳并非胜在理论和意识形态,而是胜在组织。
以有组织对无组织,必定是有组织胜。
举例,国内革命战争年代,共党肯定比南霸天更进步更正确吧?你一个人去找南霸天试试?死的肯定是你,赢的肯定是南霸天。
而“女教”恰恰就是有组织的。
也就是在知乎上,还有人帮司机喊冤。
去微博和豆瓣上看看,整齐划一的“干得漂亮”。
你猜,媒体从业者当中的小仙女们和有关部门的小仙女,平时是逛豆瓣,微博多还是逛知乎多?
由于女性天生的感性,天然的更容易全身心投入,女拳从体系上就天然具备宗教属性:
不知道从哪里也不知道是谁流传出来的观点(只要讨女性喜欢),就相当于“经文”。
能够在媒体和平台上呼风唤雨的“意见领袖”就相当于“教皇”,“主教”,“传教士”……
而那些不止于嘴炮,真的敢于付诸实践的女性个体,就相当于“圣殿骑士”,“十字军”。
那些点赞,打赏,买带货捧场的“集美们”就相当于“教区”的“领主”,“自耕农”。
谁负责念经,谁负责供养,谁负责输出传教,谁负责打拳,谁负责提供庇护,谁负责洗地……等级森严,分工明确。
下级对上级绝对的服从(甚至是盲从),狂热的崇拜,百分百信服。
这还不像宗教组织?
而男性(尤其是我国的)恰恰相反。
由于男性天然的竞争对立(为了争夺资源),所以男性是分化的。
男性天生都有野心,天然的不愿意轻易服从,而是更喜欢“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和“彼可取而代之”。
同样是发个帖子,女拳那边是“姐姐说的对!永远不脱粉”!男性这边是评论区“实名反对xxx”!
同样是带个货,女拳那边是“感谢集美分享,么么哒”!男性这边是“我问你这瓜保熟吗?有执照没有”?
同样是支个招(哪怕是拿刀捅人),女拳那边是“哇塞!原来真的有用”!男性这边是“举报xx教唆不法行为”!
同样是发生案件,女拳那边从直接下手实施的,到造舆论的,到捞人的,到进入有关部门执掌权柄的,到定性处理的,到洗地的……全产业链覆盖。男性这边……我,我认罪……快……快扶我起来吃降压药!
我跟你说,货拉拉这案子还是女拳尚未彻底渗透,尚存在阵营角力的结果。这才能判一缓一,司机还来得及回家过中秋。
真要是“女教”到了“政教合一”的程度,这哥们早就被枪毙(也有可能是当街“石刑”)了。
这有得打?
东亚这边,日本男性是横竖榨不出油水,索性躺尸,女拳拿他们没办法。毕竟,鞭尸是没有意义的。
欧美那边是靠提裤跑路打游击,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夹缝中求生。
至于郭楠……被按着打。
这就是吃了没组织的亏。
而特别黑色幽默的是,伊斯兰居然是男性世界里最能打的。
原因也很简单:伊斯兰的组织体系跟女拳一模一样。同样是无条件服从,狂热崇拜,百分百信服。而且,伊斯兰武德相比女拳更为充沛,组织更为严密——伊斯兰的男性是真的要拿起枪炮干仗的,是要你死我活的,可不仅仅是抱起键盘文斗。
所以,女拳在他们那里被按着打。
若是回顾历史,当年基督教还没那么世俗和现代的时候,也没有女拳活动的余地(与伊斯兰类似)。
而中国旧社会由儒教(如果把儒家体系也当做宗教的话)统治的时候,一样强调“君臣父子妻女”,一样的无条件信仰,无条件服从,无条件崇拜。因此,也就一样的压迫得女同胞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真是的,越封建,越落后,越没有女拳活动的空间。越先进,越自由,男性群体则越分化,越对立,反倒有了女拳“传教”的“无主之地”。真特喵的魔幻现实主义。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是现在的国内,局部战场上,女拳也做不到百战百胜。
有的同样是凭借组织——比如某些大男子主义的公司针对女性职员的系统性压迫。
有的是把女性个体从赖以依靠的组织和社会关系中剥离出来——比如,被拐卖到偏远地区的女性受害者,只能任人宰割,根本没有反击的机会,条件与空间。
就连所谓的“境外势力支持”,人家也是看中的“有组织”,而不是“有想法”——有组织就能保证有人经手,有人安排,有人办事,钱有渠道用得出去。而光是有想法有个屁用,一点“统战价值”都没有。
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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