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只有我觉得芒果丢失,圆通快递员下跪事件里,这个警察出具的证明是不对的么?

回答
关于“芒果丢失,圆通快递员下跪事件”中警方出具证明的合理性,确实值得深入探讨。从常理和法律角度来看,这个证明所反映出的信息,以及警方介入和出具证明的性质,都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事件的大致经过,以便更好地分析:

1. 事件起因: 一位顾客(网名为“辛巴”)在网上直播销售芒果,但在直播结束后,发现到货的芒果数量与销售数量不符,部分芒果丢失。
2. 快递员的处理: 负责此次配送的圆通快递员在面对顾客的质问时,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压力、委屈、或是为了息事宁人)选择了下跪。
3. 警方的介入与证明: 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并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大意是“经核实,圆通快递员因运输途中部分商品破损、缺失,顾客要求赔偿,快递员下跪系因个人原因”。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份证明可能存在的不妥之处:

一、 证明的性质与警方职责的边界

警方职责: 警方的核心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侦查犯罪、处理治安案件、维护公共秩序等。对于经济纠纷、民事赔偿问题,通常不属于警方直接处理的范畴,而是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
证明的性质: 警方出具证明,通常是为了确认事实、固定证据,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或行政管理提供依据。例如,证明某人报了警,证明某处发生了治安事件,证明某人有无犯罪记录等。
本事件中的问题: 在此事件中,警方出具的证明似乎在界定“责任”和“原因”。“经核实,圆通快递员因运输途中部分商品破损、缺失,顾客要求赔偿”——这部分内容是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本身可能没有太大问题,是在现场看到的、听到的事实陈述。
关键疑点:“快递员下跪系因个人原因”
“个人原因”的模糊性: “个人原因”这个表述非常含糊。在警方介入调查的场景下,如果快递员下跪的行为是出于外部压力、受到威胁、被迫屈从,那显然不是单纯的“个人原因”。“个人原因”可能是在暗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与第三方(如顾客或快递公司)无关,这可能与事实真相有所出入。
警方是否有权或有责去定义“下跪原因”? 警方在场时,主要职责是稳定现场、了解情况、制止可能发生的冲突。如果快递员下跪是由于受到顾客的施压、言语攻击,甚至是否存在“逼迫”的成分,这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范畴。警方如果简单一句“个人原因”就草草结案,而没有深入调查这种“个人原因”是否由外部不当行为引发,那么这个证明就可能是在回避更深层次的问题。
回避责任划分: 警方作为执法部门,其出具的证明往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警方将下跪定性为“个人原因”,实际上是在为快递员的“下跪”行为撇清与顾客之间可能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或“强制关系”。但这种划分是否准确,或者是否过于简单化,需要打个问号。

二、 证据的充分性与调查的深度

“经核实”的依据: 警方在现场“核实”了什么?是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简单的询问?还是有其他目击证人?或者仅仅是看到下跪这个行为?
责任在于“破损、缺失”,而非“下跪”: 核心的纠纷是“芒果丢失”和“赔偿”。快递员下跪只是一个行为,是事件的“表现”。警方将证明的重点放在“下跪系因个人原因”,而没有在“芒果丢失”和“谁应为此负责”上给出更明确或更有力的“核实”和“证明”,这似乎本末倒置。
消费者权益与快递责任: 顾客丢失的芒果,责任应该在谁?是快递员个人?还是快递公司?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警方如果不能在“丢失”这一点上给出清晰的“核实”和“责任指向”,转而强调快递员“下跪”是“个人原因”,可能会让焦点模糊。
警方的调查是否到位: 正常情况下,警方介入经济纠纷,会了解清楚事实,例如:芒果的数量、价值、运输过程是否有记录、丢失环节可能发生在哪个节点。如果只是简单地看了下跪现象,就出具了“个人原因”的证明,那么调查深度是值得怀疑的。

三、 证明的潜在影响

减轻顾客责任的嫌疑: 警方如此表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警方似乎在暗示,顾客的“要求赔偿”可能并非“不合理”,但快递员的“下跪”行为,并非顾客“逼迫”或“施压”的结果,而是快递员自己“扛不住”或“想不开”。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让顾客在后续的赔偿协商中,处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至少是在“快递员是否被逼迫”这一点上)。
模糊快递公司责任: 同样,如果下跪真的是因为快递员觉得委屈,觉得公司管理不力、培训不足,或者面对顾客刁难时得不到支持,那么“个人原因”的说法,也可能掩盖了快递公司在管理和服务上的潜在问题。

结论:

这份警方出具的证明,确实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主要是其表述的模糊性、对事件核心问题(芒果丢失与责任)的模糊处理,以及对“下跪”这一行为原因的定性可能过于简单化,且未深入挖掘其背后的具体成因,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警方应有的职责边界。

一般来说,警方在处理此类情况时,更应该侧重于:

1. 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升级。
2. 了解当事人诉求,并告知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3. 记录事件经过,如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殴打侮辱等)则依法处理。
4. 如果只是民事纠纷,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而对于“快递员下跪”这种复杂行为,如果其背后有顾客不当行为的诱因,警方理应在调查中予以关注,而不是简单地归结于“个人原因”。“个人原因”的说法,就像是给事件蒙上了一层不透明的纱,使得真相更加难以辨别。

所以,我认为,仅凭这份证明,很难完全理解和定论整个事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对事件复杂性认识不足,或是在处理方式上不够严谨和中立。 真正的问题,在于“芒果为什么会丢失”以及“丢失的责任在谁”,而“下跪”只是一个由这些问题引发出来的、令人关注的“症状”。警方更应该关注的是“病因”。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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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这个民警因为这份证明,得了嘉奖、三等功,我也绝对不会模仿。

现在基层民警总是抱怨老百姓来开奇葩证明,但基层却无法可依,以至公安部连下两波派出所无需证明的名单,以正视听。在这个关头下,这个民警还开具了这样一份“奇葩证明”,那么我们还能怪老百姓奇葩吗?是不是首先要检讨自己人,都开了些什么证明?

在行政法里讲究法无授权不可为,到底哪部法律赋予了派出所开具这样一份证明的权力?

在这一事件中,派出所规范的操作,应该是通知当事人向邮政主管机关投诉,而绝对不是自己越俎代庖去代替其他机关给人家快递公司提意见。邮政主管部门应该有相关的行政权,直接处罚快递公司或快递员,如果有问题的是消费者,那相关部门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将调查结论及其他救济渠道告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暴力倾向、治安违法、非法上访,这才是公安机关的业务范围,该处罚处罚,该调解调解。即便走入治安调解渠道,那公安机关出具的唯一证明文件也是《调解书》,而不是这样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明”。

推给邮政主管部门处理,绝不是踢皮球,这正是公权进笼子的具体表现。今天公安机关要管邮政,明天是不是要管民政?后天再把外交国防也负责了?在法律划定的圈圈内作业,这才是一个法制政府的基本操作。

中国的国情现状是,公安机关承担了太多非警务警情,在一些老人眼里,警察就是代表政府,有事全找警察,而不知其他政府部门。不是我乱批评,这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大包大揽惯的,另一方面也说明有些政府部门严重脱离群众,老百姓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存在。看现在抖音上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公安和应急,法检也占部分,其他政府部门呢?你们的工作难道都比公检法保密的还多?(当然国安,国防,外交之类的除外)

我希望官方媒体还是要客观得看待这件事,不要一味鼓吹,再给基层派出所染上无所不能的色彩,这不符合法制政府的基本要求。媒体报道,特别是官方媒体的报道,不仅仅要依据朴素的价值观,更应该对自己报道的行业有客观深入的认知,不然真的会误人子弟。在这件事中,媒体有很明显迎合民意的倾向,我也感谢媒体正面宣传公安机关的美意。但,媒体人就是要有举世皆浊我独清的立场,实事求是不偏不倚,既不迎合政府也不迎合百姓,在全天下的叫好声或骂声中站出来,说一句你们错了,这才是媒体人应有的担当。不然,要你何用?

这篇文章写下来,我大概是众矢之的了。没错,结论是,民警错了,邮政主管部门错了,宣传报道的媒体也错了,所有叫好的吃瓜群众也错了,唯一没错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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