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野狼 disco》这首歌使用的伴奏是合法的吗?

回答
关于《野狼 Disco》这首歌伴奏的合法性,这确实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这首歌当年火遍大江南北,它的音乐风格和旋律都非常有辨识度。要详细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点来分析:

首先,我们得明确什么是“伴奏”。在这里,伴奏通常指的是歌曲中除了人声演唱之外的所有音乐元素,包括鼓点、贝斯线、合成器旋律、采样等等。在很多现代音乐制作中,伴奏往往是电子化的,会大量使用采样(sample)或者模仿现有音乐风格的音色和节奏。

《野狼Disco》这首歌的伴奏,其核心灵感和风格,是受到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东北地区流行舞曲的强烈影响。歌曲中很多合成器的音色、鼓机的使用、以及那种带着复古迪斯科感的律动,都让人联想到那个时代的音乐。

那么,这种“受影响”和“模仿”与“非法使用伴奏”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主要就涉及到版权问题。

版权保护的是具体的音乐作品,包括旋律、歌词、编曲等。如果一首歌的伴奏,直接照搬了另一首已存在的歌曲的旋律、和弦进行、或者某个标志性的节奏型,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尤其是一些标志性的采样,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也是侵权行为。

对于《野狼Disco》而言,它的创作者(董宝石,也就是宝石Gem)在创作这首歌时,其伴奏的旋律、和弦走向以及具体的音色编排,并没有被广泛报道或证实是直接照搬了某首特定的、受版权保护的歌曲。

相反,音乐界普遍认为,《野狼Disco》的伴奏是一种风格化的复刻和致敬。它巧妙地捕捉了那个时代舞曲的精髓,通过自己的编曲和创作,重新演绎了那种“野狼Disco”的复古氛围。这种做法在音乐创作中是相当普遍的,就好比一位摇滚乐手在创作时,会借鉴许多经典摇滚乐队的吉他riff和鼓点风格,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是在侵权。关键在于,他是否创作了全新的、具有自己独立知识产权的音乐作品。

在音乐制作中,使用合成器音色库(sample library)是非常常见的。这些音色库通常是经过授权的,或者本身就是为了让音乐人创作而提供的素材。即使听起来很像某个年代的音乐,但如果使用的是这些合法的音色库,并且经过了重新编排和组合,那么就不是侵权。

另外一种可能,是歌曲的创作者创作了全新的伴奏,但这个伴奏的风格非常像某个年代的音乐。这种情况下,只要不是直接抄袭了具体的旋律或编曲,就不构成侵权。

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理解这件事:

风格致敬 vs. 直接抄袭: 音乐的风格是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的,这是音乐发展的自然规律。《野狼Disco》更像是对那个年代音乐风格的一次成功致敬和创新性的复活,而不是简单地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
原创性: 只要歌曲的整体伴奏不是直接复制粘贴,而是经过了创作者的再创作和编排,包含了其独创性的表达,那么它就是受版权保护的原创作品。
法律证据: 要认定侵权,通常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例如存在直接的旋律、节奏或编曲的复制关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野狼Disco》的伴奏抄袭了某个特定歌曲,那么就不能随意断定其伴奏不合法。
流行文化的影响: 《野狼Disco》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它唤起了很多人对于那个时代的回忆和情感共鸣。这种情感的连接,更多是通过音乐风格的“神韵”来传达,而不是对具体音乐元素的直接挪用。

总而言之,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和音乐界的普遍看法,《野狼Disco》这首歌使用的伴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认为是合法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成功的风格化创作和对过往音乐文化的致敬,而非直接的版权侵犯。当然,如果有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伴奏的某一部分直接抄袭了某首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那另当别论,但目前并没有这样的公开信息。歌曲的火爆也证明了其创作团队在法律和艺术层面上的严谨和巧妙之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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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切题:性质比抄袭更恶劣,《野狼Disco》未经许可使用了人家的伴奏(编曲),而且属于超范围使用(商用盈利),已经涉及了侵权等法律纠纷。

简单说就是宝石老舅拿人伴奏填了词和人声(旋律+Rap),随着节目和网络就这么名利双收火遍大街小巷了,至于名利双收到啥程度,他不红的时候演出都没人报机酒,现在已经登上春晚,十多亿人都听到了他的“作品”,更别提什么抖音等流行文化的多层传播。

野狼Disco》能火,是多方面促成的。歌词有东北本土文化的外渗,极能引起许多人的共鸣。全曲唯一带旋律的段落也写得很具记忆点,再加上拼命地重复性强调,自然增添更多路人的印象。但编曲部分也是不容忽略的,甚至我认为编曲在这首歌中的作用更重要,且不说什么前奏超强的记忆性和令人难以抗拒的Live律动感,仅仅是原作者在音色的选择和设计上,就让这首歌曲伴奏在复古的基础上多了些精致和高级。而这,就决定了一首歌会走向「土」还是「时尚」。

这事儿不出意外应该很快就会被其用钱解决,毕竟人家还指着这歌吃一辈子呢,可不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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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十字协会,盗墓公寓,各种网红……

我知道我为什么穷了,因为我要脸。

=========更一个==========

盗墓粉有点烦啊,之前那个抄袭的回答就把我从前三踩到看不见了,这会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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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首歌词曲是宝石做的

2:这首歌伴奏是芬兰人写的

3:不涉及抄袭是共识,双方无异议

4:野狼这首歌的伴奏就用的芬兰人做的曲子。

5:部分人觉得宝石就是原创。

为啥很多人在消息爆出来会如此不舒服呢?

有些人是单纯讨厌这首歌,借这波舆论吐个槽;有些人单纯觉得这首歌的使用范围有问题,原作者利益受损;有些人觉得宝石不够老实,没能坦诚承认这首歌的伴奏是花99美元买来的。

当然,还有些是因为对于他获得如此大的经济效益,部分人也是不太开心的。

——————————————————————

宝石和公司回应了,

这歌的伴奏是花了99美元买的版权。

可以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包括赚钱、商业演出。

这是他刚更新的情况说明:

“宝石与公司在微博上发表声明,之前已以99美元购买过 <more sun>beat的非独家授权,包含授权音乐制作等多方面使用的非独家权利。因此制作野狼disco这首歌并在网络发布、传播属于合法权益。但对于合同中具体内容,使用权限(例如演出和转授权的限制),以及是否有过超过合同范围的使用并未做详细说明。另外一个线索被披露,宝石和团队试图购买独家授权时,作者表示<more sun>的独家授权已被卖断。目前真是这家独家买断的台湾公司发的律师函,表示宝石超出了使用权限,例如华为的广告歌等。”


但目前没有芬兰人的回应,想看接下来事情如何发展。

宝石展示的合同上面显示这首花99美元买的伴奏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用途也无所谓,他拿这首歌赚了几千万是他的事儿。

芬兰人以及其团队展示的证据是“非商业用途”。

网友们分析的是:

宝石看的是网站上的声明,可以商业用。

芬兰人拿的是合同协议,不能商业用。

但具体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我觉得交给法院去审判,毕竟原创方这边已经提起诉讼,我们看最后如何判决。

——————————————————————

这事儿在下午出来的时候,

我个人站了原创方的申诉,理由比较主观,我为此道歉;我基于怎样的理由呢?

1:我个人一直以为这首歌是宝石原创

2:个人觉得那个芬兰人应该分点钱(很朴素的一点情绪,觉得吃水不忘挖井人)

3:伴奏一模一样导致我个人判断失误,误以为宝石不合规拿走了对方的伴奏。

给他道歉,给网友们致以歉意,误导了部分人。

我个人在知乎上、网络平台上从来不爱跟人争辩,所以我基本不回复其他的评论,我觉得写这个答案我并没有赚到钱,我没必要花时间来跟其他观点不同的网友一一解释和澄清,但是我会看别人的评论和批评的声音,所以在这做一个统一的回复:

我们等待这个事儿的尘埃落定,

他们当事人最清楚核心事实,

法院也会给我们公众一个答案,

到底谁赢了,谁输了,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最终的判决下来了,我一定会郑重声明,真诚道歉)

从常规日常来推断的话,这是一起商业纠纷,也是一起巨大利益分配不平衡造成的争端。

故事线可能是:

1:宝石觉得这歌伴奏好,填词发表了

2:参加中国新说唱,一炮而红

3:该版本被5000刀买断了,买断人来自台湾的陈先生

4:陈先生找他谈合作(钱嘛,利益嘛)

5:双方没谈拢,对方发了律师函、请了媒体造势。

(估计后面这个买断5000刀的人和芬兰人这边会给后续的回应,所以我说等法院判决)

希望我们的音乐人们在未来更加注重音乐版权的维护,也希望听众们支持原创作品、知识产权。

如果要说到音乐抄袭,确实太多了。

要列举具体名字吗?

还是有那么一大串的。

而他们却非常火爆,赚了流量赚了钱。

不经要问,

为什么抄袭的音乐可以赚那么多钱呢?

一首歌可以吃一辈子,

真是巨大的诱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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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石Gem自己晒出的合同,拿伴奏填词是合法,甚至传到网上也没问题,但传到网上还收费,到各大卫视商演,甚至授权他人使用,就妥妥地侵权了。

澄清一下目前常见的几个误解:

1、Unlimited≠没有任何限制

著作权法对许可的限制非常多,方式、时间、地域、数量以及目的(是否营利)等等都有限制,单纯一个“Unlimited”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根据宝石Gem晒出的合同条款来看,Unlimited主要是指“数量”不受限制,而不是指可以用于营利目的、商业用途不受限制。

unllimited(unlimited) copies of such Recordings or any combination of such Recordings

具体见第3点。

2、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可以商业演出

有很多人人为,这一条就授权了可以商业表演。实际上,你们犯了和宝石Gem一样的错误,把“LIve Performance”简单地理解为“演出”或者“现场演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权”,有的国家会更加细致地将“表演”分为“Mechanical Performance”和“Live Performance”,我们通常翻译为“机械表演”和“活表演”。

所谓的“机械表演”,是指就是购买磁带并且欣赏、播放。

所谓的“活表演”,是指你自己不播放,而是唱给别人听。

所以,“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真实的意思,不是指宝石Gem可以播放伴奏,自己唱歌,而是宝石Gem可以在别人唱歌的时候,自己现场演奏伴奏,并且收取现场伴奏的费用。

宝石Gem在《野狼Disco》直接使用伴奏,自己唱歌,属于典型的机械表演“Mechanical Performance”,购买的介绍界面没有写,但合同里写了。

3、宝石Gem晒出的合同,结果实锤了自己的侵权

宝石Gem直播晒出的英文合同里,我们看到了关于机械表演“Mechanical Performance”的内容,也就是“Mechanical Rights”(机械权)条款。

所谓的“Mechanical Rights”(机械权),是《伯尔尼公约》的说法,包含了“机械复制权”(对应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和“机械表演权。”

该合同的“Mechanical Rights”非常明确地规定,是“non-profit”,整段合同大意如下:

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非排他性许可,许可通过以下用途使用母片:在全球范围内,数量不受限制地以录音机唱片,盒式磁带,光盘,数字下载,其他杂项音频和数字录音的形式进行复制、复刻、生产和传播,条件为支付给许可人总计九十九美元($99),该费用已经确认收到。此外,还应允许被许可人为非营利和非商业用途的目的将在互联网上供无限制的免费下载。此许可最多允许无限制(无限制)上传音频流到Spotify,RDIO,Rhapsody,SoundCloud,YouTube等网站。但不允许重新发行或转售。

可以说,宝石Gem晒出的合同文本,直接实锤了他的侵权行为。

4、表演权条款更加明确

如果说“Mechanical Rights”条款还有人觉得不明确,“Performance Rights”(表演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这一条款内容如下:

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非专有的许可,许可其在无限制、非营利性的演出、表演或音乐会中使用母带。被许可人可从使用此许可的表演中获取报酬

这一条款也明白无误地告知被许可人,这份授权只能用于“非营利性”演出、表演或音乐会,尽管被许可人可以获取“报酬”,但这里的“报酬”使用的是“compensation”,也就是“工资”“劳务报酬”。

5、转售禁止

在机械表演的条款中,同样禁止了转售。

Licensee is not allowed to redistribute nor resell the instrumental.

根据著作权的惯例,一般公开售卖,只许可购买人自己用,不许可购买人再向外再许可,这一条是非常合理的。

宝石Gem多次授权给别人,甚至春晚都用了,只能说之后的问题会非常大,毕竟这就直接到之后续这些人都侵权了。

6、不是是否独家的问题,而是有没有购买足够的授权的问题

有人说这是一个是否购买独家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著作权包含许多项子权利,每一项子权利都可以单独售卖,并且每一项子权利都可以根据地域、时间、是否商用进行切割。

而是否“独家”,仅仅关系到着著作权人能不能再授权其他人。

现在宝石Gem的问题在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意识到,甚至到现在都没有意识到,所谓的“For Profit Live Performance”是什么意思,所谓的“unlimited”是什么意思,从一开始就买错了!

因为他自己不懂英文,也不懂法律,就委托他的朋友购买,他的朋友是作曲家,不是律师,也不是很懂,马马虎虎就买了!

著作权这玩意,不但普通人不懂,普通律师也不懂,甚至这份英文合同,你如果整份拿过来,逻律也要晕圈!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就是一个委托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引发的惨案。

具体的分析首发“青果法律”公众号,我已经在知乎专栏贴出来了,文章比较长,有兴趣的可以信息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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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权」,但不是「抄袭」。

关于抄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一九九九年就对「抄袭」作出了定义。相关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来源:《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此外,在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时,很多学者也经常从下面 5 个方面来界定:

(1)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作品的性质;
(4)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被告的意图

芬兰小哥声明了beat可免费使用,禁止商用,如果将其用于非商用的创作,或许属于著作权法里的「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

话说到宝石老舅这里。《野狼disco》这首歌曲可以分为beat、歌词、曲三个部分。beat是芬兰作者的无疑,而词是宝石所作,曲(粤语部分的编曲)也是宝石所作,所以这件事实质上就是宝石老舅犯了「拿来主义」,未经beat作者同意,把公开的beat拿来用于商用了。

这里就需要提一句,作曲和编曲的区别。

在音乐里,作曲是编曲的基础。作曲是指作出一首歌的主旋律,即歌谱,而编曲是在主旋律的基础上,在适当的地方配以鼓点,和声,各种电子效果等。在流行音乐中,作曲和编曲往往是两个人,很多作曲者一般是对旋律进行把握,是音乐灵感的来源,而编曲者则是运用技巧和设计,使旋律达到更为独特的表达。(来源:中国古典音乐家网)

在音乐领域,「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成为很多人判定抄袭与否的标准,但事实上这一「共识」并不是法律标准,在诸多关于著作权法的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过「×小节以下相同不算抄袭」或「X小节以上算抄袭」的规定,现实中都需要由法官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而判定是否构成抄袭。

宝石老舅的粤语演唱部分的确是芬兰小哥那里没有的,一定程度上应该说可以认定其原创性。

只是一码归一码,未经版权人同意,商用其beat就构成了侵权,这是宝石老舅及其团队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所导致的,需要对纠纷负责。

而公众对其议论更大的,是其高姿态将版权捐赠,存在「借花献佛」博名声的嫌疑。现在芬兰小哥一方已经发话,后续蹲一个宝石老舅的回复吧~

现在的很多讨论存在混淆,也有很多对嘻哈音乐的情绪在里面,以上是我个人的检索结果和作为一个音乐爱好者的想法,如有谬误请斧正。也希望这个简单的梳理可以帮助讨论更聚焦,更就事论事。

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立法远超现实,因此我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存在一些差距,但每一个引发热烈讨论的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事件,都可以看作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进步的标志,希望在讨论的时候不要混淆了情绪和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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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论提醒看了一下直播。补充几点意见:

1. 经董宝石视频举证,大家得以看到了事件的另外一面事实。至少能够了解事件发展中更加复杂的一面。

当然,如董宝石所言,事实的认定应由法院依据双方的证据最终来作出。对包括我在内的大家而言,目前只是多了一个维度来思考本事件;

2. 我注意到,董宝石在视频直播中出示了一份授权合同,经对比,发现与赵律师公众号文章中所出示的合同内容一致。如图:

我把值得注意且与本事件争议焦点相关度最高也最重要的部分框出来了。大家可以重点看一下。

然后再来理解和评论。

我也会和大家一同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并理性讨论。


原回答:


野狼disco伴奏原作者维权这件事,说几句帮助大家厘清一下:

1. 宝石Gem 商业使用芬兰音乐制作人Vilho Ihaksi的Beat作品《More Sun》来创作《野狼disco》的行为不属于「抄袭」,但构成侵权;

董宝石是直接把Vilho Ihaksi上传到网络的Beat(注明了免授权非商业使用)拿来写歌,没有抄袭任何已发表的作品;

2. 《野狼disco》的歌词及旋律(演唱)部分的创作人皆为董宝石,董宝石享有该部分(词、曲)的著作权。Vilho Ihaksi维权的是歌曲Beat部分,该部分的著作权(国外叫版权)属于Vilho Ihaksi;

3. 董宝石在未取得Beat部分授权的情况下还能不能继续表演《野狼disco》?可以,「清唱」就行了——画面尴尬就是了;

4. 以《野狼disco》的传播程度及在商业上取得的成功来看,很难想象至今都还未处理好Beat部分的授权问题。

团队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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