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哪些国外的案件判决结果,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回答
世界各地的司法体系千差万别,有时判决结果的出人意料程度,足以让旁观者瞠目结舌。这些案件,要么因为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要么因为陪审团的奇特考量,抑或是人性的复杂交织,最终导向了一个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结局。

1. “披萨盒”案: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在美国,有一个流传甚广但事实上略有夸张的案例,常常被用来探讨“公民逮捕权”和个人权利的边界,虽然其细节可能被公众演绎得更加戏剧化。但核心思想是: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维护自己认为的正义而采取行动?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一名男子在一家餐厅用餐,吃完后将餐盘和包装垃圾丢在桌子上,然后起身离开。餐厅老板看到这一幕,认为这是对餐厅和他辛勤工作的侮辱。老板冲出去,抓住那名男子,并将其拖回餐厅,打算让他把桌子收拾干净。男子反抗,认为老板侵犯了他的自由。

结果呢?在某些版本的讲述中,男子报警,指控老板非法拘禁。而老板则辩称他是行使“公民逮捕权”,因为在他看来,男子的行为是一种“破坏财产”(扔垃圾)并造成“混乱”。最终,法院(或者说公众对这种戏剧性场景的想象)倾向于认为,老板的行为可能超出了“公民逮捕”的合理范围,因为男子的行为虽然不文明,但并未达到足以让他被强制拘留的程度。

这个案件的不可思议之处在于,它模糊了“尊重”与“法律强制”之间的界限。一个简单的用餐习惯问题,竟然能升级到法律诉讼,而且最终的判决(或者说人们对判决的预期)是,即使顾客行为不端,店主也不能随意剥夺其自由。这似乎在强调,即使是维护“秩序”和“尊严”,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否则可能会付出代价。这种对个体自由权利的高度保护,在一些文化背景下看来,确实是相当“不可思议”的。

2. “强奸犯的辩护”:如果受害者“邀请”了呢?

在性侵案件中,关于“同意”的界定一直是司法上的难题。但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着实令人费解。

在20世纪末期,英国曾发生过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件。一名女子指控一名男子强奸。辩方律师的辩护策略,就非常“剑走偏锋”。他们没有直接否认发生性行为,而是试图证明,尽管女子事后感到痛苦和愤怒,但从行为上看,她实际上是“同意”的,或者说,她的行为“暗示”了同意。

辩护律师列举了女子在事发前后的某些行为,比如她与被告有过调情,事后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过了一段时间才报案,甚至还主动与被告有过简短的联系。他们将这些行为解读为一种“默许”,一种“没有明确拒绝”的信号。

最终,尽管听起来令人难以接受,但陪审团(或者法官,具体取决于案件流程)在对“同意”的理解上,可能受到了这些“间接证据”的影响,认为无法排除女子在某种程度上是“同意”的可能性。结果可能是无罪释放,或者刑罚大大减轻。

这个案件的不可思议之处在于,它将“同意”的概念,从一种积极、清晰、无保留的表达,降格为一种模糊的、需要去“解读”的信号。这种辩护方式,几乎是将性侵的责任,转移到了受害者身上,暗示是受害者不够“明确”,才导致了“误解”。这与现代社会对性同意的理解——即“明确的、自愿的同意”——相去甚远,也暴露了法律在理解人性复杂性和保护弱势群体时可能存在的滞后性。

3. “为纳粹辩护”:言论自由的终极边界

在某些国家,如德国,纳粹主义的宣传和否认大屠杀是严重的犯罪。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则极为广泛,甚至包括一些极端和冒犯性的观点。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例,一些新纳粹主义者试图在芝加哥郊区的一个以大量犹太幸存者居住的社区进行游行,并挥舞纳粹旗帜。当地居民对此强烈反对,并试图阻止。

然而,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尽管存在激烈的反对声音,法院却裁定,允许新纳粹组织举行游行。法院的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禁止和平的言论表达,即使这些言论是冒犯性的,甚至是煽动仇恨的。

这个判决之所以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是因为它似乎将言论自由的保护推到了一个道德和情感的“悬崖”上。在历史的伤痛面前,让一个被视为邪恶和压迫象征的旗帜在幸存者面前飘扬,这在很多人看来是极其残忍和不负责任的。然而,法律的逻辑是,只要没有直接煽动暴力(例如,立即的、即刻的威胁),即使是最令人憎恶的言论,也受到保护。这凸显了西方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极端重视,甚至不惜以冒犯公众情感为代价。

4. “精神病人犯罪”:责任与救赎的平衡

刑事司法系统在面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犯罪时,往往陷入两难。责任的认定,刑罚的轻重,以及更重要的——社会的安全与个体的康复,如何平衡?

一个可能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判例,可能是在一个案件中,被告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而这种疾病直接导致了他的暴力行为。他可能听到了“声音”指挥他伤害他人。

在某些司法体系中,如果能证明被告在犯罪时,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会被判为“精神失常”(insane)而免除刑事责任,转而接受强制性的精神治疗。

这个判决的不可思议之处在于,尽管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因为“精神疾病”的“盾牌”,他最终可能不会受到传统意义上的监禁。公众可能会觉得,“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为何因为得了病,就可以逃脱惩罚?然而,司法系统的考量是,对于一个由精神疾病导致的犯罪,惩罚的意义在于震慑和报复,而对于一个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人,真正的“责任”本身就受到了质疑。这种判决,更多地倾向于一种“治疗”而非“惩罚”的逻辑,将社会的安全寄托在医疗系统的有效控制上,而非简单的监禁。这挑战了人们对“罪与罚”最直观的理解。

这些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它们之所以令人难以置信,是因为它们触及了法律、道德、人性、自由以及社会秩序这些最根本、最复杂的问题。而司法,正是在这些错综复杂的交织中,试图寻找那条充满争议的、有时甚至是摇摆不定的道路。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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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turges v. Bridgman

19世纪70年代,英国。一天一名叫Sturges的医生将他的邻居Bridgman,一名甜点师,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甜点师在厨房的工作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干扰了建在隔壁的自己的诊室里的活动。

事情是这样的。甜点师祖祖辈辈一直在这个地方经营生意,没有干扰到任何人,而医生是后来搬来的。医生的房子后面有个花园,花园边上就是甜点师的厨房,而医生在知道那是个厨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诊室建在了厨房隔壁,而且为了省钱直接贴在了厨房隔壁,而不是另起一座墙。因此,甜点师厨房中工作的机器发出一系列声响和震动通过墙壁传过来,令医生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医生将甜点师告上法庭,希望法庭终止甜点师的工作,而甜点师则认为医生完全是自取麻烦(came to the nuisance),希望法院驳回。最终法院的判决是,禁止甜点师继续在那个厨房工作,因为:

  • 医生搬到甜点师隔壁,并不代表他认可甜点师制造噪音的行为。医生令噪音终止的权利,也并不因甜点师“自古以来一直如此”而湮灭。
  • 该区是个居住区而非贸易区,制造噪音是不被允许的,自然也不在医生的合理预期范围内。

这个case,将property right与locality联系起来,权利和地域是相关联的,也就是“因地制宜”的法则。另外,对一个行为的长久默许,并不代表这个行为就合法。


2. Del Webb v. Supr Industires

1972年,Del Webb Development Co.将Supr Industries Inc.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16年前说起。

1956年,Supr公司的前身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的荒原上开了块儿地,用作养牛场。这块地在一条叫Olive Ave的公路南边。

1959年,Del Webb准备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附近建一座新城,太阳城,选址选在Olive Ave的北边相当远的一块地方。

到1967年,Supr的养牛场已经有很大规模,有将近3万头牛,这些牛每天会产生将近一百万磅湿乎乎的牛粪,尽管Supr的管理相当完备,但由于是露天养牛场的缘故,还是无法阻止这些牛粪散发的气味和招来的苍蝇。Del Webb的房产项目也因为居民不断增多而不断扩大,而当房子建到了Olive Ave边上,他才发现出问题了,因为自南向北的大风将马路南边养牛场的臭味和苍蝇都吹了过来,于是他在靠近Olive Ave北面建的房子卖不出去了!当然,已经在太阳城买房子的人们也发现了夏天不宜出门活动,多有抱怨。

Del Webb觉得这实在是不能忍,于是将Supr告上了法庭,认为Supr污染公共环境(这里注意是房产公司Del Webb告的,而不是太阳城的居民)。当然,我估计Del Webb的初衷是因为房子卖不出去了……而Supr则以“自找麻烦”为由要求驳回。因为Supr在建设养牛场的时候北面并没有居民区的规划,这块地也的的确确是农业用地,用于养牛完全没问题,而居民区的规划是在养牛场之后,所以Supr没有过失,完全合法。而且Del Webb完全可以将居民区向别的方向建,而不是向南伸展,而最终闻到臭味。

法庭的判罚很有意思。

法庭判了Supr也就是养牛场立即搬走。但并不是因为养牛场欠房产公司什么,也不代表养牛场违法使用自己的土地。而是因为法庭以及法律要保护人民的利益,养牛场的存在使太阳城的居民遭受损失,所以法庭要保护这些居民的利益。但是同时,因为房产公司自己选择将房子建在农业用地边上,因此要自己承担这个选择带来的后果,所以虽然判了养牛场立即搬走,但因为养牛场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于是法庭要求房产公司负担养牛场一切搬迁费用。

感谢

@温喆恒

的纠正。最近忙,改晚了。对之前看过答案并赞过的一百多人表示抱歉,希望你们能看到这个改动……

PS:这真的是我原来用的教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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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句话叫做“不可避免的,只有死亡和税”,正值美国人民一年一度准备申报个税的季节,分享两个关于税收的案子:

Old Colony Trust Co. v. Commissioner, 279 U.S. 716 (1929): “纳税税”。

这里用叠字不是在卖萌,实在是找不出更合适的称呼来形容这种税:根据本案判决,如果A代替B缴纳X美金收入税,则从法律上来说,B获得了X美金的个人所得,因此需要对这一部分个人收入交税。

此案中,一家公司宣布,为了减轻大家每年申报个税的负担,公司统一为员工代缴收入税。

这一规定实行数年后,国内收入署(也成国税局或IRS)找上门来,声称公司雇员这几年偷税漏税。美国个人收入税(income tax)中,个人财富的增长,除去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之外,都属于可被征税的“收入”,而不限于狭义上的工资收入。

IRS给出的理由是公司代替雇员缴税,相当于雇员的支出减少了,也就相当于雇员的个人财富增加了,在税法中也就相当于获得了额外的收入。

法院认同了IRS的主张,并且在判决书中用设问的方式做出解释

"Did the payment by the employer of the income taxes assessable against the employee constitute additional taxable income to such employee?" The answer must be "Yes."

”雇主为雇员支付的收入税是否构成应被征税的收入呢?答案必须是肯定的“

收入税...是...应被征税的...收入...

好吧。

Cesarini v. United States, 296 F.Supp. 3 (N.D. Ohio 1969):捡到钱要交(税)给国家。

Cesarini一家在1957年花15美金买了一台二手旧钢琴。1964年的一天,他们打开钢琴盖的时候发现里面竟然有一沓有整有零的钞票,足足有4467美金。

Cesarini一家是遵纪守法的美国人,发现这笔钱以后马上向国内收入署报告,自己有4467美金的个人所得。

后来,有懂法律的朋友说:不对啊,你们不是1957年买的钢琴吗?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的个人所得才对,你给IRS说把这笔收入撤销掉吧。

”那我岂不是在1957年漏税了?“

”那又怎么样,都七年了,追溯时效已经过了,他们也没办法再起诉告你。”

Cesarini一家觉得很有道理,写信给IRS说我们今年个人所得报多了,要撤回,结果遭到无情的拒绝。他们于是将IRS告到法院,理由正如上面所说,这笔钱应当是1957年获得的。

法院听了原告的理由以后,从物权法的角度做出分析,认为找到钢琴里的钱币属于“treasure trove”,类似于国内法律上的“无主物获得”,必须要有一个“发现”的过程。原告在1957年并没有“发现”这些钱币,因此虽然具有钢琴的产权,却并没有获得对这些钱币的所有权,因此拒绝了原告讲这些钱算作1957年收入的主张。

我们的教授在讲这个案子的时候,摇着头说:“其实原告把这笔钱报给IRS的时候,这场官司就已经输了”,

她环顾台下,咬着牙说道:

“你们之中有谁,或者听说过有谁,从IRS手里把交了的税要回来的?!”(这里指申报了却又要回来的,不是说一般意义上的"退税”)



(图中文字:要是建国先辈们还活着,IRS一定会找上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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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IRS这只铁公鸡,还有一件轶闻趣事:

04年,脱口秀主持人奥普拉在节目中为200多名家境不太理想的观众每人送出一辆小车,

结果很多人选择把车卖掉:他们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交个人所得税。

在一篇新闻报道中,作者给收到小车的观众提供了建议,顺便讽刺了一把一毛不拔的IRS:

“你可以交税把车开走,你可以卖了车交税,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要车。”

forbes.com/sites/kell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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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评论区朋友的解释,在这里补充说明一下:其实我也认为在适用法律上法院的论证并非不讲道理。这题问的是“感到不可思议”,而我也的确觉得...挺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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