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科大讯飞一副总裁跳槽到腾讯,被判赔偿科大讯飞 1200 万?什么是「竞业限制违约索赔」?

回答
最近科大讯飞一位副总裁跳槽去了腾讯,结果被科大讯飞告上法庭,法院判他赔偿科大讯飞1200万元。这事儿挺能说明一些职场上的规则和大家都在意的事情。

首先,我们得明白,在很多科技公司,尤其是像科大讯飞这样掌握核心技术和大量数据的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管,离职后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以及技术优势,通常会和关键岗位上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什么是“竞业限制违约索赔”呢?

简单来说,这就像一个“君子协定”,不过是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觉得你因为工作接触到了很多公司的“看家本领”,比如核心技术、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等,这些东西对公司来说是命根子。为了防止你离职后,把这些宝贵的东西带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做对原公司不利的事情,就跟你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你不允许去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或者自己创业做与原公司业务高度相似的事情。

当然,公司不能白白让你闲着。为了补偿你因为这个限制而失去的工作机会和收入,公司会按照协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或按年给你支付一笔补偿金。这笔钱,就是你遵守“不跟竞争对手抢生意”这个约定的“报酬”。

那么,为什么科大讯飞的这位副总裁会被判赔1200万呢?

很可能就是因为他违反了与科大讯飞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这位副总裁在科大讯飞工作期间,肯定接触到了公司在人工智能、语音识别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和战略信息。这种层级和岗位,本身就属于公司非常看重的“知密”人群。

当他离职后,选择加入的腾讯,在人工智能领域,尤其是在语音、内容理解等方面,无疑是科大讯飞的直接竞争对手。如果他跳槽后,立刻运用在科大讯飞获得的知识、技术或客户资源,去帮助腾讯开发类似的产品,或者去争取科大讯飞的客户,那么他就严重违背了当初的竞业限制协议。

科大讯飞之所以能要求巨额赔偿,是因为他们有证据证明,这位副总裁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多方面的:

技术泄露和流失: 竞争对手可能通过他获取了科大讯飞在算法、模型、技术路线图等方面的信息,从而加速了自身的研发进程,削弱了科大讯飞的领先优势。
客户流失: 如果他在科大讯飞任职期间积累了客户资源,离职后带走客户,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去争夺客户,那对公司的营收就是直接打击。
商业秘密的侵犯: 很多在公司高层才知道的商业决策、市场分析、战略规划,一旦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其破坏力是巨大的。

在法律上,一旦确认存在竞业限制协议,并且被限制方(也就是这位副总裁)违反了协议,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金额,往往是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1200万这个数字,虽然看起来不小,但对于一家大型科技公司来说,如果其核心竞争力受到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失远不止于此。所以,这个赔偿额度,既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

这件事情也提醒了我们,在职场上,尤其是身居要职的朋友们,在跳槽时一定要仔细审阅自己签署过的所有协议,特别是竞业限制协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因为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麻烦。同时,对于公司来说,合理且有吸引力的竞业限制补偿,也是留住核心人才、保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这1200万的判决,无疑是在给职场上的“跳槽规矩”加了一道更重的砝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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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级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确实罕见。

联想常程入职小米,法院判决的违约金为525万。

科大讯飞这个案子直接拉高了高管竞业限制违约金的上限。

个人认为,这个判决以后会影响极大。

以后被收购公司的创始人,在套现离职后,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很难再从事类似业务,否则这千万级别的违约金足以倾家荡产。

一、先看看本案事实部分:

科大讯飞首先是3604.5万元收购了该高管在枫享公司的股份。

科大讯飞还以年薪50万元聘任陆昀担任科大讯飞新课堂业务副总经理及枫享公司经理。收购过程中,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补充协议》,始终将陆昀及其他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为股权转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9年11月15日,陆昀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并于次月入职腾讯。

科大讯飞发现后,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高达2640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违约金为1200万。

二、二审改判希望较小:

1.在一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入职腾讯是否构成违法了竞业限制。

虽然高管主张竞业限制范围约定较窄,但是双方最终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不得担任竞争业务公司的职员,其中包括了腾讯。

白纸黑字,除非科大讯飞对协议进行了造假,否则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是应当生效

还是印证那句话,签字前得认真阅读啊。

2.关于违约金,协议约定金额实际为2604.1万元。这个约定金额确实高,法院酌定1200万元的金额也很高,二审如果改判,可能会酌情对违约金再降低。

关于2640万余元的违约金,科大讯飞和该高管是有约定在先的。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则返还全部股权转让款。

不得不说,这个违约金约定确实有点高了,缺乏合理性。

一审法院最终酌定1200万元,是以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的。

依据不足,原则来凑。

个人认为,二审时应该紧抓违约金过高这个点来打。

如果公司实际并无损失,且跳槽前后无业务利益冲突,则1200万的违约金是有点高的。

最后,再补一个知识点。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应当在离职后每月支付,但是实践中,很多企业把股权以及限制性股权作为竞业限制的对价。

在实际的很多判例中,对于竞业限制补偿,并非一定要在离职后支付,在职期间的股票期权等明显高于竞业限制补偿的奖励协议,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整体框架是已经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不因离职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而无效。

再说说科大讯飞,科大讯飞在合肥是明星企业,有点杀鸡儆猴的意思。

再次提醒,各位真的要极其重视法务及律师的重要性啊。

这么重要的协议,在签字前还是要找律师过目下。

闭着眼睛签字,是对自己的极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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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与敌人明打,不欲受同人暗算。

大胆揣测,这是不是陆老板跳槽的原因

(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吃瓜群众心态)

目录

1(题外话)-我们都是陆昀;

2(题外话)-借梁实秋先生的话谈谈陆昀此次遭遇:不知道陆昀老板是否用同样的办法“算计”过合作伙伴、员工……

3(案件走向预测)

4(法律技术上的看法)-评论陆老板的抗辩意见;应由谁对科大讯飞的损失举证。


---1(题外话)-我们都是陆昀

“契约精神确实很重要,但我们需要考虑一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地位。对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是陆老板以一人之力对抗科大讯飞的集体智慧。”

对于我们而言,陆老板是资本家,是老板。但陆老板对科大讯飞而言,陆老板也是深深的无力。

给大家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1、你去买房子的时候,对于房开商提供的条款,你可以修改吗?

2、你下载WX等app的时候,对于app弹出来的N多条款,你有可以提修改意见吗?

看看一些微博好友的经历吧




--2(题外话)-借梁实秋先生的话谈谈陆昀此次遭遇:不知道陆昀老板是否用同样的办法“算计”过合作伙伴、员工……

所谓‘正当的生活斗争手段。一个无产者假如他是有出息的,只消辛辛苦苦诚诚实实的工作一生!多少必定可以得到相当的资产。那末,这样一来,资本家更能够安稳的加紧其榨取的手段,天下便太平。(梁实秋《文学是有阶级性的吧?》)

大凡做走狗的都是想讨主子的欢心因而得到一点恩惠”(梁实秋,一九二九年十一月《新月》第二卷第九期,《“资本家的走狗”》一文。)

没别的目的,只是想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也许也有人想讨陆昀老板的欢心,这样“设计”过他人,只是如今,为了讨其他人的欢心,陆昀大老板也被“设计”了。


--3(本案最终走向)--------------

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这个案子,二审、再审,惊天逆转,也未可知。

还记得最高院裁判的汽车消费欺诈第一案吗?

贵州高院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商返还原告杨代宝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432万,并赔偿1650万,合计2082万,但是最高院改判为,只赔偿原告11万。2082万改判为11万。一二审诉讼费超过30万。原告打了2年官司,律师费估计不少。

即使是省高院的案子,也会惊天逆转。更别谈合肥中院的判决书了。



就本案而言,技术性极强,抛砖引玉,在不掌握案件全貌的情况下,粗浅谈谈体会。

--4(法律技术上的看法)

【4-1.针对《补充协议四》,评论陆老板的抗辩意见。】

《投资合作协议》及四份相关《补充协议》等。其中有条款约定:创始人团队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担任有竞争业务公司或组织的顾问或职员;竞业限制的实体包括腾讯公司等……
对于科大讯飞提交的证据,陆昀质证时提出:
第一,原告提及的腾讯公司相关经营业务与科大讯飞存在重叠属于正常现象,若按照原告的解读,他离职后将无法进入任何一家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这显然违背双方签订“竞业条款”的原意,更过分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与生存的权利

这个辩称是有点道理的,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也不是不可能的(有空补充案例)。

第二,对科大讯飞提交的《补充协议(四)》的真实性不认同。他说,该协议签字页页眉与正文页眉明显不一致,由此推断出原告替换了正文部分,且在此之前,陆昀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中,从未提出过高达2640万元的违约责任。

第一,关于磋商过程的举证和辩解就有点小儿科了,也是大公司的负责人,拿沟通、谈判过程说事儿。最后没有落在纸面上,有啥用?最后还是以白纸黑字签字的合同为准。

第二,对于《补充协议四》的真实性不认可,提供你自己那一份供比对不就行了吗?

【4-2.应由谁对科大讯飞的损失举证?】

一审法院认定陆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陆昀入职腾讯未给科大讯飞造成损失”。

陆昀上诉还提到,他入职新公司后,科大讯飞所谓的“竞争业务”相关的订单量不降反增、现有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包含竞争业务的整体教育板块业务也在持续增长,一审法院却认定上述举证无法证明“陆昀入职腾讯未给科大讯飞造成损失”。科大讯飞主张的2640万元违约金与陆昀第二次转让的股权价款相当,本就过分高出合理限度,一审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础。

这可能需要讨论一下吧?

谁主张谁举证。因为陆昀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给科大讯飞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这不是科大讯飞的举证责任吗?

《民诉法解释》90条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条文】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其中一个特征是填补性。即通过赔偿损失,由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填补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有损失后果,即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是损失的原因,损失是违约行为的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

湖北省高院在“湖北源丰化工有限公司、柳文发竞业限制纠纷”[(2017)鄂民申2782号]一案中认为
第一,源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柳文发违约受到的损失情况,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柳文发违反竟业限制条款获得的利益。第二,根据源丰公司与柳文发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定,源丰公司每年付给保密津贴4万元,如柳文发违反协议,不仅20万元承诺金归源丰公司所有,还需另行支付源丰公司违约金500万元,保密津贴与违约金相比,数额相差很大,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故原判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鉴于源丰公司与柳文发约定的违约金与补偿金的数额相差巨大,源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柳文发因违约给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形,将违约金调整为15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所以,科大讯飞对于竟业限制条款给予补偿了吗?对其损失又是否尽到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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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大都是律师在回答,我以一个签过竞业协议的身份来说两句哈。


第一,竞业协议不超过两年。

第二,竞业协议签了,原单位是要每个月给补偿的。


我去年离职的时候,因为身份特殊,也要签竞业协议,不签的话,不给我办理离职证明。而没有离职证明,在入职和转移社保方面都会有影响,不得已,我就签了。


但是现在有一个特别烦人的问题,竞业协议扩大化了!也就是说很多公司逼着本不接触核心利益的外围员工、普通员工签!这就让人很头疼了。

结合我的个人经历,可以给不得不签竞业协议的人一点建议:

一,尽量磨一磨,商量一下。这招不太好使,但不妨一试。

二,签了协议三个月后,依然没有收到公司任何的补偿费,邮件或者传真通知原单位补齐补偿费用,并且告知,如果不补齐费用,协议将作废,自己将不再遵守竞业协议条款。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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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能要相关部门先理清一个前提:《竞协议》的业,指的是行业?还是企业?

如果是竞争性行业,那我觉得这高管不违约。

如果是竞争性企业,那说真的,和稍微大一点的互联网公司签了的话,基本上等价于失业两年。而仅仅支付30%的在职薪资,就很耍流氓了。


所以,无论是之前拼多多的竞业协议,还是这次的事件,我都觉得这个是立法时就对员工有极大恶意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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