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很多创始人要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自己的公司呢?

回答
好的,我们来聊聊为什么很多创始人会选择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自己的公司。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就能解释透彻的问题,它背后涉及到很多商业、法律和税务层面的考量,而且具体的做法也会根据创始人个人的情况、公司所处的阶段以及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而有很大不同。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把一个创业项目做起来了,从最初的一个想法变成了一个有营收、有员工、有前景的公司。这时候,你作为创始人,通常是公司最大的股东,也是最关键的人物。但随着公司发展,你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更灵活、更安全、更有效的方式来管理你的财富和股权。而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就像是给你的个人财富和公司股权加了一层“包装”,或者说搭建了一个更稳固的“中转站”。

最直接的原因:风险隔离和资产保护

这是最核心的考量之一。你的创始公司(姑且称之为“运营公司”)是直接面对市场风险的。比如,如果运营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或者重大的法律纠纷而破产清算,那么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你个人的股权,都有可能被用来偿还债务。

这时候,如果你有一个专门的“持股公司”(我们姑且称之为“控股公司”或者“平台公司”),并且这个控股公司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那么在某些情况下,控股公司的资产是可以和运营公司的风险相隔离的。也就是说,如果运营公司出了问题,控股公司持有的股权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控股公司名下的其他资产,比如其他投资、房产、现金等,理论上是不会被直接卷入运营公司的债务危机中的。

这就像你开了一家餐厅,生意很好,但你也有其他房产。你不会把所有房产都登记在餐厅名下吧?你会把餐厅注册成一家独立的有限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和债务都限制在这家公司里。控股公司持股,就是把股权这个重要的“资产”也从你的个人名下转移到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中,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风险隔离的效果。

第二层原因:税务筹划和节税优势

这一点非常关键,也是很多人选择这种结构的原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公司利润、股息分配以及资本利得的税收政策差异很大。

股息税: 如果运营公司盈利了,想要把利润分给创始人(作为个人股东),通常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股息税。而如果控股公司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并且这个控股公司位于一个税收优惠的地区(比如某些低税率国家或地区),那么从运营公司获得的利润在控股公司层面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之后,当控股公司将利润再分配给创始人时,可以根据具体的税收协定和当地法规,可能实现更低的整体税负。
资本利得税: 当创始人未来出售控股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出售运营公司股权时,涉及到的资本利得税也是一个重要考量。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可能可以利用一些税收递延或者优惠政策,来降低出售时的税负。
集团内部的税务安排: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可能会出现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进行资金往来、提供服务等情况。通过一个统一的控股公司架构,可以更方便地进行内部的税务规划,比如成本分摊、知识产权授权等,以优化整体的税收负担。

第三层原因:股权融资和后续交易的灵活性

随着公司发展,特别是准备进行股权融资(比如引入VC、PE)或者未来有IPO、并购等计划时,一个清晰、规范的股权结构至关重要。

融资便利: 投资者在投资一家公司时,会仔细审查其股权结构。如果创始人直接持有大量股权,可能会给融资过程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复杂性。通过一个控股公司来持有股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集中的持股实体,方便管理和沟通。而且,控股公司本身也可以是投资者的交易对象,而不是直接与大量的个人股东打交道。
IPO或并购: 在IPO过程中,监管机构会要求股权结构清晰、透明,并且符合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通过控股公司来梳理股权,可以帮助公司在上市前完成股权架构的优化和合规化。在并购交易中,买方通常更倾向于与一个控股实体进行谈判,而不是与分散的个人股东进行复杂的股权置换或回购。
股权激励: 公司可能会向员工或核心团队发放股权激励。通过控股公司来管理这些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更集中地管理和分配股权,同时也能更好地控制整体的股权稀释情况。

第四层原因: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

对于很多成功的创始人来说,公司股权只是他们财富的一部分。他们可能还有其他的投资,比如房地产、债券、其他公司的股权等等。

资产整合: 将公司的股权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可以方便地将公司股权与其他个人资产进行整合管理。控股公司可以作为一个家族信托或者控股集团的载体,更有效地进行资产的配置、传承和管理。
分散投资: 创始人可以将控股公司发展成一个投资平台,利用公司账户进行其他的投资,从而实现财富的多元化配置,降低单一资产的风险。
遗产规划: 当创始人考虑财富传承时,通过控股公司持有股权会比直接持有所能提供的选项更灵活。例如,可以将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礼物或遗嘱的一部分进行转移,并且在税收和法律方面有更多的可操作空间。

举个更具体的例子:

假设张总创办了一家科技公司,公司发展得不错,他个人持有公司90%的股份。公司盈利后,他想把一部分利润作为自己的收入,同时也为公司未来的融资和可能被收购做准备。

他可能会成立一个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然后将他在科技公司中的股份转移到这个BVI公司名下。

风险隔离: BVI公司与张总个人账户里的钱分开,也与科技公司的经营风险隔离。
税务: 如果BVI公司所在的地区对股息收入或资本利得征税较低,那么从科技公司获得的利润在BVI公司层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且,如果科技公司未来被收购,买家可能是通过收购BVI公司来实现并购,这在税务上可能比直接收购张总个人持有的股份更具优势。
融资: 当VC公司来投资时,他们可能更愿意直接向BVI公司投资,而不是与张总个人进行复杂的尽职调查和协议签署。
财富管理: 张总可以将从科技公司获得的利润通过BVI公司投资到其他项目或资产中,实现资产的多元化。

需要注意的点:

当然,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并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没有成本和风险的。

合规性和复杂性: 设立和管理控股公司需要遵守当地和国际的法律法规,这会增加管理成本和复杂度。如果架构不合理,反而可能带来额外的税负或法律风险。
税收透明度: 随着全球反避税的加强,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等行为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操作成本: 设立公司、年度审计、申报、法律咨询等都会产生费用。
经济实质: 很多国家现在要求控股公司必须有“经济实质”,即不能仅仅是一个空壳公司,否则其税务优势可能会被否认。

总结来说, 创始人用另一个公司来持股自己的公司,就像是为自己的核心资产(公司股权)构建了一个更专业、更安全、更灵活的管理和运营平台。这背后是创始人对于风险规避、税务优化、融资便利以及长期财富管理的一种深思熟虑的战略选择。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省钱”方法,而是一种更系统化的商业运作和财富管理思维的体现。

希望这样讲能让你更清楚地理解其中的逻辑和原因。这背后牵涉的细节非常多,具体的实现方式需要根据创始人的具体情况和目标,咨询专业的法律、税务和金融顾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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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核心原因上面的答案解释的不清楚:这样可以增加投票权。

比如我拿公司A的51%的股票,然后公司A用所有资本控股公司B的51%股票,那么我的资本只占B的总资本的25%多一点,但是我却可以通过公司A完全控制公司B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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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我来回答下你的问题。通过直接持股的公司控制其他公司,这么做的主要有如下四个原因:

  • 一、实现节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自然人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而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向A公司分红时可以免税,自然人可以将资金留在A公司,通过A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实现节税的效果。

如下图所示:

  • 二、通过较少的资金控制公司,实现杠杆效果

一般情形下,股东要想绝对控制公司,要持股2/3(67%)以上。

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自然人需要出资67万才能实现控股。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注册资本67万)控股A1公司(注册资本100万),A公司需要出资67万控股A1公司,而自然人只需要出资45万(67万×67%)控股A公司,就能实现通过A公司控股A1公司的效果。继续通过多层嵌套,还能节约更多资金。(注:为了贴合楼主问题,自然人和A公司之间还可以再加一层自然人出资45万100%持股的公司,以便于理解)

如下图所示:

  • 三、隔离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的人格独立原则,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一般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清算存在过错等特殊情形下,股东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仅仅是在出资范围内。

同样,我们做如下设例:

(1)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涵盖自然人与A1公司。

(2)如果自然人通过直接持股的A公司持股A1公司,A1公司的债权人有可能在特殊情形下突破A1公司,直接请求A公司承担责任,但一般不可能再请求自然人承担责任。因此,风险环节只涵盖A公司和A1公司。

如下图所示:

  • 四、便于集团化管理

对于多元化经营企业,每种业务形态一般都需要单独成立公司进行运营。作为创始人的自然人,不可能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这会消耗大量精力。这就需要成立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组建管理团队对每家业务公司进行管理。创始人只需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集团公司层面,通过集团公司就可以掌握每家业务公司的运营情况,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统筹资源和思考公司整体战略。

如下图所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问题,可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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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8: 昨天写答案时太过匆忙,很多地方并不严谨。今天一登陆发现收到很多赞同,心不自安。因此作出修改。

提供几个角度供参考,欢迎各位探(da3)讨(lian3):

  1. 税务筹划。
    <2014.3.18修改> 关于税务筹划部分,首先请参考下方匿名用户的答案——离岸公司税务筹划最重要的部分在于低/无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认同的话,请为楼下匿名用户的答案点赞同 :D </2014.3.18修改>
    一个须注意的点是,按照中国税法(注:此处仅考虑中国籍的公司创始人),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一些国家的税法,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多的税前抵扣项目;中国几乎没有可用的个人所得税抵扣项——以魔都为例子,正规缴纳所有社保、税款情况下,每月工资20k产生2k左右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际可支配收入15k多。甲有房无贷,每月工资吃喝玩乐而已,可支配收入15k,税金是2k;乙每月房贷14.9k,可支配收入1k,税金还是2k。
    相较之下,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具体税法规定)从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从税务筹划角度,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包括离岸地税法、双边税收协定等)无疑比个人所得税大出很多。
    因此,若通过持股公司拥有上市公司股票,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股息红利、证券转让等),首先进入持股公司,这时并不能算作个人”取得收入“,也就暂时不产生个人所得税。
    (注:目前中国税务机关似乎还没有执行”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因此上述筹划空间还存在;如果税务征收操作发生变化,会对很多境外持股结构产生影响)。
  2. 资金筹划。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经过这么多年的变化,已经较改革开放初期有了很大进步,但实际上,涉及到个人境外收入方面,执行还是非常麻烦。通过境外持股公司,可以将一部分收入留存境外,未来有其他用途时(比如子女在国外读书,或者在海外其他投资)可以直接使用。
  3. 控制权保护与风险隔离。基于公司的”有限责任“特点,风险隔离应该不用多说。
    另外,许多离岸地法律给予离岸公司董事很大职权,比如BVI等允许通过章程规定等方式,使得BVI公司董事极难更换,同时董事具有很大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可以借此保障对企业的控制权。
    <2014.3.18修改> 这一部分可进一步参考 @Ying Ye 的答案。另就第4点补充,很多founder也很喜欢这样的设计——既照顾了各位兄弟元老,同时借持股公司载体归拢投票权,一举两得。Again, 如果认同,还请为她的答案点赞同:D </2014.3.18修改>
    ps. 对于很多离岸公司来说,董事有时拥有比股东更大的决策权限,这一点在相关交易中还是要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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