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刘强东最终被定罪,而拒不赴美,中国/美国警方有何司法途径使之受刑?

回答
如果刘强东最终被定罪但拒绝赴美,中国和美国警方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方面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和实践上的挑战。以下是两国可能采取的司法途径以及其中涉及的详细步骤和复杂性:

一、 美国可以采取的司法途径(以引渡为核心)

美国司法部门最直接的途径是寻求引渡刘强东。然而,这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且面临巨大的障碍。

1. 启动引渡程序:
起诉与定罪: 首先,美国司法部门需要在刘强东被指控的州(例如,如果发生在明尼苏达州,则由明尼苏达州的地方检察官提起诉讼)对其进行起诉,并最终在审判中定罪。这通常意味着需要提交证据、传唤证人,并在法庭上证明其犯罪事实。
发出逮捕令: 一旦定罪,法院会发出逮捕令。由于刘强东不在美国境内,该逮捕令将是针对其在美国境外的逮捕。
提出引渡请求: 美国联邦司法部将代表美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交正式的引渡请求。

2. 引渡程序中的关键要素与障碍:
引渡条约: 美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一份《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但不存在专门的引渡条约。中美在引渡问题上是依据该协定进行合作的,协定中包含关于引渡的条款。然而,该协定主要侧重于司法协助,包括证据收集、信息交流等,在引渡方面不如专门的引渡条约那么直接和全面。
政治考量: 引渡请求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和外交意愿。中国是否会同意引渡,以及美国是否能成功提出有说服力的请求,都受到双边关系的影响。
属地管辖权与人身拘禁: 引渡的核心是将被引渡人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接受审判或执行刑罚。如果刘强东被定罪,且未在中国境内被拘留,美国就无法通过常规引渡程序将其强制送往美国。
刑事司法协助: 在缺乏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美国可能会尝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来达成类似目的,例如请求中国协助调查、取证,甚至是在中国境内对刘强东进行审判(但这几乎不可能,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司法主权和法律体系)。
美国法院的审判: 如果刘强东被指控的罪名在美国法律下成立,美国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但即便缺席审判定罪,也需要法律依据和国际法原则来执行。
财产冻结与民事追偿: 美国可以尝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刘强东在美国的资产进行冻结,以追偿损失。但这与刑事定罪和服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 中国可以采取的司法途径(基于中国法律)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如果刘强东是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被指控犯罪,中国警方和司法机关将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处理。

1. 中国司法机关的处理流程:
立案侦查: 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生针对刘强东的犯罪行为,或者中国收到了美国关于其在中国境内犯罪的证据,中国公安机关会根据中国法律进行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判: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凿,会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中国法院进行审判。
定罪量刑: 根据中国刑法,如果刘强东被判有罪,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量刑,可能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

2. 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实际情况与挑战:
管辖权冲突: 美国司法机关的定罪对中国司法机关的管辖权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中国拥有独立的司法主权,会根据自己的法律和证据链来处理发生在中国的事件或涉及中国公民的事件。
对美国定罪的承认: 中国通常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的缺席判决(尤其是在没有司法互助协议的情况下)。即使美国定罪,中国司法机关也需要自己独立地进行调查和审判,以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在中国境内发生以及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定罪标准。
“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区分:
属地管辖: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当然拥有管辖权。
属人管辖: 根据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但根据刑法应受处罚的,也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例如,如果犯罪行为在中国领域外发生,但损害了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或者犯罪人是中国公民。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적용: 如果刘强东在中国境内已被审判并作出判决,那么依据“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原则,中国司法机关通常不会就同一事实再次进行审判。反之,如果中国未审判,美国审判的效力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何被考虑,则较为复杂。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 中国和美国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提供、证人的作证协助等方面。中国不负责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不对中国公民执行外国的刑罚。

三、 使其受刑的有限途径与困难

综合来看,如果刘强东被美国定罪但拒不赴美,并且在中国境内,要使他“受刑”将极其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引渡障碍巨大: 由于两国在引渡问题上的分歧、缺乏专门引渡条约以及政治因素,美国成功引渡刘强东的可能性极低。
2. 中国独立司法主权: 中国不会因为美国的定罪就自动将刘强东送往美国服刑,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执行美国的刑罚。中国会依据自身法律和程序进行独立审判。
3. 双重犯罪原则(在引渡和司法协助中是重要考量): 即使有引渡或司法协助的意愿,犯罪行为必须在两国法律中都被视为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并且刑罚不得为政治性罪名。
4. 可能的间接影响:
国际声誉和商业限制: 被美国定罪可能对刘强东的国际声誉和商业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其在参与跨国业务时受到限制或审查。
旅行限制: 如果美国发出有效逮捕令,刘强东在尝试进入美国时将立即被逮捕。理论上,美国也可能与其他国家协调,尝试限制其国际旅行,但这同样需要高度的外交合作和法律基础。
资产冻结与追缴(民事层面): 美国可能通过民事诉讼冻结或追缴刘强东在美国的资产,以弥补受害者损失,但这并非刑事服刑。

总结:

如果刘强东最终被美国定罪但拒绝赴美,且他在中国境内,那么要使他“受刑”的司法途径非常有限且困难重重。

美国方面: 主要依赖引渡,但成功率极低。美国可能会尝试通过其他刑事司法协助途径来获取证据或进行合作调查,但无法强制中国执行其刑罚。
中国方面: 中国将依据自身法律对发生在中国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审判。如果中国认为有必要,会启动自己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中国不会因为美国定罪而直接判刑或将刘强东送往美国。

在实践中,国家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受制于法律条约、国家主权和政治意愿等多重因素。对于像刘强东这样的高知名度公民,如果发生跨境刑事案件,政治和外交考量往往会比纯粹的法律程序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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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个实体问题,而是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问题。因此,本文并不对事件本身作有罪或无罪作出任何猜测或结论。

任何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都是“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所以并不存在“刘强东最终被定罪,而拒不赴美”这个前提。因为如果他被定罪,那意味着他的人身一定在美国的法庭之上接受审判,只要他没学会孙悟空的瞬间移动,也不打算暴力抗法或者大喊“警察打人”,审判后使之受刑当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他拒不赴美,则他未经审判,不可能被定罪,更谈不上执行刑罚。

因此,问题要修订成:如果刘拒不赴美,是否还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是可以。但只能由我国司法来追究。

1、本国公民不可引渡,因此我国绝对不会主动把人交出去给美国审判。有人已经贴了相关法律条文。

这涉及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是绝对不能让步的,比如日本不肯把陈世锋交给我国审判也是同样的道理。

2、我国有管辖权。

刑法的管辖包括属人管辖,即对于本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这个就好办了,美国因为人不到案,不可能审判;但既然人在我国境内,那自然是可以对之进行审判的。

3、我国的司法如何启动

首先要解决的是哪个地方的司法系统有管辖权。

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都是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偶尔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是涉外刑事案件,并不存在亨内平县人民法院这个“犯罪地法院”,它的司法管辖地有三种可能:

  • 刘入境地(懒得去八他9月2号回国第一站是哪里了)
  • 刘离境前居住地(通常是户籍地江苏某县,但也有可能是常住地)
  • 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不知道被害人信息,也同样懒得去八)

三选一,那么问题就来了。大家都知道,凡是有多个单位可以管的事,最后一定没有哪个单位肯主动出面去管。

虽然说刑事案件只要“发现”即可立案,但是这三个选择中,应该没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会去“主动”立案,因此要启动司法程序,更大的可能是公安部主动指定其中某地的公安管辖,较小的可能,是被害人自己回国从中挑一个地方报案。

当然也有一种更小的可能,是美国通过外交途径直接把案件移过来,但这就上升到严肃的外交事件了,不再仅仅是一宗涉外刑事案件,所以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谁让他们有个一切皆有可能的总统呢

4、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剩下的就是证据问题了

性侵犯罪的证据,主要包括:

  • 被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
  • 现场勘查、提取物证及痕迹
  • 现场遗留体液、生物成分等内容的DNA鉴定
  • 现场痕迹可能涉及的指纹鉴定
  • 被害人的身体损伤情况及伤情鉴定
  • 涉及药物成分的检验(可能性较小)

这其中,前三项都是可再生证据,可能外国的证人要到中国来作证有些麻烦,但这个问题应该也不大;而后面那些第一手的客观证据,是不可再生的,一旦时过境迁,就不可能重复了。

这就涉及中美的司法协作问题,具体规定是这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两国约定的协助范围是:

二、协助应包括:
(一)送达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或证据物品的原件、经证明的副本或影印件;
(四)获取并提供鉴定结论;
(五)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
(六)查找或辨别人员;
(七)执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证据的请求;
(八)在没收程序中提供协助;
(九)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协助调查;以及
(十)不违背被请求方境内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这个约定的范围,基本上包含了一个刑事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内容,只不过涉外案件,证据的交换、审查等都比较慢而已。

另外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也有涉及涉外证据的审查问题:

第四百零五条 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司法是可以通过司法协作取得该案的相关证据,并因此具备了审判该宗案件的必要基础:被告人在案,有一定的证据。

而这些证据是否因两国在取证程序上的不同规定而可能在我国属于非法证据,是否足以认定事实,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4、两国处罚结果的利弊选择

既然开始写了,就干脆一并提一下。小孩子才说对错,成年人只谈利弊。

我记得有比较客观的报道提及刘能够回国,是他向美国警方承诺了可以随叫随到。如果美国警方传唤他却不到案,不仅是将来的行踪可能受限,而且会对于个人的信用和名誉、商业信誉等造成严重损害,而这些间接的影响,恐怕比个人成立犯罪的损害更大,所以刘拒不赴美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这里也抛开这些间接的影响,只比较两国在司法审判中实际处罚上的区别。

  • 法定量刑幅度:30年以下(美国) VS. 3-10年(中国)

按准确的美国明州法律,科普|美国明尼苏达州法律对犯罪性行为定义及量刑,一级性侵罪的量刑是“30年以下”,它的下限应该是可以低到几个月,而不仅仅是12年。

网传的“最低12年”的量刑,我查过来源,应该是出自这张图片

我是在微博用户 pingwest品玩 的微博上找到这张图。然而这里说的是“可能的量刑建议12年”,而不是最低量刑,只是以讹传讹,在第X手口中就成了“最低刑”。

美国明州的一级性侵罪,对应我国的犯罪是强奸罪,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致人重伤、死亡、自杀,或轮奸等),我国强奸罪的法定量刑幅度是3-10年。

我不确定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量刑,也无法对“量刑建议12年”作出评价;但是如果是一般性的强奸犯罪(一次,无轮奸,未造成损害后果,没有累犯等量刑重判情节),我国的量刑通常是3-6年。


  • 能否缓刑:可能可以(美国) vs. 原则上不允许(中国)

光比较法定量刑幅度,看不出哪个更轻更重,还得看配套制度,比如缓刑。

美国的缓刑和减刑制度比我国要宽松,在上个世纪末更是到了“滥用缓刑”的程度;而相比之下,我国适用缓刑的情况非常少,哪怕是2010年之后那几年要求要加大缓刑的适用力度,这几年没了这个考核指标,缓刑适用率又减少了。

对于强奸犯罪,如上文的表格所列的,也仍然存在适用缓刑的可能;而我国对于强奸犯罪适用缓刑是非常少见的,因为它属于与抢劫、故意伤害等同类性质的暴力重罪,虽然没有国家层面的规定,但很多个省关于非监禁刑的适用规定中都提及,对于抢劫、强奸等暴力重罪,“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所以如果这个案件真的放到我国审判,避开对强奸罪不允许适用缓刑的司法管辖地域,或许也是需要考虑的辩护策略。


  • 诉辩交易:罪名和量刑都可交易(美国) vs. 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交易量刑(中国)

虽然那个表格中提及“可能量刑建议是12年”,但是别忘了美国有一项最为著名的制度:诉辩交易。

关于我国认罪认罚制度是什么样的,推荐看这两个回答:

如何看待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月姬魔夜的回答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5016

如何看待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知乎 zhihu.com/question/5016


简而言之,美国诉辩交易,既可以交易罪名,也可以交易量刑

所以哪怕“通常的量刑建议是12年”,也仍然可以争取到比这更低的量刑甚至是缓刑。

同样,尽管刘现在涉嫌的是一级性侵罪,也仍然可以在诉辩交易中换取更轻的犯罪,甚至是与性侵无关的犯罪如伤害罪、胁迫罪等。美国诉辩交易中最常见的情况之一,就是辩方接受一定的指控和量刑,并从而避开那些有损自己名誉的犯罪(典型就是性侵犯罪了)。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双方无法交易事实和罪名,法院有职责对事实和罪名作出全面、贴切的认定。这意味着如果性侵事实成立,那罪名就不可通过交易改变。

在这个制度中,唯一能交易的就是“辩方承认指控事实,换取控方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最轻的量刑建议”。而在强奸罪的范围之内,“最轻的量刑建议”就是3年,不可能比这更低。最多再建议适用缓刑。


  • 辩护制度的效果: 可能无罪(美国) vs. 基本不可能无罪(中国)

这有个前提,就是证据的充分程度足以认定犯罪。

我国的刑事案件,尤其是强奸之类的性侵犯罪,进入审判阶段后最终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可能性非常低,律师对于结果的影响,往往只在于量刑,而不在于罪与非罪。

但是在美国,律师辩护对于案件有罪还是无罪的影响很大,最著名的莫过于辛普森案了。当然,前提 是有钱。

所以,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除了诉辩交易之外的另外一个辩护方向,就是死磕到底。陪审团是必须要有的,非法证据排除也必须提,还有各种证人鉴定人出庭,钱就哗哗哗地流走了。


  • 舆论及案外因素的影响: 基本不影响(美国) vs. 有一定影响(中国)

美国司法的成熟,在于不管舆论怎么说,司法审判的过程通常不怎么搭理舆论。当然,政治因素会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也不像我国那么深。

而在我国,你们觉得舆论会往哪个方向发展呢?不要小看资本的力量啊。

而舆论之外的因素,更不要小看资本的力量啊。

总之,如果这个案件放在我国审判,我觉得在审判之前,结果就已经被注定了。



(写都写了,就发一篇公众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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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试图用自己浅薄的水平去挑战刘强东重金聘亲的私人律师给其制定的战术,虽然我不是一个精英主义者,但还是得承认在玩弄司法上。知乎里面的人100%都不是他们的对手。

首先要明白,在美国这种违背妇女意愿但没有涉及暴力伤害的性侵案,因为相关证据提取困难,本身流程就得走个2年以上,加上对面是超级大富豪。耗时只多不少。而这类性侵案件中关键证据都是有时效性的,而中美之间证据取证流程标准并不互通。强东基本不用担心自己在中国也会受到起诉。

加之强东强大的法务团队会利用自己圈内人脉时刻监控着案件动向,若是真的探出检方有充足证据能让强东入狱。强东必然是躲在中国拒不承认再买水军炒作美国迫害中国优秀资本家X贸易战阴谋。不要怀疑。现在中国互联网平台相信这套说辞的主大有人在。


在资本主义世界里,顶尖富豪真的可以为所欲为。

PS:对于你们说京东可能会被美国律师集体起诉这事。四五年时间内你敢保证强东不会运作私有化退市然后回归A股吗?还是贫穷限制了你们的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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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现在最担心的恐怕是因为这次事件失去对京东的控制权。按最近一次京东披露的股本结构,经过多轮融资和兼并后刘强东只剩15.5%的股权,但是拥有79%的投票权。一旦刘强东被定罪,即使他躲在中国,也极有可能触发某些条款失去超过股权比例5倍的投票权。对于控制欲极强的刘强东来说,这可能比让他去坐牢更难受。


类似事件可以参考当年的国美。黄光裕家族拥有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依然差点被贝恩资本和陈晓篡位。最后还是靠着掌握了3000多家未注入上市公司的门店才化险为安。相比之下刘强东的股权只有15.5%,核心业务基本都已上市。而且杜鹃可比奶茶能干的多,刘强东可没有一个能够替代自己出来主持大局的原配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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