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
@吴博石的邀请。
你问我姿辞不姿辞国际法,我当然是姿辞的。它现在是法律我们怎么能不姿辞法律啊?
说起国际法有没有用这个问题,首先还是在于我们对国际法有什么样的认识。大家可能看到很多国际新闻,发现某些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这种违反大多数又伴随着强权色彩,因此给很多人留下了“国际法没有用”这样的印象。但其实,这是一个“生还者错觉”,因为一般只有那些违反国际法的实例才值得被报道。当你出国旅游跨越边界检查,或者去购买外国软件,你不会意识到国际法的影响,但事实上这些成文和不成文的法律为人类的便利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当然,也偶尔是负面的。我记得有一本国际法教材上说,“国家总体上倾向于遵守国际法,只有在关涉本国重要利益时才违反之”,这话是聪明话。
为什么国际法能够有作用呢?我自己有一个不甚成熟的观点,愿意和大家分享一下。
国际关系本身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场域,因此国际关系的变动一定与人类社会的变动有关系。当然,其因果方向可能是双方面的。国际关系可能影响人类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其他方面也会影响国际政治。国际关系这个领域所关注的,首先是安全,特别是作为实体的国家的安全。
现代国际关系的主权国家体系,脱胎于中古欧洲的Corpus Christi, 即基督教世界。 在这个环境中,法律是具有神圣性的。国王、公爵和骑士们的行为,都受到这种具有神圣性的法的约束。这套法也奠定了这些人之间交往的规范。随着主权国家体系的建立,这些旧规范逐步被国家间社会转化适用。特别是这些国家本身大多数仍然都是基督教国家并以文明自居,严重的破坏这种规范,会被舆论所谴责,甚至可能在国内动摇国本。
当这套体系扩展到全世界,各国都基本上习惯了在其下的国际法内活动,因此也产生了路径依赖。当然,国际法规范也有所发展。因此,这些国家在开始就已经生存在一个社会内,而不是在一个完全丛林的体系下。这个社会内没有政府,但是大家有一定的管制秩序。这个管制秩序和权力结构相适应,最有权力的人(不管是硬权力还是软权力)一般拥有最高的地位,或者至少在某一个圈子内有最高的地位,也就有和其他大佬协商的资格。这个秩序是建立在国际法之上的,也是国际法本身的保障。与此同时,背后的人类文明社会则会对严重违背这种准则的做法有所反应,影响国际关系领域的活动。
国际法的存在,可以说大大便利了国家的行为。举个例子,似乎是15世纪吧,伦敦外交团有一个习惯,新使节到任,外交团全体要一同迎接以壮声势。但是法国和瑞典的使节就其优先权产生了冲突,导致他们的卫队在伦敦城外爆发了一场微型战争。(具体可参看《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后来,在维也纳会议上,各国制定了《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的章程》,这种关于优先权的争端才偃旗息鼓。各国对优先权的争端,是有政治目的(荣誉)的,而当这种目的弱化,不再成为核心利益,一个公平的章程就能解决他们的争端了。
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你说这些大国,这些大国领袖们会不会在乎国际法呢?其实是会的。至少,他们即使要推翻一个国家,甚至是兼并,恐怕也不敢公然将这里的人民当作奴隶了。这样说来,国际法虽然作用有限,但终归是有意义的。
先说观点,在日常国际外交新闻渲染报道下,普通人感观中,似乎国际事务里国际法相对弱势,丛林法则更为强势,然而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以下引述一本书中概括国际法功能的,很好的论述:
法律可以有不同的分类。首先,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和国内法(Municipal Law)之分,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包括国家与国际机构)之间的关系,他们的主要来源是条约。国家惯例,以及一些普遍受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国际法又可分为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及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管辖的范围包括主权、领土、领海、人权、国籍、难民等等,而国际私法则涉及不同种类的国际经贸活动和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有人认为,国际间只有政治角力而没有法律可言,这是一个比较偏激的观点。试想想,为什么飞机需要按照固定的航道飞行?为什么信件只要贴上一个邮票便可以穿州过省地送到远方朋友的手上?又或为什么你安坐家中便可收看透过人造卫星直接转播千里以外进行中的体育赛事?这些都是由国际法管辖的行为。诚然,在国际司法制度中,没有国际警察或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权利的司法机构来执行国际法,但国际关系千丝万缕,互相牵引,以致国际法在执行方面也远比一般人想像中更为复杂和有效。事实上,就正如国内法一样,各国遵从国际法的行为是远比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多。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成立了两个刑事审讯法庭,审讯在前南斯拉夫及非洲的卢旺达进行的“种族清洗”罪行,这又再一次燃起国际社会对成立国际刑法制度的希望,联合国后来更在1998年召开会议,正是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该罗马条约在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2008年已获一百零六个国家签署,并在海牙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讯像战争罪行、种族灭绝、干犯人道罪等违反国际法的严重罪行。
摘自《香港法概论》(第三版)第一章“法律制度”第二节“法律的分类”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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