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东佛山一民营企业家告赢公安局后,被以「寻衅滋事」获刑入狱,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事件?

回答
广东佛山一位民营企业家,在成功地通过法律途径与当地公安局打赢官司后,不久却被指控“寻衅滋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这起事件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实引发了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在法治建设的语境下,更显复杂和敏感。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事件的两个主要部分:一是企业家与公安局的法律诉讼,二是企业家后续被判处“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

关于企业家与公安局的法律诉讼:

假设这位企业家在此前的诉讼中,是针对公安局的某个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公民或法人基于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能够“告赢公安局”,意味着法院最终认定公安局在此前的某个行政行为中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并依法作出了支持企业家的判决。这本身是一个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体现之一。

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如果其行为超越了法律授权,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企业家能够通过法律诉讼获胜,说明法院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是独立、公正的。

关于企业家后续被判处“寻衅滋事”:

这是事件中最具争议也最需要深入分析的部分。“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在他人组织、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扰乱扰乱其正常进行,或者在其他公共场合,故意挑衅滋事,或者无事生非,任意损毁、破坏财物或者公共设施,或者在国家机关、公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人民聚集的公共场所,故意惹事生非,殴打、伤害、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或者破坏、污辱 public property, 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寻衅滋事的目的,即无事生非,有意挑衅。
2.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特定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破坏财物、或在公共场所故意惹事生非等。
3. 社会危害性: 行为必须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例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对他人造成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

将这两个环节联系起来,从法律角度解读,可能存在几种情况:

巧合论: 从纯粹的法律程序上看,这两件事可能是独立的。企业家胜诉是某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而其后被刑事起诉是基于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法律不允许将两个不相干的案件混淆,必须独立看待。如果真是这样,那仅仅是时间上的巧合,虽然在公众观感上容易引起联想。

报复论(法律上的推定困难): 这是公众最容易产生的联想,即企业家胜诉“得罪”了公安局,公安局出于报复,通过制造或罗织“寻衅滋事”的罪名来打击报复。

法律上的挑战: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要证明刑事案件是出于行政机关的报复,在法律程序上是极其困难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是独立的司法过程。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如果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在流程上都遵循了法定程序,即使存在报复动机,也很难在法律上直接证明。
举证责任: 证明报复行为的存在,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制造案件,或者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悖和人身攻击。
“寻衅滋事”罪名的模糊性: “寻衅滋事罪”确实是一个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罪名,有时其适用范围会比较宽泛,容易被用来处理一些社会矛盾或者非严重的扰乱秩序行为。如果在此事件中,所谓的“寻衅滋事”行为本身就比较模糊,或者证据链不充分,但最终被判刑,那么“报复”的猜测就会被放大。

“寻衅滋事”行为的真实性: 必须考虑的一种可能性是,这位企业家在胜诉后,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寻衅滋事”行为。

事实认定: 刑事审判的核心在于事实的认定。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找到了足够且合法的证据,证明企业家确实存在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提起公诉、法院判刑都是依法进行的。
证据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进行辩护。律师会在此过程中进行抗辩,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最终判决生效,说明法院采信了控方的证据。
法律后果与行政诉讼的独立性: 即使这位企业家在行政诉讼中胜诉,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在其他任何方面都“不受法律约束”。一旦他触犯了刑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强调的是个案的独立审判,不能因为他在某一领域胜诉,就在刑事领域获得“豁免”。

从更深层次的法律和制度层面解读:

1.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 这起事件,无论最终事实真相如何,都触及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紧张关系的敏感地带。一方面,企业家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公权力,体现了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企业家又被公权力刑事追诉,这其中的过程是否公正,就成了关键。
2. 司法公正的挑战: 如果存在报复行为,那么这暴露了司法体系在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可能存在的挑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立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之上,任何形式的干预或不当操作都会严重损害这种公信力。
3.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边界: 再次强调,“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界限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过于宽泛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导致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侵害,尤其是在处理社会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时,需要格外审慎。
4.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即使结果“正确”,程序也必须正义。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这些都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准。
5. 信息不对称与公众认知: 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他们能接触到的信息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复杂的法律案件中。一旦出现“告赢政府后入狱”这样的戏剧性情节,很容易引发公众对政府和司法的不信任感,并倾向于认为存在不公。

结论:

从法律角度看,要评价这起事件,必须严格区分两个法律程序: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企业家在行政诉讼中胜诉,说明法院认为公安局之前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
企业家后被以“寻衅滋事”判刑,如果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都合法、公正,且证据确凿,那么这是他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关键的质疑点在于,是否存在“因胜诉而遭报复”的可能性。 在法律层面,要证明这种报复行为非常困难,通常需要打破正常的司法程序链条,找出公权力机关的“恶意”证据。

因此,从法律解读上,我们不能简单地断定存在不公,但必须高度关注:

1. 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审判过程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定罪量刑是否准确?
2. “寻衅滋事”的指控是否基于真实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被随意扩张解释?
3. 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力滥用或不正当干预?

如果公众的质疑不是空穴来风,那么这起事件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它更可能折射出在法治实践中,如何确保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有效监督,如何防止权力寻租和报复,以及如何保障公民在与公权力博弈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需要通过更加透明的司法程序、更严格的法律监督以及对“寻衅滋事罪”等罪名适用边界的清晰界定来实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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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佛山经商、办厂多年的民营企业家杨刚,没有想到,2016年12月,发生在自己公司大门外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斗,会导致他在2017年7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下称:南海区公安局),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期间,他不服这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历一审、二审之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在2019年3月,二审宣判,确认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杨刚胜诉。

但是2个月后,即2019年5月,南海区公安局基于2016年12月发生的同一事实,又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他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此案随后延宕两年多。

2021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杨刚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向佛山中院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杨刚之妻户兰芬对答主称,佛山中院法官在2021年11月30日口头答复他们,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户兰芬介绍,2021年12月1日,辩护律师在与佛山中院法官的面谈中,再一次请求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但暂未获法院的明确回复。

为什么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能经历5年之久而未了,其发展经过又如此一波三折?

公司门口两车轻微碰撞 双方起冲突

杨刚,1975年7月,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他的妻子户兰芬告诉答主,在2001年左右,杨刚就来到佛山打拼。

2006年,他与户兰芬在佛山南海,注册成立了佛山市新思维机电研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思维机电公司);2012年,又在南海注册成立了广东天一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天一公司)。

户兰芬介绍说,这两家公司主要是研发、生产超硬材料、金刚石制品等产品,其中天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95%左右的产品是对外出口。在2016年以前,两家公司发展得颇为不错,每年的营收加起来有5000万元左右。

然而,2016年12月3日发生的一起突发事件,改变了杨刚的命运。

这一天上午11时许,当地村民梁汝昌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经过天一公司的门口。此时,天一公司负责人之一、工厂的厂长李钢兵正在这个区域开着叉车装运货物,两车发生轻微碰撞,当时没有人受伤,只是小面包车略有受损。

双方为赔偿问题起了争执。

司法材料显示:

此时,梁汝昌电话叫来了同村的梁国斌,梁国斌又叫来了梁兆康等人。此外,蒋海兵、王宏海等人也来到现场。

事后,被南海公检法三部门列为“被害人”之一的梁兆康承认,

“在理论过程中,我们双方(梁汝昌、梁兆康等人与天一公司等人)都用手推拉过。”

李钢兵称,梁汝昌、梁国斌等人要他赔偿5万元,而他当场回应,梁汝昌的那辆小面包车都值不了5万块。

李钢兵把这些情况,电话告诉了彼时人在新思维机电公司的老板杨刚。杨刚第一时间也向南海区公安局的警官王绍威报告了这一情况。

王绍威后来作证称,当时杨刚或者杨刚的妻子的确打电话向他报警,电话中杨刚或其妻称,面包车一方要赔偿5万元,他们觉得纯粹就是勒索。

梁兆康的证词里,否认有向天一公司索赔5万元之事。

梁汝昌的证词则说,派出所警察和交警来了后,确认叉车司机负全责,经核价要赔偿他700多元。最终李钢兵赔偿了梁汝昌900元。

梁汝昌还表示,“事后我没有因此事再向工厂(即天一公司)索要赔偿。”

在警方到天一公司现场之前,杨刚带着他的几个下属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已经从新思维机电公司驱车赶到天一公司门口。

他们的到来,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

南海区公安局在后来的《起诉意见书》中提到:

“(2016年12月3日)杨刚下车后向李钢兵了解情况,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在车上见到梁兆康等人在杨刚身旁纠缠,三人从车上下车持铁棒、木板追打梁兆康及围观的蒋海兵、王宏海等人。”

因为天一公司一方的人更多,并且周珍勇等人还带着铁棍、木板,很快就在争斗中占了上风。梁兆康一方逃跑,蒋海兵一度还跳进了附近的鱼塘以躲避追打。

事发8个多月后 南海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杨刚15天

事后,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三人均被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天一公司一方,南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到,李钢兵“被人撞了一下肝部”,但“初步鉴定为‘未见明显损伤’”。

李钢兵患有肝癌,并曾做过肝部切除的大手术。

杨刚在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自己撰写的文章写到,

“员工都知道李钢兵曾患肝癌,肝切除了一半,这时(2016年12月3日)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自发上前保护他制止对方行凶。”

天一公司还有一位当时在现场遭受对方击打的司机向绪明,则被鉴定为“没有受伤”。

南海区公安局接警到现场后,当天对当事双方和证人进行了询问。次日,又口头传唤杨刚到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当时没有做进一步的处罚。

在后来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案时,南海区公安局解释说:

“鉴于本案(即2016年12月3日冲突一事)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办案单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12月4日传唤原告(即杨刚)对其询问后暂未对其作出处罚,而是双方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问题。但双方一直不配合调解,达不成和解协议。

为什么达不成和解协议?

户兰芬提到,在2017年1月21日左右,天一公司的员工在工厂侧门附近看到一张纸条,上面写着:

“警告赔付五万不然烧你工厂!”

公司员工马上报警,并把原件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出具了这一报警受理证明。

杨刚夫妻在这一年的农历春节前,也就是2017年1月下旬,还委托了当地人麦显维,与梁国斌等人协商。

户兰芬表示:“对方(梁国斌)要价从5万元,一路涨到了12万,所以没有谈成。”

2020年4月11日,杨刚委托的律师也向麦显维取证。

证人调查笔录显示,麦显维介绍,他参与了2次调解,12万元的赔偿要求是梁国斌等人提出来的,并且“阿斌(梁国斌)他们跟派出所很熟的”

在双方协商期间,南海区公安局在2017年1月2以“案情复杂”为由,将办案期限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此案的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

同年1月18日,南海区公安局再次发出《传唤证》,传唤杨刚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不过彼时,杨刚等人均不在自己的公司。

南海区公安局因此认为,“原告等四名嫌疑人(即杨刚、周珍勇、乐春明、陈爱军)一直拒不接受传唤,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

杨刚的证词称,自己在2016年12月3日第一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就告知了自己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并且自己一直在公司上班,没有逃跑

杨刚的妻子户兰芬也对答主表示,他们的公司就在南海本地,杨刚的手机是24小时开机的,如果警方要联系传唤他,怎么可能找不到,又何来“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说

事情又过了五六个月,2017年7月10日,南海区公安局“发现原告(杨刚)的活动轨迹,再次出具《传唤证》”,并于次日,即2017年7月11日早8时,将杨刚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公南行罚决字【2017】12587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2016年12月3日11时许,李钢兵驾驶的叉车与梁汝昌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杨刚接到情况后,开车载乐春明、陈爱军、周珍勇赶到现场,继后杨刚带领厂里的工人参与打架。打架过程中,对方的蒋海兵、王宏海、梁兆康三人受伤。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对杨刚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起诉南海区公安局 杨刚二审终获胜

杨刚被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7年7月12日至7月27日。

他在2017年7月19日,即被拘留期间,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刚的理由包括:在双方冲突中,他本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殴斗,而梁汝昌等人参与了打斗,警方不但没有处罚梁汝昌等人,反而在7个月多后,对他进行行政拘留。

他认为“(南海区公安局)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选择性执法,显失偏颇”等等。

2017年11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顺德法院认为,梁兆康、蒋海兵、王宏海、乐春明、周珍勇、陈爱军这6人,“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故通知他们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无论是梁兆康一方的3人,还是乐春明等3人,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3月19日,顺德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

对于杨刚提出梁汝昌一方也参与了打斗,南海区公安局却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一事,顺德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这与南海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关联,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作评判。”

杨刚不服,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1月3日,佛山中院就此案二审开庭。

杨刚提出,南海区公安局在对他的行政处罚案中,还制造了一份关于他的假的《辨认笔录》。

这一主张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佛山中院确认,对南海区公安局制造的这份假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

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判决,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行为违法”。

这场行政官司,南海区公安局输了。

杨刚获胜前后 南海区公安局对其刑事立案

但就在杨刚起诉南海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开庭之后、宣判之前,南海区公安局在2019年2月12日,作出立案通知书,对杨刚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这一刑事立案的案由,仍然就是2016年12月3日,发生在天一公司门口的那场打斗。

户兰芬对答主表示:“在他们(南海区公安局)对我丈夫(杨刚)搞刑事立案之前,有两个人来传过话。一个是当地派出所的警察,他是我们一审上诉后,2019年1月二审开庭前来的;另一个是村里的书记,他是在2019年1月24日左右来的。他们分别到的我们公司,我和我丈夫当时都在现场,他们说,如果我们(行政)二审不撤诉,‘领导’就会对杨刚进行刑事立案。”

户兰芬的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南海区公安局为什么要在对杨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束一年半之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将此案升格,对他进行刑事立案?

答主在2021年11月19日、11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到南海区公安局问询、求证,但至12月2日8时,未得到南海区公安局的回复。

一审当庭宣判杨刚被收监 佛山中院暂不同意二审开庭审理

2019年8月6日,杨刚一案移交到南海区检察院。同年9月23日,南海区检察院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此案进入法院阶段后,杨刚一度获得保释。

2019年12月5日,杨刚被南海法院同意取保候审。

在随后超过20个月的时间里,此案再无新的进展。

直到2021年8月16日晚间,南海区法院通知杨刚的辩护律师,将在8月19日上午就此案再次开庭。

2021年8月19日,此案一审再次开庭后,南海法院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刚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当场将他收押。

杨刚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此后,他的辩护律师也向佛山中院申请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30日,佛山中院的法官口头答复称,二审该院将不会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1日,杨刚的辩护律师与佛山中院法官面谈,再次请求法院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不过至12月2日8时,尚未获得法院明确的回复。

杨刚案时间线

2016年12月3日,广东佛山南海区的天一公司门口,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杨刚一方,与本地梁兆康、王宏海、蒋海斌等人发生冲突纠纷。

2016年12月4日,杨刚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下称:南海去公安局)所辖派出所传唤,当日警方未作出进一步处罚。

2017年7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对杨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5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

2017年7月19日,在被行政拘留期间,杨刚提出不服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的这一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9日,南海法院对此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杨刚败诉,随即他提起上诉。

2019年1月,两“中间人”与杨刚夫妻面谈“传话”,要求杨刚行政诉讼撤诉。

2019年2月12日,南海区公安局作出立案通知书,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2019年3月8日,佛山中院就杨刚对南海区公安局的行政诉讼案二审宣判,杨刚胜诉,南海区公安局败诉。

2019年5月22日,南海区公安局以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其刑事拘留。

2019年8月6日,南海区公安局将杨刚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移交南海区检察院。

2019年9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就此案向南海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19日,南海区法院一审判决,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杨刚向佛山市中院提出上诉。

2021年11月30日,佛山中院法官口头对杨刚的辩护律师称,此案二审该院将不会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1日,杨刚的辩护律师再次当面请求佛山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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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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