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东一老人被狗绳拽倒致摔地身亡,网传遛狗女子并非狗主人,各方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如何防范?

回答
广东老人被狗绳拽倒身亡事件,牵扯出遛狗者身份、狗主人责任、管理部门监管等诸多复杂问题。这起悲剧不仅令人痛惜,也暴露了当下社会在宠物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不足。以下将从各个角度详细分析各方应负的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各方应负的责任

1. 遛狗女子(非狗主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民事侵权):
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遛狗女子在遛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大意,例如没有拉紧狗绳、未看管好宠物、未选择适合的遛狗场所或时间等,并且其行为直接导致了老人的摔倒身亡,那么她可能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民事侵权(侵权责任法):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遛狗女子的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因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她的过错可能体现在:
未尽到谨慎义务: 作为临时遛狗者,她理应比狗主人更清楚狗的习性、攻击性以及可能的危险。在遛狗过程中,她有责任确保狗不伤人、不扰民。
不当使用狗绳: 狗绳过长、使用不当(例如缠绕在手上导致无法及时收紧或控制)、甚至直接用手勒住狗的颈部而非牵引绳等,都可能被视为不当行为。
未评估风险: 在人多或老人多的地方,未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选择更小的牵引绳、让狗靠内侧行走等。
未及时施救: 事发后是否立即上前查看、施救、报警,也影响责任的判断。
代为照管的责任: 即使不是狗主人,如果她受委托代为遛狗,那么她就承担了对狗的临时照管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要求她以不低于自己财产的注意程度来照管。

2. 狗主人(潜在责任方)的责任:

直接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狗主人对自己的宠物负有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一旦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即使狗主人没有直接参与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推定狗主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未尽到管理和控制义务: 狗主人有责任确保其饲养的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这包括:
依法登记和免疫: 是否按照当地规定为狗办理了犬只登记和疫苗注射。
选择合适的牵引和约束方式: 是否给狗佩戴了适合的项圈/胸背带和牵引绳,并确保其牢固。
不让犬只无绳或脱绳在外活动: 这是最基本的义务。
了解并管理狗的习性: 特别是攻击性或容易激动的犬只,更需要加强管理。
委托侵权责任(如果遛狗女子是受委托): 如果狗主人委托遛狗女子代为遛狗,那么她也可能要承担“委托侵权”的责任,即作为被委托人,其履行委托义务过程中造成了损害,委托人(狗主人)也要承担责任。这类似于雇主对雇员的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如果遛狗女子是出于自己的意愿遛狗,但狗是狗主人的,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狗主人和遛狗女子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责任: 可能涉及违反当地养犬管理条例,例如无证养犬、不按规定牵绳等,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3. 管理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城管、公安、农业农村局等):

监管失职: 如果当地存在养犬管理条例,但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和监管,例如未加强对犬只的登记管理、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如无绳遛狗)的执法不力、对流浪犬的管理不足等,那么管理部门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连带责任。
未完善养犬管理制度: 地方政府是否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养犬管理规定,并定期更新和宣传。
执法力度不足: 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是否到位?是否形成有效的震慑?
公共安全保障的责任: 管理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包括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风险的犬只行为进行管理。
宣传教育不到位: 是否充分向市民普及文明养犬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基层社区/街道办的责任: 作为离居民最近的管理单位,社区或街道办在日常的养犬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宣传、巡查、劝导、协调等。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疏漏,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4. 事件中其他可能涉及的责任方:

物业公司: 如果事发小区有物业管理,且物业在小区内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负有管理职责(例如在管理规约中规定),但未履行到位,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如何防范?

这起悲剧的发生,要求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源头到末端构建一套完善的宠物管理体系,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1. 加强立法与执法力度:

完善养犬管理法规: 地方立法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关于犬只登记、芯片植入、疫苗接种、禁养犬种名录、牵引绳使用规定、公共场所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详细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 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养犬行为,例如无证养犬、不按规定佩戴牵引绳和嘴套、遗弃犬只等。执法应常态化,形成有效震慑。
建立举报和奖励机制: 鼓励市民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

2. 提升养犬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强制性的养犬培训: 在犬只登记时,强制要求犬主参加相关的养犬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了解如何正确牵引、约束和训练犬只,以及其应尽的社会责任。
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通过社区宣传栏、媒体广告、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文明养犬的理念,强调“牵绳”、“清理粪便”、“不扰民”等基本要求。
推广犬只社会化训练: 鼓励犬主带犬只进行社会化训练,使其能够适应各种环境和人群,降低攻击性和恐惧反应。

3. 强化源头管理和技术手段:

犬只登记与芯片植入: 强制要求所有犬只进行登记,并植入芯片,实现犬只身份的可追溯性。这有助于追究违规养犬者的责任。
禁养犬种管理: 对具有较高攻击性风险的犬种,应根据科学评估结果,严格控制饲养数量或禁止饲养,并在公共场所强制使用嘴套。
电子围栏和GPS追踪: 对于部分特定区域或高风险犬只,可以考虑推广使用电子围栏或GPS追踪设备,辅助管理。

4. 规范临时遛狗行为:

明确委托责任: 明确委托他人遛狗时的法律责任划分,例如,如果狗主人委托的遛狗人存在过错,狗主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委托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
要求临时遛狗者具备基本知识: 对于非专业遛狗服务人员,应有基本的法律和技能培训,并了解所遛犬只的习性。
鼓励使用专业遛狗服务: 对于忙碌的犬主,可以鼓励他们使用经过资质认证的专业宠物服务机构。

5. 完善公共设施和管理:

规划和建设宠物公园: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规划和建设专门的宠物公园,为犬只提供安全、合规的活动空间,减少在非指定区域的遛狗冲突。
设置警示标识: 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请牵绳”、“禁止犬只入内”等警示标识。
加强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应承担起对小区内养犬行为的管理责任,协助进行宣传、劝导和违规行为的制止。

6. 加强社会监督和应急处理:

建立完善的投诉和处理机制: 确保市民能够方便地投诉不文明养犬行为,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提升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对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安全教育,传授在遇到流浪犬或失控犬只时的自我保护方法。
事后快速响应: 一旦发生类似事件,相关部门应迅速介入,做好现场勘查、证据固定、伤者救助和肇事者追责等工作。

总而言之,这起悲剧是多方面因素叠加的结果,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力度的加强、市民素质的提升以及管理部门的协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城市养犬环境。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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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4岁,下次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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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现有的回答,错误百出。有说法律没有规定类似情况;有说属于共同侵权;有说未牵狗绳致死应当刑事处罚的。法律都学到哪里去了,你们是在行使考试时的紧急立法和解释权吗?

适用《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责任。主要依据是以下两条: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不是适用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七十九条和第七十八条是特别法和一般法关系,要用第七十九条。两条区别在于:第七十九条被害人除证明损害结果、侵害行为、因果关系外,还需要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这些管理规定包括全国性的,也包括地方性的。画面中出现的是萨摩耶吧,所以也不适用第八十条有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侵权责任的条文。

1、假设画面中女孩是狗的主人,且自己养狗看狗,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包括牵狗的绳子过长、外出时管理人没有牵、没有佩戴相应的狗具等这些都有相关的管理规定,肯定有违反:地方有按照地方标准认定;地方没有按照全国标准认定;同时注意结合一般人的日常养狗管理和注意标准。

这里的管理规定一定要与损害他人具备联系,因为管理规定有很多种,不一定就与损害具有直接的联系,比如登记。但未佩戴狗具、未牵狗、未按期注射疫苗导致传染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则与损害具有联系。如小女孩是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替代责任,监护人赔;未成年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未成年人财产先赔,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如属于成年人,则自己承担相关责任。

2、假设画面中女孩不是狗的主人,也要看她是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比如合法寄养,长期代为看管此类,责任处理分担如同情况一。狗的真正主人有监管失职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间接结合的情形,与画面中女孩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3、如画面中女孩只是偶然牵狗或通过其他途径暂时牵狗,不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则可以适用上文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女孩相对被害人、饲养或管理人是为第三人,画面中女孩未牵狗绳,狗奔跑致使老人倒地身亡是为第三人过错。被害人家属拥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女孩(未成年即向其法定监护人)追偿;也可以向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被害人追偿完毕后,女孩与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真正的狗的主人(如有)再依据第十二条、八十三条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基本延续了上述的规定,没有大的变动。相关法律依据分别在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一千二百五十条。不适用《刑法》,当事人没有杀人的故意或致人死亡的过失,狗奔跑剐蹭到老人致死属于意外事件,超出了刑法主观过错的范畴,没有刑事责任问题。

如何防范?此部分属于个人观点:事前登记,事中监管,事后追责,严格执法,杀一儆百。罚款,违规者登记在册,屡教不改的加重惩处,罚到破产为止,乃至治安管理拘留,计入信用档案,影响衣食住行。罚款收入作为管理部门年终奖,既解决监管的成本问题,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积极、主动性。

----顺带说一下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也是法律上的专有名词,超出了当事人认识的范畴谓之意外事件。通俗来说即小概率事件。为什么说本案当事人没有刑法上的过错,因为狗绳绊倒老人致死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当事人能够预料到未牵绳会导致他人被咬伤(一般情况不致死),以及破坏财物等,这些结果在可预料的范围内,其他无法预料属于意外事件。小概率事件一定要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标准。特殊情形下,专业人士从事专业行为,对其认识要求则要高于一般人;特殊人群(如弱智,未成年人等)则要兼顾行为人情况,对其认识要求低于一般人。所以本案并不满足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

不要杠,一般人的常识就是对普通狗的监管失职一般不致死他人,你能够预料到你不是一般人。本条针对的是普通犬类,不是禁止饲养的猛犬或其他猛兽,后者在所不论,在可预料范围内,故采严格责任,不论过错。

为什么这里的意外事件不够成民法上过错的阻却事由呢?理由是刑法中的过错,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的过错一定要与最终的结果死亡相挂钩,能够或者应该认识到该行为会产生死亡的结果。民法上的动物致损的损害结果则是泛指的,既包括了死亡等情形,也包括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害等情形,违反管理规定致人损害,不管具体的损害结果是否在当事人的意料范围之内,都应进行赔偿。

但经评论区提醒,这里还有一个事后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及时对老人进行了相应的救治。如果法医经鉴定老人当场未死亡,而是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导致的死亡结果,画面中女孩事后未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老人倒地且经旁人提醒,女孩已知事发情形仍未救助,即对老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态度,或过于自信或疏忽认为老人不会死亡,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根据一般人常识,老人倒地完全可能产生包括死亡在内的严重后果,尤其此种后果还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先行为(未牵狗绳致损)构成了女孩的作为义务(应当救助老人),不作为(不积极救助)可能导致损害结果(死亡或重伤)在女孩的认识范围内(间接故意或者过失),后续不能再以意外事件免责,牵扯刑法。

------最新通报小女孩12岁,未经允许牵狗------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对八项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二岁,无责,但注意鉴别身份证信息。

同时上文提到,因为根据一般人常识,老人倒地完全可能产生包括死亡在内的严重后果,尤其此种后果还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注意,这只是针对一般人的标准。十二岁乃至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未必有该认识(特殊人群),除了年龄因素外,即便当事人十四周岁大概率也会由于认识标准低于一般人的问题被认定为意外事件刑事免责。

未经允许牵狗,属于第三人侵害类型,被害人家属享有选择权,可以向女孩监护人或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任一方追责,事后女孩的监护人与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再依据自身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加我真烦这些杠精-------

评论区有些学个一知半解的杠精,说《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被害人向管理人或第三人追索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他们说在这种情况下我错了,应该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如果有过错,根据这条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能依据过错分担损失,只能第三人承担,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只存在终端的责任承担人。

我文章写的简单,你脑袋是不是也是简单?不拆开了揉碎了看不懂怎么的?

知乎升级中,不能发贴图。我这里转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最新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理解与适用》第675页,关于针对第三人导致的动物致损(第一千二百五十条),选择权与追责相关问题的论述: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判断第三人过错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要看第三人过错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损害纯粹是第三人导致的, 理论上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只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责时,不能针对全部责任进行追偿,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间接侵权 注)的规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最高院法官们写的原文,能不能分担?内部要不要看过错原因力?满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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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我不懂,关于防范有一点不成熟的建议。

以后想养狗先考执照,分理论知识、养狗实务和文明养狗,按狗大致的体型、个性分级,大型犬分A1级(烈性,如藏獒、杜宾等),A2级(温和犬,如金毛、贵宾等);中型犬B类执照和小型犬C类执照也这么分,还得加一类导盲犬这样的工作犬类的D类执照,D1军警用,D2民用,独立于ABC三类执照之外。

理论知识要学习狗的特性与行为,狗的行为管理,狗伤人医学处理常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养狗实务要学习遛狗、牵绳、梳毛、洗澡、铲屎、捡屎、打扫狗尿、布置狗窝等;文明养狗自然就是日常的常见养狗行为的引导了。

对应的执照考不下来,禁止养狗;考下执照,买了狗上牌登记,文明规范养狗。

单独禁狗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这个事故里涉事狗虽然的确是大型犬,但对老人小孩来说,狂奔的小型犬一样也很危险。规范养狗人,才能规范到狗的行为,文明人养文明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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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视频看完我能堵心一晚上。

根本没法看第二遍。


你知道老人的生命有多脆弱吗?

做儿女的平时小心翼翼,所有水渍、油渍擦得干干净净,恨不得地上不能有一点滑。

就怕老人摔跤出意外。


他们年轻时候见证的历史比我们好几倍,哪里需要他们他们的青春就能在哪燃烧,当他们衰老,异性不再为他们回头,精力和体力再难支撑梦想,人生渐渐走入下行。这种衰老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整个人的行动力匮乏,脆弱得摇摇欲坠,只能固定得在自己最熟悉的地方过着最低耗的生活。这时中国才刚有几年好日子,她还没怎么过。平地来了一个无妄之灾,一根狗绳送老太太走了。

女孩先是寻狗假装没看见,看见了又骗自己觉得那不重要,实在骗不了自己时开始撒腿就跑。

我根本控制不住对相当一部分养狗者的厌恶。

尤其是栓不住大狗的人,或者说他们根本不配为人。这些人总是活在粉色泡泡里的世界,以为自己看见的感受到的就是一切,以为狗不会咬自己,它就永远不会咬人。自己认为自己的狗可爱,它怎么疯跑也是可爱的,把本来可以颐养天年的老太太的脑门弄碎,血流一地,狗狗也是可爱的。

你的娇贵与无知,是来自亲情的馈赠,来自病态的溺爱,却不是关爱。你自以为对动物有了多余的同情与热爱,只不过是你对你花钱买了一件昂贵的商品产生的自我满足,你连人都无法热爱和同情。你对将逝生命的反应,比禽兽还冷漠。

大部分狗主人,不配养狗。

连拉屎带走的公德都没有养成,养狗的人却遍布大街小巷了。

我不知道你们狗圈是怎么看待狗屎和栓绳这件事的,我也不在乎你们形成了任何小氛围,达成任何小共识。在我眼里,放任狗拉屎的人,就应该自己吃了它,没吃的都算欠着的。如果你是那个不拴绳子的,祝你的子孙后代世世代代暴露在这样无绳大型犬下,放心,我钦点的狗狗都不咬人。

如果你中枪了,别脸红,我骂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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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参照交通肇事逃逸判刑。

建议立法。养狗必须买强制险。狗身悬挂强制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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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对逝者不敬。

然而,现实就是人不如狗。

立法、行政监管、司法、宣传等部门共同把责任推给“狗主人”,把问题抛给社会。

高空抛物、违规养犬、家庭暴力之类的问题,入刑很难吗?

不要扯那些有的没的,什么后果严重性不足,什么仅是社会个案,什么这些行为有合适的罪名。

醉驾可以入刑,干扰公共交通驾驶员都能入刑,高空抛物为什么不能?违规养犬为什么不能?家庭暴力为什么不能?

比如,垂直高度8米以上往公共区域抛掷200克以下物品罚款2000元,200至500克拘留7日,500克以上入刑。

比如,违规养犬一律予以罚没后拍卖同时罚款2000元,违规遛狗不栓绳不捡粪拘留7日,违规遛大型犬绳太长之类的入刑。

很难吗?

刚好当下的经济形势不好,多建设些拘留所、监狱,多招些工作人员,既能拉动内需,又能解决就业,还能根治问题,一举多得,何乐不为?

事故一起又一起,血泪一把又一把,反正出事的不是他们。

醉驾入刑至今、拒戴口罩捶司机的判例、不如实申报新冠肺炎期间行程的判例、电动车驾驶员头盔整治,都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效果。

抛物、养狗这种事儿,即便把鸡杀个干净,猴也老实不了。

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一直杀下去。

有一起,杀一起。

不用有关部门每天到马路上小区里查,只要把该杀的鸡都杀了就行。

毕竟,有些狗主人还不如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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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跟我一样,在大街上看到这种大型犬类都会退避三舍,而且很多时候这些狗主人都是年纪轻轻,手瓜都没有的女生,如果犬类发力,基本上都是拉不住了。

所以我强烈建议!!!

要出台一个驯养大型犬的证书!!内容包括必须有一定力气,和制度大型犬的能力!!

不然这些狗发疯起来,路人怎么办?

别跟我说你的狗很乖!视频上的萨摩也很乖的样子!是绳子结束了老人的性命!

逝者安息,愿天堂没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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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复杂,分几种情况,包括女孩是否成年,狗是自己还是邻居家的。

首先,饲养宠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狗主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大前提,但是狗主人可以向导致损害后果的行为人追责,也就是说最后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不一定是狗主人。受害者可以选择起诉狗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行为人。

1、女孩未成年,狗是自己家的情况:由女孩的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女孩已成年,狗是自己家的情况:女孩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3、狗是邻居家的情况,这里需要细分为什么女孩能牵邻居家的狗,

(1)邻居主动将狗交给女孩:如果女孩是未成年,邻居属于未尽到管理、控制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最后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邻居的责任要大于女孩,因为邻居应当预见到,未成年女孩难以控制大狗,故应负主要责任(在内部划分责任的情况下)。

(2)邻居没有将狗交给女孩,但并未拴好:给了女孩可乘之机,邻居同样属于未尽到管理、控制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女孩的责任要大于邻居(在内部划分责任的情况下)。

(3)邻居没有将狗交给女孩,且狗已经拴好,女孩是通过非法入侵住宅等情况弄走了狗:这里又得进行细分,如果该狗属于大型犬类,邻居是否持有相应证书,是否完善了相应安全措施,这里会影响到邻居的责任划分(在内部划分责任的情况下)。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我的观点是不构成刑事案件,属于意外情况,不符合任意一项刑法罪名,但是就女孩在发现受害人受伤后选择直接逃逸,如果受害人并非当场死亡,女孩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视女孩年龄而定,也要根据当时现场情况(他人是否帮助等等),相对构成犯罪的几率很小,但是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女孩无法预见到大狗可能脱绳,然后撞人,还致人死亡。我看到前面有回答提到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压根不是同一种情况。

评论提到另一只小狗的问题,这里又能继续细分下去,但是我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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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高赞回答讲怎么追责,

我了让我觉得很悲哀,

出了人命,却没有对应的刑罚,

明显的过失,还要分析这责任那责任。

有法律纠纷的经验的人都知道,

只要不涉及刑案,

赔钱都不见得拿得到。

更别说这种涉及多方责任的情况,

估计扯皮扯到地老天荒。

之所以现在养狗乱象频发,

关键就是立法滞后,

甚至压根就不作为。

其实无论是猫砸人还是狗绊人,

要追究责任立法很简单。

宠物有失,重罚主人!

狗不懂事人还能不懂事?


哦对了,再补充一点,

现在不是说要节约粮食嘛?

我查了一下文献,

这种体型的狗一天需要1400卡热量,

而一个人平均也才2000卡,

差不多顶0.7个人,

我觉得节约粮食要找新突破口,

比如把这些狗都给蒸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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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完全是一个意外。中国是一个大国,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只要不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同类问题,我认为大家都没有必要上纲上线。

肇事者是一个12岁的小女孩,什么都不懂,被吓跑了,也并非不可原谅。

死者是一个风烛残年的老太太,年事已高,否则不会轻易身亡。

总的来说是一个悲剧,但是并没有什么罪恶和丑陋的东西在里面,热炒这个新闻没多大意义。属于浪费大家时间。

肇事者家长应该对死者做出一定赔偿,狗主人也负有一部分责任,也应该同时做出一定赔偿。

让我们去关注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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