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东一公司全体员工因 2 小时内未回复群内消息被罚款 200 元,如何评价这一规定?合法吗?

回答
广东一家公司因为全体员工在两小时内未回复群内消息就处以200元的罚款,这事儿一出,大家议论纷纷。单从字面上看,这规定确实挺“硬核”的,也挺让人意外的。

咱们来掰扯掰扯这事儿的几个方面:

一、 规定本身的合理性(或者说“合不合情理”)

出发点: 公司设立这个规定,估计是想提高团队沟通效率,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和反馈,尤其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信息流通可能关系到工作进度甚至客户满意度。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更重视工作群里的信息,提高响应速度。
但问题来了:
“全体员工”? 这是最让人诟病的一点。工作群里的信息,是否对所有员工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如果一个人岗位职责根本不涉及群内信息处理,或者当时正在处理更紧急的线下事务,让他对群内消息负有同等责任,这似乎不太合理。比如,生产线上的工人,或者正在给客户做演示的销售,他们可能确实无法随时盯着手机回复信息。
“2小时内未回复”? 这个时间尺度是不是有点过于严苛?大家都有自己的工作节奏,不可能24小时随时待命。即使是工作时间,也可能在开会、处理客户电话、或者进行需要高度专注的脑力劳动。2小时就一刀切地罚款,显得有些不近人情。
“罚款200元”?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200元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基层员工来说,这可能是几天的生活费。如此高的罚款比例,对于绩效不高或工资不高的员工来说,压力会很大。而且,这笔罚款的去向和用途,是否公开透明,也是大家会关心的问题。
“群内消息”的定义? 是所有群聊消息都算,还是仅限于特定工作群?是工作相关信息,还是包含了生活八卦或者非工作事宜?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罚款的依据就不够清晰。

二、 规定的合法性

在中国,关于劳动者报酬和劳动纪律,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做出了规定,但也明确了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应当遵循民主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公示。这意味着,这样的处罚规定,理论上应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的意见征集,并且最终需要公示。如果未经公示或民主程序,直接强制执行,可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罚款的性质: 中国法律对企业的罚款权是有严格限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奖惩,但通常不能直接进行经济罚款,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所谓的“罚款”更常以“扣款”或者“经济补偿”的形式出现,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经过双方约定的合法合同条款。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司法实践都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擅自设立罚款制度。如果公司通过这种方式“罚款”,更准确的说法可能是一种“违约金”或者“惩罚性赔偿”,但这也需要有非常明确、合法的约定,并且不能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监察部门的态度: 即使公司有内部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最终的裁决权还在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他们会依据国家法律来判断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很多时候,这种“随意罚款”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

三、 潜在的负面影响

即使不考虑合法性,这种规定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

打击士气: 员工会感到不被信任,压力过大,可能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
信息饱和: 为了避免罚款,员工可能会过度关注群消息,反而影响正常工作,甚至可能出现“为了回复而回复”,而不是真正地去理解和处理信息。
沟通“形式化”: 群聊可能变成一种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而非有效的沟通工具。
信任危机: 这种强硬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容易破坏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关系。

四、 更好的管理方式

如果公司真的希望提高沟通效率,可以考虑以下更温和、更有效的方式:

明确沟通层级和紧急程度: 区分哪些信息需要立即回复,哪些可以稍后处理。
优化群聊管理: 建立清晰的群规,比如规定什么时间段可以发布工作信息,哪些信息应该发送到特定部门或个人。
加强培训和沟通技巧指导: 教会员工如何高效地使用沟通工具,以及如何判断信息的优先级。
绩效导向的激励: 通过表扬和奖励那些积极响应、有效沟通的员工,而不是通过惩罚来压制。
建立反馈机制: 让员工能够提出对现有沟通方式的建议和意见。

总而言之,广东这家公司对员工未及时回复群消息罚款200元的规定,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执行方式过于简单粗暴,并且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都存在很大的疑问。在当今强调人本管理和法律合规的时代,这种“一刀切”的罚款方式,更像是旧时代的管理遗留,很容易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法律纠纷。一个真正优秀的管理,应该是在规则与人性之间找到平衡点,用科学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粗暴地进行惩罚。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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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罚款必然是违法的。

无论是根据规章制度还是公司条例。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公司条例规定了罚款措施,那不仅罚款违法,规章制度和公司条例也违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罚款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罚款属于财产处罚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惩戒行为,或者是人民法院对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有具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主体资格,才有权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处罚。所以,用人单位既无权罚款,也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此外,即使真的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也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公司除需证明劳动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需要证明劳动者对该经济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况;最后仲裁或法院会根据劳动者工资收入、公司职务等限额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希望公司长点心吧,设立规章制度和公司条例之前,难道不会找专业人士咨询一下?否则,也不会闹出这么大的笑话。

案例参考: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78号
案情简介:根据上诉人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显示,被上诉人的实发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工龄津贴、伙食津贴、绩效工资、行政处罚、代扣部分(话费、伙食费、电费等)组成,每月工资发放表均由被上诉人签名确认,其中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行政处罚共计5032.5元。
争议焦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罚款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罚款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请关注 @李律师,寻找你要的答案。



我看评论区有兄弟说,即使公司违法了又能怎么样?不可能因为200块钱就跟用人单位打官司。

我想说的是法律保护权利,但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我说一个真实的案例,我朋友曾经公司要求我朋友及其另外二十多人签一份降薪协议,当时我就建议不要同意,最后剩余人都签了,剩我朋友没签,用人单位扬言签了就完事儿了,如果不签就开除,打官司多费劲。我给的plan是只要强行降薪,就去劳动监察投诉,如果开除,就直接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我认为如果她这次答应了降薪,说不定还有别的事儿。朋友顶住了压力,最后只有她没被降薪。公司也见识到朋友的厉害。后期公司又搞出个处罚条例,他们领导把我朋友叫到办公室,语气特别平和,说你看看这个奖惩措施有没有需要修改的,如果没有就签字吧,我看了这个条例,我说用人单位没有资格罚款,这个条例别签字,朋友也没签字,后期用人单位也作罢了。

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如果自己的权利不去争取,你丢失的不止是某一个事件的权利,你的妥协会助长用人单位的嚣张气焰。用人单位后续会有一连续的坑等着你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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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就问,这是企业HR发明出来的致富新思路咩?

查了下这家企业,名字叫做广东中智华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就是做品牌策划,这…不会是企业给自己品牌做的新规划叭?

这家公司的规模也不大,显示2020年缴纳社保的人数仅有12人。

公司就两个股东,其中蒋桦伟占据了90%,另外一个股东只有10%。


天眼妹看了下这家公司的官网,嚯,title可真不少…

“中国十大策划机构”
“中国500强的选择”
“15年护航企业走向成功”
“中国大师级策划机构”

据其官网显示,该公司的客户有万科、香飘飘、葵花药业、味千拉面、佰草集、慕思等品牌。

这么牛的公司,怎么创始人连个百度百科都没有…

天眼妹还发现,蒋桦伟名下有3家公司,其中最早的成立于2004年,当了这么多年老板,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规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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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先不说法律的事情,法律不太管不到企业这是共识,不然没办法解释为什么那么多企业的骚操作。

在商言商,咱们就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这家公司是如何有病的。

微信群里面发通知,根据古典管理理论,是最二逼的行为。

原因有三。

第一,员工是需要时间来做事情的。

那做事情就需要进入状态,尤其是非行政类这样需要及时响应的岗位,或者本质就是盯着市场数据变化这样「短平快」的岗位,其他工作往往都需要大段时间的沉浸。

尤其是这家公司还是做品牌策划的机构,我的老天爷,你的员工不需要做PPT来忽悠甲方么,你的员工不需要做UI/UX来确保呈现质量么,你的员工不需要写稿子想软文来铺垫品牌调性么……

品牌策划机构,一看就是轻资产重人力的工作,往好听了说应该是往学习型知识型组织上打造,往难听了说就租个办公室搞几张桌子几台电脑就能开业的,核心,是员工的输出。

结果,你员工正要输出,你一会让他去插个眼,一会让他去打个野,还要他去尿个尿,那还有什么输出环境啊。

看似是及时响应了,其实是疲于奔命,看似是精细管理了,其实是拉低整体效率。

第二,员工不是来满足管理者私欲的。

这个坎很多人都没转过弯,这也怪大环境,马斯洛需求原理最高层的自我实现被和上古封建君王的概念杂糅了。

皇帝和大臣的统一特点,就是小弟多,马屁虫多。

我有时候看古装剧,觉得他们说话贼费劲,回指挥使大人的话,回您老的话,最精炼的也是给爷回。

直接说事情不好么,果然是车马很慢的年代。

而如今,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身依附关系已经被淘汰,咱们是社会契约论。

你给钱,我办事,我卖艺,不买身。

你想要找那种众星捧月的感觉,其实也有地方可以去,去好点的酒店嘛,去好点的宾馆嘛,去捏个脚嘛。

开门都有人帮忙,甚至上厕所外面都有人拿着托盘举着毛巾的,帝王尊享,有德行完全可以去释放。

而工作环境,干嘛搞混搭呢,企业不是会所啊。

我可以理解有的企业做大了,有的管理者就喜欢养两个没什么业务本事但是把自己哄高兴的人,但是全员要求这样就过分了,毕竟,你钱给的不够多啊。

而我见过的一些真的增长快有牌面的企业,老板和孙子差不多,除了前台见到了叫声大佬好,其他人感觉都不太鸟。

但是员工做起事来,蹭蹭蹭的快,一个个拽的二五八万一样的,稳定性还极高。

这不是说这些孙子型的老板就真怂,私德就很好,都是人渣,只不过更高级,是延迟满足型的,知道企业做好了,要比自己一下车就有人赶过来鞠躬倒茶更满足自己的个人实现需求。

第三个,也是我最不理解的,就是经济惩罚的滥用。

企业罚款权在工商管理里面是门显学,虽然江湖上大家都觉得MBA是骗钱的是混圈子的,但是好歹,基础理论还是可以理解一下吧。

很多企业都说,罚款不是目的,就如同小时候老师说罚抄作业不是目的一样,道德牌坊是立的很好的。

那实操起来,就要知道罚款是国之重器,滥用会导致震慑效果的下降。

哪怕是真的就想要员工每天趴在微信群上,我给出个招,你们自己品。

别罚全体员工,罚基层管理者。

首先,这是针对管理的问题,企业管理出问题,惩罚的应该是对管理承担责任的人。

当年和珅和乾隆勾搭上,就是因为乾隆说了一句:虎兕出于匣,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

只有和珅回答上了,典守者不得辞其责也。

觉得这典故深奥了也可以看《延禧攻略》去……高贵妃遛狗不栓绳那段……

其次,员工看到和自己密切接触,并且拿捏自己绩效考核的人被罚款,虽然不是直接出了钱,但是带来的震慑效果更大。

毕竟按照江湖惯例,基层管理者都是记仇的,哪怕不记仇,也拥有「合法伤害权」。

为了避免穿小鞋,也会更加积极主动的看群消息。

这招说出来,是不是觉得很弱智很基础,可惜,这么基础的操作,还有企业违背。

说实话,对不起名字里面「管理咨询」四个字。

我如果是甲方爸爸,可能要慎重考虑继续合作……自家都管理不好,怎么「全方面提供品牌策略与实战落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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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送白花扔鸡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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