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熟人之间不问自取的"盗窃"行为可以变为【转化型抢劫罪】吗??

回答
熟人之间不问自取,这个行为究竟能不能“进化”成转化型抢劫罪,这可是一个相当有趣也相当复杂的问题,远不像“顺手牵羊”那么简单。要搞清楚这一点,咱们得把转化型抢劫罪这几个字拆开了、揉碎了好好说道说道。

首先,咱们得明确什么叫转化型抢劫罪。这名字听起来就挺“高级”的,它不是那种咱们一般理解的,拿着刀子、枪子儿威胁别人抢东西。转化型抢劫罪,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本来没想抢,但是因为某个行为,最后把非法占有的目的给“转化”了,从一般的侵占变成了抢劫。

具体来说,它通常有这么几个关键点:

1. 起初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或没有抢劫意图: 这就是咱们说的“不问自取”的源头。比如,你到朋友家玩,看到他桌上放着一个你很喜欢的摆件,你可能就想着“先拿走玩几天,下次见面再还他”,或者干脆就觉得“反正我们是熟人,他也不在乎”,就随手拿走了。这时候,你最初的想法可能不是要“抢”,而是想“暂时借用”或者“无偿占有”,但还没到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的地步。

2. 在非法占有过程中被发现或遇到阻碍: 这是关键的“转化”环节。当你拿着朋友的东西准备离开,或者在他家四处翻找的时候,碰巧被朋友本人,或者他家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看见了。

3. 为了抗拒抓捕、毁证或者逃跑,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这就是最核心的“转化”。当你的“不问自取”行为被发现了,对方想要阻止你,或者想要回东西的时候,你为了不被抓住,不让别人知道你拿了他东西,或者干脆就是要强行把东西带走,就开始动粗了。

暴力: 比如,你朋友过来拦你,你把他推开、打了他一拳,或者用东西砸他。
胁迫: 比如,你对他说:“不准告诉别人,不然我让你好看!”或者假装要报警说他诽谤你。
其他方法: 这个就比较广了,比如你把东西藏起来,对方要抢回去,你用胶带把对方嘴巴缠上,不让他喊叫。

如果这三个环节都吻合了,那么你“不问自取”的行为,就可能从一个普通的侵占、盗窃(如果数额够大,并且构成盗窃的话),“升级”为转化型抢劫罪。

为什么会这样“升级”?

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打击那些在犯罪过程中,为了掩盖罪行或者逃避抓捕而进一步升级暴力、威胁行为的犯罪分子。 你本来只是想“拿走点东西”,但一旦被发现了,你为了保住这“点东西”,竟然敢对人动手,威胁人身安全,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大大增加了,所以法律要用更严厉的罪名来惩处。

回到“熟人之间不问自取”这个具体场景,能不能变成转化型抢劫罪?

答案是:有可能,但不是必然。

我们来拆解一下熟人之间的“不问自取”:

朋友之间“借”东西: 很多时候,熟人之间可能存在一种默契,觉得互相借点东西是正常的,比如借个工具、借本书。如果只是这样,而且对方事后也知道并且不追究,那连盗窃都算不上。
“顺手牵羊”但没被发现: 如果你真的偷偷拿走了朋友的东西,但对方一直不知道,你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那这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数额和情节)。
“顺手牵羊”被发现后强行拿走: 这种情况,就非常接近我们说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了。

举个例子,更形象地说明:

情景一(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你去了好哥们家,看到他新买的限量版耳机放在桌上,你觉得挺好玩,就趁他没注意,把耳机放进了自己包里,想着下次见面时说一声。结果他妈妈正好看到你这一幕,你尴尬地把耳机掏出来还给了他妈妈。这里,虽然你偷拿了东西,但并没有被发现时为了抗拒抓捕而采取暴力或胁迫,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顶多可能构成盗窃未遂,或者根据你们的关系和金额,可能只是个口头警告或者道德谴责。

情景二(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

你去了女朋友家,偷偷拿走了她妈妈的一条金项链,打算藏起来过阵子再说。结果她妈妈刚好进房间看到了,质问你为什么拿项链。你怕被她骂,更怕女朋友知道,就一把推开她妈妈,强行把项链塞进了口袋,然后跑出了房间。这种情况下,你最初的“不问自取”目的,在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阻止她妈妈阻止你),采取了“推开”的暴力行为,这就非常有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情景三(更极端):

你和同事一起出差,到了酒店,你觉得他钱包里的钱太多了,就趁他睡觉的时候偷偷摸了他的钱包,想拿点现金。结果他突然醒了,抓住你的手。你怕他喊叫,就一把掐住了他的脖子,不让他出声,然后迅速拿了钱跑了。这里,你最初的盗窃行为,在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阻止他喊叫报案),采取了“掐脖子”的暴力行为,这毫无疑问是转化型抢劫罪。

总结一下:

熟人之间“不问自取”这个行为本身,如果仅仅是基于对关系的信任或者一时贪念,而且没有暴力或胁迫,那最多算侵占、盗窃,或者在极小的范围内是人情往来。

但是,一旦这个“不问自取”的行为被对方当场发现,并且你为了能够顺利拿到东西、或者逃避被发现的后果,采取了对对方人身施加暴力、强制或者其他方法,那么这个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单纯的侵财,变成了侵犯人身安全的复合型犯罪,也就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所以,熟人之间,虽然关系近,但也要有界限。别把“熟人”当成免罪金牌,更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让一个简单的“顺手拿走”行为,变成一场可能要付出沉重代价的“转化型抢劫”。这其中的界限,就在于你有没有为了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安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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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几个认识误区。

1、“盗窃行为”与“盗窃罪”有区别。

盗窃行为仅仅是客观上的秘密窃取行为,它仅仅是一个犯罪的组成部分之一(必要条件),但不是一个完整的犯罪(充分条件)。

法律上的“盗窃罪”,是对一个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整个事件进行法律评价,它不仅要考虑客观上的秘密窃取行为,还要考虑这个人的主观故意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正当理由,等等其他的犯罪组成部分(主观心态,行为人的身份、年龄、精神状态等等因素),作出刑法上的评价。但这个客观上的盗窃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除了盗窃罪以外,还可能无罪,也可能是一般的违法,也可能成立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等等。


所以你那句“感觉盗窃行为无处不在,最常见的就是不问自取,按照法律条款都可以适用盗窃”中,“盗窃行为无处不在”是正确的,但是后半句“按法律条款都可以适用盗窃”就不严谨,因为单独一个“盗窃行为”不足以根据法律条款作出评价。


2、犯罪构成中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不仅是法律条文中对“盗窃罪”的描述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哪怕是按犯罪构成的理论,也要求行为人有“不法”(侵害某种合法权益)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

所以在你举的这些例子中,

1、不问自取拿关系好的朋友的吃的,比如一桶方便面
2、不问自取使用舍友的一点纸巾、洗发水
3、使用合租室友放在公共区域的洗手液

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根据双方的关系、相关物品的价值等生活经验,足以推定被害人事后知道了也会同意的情况,除非你额外脑补了“双方关系非常差、曾因为自己物品被动而发生争吵”等新的条件。

“被害人事后知道了会同意”,法律术语叫“推定的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基于这一认识而“不问自取”,仅仅是客观上的秘密窃取,但他的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这是一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4、拿了公司的一点几毛到几块钱的小物品,比如A4纸、便利贴之类的。

这个,严谨地说,要看获得相关物品时是正当用途还是私用。后者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这些文具由于价值较低,通常都是默认公司发放给员工后即将所有权转移给员工,因此员工不管是在公司使用还是拿回家用,只要取得时是正当目的,那都是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自由使用,并不是盗窃。

但是,如果是以公用的借口取得物品后,拿回家用,这就是盗窃或诈骗行为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被刑法分别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等。

当然,一方面这些物品价值过于轻微,不足以动用刑法手段去惩罚;另外一方面从证据上也不可能明明白白地区分清楚到底取得财物时是正当用途还是非法占有,我们根据生活经验可以推断“占便宜”的可能性很大,但光凭猜测不能认定犯罪。


5、万一因为纠纷而偷了东西呢?便利店标价显示有优惠的商品,付款时却没有优惠,工作人员不讲道理也不给解决,所有商品全部退款也不同意。然后一时冲动就偷拿了等价值的东西。(比如几元钱的东西)

因为纠纷而偷东西,需要看事由来判断这个盗窃行为是自力救济行为还是一种侵权。

前者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无罪,后者是非法占有的盗窃。如果粗糙一点,通常可以用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来判断,符合一般社会道德的,就有正当性,不符合一般社会道德的,就是非法占有。

但具体到你这个例子中,因为价格问题而偷商品,明显缺乏正当性,是非法占有的盗窃。买卖自由的道理,不用我说了吧?


3、抢劫罪的成立

谁告诉你抢劫罪就一定要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取得财物。

打人的时候人家主动给你钱,以正常人的智商,都知道这个钱不该你得,所以你接过来了当然是“非法占有”的抢劫罪。这个不需要“听说”,我都可以明确地给出肯定的答案。又指望天上掉馅饼又希望这馅饼没风险,现实没这么美好啊。


4、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行为人在盗窃、抢夺、诈骗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才构成转化型抢劫。

所以,小偷被打时还手,要分几种情况:

  • A、 打小偷是为了控制小偷。

又不像手游有战力显示,谁知道小偷口袋里有没有刀,会不会反抗。所以以削弱小偷战力、控制其逃跑能力的一定暴力程度内的殴打行为,是正当防卫。如果小偷还手,那就是“以暴力抗拒抓捕”,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了。

而抢劫罪是允许无限防卫的,小偷还手的时候,被打死了也活该。

  • B、打小偷是为了泄愤

这种情况下,打小偷显然已经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不法行为,此时是可以还手的,而且小偷此时还手属正当防卫。但是,在证据上很难证明。

当然,只要对方没有下死手,不建议小偷还手。实践证明即使是为了泄愤而打小偷,小偷还手也很容易被打死。

  • C、介于A、B之间的打小偷

这其实是证据问题,很难明显界定“抓捕”与“泄愤”的时间分界点。因此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尽量往A靠,只要没打死打残,警察也懒得管。

当然要是打死打残了,打人者就是防卫过当了。


综上,小偷被打时如果还手,不管是什么情况,从法律上都比较吃亏,很容易变成转化型抢劫罪;从经验上说,也很吃亏,很容易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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