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收到了假币该不该花出去?

回答
收到假币,心里肯定犯嘀咕,这东西拿到手里,是该捏着当纪念品,还是得想办法“处理”掉?这可不是个小问题,里面门道可不少,牵扯到道德、法律,还有实际的风险。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聊聊,看看这假币,到底该不该出手。

第一步:冷静分析,你手里的是什么?

先别急着往外花,咱得搞清楚,你手里的这张,到底有多“假”。

是低仿的,一看就露馅的? 这种就算想花出去,也得看场合,万一人家商家眼神贼好,或者旁边有人一眼就看穿,那乐子可就大了。
是高仿的,一般人难以辨别的? 这种相对来说,你“侥幸”花出去的可能性就大一些,但也正是这种,才更危险。
是完全没防伪特征的,还是有模有样的? 现在的假币,有时候会模仿得非常逼真,防伪标记、纸张质感,甚至油墨的气味,都可能做到以假乱真。

第二步:思考“花出去”的可能性和风险

很多人一拍脑袋就想,反正我不是制造者,也不是故意骗人,我就这么一不小心收到了,我再这么一不小心传出去,应该没事吧?

成功率有多大? 你打算花给谁?是超市收银员,还是街边小摊贩?是熟人,还是陌生人?对方的警惕性有多高?你选择的消费场景是什么?比如,在人多嘈杂的夜市,或者一些小店,对方可能不会仔细检查。但在大型商场、银行,或者一些对钱款核验特别严谨的商家,被发现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
被发现的后果是什么? 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尴尬和道德谴责: 如果你在熟人那里花出去,或者被发现,那不仅丢面子,还可能让人觉得你人品有问题。
经济损失: 一旦被识破,你不仅要收回假币,还得赔偿对方真币。等于你本来就亏了一张,这下还得再亏一张。
法律风险: 这是最严重的一点。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收受、持有、使用假币,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你不是故意制造或贩卖假币,明知是假币而使用,仍然可能构成犯罪。这里的“使用”就包括了你试图通过消费将其“消化掉”的行为。具体量刑要看你使用的假币数额,以及你的主观故意程度。如果你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掉”手里的假币,那么这个“明知”就很明显了。

第三步:看看“不花出去”的选项

收到假币,不花出去,看似是“吃亏”了,但从长远来看,这可能是最稳妥、最省心的方式。

上交有关部门: 这是最正规、也是最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你可以选择将假币交给银行,或者公安机关。
上交银行: 银行有专业的鉴别设备,他们会帮你鉴别并收缴。虽然你可能无法获得任何补偿,但你避免了法律风险,也为打击假币犯罪贡献了一份力量。
上交公安机关: 如果你觉得事有蹊跷,怀疑是有人在故意陷害,或者想举报制假售假的行为,可以直接交给警方。
留作纪念(慎重): 如果是那种特别逼真的,你想留着研究研究,或者作为一种警示,那是你的自由。但千万别放在显眼的地方,更别随手给别人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四步:权衡利弊,做出你的选择

现在问题来了,你收到了假币,你该不该花出去?

从理性和负责任的角度来说,不应该花出去。

原因很简单:

1. 法律风险: “明知是假币而使用”,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一旦被发现,你可能就要面对法律的制裁,这绝对不是一张假币能够换来的。即使你辩解说“我也是受害者”,但你后续的行为(使用)已经让你站到了法律的边缘。
2. 道德问题: 将自己收到的假币“转嫁”给他人,本质上是将自己的损失转嫁给无辜的消费者或商家,这与“坑蒙拐骗”的性质非常相似,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实际操作风险: 除非你的假币仿冒技术堪比“大师级”,并且你花钱的对象是个“睁眼瞎”,否则被发现的概率是相当高的。一旦被发现,后果比你不花出去要严重得多。

举个例子:

假设你收到了一张100元的假币。

选择花出去: 你心想着去小超市买瓶水,收银员没注意。你省下了100元。但是,万一收银员警惕性高,或者下一位顾客发现了,你的100元不仅没了,还可能要赔偿真钞,甚至被带去派出所问话。如果数额累积起来,真可能构成犯罪。
选择上交银行: 你把这张假币交给了银行。你失去了这100元,但你获得了安心,没有法律风险,也算是为社会尽了一份力。

总结一下:

收到假币,就像收到了一颗“定时炸弹”,放在手里,随时可能引爆。虽然你不是制造者,但“明知故用”这个行为,足以让你承担相应的后果。

与其冒着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去“消化”一张假币,不如选择最简单、最安全的方式——上交。这或许会让你短期内有些损失,但从长远来看,它能帮你规避更大的风险,让你心安理得。

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收到了假币,该不该花出去?

我的建议是:不应该,而且绝对不应该。 把它交给专业机构,让它们发挥“物尽其用”的价值————成为打击假币犯罪的证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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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印出来 — 经过几手传播 — 到你手里 — 你拿去银行 — 被收缴了。

这个过程中你是唯一没有责任的,却承担了所有损失。收到假币被收缴,银行不会换新、保险不会赔,即便造假币的犯罪份子被捉拿归案,你也得不到任何性质的赔偿。

假币受害者可以选择:1.交给银行、承担损失;2.花出去。花出去的确是犯罪,但我活这么大没听说过谁花了一两百假币被捉拿归案的。(此处本应该有第三条,做为犯罪行为受害者的申诉、补偿流程,报警或者保险,但并没必要列出来。)


总结一下:

1.收到假币的人是完全没有责任的。

2.他有是否承担损失的决定权。

3.如果承担损失,不会得到任何性质的补偿。

4.不用承担损失是犯罪,但成本基本为零。


这个逻辑难道不是诱惑老百姓犯罪?


这回老百姓又很冤(为什么要说又?),在银行存钱被收缴假币,假币不是他们印的,他们也没传播,却承担了损失。老百姓的钱也是钱,也是工作、做生意赚来的,因为别人给了他们张假币,白白蒙受损失。既不说对损失给予一定赔偿,也不说去抓给他假币那个人,而是简单粗暴的:“假币被收缴、国家规定请谅解,抓紧滚蛋吧。”


守规矩=傻,做良民=蠢这种观念的形成,类似的政策逻辑难逃其咎,弄到最后就养成一大波明面里慷慨激昂遵纪守法,背地里小偷小摸的好公民,面对自己人吐沫星子飞溅,批判起来恨不得扒皮抽筋。自己遇到这类事儿人性又在作祟,被抓到了现行还一脸无辜无知,我可能也花了,但我不知道那是假币啊,这才是真祸害。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的处理方式叫做“收缴”不叫“没收”虽然意思上可能一致,但我真的很反感称之为“没收”,老百姓什么错没犯,白白承担损失已经很冤了,不要再扎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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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多嘴两句,补偿不仅仅是拿来多少假币换多少真币这么简单。


首先我们看《办法》的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谜底就在谜面上,《办法》看都不看一眼就来维护政策的样子我真的是很欣喜,这恐怕就是所谓的法治精神。


实际上《办法》第七(一)条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政策逻辑恐怕很简单粗暴,一般老百姓难以避免日常生活中收到几百的假币,如果笔笔追踪人力,物力压力都很大,不得不通过筛选,一次性掏出20张以上的……才进行公安报案,进行调查。


但我个人来看,这里可以做一条“频次/时间额度”的补充,“某时间段内,某人/某地区,多次/多次累计额度超过XX”的进行公安备案,这样就要多一条,对假币持有人进行换钞登记,调公安信息看是否有违法记录。换钞登记与公安信息调查是强制性的,公民配合公安的义务。


总结一下:

1.假币换新

2.换新登记,背景调查

3.累计数额、一次性数额、个人频次、地区频次报警

4.公民配合公安进行假币追溯

*如果你认为犯罪分子可以找分散在全国各地几百上千个人案底干净的人100、200的拿假币换真钞,那我倒也无fuck可说。

*本方案核心思想出自《办法》不是我说的,不是我想的,国家都想好了,不需要我想,蟹蟹。


你们这些人真的是给我搞怕了,一个人说:“你光会喷,你倒是说方法啊!”另一个人就说了:“国家制定的政策,要是老百姓都能插上嘴,国家岂不是要完?”恐怕你们等的根本就不是个解决方案,只是来宣泄不满和炫耀你们对国家的爱吧。


那我建议你们爱这个国家,就了解这个国家,我答案里都说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这个是国家文件,你们总要看的吧?而很显然没有。你们连国家的政策法规看都不看就说自己爱这个国家,虚伪不虚伪啊?


我答案里都把《办法》全称写出来了,把饭喂到嘴边了,你们不吃,非要我把饭嚼碎了,摁着你嘴巴塞进去才知道怎么咽,可能三岁的孩子都表现的比你们好。


多亏了你们,还是“几百块没收,上千块报警。"的政策最符合我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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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少人说到,两个问题说一下:

1.假币能换新等于变相鼓励造假

这事儿关乎两个点,一个是政策负面导向的可执行度,一个是政策的展现方式。关于可执行度等会儿说,就说展现方式,假币换钞是概念,也可以改成举报假币进行奖励来实现:

1)通过假币和真钞的相似程度进行奖励判定

2)奖励币值的XX%(通常的制假成本,也就是人民币的“出厂价”)

3)对格外有价值的(比如对假币案有关联线索或者新的造假模式)还可以有额外鼓励。

4)举报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

举报吸毒贩毒也有奖励,所以社会在鼓励吸毒贩毒?


假币换新就一定要按原值换?按成本补偿贩假币的还去换?一定要是用假币换新的名义?不能用举报补偿的名义?

政策导向性就和政治正确、滑坡谬误、幸存者偏差一样,在知乎上一个概念火了,突然出来一大帮子人概念之外一步延伸都不会考虑,只会碰到类似问题就拿出概念摆一摆。

不仅靠喂,还要靠别人掰腮帮子。


2.关于政府没出台政策肯定是政策不好

我提的这一切有个核心,保障这些受害老百姓的利益,为什么国家不保障呢?因为国家和个人出发点和方式是不同的


从国家角度出发,我也不会想有这样的政策,最不具备假币辨识能力的以及受到假币损伤最大的人群往往都是较底层的。一个类似政策的推行,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保障的却是一部分最底层人民的利益,即便不推行,这些人也没能力发声,没能力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要我是国家我也不搞。留守儿童怎么样了,留在农村的老人怎么样了,农村的小学都找不到老师了,大问题还没解决,假币这种事儿其实很小的啦。


你们不是最底层也别沾沾自喜,疯狂的卖地和金融链把房价炒到年轻人买不起,才开始出严政;国企横亘所有行业,才换届开始“鼓励私企”;青年劳动力不足了,才开始放开二胎。电车一端5个人一端1个人的问题每天都在发生。


至于假币受害者和这些比起来真的是一粒细沙一般的大小。


祝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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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假币纯属个人过失这一点,如果有相关法条请贴出来。

据我所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好了,在座的各位,有谁亲手摸过人民币样币的举个手,没摸过的别瞎扯鉴别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鉴别人民币是老百姓的义务?是老百姓的义务还要机构的鉴别服务做什么??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鉴定假币要以人民币样本为基础,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人民币反假鉴别仪(也就是俗称的验钞机)进行检验,那你现在告诉告诉我买这个验钞机也是老百姓的义务?我就不扯国内几个验钞机生产厂家了。


在此之外,你在地铁上包被小偷划了,因为你没看管好就是活该?看管好个人财务是不是也是老百姓的基础义务?荡妇羞辱这个词你们刚学会没多久吧?这就忘了?还是不会做一丁点的变通。


我第一个补充摆的政策,第二个补充说变通,这是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了。


祝你们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做个合格的中国人。


最后,祝吃的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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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花出去。

为什么?

因为,第一很难花出去。第二、即使花出去了,下个人会非常郁闷,而你的内心也受到煎熬,因为你在欺骗别人了。如果这么一直传导下去,到最后会给非常多人带来困扰,让很多人都变成了骗子。本来就是几个人的困扰,传导下去就会很多了。根据蝴蝶效应原理,可能会给现实带来很多负面的东西。

所以,你自己撕了,就自己郁闷一会儿,整个社会太平了,万物一体,他人即自己。没有更多人受到困扰,这是做了一件正确的事情,最终会给你自己带来正面的反馈。

被他人欺骗,不是你欺骗别人的理由。

不要让犯罪链条传导下去。

收了很多假币?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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