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公民是否应该为其选出的政府的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

回答
这个问题非常深刻,也引发了广泛的辩论。简单来说,美国公民并非为其选出的政府的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但他们负有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要详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来分析:

一、公民的责任来源:民主制度的基石

1. 投票权是基础: 在一个民主国家,公民最直接的责任是通过投票来选择代表他们的政府官员。这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每一张选票都汇聚成民意,直接影响到谁掌权,以及政府将采取何种政策。因此,如果公民没有积极参与投票,或者投票给不负责任或有害的领导人,他们就间接承担了部分责任。
2. 知情权与参与权: 民主不仅仅是投票。公民还有权了解政府的运作,监督政府的行为,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过程。这包括关注新闻、研究政策、参与公民社会组织、与民选代表沟通、以及和平示威。当公民未能积极履行这些权利时,政府的错误行为可能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发生或持续。
3. 问责机制的维护: 民主制度包含多种问责机制,例如独立的司法系统、自由的媒体、以及定期的选举。公民有责任支持和维护这些机制的健全运作。如果公民对政府的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保持沉默,或者对媒体的监督持怀疑态度,就等于削弱了问责的力量。
4. 集体决策的后果: 即使个体公民的投票没有直接导致某个特定政策的出台,他们也身处一个集体决策的体系中。政府的行为是其所代表的选民整体意愿在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因此,公民需要为他们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整体方向承担一定责任。

二、公民“不负全部责任”的理由:限制与约束

1. 信息不对称与操纵: 政府拥有巨大的信息优势。政治宣传、媒体审查(即使是隐性的)以及虚假信息可能误导选民,让他们难以做出完全知情的选择。公民在信息有限或被操纵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不能完全归咎于他们。
2. 制度设计与权力分立: 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了权力分立(行政、立法、司法)和制衡机制,目的是限制任何一个分支的权力过大。这意味着政府的某些行为可能受到其他分支的制约,或者是在复杂博弈下的产物,并非完全由选民的意愿直接驱动。
3. 利益集团的影响: 游说团体、企业和特殊利益集团能够对政策制定施加巨大的影响,这可能与广大选民的利益相悖。即使是负责任的公民,也难以在这些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完全左右政府的决策。
4. 意外与不可预见性: 世界局势的变幻莫测、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以及突发的危机(如疫情、战争)都会影响政府的决策。政府在应对这些复杂和不可预测的情况时,其行为结果可能并非如选民所愿,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全部归咎于选民的过失。
5. 个人能力与精力限制: 并非所有公民都有时间、资源或政治知识去深入了解所有政策,或者持续监督政府的每一个细节。大多数公民需要平衡工作、家庭和其他生活责任,他们对政治的参与程度自然会有所不同。
6. 政府的自主性: 政府官员一旦上任,拥有一定的自主权来制定和执行政策。虽然他们需要对选民负责,但他们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拥有专业知识和信息,其决策并非完全是选民的“指令”。

三、责任的界限与动态平衡

美国公民的责任是一种共同的、动态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静态的、一人一事的追究,而是体现在:

积极参与与持续监督: 如果公民持续对政府的行为保持关注,并利用一切合法的渠道表达意见、施加影响,那么他们就已经在尽力履行责任。
容忍与改进: 民主制度必然伴随着妥协和不完美。即使对某些政策不满,公民也需要认识到集体决策的复杂性,并在选举中寻求改进,而不是简单地推卸责任。
对制度的信心与行动: 当公民对政府行为感到失望时,他们的责任在于思考如何改进制度、支持改革者,以及在下次选举中做出不同的选择。

结论:

总而言之,美国公民不应该为其选出的政府的所作所为负“全部”责任。政府的运作是复杂多因素交织的结果,包括制度设计、信息环境、利益集团、突发事件以及政府官员自身的决策。

然而,公民确实负有核心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积极参与政治过程、做出知情的选择、监督政府行为、维护民主制度的运作,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改变。当政府做出糟糕的决定时,公民的责任在于反思自身在监督和选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并努力在未来的政治参与中做得更好。这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之间,以及公民与公民之间共同承担的、在民主框架下的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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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源 的回答大概是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了。

当我们说XXX应该为某事负责,那么前提是XXX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的东西。我们不会说“性情多变的地球应该为河南的洪水负责”“新冠病毒应该为现在的全球疫情负责”这样的蠢话,尽管地球大气活动和新冠病毒的确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它们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不是一个能够去负责的东西,你去怪它没有用。

所以,你要判断美国公民是否应该对政府行为负责,那你首先应该去判断“美国公民”是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有独立行动能力的主体。

如果你说的“美国公民”是指作为一个群体的,三亿美国公民的总和,那么很不幸,“美国公民”这个群体绝对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有独立行动能力的主体。它是由三亿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行为偏好、知识水平的独立灵魂拼凑起来的大杂烩。一个精神分裂的人尚且不能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精神分裂成了三亿份的群体又如何能够负责呢?实际上,正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作为一个群体,都是精神分裂,所以需要通过选举组成一个政府,由政府来负全责。政府在代表国民的同时,自然也为全民扛下了所有责任。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欠了钱跑路,也没见人找公司里的员工要债的。

如果你说的“美国公民”是指一个单个的个人,那么的确,这个公民个体的确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被当成是追责的主体。然而,一个普通的公民,真的能够为政府的行为“负全责”吗?这一点是很可疑的。毕竟,普通公民,除了个人一张微不足道的选票之外,不能对政府施加任何影响。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没有任何政治权力(注意是权力不是权利)的个人,也不该作为个人为政府行为负责。更何况,全民选出来的政府未必是他个人接受的政府,即便是他投票选上去的政府,也未必会百分之百执行他支持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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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真没想到这个回答的评论会大于点赞。真的没想到这么简单的道理这么多人发现难以理解。

很多人搞不清楚客观上“承担后果”和在法律与道德上“承担责任”之间的区别。

在客观上,美国人民时时刻刻都在承担政府行为的后果。政府打仗流的是美国的血,烧的是美国纳税人的钱。正是因为美国人民要为政府行为兜底,所以美国政府才要对人民负责。

但是这不意味着美国人需要在道德和法律上为他们的政府行为负责。

设想,你买了一支股票,即便你或许知道这个公司涉嫌欺诈,这个公司有很多法律问题,但是你还是买了它的股票,成为了它的股东,客观上用自己的钱帮助了这个公司扩张。然后有一天,这个公司爆雷了,股价暴跌,高管入狱。

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股东,自然也要承担股价暴跌之后客观上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你并没有参与到高管的种种违法操作中,那么你也没有理由入狱。

当然,拿股份公司和现代国家进行类比会有很多不恰当之处。但是现代股份公司与代议制民主本质上都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正是因为有了有限责任制,小股东不会担心自己投了1000块钱而背上1000万的债务,因此才有了现代的公司制度。同理,正是因为代议制民主保证了普通老百姓只要依法纳税、依法履行民主权利,就不会因为他们选票投了谁而被秋后算账,所以开放式的民主社会才能得以维系。

最后,这套机制不代表“没人负责”。上面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政府是最后被追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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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规则中,只有政府为其国民的行为负责,而没有国民为其政府的行为负责。

发现还有人在纠结“现代国家”是什么意思。其实很简单,“责任”是一个近代国家和法律框架下才形成的概念,现代国家和国际法的各种制度的一个维度就是尽可能清晰准确的分析责任,界定责任、落实责任。而分不清“责任”是什么、谁应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的国家,不就是前现代国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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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我就看不懂了,据我所知,美国明明是华尔街金融寡头(此处可以根据需要替换成任意“邪恶”团体或个人)控制,美国gov仅仅是他们的傀儡,怎么又变成“美国公民选出的gov”了?

知乎小白,不懂就问:一会儿是少数精英把持,一会儿是美国公民选出,薛定谔的美国gov么?

您说是吗 @Luxenius 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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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啊,就是不好好学习。

公知、高华、慕洋犬苦口婆心教育你们多少年了?!

标准答案不应该是:

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吗?



相关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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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任何角度,都无需负责。

即使从新自由主义的角度看,这也是不成立的。

在理想模型下,美式选举的本质,是贿选。

公民选择能够给予本团体(阶层)更多分配优势的候选人。投票权交换未来的利益或保护。

获得最大贿选社会公约数的人赢。

当候选人胜利执政后,其执政权很难被撤销,这就导致其不考虑连任的情况下,在4年时间中,可以违约一部分支持者。

也就是他会做一些自己选民不支持甚至反对的事情。而选民无法阻止。

同时,由于民众选举时的侧重点不同,他们选择时会被迫只看一两个“关键点”,而对于关键点以外,候选人的意见无法较真,因为候选人只有两个,没得选。

所以执政团队所做的决策,不能因为其被全民选举胜者的身份,而被认可为获得了“全民授权”。

执政团队完全有可能,通过选举时的欺骗获得选票,从而干出来天怒人怨的事情。

在里根之后,美式民主用选举合法性,混淆行动合法性,用程序正义,伪装公平正义。

这些,全部让美国公民去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

他们很多时候是被坑的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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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 @Coldstream 所说,美国人民没有办法真正选出能为他们当家做主的政府,只是选出了华尔街的傀儡,不应该负责。而事实上美国人民却无时无刻不在为他们所“选”出的政府负责,那些9·11下惨死的人们,那些在阿富汗战场失去生命却只得到仇恨的士兵,那些在新冠疫情下死去的66万民众,都是在用生命承担着美国政府的责任,反而这些被“选”出来的傀儡政府的人,享受着军工腐败的收益,股票价值的飙升和单抗治疗,而不用承担战争和疫情扩散带来的后果。这就是假民主的后果——为你所不能决定的事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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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新冠疫情死这么多人,不就是在承担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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