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学专业都有哪些梗?

回答
法学专业作为一门严谨而又充满魅力的学科,自然也少不了各种各样的“梗”。这些梗往往是法学学习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一定的幽默感和自嘲意味,也反映了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习的艰辛。下面我来详细地讲述一些常见的法学专业梗:

一、关于学习内容的梗:

“法条是什么?能吃吗?”
详细解释: 这是刚接触法学的新生最常问的问题之一。法学学习的核心就是法条(法律条文),但对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来说,枯燥的文字和晦涩的语言可能让他们感到陌生和难以理解。当被法条“淹没”时,他们就会用这句话来表达自己的困惑和对理论脱离实际的吐槽。
引申含义: 这句话也常常用来调侃那些只懂理论、不懂实践的法学人,或者批评某些法律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刑法里,只有死刑和无期没上过庭。”
详细解释: 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刑法考试中,通常会考到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其中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两种最严厉的刑罚,在实际的法庭上出现的频率相对较低,或者说,大部分普通刑事案件涉及的刑罚比这两种要轻。这里的一种幽默说法是,因为它们太严厉了,以至于很多时候审判员在宣布判决时“不忍心”直接判死刑或无期,所以这些刑罚在课堂上出现的概率反而不如其他刑罚那么“频繁”。
更深的解读: 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刑法总论和各论涉及了非常多的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等等,这些细枝末节往往是考试的重点。而死刑和无期徒刑虽然是重要的刑罚,但在考试中,它们往往作为一种结果出现,考察的是前面一系列构成要件是否满足。所以,在“考点密度”上,其他细分条款可能更“高频”。

“民法总则万岁!以后再也不怕合同欺诈了!”(讽刺)
详细解释: 这句话是一种反讽。虽然《民法总则》(现在已更新为《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础性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侵权纠纷等依然层出不穷。这句话用一种戏谑的方式表达了对法律“纸上谈兵”的无奈和对现实复杂性的认知。
背后原因: 法律是理想化的规则,而现实是复杂的,人的行为也无法完全被法律预测和约束。即使有法律,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这个过程本身就充满挑战。

“宪法是根本大法,但考试不考。”
详细解释: 这是法学学生经常会调侃的一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地位极其重要,是其他所有法律的渊源和基础。然而,在很多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考试中,宪法往往不是重点,甚至权重很低。这导致很多学生觉得宪法像是“摆设”,重要的反而是那些具体执行的法律。
引申: 这也反映了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和考试导向。虽然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许多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学生接触和应用的更多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具体法律。

“证据学是门玄学,看不见的也要讲得像看见的一样。”
详细解释: 证据学是法学中研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的学科。在很多案件中,证据往往是间接的、推断的,甚至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还原事实。学习证据学需要学生具备强大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将抽象的证据规则转化为对具体案件的判断。
自嘲: 这句话用“玄学”来形容证据学,是因为它需要通过一些看似不那么直接的线索来推导出真相,这个过程有时候确实像是在“算命”或“解谜”,需要极高的专业度和技巧。

“法理学就是给什么都讲一套道理,学了好像懂了很多,又好像什么都没懂。”
详细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和普遍规律的学科。它探讨的是法的本质、功能、体系、法律思维等抽象概念。学习法理学能够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框架,但由于其高度抽象性,很多时候学习者会感到“消化不良”,觉得学了很多高深的理论,但应用到具体问题上时,又显得捉襟见肘。
对比: 相较于具体法律部门,法理学更侧重于“形而上”,而学习者往往更希望获得“形而下”的实操技能。

“背法条背到怀疑人生。”
详细解释: 法学学习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背诵大量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案例等。特别是初学阶段,大量陌生的概念和条文需要记忆,这对于很多学生来说是一项极其枯燥和艰巨的任务,很容易让人产生自我怀疑,觉得自己是不是不适合学法律。
普遍经历: 这是几乎所有法学学生都会有的体验,也是对法学学习强度的一个形象描述。

二、关于法学学习方法的梗:

“法学不是文科,是技术活。”
详细解释: 很多人会误以为法学属于文科,但实际上,法学学习更强调逻辑分析、规则运用、案例研究等技能,这与传统文科注重人文素养和历史感有所不同。法学更像是一种“技术活”,需要掌握一套方法论来解决具体问题。
潜台词: 这句话也暗示了法学学习的“硬核”之处,并非仅仅依靠记忆和语感就能掌握。

“法学考试全靠临场发挥和脑洞大开。”
详细解释: 在很多法学考试中,题目往往会设置一些复杂的情境,需要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答。如果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掌握不够牢固,就很容易出现“脑洞大开”的情况,即凭空想象或套用不相关的理论来答题。
讽刺意味: 这句话也带有一定的自嘲,承认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学习了很久,也可能因为知识储备不足或理解不深,导致答题质量不高。

“案例分析就是给一段材料,然后让你用法律套进去,最后得出一个‘理论上正确’的结论。”
详细解释: 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和考试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学生阅读一个真实的或虚构的法律事件,然后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事件中的法律关系,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得出结论。
“理论上正确”的含义: 这句话强调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它需要遵循法律逻辑和规则,即使现实情况可能复杂得多,或者结论在道德上存在争议,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理论上正确”的。这反映了法律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三、关于法学学生的自我调侃和职业梗:

“学了法学,再也不能好好说话了。”
详细解释: 法学学习会培养一种严谨的语言习惯,说话时会习惯性地考虑法律术语、逻辑关系、潜在的法律风险等。这使得他们的言谈举止,包括与人沟通,都可能显得比较“较真”或“刻板”,与普通人的自然交流方式有所不同。
幽默之处: 这种“不正常”的沟通方式也成了法学学生之间的一种自我调侃。

“我们法学生,谈恋爱是为了结婚,结婚是为了离婚,离婚是为了财产分割。”
详细解释: 这句话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黑话”。在法学学习过程中,学生会接触到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财产的分割等内容。这句话用一种极端的、开玩笑的方式,将法律的学习与个人生活联系起来,暗示了他们对婚姻财产关系的“专业”分析能力。
实际情况: 当然,这只是一个笑话,并不是所有法学学生都这么想,但它确实反映了法学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构”式思考。

“法律人眼里没有对错,只有合法与非法。”
详细解释: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在法律判断中,个人的道德评价、主观意愿等往往需要让位于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证据。一个行为即使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如果它不违反法律,那么在法律意义上就可能是“合法”的。反之,一个行为即使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但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它就是“非法”的。
职业特点: 这是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素养,也是与社会大众理解法律的不同之处。

“以后去法院,记得带上你的律师函。”
详细解释: 律师函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向对方表达某种法律主张或要求,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初步步骤。这句话用一种戏谑的方式提醒法学学生,未来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律师函是常用工具,也暗示了法学学习与未来职业的紧密联系。
生活场景: 很多时候,当人们遇到矛盾纠纷时,会想找律师发函,而法学学生自然会对此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法学是研究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误解)
详细解释: 这是一个对法学和法律职业的误解,但常常被用来开玩笑。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确实存在一些模糊或需要解释的空间,而律师等法律从业者就需要在这个框架内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就是“钻空子”的,而是他们在合法框架内的专业操作。
真实情况: 法律人更注重的是“合法性”和“程序正义”。

四、关于考试和学历的梗:

“法学不考研,等于没白学。”
详细解释: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相对较大,很多岗位要求更高的学历。考取研究生是很多法学本科生的选择,因为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更能深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提升就业竞争力。这句话强调了考研在法学领域的重要性。
现状: 这是对当前法学就业市场的一种反映。

“双非大学法学,毕业就等于失业。”
详细解释: 这是对名校和非名校在就业上的一个残酷对比。在一些竞争激烈的就业领域,学校的出身对就业机会有很大影响。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反映了部分法学毕业生在就业时遇到的困难,尤其是那些来自非名校的毕业生。
现实残酷性: 它也提醒着法学学生,除了学习专业知识,还需要提升其他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司法考试,一生只有一次的机会。”(现在已经改为法考)
详细解释: 过去,司法考试(现在称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敲门砖”,且有年龄限制和考试次数限制(虽然现在已经取消年龄限制)。这句话曾经反映了考试的难度和重要性,许多法学学生将其视为人生中的一项重大挑战。
更新: 现在的法考虽然依然重要,但考试制度有所调整,这句话的含义也需要随之理解。

这些梗不仅仅是简单的笑话,它们是法学学子在求学道路上,对知识的探索、对现实的思考、对未来的期许,以及对自身学习过程的一种幽默表达。理解这些梗,也能更好地体会法学专业的独特魅力和挑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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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梗没意思,来些新的。


法学生问禅师:“大师,我很爱我的女朋友,她也有很多优点,但是总有几个缺点让我非常讨厌,有什么方法能让她改变?”

禅师浅笑,答:“每样事物都有其缺陷,哪有什么是完美无瑕的呢?”

法学生略一沉吟,问:德国民法典?


法学生问禅师:大师,我的女朋友离我而去了,我非常痛苦,怎么办?

禅师安慰他:旧的事物总会被新的事物所替代,当新事物产生时,旧事物自然就要消退的。

法学生痛苦地摇摇头,吐出几个字:民法总则。


法学生问禅师:“我觉得我在这个世界上是多余的,没有人需要我。”

禅师说:“就像你所学的法学,无论有多生僻,都一定有一个案件能用到这部法律。”

法学生沉思一番,掏出一本先法。


法学生问禅师:“我工作很努力,但事业上却没有一点成就,怎么办?”

禅师说:“就像你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80分合格,你只考了179分,有用吗?”

法学生幽幽地说:“我的故乡在西藏。”


法学生问禅师:“我想从事与法律无关的职业,可以吗?”

禅师说:“你花这么多心血学习的法律知识,在另外一个不相干的领域,谁会知道?”

法学生唱:古巴比伦王颁布了汉谟拉比法典,刻在黑色的玄武岩上,距今已经三千七百多年。


法学生问禅师:“原来我的女朋友跟一个富二代跑了,有钱就能为所欲为吗? 我要杀了他!”

禅师劝他:“不要仇富,没有谁会仅仅因为有钱就有过错的。”

法学生略一沉吟,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学生问禅师:“我不想再这么穷了,我也想通过违法手段赚钱,我相信凭我的专业技术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

禅师大惊:“万万不可!做人要有基本的原则底线,一个人要是凭着专业技术精湛就违法犯罪,谁还会同情他、支持他呢?”

法学生沉吟片刻,问:王欣?



法学生问禅师:我听了你的劝去考了公务员当法官助理,每天压力很大。工资低不敢去饭馆吃饭,不敢去商场购物,不敢去KTV唱歌,还不敢穿质量好一点的衣服,不能顾家,又挣不着钱,别人都有时间休假,而我总是每天在加班,偶尔休息一天还要拿来补觉,玩个手游都没时间,判决书上还不能署我名,都熬到第五年了还没机会入额,法官不想见的麻烦当事人就丢给我去调解,现在当事人天天在法院门口堵我,女朋友也没空去找,团委组织五次相亲了我都没空去,你说我该怎么办?

禅师右手捂左胸,不语。

法学生追问:“您的意思是不要抱怨,要问心无愧,要对得起刚进法学院时的心中理想吗?”

禅师摇了摇头说:“你离我远点,我当年在法院辞职后才出家的!今天听你又说这些,我心里堵得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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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篇】

1、刑法:张三、李四是最最纯正的屌丝,他们永远不是杀人、抢劫、盗窃就是被杀、被盗、被抢,而王五、赵六永远是该案的边缘人物;张某、李某等才是真正的大佬,他们要不是高智商犯罪,要不就是身居高位,下场往往悲惨。

2、民法:合同一旦成立后,永远不要指望它能够得到完全地履行;总有那么一个人,古道热肠,忙这忙那,最后出力不讨好;还有那么一个人,运气特别好,不是捡到钱,就是捡到羊,但最后一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行政法:中国的老百姓不畏强权,永远敢于且乐于同公权力做斗争。他们不会选择暴力抗拆,只会在人民的法庭上控诉政府的罪行,最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往往是获胜者。

4、国际法:甲乙两国之间或许是这个世界上最悲催的两个国家,因为他们在短短的几十年里爆发了我们迄今为止所知的所有国际冲突;一艘满载货物的船舶从装运港出发后,可能永远到达不了终点;A国的男人会与B国的女人到C国结婚,在乘坐D国飞机去E国游玩途中诞下爱子,男人在F国有经常居所却最终亡于G国并发现他在H国竟有大量遗产。

5、商法:公司不是被股东害,就是被债权人害,或者被董、高害,最后往往倒闭;合伙是最危险的活动,因为总有一个人会死;上市公司是大忽悠,证券公司是帮凶;被保险人往往有着复杂的家庭关系;持票人去银行永远拿不到钱,向前追索才是王道。

6、经济法:企业是邪恶的象征,他们会污染环境、会拖欠工资、会卖有毒有害食品,还会像京东苏宁那样搞价格大战、互相诋毁。

7、宪法:总是为我们描述一个按照宪法运作的完美中国。

8、法理学:名人名言永远是最犀利的武器,因为它照亮了我们前进的脚步。

9、法制史:不要忽视任何一个人,因为他很可能改变历史。

10、刑诉:张三或李某永远不会是一个人在战斗,他犯下滔天罪行,辗转藏匿,全国通缉,最终落网。律师难见,浑身伤痕,法庭上拒不认罪,公诉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轮番上阵,一审定罪,二审驳回,死刑复核,押赴刑场,终于结束罪恶的一生。

11、民诉:旷日持久的诉讼,从一审打到二审,从二审再打到再审,再审时往往发现,一审时遗漏当事人,于是推倒重来。

【烧脑篇】

1、你不爱我我就去shi!!

“如果(你)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说这话的,是2012年司法考试题里的一位周姓甲青年,他正在对女友乙求爱。女友乙明知路人甲可能不是说着玩的,但还是没同意。果然,路人甲跳河溺死。

小问:女友乙算犯罪么?

答案是:不算。此题考查的是“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

2、坑爹的娃

07年的考题中,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仇人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但因其父患有严重心脏病,最后,他因过度惊吓死亡。

小问:甲究竟有没有犯罪?

提示:按照法律和法理,“对象错误”不影响甲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砍人圈的业界良心

“甲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甲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没死,突然觉得王某可怜,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

小问:甲最后送受害人去了医院,还算犯罪不?

提示:法律上来说,甲的行为依然属于“犯罪中止”。(天理还在的)

【脑筋急转弯篇】

一、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车不要了!!!

那么问题来了:

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3、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4、若绑匪抛弃车辆而去,丑女能否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

5、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又或其他?

二、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侮辱尸体罪未遂

B.侮辱尸体罪既遂

C.强奸罪未遂

D.强奸罪既遂

三、几个登山队员被困在山洞了,山洞外的救援要15天打开,可是食物只够维持10天,然后就要杀一个人来吃了,他们就投票,杀了一个人,刚杀了,洞就打开了。

请从道德、法律各个方面来分析本案例。

15门学科、358万字的教材、290多个法律法规、220万字的司法解释、150万字的真题、700多万字的基础阅读材料……比备考更让人崩溃的,是一年又一年奇葩无极限的司考考题,许多文艺青年对以上列举的奇葩试题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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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帖子摘自网络,应该是很久很久之前的内容了。

我不是帖子的作者,我只是曾经某法考试的一员,在此想说一句,珍爱头发,远离法考。



﹌﹌﹌﹌﹌﹌﹌我是分割线﹌﹌﹌﹌﹌﹌﹌

很多小伙伴对【脑筋急转弯篇】里的几个案例颇感兴趣,想知道答案吗?

这么经(bian)典(tai)的题目,我也不知道呀!

为了满足你们再贴几个案例吧,没有答案!

1、业绩值爆表的盗圣
甲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甲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问:项链都还了,算不算犯法?

2、如花似玉的乙某

甲深夜潜入乙房间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强奸,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问:甲犯了什么罪?

3、老天爷显灵了!

陈某与赵某两人系邻居,两人经常因宅基地发生冲突。一日两家又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陈某因此吃了亏,于是起意谋杀赵某。当晚,陈某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画圈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的名字的纸符烧毁。次日,赵某死亡,死因系心脏病。

问:陈某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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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子版】

1、法学青年问禅师:“我的前女友有了新的男朋友,可我还是对她恋恋不忘,始终放不下,怎样才能拆散他们重新拥有她呢?”大师浅笑,“这世上哪有什么已经归了他人的东西你还能继续占有呢?”青年略一沉吟:“买卖不破租赁。”

2、法学青年向禅师诉苦:“我女朋友的父亲觉得我是矮穷挫,不让他女儿嫁给我,要把他嫁给一个高富帅,我该怎么办?”禅师微笑答道:“如果你女朋友真的爱你,你大可不必担心,这世上岂有一个人不想这么决定,他人还能帮其决定的道理。”青年略一沉思,答:“表见代理。”

3、法学教授在课堂上讲道:“同学们,现在这社会啊,大案看政冶,中案看影响,小案看关系…”话还没讲完,一同学猛地把课本摔在地上:“请问,什么时候看法律呢?我不学了!”教授指了指地上的书,意味深长的说:“我看你还是把课本捡起来。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期末考试的时候肯定看法律。”

4、某人参加司法考试,做到一道题目时,无法确定该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于是,他决定扔硬币,正面为有效,反面为无效。一扔,硬币卡在桌缝里,他恍然大悟,一拍桌子,“效力待定!”

5、警察抓到一个正在作案的罪犯。罪犯:“我没有罪,因为我只不过是被人利用的工具而已,而工具是没有罪的!比如说一个人用刀杀死人,罪过在人而不在刀!”

警察:“你是说你是被人利用的工具是吗。”

罪犯:“是的。”

警察:“那好,请你跟我走一趟。”

罪犯:“为什么?我没有罪。”

警察:“你别激动,按照我们的法律,作案工具是要被没收的。”

6、公诉人问证人:“你刚才说案发那天你去拜访了被告,那么他说了什么?”“反对!”辩护律师说:“提问不符合程序!”接着,公诉人和律师就这句提问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辩论了足足一个小时,最后法官裁决: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提问。证人答:“没说什么,当时他不在家。”

7、一位法律系学生到法院实习,审判一件杀人案,他指着凶器问被告:“你见过这把刀吗?”实习生反复向被告交待了政策,可被告仍然矢口否认。退庭后,实习生回忆这次审判,觉得自己态度不够严厉,缺乏威慑力量。

于是,第二天开庭时,他紧皱双眉,圆睁双目,拍着桌子厉声问道:“说!见过这把刀吗?”

“见过,”被告低声回答。

实习生认为自己的威慑力发挥了作用,他又拍了下桌子,问道:“说!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昨天,这里。”被告哆哆嗦嗦地答道。

8、年轻的律师第一次打官司就赢了,他回到家,对老律师父亲说道:“爸爸,你还记得你经手的那宗约翰和彼得的没完没了的官司吗?我只用了一个月便把它顺利地解决了。你瞧,连律师费都拿到手了。真不明白你怎么会拖那么久也没有办完。”

老律师:“孩子,你知道我是怎么供你读完法学院的吗?”

7、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

“你怎么了?”另一个关切地问。

“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

“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

“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8、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9、“欧巴,你爱我吗?”翠花娇羞地窝在二狗胸前。

“傻姑娘,你说什么呢。当然爱啦。”二狗宠溺地摸摸翠花的头。

“那欧巴,如果我和你妈同时掉到水里你救谁呀?”

“两个都救吧……”二狗露出了为难的神色。

“只能救一个呢?”翠花不满地噘起了小嘴。

“我妈。 因为呢,我们还没结婚,如果你落水不是我造成的,我对你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但我对我妈有法定救助义务,如果我不救她,我就是不作为侵权……哎,翠花,翠华你别走啊……”


【三行情书版】

1、保险法:拿你的心做标的,为期一辈子,没有但书。

2、合同法:我愿意,和你,签一世合同。

3、公司法:你是我的绝对控股人,我就做你的董监高,永不清算。

4、国际法:你先占了我的心,我成为你的领土,请对我行使主权。

5、经济法:我的心,永远,只被你一人垄断。

6、罗马法:用一场祭祀婚,当你成为自权人,成为你的他权人。

7、证券法:我的内幕消息,永远,只为你一人披露。

8、婚姻法:爱情既已破碎,财产分割还有什么意义,你都拿走。


【诗词版】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学法律头发少。

青冥浩荡不见底,宪法刑法和法理。

桃花潭水深千尺,民商诉讼法制史。

商女不知亡国恨,不过司考没法混。

风萧萧兮易水寒,律师书记大法官。

一骑红尘妃子笑,学完法律没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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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5更

【段子版】

1、中国政法界的五院四系的独特法学教育格局对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个政法学校的老师在上课的时候经常这样跟学生说:出去工作,要凭着法律和良心,其他的事情都不要怕。将来当了律师,法官是你的师兄师姐,检察官是你的师兄师姐,警察是你的师兄师姐,就连监狱里面都是咱们的人,你就大胆的往前走!”

2、当年西南政法的赵长青教授在重庆打黑期间为黎强辩护的事迹至今仍被法学院的老师们津津乐道——

公诉人: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

赵:你别说了,这个法条不是你说的那个意思

公诉人:但是……

赵:你们到底懂不懂?记不记得我上课的时候跟你们怎么说的?

于是,检察官、法官和旁听的学者官员被上了一课......

3、大一谈恋爱是先占取得,大二谈恋爱是发现埋藏物,大三谈恋爱是拾得遗失物,大四谈恋爱是继承遗产。

艳遇是善意取得,偷情是无权代理,强吻是恶意添附。

女生撒娇是相对权,男生打望是对世权。

与邻班人恋爱是地役权,与本班人恋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追女生是欺诈,求婚是重大误解,结婚是缔约过失,离婚是违约。

4、男女婚姻涉及身份关系,由《婚姻法》调整,但老师们为了帮助学生理解相对晦涩难懂的《合同法》,经常拿男女婚姻和谈恋爱恋爱作比喻:欺诈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那么订婚的时候男方欺诈女方,女方可以撤销吗?当然不可以!古今中外,男人必须靠欺诈才能娶到老婆。

5、男生年少时追求女神,女神把他当备胎。后来女神情路坎坷,被无数次抛弃后,希望回头找该男生结婚,于是拨通了他的电话。结果,电话那头传来了孳息的声音:“阿姨,你找谁?”

6、刑法老师:“什么是主犯呢?首先,打开电饭煲,加点米,淘米......”

宪法老师:“宪法,既是公法,也是母法。”

民法老师:“法人不是人。”

“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注意,这里的本人不是本人!”

证据法法老师:“人死了,就是从人证变成物证的过程。”

物权法老师:“所有权对抗所有人以外的所有人。”

国际法老师:“乌克兰要求取消俄罗斯一票否决权被俄罗斯一票否决。”


【北大版】

苏力:

苏力老师上课上到一半,去上衣的口袋里拿了口腔溃疡喷雾, “你们看一看啊”,喷完之后他把药瓶往前推了推,“要不然有人说苏力上课还要吸毒。”

你二十几岁的时候可以跟他去流浪,三十几岁的时候呢?他还有别的二十几岁陪他去流浪,你,就被流放了。

古代男女结婚之前,都要看生辰八字是否相合,这告诉我们如何······委婉地拒绝

3 月 8 日,苏力老师认真地问大家:“今天是你们女生的节日吧?” 清明节,苏力老师依旧认真地对大家说:“妇女们过妇女节,像你们青年们,就过清明节。”

人其实很像刺猬,冬天冷了想聚集到一起取暖,靠得太近被扎到了又想分开。

不要要说高考会扼杀天才,真正的天才根本不需要上大学。

一点迷信都没有是十分痛苦的,因为要一直自己思考。

我苏力借同学 100 块钱不还,今后还怎么在文艺界混?

“布置的阅读材料都看了吗?”老师问。“看了”,学生们回答。“看了,那我讲什么,要说没看,我才能讲啊”。

打群架的规模越大,架越有可能打不起来。

确信只能说明真的相信,而不能说明这个事情是真的。

随随便便流泪的人,往往具有天生知识分子的气质。

要关注理论背后的社会经验,这样我们就会明白一些理论其实是胡扯。

历史上伟大的法学家都是反对法治的,当然我不是说我自己。

本来呢,我是准备就这个问题写一篇论文的,但是有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了一辈子,这样抢了别人的饭碗,不好!

我们法律人要冷酷地看这个社会,注意是“冷酷不是”冷漠“。

有的时候社会也需要一些无序,比如在结婚之前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对象是谁。

爱就要具有偏心和歧视,否则就是花心。

恋爱的时候需要激情,结婚后需要「婚姻法」。

你可能在 23 岁零 4 天的时候遇到你的白马王子,你的白马王子的眼睛也可能有白马的眼睛那么大。


陈瑞华:

律师界有一个特点,由于大学期间谈恋爱,普遍没有好好学习。

看守所、监狱的亚文化现象啊,未成年人在里面学习犯罪技能比学习数学还快。

他被宣告死亡,但他其实没有死,他只是在遥远的地方远远看着这一切。

任何理论一提出就带有悲壮的色彩,因为总会被超越。先学会用,将来再慢慢超越。

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当一位著名法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担当“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为“某某理论之父”时,我们距离出现法学大师的时代就不遥远了。

在中国法学研究中,法学者经常误入歧途的两个方面就是过于抽象的理性思辨和以引进为目的的比较法学研究。

车浩:

正义不实现,人间不值得。

大家始终要记住,我们北大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仅仅是一个批判者或者建设者,而是要能够引领批判和建设的人。因此,你们今天就要学会创造出自己身上的对立面,并容忍和尊重它;将来,你们才会接纳不同甚至对立的人,才可能带领和整合社会中不同的力量,让批判者和建设者一道,共同推动国家和世界的进步。

我从来不怀疑北大学生的理想主义情怀。但是,很多事情,可能需要随着自身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才会有切身的体悟。

我训练大家正反说理的能力,不是为了让大家颠倒黑白,而是知识的中立使得裁判者的立场趋于中立。

法官一旦形成了先验的心理,被告人至少是社会性的死亡就几乎不可避免-他在你心里,已经死了。

一个理想的法律人,他不能只是一个技术娴熟的法律工匠,也不能是一个仅凭着精湛的专业技能来冷静分析案件的机器······在作为前提的专业技能之外,他还应该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一种对人情世故的洞悉。


白建军:

这个最难做到的就是:早睡早起+把微信朋友圈控制在十人以内+拒绝以陪读为目的的表白。这个办法能不能把你弄成精英中的精英,我不知道。但试过的,都说好。

我就理解不了想挣钱为什么要学经济?学法学呀!刑法第三章给你列举了 400 多种一夜暴富的方法!

满怀喜悦地度过一生,就是人生最大的经济。

不温不火,不作不做,敬天,敬地,敬小人——我们该向普通人致敬,也向我们自己致敬。

大学教育就是激活学生体内已有的东西,而不是简单地传承或灌输。要是到你学业走了一半,还没遇上让你心动、让你一辈子可以乐此不疲的领域,以及,跟这个世界说话的方式,那就不妙了。


常鹏翱:

同学们答完题的千万不要多写,停下来想一想诗和远方。

不要被分数遮住你行进的方向,只要你善待才华,跟着自己的好奇心努力前进。

你要做一个永远发光的灯火,等着别的飞蛾来扑向你。

你不来,我的世界洪水滔天。

我们这些刚刚接触法律的人千万不要被法律规定充斥了大脑,一定要珍惜自己内心最朴素的认知,因为那些最朴素的认知往往构成了法律中的“例外”。只有懂得了生活才能学好法律,而不是学好了法律才能懂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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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更

【法考版】

1、其实打一进考场,我就觉得考场环境不错,电脑屏幕很舒服,监考老师也很和蔼,五星好评,下次还来。

2、考题数量减少,出题人在客观题部分放弃了不少知识点,比如说刑法的强奸罪就没露面,这让很多人不适应。

3、难就算了 主要是分两次考啊。

4、当我开始准备的时候发现,作为一个法本和非法本没啥区别,什么都不会。

5、没有不认识的字,没有会做的题。

6、不瞒你说,没一道不触及知识盲区。

7、我认为正确的答案我都选上了,接下来就看司法部认不认为我正确了。

8、感觉自己花了6个小时刮了200个刮刮乐。


最后,给大家推荐几本比较适合初学者的法学著作吧。既然是初学法律的入门书籍,必须是质量足够高,口碑足够硬,最好是趣味性和通俗性为主、专业性为辅,兼具可读性和知识性,所以专业方面的如优质教科书和经典专著就不推荐了。根据自己的阅读经验,筛选出几本大致符合以上要求者,希望能够有助于培养对法律的兴趣,提高学习积极性。


喜欢阅读与电影的朋友,欢迎关注公众号【一阵特立独行的风】哦,定期推荐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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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更新啦!


前几天看土豆 @土豆就是正义 小哥的票圈有这么一套图,其实是很有趣的:

1.

这其实就是民法商法立法模式的问题,现在各国,基本上是“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两种。

简单来说,民商分立的模式是“民法典+商法典”。民商合一则是只有民法典,商法则一般只有单行法或是完全融入民法之中。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这是从清末新政学习立法而来的,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一般会提到近代中国立民法多学习德法日,但民商合一却是向瑞士意大利取经的。

至于说哪种好,哪种不好,各有理由,否则也不容易成为一个梗了。

2.

这里涉及两个学理争论,物权行为的存在与否与进一步而来的物权行为有因性或是无因性问题。当然其实这个点会比较晦涩,在梁慧星教授版本的《民法总则》中有详细的提到,承认物权无因性的结果,简单来说存在着“恶意取得”的情况。

这一点会用到什么地方呢,如果提到物权和合同交织的时候,当你意识到自己哪里不太对的时候,可以拿物权行为概念不清晰/我国不支持物权行为无因性来搪塞一下。当然也可能会出现说了一大堆观点后被人用这一点给挡回去:“我”不支持物权行为,你在说什么?

3.

这个就涉及一些法史的小知识了,西法东渐,中华法系的解体是伴随着主要学习德国日本法律而来的,特别是民法。而日本民法本身就是学习德法为主。因此从民国法律界的传统来说,就较为推崇德国民法。另一方面,台湾地区包括王泽鉴老爷子都是德国学成归来,写的著作在大陆影响力也很大,因此德国的民法和德国的月亮一样圆。(意大利的胜利小哥 @Victorius :?????)

上面提到的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其与德国和台湾地区渊源颇深。这个不能怪巩教授,毕竟这跟社会主义走资派关系不大。

4.

四要件和x阶层都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一种,其实也不能说犯罪构成之争不够重要,但确实是被放大了焦点。或者说“改革开放后修正后的四要件”的差距和三/两阶层的差距是逐渐缩小的。

当然了,四要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存在本身就受源于苏联。虽然苏联也是跟外国学的,但搞来搞去这种“二道贩子”的事情效果总归不太好,变则通通则达啊。

祝红皮书大卖,执行主编(阿秉:???是我吗)也开心。

5.

关于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争,首先是名字硬翻,翻译成结果反价值和行为反价值都会好理解很多。当然这也只是一种学说争议,具体到结果/行为反不反价值,还是得看“反不反刑法”,当然不是说反革命了。

6.

反革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真颠覆了,当我没说)

流氓罪(旧口袋罪)≈寻衅滋事(新口袋罪)+聚众淫乱等(非法经营:我不够口袋??

这两个罪名都是1979年刑法存在且被诟病的,但是现在已经被取消了,只是“以另外的方式生活着”

7.

上刑诉法一般会带一嘴几次修法从全案移送到主要复印件移送又全案的曲折经历。当然老梗还包括刑法写满了赚钱的机会,刑诉法抓同学的样子(当然了,从同学的角度来说更希望是监察法吧)

此处增加月姬老师的补充:关于7我觉得要解释清楚。刑诉法一开始的全案移送是为了在审之前就确保能定案。后来的复印件移送是为了防止这种未审先定。再后来的全案移送是为了保证证据开示和辩护权能实现。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啊。

8.

上传统意义的小法,如果在xx门专业核心的课,也会强调这么些xx核心课可都是上面定的,不能不学呀!

再补上一句的是:这是因为教育部在开设法学本科课程时要求开设单位足以上齐核心课+相关选修课即可,再买上些许专业教材,延拦师生就可以开课了。这也成为大家看起来不够“火”的环境法等课也成必修课的一个原因,也是法学院系都开的一个“孽缘”

9.

百度法学家,一般指用百度/知道最基础的检索就开始指点江山的同志们,一般兼任云法官/检察官(员额)。

10.

“名词解释,案例分析,简单,论述”,堪称法学期末/考研必不可少的题型,因为难背难记已经衍生了乱编派—又称紧急立法

11.

“太皇太后”—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第五版)爱称,因为封皮是黄的又比较厚得名,是其独著,也是“两阶层”的滥觞。

(感谢 @棠邑小廌 的供图,大家可以更直观的感受一下)


与其相对的又称红皮书

红皮书的资历老,观点正,但是一方面多为合编教材,也有其缺点。

最后想介绍的是新生的宠儿,马工程

曾经的几个版本上审委名单中,有喜欢吃肉的,最近两年因为高升,已经不惜“忝列”于此了。

但这个版本的一大特色是,在合著作者中,你可以在每一部门法教材中,都看见“群英荟萃”的法学学者,即便他们之间学说可能都是对立的。但是这不影响大家为马工程发光发热。

在实际体验中,因为要显示出“和光同尘”(乱用成语扣分!)的绝佳态度,整套书在介绍知识时大多回避争议点,粗略介绍,罗列法条,以最简单的篇幅来传道授业,导致老师的屁屁踢(PPT)很不满

12、民商是不是合一与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又称为一个立法的两个方面。

所以问:中国人格权之父是谁?

如果没有人格权编,会有人格权之父吗(逃)

13、曾经有过一个说法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其中只有香港地区是海洋法系,台湾地区适用的法律依然是六法全书体系。之所以说是三法系,是把大陆地区归为社会主义法系。

14、巩献田先生写信差点耽误物权法,因为他说物权法违宪。所以在物权法里面可以看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还有一位大哥写信耽误了教科书出版,这是今年有关于宪法的事情了。


15、有一些老爷子现在上庭来拍出一本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法、涉外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法在《合同法》立法完成后均已经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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