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让我们普通人难以释怀的正当防卫问题啊~
这些年来屡次发生这类事件,很多被不法分子侵害的受害者,其“正当防卫”不被法司承认,不少人或许是出于最朴素的情感,或许是感同身受,怕自己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因而深感法司判案之不公,甚至激起了不小的民愤。
我个人觉得很大可能就是因为这事跟我们自己太过相关,这已经不是“我真有一头牛”的事了,而是我真有一条命乃至一家子命。
而法司对普通人的“正当防卫”限制要求太高,最后的结果就是你防不防卫,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结果都差不多,无非是被谁伤害的问题。
我有时候就在想,为什么人民的诉求和现实的法律条文非要背道而驰呢?
我对历史稍有了解,像河南周口的这个案子,在古代绝大多数王朝,基本上都是标准的“夜无故入人家”,当场打死根本就没罪。
比如《大明律》: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是夜晚无故进入他人家中,按律即应杖八十。若该家主人发觉后当场将闯入者就地杀死,依法勿论。
即使闯入者已经被制服而主人仍擅自将其杀死,也不过比照“斗伤杀罪”减二等处置,最严重地情况下,即致其死亡者,也不过是杖一百,徒刑三年而已。
《大明律集解附例》对这类自卫案件的判罚为什么是“即时格杀而死者,勿论”有明确解释:“盖无故而来,其意莫测,登时被事出卒然,故宥之耳。”
你大晚上的无故跑到别人家里,说自己就上门聊天,没有谋财害命的打算,可谁知道呢?主人家做最坏的打算无可厚非,而在事出突然的情况下当场将你杀死是出于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本能,法律自然应该予以宽宥。
纂注:此条全重在“无故”,“登时”四字。“杀伤”是有伤而未至死。言凡昏夜无有事故,而进入他人家内者,杖八十。其主家知觉,即时格杀而死者,勿论。盖无故而来,其意莫测,登时被事出卒然,故宥之耳。若其人已就拘住执缚,即当送官,岂得擅杀?而有自杀伤者,减斗杀律,斗而杀伤罪二等。如以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已执而他物伤之者,笞二十,如殴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执而殴至笃疾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若已执而殴至死者,止杖一百,徒三年,而不用至死者绞之律矣。
不仅是明朝,比如“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的记载,说明至迟在西周时期,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就已经初具形态了。
像汉人郑司农曾说汉代法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唐律·贼盗》也有类似记载:“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唐律疏议》注释还专门解释了“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
从包括我上面所引的很多文献都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正当防卫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内容已经相当丰富了。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就是,不管是西方欧美法律还是我国古代的法律,对正当防卫的限制要求都不像我们现在这么严苛,还真是有当代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呢!
原因也很简单,我们现在的公权力之昌盛堪称古今中外之最。
公权力昌盛,必然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惩罚,必须由国家这样的社会公共组织来掌控,禁止或绝少允许个人实施私刑。
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个人对违法犯罪的侵害予以防卫是否正当的问题以及如何判断正当的问题。
所以啊,这样的事以后怕是还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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