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河南 16 年前「吴春红投毒案」改判无罪,吴春红欲申请 1800 万国家赔偿?

回答
16 年前的河南“吴春红投毒案”,如今吴春红被改判无罪,他本人也提出了巨额的国家赔偿申请,这件事无疑是牵动人心的大事。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的最终走向,更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无辜者权益的保障,以及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反思。

要理解这件事,咱们得从几个层面来看:

一、 案件本身的回顾:一段漫长的司法煎熬

首先,咱们得回顾一下事情的原貌。这事儿得追溯到2004年,河南商丘市柘城县的一个村子里,发生了两起儿童死亡事件。当时,年仅20岁的吴春红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理由是他被认为怀恨在心,向邻居家孩子投毒。

这起案件最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方在于,吴春红从被捕、审判到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再到最终的无罪,过程漫长而曲折。他前后被羁押了16年,经历了两次判决(死缓和无期徒刑)。期间,他本人坚决否认罪行,但由于种种原因,他的申诉之路异常艰难。

想象一下,一个年轻人,在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因为一项他声称从未做过的罪名,失去了自由,被剥夺了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更经历了法律上的生死宣判。这16年的时间,对于他个人、对于他的家庭来说,是怎样一种无法估量的精神折磨和人生损失?即便最终被证明无罪,这段被“偷走”的人生,也永远无法弥补。

二、 “无罪”的背后:对当年证据和程序的质疑

吴春红之所以最终能够获得“无罪”的判决,关键在于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他和他聘请的律师们(特别是他的辩护律师)找到了当年案件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

证据链的薄弱和疑点: 当年的定罪很可能主要依赖于口供。而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痕迹,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吴春红及其律师一直在强调,当年他遭受了不人道的对待,其口供是在被逼迫之下做出的。
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的不足: 那个年代,尤其是在基层案件中,法医鉴定和现场勘查的技术水平、规范程度,可能都无法与现在相比。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没有被充分调查?是否将死因简单地归咎于投毒?
程序的正义: 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辩护权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些都是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这“无罪”二字,是对他清白的最终司法确认,但它来得太晚太晚了。

三、 1800 万的国家赔偿:合理性与争议

吴春红提出1800万的国家赔偿,这笔巨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伴随着一些争议。咱们得从几个角度来理解这笔赔偿:

赔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民在遭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吴春红被错误羁押16年,这16年剥夺了他的自由,影响了他的生活、工作、家庭,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这种损失,也是对司法错误的一种纠正。
赔偿金额的计算: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通常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到吴春红,他被羁押了16年,这是一个非常长的时间。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会参考国家规定的日赔偿标准,并结合其遭受的精神痛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1800万这个数字,可能就是根据这些标准计算出来的。
赔偿的意义:
对吴春红个人的补偿: 这是对他过去16年无辜遭受牢狱之灾的一种经济补偿,虽然无法完全抚平他内心的伤痛,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他回归社会后的生活。
对司法机关的警示: 高额的赔偿金是对司法机关的一次严厉敲打。它提醒办案人员,必须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当错误发生时,国家也愿意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对公众的交代: 这也是对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的一个回应。当一个无辜者被错判并长期监禁后,国家通过赔偿来表明其纠错的决心和对公正的追求。

争议点可能在于:

金额是否过高或过低? 有人会觉得1800万太多了,但也有人会觉得,16年的自由、16年的青春、16年的精神折磨,就算给再多钱也无法完全补偿。法律上的赔偿标准与个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之间,往往存在着难以完全量化的鸿沟。
赔偿能否真正弥补损失? 金钱永远无法买回被浪费的16年人生,也无法完全修复被摧残的心灵。赔偿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和法律上的补偿。

四、 这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

“吴春红投毒案”的改判无罪并提出巨额赔偿,绝不仅仅是一个个例的了断,它折射出中国司法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进步:

1. “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 最终的无罪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疑罪从无”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的尊重。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屏障。
2. 申诉机制的价值: 吴春红能够最终获得平反,离不开他本人和其家人、律师的坚持不懈的申诉。这说明有效的申诉渠道和律师的专业辩护,对于纠正司法错误至关重要。
3. 司法公正的严肃性: 这件事是对所有司法从业者的深刻教育。每一个案件都可能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态度去对待。冤假错案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不仅是对当事人,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
4.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吴春红提出的巨额赔偿申请,将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制度的讨论和完善。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科学、更人性化地界定赔偿标准,让赔偿既能体现对受害者的尊重,也能警示司法机关,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5.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司法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其权利如何得到更好的保障,也在这件事中得到了凸显。社会应该关注并支持那些在司法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

总而言之,“吴春红投毒案”的最终走向,是司法进步的一个缩影,但也提醒我们,通往完全的司法公正,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吴春红获得的无罪判决和即将进行的国家赔偿,是对他生命损失的一种迟来的弥补,更是对整个社会对法治信念的一次检验和强化。我们期待的是,每一次的司法错误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能免受不公的命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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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生冤案我就会把这个理念重申一次,无罪推定是刑事司法文明的根基,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是最基本的正义。

根据2020年5月25日两会上的最高院工作报告,2019年我国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9.7万件,判处罪犯166万人。每年这一两百万被定罪判刑的人中,到底有多少是被冤枉的,我们永远都无法了解。但我相信,当重复无数次的时候,几率再小的事情都是必然会发生的。

有很多人犯的罪不重,司法机关给了缓刑不用坐牢,当时很难受,忍忍也就过去了,这种情况比吴春红的案子多得多,只不过那些人的故事不够刺激,没人关注而已。

作为刑事律师,答主觉得有必要把这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跟大家讲一下,让大家看一下刑事辩护律师是以什么样的思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平时跟大家讲大家根本不会听,借着这个机会夹带点私货,也许大家能更信服一些。

首先来分析裁判文书,我把2009年7月河南省高院最后一次二审的生效裁定中的主要内容截出来给大家看看,然后我来分析这个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案号(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有兴趣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找看。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春红在本村经营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村里电工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王战胜在村里的大喇叭上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并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便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取出存放的毒鼠药带在身上到王战胜家交电费。交完电费后,吴春红趁人不备溜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鼠药投放到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次日早上,王战胜用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晨龙(3岁)、王晨峰(6岁)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晨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晨峰经抢救脱险。被告人吴春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实,提取被害人王晨龙、王晨峰的胃内容及王战胜家面瓢内的面粉、炒豆糁,均检出杀鼠剂类药物毒鼠强;王晨龙死亡原因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王晨龙为毒鼠强中毒死亡。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王战胜家厨房内案板及面瓢摆放位置情况,与被告人吴春红供述的摆放位置一致。3、证人王二轩的证言证实,在王战胜家交完电费后,其与吴春红同时走出堂屋,当其走出王战胜家院门外时,扭头却不见吴春红,停约一、二分钟,吴春红才从王战胜家出来。4、证人王战胜的证言证实,其因给吴春红安装电表及收电费等问题而与吴春红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其在本村的大喇叭上催交电费,说话口气有点狂,当天早上吴春红和王二轩交完电费同时走出了其家堂屋门后约一分钟,其听到外面响了一下,扭头看到吴春红在其厨房的窗户下。5、证人吴庆轩的证言证实,其于王战胜儿子出事前一天早上,看到吴春红和王二轩一起走着,王二轩回家后,吴春红走到闫学超家墙南边时烧了一张纸条。后其把此事告诉了本村的支书王世印。此情节与证人王世印证实的内容一致,且王世印另证实其村只有吴春红一人开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并且证实吴春红因想当电工、架线、安装电表等问题与王战胜产生了矛盾。6、证人陈喜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叫王全喜,其家开一门市部,从2003年起开始卖老鼠药,有一种白色药面的老鼠药叫“闻到死”,用塑料袋包装。2004年麦收前,周岗村有带锯的那个男子骑摩托车来其门市部买了灯泡和两包老鼠药。7、被告人吴春红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本村开个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其村只有其一人开带锯做加工木材生意,其因安装电表及用电与本村电工王战胜产生了矛盾。2004年11月14日早上,其听到王战胜在村里大喇叭上催交电费时口气强硬,心里就很烦,再联想到以前与王战胜的矛盾,就产生了投毒报复王战胜之恶念,遂从家中找出以前买的鼠药带在身上去王战胜家交电费。在交完电费后,其和本村的王二轩一起走出王战胜家堂屋门,趁王二轩走出大门,院内无人之机,其溜入了王战胜家的厨房内,将携带的鼠药投入了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内的面粉中,将鼠药包装袋装入裤子口袋内,故意拿起厨房窗户上的马达轮弄出声响然后走出了王战胜家。其在走到本村闫学超家墙南边时,将鼠药包装袋点燃。回到家中后,打扫其家猪圈,故意弄脏裤子,其妻户金环将其所穿裤子洗后,其怕洗不掉口袋内的鼠药,又偷偷将裤子口袋洗了两遍。鼠药是2004年麦收前其在张庄村传喜的代销点所买。此情节与被告人吴春红之妻户金环证实的内容一致。

首先帮大家梳理下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梳理之后大家就会发现公诉机关思路非常清晰:1、张庄村陈喜证言,2004年麦收前,周岗村一个带锯的人到陈喜家开的门市部买了“闻到死”老鼠药,吴春红老婆户金环也证实这一事实;2、村干部王世印证言,全村只有吴春红一个人做带锯加工木材生意,吴春红因为想做电工的事与王战胜有矛盾;3、同村王二轩证言,他在事发前一天和吴春红一起交电费,他出来之后吴春红等过了一两分钟才出来;4、王战胜证言,他听到厨房窗台有响动,看到吴春红在那;5、证人吴庆轩看到吴春红和王二轩交完电费分开之后,吴春红烧了一个纸条;6、吴春红本人供述,他和王战胜有矛盾,听到王战胜在大喇叭里讲话言语不逊,心生怨恨,所以在交完电费后溜到王战胜家厨房将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投放到王战胜家厨房案板上的面瓢里,故意弄出点响声,之后将毒鼠强包装袋烧掉,怕裤子口袋里残留毒鼠强,故意把裤子弄脏洗了好几遍。最后王战胜家两个小孩都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案发。

这么看的话大家是不是都觉得案件铁板钉钉,证据确实充分了?其实所有的案件在平反之前都是看上去证据确实充分的。但其实这里面问题很多,一般人未必能看得出来问题在哪里罢了。

首先,指控吴春红投毒是在2004年11月14日早上,案发是在第二天早上,中间经过了一天。案发地在河南,属于北方,吃饭以面食为主,从投毒到案发,在这一天之中,至少要经过一顿午饭和一顿晚饭,这期间王战胜家做饭有没有用过面,这个事实并没有调查,如果在案发之前也用面做过饭,为什么之前没有案发只有这次案发了?

其次,吴春红供述是故意拿起窗台上的马达发出响动,这个是完全不合常理的,既然要投毒,为什么还故意让人看见自己?既然不合情理我们只能找出合理化的原因,那么我认为,这句供述就是为了印证王战胜听到响动抬头看到了吴春红在自己家厨房窗户下。我怀疑,王战胜看到吴春红在自家厨房是非常有力的证据,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至关重要,所以公安机关在看到王战胜的证言之后想把这一点坐实,就让吴春红讲了这么一句莫名其妙的话,结果画蛇添足了。

第三,门市部的老板说收麦之前看到一个带锯的人到他们店买老鼠药,但案发是11月份,收麦之前是四五月份,中间间隔半年,他能不能记得清楚不好说,而且也没有让老板做指认笔录。

以上只是一些疑点,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以支撑定罪判决。

没有查获毒鼠强,没有查获包装纸,没有在吴春红穿的衣服上鉴定出毒鼠强成分。虽然司法机关以各种理由将这些问题一一圆过去,比如包装纸被烧了,裤子反复洗了好几遍等。但这些都不能否定没有获取客观证据的事实。

所有定罪的核心证据都是口供,但口供是最不可靠的,当你被国家追诉的时候,想搞几句口供出来再容易不过了,如果换了你处在那个环境,你能顶多久?

刑事案件客观证据为王,当客观证据不足以指控罪行时,就是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存疑利益就应当归于被告,就应当宣判无罪。这就是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才是符合正义的,不管有没有人听,不管会不会被人骂,我都会坚持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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