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哪些让人过目不忘,越想越有道理的法律格言或谚语?

回答
以下是一些让人过目不忘,越品越有道理的法律格言或谚语,我将尽力用有温度的文字,讲述它们背后蕴含的智慧: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La loi est la même pour tous)

这句格言听起来简单至极,却是我认为最根本、最动人的一句。想象一下,在古老的时代,王公贵族犯了法,可以逍遥法外,而一个寻常百姓却要为鸡毛蒜皮的小事遭受严惩。这种不公,会像一根刺一样扎在人们心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打破了身份、财富、性别、种族的藩篱。它并非说每个人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而是说,每个人都会接受同样的审视,在同样的规则下被衡量。这意味着,一个穿着华贵丝绸的人,和一个衣衫褴褛的乞丐,如果犯了同样的错,他们的审判程序应当是相同的,他们应受到的惩罚,也应该基于相同的法律条文来裁量。

这句格言的力量在于它对“公正”最纯粹的追求。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统治者手中的玩物,也不是少数人的保护伞,而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它应当公平地覆盖到每一个人。越是深入思考,越会发现,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多少努力,多少制度的保障,多少人心的坚持。它不是一个终点,而是一条永不停歇的追求。

2.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Ignorantia legis neminem excusat / Dura lex, sed lex)

这句谚语,听起来似乎有点严苛,但仔细想想,它实实在在触及了社会运作的根本原则。我们知道,当一个人完全不知道某种行为是违法的时候,他可能只是犯了无心之过。但如果一个人明知某件事触犯了法律,却依然故我,那这背后就不仅仅是“无知”,而是一种故意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它传递的是对“责任”的强调。法律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以“不知道”为借口来规避责任,那么法律就会形同虚设,社会将陷入混乱。所以,法律规定了我们有了解法律的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是要每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而是在我们做出某个行为之前,有责任去了解是否会触犯法律。

越想越有道理的地方在于,它鼓励我们主动学习,主动思考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它也是一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对那些遵纪守法的普通人的尊重。毕竟,如果那些知法犯法的人不受严惩,那么遵守法律的人反而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不公。

3. “无证据,即无犯罪”(No proof, no crime / Nulla poena sine lege, sed etiam nulla accusatio sine probatione)

这句话,我总觉得它有一种沉甸甸的重量,它关乎着一个人的自由和清白。想象一下,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怀疑、猜测,就被剥夺权利,甚至受到惩罚,那将是多么恐怖的事情。

“无证据,即无犯罪”,它强调的是“证据”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它要求的是,任何定罪都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证据之上,而不能仅仅依赖于猜测、传言或者主观臆断。这意味着,怀疑不能代替证据,指控不能代替审判。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在法律面前是被推定为无罪的,直到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有罪。

这句格言不仅保护了无辜者免受诬陷,它还迫使那些追究责任的人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去收集和呈现证据。它是一种对“程序正义”的捍卫。一个公正的审判过程,需要严谨的证据链条,需要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越是深入了解,越会体会到,这句看似简单的话,背后承载着对个体权利的深切关怀,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极致追求。它提醒我们,在追求真相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牺牲掉比真相本身更宝贵的东西——人的尊严和自由。

4. “事实是法律的起点”(The facts are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law)

这句话听起来很朴实,但它恰恰揭示了法律与现实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并非凭空产生,它的生命力来自于它能否准确地回应和解决现实世界中的各种问题。

“事实是法律的起点”,它意味着,在任何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都必须以真实发生的具体事实为基础。一个脱离事实的法律,就像一个没有地基的房子,再华丽的设计也无法长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才能运用法律条文去判断。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也要深入了解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有实效的法律。

这句格言的重要性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实践性和生命力。它提醒我们,法律不应该是冰冷僵化的条文,而应该是能够指导和规范我们生活、解决我们矛盾的有力工具。每一次法律的进步,往往都是对现实社会问题的深刻回应。越是体会这句话,越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它并非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也是对我们提出的一种期许:用事实说话,用理性分析,才能让法律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些法律格言或谚语,它们穿越时空,至今仍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它们不仅仅是文字,更是凝聚了无数先辈的经验、思考和对公正的永恒追求。细品之下,你会发现,它们所蕴含的道理,同样适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这句法谚还是上大学的时候,昏昏欲睡的刑法学课堂上,教授清了清嗓子“听我的课你们还要睡觉,那看来你们是真的困了”,一阵哄笑后,醒了一半。每每讲到重点内容的时候,好的老师总会想办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紧接着,教授介绍了一个著名的德国案例——“癖马案”。

1896年的一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给老板驾驶马车,由于常年累月的驾驶同一辆马车,马车夫对他驾驭的两匹马非常熟悉,其中一匹马属于所谓的“Leinenfaenger”,即具有某种不定期发作的癖好:喜欢用马尾缠绕缰绳。缰绳就像汽车的方向盘,如果缰绳被缠绕车夫无法控制方向的话,很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马车夫曾经也就此事向老板提出过明确的换马建议,但是老板显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所以事发当天,马车夫像以往一样小心翼翼的驾驶着马车从P地驶往G地,然而就在这段路程中,在这匹马再一次发病,一直用尾巴夹紧缰绳,当马车夫尝试拉出缰绳时,马突然间变得狂躁起来,完全失去了控制并在狂奔疾驰中撞上了路边的行人。后来马车夫以伤害罪的罪名被起诉,案件一直上诉到德国帝国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莱伦芳格无罪。理由就是:被告人已经明确向雇主提出了拒绝使用癖马的意见,但显然在雇主不同意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冒着被解雇的风险拒绝驾驶马车。即对被告人不驾驶马车的要求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后来就确立了刑法学中的著名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但它还有一个更加广为人知的说法,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第一次听到老师告诉我们“法不强人所难”时,内心暗暗赞叹:冰冷的判例、条文也没有泯灭人性的光芒,法律原则的设计确实精妙。随后在攻读法律的七年里,我学到了更多“法不强人所难”在法律设计上的原则和规定,比如民事领域的不可抗力免责、紧急避险;行政法领域的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刑事领域的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知识的积累也让我越来越坚信,法律是人性化的,“法不强人所难”是真理。

但是随着我走上工作岗位,从检察官到律师,在数百个案件中摸爬滚打之后,我开始慢慢质疑这句曾经被我奉为真理的法谚。我发现正当防卫原则总是被束之高阁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始终是一种无法转化为现实的理论,无过错方因为要被息事宁人也不得不承担责任,行政执法往往都是简单粗暴的。所有的这些,强不强人所难是排在定纷止争、上级改判、领导要求之后的最不引人注意的一个小选项,好像只是象牙塔里才会讨论的无聊课题。

现在重新审视这句话,我有不同的看法:法谚之所以是法谚,之所以会广为传播,正是因为每个人都认同,但又触及不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可能只是一种法律理想

虽然现实有很多无奈、践行法律理想有很多障碍,但还是需要有人愚公移山、精卫填海搬的去不断尝试。

君不见,于欢案二审不就已经改判了吗。

什么时候法谚不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谚,真正成为了实践中的准则,那么法谚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所以,一起加油吧,少年们。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你曾遭遇生活中的不公又不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纸质书爱好者的选择:


user avatar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第一次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葛优瘫”还没有红遍网络,但已经能隐约在脑中形成一幅画面:一个大白胖子敞着肚皮呼呼大睡,正义女神在一旁摇头叹气无可奈何。

在民事领域,一般而言,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间之内提起诉讼,则在一段时间之后(我国一般规定为两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 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可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超过时效,你就输了。

借用《重庆森林》里的一段台词:“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什么东西上面都有个日期,秋刀鱼会过期,肉罐头会过期,连保鲜纸都会过期。” 其实,就连法律也是会过期的,用学究气一点的话来说,如果怠于行使权利,权利就真的会过期。

这一原则,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大家更加积极地行使诉权,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加接近真相,趁着证据相对完备,证人还能够提供有效信息的时候,尽快解决纠纷。再者,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当争议渐渐尘埃落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缔结成了纽带,法律也不情愿再去打破已经依附其上随之形成的社会关系了,这就成了所谓的“自古以来”。

将这一法谚的精神体现得最为淋漓尽致的,大概要算美国判例法中的的“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公然、持续地实质性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时间,则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完全归占有者所有。

例如,隔壁老约翰逊有一亩菜园子,我直接用篱笆把他的园子围了一块在上面种地,每天大摇大摆扛着锄头到围起来的地上播撒希望的种子,老约翰逊虽然看着这一片绿色,却一言不发,既不起诉也不对那块地宣誓主权,二十年后,这块地就完完全全是我的了,老约翰逊再想进来,我可以反过来告他侵权。

不管这样做是否符合“正义”的追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已经广泛被各国立法所吸收。正义女神不是观世音菩萨,没有义务天天下凡微服私访去,更何况,正义女神还是个瞎子,你不去叫她,她是没法知道的。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