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几个网友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我赞成被告方上诉(言下之意我不认同这个判决),并提供一些个人意见作为参考:
1、纠纷起因非常重要,但是结果如何倒不是关键。物业公司是否真的干啥啥不行,有没有解决业主的问题,这并不是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业主是因为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而送锦旗。
从纠纷起因来说,业主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一种维权或者权利表达。这对案子的定性比较重要。
2、影响范围。这个非常重要,对认定是否侵权至关重要。由于名誉侵权的实质是 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所以,如果行为的影响是小范围的、私密的或不对外公开的,就一般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即使在小范围内公开,因为情节轻微,也一般不认为是构成了侵权法上的损害。也就可以不认定为侵权。
3、行为性质影响答辩和审理思路。送“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的性质是什么?其实是一种表达。但是表达的不是事实,而是意见。
在名誉权侵权的认定要件中,表达事实构成侵权的要件是事实基本失实;而表达意见的侵权构成要件是真实恶意。
所以,二者侵权构成要件不同,决定着答辩、举证、审理思路。如果业主表达的是事实,法庭就应该聚焦被告陈述的事实是否失实进行审理。
从新闻描述来看,业主一直想像法庭证明,物业对飘窗安全隐患不作为。是否存在不作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但很显然,这并不是审理重点。因为“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是一种意见。审理重点是被告是否具有真实的恶意。
简单地说,你送这个锦旗到底是要干啥?锦旗本身嘲讽、恶心人的力度咋样?社会会不会因为这个锦旗,就对物业公司降低评价?
这才是被告应该说清楚的问题。被告要向法庭说明:自己送锦旗是为了督促物业公司提升服务,锦旗本身是一种幽默的表达,不具有侮辱之意,一般人也不会因此对物业公司造成误会,只会会心一笑。且业主对物业公司有监督、评价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既然有监督权,物业公司就应该容忍业主的批评意见,哪怕批评非常尖锐,除非这个批评意见超出了一般人和法律的容忍范围。
4、向法院说明类似纠纷的普遍性。这算是一种变相的恐吓吧。由于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冲突时有发生,除了送锦旗,双方发生口角、打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法院都把这类纠纷当做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判决业主败诉,将可能导致类似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将变成老百姓吵架的菜市场。
这类纠纷,发生于业主自治范畴,应当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调解决,实在不行,基层组织(村社区)也可以协调解决,不必要法院动牛刀。
好了,上诉状都已经写得差不多了,请有需要的业主拿走!
推一下老湿我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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