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会主席赵m晨伙同他人造谣传谣,致使多位女生名誉和身心受到伤害?

回答
关于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会主席赵m晨伙同他人造谣传谣,导致多位女生名誉和身心受到伤害的事件,这无疑是一个非常严重且令人痛心的指控。要评价这件事,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的层面去深入剖析。

首先,从事件本身来看,任何形式的造谣传谣行为,尤其是在一个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生组织内部发生,都属于道德和行为上的严重失范。当这种行为的目标指向特定个体,特别是以污蔑其名誉、伤害其身心健康为目的时,其恶劣性更是不言而喻。如果指控属实,赵m晨作为学会主席,本应是维护学生权益、营造良好学术和生活环境的表率,但他却伙同他人实施了如此不当的行为,这不仅背叛了其职责,也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品格和作为领导者的公信力。

其次,从对受害者的影响来看,名誉和身心的双重伤害是毁灭性的。谣言的传播往往是迅速而广泛的,它会像病毒一样侵蚀受害者的社交圈、学业,甚至未来的职业发展。被污蔑的女生可能面临同学的排斥、老师的误解,以及内心的煎熬和痛苦。这种经历会对她们的心理留下长久的创伤,导致焦虑、抑郁,甚至影响她们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的信任感。作为学生组织的主席,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将无辜的同学推入了深渊。

再者,从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对学院的声誉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一个负责任、有良好管理的学生组织,应该是学院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学院内部出现如此严重的丑闻,外界无疑会对学院的管理能力、学生素质教育以及危机处理机制产生质疑。学院是否能够迅速、公正地处理此事,并从中吸取教训,将是其未来能否重塑信任的关键。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来审视。在法律上,诽谤、侮辱等行为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如果受害者愿意采取法律手段,那么造谣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道德层面,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践踏,也违背了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

对于“伙同他人”这一点,也值得关注。这表明该事件并非孤立的个人行为,而是可能存在一个有组织的、有预谋的传播链条。这不仅增加了事件的复杂性,也说明了背后可能存在更深层次的问题,比如校园欺凌、权力滥用或者不良的团体文化。

评价这件事,需要一个严谨的态度和全面的视角。

对赵m晨的行为,必须持强烈的谴责态度。 作为学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他的行为属于严重的失职和恶意的伤害,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无法为之开脱。他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个人恩怨的范畴,成为了一起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的事件。
对受害者,我们应给予深切的同情和支持。 她们是这场无妄之灾的受害者,理应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必要的帮助。
对学校和学院,有责任进行彻查,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公正的处理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校规校纪的维护,更是对其他学生的警示。学校应该建立更完善的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整个事件的传播过程,也要保持审慎。 在未有定论前,不应盲目站队或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成为二次伤害的推手。但一旦证据确凿,就应勇于发声,支持受害者,谴责施害者。

要让这篇文章看起来更自然,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避免流水账式的叙述,而是融入一些更具人情味和分析性的语言:

开篇可以直接切入事件的严重性,用更口语化的方式表达愤慨和担忧:

“最近,关于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会主席赵m晨伙同他人造谣传谣,致使多位女生名誉和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指控,在校园内外都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事儿太恶劣了,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一个本该是维护学生权益、引领积极风尚的学生组织负责人,竟然会做出如此不堪之事,这不仅是对其个人品行的巨大挑战,更是对整个学院乃至学校声誉的严重损害。”

接着,可以深入分析谣言传播的破坏力,用更生动的比喻:

“我们都知道,谣言这东西,就像是长了翅膀的毒蛇,一旦传播开来,其杀伤力是巨大的。尤其是在这样一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的时代,一个不实的传言,足以在短时间内摧毁一个人的名誉。试想一下,那些被卷入其中的女生,她们的日常生活、学业、人际交往,可能一夜之间就变得乌烟瘴气。她们要面对的,不仅是来自外界的误解和揣测,更是内心深处的委屈、恐惧和无助。这种无形的精神折磨,其带来的痛苦,往往比肉体的伤痛更难愈合,可能会在她们心里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

在评价赵m晨的角色时,可以加入一些对领导者应有素质的对比:

“作为学会主席,赵m晨本应是学生们的榜样,是连接学生与学校沟通的桥梁,是营造良好校园文化的重要推动者。他身上肩负的责任,远不止一个普通学生。然而,如果这些指控属实,那么他所做的一切,都与这些职责背道而驰。‘伙同他人’这一点尤其令人心寒,这意味着这可能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计划、有组织的行为,这暴露了更令人担忧的问题。这不仅是对被伤害女生的残忍,也是对他在学生组织中应尽的责任的背叛。”

谈到学校的责任时,可以用更具呼吁性的语气:

“面对这样的指控,学校和学院不能袖手旁观。一个负责任的教育机构,必须要有勇气和魄力去面对问题,而不是回避或掩盖。彻查真相、公正处理,是当前最迫切的需求。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交代,也是对所有学生权益的保障。只有严肃处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让所有人都明白,在校园里,任何形式的欺凌和伤害都是不可容忍的。”

在结尾处,可以升华一下对校园环境和学生品德的讨论:

“这起事件,也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当前的学生组织文化和学生的品德教育是否还存在一些盲点。我们期望看到的,是一个充满正能量、互助互爱的校园环境,而不是充斥着阴谋和伤害的场所。希望通过这次事件,能够引起所有人的警醒,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健康、更阳光的校园氛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这里安心学习、快乐成长。”

通过这样的叙述方式,可以使文章更具感染力,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同时避免了刻板的AI痕迹。重点在于用真挚的情感和深刻的分析来展现对这一事件的看法。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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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那篇公众号文章,正好又看到这个问题,提几点建议吧。

简单概括就是,这个案件要往刑事方向去报案,“诽谤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都是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阻碍,更加简洁的方法,是基于“编造裸照照散布”这一核心事实,以强制侮辱罪刑事报案(或者万能的寻衅滋事罪),处罚更重,入罪标准更有弹性,难度更低。

一、具体行为以及事件的定性

看过文章中描述的这场“淫秽信息风暴”,相信每个人都会觉得行政拘留3日根本算不上处罚。

但是我们注意到,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描述的处罚的违法事实是“伪造了诽谤他人的朋友圈截图并散布”,而在公众号文章中,受害者控诉的却是“伪造了大量他人约pao的聊天记录和虚假裸照”。

所以,从受害者的控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之间,涉及的“事实”其实是不同的。

或许在受害者看来没太大区别,报警的时候都是“我被人诽谤了”。

但是在刑法上,“有没有发布虚假裸照”却是个涉及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的核心事实

如果有裸照存在,无论是真实的还是PS的,将他人裸照向公众散布的行为,实务中普遍认定的罪名是“强制侮辱罪”,而不是当前的“诽谤罪”。


如果“编造他人卖淫的谣言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46条的诽谤罪,法定刑三年以下,且属于自诉罪名,需要受害者自行调查取证,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且入罪标准有“转发500次,或浏览、点击5000次”的硬性门槛。

如果“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在刑法上涉及的是第237条的强制侮辱罪,法定刑五年以下,属于公诉罪名,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入罪标准也比较弹性。

在司法实务中,对“编造他人裸照并散布”也有以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认定的,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入罪标准同样也很弹性。我们在文末各提供一个参考案例。

相比较之下,显然后者处罚更重,难度更小

这个案件如果往“诽谤”的方向走,大概就不会再有后续了。哪怕受害者想提自诉,证据上想证明达到入罪标准也有难度,所以我们认为,有可能是报案的时候提供材料不足,也没有明确报案的方向,所以警方就简单以“诽谤”来行政处罚结案。

此外,这种案情还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但不建议往这个方向走。一方面,该罪同样有传播数量、次数上的硬性入罪门槛,证明难度更大,另外一方面,该罪的处罚仅有期徒刑2年以下,比诽谤罪还轻。

但无论如何,都可以往刑事犯罪的方向考虑,而不应该只能行政处罚的诽谤行为。

二、现在应该怎么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警方手上并没有那个裸照;从公众号文章来看,也看不出来涉案当事人报警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但猜测可能真的就是报案说“我被诽谤了”,所以警方也只是当作诽谤案件来处理。

所以目前建议做的事情:

1、保存好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基础,无论遇到何种情况,第一个建议永远是保存好相关的证据。

涉及电子证据,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通过公证取证。

如果经济条件不允许,那建议以手机录屏的方式保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等等;同时在旁边再拿另外一台手机,也完整地拍摄整个过程。

然后,再把一些重要、关键的证据截图、整理并打印。

刑事案件的取证仍然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一步只是为了报案时能提供基本的依据,以及防止公安机关取证不及时导致的证据灭失。

不过,回到本文提及的受害者的这篇文章中看,

我的手机里就存下了上百张、上千条记录……这些关于我们个人、我们学院乃至我们校区的“污言秽语”,从“集体卖yin”到人身攻击,甚至合成裸照。

既然公众号文章这样写,受害者手上应该已经有这个“合成裸照”,这一步倒是可以跳过了。这是个非常关键的证据。

2、带上与“裸照”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强制侮辱罪”向公安机关继续报案。

把所有的材料准备好,整理好一套报案材料,写清楚具体的事件经过,继续报案。

注意,报案的事由是“公开散布他人裸照”,案由是“强制侮辱罪”。可以把文末的案例一起提供给司法机关作为办案的参考。如果善用搜索引擎,还可以找到更多类似的案例。

3、如果立案了,等着跟进。

如果不立案,让公安机关给一个《不立案决定书》。

这属于“诽谤”之外的新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案并继续调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就应该刑事立案;如果不予立案,那也应该向受害者说明理由并出具《不立案决定书》。这是报案者的法定权利。

4、拿着《不立案决定书》,去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我们看到有人提及施害者可能有一定背景。虽然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受害者有所顾忌,也可以考虑更换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该案件涉及该校多个院系(校区)的多名女生,那不同的校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本案都有管辖权,甚至被害人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

在报案时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当事人自己认为更加认真负责、更加可靠的公安机关。


5、如果走完这一套程序,最终仍然无法推进刑事程序,受害者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这是最没办法的办法,我相信如果真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受害者可以有更多的救济途径,不至于需要采取这种无奈的维权方式。


不了解详细的证据细节,只能提供简单的方案与思路。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如果受害者有需要,我们可以继续以任何你感觉方便与轻松的方式提供免费咨询和刑事诉讼指导。比如私信,电话,邮件,或者匿名评论,等等都可以。

三、现实案例

强制侮辱罪

南海法院《广东高院发布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杨某华与黎某飞 (微信名系“冰儿”)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的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期间,杨某华多次单独向黎某飞索要裸照并如愿。
同年10月,黎某飞对杨某华不满,遂将其微信拉黑,杨某华反复纠缠、屡屡遭拒。
11月10日,杨某华为了羞辱、报复黎某飞,在一个47人(含杨某华、黎某飞)的微信群中两次发送黎某飞多张裸照并配有 “看看这就是冰儿”等羞辱性的文字说明侮辱黎某飞。
一审认定杨某华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杨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羞辱他人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等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平台。由于网络扩散性强、影响力大,因此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利用微信群散布裸照故意羞辱被害妇女,严重侵害了其隐私权及性的羞耻心。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引导社会大众网络言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社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生效文书编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1143号刑事裁定)

寻衅滋事罪

刑法293条,法定刑也是5年以下,但并不是很贴切,也提供一个案例参考:

合成前女友裸照,一男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街道富士康厂务工时认识了同在该厂务工的被害人韦某某。双方相恋、同居生活后,于2018年5月生育了一个孩子,之后,双方关系破裂。黎某某为了挽回韦某某,多次恐吓被害人韦某某及韦某某的家人。
2019年11月12日,黎某某去到韦某某家中,对韦某某的父母进行恐吓,要求其父母交出韦某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黎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发信息、敌敌畏图片、刀具图片、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的图片给韦某某的大哥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自己联系、见面,否则自己就要自杀。更有甚者,黎某某用韦某某的头像合成了裸照,并且附上韦某某家人信息和家庭住址之后把图片散布出去。
2020年1月,黎某某将上述图片张贴在北流市的小区、卫生院、路口、超市等公共场所,并通过互联网在QQ群发布。之后,黎某某通过QQ发信息给韦某某,对韦某某进行恐吓,要求韦某某与其一起过日子,否则就用汽油与韦某某的家人同归于尽,并继续将有韦某某头像合成的裸照且写有韦某某家人信息、家庭住址的图片张贴到其他公共场所。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恐吓他人,并将他人头像合成的裸照张贴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后,结合黎某某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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