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陕西两辅警夜查酒驾,无证男子被追赶跌入河中溺亡,辅警是否需要担责?警方执法中该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回答
这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涉及辅警执法、酒驾、无证驾驶以及生命安全等多个层面,需要详细分析。

一、 辅警是否需要担责?

关于辅警是否需要担责,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虽然辅警不是正式警察,但在执法过程中,其行为受到《人民警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辅警作为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人员,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辅警在执行搜查、传唤等职责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此规定虽然主要针对正式警察,但其精神和原则也适用于辅警的执法行为。辅警的执法过错,可能导致其本人、所在的公安机关甚至上级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辅警在事件中的行为分析:
追赶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辅警进行夜查酒驾是其职责所在,这是合法的。但是,在追赶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过当的警力?是否采取了不当的追赶方式?例如,追赶是否直接导致了该男子向危险区域(如河边)逃跑?如果该男子已经表示配合或者有明显的停止逃跑意图,但辅警仍不依不饶地追赶,则可能构成不当执法。
危险评估和预警的缺失: 在夜间,特别是在靠近水域的地方,执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危险意识和预判能力。在追赶过程中,是否对被追赶者的可能行为和环境危险进行了充分评估?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警示和控制措施?例如,是否提前喊话告知危险?是否尝试通过其他方式(如呼叫支援、设置路障等)来阻截,而不是进行近距离追赶?
对被追赶者状况的关注: 在追赶过程中,辅警是否注意到被追赶者的身体状况、逃跑方向是否偏离安全区域?在发现被追赶者跌入河中后,辅警的反应是否及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施救措施?

3. 无证男子的责任:
无证驾驶: 这是违法行为,是引发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一。
逃避检查: 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也是违法行为,而且正是因为逃避检查才导致了被追赶。
自身危险意识薄弱: 在夜间逃跑,尤其是在靠近水源地带,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危险性,该男子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4. 责任划分的可能情况:
辅警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如果辅警的追赶行为被认定为不当、过激,或者在追赶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疏忽和失误,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那么辅警及其所属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赔偿(如果构成侵权)、行政处分等。
辅警负次要责任,男子负主要责任: 如果辅警的执法行为基本合法,但其追赶的强度和方式在特定环境下被认为存在可改进空间,而男子自身的违法行为和逃跑是直接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可能存在辅警负次要责任,男子一方(或其家属)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无责任: 如果辅警的执法行为完全符合规定,追赶也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且在任何环节都没有出现过错,那么辅警可能无需承担责任。但这需要严格的调查来判断。

通常情况下,在类似的悲剧中,如果执法部门(包括辅警)在追赶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疏忽,往往会被追究一定责任。 这也是为了警示执法部门规范执法,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二、 警方执法中该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警方(包括辅警)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

1. 加强辅警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
执法依据和程序: 确保辅警充分理解《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以及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应遵循的程序。
执法警戒线: 明确辅警在执法中的权力边界和行为限制,特别是当被追赶者存在潜在危险时,如何进行合法、安全的控制。
应急处置能力: 训练辅警在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如被追赶者试图逃跑、进入危险区域等)时的应变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
沟通和劝导技巧: 提升辅警的沟通能力,学会用说服、劝导的方式争取被追赶者的配合,减少强制性行为。

2. 完善执法装备和技术手段:
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为辅警配备一些非致命性武器(如执法记录仪、警棍、辣椒水等),并在培训指导下使用,以在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降低对被追赶者造成伤害的风险。
通信和指挥系统: 加强警务人员之间的通信和指挥协调,确保在追赶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支援、提供信息、调整策略。
无人机或监控设备: 在适合的区域和环境下,可以考虑使用无人机或区域监控设备进行远程跟踪和观察,减少直接的肢体接触和追赶。

3. 强化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环境风险识别: 执法人员在行动前应尽可能了解任务区域的环境特点,如是否存在水域、陡坡、施工地带等潜在危险。
人员风险评估: 在追赶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被追赶者的状态,包括其身体状况、精神状态、逃跑的方向和意图。一旦发现被追赶者有逃向危险区域的趋势,应立即停止或改变追赶策略。
发出明确警告: 在追赶过程中,应及时向被追赶者发出明确的警告,告知其停止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当前环境的危险性,如“停下!前方有水域,非常危险!”等。

4. 规范执法勤务和流程:
设卡拦截与跟踪相结合: 在进行夜查酒驾时,可以考虑设置固定检查点,并配合灵活的跟踪模式。当发现嫌疑车辆时,可以通过喊话、示意停车等方式进行初步拦截。如果对方强行逃逸,则根据情况启动追捕程序。
避免无序追赶: 严禁在缺乏充分支援、环境不明朗的情况下,进行盲目、无序的追赶。追赶应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动。
设置安全隔离: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如河道附近,应提前评估并采取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增派人员进行警戒等,最大限度地避免被追赶者进入危险区域。

5. 加强现场处置和救助能力:
落水应急预案: 制定和完善针对执法过程中被追赶者落水的应急预案,明确施救流程和责任分工。
急救知识普及: 对所有参与执法的人员进行基本的急救知识培训,包括心肺复苏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初步施救。
及时呼叫专业救援: 一旦发生落水事件,应立即呼叫消防、水上救援等专业力量,并尽最大努力在专业力量到达前进行施救。

6. 建立责任追究与绩效评估联动机制:
透明的调查机制: 对于发生此类事件,应建立快速、公正、透明的调查机制,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
过错与免责的界定: 严格区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既要追究执法过错,也要保护依法履行职责的民警和辅警。
将案例纳入培训: 将此类典型案例纳入执法培训和教育中,以案说法,深刻吸取教训。

总而言之,这是一起需要深入调查和反思的事件。辅警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履行职责,也要时刻注意方式方法,兼顾安全和法律的底线。通过加强培训、完善装备、规范流程、强化风险意识,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保证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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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无证男没有跌入河中溺亡,而是开车撞死了你,你觉得警察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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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到有人犯法后逃跑,热心市民是否可以追捕?

对方为逃跑,明知跳河危险的情况下跳河自杀,热心市民是否需要担责?

有人在地铁上大闹,热心市民为了保护公共安全,硬把她拉出地铁是否可以?

既然辅警保安没有执法权,那就是热心市民了,市民能做的他都能做,市民不能做的他也不能,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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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这类案件,

我都会分享以下这个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每个字都值得一读!

这才是法律该有的样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沪01行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竣宇,男,1999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梁良(系上诉人梁竣宇之父),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张凯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曹杰,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严昊君,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竣宇因交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7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8年4月11日18时许,梁竣宇驾驶一辆摩托车由东向西,经过本市闵行区银都路春光路路口时,在东西向为红灯情况下冲出停车线,并发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闵行交警支队)下属民警在该路口执勤,因无驾驶证、行驶证害怕被查获,梁竣宇随即闯红灯向西行驶离开现场。闵行交警支队民警发现梁竣宇驾驶摩托车为山东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嫌疑,遂驾驶警车沿银都路向西寻找梁竣宇。民警寻至银都路中春路路口时,发现梁竣宇车辆停在路口等红灯,民警遂停车示意梁竣宇下车接受检查,梁竣宇再次闯红灯沿银都路向西快速逃逸,闵行交警支队民警遂继续驾驶警车跟随。后梁竣宇在银都西路申北二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竣宇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过程中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梁竣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梁竣宇认为其所受事故伤害系闵行交警支队追赶行为导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闵行交警支队2018年4月11日18时左右在闵行区都市路口对梁竣宇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具有制止和侦查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梁竣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闵行交警支队民警在执法时发现梁竣宇具有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要求其停车无果的情况下驾驶警车追随,属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交警履职行为。一方面,梁竣宇在应停车接受巡查的情况下仍两次闯红灯加速驶离,经数个路口后造成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认定梁竣宇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并认定梁竣宇及碰撞对方的违法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事故发生前某公司厂区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在梁竣宇驾驶摩托车高速经过该厂区后十几秒,闵行交警支队警车才以较慢速度驶至该厂区门口并停下,在松江交警支队对梁竣宇所作笔录中,其亦称事故发生时闵行交警支队警车与其相距近百米,故闵行交警支队民警的驾车追随行为与该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梁竣宇要求判决确认闵行交警支队对其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执法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梁竣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梁竣宇负担。

梁竣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闵行交警支队对其执法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根据规定,除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实施堵截、拦截等行为。2、原审对其申请调取证据不予准许,事发路段的摄像头拍摄影像可以证明闵行交警支队在执法中存在拦截、追截行为,但闵行交警支队拒不提供视频资料,可以推定其存在违法行为。3、闵行交警支队在原审中提供视频资料不能完全反映其所陈述事实,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实施了高速追赶行为。4、闵行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程序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规定。5、闵行交警支队工作人员高速追赶行为与梁竣宇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6、法律规定不允许执法人员实施高速追赶行为,闵行交警支队实施的上述行为应确认违法,类似情况在重庆等地也有相应判例。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闵行交警支队则表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其辩称:梁竣宇驾驶车辆具有明显的盗抢车辆和套牌车辆可能,在交警已经劝阻的情况下梁竣宇高速通过红绿灯路口,如果当时不加以制止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后果,闵行交警支队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竣宇要求被上诉人闵行交警支队提供相应路段该时间段其余摄像头的视频资料,以证明在事发当时警察存在高速追赶、别车等行为。经本院要求,闵行交警支队自查后向本院陈述,经检查,因事发至今已近一年,除当时应梁竣宇要求而保留的三个摄像头视频资料外,其余视频资料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虽然闵行交警支队警察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但其作为人民警察,对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等亦具有制止和侦查的义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业,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往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上诉人据此表示,梁竣宇的行为系交通违法,而非严重暴力犯罪,闵行交警支队的民警驾驶机动车追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故应对该执法行为确认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闵行交警支队民警发现梁竣宇所驾驶的摩托车为山东车牌,且牌照没有固封装置,具有套牌、盗抢车辆等嫌疑,在已经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仍闯红灯逃逸的情况下,民警若不及时进行制止和侦查,则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潜在威胁的放任。而从事后的调查也可以印证,梁竣宇确实存在无驾驶证、行驶证并驾驶套牌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若放任未经过专业驾驶技能训练的梁竣宇继续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未经核验的车辆,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及不特定公民人身安全的不负责。其次,在交通违法时接受人民警察的询问本是梁竣宇应该遵守的法律义务,但其在警察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时急忙驾车闯红灯逃逸,事出反常、事情紧急,民警驾驶警车进行追随,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范围,亦属于一般人应当预见的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我们不能用事后查实的事实套用法规来苛求民警在事发当时作出准确判断。第三,从现有视频资料等证据来看,也无法证明闵行交警支队民警在执法中存在堵截、别车等行为。第四,根据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意见,梁竣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路口过程中疏于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梁竣宇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说,正是由于梁竣宇自身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套牌车辆等违法行为,亦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技能,且在担惊、侥幸、急躁等心理状态主导下,才引发了本次交通事故。故闵行交警支队民警的驾车追随行为应认定为正常履职范围,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该事故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梁竣宇就此的相关诉讼理由,本院难以认同,对其要求判决确认闵行交警支队对其所驾摩托车进行追赶的执法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本院尤需指出的是,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实属不幸,客观上也给上诉人造成极大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影响。上诉人梁竣宇年龄尚小,未来的人生道路依然漫长,望其从本次事故中深刻反思总结教训,严格遵纪守法,直面现实,调整心态,以积极的人生观去重新选择和规划自己的人生志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梁竣宇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梁竣宇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峰

审判员 侯 俊

审判员 李 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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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没有执法权。

辅警没有执法权。

警察编少缺人员。

犯罪分子笑开颜。

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哪怕是人民群众,协助警察见义勇为,也无需担责吧,更何况是辅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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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憨憨的不得了。

这俩辅警属实倒霉遇到个这么个玩意儿。

看见警察就跑,看见警车就发怵,警察喊俩声直接跑路。

搁你是警察你会怎么想?只是酒驾?会不会是犯了什么事?会不会是逃犯?只是酒驾你跑什么?跑到了人跑的了车吗?车牌一记回头一查,你没证但是这总归是谁的车吧?到时候真较真再一查不照样出来?

如果我是警察看到这人这反应肯定会觉得这人不简单,得去看看什么情况。

没想到这人这么憨憨。

各位就别战争扩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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