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陕西再现「反杀案」,男子与人争执持酒瓶打对方反被杀。本案与「龙哥」事件有什么相似或不同之处?

回答
您好,关于陕西再现的“反杀案”与“龙哥”事件的相似与不同之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案件背景概述:

陕西“反杀案”: 根据公开信息,该案中一名男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持酒瓶击打对方,结果反被对方持凶器杀害。案件的具体细节(如争执原因、双方身份、具体凶器等)还在进一步调查或报道中。
“龙哥”事件(昆山反杀案): 事件发生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刘某(“龙哥”)酒后驾驶宝马车,上前挑衅于海明(被刺者)。刘某先动手殴打于海明,于海明在被踢打过程中夺过刘某的腰带进行反击。随后,刘某再次上前,于海明捡起掉落的宝马车标刺向刘某,导致刘某死亡。此案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相似之处:

1. 冲突的起因与升级模式:
双方均有挑衅或动手行为: 在这两起案件中,冲突的发生都涉及到一方先挑衅或动手,然后另一方做出回应。在陕西的案件中,是男子先持酒瓶攻击对方,而在“龙哥”事件中,是刘某先对于海明进行殴打。
冲突的突然性和暴力性: 两起事件都并非经过深思熟虑的预谋犯罪,而是在突发性冲突中,情绪激动之下采取的暴力行为。酒类可能在两起事件中都扮演了助燃剂的角色(陕西案中持酒瓶,昆山案中刘某酒驾且酒后行为失态)。
由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 最初的矛盾可能只是口角或小摩擦,但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并最终导致严重后果。

2. “反杀”情节的可能性与关注点:
防卫行为与过度防卫的边界模糊: 两起案件都可能涉及到防卫的情节,但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在陕西案件中,持酒瓶攻击的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攻击性,而被杀是否是其持有凶器抵抗或反击,还需具体分析。在“龙哥”事件中,初期于海明的反击(用腰带)和后期用宝马车标反刺,都引起了对防卫性质的讨论。
舆论对“正当防卫”的关注: 两起事件都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广泛讨论。人们会关注被攻击者是否有权自卫,以及自卫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尤其是在“龙哥”事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后,类似的案件更容易被拿来与之一较高下,审视其是否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3. 社会影响与警示意义:
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这类案件往往会触及法律条文与大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之间的张力。公众希望犯罪得到惩处,但也希望无辜者能免于法律制裁。
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警示: 这类事件都提醒人们要理性处理矛盾,避免冲动行为,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或涉及酒类的情况下,更要警惕情绪失控带来的严重后果。

不同之处:

1. 攻击者与被攻击者在冲突中的角色和行为:
陕西案件中的主动攻击者: 在已知信息中,男子是持酒瓶攻击对方在先,这使其在冲突初期处于主动攻击的地位。反杀方是被动接受攻击后进行反击。
“龙哥”事件中的主动挑衅者与后续被动者: 刘某(“龙哥”)是先挑衅、先动手殴打于海明的一方。于海明最初是被动受害者,而他夺过刘某腰带反击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反抗。最后用宝马车标刺杀刘某,是在刘某再次上前攻击且于海明处于绝对劣势的情况下发生的。

2. “反杀”行为的性质判断基础:
陕西案件中的未知性与潜在复杂性: 目前陕西案件的细节尚未完全明朗,尤其是男子持酒瓶攻击后,对方是如何实施反杀的,以及反杀者的动机、是否为自卫等,都有待警方调查和司法认定。男子持酒瓶攻击行为本身就可能被定性为一种犯罪(如故意伤害),这使得后续的反杀行为的性质判断变得复杂,不排除反杀者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甚至其他罪名的可能性。
“龙哥”事件的明确性(最终认定): “龙哥”事件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主要依据是:刘某的侵害行为持续存在且具有危险性(用腰带抽打),于海明在遭受持续性不法侵害时,为制止其侵害行为,所采取的制止行为(用宝马车标刺杀)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的,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 公众认知与舆论导向:
“龙哥”事件的“草民反杀恶势力”叙事: “龙哥”事件之所以引起巨大轰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将其解读为“弱者反抗强权”或“草根反杀‘社会恶势力’”的典型案例,带有强烈的社会情绪共鸣。刘某嚣张跋扈、欺凌弱小的形象深入人心。
陕西案件的未知与潜在的中立化: 目前关于陕西案件的当事人信息和社会背景披露较少,公众对其的认知尚不深入。它更多地被看作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争执升级,而缺乏“龙哥”事件那种强烈的社会议题属性,公众舆论可能相对更加中立,等待官方调查结果。

4. 案件的证据链和司法认定难度:
“龙哥”事件的视频证据: “龙哥”事件有清晰的视频证据记录了事发过程,为司法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尤其是在证明于海明遭受持续性侵害和其反击的必要性方面。
陕西案件的证据可能更依赖调查取证: 陕西案件的细节可能更依赖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等传统侦查手段,如果缺乏直观的视频证据,可能会增加认定的难度和复杂性。

总结:

陕西的“反杀案”与“龙哥”事件在冲突升级模式、涉及暴力行为、以及公众对正当防卫的关注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两者都揭示了在突发性冲突中,因情绪激动和暴力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并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讨论。

然而,它们的核心区别在于当事人在冲突中的具体角色、行为性质的初步判断以及公众的认知和舆论导向。在“龙哥”事件中,被刺杀者(刘某)的“恶势力”形象和挑衅行为的明确性,使得公众更容易接受其被反杀的“正义”一面,并最终获得“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而陕西案件目前信息尚不充分,男性持酒瓶攻击在先的行为,使得后续的反杀行为定性更具不确定性,其公众认知也更趋于中立,等待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决。

这类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提醒社会需要加强法治教育,引导公民理性处理冲突,以及对暴力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在个案中,基于事实和法律,准确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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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陕西不是山西。看了视频,法官说不是正当防卫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从视频上看,大致是这样几个过程:

  1. 死者向被告丢烟灰缸挑衅
  2. 被告拿起酒瓶尝试与死者冲突(有主动推搡动作,并不是供述说拿起来壮胆),被双方陪同人员拉开
  3. 死者将两把椅子用力拉倒,期间可能持续进行言语挑衅
  4. 被告在挑衅下再次拿起酒瓶做出打人的动作,再次被拉开
  5. 双方陪同人员试图隔离冲突的两人,死者驱赶试图劝架(也可能在拉偏架)的陪同人员,塞了一个瓶子给被告,并反复做出要打被告陪同人员的姿态,于是双方陪同人员逐渐远离
  6. 被告试图服软与死者和解,死者不依不饶,塞了第二个酒瓶给被告,然后自己也拿了一个在右手里,虽然做过用酒瓶殴打的姿势,但并没有实际动手
  7. 死者用左手(没有拿酒瓶)殴打被告的脸颊进行挑衅,被告情绪失控,用酒瓶殴打死者,动手前与死者打击被告脸颊之间有明显停顿
  8. 死者用左手阻挡并试图用手中的酒瓶反击(也可能是做出反击姿势吓唬对方),但被击中失去平衡没有抓住酒瓶,转身去桌上再取酒瓶的时候被酒瓶直接击中头部,酒瓶碎裂
  9. 被告将死者推离有酒瓶的桌子(防止死者获取武器),并且用破碎的酒瓶猛戳死者的背部
  10. 死者一边后退一边试图抓住被告的手,被告追击
  11. 死者倒地时抓住了被告衣领(似乎是因为失去平衡无意抓到的),被告压住死者并用酒瓶猛戳对方肚子(可能是致命伤,在死者倒地时,被告将酒瓶从正手握法换到了反手握法,明显已经做了向下猛刺的准备,同时死者刚好拉住了被告衣领,被告在倒下的同时做了猛刺的动作,可能因为突然被拉倒导致没有控制好刺的力度和角度,刺到了胸口的要害,监控里没能完整看到)
  12. 期间,被告陪同人员看到双方打架立即从远方赶来,并随手抄起一个酒瓶,死者陪同人员见状怀疑被告的陪同人员想要帮忙,于是先拉住了被告的陪同人员并要求他放下酒瓶,因而双方都没有能及时阻止
  13. 双方倒地时,死者可能从地上捡到了酒瓶反击了对方,或者只是将酒瓶在地上摔碎了,监控没有拍到,但被告起立时有个捂头的动作。然后双方停止打斗,死者松开了被告。

整体上看属于被告在挑衅下情绪失控失手杀死对方,死者则只有一个用左手殴打对方脸颊的动作,没法认为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确一般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尤其跟昆山的事件不同的是,昆山死者是在搏斗中中了致命伤,随后追击时没有再受伤;而这里的死者是在最后被追打的时候受了致命伤。如果被告推离桌子之后不是拿碎酒瓶猛戳,而是用脚踹,可能也只是简单的打架斗殴而已,不至于导致这样的结果。但是喝了酒,谁能保证自己能这么冷静清醒呢?能不喝酒还是不要喝比较好。

和昆山的事件相似的地方时,两个死者都是自己把自己作死的,但是昆山的作得更彻底一点。


其实我比较奇怪的是,检察官按照较轻的防卫过当起诉,法院否定了这个罪名并且按照更重的罪名定罪,这个也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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