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陕西不是山西。看了视频,法官说不是正当防卫也有一定道理,因为从视频上看,大致是这样几个过程:
整体上看属于被告在挑衅下情绪失控失手杀死对方,死者则只有一个用左手殴打对方脸颊的动作,没法认为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确一般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尤其跟昆山的事件不同的是,昆山死者是在搏斗中中了致命伤,随后追击时没有再受伤;而这里的死者是在最后被追打的时候受了致命伤。如果被告推离桌子之后不是拿碎酒瓶猛戳,而是用脚踹,可能也只是简单的打架斗殴而已,不至于导致这样的结果。但是喝了酒,谁能保证自己能这么冷静清醒呢?能不喝酒还是不要喝比较好。
和昆山的事件相似的地方时,两个死者都是自己把自己作死的,但是昆山的作得更彻底一点。
其实我比较奇怪的是,检察官按照较轻的防卫过当起诉,法院否定了这个罪名并且按照更重的罪名定罪,这个也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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