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住院病人医院中死亡,什么情况下法医会介入调查病人死因?通常,即使家属怀疑并报警,法医也不会介入调查吧?

回答
在医院里,病人去世是很常见的事情,但什么情况下法医才会介入,这其中确实有一套相对明确的规则和考量。很多人觉得只要家属报警,法医就一定会来,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法医介入调查的“门槛”

首先要明确,法医介入调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尤其是在可能涉及犯罪、公共卫生风险、医疗责任纠纷,或者死因不明的情况下。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地方,其首要职责是治疗病人,但当治疗结束,生命也随之终结时,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链条是否完整,死亡是否是疾病的自然发展,这些都需要一个客观的判断。

所以,我们可以从几个核心维度来理解法医介入的场景:

1. 非正常死亡: 这是最直接的触发条件。
暴力致死: 比如他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甚至是自杀,如果死亡现场或病史中有明显的证据指向外力作用,法医必须介入。比如,病人被发现时身上有明显外伤,或者入院前发生了可能导致死亡的意外事故。
可疑死亡: 即使没有直接的暴力证据,但如果死亡情况存在诸多疑点,也可能启动法医调查。这包括:
死因不明: 医院医生在穷尽了各种检查手段后,仍然无法确定死者生前罹患何种疾病,或者疾病发展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存在医疗纠纷的可能: 家属对治疗过程、用药、手术等环节提出质疑,认为医方存在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是明显的外伤,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也可能要求法医进行尸检,以查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死亡时间与正常生命体征之间存在矛盾: 比如,病人在短时间内生命体征迅速恶化,且原因无法合理解释。

2. 公共卫生安全考虑:
传染病死亡: 如果怀疑病人死于某些可能威胁公共健康的烈性传染病,卫生部门可能会要求进行尸检,以确定病原体,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中毒死亡: 同样,如果怀疑病人是因中毒死亡,无论是有意还是意外,都需要法医进行毒物分析。

3. 特殊情况:
“死无亲属”或“身份不明”: 对于在医院死亡但没有家属认领,或者身份不明的遗体,通常会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中也可能包含法医鉴定。
监狱、看守所等特殊机构内的死亡: 这些机构内的死亡,通常都会有严格的调查程序,法医往往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家属怀疑报警,法医就一定介入吗?

不一定。 这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家属出于对亲人离世的悲痛和对生命的尊重,常常会产生各种疑问,甚至怀疑。当家属报警时,公安机关会受理报案,并进行初步的了解和调查。 这个初步调查阶段,警方会听取家属的陈述,并向医院了解情况,包括病历、医生的诊疗记录等。

警方会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的介入,包括是否需要法医进行尸检。

如果警方认为家属的怀疑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通过初步了解,死亡原因已经非常明确(比如病人本身罹患了晚期绝症,医方治疗过程规范),那么警方可能会告知家属,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尸检,然后结束调查。 这种情况下,即使家属强烈要求,如果缺乏足以引起怀疑的证据,警方也可能不会强制进行尸检,此时法医自然也不会介入。
但是,如果家属提出的疑点,或者警方在初步调查中发现的任何线索,都指向了“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纠纷”的可能性,那么警方就会启动更深入的调查,包括委托法医进行尸检。

为什么不能家属一报警法医就介入?

这里面有几个原因:

1. 资源和效率: 法医资源是有限的,需要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如果每一次家属的怀疑都导致法医介入,那将是对法医资源的巨大消耗,也可能影响到其他真正需要法医鉴定的案件。
2. 避免滥用: 尸检是对遗体的一种“侵入性”行为,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如果轻易进行,可能也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或者因为过度检查导致遗体损坏。
3. 维护医疗秩序: 医院的正常运转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如果每一次死亡都必须经历法医调查,会给医院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

具体流程和家属的权益

当病人在医院死亡后,家属如果对此有疑问,可以:

1. 首先与医院沟通: 详细了解医方的诊断、治疗过程以及死亡原因的解释。可以要求医院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
2. 寻求医疗鉴定: 如果对医疗过程中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
3. 报警: 如果对死亡原因有重大怀疑,认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如他杀),或者对医院的解释完全无法接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4. 配合警方调查: 报警后,要积极配合警方,提供自己掌握的线索和证据。

关键点: 法医介入与否,更多的是由公安机关根据警方初步调查和掌握的证据来决定的,而不是医院或家属单方面决定。家属的报警和质疑,是警方启动调查的“动因”,但是否要升级到法医层面,则取决于调查的深入程度和证据的指向。

总而言之,医院病人死亡,法医是否介入,核心在于死亡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范畴。家属报警只是一个信号,警方会从中判断是否存在需要法医出面解决的疑点。如果死亡原因明确、系疾病自然发展,即使家属怀疑,警方在初步调查后也可能不认为有必要由法医介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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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的法医制度是不同的。

这种不同有时候会对具体案件产生很大的影响。


题主所说:
可见,住院病人在医院中死亡后,按照既定程序,是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的。尽管病人家属怀疑医疗事故或是医务人员故意杀人而报警,也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取证吧?

不能脱离具体制度和具体情况来推导案件,更不能用不同制度国家的案件处置来臆测。


在德国发生的这个案件中:

赫格尔似乎每次都遵循相似的程序,首先注射引起心脏骤停的药物,然后进行复苏尝试,但往往是徒劳。
《华盛顿邮报》称,多年来,他的连环谋杀事件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部分原因是他经手的许多病人本身已经病入膏肓,还有一个原因是,在故意将受害者置于死亡边缘后,赫格尔试图救活他们。在某些情况下,病人能活过来,但记录显示,每当赫格尔值班时,死亡率都会有规律地上升。

查阅了更多的新闻资料:

发现其案发的原因是:

2005年,霍格尔在给病人过量注射药物时被一名女同事发现。这名病患幸免于难,霍格尔也被警方逮捕。

通过新闻得知,其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怀疑,而是被同事抓了现行。

原因嘛,新闻中也说了,一是本来这些病人就已经处于病危状态了;二是此人在受害者死亡前进行了“积极”的抢救,甚至其中还有成功的,虽然大多数可能都失败了。

注意,这里的“积极”,按照新闻所述,还真的是积极抢救,有效无效那另算。

检察官说,他的动机是虚荣心,炫耀自己拯救生命的能力,或者就是单纯的“无聊”。对于受害者的选择,似乎完全是随机的,他们的年龄从34岁到96岁不等。
根据一位对他进行评估的心理学家的说法,杀人本身并不是他的目标。这位专家说,当他设法救活一名病人时,他感到很满足,但这种满足感只能持续几天时间。他补充说:“对他来说,这就像一种药物。”

这样,一名本来就病入膏肓的病人,在濒死阶段又得到了“积极”的抢救,这种死亡一般并不会引起家属的过分在意,甚至怀疑到是谋杀。

(大概,人家的医患关系并没有我们这么紧张,紧张到了凡是在医院死了人那就要医院负责的程度。。。。吧。。。。)

╮(╯-╰)╭

况且,在德国的法医学制度之下,这种案件没有被及时发现也是有“制度的锅”的。


这里先具体说说德国的法医制度:

德国,其法医学制度主要是大学法医学研究所制度法医学鉴定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在公安、检察及法院系统中均没有专门设立法医。

一般死亡发生后由医师检验,辨明为非自然死亡或可疑他杀案例后,向死亡登记处登记,移交公安机关,由经过专门培训的警察进行现场勘查、采取物证、初步验尸(一般仅为尸表)。

若不能确定死因与死亡方式,将案件交检察院,并转送案情、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有关物证。

若检察院决定进一步作尸体检验或尸体解剖,则将尸体送法医学研究所。


可以发现,德国的法医制度中,对死亡原因的判别首先是由医师来完成的。

这里与警察无关。

即使医生报告了德国警察,直接来的也并不是法医,还是警察。

只有当警察觉得自己搞不定了,才能报告检察院,进而通知法医。

然而,一例已经病危的病人,其因心率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是相当高的,这样的病人被当作是“因病死亡”也并非不可能。

只是,若医生有足够的责任心,也能做到对每一例死亡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的话,案件中的某些死亡案例应该是可以发现异常之处的。

其他新闻中也是提到了对这一点的思考:

“恐怖男护士”案件曝光后,在德国引起强烈反响。德国人在指责男护士“没有人性”的同时,也纷纷将目光聚焦到霍格尔曾就职的两家医院。许多人质问,为什么医院没有发现杀人事件?如果发现,为什么长时间选择沉默?《新奥斯纳布吕克报》评论说,这些谋杀案原本可以被阻止,医院已经发现不正常情况却没有深究,成为谋杀案的“共谋”。
奥尔登堡警长库梅也称,有关责任人原本可以更早采取措施及寻求协助。据称,两家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已受到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的指控调查。
德国保护病人基金会负责人艾布莱希认为,此案说明德国医院的安全体系出现漏洞,许多医院没有严密的检查体系,也缺乏“匿名报告制度”。这一严重事件给德国医疗系统敲响了警钟。

这起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通过目前的新闻可以得知,并没有得到家属的怀疑和报警,而是被同事偶然发现。

或许,如果有家属报警的话,事情可能就不一样了。


说回国内,我们的法医制度相比德国的要复杂不少。

存在有法医的部门主要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各种社会鉴定所(包括各大学设立的鉴定中心)。

这里可以基本分为政府机构和社会企业两大类。

其中公安主要负责刑事类案件的法医相关工作,各种社会鉴定所更倾向于民事纠纷的鉴定,当然,也有部分受公安机关的委托来进行刑事案件鉴定工作。

检察院的法医主要对上述单位的法医鉴定进行技术角度的审查,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至于法院,类似检察院法医,不过只能进行审查,相当于为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专业技术角度的把握。

这种制度固然某种角度而言增加了互相制约或者是监督,但是也带来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等问题。


倘若在我们国内发生了一起死因不明的死亡案件。

如果死亡在医院之外,其死亡后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包括火化、户籍注销、可能的保险、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处理等等,都需要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材料。这里理论上是需要民警和法医去进行检查的,如果有明确的病历资料且没有发现明显疑点的话,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并办理后续手续。

如果死亡在医院内,有明确的疾病诊断,医生也未发现可疑之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材料,家属再携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后续手续。这里一般不需要法医进行核实。

当然,如果在医院死亡,家属报警的话,那公安的法医肯定也是要到场的。即使不是家属,医生或者护士产生了怀疑,那也可以报警的,参考前一段那个妻子给丈夫下毒的案件:

我相信,上面德国案件中,如果有家属产生了怀疑,并且报警的话,肯定也会有警察到场,至于能否发现疑点并侦破案件,那就是一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事儿了,这不是一个可以通过假设来推导的事情。


所以,题主所说:

可见,住院病人在医院中死亡后,按照既定程序,是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的。尽管病人家属怀疑医疗事故或是医务人员故意杀人而报警,也不会有法医前来调查取证吧?

前一句某种角度而言,确实可能,但是并不绝对。

后一句则是基本不可能的事情,这一点无关制度。

我并不是很相信,都报警“故意杀人了”。。。。警察还能无动于衷。



参考资料:

吴梅筠, 吴家馼. 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 中国司法鉴定, 2001, V0(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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