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 182.28 亿行政处罚?会带来哪些影响?

回答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作出182.28亿的巨额行政处罚,是近年来中国反垄断执法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标志着中国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影响深远且多维度。

一、 对处罚本身的看法:

1. 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

垄断行为认定: 处罚的核心是认定阿里巴巴实施了“二选一”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种行为剥夺了商家自由选择经营平台的权利,限制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通过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例如商家反馈、平台运营数据、相关协议等,证明了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滥用了这一地位。
法律依据坚实: 该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进行的。这些法律为规范市场竞争、维护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2. 处罚力度空前,彰显监管决心:

巨额罚款: 182.28亿元的罚款,相当于阿里巴巴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4%,这是中国对企业进行反垄断处罚的最高金额。如此巨大的罚款金额,直接传递了国家严厉打击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决心,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
多维度处罚: 除了罚款,处罚还要求阿里巴巴停止“二选一”行为,并要求其在3年内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这种“罚没结合”和“事前事后监管”的模式,旨在从根本上纠正违法行为,并建立长效机制。

3. 关注点从“鼓励发展”转向“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对平台经济采取了相对鼓励和支持的态度,旨在促进其快速发展。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壮大和出现的一些弊端,监管的重点开始转向规范,确保平台经济在健康、有序、公平的环境下发展。这次处罚正是这种战略转变的体现。

4. 兼顾创新与公平的平衡:

监管部门在处罚的同时,也强调了平台经济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不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

二、 处罚将带来的影响:

1. 对阿里巴巴自身的影响:

短期财务压力与声誉影响: 182.28亿元的巨额罚款将直接影响阿里巴巴的财务报表,虽然对于如此体量的公司来说并非不可承受之重,但仍会对其短期内的利润和现金流造成一定压力。更重要的是,这次处罚对其多年以来建立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用户和商家心中的信任度。
战略调整与业务重塑: 为了满足监管要求,阿里巴巴必须对其核心业务模式和运营策略进行深刻调整。首当其冲的就是彻底放弃“二选一”模式,鼓励商家在不同平台自由经营。这可能意味着阿里巴巴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通过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和留住商家和消费者,而非依赖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性手段。
合规成本增加: 未来,阿里巴巴将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内部合规体系的建设和优化,以避免再次触犯反垄断法规。这包括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完善内部审查机制、聘请外部专业顾问等。
股权结构与治理可能受影响: 为了更好地接受监管,并可能在未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以适应新的市场格局,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模式也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调整。

2. 对中国平台经济和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影响:

“寒冬论”与“新常态”的讨论: 这一处罚引发了关于“互联网寒冬论”的讨论。部分人担忧严厉监管会扼杀创新和市场活力。然而,更主流的观点认为,这标志着平台经济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常态”。监管不是为了打压,而是为了引导行业向更健康、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树立行业标杆,引导合规经营: 阿里巴巴作为行业巨头,其被处罚将为其他平台企业树立一个明确的警示和标杆。这将促使其他平台企业自查自纠,主动调整其经营模式,遵守反垄断法规,避免重蹈覆辙。
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二选一”等垄断行为的被禁止,将为中小商家和新兴平台提供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商家可以更自由地选择合作平台,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上。消费者也将受益于更广泛的选择和可能更低的价格。
推动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多元化: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不应仅依赖于流量和用户规模的优势,更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和多元化的商业模式来赢得市场。这次监管有助于引导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研发和创新上,而非过度依赖市场地位的壁垒。
加速行业洗牌和格局重塑: 随着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被禁止,一些过去依赖不正当手段生存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挑战,而那些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将有机会脱颖而出。整个行业可能会经历一个洗牌和格局重塑的过程。

3. 对消费者和商家及社会的影响:

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消费者将享有更广泛的商品和服务选择权,不再受制于特定平台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加剧也可能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和更具吸引力的价格。
商家经营环境改善: 商家可以自由选择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优化成本和效率。对于中小商家而言,这是一个释放活力、公平竞争的良好契机。
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信任: 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体现了政府维护市场公平正义的决心,有助于改善中国的整体营商环境,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得到彰显: 巨额处罚的执行,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表明了依法治国的决心。

4. 对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强化“发展和安全并重”的经济政策思路: 此次处罚体现了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更加注重“发展和安全并重”的理念,即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的目标并非遏制数字经济,而是为了其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通过规范平台经济的行为,有助于为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强化国家对关键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 此举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平台经济这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影响巨大的关键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意愿。

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182.28亿行政处罚,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监管行动。它标志着中国对平台经济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鼓励发展转向规范发展。这次处罚力度空前,旨在纠正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尽管短期内可能对阿里巴巴自身和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一定的调整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次处罚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保护消费者和商家权益,推动行业创新和多元化发展,最终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这是一个重要的信号,表明中国政府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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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牛逼,给市场监管总局点烟。

反垄断法知名雷霆条例,第47条,“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真用上了。


行政处罚书写的非常清晰有力。

(不过你要从第四大点、论述阿里的市场支配地位开始看。因为阿里注册地在开曼,所以处罚书前半截花了很大力气来陈述主客体关系和行政令适用背景)

一,阿里有市场支配地位。

1)阿里市场份额过50%;

2)主要市场份额集中在少数参与者手里。这里举了CR4指数,也就是前4名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中国电商行业19年是98.45%;

3)阿里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特别是抽成和流量的定价能力、流量分配能力、销售渠道的控制能力;

4)阿里有钱、有技术;

5)消费者对阿里的高度依赖,已经达到经营者无法离开阿里的程度;

6)再做一个阿里这样的平台,门槛极高;

7)阿里已经形成足够领先的壁垒。

综上,阿里你有市场支配权。


二,阿里你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排他,限制经营者到竞争对手那开店(京东拼多多:对啊!)。

从白纸黑字的协议,到调查出的口头要求,最浅的是控制商品品类、数量,深的有直接禁止开店,证据确凿;

2)还是排他,限制经营者参与竞争对手的促销活动,还是从公开的纸面协议到口头约定都有;

3)阿里有运用奖惩手段来保障“二选一”的执行,基本是顺我者流量激励,逆我者搜都搜不出来。

另,阿里抗辩,称这些手段都是双方自愿,排他是因为阿里掏了钱。

总局认为:多数经营者肯定不是自愿,而且你也不是专门掏钱支持某个商家,也不是只能靠排他这一个手段收回成本,所以不认可阿里的抗辩。

因此话不多说,你就是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三,阿里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1)你这是限制了其他电商平台的竞争。已经有的对手很难玩过你,更不可能有新鲜血液能进这个行业;

2)经营者被你整惨了。没有自主权,去不了别的平台;大量利润被你拿走;

3)“阻碍资源优化配置”,你这是违背了互联网的初心。

这里市场监察总局说了三点,非常入味:

一,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

本来买卖双方想去哪去哪,才能最大可能优化市场的调节能力。现在你把买家卖家都锁死在平台上,商品的供需匹配效率肯定是下降的。

这个就很有高度,一下子击中了垄断的最大弊端:利润最大化,而非效率最大化,这是一种反匹配倾向,也是所有垄断崩盘的最终原因。

你垄断了嘛,你干嘛在乎匹配的销率,当然是在乎榨取利润的效率。这个根本方向的改变,就是后续一切恶果的根系。

二,限制了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经营,明摆着的;

三,抑制市场主体活力。

还记得六保六稳里“市场主体”是什么吗?对,主指中小微企业。现在中小微企业想在阿里上赚钱也确实越来越难;

4)消费者倒霉,这个也是群众深有体会。

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想去哪买去哪买、价格和条约不合适爷就拜拜的权利)受损;整个市场在垄断状态下,长远也会损害消费者的潜在利益(竞争劣化,好产品好价格好质量越来越少);

所以阿里你也别争了,你确实有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


是市场垄断地位,是滥用了这地位,是用限制排除竞争的形式来滥用的。

召唤出了反垄断法第47条,1%以上10%以下销售额的罚金。

总局定了4%,也就是182.28亿元;顺便还给了阿里一个缴款码,麻烦15天内到12家代理银行的任意一个网店缴纳罚金。

淘宝直播能不能播这个?搞不好能靠打赏回收一点损失嘛。


影响肯定是好的。反垄断法长期束之高阁,尤其第47条,对巨头能召唤出来的次数极少。

现在阿里一张罚单下去,其他互联网习惯了依托数据垄断进行排他的企业,必然会变得谨慎;各地喜欢搞事的老哥(哪个律师整这个,我绝不骂他“公知”)也会努力尝试大新闻。

小商户们面临的平台吸血压力,大概是能减轻一点。

所有行业都能垄断,但互联网因其在数据垄断上的实时性与跨地域性,往往能实现超半数市场份额的绝对垄断,其速度与线下发生在物理空间里的交易行为不可同日而语。

你看看现在的外卖市场嘛。

拿阿里开一刀,不是杀鸡儆猴,是杀虎儆猴,威慑力是肯定有的。


但还不够,不要停下来。

反垄断法其实还有一条雷霆条例,第28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看上去不咸不淡,其实是可以延伸到拆解企业的程度的,因为可以“禁止经营者集中”。

一个市场里本来100个竞争者,现在只有5个,这个过程就是经营者集中。

这里面不仅仅是企业直接合并,你或投资了股份、或用合同绑定、或用技术手段控制,都可以视作经营者集中行为。

反垄断法对这块到底要怎么做,没有细说,应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当下很多互联网公司本质就是个资本公司,业务扩张的逻辑早就不是运营产品和服务本身,而是对新兴企业和细分领域的直接投资购买。

这条要是能细化清楚,那才算是稍稍松一口气,有了一把能够限制互联网资本跨业跨界竞争的武器,能够对某些动不动就把互联网流量延伸的领域买干净的巨头,起一定的威慑。

阿里这张罚单已经是里程碑了,但阿里还有千千万万种手段把罚单的钱从百万卖家和亿万消费者身上抠出来。一是因为罚单不会动摇阿里垄断的地位,二是阿里这种利用数据垄断和资本采买,延伸至大量细分领域的垄断模式,并没有被挑战。

互联网行业的本业早已经不是技术,而是资本。因此像拆分企业这种金融级别的管辖,需要尽快跟上。

不要停下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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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老 党 共 谈 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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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闻乐见。

1906年,标准石油被拆分成了二十家公司。

1986年,AT&T被拆分为八家公司。

1991年开始直到新世纪初,微软也被反垄断案搞得焦头烂额。

阿里巴巴又哪来的自信认为在中国他就可以一直维持野蛮生长为所欲为?

任何一个成熟的市场管理体系都不会允许有资本滥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次的180亿罚款说明在中国,反垄断也要玩真的了。

这次是阿里,下次又是谁呢?

滥用垄断地位的大资本们,颤抖吧。


某无关消息

垄断这种事,说做出来都会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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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垄断行为确实存在,这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一个就是滥用个人信息,也要调查。

2,这个额度,确实说明管理部门是下了决心的。

也只有从严执法,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

3,其实是 阿里。防止阿里走向更大的深渊。

4,近些年来,世界各国都在进行互联网反垄断。

谷歌、脸书、亚马逊也在美国和欧洲受到反垄断调查。

相关企业也不要想着出走了。哪也跑不了,还是老老实实做合法生意。

5,影响不会有太大影响。互联网二元格局不会改变。

6,前几天说二元格局的背后大股东仍然是美资。

其实,不妨,啊,养肥了就杀呗。

美国吃相那么难看都能做出来。我们也不妨敞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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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阿里股票一度大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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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那么多年,那么高利差,二百亿不到,也还好吧。

秋后算账,我早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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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另外一个问题提到了一个可能性,被系统立即删除了,回想了一下,我也觉得这个可能性站不住,就不说这个可能性了。

首先,罚款金额巨大,但比例并不算很高,相对于阿里电商800多亿的利润,182亿大概也就是大家的奖金少发点,股东分红少一些,并不影响经营,我了解的几个商业实体,一般是25%-35%的利润拿出来分红,所以阿里方面说不影响经营,我是相信的。

第二,按照中国政府的惯例,当给出定性结论和处理的时候,也就意味着本案了结,除非阿里再折腾出什么违反管理的新花样,不再就本议题追究。反垄断的下一步将转向其他公司。

第三,处罚依据反垄断法执行,这个是真正的信号,因为反垄断法中有条文明确规定,如果垄断得很过分的,是要禁止行业集中的(通俗的说,就是拆分)。有意思的是,阿里除了电商平台比较占优势以外,其他领域均不占优势,也就是说,阿里可以确定避免旗下业务拆分~

难怪芒格大量买进阿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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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垄断行为做出的182.28亿行政处罚?

回头又去拜读了一下《两次危机的比较研究》,结合去年开的某次会议提到强化防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化扩张,其实还是防止金融过剩,进行温和的去杠杆。


2.会带来那些影响?

其实第二个问题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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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空出尽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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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款,我个人认为,能被fa款是一种巨大的福气,很多公司、很多人想被fa都没有机会。如果你一个大公司正年轻的时候不被fa,你什么时候可以被fa?你一个大公司一辈子没有被fa,你觉得你就很骄傲了?这个世界上,我们每一个公司都希望成功,都希望成为五百强,都希望被尊重,我请问大家,你不搞二xuan一,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不要说几个yi,肯定是一百yi以上。这世界上被fakuan的公司很多,比它辛苦、比它努力、比它聪明的公司很多,但并不是所有被fa的公司都有这个机会真正做一些有价值、有意义并且还能够有成就感的事。

所以今天这些公司能够被fakuan,我认为是这些公司修来的福报。你去想一下没有什么营业收入的公司,你去想一下明天可能要关门的公司,你去想想下一个季度盈利点在哪里都还不知道的公司,你去想想做了很多努力的程序根本没有人用的公司……跟他们相比,直到今天,我依然这么觉得,被fakuan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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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巨头们能崛起,受惠于三大红利:政策红利、市场红利、工程师红利。

说白了,就是政府给机会、民众出钱、码农卖命,缺一不可。

首先是政府给机会,有些互联网生意,国家当年是能放则放,先给你成长的空间,然后再完善规则,没有这一条,大部分互联网巨头们都起不来。其次是市场足够大,通信基建足够出色,没有中国这个世界第一的大市场,再了不起的创意,再牛批的商业模式,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原始积累。最后是高端劳动力足够多,计算机专业无数年轻人投入到这一行中,才会有短短几年翻天覆地、全世界首屈一指的中国移动互联网。

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市场经济,其实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基础上,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互联网。

然而很多巨头崛起之后,却忘了这一点,他们认为这一切真的就是靠自己的“白手起家”、“眼光独到”、“聪明才智”,认为自己的财富都是自己挣的……这就有点忘本了。

在某个领域一统天下、垄断市场之后,不是把巨额利润用于普惠民众、技术创新,而是继续恶性扩张,在各个领域抢占市场,嘴上说着“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实际上是大树底下、寸草不生,压榨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对待民众和消费者,也是日益苛刻,从大数据杀熟,到平台涨价,再到网贷金融,互联网垄断巨头们为了赚钱,已经不顾吃相了,这难道就是“商业是最大的慈善”?

受惠于这个社会、时代、人民,总得担负起一点社会责任,回馈这个社会、时代和人民吧?

前一段时间我看2011—2016年左右的国内纪录片,发现当时人们的生活和现在并没有区别,那个时候大家就有微信、支付宝、移动支付、短视频、直播、线上外卖。

我是个80后,完整经历过80年代、90年代、00年代、10年代的人,从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的时代走过来的人,在2010年后的5年,我亲身体会到了互联网的突飞猛进,无现金、随时出行、随时点外卖、一部手机搞定所有的事情,那时候经常感叹:“十年前我怎敢想象这样的生活”?

但是最近5年,这种新鲜感、幸福感消失了。

因为当他们凭借“模式创新”垄断市场后,便坐而食利不再创新了。

反而致力于:“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

以他们获得的巨额利润和巨额增长来看,这180亿真的不算什么,这只是个开始,垄断的不止阿里巴巴一家,某社交巨头、餐饮外卖巨头、拼团巨头同样做着搜刮天下、坐而食利的生意,养得太肥了,动都不愿意动一下,大家都该进步进步了。

美国互联网其实也是美国政府、军方扶持起来的,微软、谷歌的背后都有美国政府的影子……但是人家成长起来后,就在全世界开疆拓土,为美国牟利,为美国人民、美国工程师牟利……我们的互联网企业崛起之后,更致力于在本土倾轧、内卷、压榨剩余价值,有本事去帝国主义的地盘上赚钱啊!

某老师说过“把地主打倒了,你们也不可能发财”……实际上我们不想发财,我们对地主也没意见,我们只想要地主“进步”。

翻译翻译,什么叫做“福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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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条仅限于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导致形成垄断的情况。对于单个企业主体自发形成垄断的情况,目前没有强制企业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垄断的法条。但是修改《反垄断法》已经进入人大立法程序了。当罚款不解决问题的时候,法制必须拥有更强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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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科学立法已经做到了: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法这次也算是靴子落地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接下来,还是希望在公正司法上也能看到党和国家的决心和行动:

国内互联网平台这么多,具备垄断性质的至少还有腾讯、美团和滴滴,进行大数据杀熟行为的不知凡几。要公正司法的话,是不是不能只罚阿里一家?

当然,梳理时间线的话,我们似乎还是可以乐观一点:

  •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 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2021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给予腾讯50万元人民币罚款。同一批被处罚的还有银泰(阿里)、百度、苏宁、滴滴、好未来等互联网企业
  • 2021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粗放式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在特定历史时期,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是可以容许特定领域一定程度的灰色地带存在的;

但是时代变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平衡在前——说明分配问题已经开始越发严重,甚至有灰犀牛之势。

垄断行为必然导致垄断利润,这种严重干预市场健康发展、增加发展不平衡程度的行为,确乎是在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范围内的。

那么,不妨再等另一只靴子落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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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时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并公布了对于阿里巴巴集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量细节披露,全文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大开曼岛乔治城Capital Place一期4楼

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于1999年成立,现任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勇,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举报,2020年12月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对其他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广泛开展调查取证;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深入核查和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反复深入开展案件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1年4月6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本案相关市场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一)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理由是B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C2C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商业定位和商业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具有合理的替代关系。

本机关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是指网络零售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包括商品信息展示、营销推广、搜索、订单处理、物流服务、支付结算、商品评价、售后支持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属于双边市场,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群体,其显著特征是具有跨边网络效应,使双边用户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需求具有紧密关联。因此,界定本案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平台双边用户之间的关联影响。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分别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界定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1.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与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提供实体经营场所、商品陈列及相关配套等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交通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只能使经营者与周边一定区域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覆盖地域范围有限。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则能够借助互联网,在服务范围上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并通过物流体系使平台内经营者与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达成交易。同时,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一般有固定营业时间限制,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通过虚拟交易场所可以使平台内经营者实现全天候营业。

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经营场所一般是实体店铺,经营者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店铺租金、装修费用、人工成本及仓储成本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是虚拟交易场所,其经营成本主要为营销费用和佣金抽成等可变成本,试错成本相对较低。

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借助大数据分析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可以汇总分析消费者偏好等市场需求信息,为消费者“画像”,使平台内经营者能够精准匹配目标客户,并通过营销推广将商品推送给更多潜在消费者,降低其对消费者针对性搜索和匹配成本,提升商品供应对消费者需求的匹配速度和程度。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缺少相应的数据和技术支撑,难以为经营者提供精准匹配消费者等服务。

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可以利用交易积累的用户评价等海量数据,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及其变化,使平台内经营者更好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商品生产和供应的调整。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信息较为有限,经营者借此调整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效率相对较低。

(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营业场所物理空间限制,可以提供更多种类的商品供消费者选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由于实体经营场所受物理空间限制,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没有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丰富。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以使消费者实现随时随地购物,并与物流系统紧密连接,为消费者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提高消费者购物便捷性。线下零售商业服务则需要消费者前往相应的实体店铺进行选购,且通常需要实地比较多家店铺才能选购到合适商品,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并且一般不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能够呈现更为大量和丰富精细的商品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消费者便捷地进行商品比较,快速搜索意向商品,提升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线下零售商业服务提供的商品信息相对有限,且受到营业场所地理位置、交通时间等方面限制,消费者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搜寻意向商品,比较和选择商品的效率较低。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主要通过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交易佣金、营销推广费等盈利。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主要通过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的店铺租金等盈利。

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有效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满足提供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技术支撑等方面要求,还需达到平台经济所必需的临界规模,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转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成本很高。近年来,线下零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

因此,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分析,线下零售商业服务与网络零售平台服务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2. 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一是为不同类别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不同,网络零售可分为B2C网络零售和C2C网络零售两种模式。B2C网络零售是指企业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C2C网络零售是指个人卖家对个人买家的零售模式。两种模式中的卖家均为平台内经营者,网络零售平台向其均主要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交易。因此,B2C和C2C两种网络零售模式下的平台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网络零售平台通过调整平台规则,即可以实现两种网络零售模式的转换。因此,为不同类别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二是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传统网络零售模式中,平台通常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货架式商品虚拟展示场所,消费者一般具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会主动到平台上搜索、浏览商品。新兴网络零售模式则主要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多种内容展示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引导消费者购物。在两种商品销售方式下,网络零售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均为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均可以满足消费者网络购物需求。因此,为不同商品销售方式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三是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根据平台内商品品类不同,网络零售商品可分为服装、电子数码、家用电器、食品、化妆品、家居用品、家装建材等细分品类,各个细分品类又可进一步划分,但对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内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为不同商品品类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

(二)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境内。

一是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平台内经营者主要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有意通过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国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一般不会选择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而是考虑在中国境内运营的网络零售平台。

二是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不仅面临服务语言、支付结算、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障碍,还要支付一定的进口关税,且商品配送时间相对较长。因此,中国境内消费者通常通过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购买商品,一般不会将境外网络零售平台作为其购买商品的替代选择。

三是从供给替代分析,中国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境外网络零售平台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业务许可,同时需要搭建开展业务所需的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对现有的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形成竞争约束。

四是为中国境内不同地域提供的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地域市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借助互联网可以为全国范围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境内各地对网络零售平台服务的监管政策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件、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一是衡量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份额的指标多元且不统一,不能以单一指标推定当事人具有支配地位;二是平台服务市场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发展,第三方支付和社会化物流等快速发展,大大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新竞争者持续进入并快速发展;三是新兴平台的发展使经营者销售渠道多元化,对单一平台的依赖性有限,降低了经营者的迁移成本。

本机关认为,分析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事人长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且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消费者黏性,平台内经营者迁移成本较高,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一是从平台服务收入情况看。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二是从平台商品交易额看。平台商品交易额是指网络零售平台上的商品成交金额,是平台上所有经营者经营状况和消费者消费状况的综合反映。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根据平台服务收入市场份额,2015—2019年,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HHI指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分别为7408、6008、6375、5925、5350,CR4指数(市场集中度指数)分别为99.68、99.46、98.92、98.66、98.45,显示相关市场高度集中,竞争者数量较少。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长期保持较强竞争优势,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

(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一是当事人具有控制服务价格的能力。当事人在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谈判中,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二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得流量的能力。当事人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三是当事人具有控制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渠道的能力。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和天猫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比超过50%,是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对经营者具有很强影响力。

(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2015—2019年,当事人净利润分别为(略),年均增长率24.1%;市值从2015年12月的1.32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12月的4.12万亿元,强大的财力可以支持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及关联市场的业务扩张。二是当事人具有先进的技术条件。当事人凭借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先发优势,积累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拥有海量的交易、物流、支付等数据,对比其他竞争性平台优势明显。当事人具有先进的算法,能够通过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个性化搜索排序策略,针对性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精准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经营情况。同时,当事人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具有强大的算力,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大规模计算、大数据分析等一整套云服务。当事人还具有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并建立了可靠的安全系统。上述财力和技术条件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证据表明,当事人平台拥有大量消费者用户,且平均消费水平远超其他竞争性平台。同时,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因此,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内经营者难以放弃当事人平台上的庞大消费者群体和巨大流量。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当事人平台拥有很高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认可度,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载体。调查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普遍表示,与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相比,当事人平台的影响力更大,消费者更为认可,放弃在当事人平台经营不仅影响营收,还会对其品牌形象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调查显示,当事人平台是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最主要的网络销售渠道,在其网络销售额中的占比普遍较高。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获得了众多固定用户,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数据,并依赖这些数据开展经营活动。用户和数据是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转换至其他竞争性平台面临较高成本。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进入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进入相关市场成本较高。同时,网络零售平台须在平台一边获得足够多的用户,才能实现有效的市场进入。目前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获客成本逐年提高,潜在进入者达到临界规模的难度不断增大。

(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当事人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为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服务支撑、支付保障和数据处理能力,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当事人的市场力量。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财务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竞争性平台经营数据及其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当事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事实和依据

经查,2015年以来,当事人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通过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和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方式,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并以多种奖惩措施保障行为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当事人作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是其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平台上聚集的经营者越多,越能够吸引更多消费者,形成正向反馈效应,使平台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力量。同时,不同类别的平台内经营者对于平台竞争力的贡献度不同。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品牌知名度越高、市场份额越大,对平台竞争力的贡献越大。当事人根据销售增长、商品能力、用户运营、品牌力、服务能力、合规经营等因素将平台内经营者由高到低划分为SSKA、SKA、KA、核腰、腰部、长尾、底部等七个层次,其中KA及以上经营者(以下统称为核心商家)是网络零售平台的关键竞争力。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市场力量,当事人对核心商家提出禁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核心商家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专注于在当事人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业务,或者将当事人平台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的网络销售渠道、不考虑自行或由代理商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进行交易、改变现有网络零售渠道需经当事人同意等,达到使核心商家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的目的。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要求。经查,当事人更多是在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者促销活动谈判过程中,对核心商家口头提出仅在当事人平台经营,要求核心商家不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设旗舰店,或者要求核心商家将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旗舰店降为非旗舰店、控制其他竞争性平台专卖专营店数量、下架全部商品、不予发货、限制库存等。由于当事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内经营者对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具有较强依赖性,上述要求具有较强约束力。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的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为吸引消费者,增加平台的商品销量,网络零售平台每年定期开展集中促销活动,如“双11”“618”等,对商品销量影响很大,成为网络零售平台开展竞争的重要节点。为获取竞争优势,当事人重点对平台内核心商家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重要促销活动的要求。

一是在协议中直接规定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2015年以来,当事人在与部分核心商家签订的《战略商家框架协议》、《联合生意计划》、《战略合作备忘录》等多种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不得参加其他网络零售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或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通过其他网络零售平台自行开展促销等,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影响力。

二是口头提出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要求。2015年以来,在每年“双11”“618”等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均通过口头明确要求、发送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页面截屏等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核心商家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包括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会场、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为商品打促销标签、不得在店铺内营造促销活动氛围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上述要求普遍得到较好执行。

(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流量支持等激励性措施促使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二选一”要求,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检查和互联网技术手段监控等方式,监测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情况,并凭借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不执行当事人相关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处罚,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参加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在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等。上述处罚措施大幅降低消费者对被处罚平台内经营者的关注度,对其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使得更多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不执行当事人提出的“二选一”要求。

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促销活动中,网络零售平台一般会给参加促销的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打上特定标识,并在活动页面对特定经营者或商品予以优先展示,这是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平台促销活动、增加商品销量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对违反“二选一”要求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采取了取消其促销活动期间资源支持的处罚手段。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双11”“618”等促销活动,被当事人取消了促销会场优先展示位置。

二是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当事人制定“灰名单”制度,将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列入处罚名单,取消其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资格。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而被列入“灰名单”,进而遭到处罚,只有执行当事人要求并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恢复参加当事人大型促销活动和“聚划算”“天天特卖”等日常促销活动的报名资格。证据表明,大部分被列入“灰名单”的平台内经营者执行了当事人“二选一”要求。

三是实施搜索降权。搜索算法的核心是提升搜索转化率,使商品得到消费者更多关注,从而提高商品销量,涉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心权益。搜索降权直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在平台上排序靠后甚至无法被搜索到,严重影响商品销售。对部分未执行“二选一”要求的平台内经营者,当事人调低其搜索权重,以示严厉处罚。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受到了搜索降权的处罚。

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当事人对经多次要求仍不停止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经营或者仍不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取消KA资格或者终止相关合作等手段,剥夺其相关服务保障等重大权益。证据显示,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因未执行当事人“二选一”要求,被取消KA资格或者被终止相关合作。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签订合作协议为平台内经营者自愿,会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当事人采取限制性措施是针对平台内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执行的情况,实施有关行为是保护针对交易的特定投入所必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实施有关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一是大部分含有“二选一”内容的合作协议并非平台内经营者自愿签订。调查显示,平台内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在多个平台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签订相关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平台内经营者因违反合作协议要求而被当事人处罚,证明其并非自愿与当事人开展相关合作。二是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并未因执行当事人口头要求而获得对价,取消对价只是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手段之一。三是排他性交易并非保护特定投入所必须。当事人在日常经营和促销期间投入的资金和流量资源是平台自身经营所需的投入,并非为特定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的投入。当事人采取的激励性措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得到回报,实施“二选一”行为并不是必须选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双11”“618”招商规则、会议简报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形成锁定效应,以减少自身竞争压力,不当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背离平台经济开放、包容、共享的发展理念,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削弱了平台经营者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阻碍了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一)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竞争。

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不能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或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促销活动,直接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与当事人进行公平竞争的能力和相关市场竞争程度,不当提高了潜在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壁垒,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不得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不当抑制了其他竞争性平台可能获得的经营者供给,削弱了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跨边网络效应,相关行为在直接导致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经营者流失的同时,也会进一步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的消费者数量,使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数量减少形成循环反馈,削弱其他竞争性平台的竞争能力,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竞争需要,有针对性地对部分品类经营者或重点品牌经营者提出“二选一”要求,压制其他竞争性平台相关业务发展或阻碍其品牌升级,并实现了相应效果。

二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潜在竞争。由于平台经济具有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特点,新进入的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积累一定规模的用户才能有效进入市场。当事人对部分平台内经营者提出不得进驻其他竞争性平台、将当事人作为中国境内唯一线上销售渠道等要求,在将经营者锁定在自身平台的同时,不当增加了相关市场潜在进入者与相关经营者达成合作协议的难度,使其难以获取进入市场开展竞争所需的必要资源,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

(二)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直接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商品的品牌内竞争,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利益。

一是损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由于不同平台侧重的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多栖性倾向,希望通过多平台经营,提升经营效率,获得更丰富的销售渠道,更广泛地接触消费者,以实现更大的销售额。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合作平台的交易权利,限制了其经营自主权。

二是不当减损平台内经营者合法利益。促销活动前,平台内经营者一般需要大量备货,并投入营销推广费等成本。当事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向平台内经营者提出退出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等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取消促销活动资源、搜索降权等惩罚措施,严重影响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导致交易缺乏稳定性和公平性,直接损害平台内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也使其损失了原本可以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获得的收益。

三是削弱了品牌内竞争程度。同一品牌产品的经营者在不同平台上开展经营,可以在品牌内形成不同销售渠道之间的竞争。特别是在促销活动期间,网络零售平台往往通过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补贴,使其能够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当事人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仅在当事人平台开店或者仅参加当事人平台的促销活动,限制了同一品牌商品的销售渠道和促销渠道,削弱了品牌内的竞争。

(三)阻碍资源优化配置,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当事人有关行为妨碍了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限制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一是阻碍了要素自由流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的经营效率、服务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在不同平台间自由选择,合理分配资源。当事人实施“二选一”行为,阻碍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网络零售平台间的自由流动,影响了商品供需有效匹配,降低了经济循环流通效率。

二是限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多样化差异化创新经营。平台内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平台用户特点,通过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等不同形式和渠道,相机采取不同的竞争策略,开展差异化经营,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当事人限定平台内经营者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抑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抑制了市场主体活力,影响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维持和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削弱了平台经营者开展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影响了其他平台和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意愿,不利于平台经济创新健康发展。

(四)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有关行为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在网络零售环境下,消费者的搜寻和比价成本大幅降低,更容易在不同平台间进行商品和价格比较,作出最优选择。当事人有关行为减少其他竞争性平台上可选择的品牌及商品,限缩了消费者可接触的品牌和商品范围,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是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网络零售平台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促销活动。当事人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交易条件,无法享受其他平台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三是从长远看会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带来潜在损害。当事人有关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平台经营效率,妨碍平台经营模式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当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水平,影响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在充分竞争中不断优化和发展,损害效果会传递到消费终端,不仅损害消费者现实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期待利益,减损社会总体福利水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各业务部门发展规划、竞对策略、工作总结、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文件、当事人自查报告以及竞争性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七、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以来,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当事人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经营;不得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促销活动。

2.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的报告。

3. 根据《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结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当事人从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依法合规经营。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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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们别说没用的,下周阿里股票是涨是跌,给个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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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亿,绝对数额很大,但是相对于每年阿里赚的钱还是毛毛雨,相比之下,资本市场上蒸发的市值让阿里更肉痛。

不过这处罚一出,有一种利空出尽的感觉。

处罚结果出来之前,充满不确定性,最坏的预期甚至包含被拆分等,现在只是罚款,反而比最坏预期好了很多,毕竟,钱能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当然,蚂蚁的处理方案还没出来,不排除会分拆上市,不过阿里的股价应该差不多到底了,抄底大军已经分批入场。


大家都认为金额很大,还是现金,这没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19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本次超过了历史罚款的累计,不可谓金额不大。同时

2008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原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共104件。从上述案件的罚款情况来看,104个案件中,53.8%左右的案件罚款比例低于3%。

剩下的将近50%也是超过3%的,本次按销售额4%也不算离谱,只是基数实在太大了,单看比例的话,在1%-10%中还有很多上浮空间。

历年来,反垄断处罚威慑力不够,一是因为罚金参考的有时候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二是有时仅处罚涉案公司,而非整个集团。本次是全集团销售额,这才是反垄断法今后的常态,建议大家习惯一下。


12日阿里港股开盘涨7%+

看了本回答抄底的同学不谢。

说处罚很多的朋友们,看看这是不是比预期少了很多,预期是被拆了,现在只是罚点钱,那可不得大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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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处罚主要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也就是禁止限定商家只跟本平台合作。那么,为什么二选一是有害的呢?

本质原因,还是因为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阿里巴巴不仅是一个企业,更加是一个电商平台,也就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平台不仅是市场中参与竞争的主体,更加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市场本身。如果市场本身都不再包容,只允许自己认可的主体参与竞争,那么消费者的选择将受到严重的剥夺。

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于平台限定交易的行为保持了警惕,《指南》认为,在判断平台是否进行限定交易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指南》还结合电商平台现状,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

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可以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其实,对经常使用购物网站的朋友来说,这样的法言法语并不艰深晦涩,都是大实话。举个例子:有的店铺因为跟某东合作了,在某宝上就是进不了相关搜索关键词首屏,这就是所谓的「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指南》中列举的情形,很接地气。

《指南》虽然本身并不是法律,但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指导依据。

《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禁止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限定交易的行为,但对于在互联网平台范畴内,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限定交易,并没有详细阐述,《指南》填补了这一空白,并将在可以期待的未来让反垄断法长出牙齿。

至于 182 亿的罚款,依据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既然家大业大、销售额摆在那里,罚款自然也水涨船高。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互联网就像公共道路、自来水、电力一样,成为了所有人绕不开的基础设施。如果基础设施的经营者可以任意定价、任意选择让谁使用不让谁使用,后果就难以预料了。

野蛮增长的时代已经过去,要承担真正的社会责任,不是种几棵树、捐几所学校就能解决的,而要真正意识到市场支配地位所带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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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上挂了几个月的靴子,终于落下。

阿里看着那双掉落的靴子,满眼都是泪水。

然而,虽然罚金是天价,在中国是前无古人。

放眼全球也只有18年欧盟对谷歌的43.4亿欧元(50亿美元)罚款比这个数多。更远远超过了国内15年对高通(Qualcomm)公司恶意竞争开出的9.75亿美元罚单。

靴子一落,一下子全国第一,世界第二。

但是这个罚款却是有理有据的。

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去年阿里巴巴销售额5097亿元,罚款 182亿,相当于4%,法理之中。

其实自从修订新的反垄断法后,国家的每一笔罚款,都是李菊福,去年12月阿里、阅文、丰巢一起罚50万,很多人说这点钱对于大公司不就是毛毛雨吗?

但是那笔罚款是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不要把反垄断法当作纸老虎,阿爷不是针对你阿里,一切都是有法律背书,先罚你50W,是你违反了四十八条,再罚182亿,是你违反了四十七条,一码归一码

什么是法治?这就叫法治,懂吗?

但是,既然说到法治,那么法治就是有普适性的。

阿里巴巴因为“二选一”。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违反了四十七条,被罚了去年销售额的4%。

那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阿里身边的哪些互联网巨头们。

某送外卖的团,占据外卖市场接近7成份额,从商户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全国餐饮业税收的1.8倍,江湖号称“X团税”——去年1148亿。

某做社交的讯,旗下两大社交平台总用户之和达18亿,比中国人口都多4亿,更主要是针扎不进,水泼不进,光被拒之门外的视频APP都高达两位数。——去年4821亿。

某喜欢砍一刀的多,刚刚发布财报,年活跃卖家数达7.884亿超阿里,日均包裹数超7000万个,占全国三分之一。——去年595亿

此外还有东哥的某东——去年7458亿。

搜索届的老大某度——去年1071亿。

………..

这时候再翻翻《反垄断法》,顿时大师兄的音容笑貌浮上心头

最后说一句,这次的罚款一定会被载入史册。

不是因为金额高,我相信阿里这个前无古人的XX亿,一定后有来者,更重要的是,宣告过去20年,中国互联网狂飙突进的野蛮时代,彻底终结了。

一家公司,搞个APP,拿着投资人补贴,画个大饼,然后圈地上市圈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一家公司,占据垄断位置,疯狂补贴烧钱,把对手挤走,然后再涨价圈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谁是反垄断法的下一个目标,你猜~

补一张微博看到的神图,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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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统戴老板曾提出“降维接班”的概念,意指「主动调整自己的商业帝国经营方向,降低经营难度,把企业变成“傻子都能经营好”,再交给第二代。

最典型的例子是船王包玉刚的“弃船登陆”。包玉刚从难度极大、风险极高的航运业脱身,转型经营难度大幅降低的地产业,之后更是靠收商场租金,进入躺着都能赚钱的“收税制商业”。

到了后来,「香港的电力是嘉道理家族和李嘉诚的,煤气是李兆基的,超市是李嘉诚和怡和集团的,公共交通是李兆基和郑裕彤的,本质上,这都是“收税制商业”。」

李嘉诚在英国的投资,也体现着他对“收税制商业”的钟爱。在大量抛售内地资产后,李嘉诚家族控制着英国约30%的电力供应、近25%的天然气供应、超40%的电信市场、近1/3的英国码头。

即便长袖善舞的李嘉诚去世,他的家族财富仍将持续累积。从这个角度讲,或许能部分解释他为什么不再精耕内地市场,转而投向英国。

香港回归二十多年后,中国内地的商业巨头,也开始面临香港富豪在三十多年前曾面对的接班难题。

不论第一代创始人经受了多少磨难、承担了多大风险,不论他们最初是工厂小工、还是经营聊天室起家,资本必然驱使着他们涌向风险更低、利润更高、收益更持久的行业。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唯有收税一条路。

在互联网时代,收税的方式变得更加多元、更加隐蔽。例如,如果某公司掌握某个全国几乎所有人都必须使用的软件,坐拥每天数亿的流量入口,光靠分配流量就能获得呼风唤雨的权力。

——和上世纪的香港富豪类比,大概类似于富豪买下所有人都会使用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只要有人路过就得交钱。

富豪甚至还能规定,开哪些车的人能过、开哪些车的人不能过。对于竞争对手的车,还要限制得格外严格一点。

长此以往,城市将成为富豪的城市,后来的创业者都将成为富豪的打工人。

这才是反垄断执法真正要达到的目的。处罚、罚款、赔偿都是次要的,最主要的目的是:

收税制商业不能由商业巨头把持。

不论是老钱、还是创业者,他们获取远超一般人的收益的条件,应当是同样承担远超一般人的风险。他们应当在激烈竞争的商场中搏杀,而不是躺在基础设施上面向老百姓收税。

向社会大众收的税,必须要用在公共事业和社会大众身上,而不能仅仅成为福布斯富豪榜上的一个数字。

但凡他们动了收税的念头,就要通过监管或司法的刀将这条路斩断。这把刀可能是监管新规、可能是反垄断执法、可能是重大诉讼、可能是拆分集团,但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贯的。

掌握了这条主线,对现下波诡云谲的局面就能看得更明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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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个故事啊,大家不要对号入座,让我自己先把“虚构创作”的标签打上哈。


好了,现在,我是个内战内行外战外行的劣质资本家,我手里有一家兼有平台和渠道的超级企业,以及多到“对我来说没意义”的钞票,我想要让我的地位高不可攀,体验一把“我作为资本家的权力是无限的”,那么我首先想到的是控制衣食住行里的“食”,因为这对于人民和国家的生存来说都是最最重要的因素。


然后我开始布局了。


首先,我会假装很好心的帮农民铺设冷链渠道,恨不得一直深入到农民的田间地头和养殖场门口。刚开始,我甚至会假仁假义的廉价甚至免费为农民提供耕种采摘宰杀包装一条龙机械设备,美其名曰“体验”。这样既能提高生产效率,又能延长农副产品的保鲜期,还能让农民离不开我的从生产到采购一条龙“服务”


其次,我要在各地兴建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中心,但是一旦建成,我会用廉价甚至倒贴的竞争方式把我的竞争对手们的冷链物流都弄死,然后让各地的农副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尽量都依赖我的物流渠道。


再次,我还要把我的触手伸入每一个社区,我要让消费者在我的平台上选购农副产品,用我的物流给他们配送。当然,初期我会充分表现我的慷慨,以最低的价格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最便捷的服务,让消费者彻底放弃菜市场、生鲜超市等传统购买渠道,直到这些传统农副产品渠道彻底死绝,退出历史舞台。


最后,我还要大力投入气象科学研究,不惜发射卫星,兴建科研中心,甚至研究干涉气象气候的黑科技,以求能尽可能的控制稳定的农副产品产出。


当我把上面的工作都做好,我就要把我在这个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数据进行精确的勾勒,直到能推测统计出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城市所需要消耗的食物品类和数量;以及相对应的每一个农副产品产出基地,每一块农田每一个养殖场,能对应产出哪些品种,多少数量的“物资”。


当我完成这一切,我就会体贴的“建议”指定地区的农民按照我的数据要求来生产指定的农副产品(通常标准是最短或者利润最高的物流链条)。

我会用老师的口吻来教育他们,这叫“双赢”,我想他们是一定会听从我的“教诲”的。

因为如果他们不听的话,他们会发现自己竞争不过他们那些被我的设备武装起来的同行,他们可能还会发现他们无法支付我给他们提供的从生产到冷链所有设备的租赁费用。

关键是他们也不知道该种什么赚钱,种了也不知道能卖给谁,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获取任何市场反馈信息了。


因为到了那时候,从他们的田间地头,到消费者的餐桌之间, 只 有 我 。


而且这一切还是基于我不能染指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的,我看这事儿能成,妥妥儿能成!

你们不要质疑我哦,我作为一个劣质资本家,虽然外战外行,但是内战可是真的内行哟。

至于我实现了这个宏大目标之后,我想要些什么……嗯,你们也配来问我么?



好了,以上内容纯属个人杜撰,和现实里某资本家的一切布局动向毫无关系,请大家勿要查阅该企业动向和做出不必要联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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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个头吧,这个比理总金额大多了,这里浪花没起一朵,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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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下评论,有70%以上的网友希望下一个是企鹅!

这才是处罚嘛。想什么罚十几万的,还不如桌子上自罚三杯。

美团饿了么都有二选一行为,菜鸟联盟有排除京东快递行为,淘宝有禁止微信支付行为,微信有排除其他公司产品行为……

相信监管的力度,相信阿里不会是最后一家,相信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

既然如此,还不快快安排上????

识相的都不敢出声,58还敢蹭这种热点

结合今日新闻来看:

重要的一点:

蚂蚁集团整体申设为金融控股公司,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健全风险隔离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果然拆分蚂蚁了。

上层政府正在刮骨疗毒正本清源。中层大资本以互联网大佬各种老爷为首的资本在刻意搅浑水。下层小资本以实业为代表的各式小老板在拼了命的找活路,只要不杀头的事他们都敢做。底层民众被中层大资本洗脑的差不多,消费主义,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盛行。

这次排雷属实成功。中美对抗中,任何破绽都有可能被利用,此次扶正蚂蚁集团,是练就金钟罩的重要一步。

看来国家是要组合拳了,说明咱们国家的性质还是没变,我们的党确实没有忘记初心,恰是百年风华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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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 向 百 亿 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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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到这是中国第一天价罚款。

有人看到这是中国反垄断第一铁拳。

还有人看到这是中国互联网野蛮生长20年的终结。

不过,我看到的是,却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全球数字监管,特别是全球互联网公司监管领域,尝试去争夺定义权和主动权。

而争夺的对象,不是那些窝在北上广深杭写字楼里的互联网公司。

而是太平洋那头,那个已经日薄西山却依旧强势的帝国。

这是一个由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故事组成的圈圈。

如果你愿意耐心看下去,或许在这个圈圈的尽头,你能看到现实与未来的交点。

首先,我们把时间倒回到1992年。

那一年,一个名叫弗朗西斯·福山的学者写下《历史的终结》一书

凭借此书,名不见经传的福山一炮走红火爆全球,彼时踌躇满志的他看着铁幕的废墟。

好像已经触碰到了历史在夕阳映射下停滞的斑驳。

也是在那一年,在距离福山3800多公里外

一家名为Dephi的公司,开始为他们的客户提供在线网络服务,世界上第一个商业网络发展起。

Dephi并不知道自己开创了一个时代,在此之前,互联网是由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所以它最初只是限于研究部门、学校和政府部门使用,商业使用并不被允许。

同样是那一年,在距离Dephi 4100多公里外

一个满头金发的商人,和他同为金融大亨的密友,正在弗罗里达的海湖庄园里与一群火辣的啦啦队女郎尽享趴体的欢乐。

然而,1992年的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

29年后,他们的命运,彼时坚定的信仰和飘忽不定的未来,被一根细细的白色的网线,串联起来。

但我们先不着急前往29年后的2021年,

而是先把时间拨到10年前的2011年。

那一年,曾经在1992年宣告终结历史的福山,正在又一次感受历史被终结的“快感”。

在此前的2010年12月,突尼斯的一个小贩,因为一个城管的暴力执法,而当街自焚。

很快莫名的怒火在人群中流转,一张张视频,一个个谣言在社交网络中如水银泻地般流传起来。

而在短短几年前,自由使用这些社交网络,还是中东世界引以为傲“开明”的象征。

甚至在遥远的中国,这种“象征”也吸引着一群人,并被编排成无数的段子,揶揄一堵刚刚被建立起来,专门防着这些社交网络的“破墙”

然而一夜之间,google,facebook,推特,这些呆在美国的互联网社交平台,爆发出了惊人的力量,居然可以在万里之外的阿拉伯世界,刮起一场横扫中东的飓风。

“他们培训了一大批阿拉伯文是母语的网络高手,也就我们说的网络大V,组成所谓的‘网络阿拉伯联盟’,在网络上设置议题,呼风唤雨。他们根据美国颜色革命的专家,叫吉恩·夏普的理论,系统培训街头政治的骨干力量。

当阿拉伯之春势如破竹,如恶之花在绽放时,福山来到中国,和张维为进行了一场世纪辩论。

那时的他依旧踌躇满志,他说,阿拉伯之春是西式民主模式的成功,并且坚信会逐渐蔓延到中国。

当然,后来的事情,我们都知道了。

福山的“夙愿”并没有实现,很大程度上,那堵“破墙”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那些横扫阿拉伯世界的互联网公司被挡在了墙外。

这是中国第一次,用近乎原始的“物理”隔绝手段,阻挡了一群外国互联网巨头,因为阿拉伯之春给中国好好上了一课:

互联网的搜索、社交、信息,逐渐变成一种基础设施,如果这种基础设施,被一家或者几家公司垄断,尤其是这些公司还是来自善恶不明的外国,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当福山兴意阑珊的离开中国时,他一定没有想到,历史没有在1992年铁幕的废墟前停下脚步,更没有在2011年阿拉伯之春的狂风里驻足不前,

反而顺着一条细细的网线,开足马力往前狂奔。

这一奔,时间就来到2021年.

2021年,美国,白宫

那个曾在海湖庄园觥筹交错的金发商人,刚刚输掉了自己第二个总统任期的选举。

怒不可遏的他,拿起了自己最钟爱的治理工具——手机——准确的说是手机里的推特,连声痛斥fake news 和 选举舞弊。

然而,他很快发现,手机什么也发不出去,白宫的网是好的,这里大概有全世界最快的wifi,然而账号却显示,他的账号被封禁了。

不仅推特,还有FACEBOOK 在内的一连串社交网络,甚至包括成人网站pornhub,都宣布封掉了这位还在任期内的美国总统的账号。

这个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拥有者数不清核武器、航母、军队————可以肆无忌惮在世界执法————他的前任凭借一管洗衣粉就可以消灭数万公里外的一个主权国家————然而,他却被一群互联网社交网络公司直接“数字化死亡”了————或许给他执行“死刑”的,只是湾区某个写字楼里啃着汉堡王的外包工作人员。

这一幕在10年前的2011年的中东,已经发生过一次,只是这次的对象不再是中东某个独裁者,发生地也回到了那些互联网公司的老巢。

而这群社交网络公司的起点,就是1992年,那个叫Dephi的公司开创的商业互联网络结出的果实,

Dephi 早已沉积在历史的长河里,然而他种下的这个商用互联网的种子,却在短短二十多年里,几何级的爆发、增长、裂变、进化,涌现出了一群,与我们过去的历史认知,截然不同的,存在于一个看不见摸不着世界,却拥有无比权力与能力的集合体——那些互联网世界的巨头们。


曾经,这些互联网巨头们,是福山们,推行终结历史终结的利器刀剑,为了磨砺这些刀剑,美国和欧洲在对互联网公司的监管上,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

美国选择了先发展后监管,而欧洲选择了先监管再发战。

所以,谷歌这样的全球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吃到了50亿美元的罚单。

但前置监管,换来的是欧洲再也没法产生一个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在错过了互联网黄金10年以后,整个欧洲都在使用美国的互联网工具。

然而,用监管置换发展的美国,纵使拥有了全球最一流的互联网平台,却因为资本主义本身的缺憾,被这些自己磨砺的刀剑束缚了手脚。

亚马逊在美国一家独大,然而占领市场后不思进取,全美商品数字化率始终上不去,导致今年疫情,全美无法像中国一样用庞大的快递体系支撑封城的代价。

FB、推特在美国独大,让美国自己饱受不受控制的民粹主义影响,才在全世界面前有了攻占国会山的闹剧。

然而,这次美国各大互联网巨头用封禁特朗普账号的方式,向民主党纳了投名状,表面上看,是“捍卫了美国的民主”,但背后是不是互联网巨头们面对特朗普不讲情面的“监管”做出的报复呢?

同样,体会到了“至高权力”滋味的巨头们,会安于再做民主党的“马仔”吗?

公知们总说“绝对权力会带来绝对腐化”,那民主灯塔里的那些互联网“绝对权力”们,他们会做出哪些事?

当执剑者的剑自己有了思想,那会是怎样的一个光景?


马克思曾说:

工人的悲哀在于,他们可以拒绝被某个工厂主剥削而更换工作,但无论怎么换工作,都无法逃脱被剥削的命运。

如果这句话换到当代人身上,那么这句话可以变成:

当代人的悲哀再于,他们可以拒绝被某个APP 杀熟/窥探隐私/大数据化而卸载这个APP,但是无论怎么换APP,都无法逃脱被杀熟/窥探隐私/剥削的命运

当手机成为我们第二身体器官时,我们不要再去思考,如果没有了互联网公司,我们的生活该是怎么样的

中国为了在已经落后了几百年的国际较量中再次抢夺先机,也和美国一样,选择了“先发展后监管”的道路。

先用一堵墙,物理阻止了国际互联网公司将手早早的伸进中国,给中国的互联网企业赢来了宝贵的10年发展期。再用政策、资金、人力的红辅助发展。

但当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度过幼年期,开始茁壮成长,tiktok飞奔出海,无线金支付改变社会,物流、电商突飞猛进时。

关于中国互联网公司制造“内卷”的讨论,呼声也越来越高

中国面临和美国同样的问题,互联网公司对于中国,也是那个向千年梦想冲刺的利剑,只是执剑者必须只有一个人,剑自己绝不能自己有思想。

当美国民主党政府还在和美国的互联网巨头推杯换盏庆祝扳倒特朗普的大胜利,美国互联网公司反垄断调查迟迟不见结果时。

中国先于美国,对自己本国的互联网巨头举起反垄断大棒,这一次,中国落子先了一着。

它释放的鲜明信号:

互联网反垄断,既要维护市场公平,又要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这在在全球范围内都没有相关的司法实践。

而数字经济近年来在中国蓬勃发展,政府监管要跟上。因为这一行业和领域太重要了,也是全球竞争的焦点,中国政府是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形成更完整的监管体系,从而塑造中国在这一个新兴领域的长期优势。

而针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是世界级难题,中国先于美国定义了数字经济监管的标准,第一个靴子落下,后面的靴子铺,还愁不知道怎么做吗?

设想这样一个画面,当美国的互联网大佬在白宫谈笑风生时,反垄断的旗帜下,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无论是不是自愿,都要收起自己盯着菜篮子的目光,望向星辰大海。

那里,才是咱们千年梦想的终点。

也许有一天,关于互联网帝国的监管终究会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但时间最终还是会回到1992年。那个世界上第一个商业互联网通网的瞬间,历史在那一刻被分成了两截。

最后,用沃勒斯坦的一句话作为结尾吧

“世界可能会走更多的弯路。但也许不会。那些活在未来的人们所能做的就是与自己做斗争,这样,这种改变才可能是真正的改变。
我仍然这样认为,因此我认为我们有50%的机会实现转型变革,但只有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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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恭喜马总,贺喜马总!您有福了!!”

老总:“福从何来?”

顾问:“泽天至,乘果而来。”

老总:“哦?此话何解?”

顾问:“您莫要错看了这180亿,这哪里是罚款?这是政府在帮你管理公司呀!才花那么点儿钱,全公司从上到下就老实了,可喜可贺啊。”

老总:“你管这叫这么点儿?那可是营业额的4%,不是利润的4%。”

顾问:“正因为是营业额的4%,才可喜可贺。”

老总:“怎讲?”

顾问:“您想啊,公司年轻的时候不被反垄断,什么时候可以被反垄断?

老总:“哎?怎么听着有点耳熟?

顾问:“如果这时不被反垄断,难道要等到咱走下坡路的时候吗?那时候还受得了营业额的4%吗?如果以利润为基数罚款就和纳税一样了,什么时候罚都行,但如果是营业额为基数,要趁早罚,早点让公司规矩起来。”

老总:“我自己可以让公司规矩起来,不劳监管部门费心。”

顾问:“可您不是没做到么。”

老总:“.......”

顾问:“如果公司垄断上了瘾,全公司上下形成了路径依赖。到时候罚得更多,挣得更少。所以说吃亏是福,您不是交罚款来的,您是享福来了。”

老总:“我还要谢谢监管部门?”

顾问:“当然要谢,因为从人类反垄断的历史上看,最后一招不是罚款,而是拆分。到时候就要给社会输送优质企业了。

老总:“等等,最后一句话怎么也有点耳熟??”

顾问:“这不重要。”

老总:“......”

顾问:“中国政府虽然是一个实体,但不独立于人民之外。如果今天暂时放任垄断,迟早有不得不管的时候。到时候就怕是有人想保你也保不住了。”

老总:“反垄断法就一定是对的吗?我要听听舆论的呼声!”

顾问:“对不对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微博法庭死刑起步,知乎法庭人均路灯。”

老总:“.......反垄断法,真是温柔的法律呀。”

顾问:“您可以把中国政府看做一个企业孵化器,而监管可以被看做是一项服务。您交的不是罚款而是服务费,请监管铁拳来替您管理公司的,让公司从上到下不再与民争利,维持经济活力。 毕竟您对钱不感兴趣。也永远不希望阿里变成只想赚钱的、平庸的公司。

老总:“国家相当于孵化器,那谁是国家呢?”

顾问:“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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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睡醒起来就看到这个新闻,好消息啊!

以前只看到欧美国家对大型垄断企业开出巨额罚单,至少都是几亿几十亿美元、欧元起步,上不封顶,一直对我国软绵绵的几十数百万的罚款感到太小家子气。你这给它挠痒痒都嫌没你没吃饭呢!

我们国家自改开、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处处讲究与国际接轨,没有道理在这方面落后人家太多,必须得奋起直追,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以前罚这么点钱是瞧不起谁呢,让外面洋人看到还以为这边的“企业家”都是穷逼呢!

怎么着也得几十亿往上吧!

安排上!一百亿起步!一家一百亿!

让“大企业家”们倍儿有面子!

这是杰克马几世修来的福报!这是让四十大盗喜极而泣的福报!我相信他们的心里只有感恩!毕竟他杰克马对钱没有兴趣!罚这么点钱算个啥哟!但至少让洋人知道他杰克马不是穷逼!

望再接再厉,不要骄傲,不要自满,下一家百亿继续安排!

四十大盗收获了它的福报,一直与它相爱相杀的南极走地鸡没有不眼馋的道理,速度安排上!喜欢杀熟的绿团、并夕夕之流以及张一口之流再往后稍稍!不要争,不要抢!大家都有份!

另外,拆分、限制经营也可以安排一下啦!


希望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格执行《反垄断法》,不要再纵容这些恶企了,一个个的都养成了巨无霸魔鬼,在对内剥削本国人民这方面堪称穷凶极恶,毫无底线,永远盯着老百姓的钱包和菜篮子,恨不得连老百姓的皮都要榨点油水,连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都不如;

对外则成了小绵羊和巨婴,一身软骨病,面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竟显得那么天真无邪,那么傻白甜,人家才刚吓唬一下,就忙着跪地磕头讨饶,国内压榨的那点油水全让人给喝干净了。

我们国家这些不良企业,这么些年干得就是垄断市场、打压新兴中小企业、破坏实体经济、对老百姓来回榨油水、割韭菜的事儿,这回罚四十大盗的一百八十亿不过只是上一年境内销售额的4%而已,已经算便宜它了,算是稍微弥补一下这么多年的欠账。

为了有效约束垄断恶企,促进和保护市场健康发展,建议拆分、限制其经营部分行业,让它别老盯着老百姓的菜篮子这些三瓜俩枣,真本事的就去海外的广阔市场和国际跨国企业真刀真枪的拼杀。

以前纵容其胡作非为养出来这样一个魔鬼,既是我们所有中国人民的不幸,也是它本身的不幸。

一头因为主人暂时的纵容优待而在风口上飞起来,然后又反过来对主人龇牙咧嘴、对老百姓加倍敲骨吸髓才成长起来的大肥猪,竟然以为今天长这一身肥膘全是靠它自己的本事,结果出去就被人家割肉了吧。

希望国家下一步严格贯彻和执行《反垄断法》,加强监管,以四十大盗为模板和起点,进一步推行到南极走地鸡、绿团、砍一刀、京西等所有类似企业,该罚就罚,该拆就拆,督促恶企进化改良升级,这既是为中国人民好,也是为它们自身的健康成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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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12位知友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再次确认了2020年12月中央财经工作会议强化反垄断的决心。这无疑是值得欢迎的。

很多网友更关心以下5个问题:

1、处罚力度是否太轻?

2、是否还会对阿里巴巴开展更多反垄断调查?

3、阿里巴巴的股价会怎么走?

4、谁会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者处罚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下面我对这几个问题简单回答下。

1、处罚力度是否太轻?

答:是很轻。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官方刊物《中国市场监管报》发表了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的专访《细化措施落实竞争政策 突出重点加强反垄断执法》,其中提到:

关于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基数问题。执法实践中,计算违法所得往往难度较大,但要应算尽算,不能计算的要充分说明理由。罚款基数应为企业上一年度的全部销售额,而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额。就此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专门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得到明确答复

但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没有没收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带来的违法所得,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也没有充分说明不没收违法所得的理由。

因此,在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持续至少5年的情况下,没有没收违法所得,只给与罚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而且也涉嫌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要求,也背离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2019年在上述专访中的承诺。

即便是按2019年年度销售额的4%计算罚款本身也显得处罚力度过轻。

早在2011年11月初,京东就已经公开向工商总局举报了阿里巴巴天猫平台限制商户参与其他平台促销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随后,工商总局委托浙江工商局进行调查,结果石沉大海,至今也没有公开浙江工商局对阿里巴巴的调查结论。

直到,2020年12月底,市场监管总局才宣布:

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5年不立案,立案后三个半月就查结了。为什么立案比调查的周期长出20多倍?

但是,在这5年里,阿里巴巴美股的股价已经从2015年11月的80美元上下,一度摸高到2020年10月底319美元,即便在宣布对其开展反垄断调查后,股价仍旧维持在220美元上方,上涨了大约 275%,市值达到6054亿美元(近4万亿人民币),市值增长超过2.5万亿人民币

如果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助于维持或巩固其市场地位,扩大盈利水平的话,那么通过把反垄断调查延误5年带给阿里巴巴的收益,或者市值上涨,恐怕远远不止182.28亿元人民币。

那么,为什么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执法没有能在2015年12月立案,在2016年4月查结,而是2020年12月才立案,2021年4月才做出处罚呢?

  • 是因为有学者主张阿里巴巴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呼吁对互联网行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再多观察观察吗?(相关会议报道如《让子弹飞一会儿? 互联网平台“二选一”法律适用思辨》)
  • 还是因为阿里巴巴聘用了原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官员,通过政府公关影响了反垄断执法进展?
  • 又或者是因为2015年底受工商总局委托调查阿里巴巴的浙江工商局,主张阿里巴巴没有违反《反垄断法》,对工商总局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造成了误导,或者延误?

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拖延执法,客观上都会使得有限的罚款被摊薄,使得违法收益更多,尤其在该案最终也没有能够没收违法所得的情况下。

2、是否还会对阿里巴巴开展更多反垄断调查?

欧盟曾经在两年内对谷歌做出三次处罚,分别针对谷歌三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曾通过公告表示对阿里巴巴“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那么,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还会继续另案查处这些未公开提及的限制竞争行为?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相关官方报道的表述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公开披露是否还掌握了阿里巴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其他行为的证据或线索。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处罚决定之外,还公布了一份行政指导。如果阿里巴巴还存在该行政指导中提及的其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还会调查呢?

至少从过去一段时间对互联网企业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处罚来看,阿里巴巴实施的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仍旧可能会被查处,甚至可能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拆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恢复原状。

但是,对于阿里巴巴以往其他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要求商户维持全网最低价的行为(最惠条款),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应该依法予以查处,即便接受阿里巴巴的整改承诺,也需要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在整改到位后才能终止调查。在这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相关官方报道都没能做出说明,是个缺憾。

3、阿里巴巴的股价会怎么走?

综上所述,由于对阿里巴巴没有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的顶格处罚,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力度弱于外界预期,因此阿里巴巴股价可能会出现上涨。类似这种实际罚款远少于外界预期的情况在以往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例如2013年国家发改委督办上海物价局查处上海黄铂金价格操纵案时,虽然违法行为持续长达10年之久,但是最终还是按照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下限处罚,导致涉案主要企业老凤祥在被罚后股价反而出现跳涨。

快讯:老凤祥开盘大涨5% 发改委罚金太轻仅两天净利润

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没有明确表示还会追查阿里巴巴其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反而还给出了细致的行政指导,阿里巴巴自身也表示会“诚恳接受处罚,坚决服从,将强化依法经营”,所以不排除投资者会基于“利空尽散就是利好”的判断,基于阿里巴巴的基本盘,追加对阿里巴巴的投资,导致其市值增长远超罚款金额很多倍。

罚款是企业承受的,如果接受罚款可以让市值上涨,投资者和持有阿里巴巴股权的高管层、创始人可能反而会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的处罚中受益匪浅。

4、谁会是下一个被反垄断执法者处罚的大型互联网企业?

在《阿里巴巴不再支持“二选一”,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或迎首战告捷?谁又将会是下一个?》中曾经讨论过这个问题。

相比之下,外卖行业的“二选一”问题同样很突出,所以很可能会首先对外卖平台启动反垄断执法。但是,相比查处“二选一”,要恢复外卖平台市场的有效竞争,更应该考虑对没经过反垄断审查的美团和大众点评合并,饿了么与百度外卖、口碑的合并进行调查,并考虑通过拆分这些违反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来恢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一份更新:

1、为什么在周六公布处罚决定?

答:也许是为了避免在周中公布处罚决定给阿里巴巴股价带来打击,所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破天荒地,选择在周六9点钟公布了对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决定,同时还公布了对阿里巴巴的行政指导。由此可见,虽然阿里巴巴打破了我国《反垄断法》生效近13年来的罚款最高纪录,但是执法者仍旧非常呵护阿里巴巴,希望让投资者能够有两天时间通过充分解读处罚决定和官方媒体的相关宣传(如《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理性地做出投资决策,进而避免引发资本市场的恐慌,不仅对阿里巴巴的股价造成打击,也对其他已经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股价造成“误伤”。

2、为什么之前阿里巴巴没有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信息?

答:从上述宣传准备来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能在几天前甚至几周前就已经对该处罚决定的公布做出了准备。而且,按照我国反垄断执法实践的惯常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一般会向被处罚经营者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例如,2021年4月2日,天药股份(SH:600488)公告称,2021年4月1日收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垄处告【2021】1号)(相关报道参见《天药股份违反《反垄断法》 拟被罚没4402.26万元》)。根据对阿里巴巴的处罚决定,在2021年4月6日阿里巴巴已经收到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且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和天药集团不同,阿里巴巴没有向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和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信息。这样的做法是否有违美国或香港的有关规则,是否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又是否可能会因为信息走漏而诱发内幕交易呢?擅长解读K线的网友可以结合阿里巴巴港股近期的日K来分析下。

3、​以往笔者关注的阿里巴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其他争议行为:

4、芒格投资阿里巴巴

有报道披露股神巴菲特的老搭档查理·芒格在2021年第一季度新建仓阿里巴巴美股,在3月底的持股数为165,320股,以当时的股价计算持仓市值约3750万美元​(《芒格旗下公司Daily Journal买入阿里巴巴 3月底价值约3750万美元》)​。根据笔者粗算,其买入阿里巴巴美股的均价为226美元左右,也就是过去2020年12月24日阿里巴巴被宣布接受反垄断调查后的股价底部位置。

5、互联网行业强化反垄断的标志

网约车平台领域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腾讯音乐案 、携程整合去哪儿网并和腾讯联手促成艺龙与同程网合并、腾讯视频与爱奇艺的协同定价共享单车协同涨价共享充电宝的协同涨价,也都是​公众长期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否都能被逐一查处,仍旧是检验强化反垄断决心的一块块试金石。

但是,在笔者看来,只有当至少有两家通过并购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中国互联网企业,被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予以拆分,才能够真正证明我国互联网行业真正进入强化反垄断的法治阶段,才会让互联网企业真正对《反垄断法》心存敬畏。否则,无论顶格处罚多少,无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对已经完成上市、坐拥数亿用户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力度都更像是《人民日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所言的“扯扯袖子”而已。因为他们通过违反《反垄断法》行为所获得的用户增长、市场规模与市场地位往往是短期难以改变的​,尤其是通过并购获得的支配地位往往都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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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狗头铡一路切过去,不要停!

其实仔细想想,过去10年来,中国经济的两大支柱——互联网&房地产,其发展模式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烧钱、抢地盘、搞垄断——不断挤压后来者的生存空间。

差别在于,互联网巨头抢的是虚拟世界的生存空间,炒房城市抢的是现实世界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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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结182.28亿是多是少,很幼稚。这就是个数字而已,多几亿,少几亿,多几百亿,少几百亿,都不重要。罚100亿还是1000亿对于你我小老百姓来说没什么区别,对阿里巴巴来说也没太大区别。

2.讲什么垄断不垄断的,也很幼稚。央企更垄断,联通、电信要你二选一,你有脾气吗?垄断当然是不好滴,但是这也不是主要问题。还举例说什么那些外国巨头被拆分,呵呵,你看鹅厂、猫厂会不会被拆分?不可能的,朝廷还需要他们去抵御洋鬼子呢。

3.还有讲什么福报的、资本家的…………扯的太远了。

没有一个拨开迷雾点破本质。

去年是证监衙门对“马已经服”叫停,这次是市监总署对猫厂罚款。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衙门前前后后做了不少动作,新闻没报道太多而已。

这从来都被诸司衙门奉若上宾的“一马平川”却遭遇诸司衙门翻脸不认人,而且上下一心、联手行动,你就不琢磨琢磨这意味着什么?


根本原因是听谁的话,跟谁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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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报—啊——

重要的不是这一单182亿,而是从此制裁这些资本大亨,全都可以以此为据。

这是对资本势力一次重击,直截了当地告诉它们:此路不通!

——天佑中华!

同一位企业家,两张对比鲜明的图片,从2017年弹幕里满屏的“爸爸”,到2020年弹幕里,满屏鲜红的国际歌词,本身就意味着广大公众的意识觉醒。

中国“先富起来”的某些企业家们,通过电影、电视、网络、传媒等种种手段,花了几十年时间,将他们涂脂抹粉,包装成充满【格调】【气质】【贵族精神】的【上流社会】【上等人】,

让男孩子们从小开始,就向往着【阶级上升】成为【总裁精英】,让女孩子们从小开始,就做梦【霸道总裁爱上我】……

甚至连很多普通人,也在长期被洗脑下,当真相信起【上智下愚】,当真把这些豪商巨富都当成了值得顶礼膜拜的公众偶像,视他们攫取巨额财富,一掷千金,酒池肉林,香车名模,皆为【奋斗成果】,理所当然。

诚然,这些背负“原罪”的企业家们,很多是白手起家,艰难负重而行,一步步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中,将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和国际资本大鳄们谈笑风生的商业巨头,竟有了“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息”的巨大社会与经济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中国史上任何时期的名商巨贾,堪称当代的吕不韦、陶朱公。

然而,到了个人事业的巅峰,是否当真还记得不忘初心,尽可能回馈社会与公众?而非化身新的资本巨鳄,去尽可能攫取更多财富?

近年来,眼看着中国国力日益增强、崛起为世界最大经济体,妄想将我们的国家纳入其无形掌控的各色国内外资本势力,同样是心急火燎,迫不及待。

这些资本势力,急切期待如文艺复兴时期操控意大利诸城邦,大航海时代操控西班牙和荷兰,工业革命时期操控不列颠和法兰西,燃气革命时代操控美利坚和德意志那样,将神州大地也变为由资本任意驰骋的游乐场,将十几亿人民多年辛勤劳作创造的数以亿万记的巨额财富尽数攫取。

事实上,欧美统治精英们纸醉金迷的生活,所谓的“优雅精致”、所谓的“低调奢华”,所谓的“艺术品位”,所谓的“贵族格调”,所谓的“绅士风度”,其实正是通过数百年来的剥削积累,建立在千百万本国人民和殖民地人民的累累尸骨之上。

当代的欧美国家,靠着二战后科技和生产力极大发展,更靠着金融和经济手段去盘剥亚非拉国家,确实积累了极大充足的物资资源,也让无数人心神往之,以为效仿他们种种一切,便是中国的发达富裕之路。

然而,这样的“高福利生活”,本质只是欧美统治阶级的愚民“养猪”策略之一,一如他们同样也通过高度发达的电子娱乐产品、情色出版物、合法性交易、吸食毒品合法化等等,全方位不间断地灌输洗脑下,让本国民众安享这种自以为是“地上天国”,“天选之民”,实则阶层早已固化的生活,完全失去了个人上进的动力。

因此,当下的欧美民众,竟会聚众焚烧当地的5G基站和天线,认为新冠疫情是欧美政府监禁他们的借口与阴谋,同时亦闹出层出不穷的各类反科学笑话,导致了疫情二次传播,至今不息,也就不足为奇了。

铁一般的事实证明:

欧美国家这种崇尚精英主义和拜金主义,鼓吹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将90%以上民众都洗脑为无知愚民的社会结构,其实根本经不起一次如“新冠病毒”这样的真正大考,更绝不配再吹嘘什么“发达国家的先进生活方式”,而就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迟早要被扫进人类历史的垃圾堆!

因此,广大富一代、富二代、富三代们,永远也不要妄想,获得如以拜金主义为天经地义信条的欧美社会的同等待遇,被当做人生偶像、社会楷模、千人景仰、万人崇拜,反而让广大普通人被鄙视成了loser!

我们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广大劳动人民的朴素价值观,永远不会和崇尚拜金主义、鼓吹消费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欧美所等同!

正因为资本永远都是唯利是图,罔顾任何国家和民族利益,所以有鉴于世界诸国兴衰成败的前车之鉴,在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伟大进程中,资本必须受到严格管控和制约,要使其为我所用发挥其利,而永不能让其反客为主,反过来操控国家。

所以,我们广大普通劳动者,理直气壮地平视那些富人,并不觉得他们有任何高贵而自惭形秽,从不会将他们当做“霸道总裁”去顶礼膜拜,才能更好地鞭策这些“成功人士”去不忘初心、努力回馈社会、报效国家,履行“先富”带动“后富”的社会职责,

而不是让这些人利令智昏,妄想让自己子孙轻轻松松“赢在起跑线”“完成小目标”,甚至妄图去和国际垄断资本、金融资本去沆瀣一气,“收割韭菜”,从此自甘堕落,当了国家和民族的千古罪人。

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永远都是劳动者最光荣,普通人最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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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的垄断开始处理了,而且力度是层层加码,步步紧逼的,一开始是敲打,然后是震慑,现在开始发力了。

这很好,这非常好。

不过我想不合时宜的问一句,什么时候我们能处理一下国外的垄断问题呢?

今年半导体和相关产品的价格和紧缺是什么样的,大家都清楚,这里不做赘述,说说别的,和监管部门重罚阿里同时发生的还有另外一件事情。

睡王的两大幕僚,国家安全顾问沙利文和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迪斯要在这个月12日下午主持一场事涉全球半导体产业及供应链的线上CEO峰会,白宫为此召集了十多家跨国大型企业的CEO一同参会。

预计参会的有谷歌母公司Alphabet、英特尔、格罗方德、天水科技、恩智浦、台积电、三星、戴尔等这些IT和半导体产业巨头,另外受到半导体供应短缺影响的相关产业巨头也会参会,比如汽车行业的通用和福特,菲亚特克莱斯勒和PSA集团合并的Stellantis NV、卡车企业帕卡、柴油机巨头康明斯、医疗器械供应商美敦力、军工企业诺·格、美国电信服务商AT&T。

另外美国现在还在动员其它企业参会,意法半导体,飞利浦(知乎用户最喜欢的ASML就是飞利浦的子公司),德州仪器等据说也在邀请之列。

这次会议除了讨论半导体产业和供应链问题外,还将涉及税收,就业等问题,另外还有一个议题就是“强化美国的半导体产业,摆脱供应链对中国的有关依赖”,国会民主党领袖查克·舒默也表示已经指示议员们制定包含一系列措施的法案来对抗中国,动员并整合国会两党对华强硬态度。

简单来说一句话,美国已经打算把中国从全球半导体产业的关键供应链中彻底剥离出去。

需要指出的是,和其它行业不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在半导体产业供应链中的位置并不是不可替代的,要把中国彻底剥离出去并非天方夜谭,而中国仅仅凭借自主研发,在十年以内填补市场空缺是不现实的,这还是没有考虑到这段时期内半导体产业可能出现的种种变故,例如技术路径的变迁,产业格局的变化,同时海外半导体产业巨头的技术进步速度和它们的技术领先优势同样巨大。

说句败兴的话,对付阿里的商业垄断,一纸行政命令即可,而白宫的政治垄断,请问如何处理?而且这种垄断对中国经济的伤害要远胜于阿里,因为这种垄断是没有任何竞争对手的,是不可遏制的,对中国各行各业的波及范围和影响面是极其巨大的,是真正意义上“垄断”。

有些人最喜欢说“对外扩张是为了掩盖内部矛盾,是为了转移视线”,这句经文是他们的救命稻草,护身法宝,命脉所系。

那么基于同样的逻辑,高度强调内部治理,不也是在试图掩盖日益严峻的外部矛盾吗?

拍阿里这种苍蝇,这很好,但也请打一下白宫这只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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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唷,阿里巴巴玩不过四十大盗了。

改写历史啦。

阿里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是个快乐的青年

芝麻开门芝麻开门芝麻开门芝麻开门

阿里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是个快乐的青年

阿里 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是个快乐的青年

哦哦哦哦 芝麻开门 芝麻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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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猴儆鸡有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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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时候罚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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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早已向全国人民公开表示“我对钱没什么兴趣”的Jack马来说,如果只是罚款182亿(*阿里2020财年营收5097.11亿元,净利润1324.79亿元)这么简单的事情,那么马老师应该早就高高兴兴的去参加4月2日的华夏同学会了。

然鹅,作为取代了泰山会的国内顶级企业家政商俱乐部,华夏同学会却直接将马老师除名了。

显然,事情远远不止是罚款那么简单。不然,已经“人间蒸发”了5个多月的马老师就不会一夜白头了。

而对于广大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来说,在国内互联网生态圈早已多年如一日的被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等巨头垄断、一大波创新(创业)企业被巨头打压(*要么破产,要么被收购)却投诉无门、尤其是在腾讯高居国内网络投诉榜第一的情况下,却几乎没人认真思考过一个最根本性的问题:

为什么这一切操作偏偏是现在?


事实上,目前腾讯在国内的垄断程度早已超过了阿里,不论是互联网金融(尤其是在蚂蚁金服被重点打击之后)、文娱影视、还是社交平台,全都是比阿里更加豪横垄断的存在。

嗯,不要慌,由于本次事件的根本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反托拉斯(而只是利用了反垄断的幌子),因此腾讯并不会像阿里那样伤筋动骨(大概率只是象征性的意思意思)——原因很简单⬇️:


2020年11月23日,Jack马亲自宣布的接班人张勇(阿里集团董事会主席兼CEO)在乌镇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发展论坛”上演讲时,做出了与马老师1个月之前在浦东演讲时完全相反的跪式表态:

ZF推行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阿里集团将积极学习和回应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监管让平台型企业不仅能够自身发展好,同时能够服务于整个社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多百花齐放的创新。这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应该是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的自我要求。”

在此9天前(11月14日),香港,港湾道1号,“皇朝会”会所。

【*皇朝会是香港最知名的高档私人会所,不仅是政商及高官云集之地、访客非富即贵,甚至林郑竞选特首时的大本营,当时就选择在皇朝会向外界拉票。

当天,外号“钱多多”的宁波富豪钱峰雷在“皇朝会”参加商议蚂蚁集团在港上市的商务密谈。这次内部密谈一直到凌晨才结束,当他与助理步出“皇朝会”大门走向自己的丰田阿尔法时,突然有一辆银色奔弛私家车疾驶来,跳下3名刀手、二话不说便抡刀猛砍。由于躲闪不及,钱峰雷和助理都被砍伤,钱峰雷大腿和手掌被砍数刀,其助理则头部中刀、生命垂危。

事件曝光后,立即震撼了整个中港商圈。很明显,这三名刀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劫财、而是为了索命。

更明显的是,刺客让钱峰雷能够活着逃回家,也传递了一个清晰的警告信号。没人知道,这次事件的背后主谋到底是谁、警告的对象又是谁。显然,被警告的肯定不只是钱峰雷一个人,而在所有的新闻报道中,钱峰雷的身份都被标注为“Jack马好友”。

而在宁波老家,70后的钱峰雷(1976年出生)则是跟徐翔齐名的传奇人物(两人仅相差一岁)。钱峰雷不仅拥有全浙江最牛的车牌浙A88888(座驾为迈巴赫62S),而且还是浙江第一个拥有私人飞机的富豪。

与后来成为超级富豪“钱多多”的名声相比,钱峰雷如何成功逆袭暴富的过程反而显得更加神秘。实际上,直到2000年,钱峰雷还依然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屌丝青年,不仅穷到没钱交房租(甚至在当铺当了手机交房租),还摆过小摊、靠装修和做房屋中介维持生活。直到有一天,好堵成凤的浙江老板们才让他成功实现了人生第一桶金。

当时,澳门赌博集团为了让赌输了的浙江老板们按时交付赌资,特意在浙江当地设立了“催数”的马仔。而通过装修生意接触到赌博行业的钱峰雷,则成功的抓住了这个机会,不仅将“催数”工作做得保质保量,还获得了圈内人士对其“钱到帐”的外号(赞誉)。

随后,表现出众的“钱到帐”顺利前往澳门发展,开启了人生巅峰的路程。在短短几年时间之内,“钱到帐”不仅成为了澳门知名的“叠码仔”,还结识了许多澳门大佬;甚至,还受到了赌王何鸿燊的青睐,并交给他两个赌厅的管理权(*当时赌王已转变传统思想、开始支持承包赌厅的“改革政策”):其中一个就是“环球厅”,这也成为了钱峰雷后来在香港注册成立自己公司(环球国际有限公司)的名字来源。

2013年5月4日,钱峰雷的微博里首次出现与马老师的单独合照。当时,马老师宣布成为下一届TNC理事会会长,而在TNC的官网上,两人的名字更是直接放到了一起:马是TNC大中华理事会名誉主席、钱则是大中华理事会理事。

2014年1月,钱峰雷以6.9亿元买下HK白加道28号的7号屋。白加道是HK私密度极高的高级住宅区,在短短1.7公里的区域内挤满了李兆基家族、刘銮雄、杨家诚等一大波超级富豪,以及HK政务司司长官邸(白加道15号)、CN对外经贸部华润(白加道2号,共11栋别墅)、驻港部队司令部官邸(白加道11号)等官方机构。

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美国上市,钱峰雷站到了Jack马身边。从此之后,马老师的每一个重大时刻基本上都有钱峰雷的身影,两人不仅一起与甲骨文CEO拉里·埃里森勾肩搭背,还一起与巴菲特共进午餐。

然鹅,成功进入上流社会的钱多多,高举高打、抛头露面的画风很快就因为赌博圈内部的江湖问题而嘎然而止。

【此处删除1043字】

2015年8月,Jack马买下了HK白加道22号的一座三层别墅。从此,钱、马二人在HK一起买房做邻居的故事也开始传遍整个江湖,但实际上,两人从来都没有做过一天邻居。

至此,“钱多多”有钱但没权的致命问题也被暴露无遗,但依然未能阻止他高举高打的存在感。

2015年10月,马老师的人生第一幅油画作品《桃花源》在香港苏富比拍卖,拍卖会现场从360万起拍、经过40多次的加价,最终以4220万港币成交,拍得者就是钱峰雷。当时,马老师表示这笔钱将用于桃花源公益基金会。

2016年3月,林圣雄又打电话给钱峰雷,以他未兑现合伙开公司为由索要5亿元。林还找来了曾经三进三出监狱的“社会人”陈金土,一起炮制了一份抹黑钱峰雷及其商业伙伴《告香港市民书》,并扬言要到街头散发这份文件。一心只想息事宁人的钱峰雷与林进行了多次谈判却始终未果。4月5日,钱峰雷终于选择了报警。林圣雄却不屈不挠,继续向钱峰雷威胁并索要钱财。4月19日,不堪其扰的钱峰雷给林圣雄转账了1000万元。

半个月之后,林圣雄被捉拿归案,并因犯敲诈勒索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1月,林圣雄被免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资格,官宣的解释则是“涉嫌违法”。而在这场赌博敲诈风波之后,之前一直高举高打和到处刷存在感的钱峰雷,也清空了所有微博,从此杳无音讯。

直到2017年10月10日,杭州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正式开街。

这时,人间蒸发许久的钱峰雷突然更新了清空后的第一条微博:人生之路,恒峰再起步。附图则是一张赫然印着恒峰国际广告的支付宝截图。

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位于杭州市中心,不仅依山而建、还毗邻西湖景区,土地价格之高可想而知。而恒峰国际的块地则是在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正式成立之前就已被钱峰雷大手笔买下,街区成立后才将这块地划入街区范围。实际上,恒峰国际成立于2017年5月、注册资本10亿,专注于股权投资及并购领域,可为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及投资银行服务;投资领域涵盖医疗健康、高端制造、能源环保、文化教育等行业。该公司不仅是白沙泉并购金融街区里占地面积最大的金融企业,也是整个是街区内最大、最特殊的一栋楼。

这时,人们才发现人间蒸发之后的“钱多多”,不仅已经变成了拥有十几家公司的隐形富豪,而且还和Jack马形成了更加神秘的密切关系。

钱峰雷不仅成为了蚂蚁集团上海系旗下上海经颐投资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88%的股份,而且还入股了云锋基金(*由马老师和聚众传媒创始人虞锋立于2010年4月成立,是国内唯一由商业领袖发起创立的人民币+美元并行私募基金,包括史玉柱、沈国军、汪建国、刘永好、江南春等16位自然人,在港澳台、日本均有投资)旗下的两家公司:在上海祺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包括史玉柱、王中军等)中,钱锋雷让父亲(钱友定)代持了3.23%的股份;在上海经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包括史赵薇的母亲魏启颖、玉柱、王中军等)中,钱锋雷则亲自持有4.88%的股份。

而这几家马老师旗下的公司,最后都成了蚂蚁金服的战略股东。

也就是说,钱多多和一众大佬们提前5年就早已潜入了蚂蚁金服,静待其IPO上市带来的财富饕餮盛宴;一旦蚂蚁上市成功,这些人的身家将暴涨几亿甚至几百亿。

然鹅,随着蚂蚁集团IPO被强制撤销之后,这场财富饕餮盛宴也瞬间灰飞烟灭。尤其是对于加了超级杆杠、通过钱多多入局的中港江湖大佬们,损失规模早已远远超过了当年的赵薇夫妇。这也意味着,钱多多这一次在“皇朝会”遭遇的血光之灾,背后的严重程度早已超过了6年前在温州平阳龙尾山的那一次。


在证监会审核蚂蚁IPO的9天前(2020年9月9日),王菲曾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现场K歌直播。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马老师也空降直播间、与王菲合唱了一首《如果云知道》,并将歌词改成了“其实云知道,逃不开淘宝的牢”。

如今,突然反转的现实,却变成了“如果云知道,逃不过谁的牢”。

楼下保安说,清朝末年,左宗棠在告老还乡之后对不动产青睐有加,认为房子比金银牢靠,于是在长沙大兴土木、建造亭台楼阁。由于担心工匠们偷工减料,左大人甚至每天拄着拐杖亲临工地监工,一位工匠老师傅则对他说:大人,请你一百个放心,我做了几十年的工匠,造过无数的高宅豪邸,从来没有倒塌的,但屋主易人却是常有的事情。

孟德斯鸠则说,奴役总是在人们沉睡时开始的,如果一个民族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不到安宁、时时刻刻都在思考真相、处处都感到痛楚,那么它是不大可能入睡的。


⚠️以上内容节选自《如果云知道》,所有sensitive内容均已删除,感兴趣的童鞋可以在公众号或new base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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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垄断企业的”福报“。

毕竟企业自身肯定是有问题的时候,是无法通过自己的局限性来调节的,需要市场和监管来纠正。放在垄断企业身上,滥用其支配地位,导致连市场都失灵的时候,就剩下监管来纠正了。

如果监管不来纠正,那就是让企业在歪路上越走越远,丧失竞争力,丧失发展前景,对企业不负责任。

现在监管恪尽职守,发现问题,直接罚款,也就罚了一百多个亿,不多也不少,正好能起到警示企业,督促企业自身做出必要改革,企业才能常青,这是企业的福报。

相信这次的”福报“只是反垄断打响的第一枪,才刚刚开始,其它垄断企业排好队,一个个的来领取属于自己的福报。

企业领到的福报越多,对企业越好,所以一定要感恩福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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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很多答主的回答,要么就是就是在吐槽,要么就是在瞎扯淡。这个问题应该放在全球反垄断的大背景下看待,反垄断的持续时间、力度和产生的影响可能会超出你的想象。我之前已经写文章讲述过这一逻辑,目前来看,这一逻辑在持续验证,全球的新一轮反垄断才刚刚开始。

一、本轮反垄断产生的背景

2020年12月14日是本轮反垄断的浪潮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这一天里,中、美、英、欧盟同时对互联网巨头动刀,你信这是巧合?反正我不信。

美国要求脸书、推特、YouTube等互联网巨头提供关于如何搜索并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详细报告。英国政府于当日公布政策提案,使科技巨头对平台上传播的非法和有害内容进行监管。欧盟披露的措施更加激进一些,对有垄断事实的巨头进行罚款、甚至剥离业务。中国当日对阿里、阅文、蜂巢各进行了50万元的罚款。

本轮反垄断浪潮兴起的原因是互联网巨头对于数字资源的垄断。新时代的背景下,数字资源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宏观经济学中提及到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一样,成为了决定社会发展和企业生存的一种新的要素。

但是目前这些要素被一些互联网巨头所垄断,并且进行不当牟利,同时还涉及到用户的隐私安全。

比如,对于国内而言,大数据精准杀熟,之前网友多次提及的,VIP、会员的收费反而更高;滴滴打车的老用户往往比新用户贵;手机越贵,各种服务越贵,苹果手机用户开通视频网站会员往往价格更高。

还有涉及到用户数据安全的。刚刚买了车,各种保险就来了;刚刚买了房,装修电话就打来了;在一个平台上搜了一个物品,你打开其它软件,往往就能看到精准的推送;你在券商上开了户,场外配资马上请你加杠杆。

还有很多大型平台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获得不合理利润。比如苹果以不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向应用开发商收取明显不合理的平台费用。脸书凭借大数据优势,肆意抬高广告价格。

最后还有各大先发巨头对有威胁、有竞争的产品进行不当收购,如脸书收购Whatapp、Instagram,这明显降低了市场的竞争,不利于社会的创新,科技的进步。

二、历次反垄断都采取什么措施?

反垄断的措施,主要有征税、罚款、企业拆分、技术开放、国有化等。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尚希提到了数字税的问题。目前征税最为积极的是欧盟国家,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互联网巨头大都是国外的,尤其是以美国为主。这些美国的企业,如脸书、亚马逊、苹果等,在欧盟国家攫取了大量的利润,但是并没有留下什么税收,这是欧盟国家率先征收数字税的原因。

但是,不仅仅是欧盟,美国和中国这些互联网巨头的母国也会开征数字税,主要原因,是上面提到的,数字已经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在对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中提到,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可以预见的是,数字经济占GDP比重会不断提高。

在数字资源越来。越重要的背景下,出台数字税就成为了一种必然。我们可以回顾历史,有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要素,往往都会被征税。比如封建时期,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那么古代土地税就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税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小,你不会因为对土地加税,你就不想要土地了,或者不想种地,学术一点的说法就是土地需求对于土地税收的弹性非常小,所以收税不会对经济有太大的影响。其次是因为收税可以提高占有这些资源所要付出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垄断的作用。

罚款对于反垄断的作用其实不是很大,毕竟历史上几乎没有靠罚款把一家垄断型巨头罚到愿意不垄断的。因为企业已经拥有了垄断地位,所以这种对于这种罚款,企业可以比较容易的对下游转移,很难对垄断企业起到很好的惩罚作用。

举个国内的栗子,因为高通在国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2015年我国依据《反垄断法》,对高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反垄断罚单,但是对高通有什么实质是的影响吗?没有,因为只是进行了罚款,低于市场的预期,高通股价反而逆势上涨。

企业拆分相对罚款是更加严重的惩罚措施,在美国针对二次工业革命之后的反垄断过程中使用的比较多,比如把摩根公司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史丹利,把标准石油公司拆分为34家独立经营的公司,把美国烟草拆分为16家公司。

技术开放是信息技术革命以来反垄断的新方式,这也与历史的背景有关。信息技术革命以后,巨头垄断的要素从石油、钢铁等资源要素变成了专利等技术要素,所以反垄断方式也与时俱进,针对技术垄断进行技术开放。

我国在21年2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也对技术开放和共享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最后,是国有化,这可以说是反垄断最后也是最有效的大招,当然,也不会轻易用出来。一般使用的情况是,该垄断已经威胁到国计民生或者是特殊时期,比如战争时期或者是经济危机时期。

这类案例在国外也经常出现,比如2013年德国希望建立公有制企业来运营城市电网,以对抗瑞典Vattenfall电网公司长期垄断带来的高电价和高污染。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将私营铁路收归国有,促进了日本铁路工业的大发展。

三、我国本轮反垄断的探讨

从形成原因上,我国目前的垄断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市场垄断,其形成的原因是自然竞争的结果。第二种是自然垄断,源自计划经济体制。第三种是行政垄断,主要是行政权利形成的排他性垄断。

此次罚款事件针对的主要就是市场垄断,主要是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自然垄断方面,主要是继续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放开民企进入。行政垄断方面,需要提升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地位。

本轮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主要的战场是科技巨头的垄断,但是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科技巨头对经济的贡献还是要大于垄断所产生的危害的,而目前的主要措施也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利润的罚款,二是对于科技巨头合并、收购的事前监管,从严审查不合理并购,防止科技巨头进一步加强垄断地位。

征收数字税目前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到实际落地显然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至于其他如拆分、技术开放、甚至国有化,目前来看还为时尚早,一方面对内言,正如上文提到的,这些科技巨头对经济的贡献是大于垄断带来的破坏的。另一方面,对外而言,目前国际竞争局势加剧,我国又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贸然进行拆分等比较激烈的反垄断措施,会直接打击我国科技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比较激烈的反垄断措施,短期内我国不会实施,对面的国家也不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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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擦正往公司赶呢好爽整个人都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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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同庆先!庆祝的人包括马云,因为花钱买平安到底划算,哪怕一百多个亿,再说了,他说了对钱没兴趣,一个对钱没兴趣的人,那不过是个数字。

老百姓很开心,虽然钱进不了自己的口袋,但是我们已经习惯了这么开心。

腾讯能躲过吗?这是一个问题。跨过腾讯处罚任何一家,都有点说不过去,腾讯的恶,不亚于任何互联网公司。

在东方,做人做事要低调,谨言慎行,如李嘉诚,不然很难善终。纵然你是商业教父,也不能不遵守商道,这个玄乎的道,要有敬畏之心。

商人,无论多大,终归还是商人,在五千年的历史上什么时候有商人越过商人的高度达到大而不能搞?没有!你可能真的不在乎这不在乎那,可曾想过:谁根本不在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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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我一记共产主义铁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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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请翻倍罚吧,很多操作太恶心了

所谓什么张xl如何设计的微信,都是扯淡

只要有前期qq的巨大用户导入,换谁设计微信都会火

如果qq是小米的,相信现在每个人用的就不是微信,而且米聊

再看看现在微信多恶心,封杀淘宝链接,发个连接还得nm复杂黏贴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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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腾讯的几条建议:

1.马上开启微信内自由转换其他平台的链接、播放、付费、等功能。

2.倒贴钱加大平台上米聊,易信,来往,钉钉,陌陌,探探的广告投放。

3.找一批第三方研究所,发行对腾讯的调研、行业报告,及股票分析。将腾讯各个业务,尤其是即时通讯和移动端支付的市场占比,尽量划低。

4.做公益,做青年创业基金。

5.和行业竞争企业联合搞起“幸福1+1”“快乐2+2”活动,全方位梦幻联动,和阿里“死亡二选一”打出一个反差。

6.将以上五条的总费用控制在2020年销售额的10%以下,也就是约300亿人民币左右。

7.积极参加监管局组织的各项会议,全面落实会议精神,大力歌颂反垄断法对促进商业有序竞争,释放企业创造力,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贡献。


另注:今天不是马化腾的生日,点赞+关注并不能让你获得50个QQ币,但是却能让你收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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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腾讯我是不服的

我随便说两个我都不用动脑思考就知道的垄断,腾讯音乐集团垄断了歌曲,腾讯微信禁止抖音,淘宝分享链接,腾讯入股的拼多多,让拼多多这个骗子天天天天可以砍一刀。还可以给你发一个拉一条街的人都得不到的299.9的红包给你。

微信真的很难用,张小龙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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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亿一出,网友惊到了,居然可以罚这么多?

然而,对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

这,只是刚刚开始。

天下苦互联网公司垄断久矣

虽然在过去20年,无数互联网公司的真切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腾讯的社交软件,阿里京东的电商,美团的外卖,百度的搜索。

让我们可以不带现金出门,可以随时随地联系到地球那边的朋友,可以一部手机查阅几个图书馆的资料,可以移动听歌看视频。

甚至可以说,过去十几年中国生产的文化作品比过去几十年都多。

但是。

当有一天,你发现,微信上没法分享视频或者淘宝链接,取而代之的是一串串乱码,需要繁琐的复制粘贴。

当有一天,你发现,听一首歌要下好几个音乐APP,只是因为不同的公司买断了不同的版权。

当有一天,你发现,看一个电视剧,买会员不行,还要买提前点映。

当有一天,你发现,点个外卖不同手机价格不同,原来这个世界还有一样东西叫“大数据杀熟”。

当有一天,你发现,之前打车也好,共享充电宝也好,都非常便宜,不知不觉价格就涨上来了,而回过头来,已经没有了其他选择。

这个时候你明白,垄断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并且一点点的吞噬我们的生活。

曾经的乌镇饭局,觥筹交错,异样喧嚣

风口上的大佬们,推杯换盏之间,屠龙少年,已变恶龙

从新四大发明,到疫情期间凸显价值的数字基建

草莽时代的中国互联网,狂飙突进,给这个进步的时代留下了最浓墨重彩的注脚

同样,从百度魏则西,到后来P2P暴雷,外卖员自焚。

草莽时代的中国互联网,野蛮生长,给这个时代的进步留下最了难以言表的伤疤。

人有病要治,行业有病了也要医。

去年开始,国家就重拳出击,打击互联网垄断,法律一部一部更新,约谈一家一家来。

去年12月,国家依法对阿里巴巴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而就在阿里收到这份天价罚单之前半个月,今年3月24日,在腾讯控股2020年业绩发布会上,腾讯控股主席马化腾表示,关于反垄断方面,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腾讯总裁、执行董事刘炽平表示,关于反垄断问题已经跟相关部门多次见面。

如果2020年,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元年。

那么2021年,反垄断的力度只会增不会减。

当然,我想所有人都明白。

洗澡水脏了,但没人会把澡盆里的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

国家的矛头,从来对准的,都是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而不是代表科技创新的互联网行业。

去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今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出“引导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

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要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促进平台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个中美再贸易、科技、医疗、民生领域全面较劲的时代,曾经作为创新的领头羊,互联网行业在这个全面较劲时代,对于中国向外发力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就像督公在睡前消息201期里说的那样

当然,面对巨额的利润,没有哪家公司可以自觉放下获利的法宝,但是一份有足够杀伤力的《反垄断法》,足以让这些公司掂量下自己的身价。

就在昨天,几家巨头公司签署不使用大数据杀熟的承诺书。

也许这只是开始,但我还是想到了曾经一个浪迹在南美丛林革命者的名言:

“我们走后,他们会给你们修学校和医院,会提高你们的工资,这不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也不是因为他们变成了好人,而是因为我们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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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问一句微信还能转发淘宝链接吗?还能转发抖音视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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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没有人提企鹅吗?

当年3Q大战,QQ弹窗强制用户两个软件二选一,不卸载360,就无法登陆QQ。最后的结局只是各政府部门出面调停,企鹅在深圳南山真是横着走的。

这种风格依然体现在微信里面,阿里和抖音想封禁链接就封禁,说阿里垄断,就电商而言这里面被京东和拼多多搞的日薄西山;云计算哪家不在做,腾讯,华为亚马逊,人家也是靠技术抢市场;支付宝也被微信抢了大半的市场,上市也被毙掉了,国家现在推数字货币,也是支付宝首当其冲受到冲击。

再反观微信,QQ,人类社交本身强的用户粘性导致迁移成本极高,企鹅坐拥海量流量,裹挟用户以号令天下,在一个自我封闭的流量生态体系里广建党羽,清除异己。社交领域,什么陌陌,脉脉,soul,钉钉之流最多只能说是极其细分领域小社区,仅存在于特定的低频的使用场景,和微信根本就不是一个场景,当年的来往,易信都是大厂战略级推进,还不是通通进了坟墓。腾讯的微信已经到了大而不倒的地步,名副其实的南山必胜客。

期待字节状告企鹅的结果,说实话如果谈垄断和市场支配行为,企鹅不罚,何谈徙木立信!

当然也不妨按照美国当年切割摩根财团的思路,把QQ和微信彻底切割一下,平衡一下市场竞争。

附知乎里一篇关于3Q大战的文章,看看当年的龌龊事

【腾讯碾压小公司全纪实:血腥的3Q大战】mbd.baidu.com/ma/s/9Wg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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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集团利用微信垄断地位不正当竞争,建议给予2020年全面游戏利润50%作为处罚,用于成立青少年游戏防沉迷基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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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报太大了。有点受不了。

创纪录的罚款,也是对其他垄断巨头的一个警告,比如利用通讯软件垄断地位任意打击竞争对手和行业发展的某巨头。

希望有一个好的开始,对垄断巨头以严格的约束,保持市场的竞争活力,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给他们以生存的空间。来更好的激发市场,同时也能解决很多就业问题。减少贫富分化差距。

另外,腾讯第一大股东Prosus套现,我感觉涉嫌内幕交易,建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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