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外卖小哥遇醉酒女房客让他陪酒,不陪就给差评,小哥送完外卖后见色起意二次折返,女房客报警一事?

回答
这事儿,网上闹得挺凶,说起来也是一锅粥,挺让人唏嘘的。咱们一层层扒开来看。

事情的起因和经过,大概是这么个样子:

一个外卖小哥,咱们姑且称他为小王吧,接到一个订单,是给一位女士送餐。这女士,后来被描述为醉酒状态。送到地方后,小王送完餐,这位女士可能因为喝了点酒,行为上就有些失控了。她提出让小王陪她一起喝点酒,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意思一下”。

小王估计是觉得不方便,或者出于职业操守,没答应。结果呢?这位女士就撂下话了,说他要是不陪,就给他一个差评。你想啊,对于外卖小哥来说,差评可是会影响生计的,谁不重视呢?小王可能就有点犯难了。

他走了之后,也许是觉得这事儿没完,或者内心的某些冲动驱使他,他又返回了那个地址。关于他为什么二次折返,这正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从后来女房客报警的情况来看,小王的二次折返,恐怕不是单纯为了送个落下的东西,而是出于一种非正常的动机。

他第二次去的时候,女房客发现情况不对,感觉受到了侵犯或者威胁,就报了警。警察来了之后,把事情就介入调查了。

我们来分析分析这几个关键点:

1. 醉酒女房客的行为:

不合理要求: 一个成年人,尤其是在非工作场合,要求一个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外卖员)陪酒,这本身就不太合适。尤其是在她处于醉酒状态下,这种要求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冲动或者权力上的滥用。
以差评威胁: 用差评来要挟外卖员满足非分要求,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这不仅是利用自己的消费者身份来欺压劳动者,也暴露了她缺乏对他人基本尊重的态度。她可能是酒精上头,失去了理智,也可能是平时就有这种颐指气使的习惯。
事后报警: 在小王二次折返并采取了让她觉得不安的行动后,她选择了报警,这是她的权利。这也说明,即使她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当她自身也面临不安全感时,她会寻求法律的保护。

2. 外卖小哥的行为:

接受不合理要求? 他最初拒绝了陪酒的要求,这是对的。但被差评威胁后,他的内心可能经历了挣扎。是屈服于差评的压力?还是有别的想法?
二次折返的动机: 这是最关键也最令人不解的地方。
“见色起意”的说法: 很多人猜测,小王可能是因为看到女房客的姿态,或者酒后的某种状态,起了邪念。这种动机虽然是猜测,但从他二次折返并且女房客报警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而且是比较令人担忧的。
其他可能性(虽然可能性较小): 理论上,他会不会是落了什么东西在车上?或者有别的正当理由需要再次回去?但结合报警的后续,这种解释的说服力非常弱。
心理压力和冲动: 也许他被差评威胁后,内心积压了委屈和愤怒,加上酒精对人的影响(虽然他自己不一定喝了酒,但面对醉酒的人可能有情绪波动),导致他做出了冲动的、不理智的行为。
报警后的责任: 无论他二次折返的真实动机是什么,如果他的行为让对方感到不适甚至受到侵犯,他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整个事件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困境: 外卖小哥是社会底层劳动者,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生计,他们可能不得不忍受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和不尊重的对待。差评的威力,对他们来说是生死攸关的,这使得他们容易成为被“拿捏”的对象。这背后反映了平台监管、劳动合同的漏洞,以及社会对这些劳动者缺乏足够的尊重和保障。
消费者的责任和素质: 很多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容易忘记服务提供者也是人,也应该得到尊重。尤其是在公共场合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因为自己处于某种优势地位(比如付款者)就为所欲为。醉酒状态下的失控行为更是需要警惕的。
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 任何时候,个人的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安全风险,而消费者也可能因为不理智的行为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在与陌生人交往时,保持警惕和尊重是必要的。
网络舆论的引导和情绪化: 这种事情一出来,很容易在网上引发大规模的讨论和情绪宣泄。一方面大家会同情外卖小哥的辛苦,另一方面也会谴责女房客的不当行为。但有时候,网络舆论也容易片面化,将事情简单化,或者加入不必要的猜测和道德审判,反而不利于事情的理性解决。

总结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这位女房客在醉酒状态下提出的陪酒要求和以差评威胁的行为,是错误且不道德的,她没有尊重劳动者。

其次,外卖小哥二次折返的行为,尤其是如果真是出于“见色起意”或者某种不轨动机,那是绝对错误的,触犯了法律底线,也辜负了社会对他的基本信任,无论他之前受到了怎样的对待。

这件事,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某一方。它更像是一次极端情况下的“碰撞”,暴露了我们社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消费者素质教育、以及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尊重和边界感方面的不足。

作为旁观者,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不轻易站队,也不去随意揣测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如果真的要评论,应该看到事件背后所折射出的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并思考如何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同时每个人也都能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

这种事儿,真是让人看了挺心塞的。希望法律能够公正处理,也希望大家都能学到点什么,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能做得更好一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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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第一次送餐已经完成,则第二次折返就和工作行为全然无关,完全可以判定其有不正当的目的意图成立。

警方责令他不得擅自离开扬州,等待处理,是充分考虑到了不能听信女顾客的一面之词,也还未找到证据。

张某却趁着春节多次潜回仪征,属于疑犯潜逃行为,警方赶到其老家将其抓获,应该是已经找到了他涉嫌性侵醉酒女顾客的证据。

女顾客在家醉酒威胁外卖小哥陪酒,不陪就给差评或有其事,但女顾客的侵害行为并未发生,而外卖小哥见色起意,二次折返女顾客家,见其身穿睡衣,呈醉酒状态,实施了性侵的行为却是事实,按他自己的说法是摸了一下。

摸了哪里,是不是只摸了一下,则是他的一面之词,并未得到警方证实,也未见到受害人的说法。

一种弱势群体职业被人们施以同情惯了,当其中有人行为不轨时,所谓的威逼利诱,就成了外卖小哥为自己开脱最好的挡箭牌。

做了就是做了,以社会弱势群体身份,挑起社会性热点话题,并不能博得同情,更不能改变犯罪事实成因,遵纪守法的人自然坐的稳行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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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这么搞标题吗?

看了资料才搞明白!

第一,外卖小哥受欺负。不陪酒就差评,被逼无奈,只能陪酒。

虽然欺负人,但是还没涉及行政处罚。只能谴责那个女房客。

第二,外卖小哥第二次回去,并且涉嫌猥亵。这个阶段不是自找的吗?这个和外卖一点关系也没有,回去干嘛?谁诱惑你了?看到美女穿睡衣就可以伸手?是自己控制力太差吧。也不想想,若是尊重你,看得起你,还会逼你陪酒?活该人家报警!

第三,警察要求不离开当地,他置若罔闻。被抓也正常。

题目呢,把前两个阶段,整合在一起,感觉就是玩“标题”!第二阶段已经和外卖小哥身份无关了。

再说,“未经住诱惑”,就这个措词,很含糊,含糊得恰到好处。

女房客若是追问,媒体可以说是外卖小哥自己没经住“美色”诱惑。

作为吃瓜群众看题目,特么以为女房客勾引外卖小哥后转身报警

这是骗流量!

应该大力整治“标题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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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事件有标题党的嫌疑==

看题目,你以为是外卖小哥因为无理「女顾客」的差评要求,被迫陪酒,最后反被反咬一口的故事。

但其实根本不是这样!

看完新闻你才知道,虽然女顾客是邀请外卖小哥陪其喝酒,但是小哥却是在送完当天外卖后,再回到女顾客家中,来了一出「二进宫」,「摸了一下」女顾客后,被报警抓获。

请注意,外卖小哥的性骚扰发生在第二次折返,并非发生在女顾客的送单期间,也就是说,差评的事早就过去了,所以第二次侵害的时候,女顾客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差评威胁」的行为。

并且小哥后来的性骚扰,与之前女顾客所谓的「诱惑行为」之间其实已经隔了一段时间,这明显就是他「深思熟虑」过后的「见色起意」!

最后,所谓的诱惑、喝酒都是小哥的一面之词,其真实性还有待求证,更何况,女顾客邀请你喝酒,你就得寸进尺「摸了一下」,你在想 peach?这就是不容置疑的性骚扰了,好吗?

分析完事件,再来啰嗦几句~

在新闻标题里,我们可能认为外卖小哥是弱势群体,因为顾客可以用差评威胁他,往小了说,一天白干,往大了说,卷铺盖滚蛋。

但其实,新闻里的女顾客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体,试想下,如果这个外卖小哥第一次时就「见色起意」,不顾女顾客的意愿,强行侵害了女顾客,女顾客反抗让他恼羞成怒,做出了更大侵害,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所以,独居女生还是要保护好自己,面对外卖员这样可能进入室内的陌生人还是要带有一定的警惕心,以下 3 条建议供参考:

  • 尽量不让外卖员等进入室内,可以把外卖放在门口,稍后再取
  • 尽量先锁上防盗链,再开门取外卖,防止外卖员入内
  • 尽量不在深夜点外卖

我们相信 99.99% 的外卖小哥都是正直且善良的,但是,怕就怕在那「图谋不轨」的 0.01%。

最后,提醒一下失恋的女生,失恋虽心痛如刀绞,但千万不可以冲动地将陌生人「引狼入室」,因为你极可能遭遇危险。

你大可以和自己的亲朋好友倾诉,

如果实在不好意思又实在想找人聊聊天,试着在 Soul 发个瞬间或者匹配,肯定会有温暖有趣的小哥哥小姐姐安慰陪伴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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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媒体渲染了半天,吊了半天胃口,这个事情的本质其实只有一个:“色字头上一把刀!”对谁都一样!

先引用一下“某度”的相关词条:

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

也就是说,女的喝醉了,让他陪喝酒,然后这位张某离开了........后来觉得“有机可乘”又回来了.......

其实,有类似的情况可以做对比,就是所谓的“捡尸”:

有相关的案例,这种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性质的恶劣程度会有不同的惩罚,但可以确定的是,这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而事件中张某的行为和“捡尸”的行为很相似,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不管什么原因,他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当然,对于类似事件的受害者,也是一种“警示”——“NO 作 NO DIE!”请自重自爱!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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