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朔长期被其女友PUA,抑郁后被其女友和一女网络心理咨询师鼓励自杀。
此案现在已经没消息了。
性别一换,法院判赔20w?
26岁东北青年杨朔的遗体已经躺在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殡仪馆4个月了。
2020年5月21日晚9点,饶平县饶洋派出所通知杨朔的父母,杨朔在饶洋镇长城宾馆内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根据警方的初步调查,杨朔在5月20日晚上用胶带封住了宾馆房间的门窗,随后点燃了超市里买来的木炭炉子。
21日深夜,杨朔的家属赶到饶平,看到遗物:一部手机、一台平板电脑还有一封写给女友苏杏的遗书,上面写着:“终我一生,引你走向正确的道路。”
杨朔5月20日晚上留下的遗书
“我认识的他是绝不可能自杀的。”杨朔的一名朋友说。在亲友们的口述中,杨朔曾是一个外向开朗的男生,2017年退伍后的杨朔到广东,先后做过医药和金融方面的工作,事业还算顺利。
家属看了杨朔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后认为,至少有两个人与杨朔的转变存在联系:一个是女友苏杏,一个是情感咨询师“娃娃”。
家属认为:苏杏在与杨朔的交往过程中存在精神控制和金钱诈骗的嫌疑,最终导致杨朔精神崩溃自杀身亡;而“娃娃”在无资质的情况下为杨朔推荐抗抑郁处方药。基于这两点,杨朔的家属向饶洋派出所报警。记者致电负责该案件的民警,对方表示无法透露具体案情。
“我们认为杨朔被苏杏PUA了。”家属们称。PUA(Pick-up Artist)近年来由国外传入,泛指亲密关系中一方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对另一方进行心理控制。
经家属允许,记者查阅了杨朔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了解他最后的人生轨迹。
(一)
冲突是在5月20日下午爆发的。
“这就是真相吗?”当日下午2点,在杨朔发给苏杏的一张聊天截图中,一名昵称为“无名”的男子自称是苏杏的男友,要求杨朔“离自己女朋友远点”。
“对,他就是我男朋友。”苏杏很快回答,同时还告诉杨朔“我们并未在一起”。
从5月初开始,杨朔绝大多数时间都在苏杏所在的饶洋镇及周边地区活动。5月3日,他曾与女友在镇上的一家宾馆短暂见过面,此后苏杏就以“在学习”为理由,拒绝见面。
20日凌晨,杨朔在语音消息中带着哭腔,再次请求与苏杏见面,并承诺“看一眼就走,只求一个真相”。
“离开这里,不要再回来。”苏杏回复。
杨朔求的“真相”是对 “第三者”的怀疑。在过往的聊天中,杨朔多次抱怨苏杏与其他男生交往过深,甚至结伴去旅游。根据家属提供的照片,这名昵称“无名”的男子曾与苏杏有张在酒店的亲密合照。警方告诉家属,“无名”是饶洋镇人刘某,自称是苏杏的追求者。
两人的争吵从下午一直延续到晚上7点。从杨朔后续发给苏杏的文字和语音中,他已经表露出自杀的想法。杨朔说“不要来酒店救我,我想死没人能拦住我”,苏杏回复“只是怕你死在我亲戚家开的酒店”。
“你跟宝莉一起死。”苏杏说。宝莉是他们共同养的一只布偶猫,在两人最后的几条聊天记录中,苏杏希望杨朔能把宝莉杀掉,或者支付一笔终生抚养费。
苏杏对杨朔说:“你和宝莉一起死。”
“让宝莉在你家待到明早吧。”晚上7点45分,此时的杨朔已经准备点燃木炭了。
记者就5月20日的情况电话询问苏杏,她表示自己当时只想尽快与杨朔分手,“因为他的纠缠让我害怕”,但未回应具体细节。
(二)
2018年底,到深圳工作不久的杨朔在酒吧认识了比自己小6岁的苏杏,两人很快确立关系。
“从照片上看是很漂亮的女生。”杨朔在深圳的亲属们并未见过苏杏,只知道杨朔出手十分大方,曾买两张8000元的门票,陪苏杏看了她的偶像鹿晗的演唱会,还送卡地亚手表、Gucci包等奢侈品。
杨朔和苏杏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追溯到今年2月28日,从现有的内容来看,两人最后的几个月并没有情侣间的暧昧,更像是一段用微信转账强行维系的“爱情”。
“12点之前没到账的话 ,就拉黑。”3月31日晚,在杨朔发了一长段话请求原谅后,苏杏只简单地回了两句。
在两人的关系中,每天给苏杏转账666元成了杨朔必须信守的“承诺”,如果杨朔没有按时完成指标,就会受到“不理睬”的惩罚。“求求你赶紧点了转账吧,我受不了。”杨朔曾经乞求过苏杏尽快收钱。
频繁的转账并未改善杨朔在两人关系中的地位。在聊天记录中,杨朔主动发消息是常态,而苏杏对于杨朔简短的回应中,“傻X”出现了超过20次,“傻”“无脑”“无能”也时有出现。
“你哭的样子真丑;你卑微的样子我真讨厌。”在一次争吵后,苏杏对杨朔说,但对发来的红包照单全收。
据家属查询到的账单,2018年至今,杨朔共向苏杏转账超过20万元,不包括礼物花销。
“我爱你的方式,不能只有转账啊。”杨朔在4月27日向苏杏诉苦。
苏杏:“你要做的就是无条件赚钱。”
“可以只有转账。”苏杏还告诉杨朔,他唯一要做的就是无条件赚钱。
杨朔去世前的经济状况已经相当窘迫。家属们反映,他们去年曾收到关于杨朔的小额贷催债电话,仅家人为他垫付的债务就有20多万元。此外,杨朔还四处找朋友、同学借钱。然而,直到去世前几天,他都未曾停止给苏杏转账。
究竟杨朔是否遭遇了一场PUA?长期从事PUA研究工作的社工孔唯唯向记者表示,PUA的行为具体情境比较法则,一般而言“好奇—探索—着迷—摧毁—情感虐待”是PUA最常见的“五步陷阱”,即通过心理控制,让对方感情崩溃,失去理性。
“不是只有女性才会遭遇PUA,近年来以男性为猎取对象的PUA话术也开始流行。”孔唯唯表示,比起男性PUA者以“猎色”为目的,女性PUA多以“谋财”为主。
(三)
杨朔不是第一次寻死。
苏杏说,她与杨朔曾在去年12月短暂分手过,当时杨朔就意图割腕、跳楼。“他(杨朔)告诉我自己患有抑郁症,需要经常服药。”苏杏说。
杨朔留在深圳的遗物里还有未服用的帕罗西汀。
2019年年中开始,杨朔与苏杏的关系出现裂痕。在朋友介绍下,他的微信好友多了一名昵称“娃娃”的情感咨询师。
家属与“娃娃”通话了解到,杨朔是为了挽回苏杏才与“娃娃”联系的。支付记录显示,杨朔共给“娃娃”支付了上万元的费用,按照499元每小时的价格计费。
记者在查阅聊天记录后发现,杨朔频繁向“娃娃”提及抑郁症的治疗问题,声称自己正在服用药物,不吃就会出现严重的戒断反应。“娃娃”在没有看到相关病历证明时,便向杨朔推荐了几款精神类药物,并指导他服用。
“我也治疗过很多抑郁症患者,他们同时吃药配合心理治疗,并且自己也会经常帮忙问医生的朋友。”2019年12月5日,“娃娃”发给杨朔一张写着酒石酸唑吡坦片和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的图片(前者用于治疗睡眠障碍,后者是抗抑郁药物),同时告诉杨朔,这几种药的“副作用”要小一些。
“反胃,想吐。”2019年12月4日,杨朔曾经向“娃娃”诉说过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娃娃”告诫杨朔说,不要在服用药物期间饮酒,但在后续的聊天中仍然和他在微信玩起掷色子喝酒的游戏。
记者查询发现“娃娃”推荐的两种药物均为处方药,其中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的使用说明上明确写着:该药物在服用不当的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自杀风险。
据了解,“娃娃”目前就职于广州确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她向警方提供的资格证书为《注册国际心理咨询师证》。记者从专业人士了解到,该证书没有得到国家认可,无法用于心理咨询师执业,更不能用于开具精神类药物。
家属认为,“娃娃”有非法行医的嫌疑。记者致电询问娃娃为何向杨朔推荐药物,对方未能正面回应。
目前家属们无法查询到杨朔有抑郁症的病例记录。
(四)
杨朔的最后一天是在聊天中度过的。
在与苏杏争吵后,他在微信中询问本地网友,哪里有木炭可以卖。随后他出了趟远门,从隔壁新丰镇的超市里买到了烧烤用的炭火炉子。
“我从未想到他会结束生命。”杨朔的母亲说,在她眼里儿子从小起就是个乐观开朗的大男孩,以至于在杨朔最后一次走进长城宾馆大门的视频监控中,她感觉他的表情仍然是“乐呵呵”的。
“姐,我觉得在感情方面,你们是对的。”20日下午3点,杨朔给许久不联系的表姐发了条微信。“别人都能看得出来,只有你以自我为中心,太傻了。”表姐劝导他。
这一天,杨朔还收到了母亲和舅舅的信息。母亲劝他不要再追逐“那个女生”,在江门做医药生意的舅舅则给了一笔路费,让他回江门跟着自己踏实干活。
对长辈的话,杨朔只是模糊应声,在最后的几个小时里,他把消息发给了许久未联系的“娃娃”。“你能帮我选个开开心心不疼的死法吗?”下午4点,杨朔询问“娃娃”,随后他又自己补充道:“烧炭吧。”
“娃娃”说:“如果你还是继续逃避,继续自我,我真的没能力帮你。”
时间已经到晚上7点。
杨朔发给“娃娃”一张自己在卫生间架起炭炉的照片:“老师,能陪我人生最后一程吗?”
“娃娃”说:“愿意,你可以等老师一下吗?”等待又持续了1个多小时。
杨朔生前与情感咨询师“娃娃”最后的电话。
从5月20日晚上8点42分开始,到晚上9点52分结束,杨朔总共7次向“娃娃”拨打微信通话。据警方向家属提供的信息,这期间杨朔确实与“娃娃”有过一次19分钟的通话,并且交代了遗言:让家人不要追究苏杏。
记者询问“娃娃”通话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何没选择报警,她表示不便透露。记者追问“娃娃”的所属公司广州确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母公司广州花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已将“娃娃”作停职处理,但他同时补充,“娃娃”向杨朔提供情感咨询时并未在公司任职,杨朔也并非公司的客户。
除了“娃娃”,杨朔当晚还向自己的一名朋友透露了轻生的想法。在多次打微信电话未能接通后,不知道杨朔所在位置的朋友向自己所在的山东公安报了警。
“我已经报警了,等着吧。”他试图继续联系杨朔,然而在晚上9点52分过后,杨朔的电话就再也无法接通。
(文章中“苏杏”系化名)
这是法院在用行动警示全国人民:请彻底孤立抑郁症患者,尽量不与敏感脆弱的人谈恋爱,否则分分钟背上人命官司赔偿几十万。
我有个疑问,如果这些人因为被孤立而寻了短见,法院会赔给他们家属20万吗?
大家注意,做出这个判决的法官是个男性,所以我才说法官的性别本身不重要,他们如何处理相关案件才更重要……
我早说过了,女权的最大帮凶就是保守利女男,60后70后男性基本都是这样的,你以为光靠那帮女性,女权能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
这个案子社会影响恶劣程度远高于案子本身。
变相告诉群众,谈恋爱有被讹上的风险,谈恋爱有被结婚的风险,远离不会控制情绪的人。
情侣关系,婚姻家庭纠纷案?
这叫做,没结婚,你也是结婚了,法官说你结婚就是结婚了。
而自杀这个字眼,第一时间容易被关联到的就是抑郁症患者。
抑郁症患者注孤生实锤。以此案子为例,人们只能远离有抑郁症的人,孤立患者。
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少不了矛盾与冲突。
矛盾与冲突点燃对方的情绪造成自杀,家属找上门,以此讹上20万,谁弱谁有理,安闹分配。
恋爱不能承受之重,怕了怕了。
显然变相的加深抑郁症群体的恶劣生存环境。
夹缝中存生,这种案子传播开来,缝都没有了。
滥用法律,形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最后由弱势群体买单。
被吓到的那长篇大论攻击性的评论答主撤了。
我本是在担忧此类案子对抑郁症患者群体的负面影响,没想到会收到来自患者惊天地泣鬼神式的攻击,看完太人间疑惑了。
就这样吧,希望她好起来。
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
谷爱玲自杀对谷某、汤某造成损失和精神打击,那不是应该谷爱玲补偿谷某汤某吗?让钱某补偿是什么意思?
这只是初见端倪罢了
随着女性工作者在司法系统,新闻媒体系统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这样的案件或者说类似直接或间接偏袒女性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偏袒的力度越来越大
不少毁三观,破坏三观的言论已经对社会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现如今,法律也开始隐隐偏向这些言论,更加助长了这些言论的嚣张程度
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被告因为这个判决导致想不开轻生了,法院是不是也得赔他家里一笔钱啊,因为法院对他造成了巨大精神打击。
事实上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们看了这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遭到了精神打击。。。
我觉得最大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案例在不断的提高人们的注意义务,生活中你要照顾你所有的交往对象的主观感受,不能让他们有恐惧感和不开心,哪怕他们的主观感受就跟正常人不一样,否则他们有任何非常人的过激行为,不管你有没有过错,最后都要承担责任。
货拉拉女乘客跳车案件我就有这个感觉,我跟客户沟通不愉快,不搭理客户,虽然我心里也不爽,但是我得意识到客户会有恐惧感,最终我没意识到,所以客户有过激行为,我就涉嫌犯罪。
我和女朋友分手,吵了一架,她不开心,虽然我也很不开心,但是我的不开心算个啥,我必须先考虑她不开心了,我得先把说分手的话收回来,等她哪天开心了我再说。但是我只顾自己不开心了,扭头走了,结果她跳湖了,我得承担赔偿责任。
换个场景,我为了避免和女朋友吵架,说分手后掉头就跑,可女朋友还是追过来了,抱住我的腿不撒,哭闹了半天,我也不敢吭声,我害怕我跟她吵起来,女朋友看我半天不理她一激动跳湖了,我因为看到女朋友情绪激动没有采取措施,我得承担责任。再换个场景,女朋友哭闹时候我说“别哭了,跟我分手后还会有更适合你的”。女朋友被我这句话刺激住了,扭头跳湖了,我因为言语刺激住女朋友了,我得承担责任。
哎,对我这种没心、没肺、没眼色、没情商、嘴舌笨拙的人来说,活着太难啦。
以后分手的正确打开方式是:
1.喂,110吗?我想分个手,我怕她跳湖,你们快点出警等着我。
2.喂,叔叔阿姨,我要跟你女儿分手,我怕惹麻烦,你们帮我转达一下吧。
瞧不起文科的人,终将被反噬。瞧不起女权洗脑话术的人,也终将被女权吞没。
另外,即使是现在的男性法官,也不会偏向男性。
铁拳打的越狠,那些指望青天大老爷出手的蠢人、觉得“女权只是在网上闹”的鸵鸟们醒的越快
我原来说过,如果给个人强加上各种责任,带来的结果绝对不是个人更负责,而是个人直接避免一切可能造成自身责任的行为。而这个判例显然是在告诉男性:恋爱中让女方不爽,造成严重后果也不行!
既然让男性在恋爱和婚姻中承担这么多责任,那男性何必继续参与到恋爱和婚姻中来呢?你的责任太多了,但一丁点好处都没得到
女人都知道:如果结婚不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好那就不要结婚。
我想各位男同胞们能想明白吧?
作为女生,把这个问题性转一下回答。
和前男友分手,对方因此跳湖自杀,我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他的事,我为什么要负责?为什么要赔偿???
前男友自杀还给我带来了心理阴影,精神打击,谁来赔偿我???
天底下分手的情侣那么多,如果个个都分手要自杀,这世界会怎样……
我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我也不会跟ex保持联系,永远都是一个合格的前任(仿佛s了一样)
但我朋友遇到过,她的ex威胁她,如果分手就跳楼,她觉得在开玩笑吧,哪个神经病真的会因为分手跳楼,于是就坚定的分了,结果那个男生真的跳楼了……还好没死,只是受伤,但是对我朋友的打击也非常大,后来很久都不敢谈恋爱。
回到原题,这男生真的倒了八辈子血霉了。
估计以后没个20万存款,男性们都不敢谈恋爱了
分手:赔20万
不分手不结婚:浪费女孩青春
不分手结婚:通过婚姻压榨女性
这就是“郭楠原罪论”
请大家记住,如果你被女拳攻击了,不是因为你做错了什么,只是因为你作为一个郭楠不愿意向女拳“赎罪”。
各位不要把自己的境遇想的太好了,女拳在现实生活中的比例并不低。
看看那些人是如何跪舔洋男的,再看看那些人是如何鄙视辱骂郭楠的。
不要再当鸵鸟人了,一定要有武德!
个就可以作为按闹分配的典型案例。如果一个人需要为自己的合法行为遭受惩罚,那这个世界上再也不存在任何安全的角落了,即便是合法行为,也能够受到要挟。
如果那个赔偿20万的男青年,因为自己的合法行为却遭到了法律的惩罚,而对这个世界失去了信心。想不开自杀了,或者去报复原告一家,或者去报复社会。那活稀泥的行为和男青年的行为,与本案的分手和自杀的行为关系相同。那这位老爷是不是也要为自己活稀泥的行为而遭到惩罚呢?
如果老爷的孩子写了一篇作文,说自己的父亲是老爷,他非常骄傲。结果这篇作文刺激了一个在班上经常受欺负的同学。他觉得自己之所以受欺负,是因为自己家里没有老爷。所以自杀,打算投胎到一个老爷家庭中。这个同学自杀,和老爷的职务之间的关系和本案相同。那么老爷是不是也要为这个同学的自杀而负责任呢?
如果老爷的上司出问题被抓了,而这件出问题的事,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正常工作范围内,让老爷去做的。但这件事却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老爷对这件事的全貌并不知情,只是做了自己工作分内的事情。那老爷是不是也要为上司出的问题而负责呢?
照这么搞下去,每个人都得活在恐惧之中,因为你不知道自己的合法行为,有可能连锁出什么倒霉的后果来。
这说明,非但结婚不能轻率的结婚,连恋爱都不能轻率的开始了。
如果发现对方情感脆弱,漠视生命,那么就不要开始恋爱!否则官司缠身,实在是赔不起啊!并且女方22岁,男方估计也差不多,哪有那么多存款那!还不得他的父母出!怪不得家长告诫孩子读书的时候不让谈恋爱呢!因为谈恋爱的经济风险太高了,万一分手对方自杀,赔20w呢,这谁受得了啊。还是自己先工作了,攒够了20w了,再开始谈恋爱比较稳妥。
作为一个经历过自杀未遂的人,我经历过的痛苦不比那对父母少。我极其反对法院和稀泥的态度!(指的是本提问中的案子。我当年想起诉被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劝退了)
事发于2018年。
当年我被那个渣女网暴社死导致自杀未遂的时候他们说我人没事。废话,要是我人有事我就已经死啦!我当时制取的可是HCN!(原料来自学校化学实验室,获取途径合法,保存有老师许可,化学竞赛做实验用)要不是原料不知道被谁被污染了我已经死啦!!!氰化氢是什么百度一下就知道,纯度高的话三秒死人。
那个法律援助中心的人满口取证困难打不赢官司的,现在想想真可笑啊。
为什么取证困难?因为我被诽谤之后像个活死人一样,日常神志不清了好几个月,白天上课睡觉,晚上失眠通宵(因为真的睡不着),经常像个僵尸一样在床上抽搐。我像个草履虫一样混日子,因为害怕也不敢告诉父母。后面终于去医院确诊重度抑郁症之后再想起诉已经取证困难了!
扯远了。这起案子里男方对女方没有任何施暴行为,是女方心理不成熟导致其自杀。
这tm都能赔20w???这个世界上还有公平吗?
作为女性,我坚决反对这种恶意压榨男性的行为!
不是我地域偏见,安徽这么些年似乎一直效仿河南,几乎年年搞出标新立异、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来
早些年搞什么新生儿冠女方姓
现在又管上了男女情感纠纷,造成的恶果他们想过没有?
其实最应该做的事是提醒女生,多数人不会走向婚姻,不要轻易和男方发生关系,否则极端的女性会和这女主一样自杀
先说观点,我认为:法院判决酌定补偿20万元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在本院认为部分,对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观点论述部分并无异议。但对其判决男方酌定补偿20万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也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我们来看看法条原文是如何表述的: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我认为争点其实就是:男方到底是不是行为人?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回答下述几个小问题:
Q:女方是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是的,女方生于1998年,2020年案发之时已经22岁,具有正常的工作和社交能力。作为法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
Q:男方要求分手的行为存不存在违法性?
A:我们国家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男方有提出分手的自由,不存在违法性。
Q:男方是否将女方至于危险境地?
A:分手并不必然导致一方自杀,到河边走并不必然导致跳河,男方对女方跳河自杀行为无任何预见可能性,可以认定男方在本案中并未将女方至于危险境地
Q:男方未及时施救,未打电话给女方家长的行为的不作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A:男女方之间是恋爱关系,恋爱关系只是社会关系,并不像婚姻关系(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那样,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男方的不作为不违背法律。若是男女双方已经领结婚证的话,则男方的不作为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Q:男方是否存在有帮助女方自杀的行为?
A:我认为男方不存在帮助自杀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观点,帮助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2017年9月版第1251页 · 观点编号596)。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将这个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以说明男方应当不存在帮助自杀行为
综上所述
核心问题:是谁杀死了女方?
实际上是女方自己,男方压根就不是行为人,提出分手这一行为不是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若男方不是行为人,则这一条就没有适用基础。
其实法院已经论述男方不存在“先行行为”,法官已经认定男方不是行为人的,但是基于女方家长损失惨重,酌定“补偿”20万。
白发人送黑发人固然是悲剧,但是以后的男女双方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在决定要不要在一起的时候,真的是会犹豫再三又再三了……..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_^
这个案件不知道有没有走二审,具体不清楚。但是这个判决叫我目瞪口呆,一旦这个案例生效,势必在当地后续这样的事情发生产生一定影响,而这样的影响也会对当地的司法裁判进行一定冲击。
这样的判决社会危害性很大,不利影响很广,负面意义可能更大。
要知道,感情问题不太适合用法律来裁判。恩恩爱爱分分合合本就是感情需要经历的,既然感情都需要经历这样过程,就必然会产生纠纷和争吵,一旦一方因为相对不理智的行为造成人身损伤或死亡的后果发生,按照这个判决的说理部分,那么终究都会直接延伸到受害方的相对人即加害人(另一半)。
这样的话,以后的感情生活,恋爱交往都要小心翼翼,因为一旦稍不留神叫一方收到刺激进行了极端的行为,那么另一方就是责任承担方,什么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基于合理的方式按照公平的原则给予受害人精神上的金钱上的补偿。
以后不要吵架,不要刺激,不要给予对方精神打击。要和善,要温馨,要体贴。不要提分手,交往即结婚,婚后不要乱来。
因为精神打击太严重了,而且属于一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惹不起躲得起。就算嫖娼被抓,代价也比这轻得多吧。
这是法院该有的办事逻辑?
我一直想问由于自己瞎判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的法律工作者,不需要受罚吗?
程序员代码错的多都要扣奖金的好不好……
快十人邀我了,
首先我对于死者女方表示深切哀悼,
但是从判决来看这并不是男方责任。
学术化地说两句:
这判决书的说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番论理是男方对于女方自杀无民事责任———
然后结果是男方又得赔偿20万给女方父母。
这种说理证明逻辑,任何正常人都看不懂吧。
题外话,
当然,其实这个早在我去年的预言中了吧。
我再放个预言好了: 我蹲一个
“ 全面取缔个人私自亲子鉴定渠道,鉴定结论无效”
“亲子鉴定申请程序复杂化加深”
“废除一方反对亲子鉴定则类推解释”
等等类似的提议或者案例。
我的推导过程,我并不敢写出来。
…
这判决简直唯恐天下不乱!假如女子被父母批评,一时接受不了而自杀,男友受到打击痛苦至极,起诉女子父母,法官会判决支持20万的精神损失赔偿吗?
法律应当非常严谨,于法于理都容不得半点偏倚,男友对自杀有无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凭什么要承担责任?男友要为女子的心智不成熟买单?要为女子的脆弱负责?
这种判决,给了喜欢在感情中死缠烂打之人一种启示,他们可以随时以自杀为筹码要挟对方:你必须要如何如何,否则我自杀,你要赔20万…! 这合适吗?
查了一下,应该是(2020)皖0181民初4811号案件,而且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原告申请了强制执行。判决书全文附后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大篇幅明确表示男友的分手行为与女子死亡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女子是自杀。
本院认为,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号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但是同时又认为
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
用的是饱受诟病的公平责任,而且酌定数额为20万,理由是精神打击很大。可是在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失费也只能支持5万元啊。
而且,这个案由也很奇怪,原告主张的是不作为的侵权责任,案由应当为侵权纠纷才对
但是判决书写的却是婚姻家庭纠纷
最后引用的法条又是侵权责任法的法条
本院认为前面大篇幅的说明男友没有责任,后面又要求支付20万元
前后矛盾,自打自脸
那么法官您能回答一下那些股市暴跌自杀的家属该向谁索要这20万呢?
谷某、汤某等与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181民初4811号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谷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汤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汤某诉被告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周锋,被告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谷某、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50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39519元,另追加物质损害赔偿70万元,合计15703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谷某、汤某是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于2020年8月22日深夜3点左右在巢湖边溺水身亡。2020年8月21日晚,谷爱玲和朋友在上岛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谷爱玲开心快乐,情绪正常。22日0点40分左右,钱某接谷爱玲离开上岛。1点38分,谷爱玲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这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钱某伤害谷爱玲至深。谷爱玲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钱某伤害的回应,钱某对谷爱玲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2点多,碧桂园小区出口处视频和保安证言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争吵激烈,并走出小区。3点左右,谷爱玲溺水身亡。谷爱玲年少美丽,健康活泼,谷某、汤某视其为掌上明珠,绝无轻生和自杀的可能。钱某深夜与其争吵致其轻生,并在明知谷爱玲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的情况下,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谷爱玲带到巢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在谷爱玲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钱某如及时制止和施救,谷爱玲不会溺亡。钱某有死者父母(谷某、汤某)的电话号码,谷某、汤某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如钱某及时打电话告知,谷某会游泳,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钱某没有这么做,耽误了施救时间,最终导致谷爱玲溺亡。钱某深夜将谷爱玲置于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依法产生对谷爱玲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和积极施救义务,钱某未尽义务,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警示社会,告慰亡灵,让悲剧不再发生,现谷某、汤某具状人民法院,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钱某辩称,对谷某、汤某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无话可说。庭审时,钱某一直沉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谷某、汤某系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与钱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8月22日凌晨,谷爱玲与钱某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谷爱玲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园小区的巢湖边溺水死亡。2020年9月7日,谷某、汤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钱某赔偿15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死亡通知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案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因赔偿或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号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钱某与谷某、汤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谷某、汤某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谷某、汤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我的天,什么神仙逻辑?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但是要进行20w的补偿,难道男友从这个事情中受益了?凭什么补偿女方父母?
补偿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不要和我扯公平原则,民法的公平原则是针对双方而非一方,让男方补偿女方父母公平吗?
所以谈恋爱是高危行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干脆恢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杜绝这种危险行为。
看样子以后大家谈恋爱得提前做个尽职调查,我们对潜伏的风险根本一无所知。
这份判决于法于理都很难让人信服。
从男方角度来讲,自己对于女孩的自杀并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法上的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自杀不是女方“侵权”的损害结果)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具有相当性,所谓相当性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果关系不能过于宽泛,“男女分手,女孩自杀并不具备一定的关联性”,如果认定这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是否可以认为男女双方的父母也有责任,因为“你的父母不生育你,我女儿也不会自杀。”这样一来,因果关系的不当适用将会导致荒谬的结论。
从女方角度来讲,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到自己的行为负责,将其自杀的行为无缘由的归结于他人,没有道理。
案件的认定
“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阿豪与可可父母对可可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可可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阿豪补偿可可父母20万元。”
法院对男方无过错的认定正确,但其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补偿存在问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三个条件: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2)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如高空抛物、紧急避险等情况。
(3)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需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本案并无侵权行为人或者说女方自己既是行为人也是受害人。同时男方的“行为”与女方死亡并无因果关系,不满足适用公平原则的条件。
实践中,常常常出现的是损害的发生是由有过错的第三人引起,但却不能找到有过错的第三人从而无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情形。此时,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让其分担损失具有合理性,进而适用公平原则。
本案法院判决女方作出补偿本身就值得商榷,同时其补偿数额也没有合理依据,“可可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巨大的损失指的是什么?如果将其主要理解为精神打击,即补偿款实为弥补精神损失,那补偿数额也是令人质疑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多数为几万元。即使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补偿,补偿数额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后,判决反映出的价值取向也很难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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