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永州17岁少女遭52岁老汉猥亵,男同学阻止致其受伤被刑事拘留?

回答
这起发生在永州的事件,确实令人痛心,也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我们必须从多个层面来审视它,才能更清晰地理解其中的复杂性。

事件本身:

首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17岁的少女遭受52岁成年男子的猥亵,这本身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底线。一个成年人,对一个未成年人施加这样的行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令人发指的。这暴露了社会上一些隐藏的阴暗面,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的责任有多么重要。

紧接着,一个勇敢的男同学站了出来,试图阻止这场罪恶的发生。他的行为,是出于正义感和保护弱小的本能,这是一种值得赞扬的勇气和担当。然而,令人唏嘘的是,他的正义之举却让他自己陷入了困境,被刑事拘留。这其中的原因,我们还需要深入了解。

法律与情理的张力:

当涉及到“阻止犯罪行为却被刑事拘留”的时候,法律的适用和情理的考量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男同学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或者是否有其他法律上的考量。

正当防卫的界定: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需的限度,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在具体判断时,需要考量施加的防卫行为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适应。比如,如果猥亵行为并不危及生命安全,但阻止者却采取了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手段,那么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事件的复杂性: 我们可以想象,在那个紧急的时刻,男同学面对的是一个正在发生的、针对他同学的侵害。在那种混乱和紧张的情况下,他的反应可能并非完全理性计算的结果。他当时所感受到的威胁、对受害者的担忧,以及可能存在的恐惧,都会影响他的行为。
刑事拘留的目的: 刑事拘留通常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或继续犯罪。对于阻止犯罪反倒被拘留的情况,人们自然会质疑,这种拘留是否合乎情理,是否会打击人们行使正义的积极性。

社会的反响与思考:

这件事情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响,正是因为它触及了我们社会中很多普遍的担忧和困惑:

“扶不扶”的困境延伸: 这起事件让很多人联想到曾经的“扶老人摔倒”的讨论。当好心人的行为可能因为被误解、被夸大,甚至被“刁难”而付出沉重代价时,人们的善良和勇气就会受到打击。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任: 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如何让他们懂得自我保护,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社会支持和干预机制,都是需要深思的问题。
法律的温度与公正: 公众对于男同学的遭遇感到不平,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他的行为是正义的,即使有过失,也应当被宽容。这反映了公众对法律既要求公正严明,也期望其能体现人情关怀和价值导向的期待。我们希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行为的动机、环境,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对于这起事件的后续处理,公众也期待有更清晰、更透明的信息公开。了解具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侦查、取证还是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这有助于平息公众的质疑,也让大家对法律的运作有更准确的认知。

后续的可能发展与关注点: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件事情定性为“好人被误伤”。现在,我们更需要关注的是:

1. 警方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 相信执法部门在进行调查时,也会全面、细致地考量所有因素,包括男同学的动机、现场情况、他采取的行为的程度以及对受害者的具体影响。
2. 法律的公正与人性的考量: 最终的裁决,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体现公正与人性的平衡。如果确实存在过当防卫,那么也需要依法处理,但同时也应该考虑是否有从轻、减轻的可能。
3. 社会各界的呼吁与支持: 对于男同学及其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段艰难的时期。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支持,关注案件的进展,并为可能出现的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4. 事件的反思与推动: 最重要的是,这起事件应该成为一个契机,推动我们社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适用、社会公德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改进。

总而言之,这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犯罪案件,更是一场关于正义、法律、人性与社会责任的复杂讨论。我们需要以一种理性、审慎的态度去对待它,既要谴责犯罪行为,也要理解和支持那些挺身而出的人,同时也要思考如何让我们的社会更安全、更公平。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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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电台上号召百姓要勇于与犯罪分子做斗争,鼓励见义勇为的时候大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

1920年,1970年和2020年,群众对袭胸人的态度应该是差不多的,抓他的时候都免不了拳打脚踢。那么问题来了,这三个时代的基层执法机关,对骨折的袭胸犯会是什么态度?这三个时代司法组织对男同学会是什么态度?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条款是社会传统道德与阶级利益的结合,执法机构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执法具体行为是具体执法者个人对法律理解和尊重程度与自身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从这件事的微观层面看,关键是执法和释法的人的思想目的是什么,为何他们的操作在事件曝光后会起截然不同的变化,什么是他们的行为准则?

2014年正面报道新疆老百姓围打捕捉暴恐分子:“暴恐分子的残暴行径激起广大群众强烈愤慨。墨玉镇、芒来乡、吐外特乡、阔依其乡、普恰克其乡等9个乡镇数万名群众自发拿起棍棒、坎土曼参与到清查围捕行动中,对警方确定的3个重点区域展开拉网式清查。”在这里提到了自发,提到了棍棒,报道没有强调所谓法律上若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等等此处某些法条解释。

法律条款不应该是具体执法者手里“橡皮筋”,我国是大陆法系不应该由具体执法者在具体操作上能够大幅度的可松可紧,那样到底是国家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利还是具体执法者在职务便利上的私权(人制还是法治)?

到目前为止,看到一些大媒体和法律工作者发布的文章解释派出所对男同学的拘押是合法(但不合理)的操作,但这些文章结尾都一致的没教我们遇到同类的事情,或者更严重的事情,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

以后该怎么做,难道也是等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留着那根可松可紧的“橡皮筋”?

注:以下是男同学代理律师黄继军的观点链接,他希望大家通过“男学生踹伤猥亵男”这个案件,看到“扭送”行为背后存在着一些漏洞,如果不及时补上,类似胡同学的事件将无法避免地再次发生,因此希望所有人都重视这个问题,给立法机构献计献策,完善法律制度。weitoutiao.zjurl.cn/u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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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学目前是被释放了,但群众会有疑问。

事情只要不严重就不要追究坏人才是良策?

就在近日轰动一时的江西曾春亮杀人案可以给我们一点教训。

2次坐牢的惯偷曾春亮被提前释放,出狱近三月后潜入居民的家中,杀死两个老人,重伤一个7岁的孩子,潜逃后再杀死一个村干部。他们之前没有深仇大恨,起因是居民接连报警后遭到罪犯报复。

然而在7月22日,该犯人早六点就潜入距离镇政府步行仅十五分钟的康家被主人撞见并发生扭打,曾提出:“你敢叫人或报警就捅死你们,我没偷你东西,你放我走!”,结果康家的康国帅考虑此时家中就他一个男人就放走了他,其妻随后拨打了110。之后山砀派出所民警对做完笔录后说曾春亮没偷走东西属于非法入室,最多是治安案件。康国帅表示曾春亮用螺丝刀伤到了他,后此事马上反映到了乐安县公安局,康家后面多次报警但公安暂对曾春亮没有实施抓捕。到了8月8日早上,曾春亮拿着铁锤尖刀再次潜入康家,锤杀了家里一对老夫妻,重伤一个7岁儿童。到了8月13日,乐安县医保局驻村还有三年就要退休的干部桂高平也被其杀害。到了8月16日,曾春亮骑摩托在冲撞路卡后被警察追上,而后举手投降。这个惯偷在杀人时,离刚出监狱才88天。

有意思的是,此事“抚州公安”官微下面有网友留言说:“警方一开始就重视不好吗?”,结果官微回复:“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当警力有限的时候,我们真诚希望更多群众加入我们的队伍。”

永州飞腿男同学此时(黑人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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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属于民事定义,在刑事上的定性为正当防卫,制止他人不法侵害所产生的伤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同时又可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制止不法侵害,二是扭送不法侵害人,两者互为一体,是个连贯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赋予了公民扭送犯罪的权利: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扭送不法侵害人期间,对方逃跑,追击产生的伤害,同样不应该被刑事责任所涵盖,认定为“事后防卫”。

以永州案件为例,追击中对猥亵者的小腿踹一脚,无法体现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是完全合理的制止行为,并没有持刀连续捅击,力度有限。

不法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有被抓获、反抗时受伤的风险,这是自身过错所带来的必然代价,除非社会鼓励不法行为,完全排除自力救济。

法治的良善体现在细节之中。

(我认为,猥亵就是猥亵,说成“用手臂故意碰撞”姑娘胸部,永州公安通告的遣词造句才是真正带节奏,玩春秋笔法。 ​​)

—更新—

公交车上路人制止咸猪手摸姑娘是见义勇为,马路旁制止糟老头子猥亵女友同样是见义勇为,男友的身份并不影响法律定性,即制止不法侵害。

如果仅剩男友去制止不法侵害,路人只负责围观,这才是社会的悲哀。

七夕,祝大家都遇得到愿为你挺身而出的人,这年头,看利益得失比看是非对错的人多得多,少年天生的正义感,是种值得捍卫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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