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安机关得出的「排除他杀」结论代表什么?

回答
公安机关得出的“排除他杀”结论,意味着在对一起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后,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死者并非被他人故意或过失致死,而是死于非人为因素。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和重要的法律结论,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续处理方向。

下面我将从多个维度来详细阐述“排除他杀”结论的含义:

一、 核心含义:死亡原因非人为犯罪行为

最核心的含义是,调查人员通过细致的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技术鉴定、证人询问等一系列侦查手段,排除了以下可能性:

故意杀人 (谋杀): 死者并非被人有意图地杀死。
过失致人死亡: 死者并非因他人的过失行为(如疏忽、不谨慎等)而死亡。
故意伤害致死: 死者并非因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即使没有杀人意图,但伤害行为导致死亡)而死亡。
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导致死亡: 例如抢劫、强奸等附带性致死,或者绑架致死等。

二、 结论的依据:基于科学、客观的证据

“排除他杀”不是凭空猜测,而是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之上。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 现场勘查证据:
现场情况: 现场是否有打斗痕迹、搏斗迹象、凶器、被破坏的物品等。如果现场一切正常,没有强行闯入的痕迹,没有搏斗痕迹,没有异常血迹分布等,则有利于排除他杀。
死者状态: 死者所处的姿势、衣着是否完整、身体是否有反抗或挣扎的痕迹,如防御性伤痕(手部、前臂等部位的伤痕)。
遗留物证: 现场是否遗留有与他杀相关的痕迹物证,如指纹、足迹、血迹(与死者血型不符的)、凶器等。如果现场没有发现任何与他杀相关的物证,或者发现的物证能够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则支持排除他杀的结论。

2. 尸体检验(法医鉴定)证据:
死亡原因: 法医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组织检查、毒物鉴定等,确定死者死亡的具体原因。例如,是心脏骤停、突发疾病(如脑溢血、心肌梗死)、中毒(自杀或意外)、意外伤(如坠落、触电、溺水)等。
损伤特征: 检查死者身体是否有外伤,如果有,会分析伤口的性质、形态、部位,以及与死者死亡原因的关联性。例如,如果是锐器伤或钝器伤,会分析是否是凶器所致,以及伤情是否足以致死。如果是意外伤(如跌倒造成的头颅损伤),会与凶器造成的损伤区别开。
毒物鉴定: 检验死者体内是否存在有毒物质,其浓度是否足以致死。这可以区分是自杀、意外中毒还是他杀下毒。
尸斑、尸僵、尸温等死亡时间推断: 这些虽然不直接排除他杀,但可以与他杀行为的时间线进行比对,发现矛盾之处。
防御性伤痕的缺失: 如果尸检未发现任何防御性伤痕,而死者是因急性外力致死,这可能表明死者在受攻击时没有进行反抗,或者攻击是突然发生的,但也不是绝对排除他杀。

3. 技术鉴定证据:
DNA鉴定: 提取现场提取的生物痕迹(如血迹、毛发、唾液等)与死者、嫌疑人(如果存在)进行比对。如果现场的生物痕迹与死者本人或已知人员不符,且无法解释其来源,会增加他杀的嫌疑。反之,如果现场痕迹与死者本人一致(例如自身创口流血),或者所有可疑痕迹都指向死者本人或意外因素,则有利于排除他杀。
痕迹鉴定: 如足迹、指纹、工具痕迹等鉴定,比对现场痕迹与已知人员或特定工具的吻合度。
弹道痕迹鉴定: 如果涉及枪支,会进行弹道痕迹分析,判断子弹来源和射击方向等。

4. 证人证言和调查记录:
目击证人: 是否有目击者看到死亡发生的过程,或者看到在死亡发生前后出现在现场的可疑人员。
其他相关人员: 对死者家人、朋友、同事等进行询问,了解死者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是否有仇家、是否有自杀倾向、死亡前是否与他人发生冲突等。
死者生前行为: 了解死者生前是否表现出异常行为,如过度悲伤、绝望、告知别人要自杀等,或者是否参与危险活动。
监控录像: 如果现场或周边有监控录像,可以还原事发经过,观察是否有可疑人员进入或离开,是否存在打斗等行为。

三、 常见的“排除他杀”情况及其原因

自杀: 死者自行结束生命。
证据: 现场发现自杀工具(如刀具、绳索、毒药瓶等)且与死者伤情吻合;死者身体创口与自杀方式一致(如喉咙横向切割伤);有自杀遗书;心理评估表明死者有强烈自杀倾向;尸检未发现与抵抗相关的伤痕。
意外事故: 死者因意外情况导致死亡。
证据: 死者坠楼(排除他杀性高处坠落);触电身亡(检查电器设备是否有异常);溺水(通常有溺水特征);交通事故(排除故意撞击);中毒(如误食毒物、药物过量)。尸检和现场勘查能够明确意外原因,且无他人介入痕迹。
疾病突发: 死者因自身疾病突然死亡。
证据: 法医鉴定确认死者死于突发疾病(如心肌梗死、脑溢血、癫痫发作等);死者有相关病史;现场无打斗痕迹,无外伤,或外伤不足以致死,且与疾病发作无关。
自然死亡: 死者因年老、体弱等自然原因死亡。
证据: 死者年事已高,有多种慢性病史;死亡过程平静;无外伤或可疑痕迹。

四、 “排除他杀”不等于“无罪”或“无需追责”

这一点非常重要!“排除他杀”仅仅是排除了犯罪行为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责任或问题需要处理。

过失: 如果死者是因他人的过失而死亡,即使不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驾驶员酒驾导致车祸致人死亡,但并非故意杀人),或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或者施工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责任: 例如,某些危险行为的组织者,即使没有直接动手,如果其组织行为导致了参与者的死亡,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组织赌博、危险游戏等)。
民事赔偿: 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可能产生民事赔偿责任,例如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保险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但相关人员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五、 结论的发布和影响

官方结论: “排除他杀”是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
影响:
案件走向: 如果排除了他杀,案件通常会以“死亡原因查明,非刑事案件”或类似表述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家属情绪: 对于死者家属而言,这个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家属对结论有疑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进一步的调查或鉴定。
后续处理: 涉及尸体处理(火化或安葬)、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都需要以公安机关的官方结论为依据。

总结来说,公安机关得出的“排除他杀”结论,是一个基于全面、细致、科学证据链条的严谨判断,它标志着死亡原因不是由犯罪行为造成。但这个结论并非终点,案件的后续处理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是否存在过失、意外或其他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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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某些媒体又突破了下限。

由于死因较离奇,导致读者无法接受死者为自杀,并发表一些嘲讽警方的评论。

所谓死因离奇,无外乎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记者的选择性报道或夸张性报道。

这种伤亡的现场,不可能第一时间流出完整的照片或者勘探报告。某些记者把听来的只言片语捕风捉影添油加醋夸大其词的描述出来,给读者以一种这不可能是自杀的感觉。当公安机关在现场仔细勘察得出结论之后,已经被无良记者误导的读者就会质疑公安机关。这些记者是出于什么用心,我实在不能理解。

第二是绝大多数人是没有见过多少死亡现场的。各种奇奇怪怪的意外死亡,自杀身亡的现场,我们肯定没有刑警、法医见得多。想增加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去看看《一千种死法》。

看第一个新闻原文:

河南宝丰一退休乡官碎尸矿井内 警方排除他杀
李三虎的儿子李帅峰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在3月20号。那天早晨6点十分左右,父亲李三虎乘出租车赶往郑煤集团(宝丰)盛源煤业有限公司采集煤样。然而仅仅二十分钟后,一煤矿工人在该矿主井罐出煤时先是发现了一条人腿,并在接下来的几罐笼煤中分别拉上来有头骨和躯体。后经DNA鉴定,死者确系其父亲李三虎。

从这段采访中,我只看到了事件涉及腿、头、躯干,三个尸块。这算不算碎尸呢?提到碎尸,一般人首先会想到是变态杀人狂用刀、斧头等把人切碎或者砍碎吧。那么意外事故会不会产生这种尸块呢?看下面的漫画。在矿井这种地方,出现会产生碎尸的意外事故,一点也不离奇。

问题中,第二个新闻

男子双手被绑头罩胶袋死亡 警方排除他杀
据旅馆的一名女工介绍,男子是前晚刚入住,当时也登记了身份。到了昨天上午10时许,有警察过来查房,打开门后就发现男子双手被透明胶布捆绑,其头部罩着一个胶袋,胶袋外面还用透明胶布封住。“那个男的躺在床上,民警上前检查时,发现他已经死了。”

据另一名女工介绍,“我听进去调查的人说,那个男的将一瓶小煤气罐打开,把管子插在胶袋里套在了头上”。

据旁边的租客介绍,他们前晚到昨天上午都未听到事发房间有任何异响,直到警察到来才知道出事。

这个新闻从逻辑上,我看不出有任何不能认定为自杀的理由。对于一个一心求死的人,用胶带捆手,用胶袋罩头,都不是办不到的事情。

再说一个不算新的新闻。

小姐妹爬进洗衣机被活活绞死 洗衣机内血肉模糊 两幼女爬进洗衣机被绞死血肉模糊惨不忍睹 网友提四大质疑(图)_深e度
被绞死女童遗体送尸检 医生否认血肉模糊
姐妹俩爬进洗衣机被绞死 尸体青紫面目全非

这个事件,从几个时间点不同的新闻标题就可以看出端倪。最早的新闻形容孩子的死状用了一个词“血肉模糊”,正是这个词语让很多网友产生了怀疑,认为是一场谋杀案。我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也很怀疑,但是怀疑的点是“血肉模糊”的标准是什么?

是这样的?


还是这样的?


对于不同的观察者,可能两者都会被描述成“血肉模糊”,但我们知道,前者肯定是夸张了的。

最后看到这段采访,我确认了之前的怀疑。

医生称孩子并未“血肉模糊”

樵舍镇卫生院儿内科负责接诊的钱姓医生告诉记者,当时两个孩子送过来的时候,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身上有多处淤青,但没有此前传闻的“血肉模糊”那么严重。另一位当时在场的医生印证了此说法。

另外此事还有几处所谓“疑点”,都是第一波报道中不实的地方。比如最早的消息称,两个孩子一个四岁、一个三岁。后期更正为一个两岁、一个三岁。

还有一个经典案例,我就不多说了。大家看果壳网的科普就好了。

11刀自杀?试探伤作证

对了那些善于“质疑”的“网上神探”们,希望能理解,刑侦也是一门学问,不是外行用所谓“常识”就能替代的。

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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