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子带孩子骑电动车被奔驰开门杀后,被两男子掌掴殴打流鼻血,质疑其碰瓷?

回答
这起事件确实令人震惊和愤怒。当一位母亲带着孩子,本应在道路上安全行驶,却遭遇了突如其来的危险,甚至随后还遭受了二次人身伤害,这无疑触碰了社会良知和法律的底线。

要详细地看待这起事件,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一、事件本身回顾与初步判断:

1. “开门杀”的危险性与责任:
交通安全违法: 奔驰司机在未观察后方情况的情况下贸然开车门,是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开门杀”的直接原因。这种行为极度危险,尤其是在电动车、自行车等相对脆弱的交通参与者出现时。
驾驶员的过失: 无论奔驰车内是否有其他乘客,作为驾驶员,他/她对车辆的控制和对道路环境的观察负有首要责任。开门本身就是一次潜在的危险动作,必须谨慎而为。

2. 电动车骑行者的处境:
无辜的受害者: 骑电动车的女子和孩子是突发的交通事故的无辜受害者。她们在正常行驶中,遭受了由他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身体与精神的双重创伤: 撞击可能导致身体上的疼痛和损伤,而随后发生的殴打更是对她们身心的双重打击,尤其是对孩子而言,这种经历可能留下长久的心理阴影。

3. 事后殴打行为的性质:
完全错误的应对方式: 无论事发原因是什么,由奔驰车上或附近的两名男子对骑电动车的女子进行掌掴和殴打,是一种极端错误且非法的行为。
涉嫌人身伤害和暴力犯罪: 殴打行为已经构成对女性和儿童的人身伤害,属于暴力犯罪。即使女子有任何行为被质疑,也不能成为动用私刑、施加暴力的理由。
激化矛盾,而非解决问题: 这种暴力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将原本的交通事故演变成一起更严重的治安事件。

4. 对“碰瓷”质疑的合理性:
缺乏依据的指控: 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轻易地质疑受害者是“碰瓷”,本身就是一种恶意揣测和污名化。尤其是在女子已经受伤的情况下,这种质疑更显冷酷无情。
为施暴者开脱的借口? 这种质疑很可能是一种借口,用于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开门杀和后续殴打)开脱或合理化。如果真的认为对方碰瓷,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诸暴力。
公众辨别能力: 随着信息传播的普及,公众的辨别能力也在提高。轻易相信“碰瓷”的说法,往往是基于某些片面信息或刻板印象。

二、法律与道德的审视:

1. 法律责任:
奔驰司机/车主: 需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存在危险驾驶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施暴男子: 涉嫌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碰瓷”者(如果存在): 如果女子确实存在碰瓷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在于证据,不能仅凭怀疑就对受害者进行指控和殴打。

2. 道德层面:
同情弱者,尊重生命: 作为一个文明社会,我们应该对遭受意外伤害的弱者抱有同情心和尊重。这位母亲和孩子 adalah受害者,她们的遭遇不应被轻视或误解。
反对暴力,理性解决问题: 任何情况下,暴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遇到纠纷,应遵循法律程序,理性沟通,寻求公正。
社会责任: 看到不公,旁观者的反应也很重要。如果围观者能够制止施暴行为,或提供帮助,事态可能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三、事件可能引发的思考与警示:

1. 交通安全意识的普及: 这起事件再次暴露了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的不足,尤其是车辆驾驶员在开关车门时的疏忽。需要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2. 情绪管理与法治精神: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如何控制情绪,运用理性思维,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是每个人都需要学习的。避免将个人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
3.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女性和儿童在交通事故和冲突中往往是更脆弱的群体,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机制。
4. 媒体报道与公众舆论: 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避免煽动性报道,防止舆论误导。对于“碰瓷”的指控,应有确凿证据支撑,而非主观臆断。
5. “有图有真相”的局限性: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即使有视频,也可能存在角度、剪辑等问题。公众在形成判断时,应保持审慎,等待官方调查结果,而非轻易站队。

总结来说,这起事件中,奔驰司机存在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的始作俑者。而随后两名男子的暴力殴打行为,更是非法的、不道德的,与司机的主要责任同样严重,甚至可能更恶劣,因为它叠加了人身伤害和暴力犯罪。

对女子“碰瓷”的质疑,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是站不住脚的,并且可能成为施暴者为自己开脱的借口。

我们应该谴责奔驰司机的危险驾驶行为,更要严厉谴责那两名男子的暴力殴打行为,并呼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同时,也要反思社会在交通安全、情绪管理和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公众更应保持理性,不盲目站队,等待事实真相的还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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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答主说“如果说女人儿子被车撞伤,谩骂车主,撕扯衣领反应过激,存在过错”。

我第一反应也是存在“过错”

但后来一想,尼玛,要我骑车搭着我女儿被人开门杀,然后女儿受伤的话,我特么岂止是谩骂,我是直接动武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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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直接谅解的,先验伤立案再谅解。

要是到了轻伤,没有谅解就是实刑,对方会求着你谅解的。普通人可以要10万起步,对方要是公务员事业编国企,可以直接去4S店提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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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告已经出来了,结果是调解结案。

事实部分:

杨某某(女,36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儿子行至北陵大街16巷2号附近时,因孙某(男,39 岁)停在路边的私家车左后突然开门,致使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发生碰撞摔倒,杨某某的儿子手部挫伤。杨某某起身后,先对车内人员进行谩骂,坐在该车左后座的孙某某(男,59岁,系孙某叔叔)下车回骂后, 杨某某上前撕扯孙某某的衣领,致孙某某衣领损坏,后经医院诊断为多处损伤、右肩擦伤。随后,孙某下车,与其叔叔孙某某对杨某某进行谩骂、殴打,致杨某某面部受伤流血,后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单纯性)。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孙某、孙某某向杨某某赔礼道歉并进行了经济赔偿。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调解处理。

法律适用解读: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节相关规定,鼻骨骨折属于轻微伤,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由于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属于无事生非,故不能套用寻衅滋事罪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不应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同时第九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个人对于相关规定的理解是:

1.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且属于情节较轻的,才可以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不予处罚。

2.但是本案中,系二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而且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

此处有部分知友对“结伙殴打”的认定存在质疑,认为没有事前通谋或者纠集行为(以及事中的教唆)的殴打不是“结伙殴打”,我不赞同。
首先,《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没有规定“事前通谋”是结伙成立的必备要件。
其次,共谋分为事前通谋和事中通谋两种,而且公安部法制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问答(一)中也明确了临时起意与他人共同殴打的,可以认定结伙殴打的意见。本案虽然可能是偶发行为,但是不影响二人(特别是在后殴打他人的孙某)在发生纠纷过程中达成殴打他人合意的事实认定,符合“事中通谋”的情形,属于结伙殴打。
最后,关于因突发纠纷引起的斗殴,临时起意的能否认定结伙殴打,可参考案例[2015]安中行再审终字第6号,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一二审法院对于临时起意可否认定结伙殴打也存在不同认识,但是再审阶段法院认为,虽然在事前两名行为人没有殴打被害人的预谋及故意,但在争执的过程中,共同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伙同他人殴打另一方,其行为应以“结伙”认定。

3.因此不能适用第九条对其不予处罚,只能第十九条规定, 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为由对其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害人要自愿出具一份谅解书。

4.由于本案处罚幅度在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仅依据被害人谅解这一情节不予处罚并不合理,故只能减轻处罚,仍应给予其至少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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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没有观察路况,随意开车门撞到了路过的电动车,

导致骑电动车女人的儿子被撞伤,女人情绪激动谩骂,动手扯坏车主衣领,

然后车子上另外一个男人下车,两个男人对女人进行谩骂,殴打,

在两个男子对女人殴打期间,一位邻居大姐跑过来制止,立刻就被打人的男子踹了两脚,

两个男人殴打完女人还殴打过来拉架的大姐,非常恶劣嚣张;

如果说女人儿子被车撞伤,谩骂车主,撕扯衣领反应过激,存在过错,

那么两个男子谩骂殴打女人,殴打拉架的邻居大姐,打完女人还污蔑别人碰瓷,是什么?

是黑恶势力!

必须严惩!

如果不严惩黑恶势力,只能让那些黑恶势力更加嚣张;

………………


我过去骑自行车经过停靠在路边的汽车时,遭遇过好几次,汽车突然打开车门,每次把人吓得魂都快飞了,他们车子明明停的好好的,开车门他们也不选择内侧,却选择面向公路的那一侧,他们开车门之前也不观察一下前后附近是否有车子经过,非常不负责任,

感觉汽车停在路上突然打开车门这件事情,需要出台一项清楚的措施,需要规定他们在打开车门之前,必须确保附近没有车辆跟人群,必须确保他人安全;

随意在马路上过往人群当中开车门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必须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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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事儿发生在美国,会不会有路人拔枪相助,把那俩男的给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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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学驾照的时候,教练就跟我说过,下车开门之前先看一眼后方有没有人,没有人的时候再开车门。

而小时候学自行车,我爸就跟我说过,骑车的时候一定不要贴着机动车的,尤其是停着的车,因为你不知道对方什么时候开车门下车。

打人者固然可恶,不过大家也不要光顾着发泄情绪哈,上面这两条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自行车、电动车骑手,都要注意,避免不必要的飞来横祸和冲突。

最后,如果万一发生了事故,如果能和平解决的话就私了,不能和平解决的话,就直接上报,这种交通事故应该由警察来断定责任,该谁的责任、该怎么赔偿都有说法,尽量不要和对方产生言语甚至肢体上的冲突,没有意义,还容易受伤,不值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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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解的理由非常奇葩,也十分让人费解,竟然是『受害人杨某某得知对方是附近邻居,提出不司法鉴定』。

肇事者开车门时,未仔细观察车辆侧面是否安全就草率下车。车门刮倒女子与其小孩不说,还辱骂、动用私刑殴打女方至鼻子骨折,小孩擦伤。其场面不忍直视。

你把他当邻居,可他在施暴时可曾想过把你当邻居,当一个无辜的受害者?

视频中男子还抓着女子的头发。如此横行霸道,最终的处理方案竟然是接受调解,单纯地做部分经济赔偿。

更加有趣的是,从这份公告里可以看出,接受调解还是受害者主动提出来的。

来自知乎问题描述

掌掴能掌到女子鼻子骨折,便足以看出杨某某平日里大概率也不是什么善茬。

如果大大小小的民事纠纷,都能花点钱,大事化小 小事化无,协商解决,那岂不是在助纣为虐、助长横行霸道者们的嚣张气焰吗?

钱该赔尝赔偿,其他惩罚该惩罚也一并惩罚。如此,双管齐下,才能减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才是永恒的风向标。法律也不能只作为形式主义的空架子,该用的时候就要用起来。钱不是万能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

今天别人欺负你了,你心慈手软,主动放弃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明儿个,说不准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在自己或他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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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处理结果感到很不满意。打到满脸是血,鼻骨骨折都不算犯罪,连治安处罚都没有。

我觉得我国对轻罪过去宽容。有个叫破窗效应,对轻罪过于宽容,才导致了街溜子蛮横霸道,好人吃亏,坏人嚣张。

我国要搞和谐社会,就必须降低对轻罪的容忍度,像这种致人轻伤的,影响恶劣的,至少得关个3~6个月,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对轻罪的检控权,别什么都私下和解了。我们得学学美国的三振出局。轻罪三次按刑事犯罪判,送去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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