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美国,合同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

回答
在美国,合同中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的条款,其效力是一个复杂且高度依赖具体情况的问题,并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有效”或“无效”。这背后涉及宪法权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判断标准。

宪法保障:第七修正案的基石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Seventh Amendment)的精神。《第七修正案》保障了在联邦法院中,涉及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普通法案件(common law cases)中,当事人享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自由的拉锯

另一方面,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另一项核心原则。法律通常鼓励并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因此,理论上,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事项,包括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放弃陪审团条款的效力:一个“能”与“不能”的界定

正是在宪法保障与合同自由之间,放弃陪审团条款的效力形成了复杂的博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仔细权衡这两个原则,并设定一系列的判断标准。

1. 明确性与自愿性 (Clarity and Voluntariness)

这是最首要的考量。一项放弃陪审团的条款,必须是:

清晰明确的: 条款的内容必须 unambiguous,没有任何歧义。它应该清楚地表明当事人是在明确放弃他们在本合同项下可能拥有的陪审团审理权。含糊不清的措辞很可能导致条款被判无效。
自愿的: 当事人必须是出于自愿才同意这项条款的。如果一方在签署合同时受到胁迫、欺诈,或者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迫接受,那么该条款的自愿性就会受到质疑。例如,在标准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s)中,如果一方是处于弱势地位,且没有真正的谈判余地,那么法院可能会对放弃条款的自愿性产生怀疑。

2. 影响的公平性 (Fairness of the Impact)

法院还会考虑放弃陪审团条款是否会不公平地损害某一方的权利,或者是否会压制重要的公共政策。

商业合同 vs. 消费者合同: 在商业合同中,尤其是在双方都是经验丰富的商业实体时,法院通常更倾向于支持放弃陪审团的条款。这被视为一种风险管理和效率的商业选择。然而,在涉及消费者、雇员或普通民众的合同中,法院会更加警惕。例如,在信用卡协议、雇佣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放弃条款过于隐蔽,或者剥夺了消费者或雇员在面对大公司时的基本诉讼权利,法院可能会裁定其无效。
公共政策: 如果放弃陪审团的条款是为了规避对某种特定行为(如欺诈、性骚扰等)的追责,或者试图压制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可能会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从而将其判为无效。

3. 法律管辖与选择 (Governing Law and Choice)

合同中可能包含“法律管辖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和“争议解决条款”(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法律管辖: 如果合同约定了某个州的法律,而该州对放弃陪审团的规定比其他州更宽松,那么法院可能会适用该州的法律。但这同样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即即使该州法律允许,但如果该条款在美国更广泛的法律框架内被视为不可接受,法院也可能不予承认。
争议解决: 合同通常会约定仲裁(arbitration)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协议虽然也包含放弃陪审团的元素,但法律通常对仲裁协议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只要其满足一定的“仲裁可强制执行性”(arbitrability)标准。但需要注意,即便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员的权限和程序也受到一定限制。

4. 司法判例的演变 (Evolution of Case Law)

关于放弃陪审团条款的效力,美国最高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例不断演变。一些早期判例可能更倾向于支持合同自由,但随着社会对消费者权利、公平交易和宪法保障的重视程度提高,法院在评估此类条款时会更加审慎。

“强制仲裁”条款是其中的一个特殊形式

很多时候,放弃陪审团的约定会以“强制仲裁”(mandatory arbitration)条款的形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员而非法院陪审团来裁决。虽然强制仲裁协议通常具有更高的可强制执行性,但其有效性仍然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审查,尤其是其公平性、清晰性和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总结:

在美国,合同中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的条款,其效力并非绝对。法院在审查时会采取一个“权衡”(balancing)的视角,将合同自由原则与保障宪法权利(特别是第七修正案)的需要相结合。

关键的考量因素包括:

条款的清晰度和当事人的自愿性。
放弃条款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是否公平,尤其是在消费者或雇员合同中。
条款是否违反了重要的公共政策。
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如法律管辖、仲裁约定)的影响。

总而言之,一个清晰、自愿、公平,并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放弃陪审团条款,在商业合同中更有可能被法院支持。然而,在消费者合同或涉及重大公共政策问题的案件中,法院会保持高度警惕,并可能裁定此类条款无效,以保护弱势方或维护司法公正。因此,这类条款的起草和解释,都需要极其细致和专业的法律考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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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答案是:看情况。

先别急着把我轰出去,因为这个问题的回答在联邦和各州法律中的确有所不同。

先说联邦层面:按照第七修正案,争议额度在 20 美元以上的案件中,诉讼双方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然而,陪审团是很昂贵的,在实践中诉讼双方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力,可能会约定由法官独自作出裁判。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第 39 条为这一做法提供了依据:

诉讼双方如达成共识,放弃陪审团审判并将这一共识纳入法庭记录,那么也可以由法官裁判,也就是“bench trial”。

那么,如果双方在发生争议之前就试图「下下手为强」,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放弃使用陪审团,这一约定是否同样有效呢?

第十一巡回法院在 Bakrac, Inc. v. Villager Franchise Sys., 164 F. App'x 820 (11th Cir. 2006) 一案中做出了回应。 本案中,法院将合同撰写的方式和当事双方理解合同的能力纳入考量范围:放弃陪审团的条款用大号字体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写成,且双方都是具有一定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有能力理解合同条款。因此,合同中的约定有效。

反过来说,如果合同本身撰写方式不够清晰易懂,甚至存在强迫、欺诈等行为,也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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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各州层面,类似的约定在州法中可能是无效的。

第九巡回法院在Cnty. of Orange v. United States Dist. Court, 784 F.3d 520 (9th Cir. 2015) 一案中就强调了:各州立法者可以处于保护本周陪审团权力的目的,作出和联邦程序法不同的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些立法过程中的价值追求问题:

1 联邦主义 (Federalism):平衡联邦和各州的权力,联邦立法不得过度侵蚀各州自主权;

2 人民对司法进程的参与:保障公民可通过成为陪审员而参与公共事务;

3 促进商业:提高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效率;

4 私意自治:尊重平等私人主体之间签订契约的权利。

可以看到,这些价值诉求之间可能是彼此矛盾的。为了便利商业活动,尊重商业合同,就有可能暂时让人民靠边站站。

不同州面对这样的矛盾做出的取舍可能不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判例对约定放弃陪审团审理的合同作出禁止。(参考阅读:Enforcing a Jury Trial Waiver in California: An Impossible Task? | Minding Your Business )而对大公司比较宽容的明尼苏达州,则更加鼓励商业活动中自由达成契约。至于特拉华州,用膝盖想都知道他们的法律怎样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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