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对于先喝饮料后结账,超市要求十倍赔偿有什么看法?

回答
对于超市要求顾客“先喝饮料后结账”的行为进行“十倍赔偿”的规定,这是一个相当复杂且在法律和情理上都存在争议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一、 超市设置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强调经营者享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制定合理的经营规则。
防止盗窃、侵占的风险: 在超市这种自助式购物环境中,顾客自行拿取商品的行为确实存在被盗窃或侵占的风险。尤其对于饮料这类“即时消费品”,顾客一旦在未付款前饮用,超市就承担了商品损失的风险。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十倍赔偿”通常被视为一种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震慑不诚信行为,并对超市因顾客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法律允许设置惩罚性赔偿。
“霸王条款”的可能: 然而,关键在于这项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具有充分的告知,以及其赔偿的幅度是否合理。如果这项规定是超市单方面制定,未经过双方协商,且其内容显失公平,或者赔偿的倍数远超实际损失,则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可能属于无效条款。

二、 顾客“先喝饮料后结账”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偷窃行为的定义: 顾客在未付款前饮用超市的商品,如果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则可能构成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
侵权行为: 即使没有达到盗窃罪的程度,顾客的行为也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的承担方式: 理论上,超市可以要求顾客赔偿其因饮用饮料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饮料的进货价或零售价。但“十倍赔偿”是否是衡量实际损失的合理方式,则需要具体分析。

三、 “十倍赔偿”的合理性争议

损失计算的争议:
实际损失: 超市的实际损失通常是饮料的成本价或进货价,加上可能造成的包装损耗等。零售价的利润部分并不完全是超市的损失。
惩罚性赔偿的比例: “十倍赔偿”是否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惩罚的范畴?例如,一瓶价值5元的饮料,被要求赔偿50元。这种赔偿额度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法律的比例原则: 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设置,通常会考虑惩罚与教育的结合,并有一定的比例原则。过于悬殊的赔偿可能会被法院否定。
举证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超市需要证明顾客确实在未付款前饮用了饮料,并且该行为造成了其损失。同时,超市也需要证明“十倍赔偿”是基于其事先明确告知的规则。

四、 法律实践中的常见处理方式

事先告知的必要性: 如果超市确实有“先喝饮料后结账,违者十倍赔偿”的规定,那么该规定必须通过醒目的标识、广播等方式 事先明确告知 所有顾客。如果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这种情况,超市要求十倍赔偿就很难站住脚。
协商解决: 大多数情况下,超市会倾向于与顾客协商解决。可能会要求顾客赔偿饮料的零售价,或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罚款,但直接要求十倍赔偿的情况相对较少,除非顾客态度恶劣或有其他加重情节。
法律诉讼: 如果协商不成,超市可能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如前所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超市规定的合法性、告知的充分性以及赔偿的合理性。
消费者协会介入: 消费者协会也可能在处理这类纠纷中发挥作用,协调双方达成一致。

五、 对此规定的几点看法总结

1. 初衷可以理解,但方式可能不当: 超市为了防止商品损耗、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设置相关规定,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以“十倍赔偿”这样相对严苛且可能远超实际损失的比例来执行,容易引发争议,甚至被视为“店大欺客”。
2. 告知是关键: 如果超市有此规定,必须确保充分、明确地告知每一位顾客。清晰的标识、醒目的文字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告知不充分,任何惩罚性措施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赔偿应合理: 即便顾客存在过错,赔偿的数额也应与实际损失相符,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十倍赔偿的比例是否具有普遍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4. 法律风险: 超市如果一味强硬推行这种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过于严苛的条款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5. 消费者诚信教育: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商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是必要的,但更应注重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来解决问题。

总而言之,超市要求“先喝饮料后结账”的顾客进行“十倍赔偿”的规定,在法律和情理上都存在较大的讨论空间。 关键在于超市是否事先充分告知,以及赔偿的金额是否在法律和情理上都具有合理性。如果仅仅是消费者无意中的疏忽,并且超市事前未有明确告知,那么要求十倍赔偿可能被视为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在实践中,双方通常会通过协商来解决,而直接诉诸“十倍赔偿”往往会使事情更加复杂化。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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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喝饮料后结账的行为到底算不算盗窃呢?要不要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等的行为。

本案中,宝妈将饮料给孩子喝了后,没有藏匿饮料,也没有离开超市,而是主动去收银台结账。因此,主观上宝妈没有非法占有超市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宝妈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的地方是在收银台,且宝妈主张付款,行为人(宝妈)和标的物(饮料)都尚在超市内,属于超市可以控制的范围,宝妈也没有实施使他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故而宝妈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其次,要不要赔偿?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超市将货物明价标出,并置于货架,即表明愿意以此价格出售该饮料。这位宝妈拿下饮料到收银台结账,表明愿意此价购买饮料。

通过上述合同法规定可以看出,超市的行为已构成要约,这位宝妈的行为构成承诺,以实践履行了承诺。此时,客户与超市之间会形成合同关系,客户要求超市结账,超市就应该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在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这位宝妈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却值得探讨。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超市工作人员明知宝妈有意付款,并非想要偷拿饮料逃避付款。然而,他仍然认为宝妈的行为是盗窃,并以此要求她支付十倍的赔偿,作为超市的工作人员,他能够使宝妈与孩子在不达到他要求的情况下无法离开超市,故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宝妈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但因饮料价值一般不超过10元,十倍赔偿金不足100元,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故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但可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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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又不是执法机构,有什么资格要求十倍赔偿。扔下钱走不就得了。要是有乡下人保安来拉你就踹他的裆,或者可以喊人贩子抢孩子啦!围观群众会把他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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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后买票的意思。

确实可能给防损人员添点麻烦,得有人盯着了。

不过么,也就开了瓶水,又不是开了82年拉菲。

再就是人都到收银台了,滴一下这事就了解了,非整个什么赔偿,这索赔成本比那瓶水都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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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小超市的,单纯糊个口那种,我很理解顾客这种做法,不太理解超市的做法。只要之后付钱我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而现实是大多数顾客喝了都会自觉来付钱,我觉得这挺好的,还间接体现了双方的信任。每次看见顾客拿着空瓶来付钱,我都会很开心,是真觉得开心,我就感觉这是顾客对我的信任和我对顾客的信任。

当然也有少数不付钱把瓶子乱扔乱藏的(后边查监控看见的)但是一次两次我就算了,几瓶饮料钱我也请的起,要是遇到老来我超市白喝的,我会在他再来时单独请他到方便的地方说话,问清楚他是不是有难处,给点钱或者请吃一顿饭,告诉他以后想吃想喝了给我说一声就行,不要再那样。不为啥,我也不是圣人,我就是单纯的觉得,为了简单的吃喝让一个人成为小偷,走上犯罪不值得,反正我店里也没有山珍海味。几瓶水,几个面包方便面我觉得跟一个人的前途比,没那么重要。(小偷小摸,我也是按这种方式处理的,就感觉有的人,就再也不来了,有的人来了再也不偷了,至少不偷我家的,还有的死皮赖脸滚刀肉,这种的我直接报警的)

这些人里一个大哥给我印象最深(杀马特还很流行的时候的事),监控显示他在我超市又吃又和喝的,然后大摇大摆就走了(查监控看到,他隔2天就来吃喝一回,然后我就关注他了,下一次来的时候,我就去找他了)。我就问大哥是不是有难处,他不说话。我也不问了,我就直接跟他说,以后来了,打声招呼,随便吃,但是因为要对账,所以告诉我吃的啥就行。结果,大哥反而不喝了……后来我在街上遇到他几次,每次我都强行给他塞点钱,或者拽着吃点啥。

现在那个大哥已经不知道去哪了,但是我说一点让我和让你们感动的事,那些年那个大哥还在我店里晃荡的时候,有几个小混混模样的小青年,过来说问我借点钱花花,年轻人横,那种的惹急不要命,我也有点犯怵,就想着给钱了事,结果那大哥,过来,笑嘻嘻的给那几个小年轻递烟,勾肩搭背的往店外拽,结果就是,那几个小青年往后再也没来过。

那位大哥现在不知道去哪了。也不知道他好不好。

所以,对于超市,管理跟我的小店不一样,我能理解他们不愿意让顾客未付款先吃,但是我觉得让拿着空瓶结账的顾客付十倍罚款就过了。对于十倍罚款,我不是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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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己开店,所以就随手答了,答完就把知乎卸载了,不常上,所以没想到这么多赞。

其实很多店老板都跟我一样的,因为做生意就是和气生财,谢谢评论区的朋友们,大家一起发财,这个我也不常玩,所以就不一一回复了,祝各位八方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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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快查查这家公司的劳动法问题吧。

这个消费者的行为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到最后正常付款,就是一个正常购买程序,超市管理人员纯属横生枝节,这个道理,很多人说过了,我不再重复。

但我相信很多人会问,这和劳动法有什么关系?

既然是一个不合情理的规定,它最初又是怎么产生的,以及这个超市的员工为什么会坚持这么一种不合情理的规定呢?

这就要从超市的管理说起。

由于超市是开架的,所以免不了有盗窃的情况,除了盗窃以外,客人的无心损坏,物料上架下架环节都会产生各种损失。

所以,在超市管理上,有个专有名词可损率,也可以叫“正常损耗率”,在这个可损率以下的损失是可以接受的,计入日常管理成本,但是在那个之上,则会对超市的管理人员进行惩罚/处分。

早些时候,不规范企业的土办法更加直接,不设定可损率,货架上面的物品被盗,损失都是从管理货架员工工资里扣,就相当于企业把所有的日常损失全部转嫁给了员工。

员工总是被罚款,当然也会觉得不满意,于是在这个土办法的基础之上,又产生了第二层土办法。

超市规定,抓到小偷或者抓到造成损失的客人,可以“偷一罚十”,其实有的时候,如果抓到了真的小偷,罚的更多,以罚款代替报警,以此倒过来填补各种各样的盗窃/日常管理损失。

所以,下面答案有很多人提出,很多商超不会坚持这种不合情理的规定,那是因为这些超市通常管理比较规范,设定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可损率,不把盗窃损失转嫁给一线员工而已,所以员工也就不需要紧盯着客人,找理由进行罚款来倒过来填补他们的损失了。

可以这么说,像这种,凡是对于一些不合情合理的罚款(针对消费者)规定坚持变态执行的企业,劳动法问题一查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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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能先喝的,我们逛的是同一个国家的大型超市么……


我以前逛超市,也是坚持到收银台结了帐才喝的,后来有一次是在某乐福,我结账的时候特意让收银员先刷的可乐,刷完我迫不及待就拧开喝了一口,是收银员一边刷我买的其他东西一边跟我说“您下次不用非得拿出来再喝,要是渴了先喝也没事,只要最后拿着空瓶出来就行”,这都不是允许,都属于主动动员了吧?


之后在某美、某尔玛、某市发,都这么干过,一开始碰到理货员在旁边特意问过,都说喝吧没事,一会儿一起结账就行;后来就不问了,理货员看见也从来不管,大家都认为是非常正常的事。



说不让喝的,也不仔细想想,那种动辄上下三四层,每层几千平米的超大型的超市,谁会为了买瓶醋去那种地方?

必然是一两周去一次,慢慢逛一两个小时,一次买几百块钱东西回来,超市各种名目繁多的促销,巴不得顾客在里面多逛会儿呢,顾客逛渴了,喝瓶水正好慢慢逛,没准就多买点什么,

非得为了一瓶水和顾客较劲,催着顾客快点从店里出去?跟自家店的客流量过不去是吗?


而且,我国的国民素质近年提高很快,导致超市的管理也越来越宽松,

二十年前,北京的超市是必须要存包的;

十五年前变成了大包要存小包不用存;

十年前变成了包不用存,但拎的袋子会给你拿胶带象征性封下口;

现在已经完全没人管了,别带武器进去就行。


甚至到什么程度,去年我有一回,一时疏忽拎着自己在外面买的喝了一半的水进了超市,入口保安也完全没管,我在超市里买了点别的,到收银台结帐,我就主动和收银员说了声“这水是我外面买的”,收银员就非常相信的没让我刷。

再这样我看很快就能普及无人超市了。


防贼一样放着自己的顾客,给顾客制造不方便,这不是有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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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这样干已经有几十次了, 在过去的 20 多年。

不过, 俺比较谨慎一点。

俺一般是先征求旁边的工作人员同意。

比如俺逛北京的华普超市和法资背景的那啥家乐福, 又渴又累的时候,

俺会问旁边的工作人员, “好妹子,俺快饿晕了能不能让俺先来一口? ”

100% 的说:“没事。 正常结帐就是。”

即便是私产意识很严的美加超市, 俺也没有踩雷。


对于先喝饮料后结账,超市要求十倍赔偿有什么看法?

这是个法律问题。

俺不懂法, 因此别把俺的回答当正确答案。

如果每个货架都有明显的说明, 比如 “不得品尝”“DO NOT SAMPLE”这样的告示,俺是不会故意去挑战别人的规矩。俺觉得这应该是生活中的常识 COMMON SENSE 了。 购物氛围好的超市, 还会有摊位供顾客开包品尝, 例如大家都知道的 COSTCO. 温哥华也有那种小超市, 也就是老板或者老板娘亲自坐阵的小超市。 即便是领地意识很强的印巴中东老板, 您尊重一下他们, 问一声, 一般也是可以没结帐就喝的。对了, 祖国城乡结合部的农贸市场俺也没少去。 问一声, 小摊的摊主还会很热情地邀请你吃呢。

前年, 俺匆忙回了祖国首都一趟。在黄庄的电子城里面转悠, 俺看到某个摊位的老板在吃柚子。俺口水“唰”地从两边嘴角淌了下来。俺问道:“老板这柚子俺可以吃一片吗?”意料不到的是,老板从柜台后面提了一个网兜出来, 说:“老乡送的, 我吃不完。这还有两个。你都拿去吧。” 俺给他钱他都不受。 老板说:“难得有人喜欢咱老家的柚子。别客气!”


法律层面的东西, 比如什么合同法什么的,

大家等大神大咖来解释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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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好像对很多人来说,一个大人了,口渴又不是尿急,忍不了?

你是在沙漠逛超市吗?

实在是渴的不行了,走几步路,或者排队等会结完帐再喝,喝完了休息下进去再逛,感觉比登天都难……

你要实在渴的不行了才去逛超市的,不能去小超市买瓶水先解决吗?非要绕到大超市先斩后奏才满意?还不是惯的臭毛病。

你要非说不喝两口,要倒地而亡这种特殊情况,那当我没说。

有人说,我会结账的,又不是不付钱。您能保证自己,又凭什么让人家相信你?如果有人吃了喝了放货架上直接走,你能替这些朋友担保吗?

有人拿孩子说事。我也有孩子,出门一定会带水壶,这不是常识吗?

去超市教孩子不告而取?等哪天孩子拿了几万的东西给你拆开,你还会这么理直气壮拿出卡说:我付款,刷!

再说,孩子渴了忍不了,非要当场喝……孩子哭着闹着满地打滚要玩具,也没见你直接拆了玩会再去结账啊。那会,怎么知道告诉他要懂事了?

又有人说,我放到购物车里就默认这东西我要了,会结账的……淘宝购物,你放到购物车里,不结账看拿的到东西吗?哪个淘宝会把东西发给你,等你用完了再付款?要是有,人家那叫购物体验,是打广告,有后续消费的。超市打啥广告?

总之,我就是不明白,渴的不行了……得多渴,连走过去结账的力气都没有?非要找那么多莫须有的借口,非要当场喝?人多的等不到结账,大的找不到出口?你是在迷宫还是白宫里面逛超市吗?

跟喝水比起来,上厕所更紧急吧?厕所一般在超市外,你会说我憋不住了,先随地解决,再跟超市沟通吗?还不是爬也要爬到厕所去。

喝的东西是超市的,你有钱有结账的可能性,虽然这个可能性也可能为零,但总能自圆其说,不算丢人。但上厕所这种事,丢得是自己的脸,所以你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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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名父亲的角度来看,宝妈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相信新闻中的孩子应该不至于渴到不喝这一瓶饮料会就影响健康的地步,更多原因应该是孩子哭闹着要喝饮料的让宝妈受不了,才不得已打开给他喝。说白了这就是一种宠溺,并不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从一名顾客的角度,我并不喜欢去一家有人随便吃喝地超市买东西。因为那可能为让超市的环境变脏变乱——食物的碎屑会掉在地上,各种气味会充斥在空气中,每一样商品都可能被一个刚拿过食物的手接触过。。。。。。基本上每个超市都有在指定区域提供桌椅给顾客吃东西,有的还有开设在里面的美食区可以直接付款后当场食用的。我就想问下有什么理由非要在货品区吃喝呢?

从超市角度,我相信没有一家超市会愿意让顾客先吃后付钱的。因为超市不像饭店,在饭店,你就算是点了一菜酒席,老板也敢让你吃完再付钱,因为饭店面积不大,顾客人数也不多,服务员可以照看得过来,不像有人跑单。但超市不一样,面积大,还在各种货架阻挡视线,一名员工只能管一个区域,而且顾客还不会固定在一个区域消费。如果超市同意顾客在付钱之前就可以吃喝,那么当一名顾客开吃时,超市员工能做什么?什么也做不了

第一、不能阻止,因为规定了可以吃,人家没犯错;

第二、盯不住,人家边吃边吃到其他地方你怎么盯,如果好几个人在吃,你盯谁?

第三、人家吃完了,有付钱没有?确定不了。人家吃个几口,找个角度一塞,超市怎么办?难道还能为了一个面包去做DNA检测?就算做了,人家没有纪录在案,你也找不到人。就算找到了又能怎样?能罚几个钱?

别跟我说有监控,我拿瓶饮料喝两口后放到其他货区,当场被发现我就说拿不过来暂放一下,没被发现我就走人,过后被发现我就说忘记了,赖得了一件是一件。

哪个超市敢宣布可以先吃喝后付钱的,第二天大爷大妈们就能让他破产。

说白了,超市有这样的规定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足够的人手。如果超市能每个顾客派一个员工全程跟着,那么估计他会在门口挂上:全场随意吃喝,全程帮你搬运。

当然,并不是说新闻中的超市的规定就没错。至少能不能罚,该罚多少,由谁来罚,还是要看法律方面的大佬的解答。


很多人觉得先喝后付没问题,因为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从自身出发,因为他们觉得自己一定会付钱,所以觉得自己不该被指责。但问题是他们能保证所有人都是会跟自己一样吗?

付钱前可喝跟不可喝所带来的区别对于个人来说是很小的,无非就是多忍耐一会口渴,多走两步到可以喝的地方喝。但对于超市来说就要增加商品的损耗成本,管理的人工成本。对于所有购物者来说,那就是购物体验的下降甚至带来健康的风险。

很多人喜欢拿饭店跟超市比,那我问下,饭店为什么需要卫生许可证?除了食物的安全外,饭店对用餐环境,厨房的卫生也是很严格的。现在倒好,超市成了你们半个饭店,那么你们是想要超市做到饭店那样的程度,还是想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脸呢?


很多人可以觉得虽然我先喝了饮料,但我付钱了,所以超市没损失,自己没有错。

却从不考虑下超市要多付出多少成本来保证一这结果的实现。

也不考虑下除了自己和超市外,其实顾客有没有受到影响。

更不会考虑下如果所有人都这样做所带来的后果。

或者反过来说,他们觉得虽然喝了饮料,但那是要付钱的,所以自己并没有占便宜,所以没有错。至于其它的不良后果,跟自己有什么关系。


我的回复如下:我从不否认汕头有不好的地方,因为我知道汕头是怎么一点一点地变好的,但如果要说汕头已经进步到路不拾遗,所有小偷小摸都没有的程度,那我只能说,革命还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如果你呆的地方已经如此文明,那么我会建议全国人民跟你们学习。当然有一点我得说明,随意拉黑的行为可一点也不文明。

这是在另一位答主下面评论,他回复我后就把我拉黑了,本来早已经被拉黑习惯了,要换其他的内容我笑笑就算了,但他一个外地人竟说我这个汕头人在黑汕头,那我不得不给自己辩几句。我就不@他了,大家帮评个理就行了,觉得我有错的也可以指出来。回答链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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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钱了还算偷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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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问专家啊,算不算偷窃问110啊,你一个被资本家压榨的奴隶算那颗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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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回答:

多年前,暑假回国,我和老妈逛超市,口渴,随手拿了一瓶冰饮,打开喝,老妈很诧异,说你还没付款呢。为了安抚老妈,她继续逛,我拎着喝了两口的饮料去收银付款。没人排队,直接买单,收银员看到打开了也没说什么。买单后我和收银员说我还要继续购物,这边直接进去(不绕到进口去了),小姑娘随口来了一句:“你一起买单就是了,干嘛还单独一趟”,我说:“我口渴先喝了,还是先买了单吧,别让人觉得不好”,小姑娘:“没事,又不是不付钱”。


此后,还有一次,类似的情况,收银员大姐第一反应是:“哟,打开过了啊”,我说:“对不起,口太渴了”,大姐:“没事,没事,我就是看到打开过了,随口一说”。

回想起来,我觉得以上这两种才是正常反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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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交行为准则:不给别人添麻烦。

我曾经去家乐福,非常口渴,拿了一瓶饮料咚咚一口气喝完,然后空瓶放购物车继续逛了一小时,最后一起买单。收银员什么也没有说,但是我之后再没有这样干过。

因为在我打开瓶盖的时候,理货员就看了我一眼,我把空瓶放在购物车里,时不时会有工作人员看一眼我的购物车,想来应该是防损需要。

我的一个行为给别人带来了额外的麻烦,很抱歉,再不这样了。

我自己也不喜欢麻烦,若有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会有一个空瓶,我得表示抱歉,说明解释,算了,口渴就快点买完出去喝。

我也管理过大卖场,遇到选择好商品的顾客,不买单,继续逛;或者穿着未结账商品,楼上楼下逛,员工需要跟随或交接服务,会增加一些人工付出。

现在说回来超市先饮用后买单,超市要偷一罚十肯定是不合适的,商家规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商家也不具备处罚权力。只有执法机构才能定罪责,有处罚权力。

还是那句话,发生矛盾和误会的时候,不要争吵。顾客觉得超市规定不对,可以报警,投诉商管,第三方介入,这么小这么简单的事情,一下就调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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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许多回答,作为国企超市从业人员,想说说自己的看法。

首先在超市里先喝饮料后结账,谈不上盗窃,不管超市有没有张贴“喝一罚十”的警示标语,其工作人员也没有权力要求顾客十倍赔偿。

其次,超市要求顾客十倍赔偿也谈不上敲诈勒索。

实际上在超市内未结账的情况下吃东西喝饮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绝不只这一起,为什么有这么多个回答,主要是因为超市要求顾客“喝一罚十”,要不然不会那么多人关注这件小事。

但是这件小事对于超市以及超市的员工会造成很大的不便,所以问题中的超市才会主张“喝一罚十”。

刚刚看了一些排名靠前的回答,基本上一致的答案是顾客只要是结账了,就没有问题;超市涉及敲诈勒索,或者虽然金额不够但是性质是敲诈勒索。

感觉有点心酸。

大家是不是没有考虑到,如果这个顾客不结账的情况呢?

上文说过,在日常工作中,我所在的超市几乎天天遇到丢商品的现象,没结账先食用/使用也会时常发生。

问题中只是喝了饮料,像是喝饮料吃饼干吃热包子热煎饼什么的算是最正常的,因为我从业时间很长,亲身经历过许多更加奇葩的事件:

有进来喝白酒的,转一圈超市喝了半斤(250ml那种瓶装的)白酒,把空瓶又放了回去。

有进来吃熟食的,转一圈超市能吃4个猪蹄(热加工),还是个老太太(胃口真不小)。

有进来吃早点的,转一圈超市能喝一袋奶吃一个面包。

最不可思议的是我见过一个大叔,进来打开狗粮就吃,我们员工告诉他这个是给狗吃的,他还能理直气壮的说:我替我们家狗尝尝。

这些人最后都没有结账。

据我本人回忆(没有普遍性),在超市未结账先食用/使用的情况,大约有一半是最后没有结账的,这时候超市就受到损失了,有可能要当班员工或者负责人承担,要不就是超市承担。

在我们这里,如果遇到未结账先食用/使用的情况,我们的员工是不太敢直接指责顾客的。

因为现在经济形势不太好,周边有很多同业态的竞争,加上网购发展的很快,许多人都不愿意到超市购物了,客流量大幅下滑导致销售情况也是一年不如一年。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加上现在顾客的维权意识很强,我们工作中,尤其的是面对顾客都是非常小心谨慎,生怕说错一句话,导致顾客投诉。

投诉到店里还好,只是内部处罚,投诉到上级单位、投诉到政府主管部门(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市长热线等等),如果在网上或者新闻媒体曝光更加麻烦。这些部门基本上都是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要求超市向顾客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甚至说对于明显属于顾客责任的投诉,依然没有部门向着超市说话,依然是让超市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还是我亲身经历了例子:

只是因为员工没有按照顾客的要求,为顾客充电话费(没有这项业务),顾客就大吵大闹,把员工祖宗八辈都骂遍了,员工回骂了顾客(这个行为是不对的),导致顾客向上级单位投诉,要求必须道歉让自己消气。

只是因为员工询问了顾客是不是她开打的包装袋,顾客就不依不饶,躺在地上不起来,报警警察不管,让我们自己解决,顾客叫来一大帮人让超市赔钱,还给员工安了一个“诬陷罪”的罪名,不赔钱就要让人封门。

只是因为员工回答顾客问题慢了,顾客直接将手中的商品扔到员工脸上,员工气不过扔了回去(这个行为也是不对的),顾客就说把自己打坏了,除了要带她去看病,还要求赔偿。

这几年,就我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讲超市和超市的员工都是弱势的,在上级单位,政府部门和顾客面前伏低做小,大气不敢喘一下,生怕哪块做的不让人家满意就生出无限的后患,还伴随着个人经济的处罚。

所以说,我是挺佩服问题里的超市员工的,我分析可能是私人超市,要是这个事发生在我们(国企超市)这里,没有一个员工敢说出让顾客“喝一罚十”的话,他能来结账都是对人家感激不尽了。

顶多在顾客未结账打开商品食用的时候跟他说:您好,这个东西需要先结账后食用,还生怕顾客怼你两句,甚至是投诉。

这就导致我们这里大部分员工看到顾客未结账打开商品,有点责任心的会暗中跟着顾客,确认他是不是去结账,没什么责任心的员工就会当没看到,毕竟管了可能自己受的损失更大。而即使由员工跟着顾客,也是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成本,这个时间内本应是员工干自己本职工作的。

最后还是希望顾客能够理解超市的难处,尽量不要未结账就打开商品。

零售业服务业不比一些高端产业,在社会上不太受重视,超市在本行业里又是最底层的,不管是工作环境还是工资比百货餐饮网购洗理等等还有差距。一般员工工资也就比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一些,管理人员工作比一员工高点有限,生活上都是很拮据的。

还有超市员工工作非常辛苦,我在超市工作这些年,每天7点不到就要到店,晚上6、7点才能下班,基本上算是776,别提周末双休了,法节都没有休息过(一般只能休息一天),除夕晚上从来没有回过家(都是值夜班)吃团圆饭。

确实,我们这些从业人员因为自身局限没法到更高的平台,没法获取更好的工资待遇,服务好顾客也是我们应该承担的工作,但是希望顾客能体谅一下我们,您到店里来我们非常欢迎,工作范围内的事情与相关的服务我们一定努力做好,是我们的问题我们一定承担和改正,其他的请您按照超市的规定执行,能站在我们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就最好不过了。

最后,问题中的超市的“喝一罚十”行为是不对的,即使情有可原也是不对的,希望问题中的超市能找到好的解决办法,我们也能学习借鉴一下,问题中的顾客也请消消气,别因为这件事占用了自己过度的时间,不值当。


5月3日更新

没想到这个回答竟有这么多点赞和评论,我之前的回答至都是个位数的点赞和评论。

基本上看了一下大家的评论,还有一些之前没有看过的回答,我还是那个观点,问题中的超市做法不对,他没有权力要求顾客“喝一罚十”,包括我们企业(我们是连锁超市)在内的周边同类型的超市都不会犯这种错误。

我不想分析问题中的超市管理人员为什么会提出“喝一罚十”的要求,这个情况应该是个性不是共性。

评论中有个朋友说的我很赞同,可能问题中超市被偷喝不结账的次数多了,所以管理人员要求顾客“喝一罚十”,这属于转嫁损失。

不管说到哪里,“喝一罚十”都是不对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我主要想说说“先吃后结”和“先结后吃”,以及评论出现比较多的争论。

第一,饭馆大部分都是“先吃后结”,超市也应该允许顾客这么做。

有这种观点的应该都是处于消费者的立场,作为消费者,商家应该从我的角度出发,为我提供方便,我感觉“先吃后结”方便,所以“先吃后结”正确,这种想法本身没有错。

不过餐饮与超市虽然都是零售业服务业,但是还是有本质的不同。

相对于超市,“先吃后结”的餐饮顾客的流动性低,位置基本固定,就是说在顾客就餐的时间内,基本都固定在餐桌这个位置。服务员主要工作是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点菜、要纸巾、咨询、结账),其他工作基本上是就餐服务的延伸(打扫餐桌、开具发票),其工作内容决定了服务员的位置也相对固定。这两个“固定”保证了顾客结账有服务员监督,保障了餐费的收取,这些餐厅也会要求服务员实行餐桌责任制,比如服务员甲负责1号到10号桌的一切相关工作,如果逃单就需要负责的服务员赔偿餐费。这样使得餐厅基本不会受到逃单的损失。

超市顾客流动性很强,通常顾客不会长时间固定于某一特定区域。超市基础员工分工更细更明确,有理货员(上货、卫生、咨询)、促销员(介绍、试吃、赠品、咨询)、收银员(结账、咨询)、值班长(售后、开票、投诉、咨询),他们的位置同餐饮服务员一样基本固定,流动性弱。一个“不固定”而一个“固定”,导致员工并不能时时刻刻关注顾客,也就不能杜绝一些夹带、捏捏族、“吃而不结”的情况。

与超市相比,在防损上餐饮有这种明显的优势,这也说明了为什么现在的餐饮,尤其是快餐基本上都是“先结后吃”,这是由于顾客与员工的工作内容是否“固定”,流动性强弱导致的,也有一个人工成本核算在里面。

所以说,超市与餐饮还是不太一样的,提供服务内容不同,员工工作内容不同,不能简单的一慨而论。

第二,超市有防损员、有监控系统,“先吃后结”应该能管理好,可以杜绝“吃而不结”。

有这种说法的朋友应该是没有在超市工作过。

首先目前大部分超市已经弱化防损员这个工种了,有相当数量的超市(尤其是小型超市)就没有防损员的岗位。

刚才的问题提到了人工成本,咱们可以算一笔账,一个千米店1天经营13个小时,需要早晚各1名防损员,如果按照北京市24元左右的小时工工资标准,1天支出工资312元,1年就是113880元,11万多(只是理想状态,法律规定小时工1天不超4小时,1周不超24小时)。如果是合同工,加上保险、法节、加班、年假,人工成本可能更多。而这个规模的超市1个月几乎不会丢失价值1万元的商品,在经济下行压力如此之大的环境下,非大型超市大多会节省出防损员的开支。况且防损员的作用有多大无法预估,有防损员不代表超市就没有丢失。

再说监控系统,其实不管是哪种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作用都在于事后保存证据,并非事前预防,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中控室要求24小时双人值守,就算这2个人在中控室一直盯着监控屏幕,基本上也不会发现异常现象,事前发现的异常,都是现场人员首先发现的,由中控室人员进行目标锁定,最后监控视频用于保存证据。监控系统有着明显的后置性。

还有设备费用的问题,还是以千米店举例,1家千米店如果对卖场、收银、库房、通道等关键位置进行监控全覆盖,按照固定方向的高清摄像头与监控主机,并配备保留3个月以上影像资料的硬盘,全部金额大约在15-25万元左右,这只是监控设备,不含消防主机与设备联动费用。这也算一笔很大的投入了。

综上,光依靠防损员与监控无法从根本解决丢失或者“吃而不结”的情况,何况还要增加这么多的成本。

第三,超市把商品放到货架上可以视为要约,顾客在超市拿了商品,就获得商品的处分权和债务,可以“先吃后结”,超市在这段时间获得的是商品的债权,顾客只要在超市内,就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内偿还商品的债务。

我感觉这个说法不太对,我个人认为处分权应该是随着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的,商品的所有权应该在顾客结账后从超市转移到顾客,只要顾客未结账,商品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

至于顾客在超市中拿到手没有结账的商品,有的评论说这个是优先结账(或者叫优先选择)权,我很同意。

至于债权与债务,我感觉这个说法更不对,如果顾客在超市拿了商品,同超市管理人员明确说明这个商品我先赊账,下次再来付钱,这属于债权范畴。顾客没有离店,商品没有结账,也就是说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所有权还属于超市,就没有形成债务。而且如果是债权,应该是债权人(超市)同意债务人(顾客)在当时未支付相应金额的情况下转移所有权,显然这并不是超市的真实意思表示。

超市把商品放到货架上是要约,这个我同意,但是这个约定是在顾客拿取商品并且正常结账之后转移商品所有权,并不是在在顾客拿取之后就转移了商品的处分权。

第四,超市只管“先吃后结”而不管“吃而不结”和偷盗。

这个肯定不是的,这两个行为超市都要干预的,因为这两个行为都是吃在前面,是比较容易发现的,吃东西不遮掩的顾客一般都会结账,员工只会关注一下,偷偷摸摸吃东西的基本不会结账的,员工会提高警惕,并报中控室锁定目标。

只要是先吃了,按照规定正常的员工都会提示,就怕发现不了,商品就有损失的几率。

而偷盗有一定的隐蔽性,就是有防损员的超市也很难全部发现,一般是惯偷才好发现,第一次带离商品的如果价值大可能发现的比较早,如果价值小可能都发现不了。

至于“吃一罚十”,“偷一罚十”之前我已经说了,属于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报警处理,至于顾客自认理亏,提出与超市私了,这种情况也有很多,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写了这么多,总之一句话,问题中超市做法不对,不应提倡,现实中即使遇到“先吃后结”,我们企业也不会要求顾客“吃一罚十”,甚至不会指责顾客。但是有句话说得好,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希望顾客体谅超市的难处,尽量不要“先吃后结”。

还一点想说的就是,自从做了服务行业,特别能体谅其他超市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的员工,即使他们有做的不到位的情况,我从来都不发火,叫人家不会叫服务员,统称您好,接受服务之后都会说谢谢,辛苦了。因为他的难处也是我的难处,毕竟都是打工人,都需要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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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好事千万别放过。

正确做法是:

“请问这是超市的规章制度,还是你个人决定?”

对方答“超市制度”

打开手机开始录音录像,再次确认。

对方硬着头皮答“超市制度”

问“可以开发票,或者什么凭证吗?”

对方说可以。

然后你就人证物证具在,可以起诉超市非法经营,讹诈客户。

最后超市赔款,员工被开除。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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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超市工作人员也是缺心眼,你要是觉得偷窃报警就完了,人家如果给了十倍赔偿,你给开了收据,反手就可以去告你了。十倍赔偿怎么来的,你拿出文件来,文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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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孩子母亲主动拿空瓶去结账的话,这个10倍赔偿的要求,属于敲诈勒索。

哪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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