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公益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侵害其生命健康权被驳回:无直接利害关系?

回答
这事儿啊,说起来挺让人感慨的。最近那个公益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最后被法院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这事儿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咱们就来好好掰扯掰扯这事儿。

事情的起因:一场心痛的诉讼

首先得明白,这个公益人士是出于什么动机才走到这一步的。据报道,这位公益人士是一位动物保护志愿者,他看到被虐待的猫咪,内心非常煎熬,觉得这种行为是对生命的残忍践踏,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而那个大学生呢,据说是出于某种原因(具体原因我们先不说,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虐待的理由),对一只猫咪实施了极度残忍的行为,这事儿被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谴责。

这位公益人士,他可能不仅仅是看到猫咪遭受痛苦,更看到了这种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法规的挑战、甚至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更严重罪行的“预演”。所以,他决定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捍卫生命的尊严,为那只受虐的猫咪讨个公道,同时也是想给那些可能存在类似想法的人敲响警钟。

法律的判决:理性的边界与现实的挑战

然后,法院的判决出来了,结果是驳回了公益人士的起诉,理由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可就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有其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资格是有要求的。简单来说,就是你得证明这件事情直接影响到了你,让你遭受了实际的损害,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这位公益人士虽然对虐猫行为感到愤怒和痛心,但从法律界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来看,他并没有因为猫咪被虐而直接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猫咪不是他的财产,也不是他直系的亲属。

这种“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些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提起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法律需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能让每个人都能因为自己认为不对的事情就去起诉别人。这是一种程序上的门槛,也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保护。

公众的反应:情感的共鸣与法律的审视

但是,公众的反应却是截然不同的。很多人听了判决,第一反应就是“太冷漠了!”、“法律不保护生命吗?”、“那猫咪怎么办?”。

这里面反映出的,是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对生命的天然同情。大家觉得,无论怎么说,虐待动物就是不对的,就是残忍的,就应该受到惩罚。那位公益人士的行为,在很多人看来,是一种勇气的体现,是一种良知的召唤。他的起诉,不仅仅是为了那只猫,更是为了唤醒社会对动物福利的关注,是对“冷漠”的一种反抗。

这种情感上的共鸣是强大的,它触及到了我们内心深处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我们看到弱小无助的生命受到欺凌,我们自然会感到愤怒和不忍。公益人士的行动,正好契合了这种情感需求。

所以,当法律的判决与公众的情感之间出现“脱节”时,就会引发很多讨论。有人会说,法律是不是太僵化了?情感和道德的呼唤,是不是应该在法律的考量范围内?

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想要什么样的法律?

这件事情,其实可以引发我们对很多问题的深入思考:

1. 动物福利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更加重视动物的福利?如何界定动物的权利?虽然猫咪不是人,没有人的法律地位,但它们是生命,能够感受痛苦。当一个生命被如此残忍地对待时,仅仅因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就让施暴者逍遥法外,这让很多人感到不安。

2. 公益诉讼的边界与完善: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那些因法律规定或现实情况而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公共利益。在这个案件中,这位公益人士就是试图通过公益诉讼来弥补动物保护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空白或执行困境。既然他的初衷是为了公共利益(即动物福利和倡导文明行为),为什么会因为“直接利害关系”而被挡在门外?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是否可以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允许那些真正关注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组织或个人提起相关诉讼?

3. 法律的“人本主义”与“生命关怀”的张力: 我们的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围绕“人”建立的,以“人”为中心。这无可厚非,因为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的权益。但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对其他生命形式的关怀也在增加。如何在维护法律的严谨性和“人本主义”的同时,更好地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关怀,这是一个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4. 社会责任与个人行为的边界: 那个大学生的行为,无论法律如何界定,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当一个人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伤害到某个具体个体,但却对社会公序良俗、对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造成了冲击时,我们是否应该有更有效的社会或法律机制来介入?

可能的解决之道与未来展望

这件事情的驳回,并不意味着虐猫行为就“合法化”了,或者说就没人管了。根据报道,那个大学生可能还会面临其他形式的追责,比如行政处罚、学校的处分,或者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刑法(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虐待动物罪)。

但从公益人士的起诉来说,这件事也暴露了我们在动物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足。或许未来,我们可以期待:

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推动出台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虐待动物的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 考虑是否可以针对特定领域(如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动物福利等)放宽对原告“直接利害关系”的界定,让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公益组织和个人能够成为原告,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加强公众教育: 提高全社会对动物福利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倡导文明养宠、理性对待动物的理念,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这件事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社会讨论。它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严谨和局限,也让我们看到了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对生命的关怀。法律需要不断进步,才能更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时代的变迁。而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情感的愤怒,更应该思考如何推动制度的完善,让法律真正成为守护所有生命尊严的坚实后盾。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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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公益人士?小动物保护协会这种组织在我看来是一群无所事事别有用心的闲杂人。

小动保们干的很多事都是违法之事,他们不是什么公益人士,他们是非法团伙。

应当对这类组织的人员构成、资金往来进行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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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猫固然值得谴责。但是老湿我不太建议串联起诉。这涉嫌滥用权利,也会挤占宝贵的司法资源。

这些案子的原告都聘请了律师,律师应该可以判断出来,这些原告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如法院所说,他们既不是猫的权利人,也跟虐猫视频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明确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法院也会驳回起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或者对诉讼标的具有实体法上的管理、处分权利。又或者虽然不是权利主体,但是法律规定其有权作为原告诉讼。

在这个案子中,这些原告不是诉讼标的(猫)的主人,也不是虐猫视频的当事人之一,法律也没有赋予他们原告资格,所以法院驳回他们的起诉,是有道理的。

从实体法来说,他们的诉求也没有法律依据。看虐猫视频固然会导致人心跳血压升高,但是这尚不构成法律上的损害。

法律上的损害,是指情况比较严重的损失或伤害。单纯只有血压升高、心跳加速等等生理反应,还达不到损害的地步。除非已经造成疾病。但一般人,除非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否则即使看到虐猫视频,也不会产生健康损害。

如果允许被造成心跳加速血压升高的人维权。那整个社会将寸步难行。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将无法持续。

想想吧,恐怖电影、电影里面的血腥镜头,会不会令你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一辆疾驰的汽车、一列火车从你身边经过,你会不会心跳加速?有人在你无防备的时候在后面拍了一下你的肩膀,你会不会血压升高,心跳加速?…

这些情况都没有权利去起诉,情况跟看到虐猫视频类似。

另外,目前全国法院都案多人少,案件排队候审情况严重,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去法院起诉,相当于挤占了司法资源,损害了真正需要法院帮助的人的利益。

也许他们亟待救命钱、养老钱、摆脱婚姻,他们的需求应该优先于题中的原告。

驳回起诉后,法院会退还已经缴纳的诉讼费,相当于他们打官司不向国家交一份钱。但是,法院为了审查这些案件,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这些却需要全体纳税人承担。(如果起诉有法律依据,固然应当由全体纳税人负担这起诉讼的费用)

即使在法院驳回起诉以后,他们仍然进行上诉,国家又需要为此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这是不应该的。最后,我个人建议媒体不要报道这些案件,除了给律师增加名气,带来其他人的效仿,对整个社会并无裨益。

仁者爱人,保护动物之前,请先树立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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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起诉依据是虐猫视频给观看者带来不适,侵犯了人的健康权。

但即使从这一角度来看,也非常牵强,「公益人士」不应被认为适格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的。

因观看他人拍摄的视频导致不适者,属于利害关系人吗?在我看来得分情况看。

如果有人明知我这辈子最见不得人玩奥利给,一看到就会生理性不适,依然录制了一段制作老八小汉堡的视频。在视频中,他指名道姓地说,「王瑞恩给我看好了,奥利给!」,并且逼迫我观看,导致我浑身发冷,胸闷气短。那么,看来行为,过错,因果都齐活了,我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但如果仅仅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发布辣眼睛的视频,那么为了维持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则不应当认为所有观众都是适格被告。否则将有可能催生大量诉讼,让所有人都因可能无意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处于人人自危的状态。

虐待动物,不完全是法律的盲区。我国已经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实验室动物的立法,对于传播虐待动物视频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更何况,对于利用网络传播有害内容的行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对内容平台运营方提出了要求,可以通过举报、投诉阻止有害内容的传播,并非毫无救济措施。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对于虐待动物,是否能进行公益诉讼?

前面提到,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有一个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限于利害关系人)。

然而,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依据表明虐待动物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至于未来会不会有这样的变化,那也不是我能决定的了,仅从当下来看,法院驳回起诉的决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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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说一下自己的想法。

要将虐待动物纳入公益诉讼的建议,我不赞同。

主要理由有几点,一,流浪动物不属于公共财产,没有代表大众保护的法律依据。

二,对于虐待造成大众的不适感的理由。如果没有传播就没有大众不适,所以法律规范的应该是传播行为而非虐待行为本身。而无广泛传播的虐待行为肯定无法约束,那么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不可能实现。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司法资源非常宝贵,应该用在更为重要的关系到法律主体切身利益的事务上。如果放开虐待动物,那么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意料不到的琐事问题。比如,虐待是否和动物伤害的正当防卫有关,防卫过当的原因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如何证明?网上必然争论纷纷,那么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何在?诉讼的意义何在?用不明意义的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实在比虐待动物更不合理,对社会造成的负担更重。

所以反对虐待动物的对策一定要谨慎,不要动不动就去诉讼,这反而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这次法院驳回起诉是很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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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公益人士起诉的是,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们(自诩公益人士)的生命健康权(不是猫的生命健康权)。

(这不是公益人士,是邪教徒。)

这就好比我去搜索**视频观看,视频里演员奇丑无比,辣眼睛。我看以后了三天吃不下饭,半个月硬不起来。

遂将视频发布者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侵犯了我的生命健康权。

大肆传播此类不良信息污染别人眼球的都是所谓爱心人士。所谓爱心人士才该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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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虐猫大学生,不是公益实为滥诉

2020年4月,网曝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残忍虐待流浪猫。4月15日,山东理工大学对范某庆予以退学处理。事件发生后,来自重庆、天津、湖北等全国12个不同城市的动物保护人士,向各自所在城市法院以范某庆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起诉。这12起上诉案均由程如玲和尚满庆两位律师代理。

虐猫并拍摄视频展现被虐待猫的痛苦,本质是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关乎人性的道德底线和社会文明,当然应该被文明社会所谴责。但是,这些动物保护人士以公益之名,去起诉虐猫大学生,虽然同样打着公益的旗号,却着实与公益毫不沾边,而是典型的滥诉行为。为了满足一己之快感,折腾的是人民法院,浪费的是诉讼资源。

无论动物保护人士多么爱猫,猫在法律层面都是属于财产的范畴。这些动物保护人士,并不是被虐待流浪猫的主人,既不存在所有权关系,也不存在委托、照顾、看护等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这两点上,动物保护人士起诉虐猫大学生,显然都不具备。

观看虐猫视频,居然伤害了这些动物保护人士的生命健康权——倘若以如此牵强的理由,都可以去法院堂而皇之地起诉,我们天天在网上观看那么多视频,但凡感觉不爽的,岂不是都可以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为由,去法院起诉?法院还忙得过来吗?正常的案子还要不要审理?就算当事人不懂,律师必然是懂的。律师代理这样的案件,除了想要博个出名,还有什么其他意义,真的让人无法理解。

官司一打就是12起,去全国不同的法院起诉,法院不立案就上诉,如此无理缠诉,真的跟爱护动物没有一毛钱关系。大学生虐猫固然应被谴责,动物保护人士滥诉同样应被谴责。法院不是动物保护人士闹着玩的地方,明明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也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滥用诉权博出位,完全是胡搅蛮缠。很多基层法院,案件堆积如山,滥诉行为毫无必要地挤占了司法资源,绝非公益,实乃祸害。

不是什么事情,都适合闹到法院,更不是什么愤怒,都需要司法“救济”。权利受到侵害或某项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提供救济,这才有“诉的利益”。如果没有“诉的利益”,即便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仍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更何况,动物保护人士根本就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如果大家都像这些动物保护人士那样,因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去法院起诉,且坚持上诉缠诉,司法系统将会陷入瘫痪。因此,这绝非小事。动物保护人士应该记住,法院不是秀场。

文/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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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事件荒谬绝伦。

虐猫的人被开除在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虐猫并发视频一事,学校予以当事人退学处分,如何看待这一处理结果?这个回答中就说过了,很不合理,几乎可以肯定是山东理工大学受到宠物保护主义者的舆论攻击而被迫和虐猫人协调的结果。

其次,现在所说的“猫”首先是一种经济动物,主要用途是作为家养宠物。尽管在品种上具有远超宠物鸟鱼的生命力,但在具体论价上未必就能和其他同样作为宠物饲养的动物相提并论。我还真查了,根据历史信息,最贵的猫是稀有奢华阿瑟拉猫,这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培育品种,目前只有几十只,也是世界上最稀有的猫咪品种,是由非洲薮猫、亚洲豹猫和普通家猫繁育出来的混血猫。血统也介于非洲薮猫、亚洲豹猫和普通家猫之间,是世界上最昂贵的猫咪,平均每只售价9万美金,约合人民币61万元,据说上限80万人民币。

但是最贵的鸟起步价就是1万美元。从2000年至2013年左右,蒙古国共出口猎隼约3000只,2011年出口240只,2012年允许出口150只,每只售价约1.2万美元,主要出口到科威特、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国。在阿拉伯国家,驯养隼类是一种时尚、财富和身份的象征。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猎隼一般都可以卖到百万美元的价格,我能查到的历史信息最高价是六百万。

而最贵的宠物鱼当属锦鲤,在2018年于日本广岛版井养鲤场举办的拍卖上,一只全长一米左右,红白相间的日本锦鲤鱼“S传说”拍出了2.03亿日元的天价,约合180万美元,一千多万人民币。

图中右侧的女性是“锦鲤女王”钟莹莹,她受买家委托竞投拿下这条锦鲤。

那么我要说了。如果这些所谓的公益人士敢于起诉虐猫大学生,甚至叫嚣说“从人的角度出发,本着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提出起诉”,那么试问我是否可以从人的角度出发,本着保护我对生命健康权的认识,向他们提出起诉,谴责这些爱猫人士对宠物猫的人为阉割和饲养伤害了我对猫的喜爱,哪怕他们的宠物猫不属于我?

宠物猫是经济动物!不能因为这些所谓的公益人士组织起来了就把舆论阵地交给他们,任其发动舆论攻击!更不能因为他们有言论自由,就任由他们霸占社会的话语权!

虐猫也要分清楚是虐的谁的猫!2018年,大熊猫伟伟在武汉市动物园疑似遭受虐待,饲养员在工作间抽烟、洗头,喂食带蚂蚁的苹果,带游客进内舍喂食,高温日不给熊猫圈舍开冷气等情况。被人曝光后,多部门介入查证,确认情况后做出多个处罚决定。

但是野猫不同!宠物猫不同!野猫本身就是被相当数量的猫奴或爱猫人士玩腻了而遗弃的宠物猫,或者就是广泛的养猫人群体遗弃的或走失的宠物猫,甚至不乏是嫌弃品种或长相不好而遗弃的土猫和混血猫。更要指出的是,宠物猫的养殖“市场”天生就是一个没有监管,缺乏监督,更没有工商管理的行业!广大的爱猫人士本身就是这个行业的主要成员,他们和他们的组织主要财源就是宠物猫商品供应商,他们自身就是猫粮和猫窝等商品的广告代言人!

新浪微博上曾有人指出,虐猫者都是养猫人,因为只有养猫的人才有猫可虐。尽管这个观点极端,但是事实上确实有一些爱猫人士就在为虐猫者提供猫!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虐猫的人很容易就被人肉到,因为这些虐猫的人往往都会给爱猫人士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甚至有可能就是不同的爱猫人士在互相攻击对方的虐猫顾客。

退一万步讲,真正想要抵制虐猫,最好的方式难道不是爱猫人士积极主动的搜救收容野猫吗?难道不是应该由国家政府部门出台宠物猫饲养法规和强制登记,要求猫奴们依法依规的好好养猫吗?只有街上没有野猫,猫奴们让社会监管他们看护好自己的猫,虐猫人才无猫可虐!

凭什么要让一群以猫牟利的人攻击社会没有爱心?就因为这个社会不是人手一只猫?就因为社会不愿意帮他们铲猫屎,换猫砂?

凭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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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可以理解,但应该“就事论事”!

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引用“某度百科”的描述:

请特别注意红框里的描述——“自然人”。猫是“自然人”嘛?很显然不是!

所以,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虐猫人的行为确实令人发指,但是,为猫争取“人权”,显然是不合适的!


至于“动物的生命健康谁来守护?

请注意,题目里虐猫人的猫是怎么来的?

”流浪猫“.........那”流浪猫“又是怎么来的?如果这些猫有“主人”的话,是不是它们的主人就可以来守护它们了?为什么这些猫没有“主人”呢?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商品”!

猫是怎么出现在人类生活的城市的?是它们原本就生活在这里的嘛?不,它们大多是被“贩卖”到城市里被人当成“宠物”和“工具”的!

你养的猫怎么来的?朋友送的?朋友怎么弄来的?宠物市场买的?收养的流浪猫?

还有现在流行的“猫咖”........如果“猫咖”倒闭了,那些猫去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想真正守护动物的所谓“生命健康权”得从“根”上找原因!


可以呼吁加大对于“虐待动物”的处罚力度!但别拿法律上的”生命健康权“说事!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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