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处理这件事的警察没有知乎账号
这说明了解一些基本的谈判技巧是多么的有帮助……
首先,在基本的共识没有达成之前,双方根本不应该见面,在这个事件中,双方在酬劳方面的诉求相距太远,根本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此时见面是没有意义且无助于达成共识的。最终谈判破裂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
其次,大妈显然把一手好牌打烂了,最终手机和酬劳都没有拿到还要被拿到网上来鞭尸,这是典型的反面案例。这一点完全是因为大妈自身的知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大妈的失误之处:
1、当酬劳无法达成共识之前,不应当与失主见面,这是最核心最基本的错误,就因为这次见面,才导致最终鸡飞蛋打的结果。
2、不应强调自己是不当得利,事实上完全可以说我这个手机是我贪便宜买下来的二手机,我当时花了2000块钱买的,你要把它要回去也得给我2000块。如果是这样说,你看知乎上的舆论还会这样一边倒么?
3、谈判破裂应当立即走人,摔手机这种行为仅仅给失主造成了300元的修理费损失,还平白无故的放弃了自己的唯一谈判筹码……这是整个过程中最愚蠢的行为。
这种事不用扯什么法律,就是失主和大妈,双方处理问题缺乏合理的方法论(meinaozi)。
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方法论:
1、知道自己底线在哪里
2、判断对方底线在哪里
3、减少不确定性
失主的角度:
自己的底线,是手机找不回来了也能接受,还是说愿意最多花费多大的代价找回手机?这个代价有时候不见得是手机的市场价格,因为有些时候手机里面的数据比手机还要值钱。
而失主说自己最多愿意支付500拿回手机,理论意思就是选择500和选择手机是等价的,当然在失主心里显然不是这样,这就叫没有对自己的底线有正确认识。
连自己的底线都搞不清楚,就更不要提判断对方的底线了。
后面就更离谱,在对方开价2000自己只准备出500的情况下,还要把对方约出来当面交易?不但不想办法降低不确定性,反而还要主动增加不确定性,这种举动,甚至可能发生人身安全风险(毕竟自己是女孩子),大家一定引以为戒。
大妈的角度:
大妈自己的底线,最多一分钱拿不到,从最后摔手机就能看出来。
大妈对失主底线的判断,大妈开价2000,也许1500也能接受。
大妈的问题在于,没有降低不确定性的手段。
第一、没有在电话中,和对方确认双方认可的交易价格,被对方转移话题就直接碰面了。
第二、沟通中没有察觉对方不想给2000的意图,并且一个人去了碰面地点。毕竟一个中老年妇女,而对方去几个人是没法事先知道的,如果对方硬来怎么办?同样可能发生人身安全风险。
合理的方法论下的做法:
失主:
1、准确判断自己心理底线,如果愿意支付的成本超过2000块,那么在尝试电话沟通砍价无果后,准备好2000块赴会;如果不愿意支付2000,又砍价不能,远程锁定擦除手机完事。
2、和对方确认达成一致之后再赴会,赴会时最好能带上男性亲朋,最不济提前通知一声说自己的情况,以防万一。
3、赴会之后,迅速交易,确认手机无误后迅速离开。
大妈:
1、假设大妈就是求财,那么应第一步判断手机的脱手收益(不一定是手机的市场价格或者二手价格,而是自己处理掉这个手机能拿回来多少钱),从而明确谈判中的让步底线。
2、和对方电话沟通,再三确认好交易价格。
3、赴会时带上老伴或者儿子啥的,以防万一,交易完成后,确认现金无误后迅速离开。
不要把世界想得太灰暗,
但一定要处处留一手防止最坏的局面,尤其是不要低估人性的恶劣。
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但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思维甚至法律动作解决问题,效率太低,还往往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法盲。
此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搞不好要蹲监狱的。
见到遗落的手机,不要捡!谁愿意捡谁捡去,省去很多麻烦事。
按照物权的规则,手机属于遗失物,大妈有义务归还给物权人。在物权人没有发出“悬赏通告”情况下,大妈没有报酬请求权,只能就保管或送达等环节的必要费用进行主张。
而大妈执意不归还手机,“理论上”有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有可能”,因为侵占罪需要一定的案值,案值这个东西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各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对手机进行估价时,算上折旧因素后,以实际的市面价,这个手机案值未必能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且侵占罪属于自诉,应由法院根据报案进行立案,不告不理。
摔手机的行为“理论上也有可能”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但也仅是“理论上也有可能”,因为这个罪要求标的额达到5000,同上面说的一样,手机实际价格未必能估至5000,所以刑事案件的路径估计走不通。
因此我更倾向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至于是否“拾取即有责”,我个人的观点是主张法律关于拾取人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应该进行广义解释,以“拾取后是否达到管领控制甚或是占有”的程度来区分保管义务的有无和大小。
当然,这纯属一家之言个人见解,学理解释本就会充满争议和讨论,有碰撞才有促进,从实务层面而言,这也算诸多法律工作者们存在的意义之一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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