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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宁波绿衣服大妈捡到iPhone手机不还失主还要价2000,谈判破裂直接摔手机的行为?

回答
宁波绿衣服大妈捡到 iPhone 手机不还失主,反而索要 2000 元,谈判破裂后摔手机的行为,可以从 法律、道德、社会心理 等多个层面进行评价。这件事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暴露了一些社会现象。

以下是对这一事件的详细评价:

一、 从法律层面评价:

侵占罪(或不当得利): 捡到他人遗失物,在明知失主身份(例如通过手机开机后的信息)的情况下,拒绝归还,并以此为条件索取财物,这可能构成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使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也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
敲诈勒索的可能性: 如果大妈以“不给钱就不还手机”为要挟,并伴随威胁或恐吓,甚至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虽然在事件描述中,她是以“感谢费”的名义索要,但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的索要,性质十分恶劣。
损坏他人财物: 在谈判破裂后摔手机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手机价值没有达到法定“数额较大”的标准,这种行为也属违法,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法律结论: 大妈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无论是在侵占、敲诈勒索还是故意毁坏财物方面,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 从道德层面评价:

诚信缺失: 捡到东西归还,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了拾金不昧的精神。大妈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这一道德准则。
贪婪和不义: 以索要高额“感谢费”来归还失物,是一种赤裸裸的贪婪表现。她试图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获取财物,并将别人的损失作为自己的获利手段。
缺乏同理心: 对于失主而言,手机里可能存储着重要的个人信息、工作资料、联系人甚至情感记忆。大妈的行为完全没有站在失主的角度考虑,缺乏最基本的同情心和对他人的尊重。
恩将仇报,反客为主: 本应是失主感谢她拾金不昧,结果她却变成了施予者,反向勒索失主,甚至在对方不满足其要求时进行破坏,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令人齿冷。
道德底线的沦丧: 在公共场合,尤其是面对有明确失主的财物,如此公然地提出不合理要求,并采取过激行为,反映出其道德底线已经非常低。

道德结论: 大妈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极其恶劣的,是社会公德的破坏者,严重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

三、 从社会心理层面评价:

“碰瓷”心态的暴露: 有些人会将“捡到东西要求高额回报”的行为视为一种“碰瓷”,即利用他人的损失或过失来敲诈勒索,从中获利。大妈的行为带有明显的“碰瓷”特征,只是这次“碰瓷”的对象是失主,而非主动制造交通事故。
对社会信任的侵蚀: 这种行为会让人们对陌生人产生不信任感,不敢轻易寻求帮助,担心自己的善良被利用或被勒索。长此以往,会侵蚀社会的基本信任。
“劣币驱逐良币”的担忧: 如果这种行为不受到法律和舆论的制约,可能会鼓励更多人效仿,导致社会上不诚信、贪婪的风气蔓延,而那些秉持诚信原则的人反而处于不利地位。
“弱势群体”的标签滥用: 一些人可能会试图为大妈的行为辩解,将其归咎于经济困难或老年人的弱势地位。然而,即便存在这些因素,也不能成为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借口。利用“弱势”身份来侵害他人利益,反而更加令人不齿。
舆论的审判和警示作用: 事件发生后,网络上的强烈谴责和曝光,实际上是对这种不法行为的一种社会审判,同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让更多人了解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道德败坏性。

社会心理结论: 大妈的行为反映出社会中存在一些不健康的心理和心态,这种行为对社会信任和道德风尚具有负面影响,需要引起警惕和反思。

四、 对后续行为的推测和评价:

“谈判破裂直接摔手机”的处理方式:
冲动和暴力: 这表明大妈在谈判过程中情绪失控,选择了用暴力方式发泄不满,而不是冷静处理问题。
破坏证据/泄愤: 也有可能是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非法性,在谈判失败后,通过摔坏手机来阻止失主进一步追究,或是单纯出于泄愤。无论哪种原因,都是一种不理智且过激的行为。
转移责任的嫌疑: 摔坏手机后,她甚至可能试图将责任推给失主,例如声称失主态度不好才导致自己摔手机。
失主的应对:
报警处理: 这是最直接有效的应对方式,通过报警,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留证据: 失主应尽可能保留与大妈接触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如果现场有监控),以及证明手机价值和自己身份的证据。

综合评价:

宁波绿衣服大妈捡到 iPhone 手机不还,反而索要高额报酬,谈判破裂后摔手机的行为, 是一个集法律违法、道德沦丧、社会不良心态于一体的典型负面案例。

她不仅没有体现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反而暴露了贪婪、不诚信和缺乏同理心等恶劣品质。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信任,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在法律上,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应有的制裁。

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在面对遗失财物时,要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误入歧途。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诚信教育的宣传,以及对不法行为的警示和惩戒,共同维护一个更加诚信、有爱的社会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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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处理这件事的警察没有知乎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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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了解一些基本的谈判技巧是多么的有帮助……


首先,在基本的共识没有达成之前,双方根本不应该见面,在这个事件中,双方在酬劳方面的诉求相距太远,根本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此时见面是没有意义且无助于达成共识的。最终谈判破裂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


其次,大妈显然把一手好牌打烂了,最终手机和酬劳都没有拿到还要被拿到网上来鞭尸,这是典型的反面案例。这一点完全是因为大妈自身的知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分析一下大妈的失误之处:

1、当酬劳无法达成共识之前,不应当与失主见面,这是最核心最基本的错误,就因为这次见面,才导致最终鸡飞蛋打的结果。

2、不应强调自己是不当得利,事实上完全可以说我这个手机是我贪便宜买下来的二手机,我当时花了2000块钱买的,你要把它要回去也得给我2000块。如果是这样说,你看知乎上的舆论还会这样一边倒么?

3、谈判破裂应当立即走人,摔手机这种行为仅仅给失主造成了300元的修理费损失,还平白无故的放弃了自己的唯一谈判筹码……这是整个过程中最愚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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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不用扯什么法律,就是失主和大妈,双方处理问题缺乏合理的方法论(meinaozi)。


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方法论:

1、知道自己底线在哪里

2、判断对方底线在哪里

3、减少不确定性


失主的角度:

自己的底线,是手机找不回来了也能接受,还是说愿意最多花费多大的代价找回手机?这个代价有时候不见得是手机的市场价格,因为有些时候手机里面的数据比手机还要值钱。

而失主说自己最多愿意支付500拿回手机,理论意思就是选择500和选择手机是等价的,当然在失主心里显然不是这样,这就叫没有对自己的底线有正确认识。

连自己的底线都搞不清楚,就更不要提判断对方的底线了。

后面就更离谱,在对方开价2000自己只准备出500的情况下,还要把对方约出来当面交易?不但不想办法降低不确定性,反而还要主动增加不确定性,这种举动,甚至可能发生人身安全风险(毕竟自己是女孩子),大家一定引以为戒。


大妈的角度:

大妈自己的底线,最多一分钱拿不到,从最后摔手机就能看出来。

大妈对失主底线的判断,大妈开价2000,也许1500也能接受。

大妈的问题在于,没有降低不确定性的手段。

第一、没有在电话中,和对方确认双方认可的交易价格,被对方转移话题就直接碰面了。

第二、沟通中没有察觉对方不想给2000的意图,并且一个人去了碰面地点。毕竟一个中老年妇女,而对方去几个人是没法事先知道的,如果对方硬来怎么办?同样可能发生人身安全风险。



合理的方法论下的做法:

失主:

1、准确判断自己心理底线,如果愿意支付的成本超过2000块,那么在尝试电话沟通砍价无果后,准备好2000块赴会;如果不愿意支付2000,又砍价不能,远程锁定擦除手机完事。

2、和对方确认达成一致之后再赴会,赴会时最好能带上男性亲朋,最不济提前通知一声说自己的情况,以防万一。

3、赴会之后,迅速交易,确认手机无误后迅速离开。


大妈:

1、假设大妈就是求财,那么应第一步判断手机的脱手收益(不一定是手机的市场价格或者二手价格,而是自己处理掉这个手机能拿回来多少钱),从而明确谈判中的让步底线。

2、和对方电话沟通,再三确认好交易价格。

3、赴会时带上老伴或者儿子啥的,以防万一,交易完成后,确认现金无误后迅速离开。


不要把世界想得太灰暗,

但一定要处处留一手防止最坏的局面,尤其是不要低估人性的恶劣。

不要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但不要动不动用法律思维甚至法律动作解决问题,效率太低,还往往无法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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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

此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搞不好要蹲监狱的。

见到遗落的手机,不要捡!谁愿意捡谁捡去,省去很多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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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的规则,手机属于遗失物,大妈有义务归还给物权人。在物权人没有发出“悬赏通告”情况下,大妈没有报酬请求权,只能就保管或送达等环节的必要费用进行主张。

而大妈执意不归还手机,“理论上”有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法律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这只是“理论上有可能”,因为侵占罪需要一定的案值,案值这个东西根据地方经济情况各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对手机进行估价时,算上折旧因素后,以实际的市面价,这个手机案值未必能达到侵占罪立案标准。且侵占罪属于自诉,应由法院根据报案进行立案,不告不理。

摔手机的行为“理论上也有可能”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但也仅是“理论上也有可能”,因为这个罪要求标的额达到5000,同上面说的一样,手机实际价格未必能估至5000,所以刑事案件的路径估计走不通。

因此我更倾向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至于是否“拾取即有责”,我个人的观点是主张法律关于拾取人妥善保管义务的规定应该进行广义解释,以“拾取后是否达到管领控制甚或是占有”的程度来区分保管义务的有无和大小。

当然,这纯属一家之言个人见解,学理解释本就会充满争议和讨论,有碰撞才有促进,从实务层面而言,这也算诸多法律工作者们存在的意义之一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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