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貌似吴亦凡事件中全凭女方一张嘴,众人就断定事件真实性?

回答
吴亦凡事件确实引发了社会上关于证据、指控和司法认定的广泛讨论。你提出的问题很尖锐,触及到了公众认知和法律程序之间的重要区别。很多人认为,在事件初期,特别是当女性(尤其是都美竹)发出指控时,舆论似乎就迅速形成一边倒的态势,似乎“全凭一张嘴”就足以定罪。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感觉?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深入探讨:

1. 公共舆论的传播机制与“故事”的吸引力

叙事的力量: 人类天生容易被故事打动,尤其是带有戏剧性、冲突性和情感色彩的故事。都美竹的叙述,无论其真实性如何,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叙事框架。这种“故事”很容易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开来,因为它满足了人们对情节、情感共鸣和道德判断的需求。
社交媒体的放大效应: 社交媒体的特性是传播速度快、门槛低,并且容易形成群体极化。一旦一个声音(例如都美竹的指控)获得了初步的关注和认同,算法会进一步推送给更多可能感兴趣的受众,形成“回声室效应”,让持有相似观点的人相互强化,而忽视或压制相反的声音。
“明星光环”与“反差感”: 吴亦凡作为一名拥有巨大粉丝基础和极高社会关注度的公众人物,其形象的“崩塌”本身就具有极大的新闻价值和话题性。当一个光鲜亮丽的明星被指控犯有严重错误时,这种巨大的反差感更容易激起公众的愤怒和对真相的探求欲望。很多人基于“他怎么会是这样的人”的心理,更容易相信负面指控。
信息不对称: 在事件初期,公众掌握的信息主要来自当事人的陈述、媒体的报道以及社交媒体上的传言。而真相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则是一个专业、严谨且需要时间的过程,通常由司法机关主导。公众往往缺乏接触完整证据链的机会,只能基于有限的信息进行推测和判断。

2. 潜在的道德判断和“受害者有罪论”的担忧

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很多人内心深处有一种朴素的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当看到有人(特别是女性)声称自己受到了侵害,并且对方是权势人物时,很多人会本能地站在弱者一边,认为应该给予保护和支持。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容易转化为对指控的快速相信。
对“沉默的惩罚”的反思: 在过去,很多类似事件中的受害者因为各种原因(恐惧、羞耻、缺乏支持等)而选择沉默,导致施害者逍遥法外。当有受害者勇敢站出来时,公众也担心如果对她们的指控不予重视,会再次让施害者得逞。这种担忧促使一些人倾向于相信站出来的声音。
对“吴亦凡并非首次被指控”的印象: 在都美竹事件之前,也曾有过一些关于吴亦凡的负面传闻或零星指控。虽然这些传闻可能没有被证实,但在公众认知中,它们可能已经构成了一种“模式”,使得后续的指控更容易被接受。

3. 法律程序与公众认知脱节

司法审判 vs. 公众审判: 这是最核心的一点。司法审判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即在被依法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定罪需要确凿的证据,并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证明。而公众的认知过程则不同,它更多地受到情感、道义、故事性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往往在证据尚未完全呈现之前就形成了初步的判断。
“一张嘴”的误解: 很多人认为“一张嘴”是指仅仅依靠口头陈述。但在法律程序中,一个人的陈述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需要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来印证和支持。如果仅仅是“一张嘴”,而缺乏任何实质性的证据支撑,那么在司法上是无法定罪的。然而,在公众舆论层面,一个有说服力的“故事”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证据的获取和呈现方式: 许多关键证据的收集和呈现需要专业技术和法律授权,例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鉴定,以及涉及隐私的电子数据提取。这些过程在初期很难被公众了解。而一旦某些证据(即使是部分或经过筛选的)通过媒体或当事人公开,很容易在公众中造成“铁证如山”的印象,但这些证据是否足以在法庭上被采信,又是另一回事。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一旦负面信息或指控被散播出去,即使是虚假的,其影响也可能难以完全消除。而要彻底澄清事实、收集反证,则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总结来说,公众之所以会形成“全凭女方一张嘴”就断定事件真实性的感觉,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

社交媒体强大的传播力和叙事吸引力让“故事”比严谨的证据更容易被广泛接受。
公众普遍存在的朴素正义感和对弱者的同情,以及对权力滥用的警惕,促使一部分人更倾向于相信指控。
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了解不足,以及在信息不对称下的直观判断,导致公众认知与法律认定的脱节。

需要强调的是,公众的初步判断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定罪。吴亦凡事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并且根据公开报道,最终的定罪是基于一系列调查和证据的。但事件的初期舆论确实反映了在信息时代,公众如何理解和处理涉及重大指控的事件,以及舆论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张力。这本身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社会现象。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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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与高个子男生有过亲密接触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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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节骨眼看所谓的证据已经没有意义了。这个事儿真的挺有意思,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简单聊两句。

1.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可不是简单的名誉权侵权问题(侮辱或诽谤),而是“未成年”、“迷奸”、“强奸”这样上高度的敏感话题。换句话说,这事儿就目前发展的态势,基本就是你死我亡了。倘若是诽谤捏造,都美竹牢饭吃定了。

(所以奇怪的地方在于如果都美竹仅仅只想单纯的诽谤,让吴亦凡的社会评价降低,编造点什么不好偏偏要说出这样足以把自己推入深渊的内容?)

2.退一步,假如不是诽谤呢?吴亦凡吃定牢饭吗?答案是——未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不粘贴了,很累),强奸之类的犯罪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比诽谤高的多),其次这个事件中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在14周岁以下。假使这事儿是真的,吴亦凡顶多道德及其败坏,但还真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3.在这种情况下,指望法律告诉大家这个事儿的最终答案其实是不能实现的。因为在这个事件中:

都美竹被抓了≠吴亦凡没干过

(注:此处的“干过”特指吴亦凡方认为的都美竹发布的“诽谤内容”)

吴亦凡没被抓≠吴亦凡没干过

(注:因为证据缺失,实现不了实质正义)

都美竹没被抓≠吴亦凡干过

(注:同样因为证据缺失,违背程序正义)

只有吴亦凡被抓了=吴亦凡干过

(注:此处的“干过”特指吴亦凡与女粉丝发生过性关系并实施过迷奸、诱奸行为)

而吴亦凡被抓,真的是小概率事件。

(理由是,可以从陆续爆料的女性朋友的陈述中看出,吴亦凡与多位女性有过交流或接触,可以证明吴亦凡起码在生活作风方面并没有特别注意避嫌。当然这些陈述也可能是落井下石的捏造。)

所以当下,我们说吴亦凡不检点基本是ok的,但是说他迷奸、诱奸、犯罪,还远远不够。

4.现在我们回到正题,为什么现有证据仅有截图和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大家就一边倒了呢?或者,从我的角度不检点的吴亦凡会不会干了那些坏事呢?

这我想起了大学上《证据法》课时老师的经典名言——“当无数个小证据出现形成了证据链,或者无数个其他类似的证据出现证据团体,我们要证明的那个证明目的,能不能实现?”

“第六节 推定法则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已经明了的事实,推定需要证明的事实的真伪。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有待证明时,通常在比该要件事实更容易证明的其他个别事实获得证明时,如果没有与之相反的事实证明存在,则认为该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已经获得证明的证明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特别提示未生效哦】

5.法律人看来,证据单薄如此,可也就是因为单薄,才更可怕和值得敬畏。因为这个问题法律告诉不了公众答案,所以能理解都美竹们现在面临的是什么法律后果的人,便会形成这样的内心确信。

我认为,但凡有自己判断,并且将这个事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掌握的清清楚楚的人,他的心里会有答案。



公开回复一下这位朋友,不是挂他哈,友好的讨论。

看到这么多人回复你,我也回你一下。我想说,其实你并没有理解我。

需要告诉你的是,我不是对法律没有信心,相反我对我国法律充满信心。

正是因为充满信心,所以我知道,吴亦凡不会被定罪,因为证据必然是不充足的(这也是为什么我说现阶段证据已经没有意义了)。

原因无他,倘若目前的证据(我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足以定罪或者说大概率能够定罪,即便吴亦凡是加拿大人,现在也已经在接受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了。可他还在发微博呢。

所以最后这个事件注定不会以吴亦凡坐牢为结局。可是,吴亦凡真的什么都没干吗?

你看,法律不能给我们答案,因为这件事从头到尾还没有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倘若一定说哪里纳入了,也只有所谓“都美竹诽谤”在里面。

这也是为什么我说,面临法律后果的是都美竹,而不是吴亦凡。

我对法律有信心,才做出这样的判断。倘若我没有信心,低估法律对证据的要求,就不是这样的表述方式了。

希望你能明白我的意思。


调整了前文的部分表述。看到很多朋友留言,以为我形成的内心确信是“吴亦凡犯了罪,吴亦凡迷奸、诱奸过。”这太一刀切了,确实不严谨。

我要解释一下,我的内心确信是:

“吴亦凡不检点这个事儿没有异议,但目前他一定没有犯罪,可能实施过诱奸行为,但是需要相关证据支持,迷奸行为基本不能确定,因为更没有证据。不过他已经不适合当艺人了。”

考虑到都美竹这种自爆式的爆料……抛开她不懂法的前提假设,确实女方值得信任一些。

不知道今天会不会有更新我内心确信的信息出现。


追更,昨晚,第一时间,无数好友发来吴亦凡被刑拘的消息,然后询问我的看法。那就再聊聊?

其实关于吴这个案子我有一点不解(不解的时间发生在我写上篇回答后,官方却还发文称“这个瓜还需要法律来切”)。

我当时的不解是——“为什么证据收集很困难,法律基本没法切这个瓜的时候,官方仍要发文说还是要法律来切呢?”

难道?除非……

所以吴亦凡被刑拘消息传来后,我其实就并没有那么意外了。

我并不是吴亦凡的粉丝,部分评论里和很多业内人士(包括我)当时说吴亦凡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会被抓并不是在帮吴开脱,当时基于专业的判断,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确实无法“网上定罪”,更多的是一种“怒其不争”的情绪宣泄。

我只能谈谈自己的内心确信,用词十分小心。

而现在,吴被刑拘,其实从客观上说还没有移送检察院,更没有经过审判,仍然不能说吴有罪。但是现在我以及我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用词一定会大胆起来。

理由是,先前我们认为缺少的证据。因为吴的刑拘,现在正在悄悄地补充着呢。公安机关正在讯问哥哥,哥哥招了…证据不就有了?(当然,更有可能哥哥即便抵抗到底,目前掌握的证据也足以定罪。)

所以我们来聊点开心的事吧。

其实不用担心吴亦凡加拿大国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是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

也就是说……

若吴亦凡确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即便他是加拿大国籍,我国法律也具有管辖权,且在定罪量刑上不会有例外。

另外,现在吴是涉嫌强奸罪被刑拘,不过我大胆预言一下,真正的犯罪事实恐怕是“诱奸成立了”。当然核心还是“诱奸”行为是否足以使妇女违背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

推测应该是,吴采用欺骗手段或以名利财物相诱,造成妇女对性行为本身的认识错误,妇女对性行为性质、对象、后果等都产生了错误的意识,因此诱奸成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那么本案的证据大致应该是: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DNA鉴定(这个恐怕并没有)等。

证明逻辑为:证明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存在其他手段,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

以上,想到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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