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本案持悲观态度。
性骚扰案件最大的难点是取证,需要确凿的证据证实骚扰者对受害人确实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
补充更新(评论区说我预设立场):我对本案悲观是指目前媒体爆料的证据无法证实性骚扰的行为,评论区怎么就认为我有罪推定了呢???
目前的公开报道中,弦子在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2014年当时的报警记录和对应案宗。
但是!弦子并非是在遭到性骚扰后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到了第二天才报警,弦子即使遭到性骚扰,证据可能已经毁损灭失。
先看看双方各执一词的部分:
弦子自称:
2014年6月9日,她在央视实习,在央视旧址的一个化妆间里,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朱军一只手拉拽坐在椅子上的她,并迫使弦子靠近他的身体,另一只手从裙子下摆伸进去抚摸她的身体试图侵犯她的隐私部位,由于裙口较小以及她的抗拒,才使朱军无法继续。弦子还称,随后,朱军强吻她的嘴唇、头发等部位,持续约5分钟。
朱军称:
在弦子报警的7天后,朱军在央视办公地接受警方询问,他否认和弦子有肢体接触,并称和弦子聊天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人进出化妆间。
当时的报警记录现场勘验中有几张监控截图,显示弦子经过楼道后进入化妆间,停留40多分钟后返回楼道。
事发次日,警方出警调取了化妆间外的监控录像,提取弦子当天所穿的衣物、身体上留下的痕迹,并对相关人做了笔录,但海淀公安分局未做任何处理结论。
1.双方笔录:
想都不用想,双方笔录肯定是各执一词,所以这个意义不大
2.化妆间的出入截图:
这个更加证明不了什么,即使监控视频存在,即使朱军和弦子在化妆间独处了40多分钟,也无法直接证明性骚扰的行为。
3.提取的衣服及身体的痕迹
警方当时对身体痕迹进行了提取,如果能提取到弦子皮肤上有朱军的皮肤组织,那应该是一个有利的证据。
但是!各位请注意时间点,报警是在第二天,据弦子称朱军强吻嘴唇、头发等部位,即使这些部位存在朱军的皮肤组织痕迹,到了第二天,我估计提取出来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
弦子一方在庭审中申请8位证人出庭,包括她的父母、陪同她报警的老师和同学等。朱军一方申请4位证人出庭,多是其当时团队的员工,其中一人是带弦子进入化妆间的另一名实习生。
1.弦子一方的证人证言:
弦子一方的证人均是未在化妆间的证人,很难直接证明性骚扰的行为。
2.朱军一方的4位证人:
其中一位是带弦子进入化妆间的实习生。
如果,我是说如果,如果其中1位证人在庭审中说明证人一直在化妆间,未看到朱军实施了性骚扰的行为,各位看官,是什么想法?
吃瓜群众们,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即使有再多的合理怀疑,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也很难被法院认定,终究还是意难平,意难平……
对于女生说的话:永远记住,如果遭受到了性骚扰(无论是肢体还是语言),不要自责,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即使最后达不到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责任,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那些糟老头子说的话:
管住自己心里的邪念,骚扰一时爽,全家火葬场。
2018年12月12日,也就是弦子发朋友圈的五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8〕344号文件,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一个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这份文件只有一百多个字,看起来只是行政性通知,在当时却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现实中有一些案件或许有法律依据,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被收纳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导致法院找不到对应的案由,立案也会遇到额外的困难。
性骚扰相关的侵权案件就是其中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规定,实际上是向全国法院宣告,如果有以性骚扰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的案件,不能再以找不到对应案由为理由不立案了。
即将于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性骚扰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回应了最高院自2018年起的改革。
在此之后,各地涌现出了不少性骚扰侵权诉讼的典型案例,有的发生在农村田埂,有的发生在公司内部,也有社会组织参加的公益诉讼,其中最有名的正是弦子的案件。
尽管法律有了很大进步,#弦子# 的案件还是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命门:举证责任。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案件项下的子类。侵权案件要成立,需要证明四个要件: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全在原告。
换言之,弦子需要向法院证明,被告确实有性骚扰行为、被告有性骚扰的故意、原告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且权利受损的后果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这些都得到证明,才有可能获得胜诉,缺一不可。
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还好说,要证明当年确实存在故意的性骚扰行为,非常、非常之困难。所以这个案件的结果我并不乐观。
好在弦子也不是完全没希望。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法院认为有很大可能是真的即可。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没有监控、文字等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受害人”的报警记录和向第三方的陈述认定被告存在性骚扰。
例如,(2019)粤19民终4806号案中,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交的报警记录,以及将性骚扰事件告知公司、家人、男友的证据。法院反向论证,如果性骚扰不存在,“受害人”赵某没有理由甘冒自身名誉损毁、情侣关系破裂、社会评价降低的巨大风险,告知多个第三方,包括向侦查机关报案。
当然,也有完全相反的案例。在(2016)沪0105民初990号案中,虽然同样有报警记录和沟通记录,但被告提交了与“受害人“存在恋爱关系的证据,法院则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所以弦子案的核心,在于法院如何判定举证责任,更细一点说,就是如何认定高度盖然性。从这一点上讲,这个案子对后续此类案件都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那一天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已经无从知晓。但我们仍可期待一个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让法院借以判决的“法律事实”,更贴近“真实的事实”。
如果庭审期间会有重要的证据提交法院,只希望当事双方和吃瓜群众都可以尊重法院判决,而非先入为主地坚持自己的预设、不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
如果无法举出证据,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目前来说,就和之前的一系列热点事件中我的态度一样:事实未明,先不要有明确的预设立场为好。
其实这种案子对于朱军这种名人来说,尤其朱军还不是那种娱乐明星,无论输赢,朱军都是输的,如果朱军输了,那是活该,但是目前来看没有实际证据,要不也不会拖这么长时间。如果朱军赢了,只是法律上赢了,名声上输了,前途上输了,因为没人会相信他。有嘴也说不清。一句影响不好就等于他提前退休了。至于那个女孩子以后没人会记得她,只记得朱军骚扰过一个女人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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