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陕西 15 岁少年被 6 名未成年人围殴致死掩埋,警方回应 6 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应承担什么责任?

回答
陕西一名15岁少年被6名未成年人围殴致死并掩埋的事件,无疑是一场令人心痛的悲剧。这起事件不仅是对少年生命的残忍剥夺,更是对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敲响的警钟。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尽管都是未成年人,但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让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层面看,这6名犯罪嫌疑人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这是最核心的指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他们是未成年人,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会考虑到其年龄、认知能力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但绝不会因此免除刑事责任。

围殴行为的性质: 6人对1人进行围殴,且手段残忍,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或者共同预谋、共同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群体性的暴力行为,其主观恶意和客观危害性都非常大。
死亡结果的归责: 即使某些嫌疑人并非直接导致死亡的“第一凶手”,但他们在共同的犯罪过程中,通过围殴、控制被害人等行为,都对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到了推动作用,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掩埋尸体的行为: 掩埋尸体不仅是为了掩盖罪证,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狡猾和冷酷。这一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比如侮辱尸体罪,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的证据。

2. 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 在具体的犯罪情节中,如果证据能够证明这6名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或者其施暴行为明显超出了“伤害”的范畴,可能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在施暴过程中,他们是否明确表达了要杀死被害人的意愿,或者使用的暴力手段已经直接指向生命器官,都可以成为判断的依据。

3. 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这6名嫌疑人是共同作案,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实施的犯罪处罚。对于其他参加者,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组织者/主导者: 如果其中有人扮演了组织、策划、煽动者的角色,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得最为凶残,其罪责可能更重。
积极参与者: 即使不是组织者,但积极参与殴打,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犯/辅助者: 即使在殴打中作用相对较小,但只要是共同犯罪的一份子,且明知是故意的伤害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量刑会根据其具体作用和悔罪表现有所区别。

4.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与法律考量: 尽管他们是未成年人,法律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会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相关规定,会考虑以下几点:

刑事责任年龄: 15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致人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这6名嫌疑人是负刑事责任的。
量刑从宽: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从轻”或“减轻”并非免责,而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减轻或者免除部分刑罚。
教育和改造: 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会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感化,可能会采取非监禁刑罚、社区矫正等方式,或者在判决后安排其接受专门的教育改造。
特殊保护: 审判过程中,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并可能聘请法律援助人员或合适成年人陪同。

5. 民事赔偿责任: 除了刑事责任,这6名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还应承担对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之前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有独立经济收入,其本人也可能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警方回应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这标志着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接下来,警方将继续侦查,收集证据,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将根据侦查结果,决定是否对他们提起公诉。最终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将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法作出。

这起事件背后,也折射出未成年人教育、管教以及社会保护体系中的一些问题:

家庭教育的缺失: 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教的职责?是否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行为发展?
学校教育的作用: 学校是否在预防校园暴力、普及法治观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冲突方面发挥了足够的作用?
社会环境的影响: 孩子接触到的信息、网络环境、同伴群体等,是否对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产生了负面影响?
预防和干预机制: 对于有暴力倾向或存在问题的未成年人,社会是否存在有效的早期发现、干预和帮扶机制?

这起悲剧是一个沉重的教训,提醒我们必须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性,并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共同努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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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

果然在原回答中预先写了一些防止抬杠的话,并没有什么用。

其实法律界之外的朋友关心法律热点问题,更多的不是关心怎么定罪,而是怎么量刑。正如我在评论区所说,抢劫致人死亡,定了抢劫罪,照样可以判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样是这个道理,我在原回答中也说的很清楚了。

所以,如果对本案中的罪犯深恶痛绝、想要呼吁判处其死刑的知友,没必要看到我说他们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就急于提出反对意见。(当然了,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不会判死刑的,刑法有规定。)

如何定罪虽然说和量刑问题密切相关,但仍然是一个偏技术性的问题。

就好比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句话常常听说,但是似乎我没听说过「不定为故意杀人罪不足以平民愤」。说到底,民愤是要靠量刑的结果来平息。

就好比我在评论区举的(2001)高刑终字第395号马云杰抢劫案,被告人抢劫致人死亡,之后埋尸。法院定了抢劫罪,因其行为致人死亡,判了死刑。

我不知道知友们看到这个量刑结果以后,是否觉得抢劫把人弄死了还埋尸,必须定故意杀人罪?还是说,对这个量刑结果表示满意,认为罪犯罪有应得?(其实罪有应得这个概念,本身也是说的量刑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我认为有可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不少知友希望对被告处以尽可能重的刑罚观点并不矛盾啊?

如果反对我的观点,欢迎就如何定罪的问题展开讨论。评论区有关这方面的讨论,我也回复了一些。

至于那些话里话外暗示说,我不支持对被告予以重罚的观点,很抱歉我就不能一一回复了。侦查都没有终结的这个阶段,我可没本事直接对怎么量刑表态。


以下为原回答:

把人打死未必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罪。同理,拿刀捅人却只造成重伤后果也不一定是故意伤害,还可能是故意杀人未遂。再加上过失致人死亡,实践中需要对此三者进行明确的界分。借此案例,分析一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以及过失致人死亡之间的区别。

未免有人杠我,事先声明,我这里只是讨论定罪问题,不是讨论量刑,并不是说我认为不应该定故意杀人罪,就等同于觉得杀人者不该死。

有一说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就是死刑,但是到底该不该判死刑,需要法院说了算,我这里讨论的是到底成绩什么罪名的问题。


这三者中最容易区分的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这项罪名的「过失」在于违反注意义务,而主观上连伤害的故意都是不存在的。与之相统一的是,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也并不具有伤害对方的恶意。

比如,实践中发生过一起由故意杀人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例。被告用枪抵住被害人的头部,想要吓唬被害人,结果因为走火而使得被害人头部中枪身亡。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用枪抵住他人头部可能会发生走火的后果,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但从其行为上来看,并不能推断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就很容易与其他两项罪名区分开,那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间的界限就更加微妙一点。

首先,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只不过一个是杀人的故意,一个是伤害的故意。如何判断到底是杀人还是伤害的故意呢?还需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

这里的客观方面,并不是说行为的结果,而是看行为的性质。如果一个人招招直击对方要害,下手力量大,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侥幸不死,也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是如果另一个行为人在击打的部位、力量、频率等各个方面均不及前一个行为人那么凶狠,反而是相对节制的,就可以推断其主观上只是具有伤害的故意,而不是杀人的故意。


其次,站在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角度,也可以区分以上三项罪名。如果对死亡结果是积极追求或者是放任,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仅存在过失,那么在具有伤害故意的情况下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如果连伤害的故意都没有,那就是前面提到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了。


现在用这样的思路来审视该案:

首先,由于被告是因为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进而对其进行殴打,可见其至少是有伤害的故意的,甚至不排除杀人的故意,但绝对不是简单的过失犯罪,因此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从官方通报的表述来看,被告的行为性质是「殴打」,此外并没有使用别的词来形容。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可能被告对被害人的伤害手段并没有达到极端残忍的程度,不足以推断其具有杀人的故意,更宜认为是伤害的故意。

再次,还可以从被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角度来判断。被告将被害人殴打致昏迷,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具有生命危险,但最终或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是轻信能够避免,不仅没有采取施救措施,反而到被害人死亡后才发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言,很难说被告成立故意,因此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从官方通报中,我们也已经看出,最终被告是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被刑事拘留,这一结果符合上文所做的分析。


不过我倒是觉得,由于现在看通报中,对于殴打情节描述的很不具体,很难说究竟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我这里只能「疑罪从无」地认为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后面具体定什么罪,如何认定被告主观方面,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还要进一步看侦查终结之后会怎么提起公诉。等到案件事实基本清晰了,相信司法机关会作出最恰当的认定。

更何况,2012年刑诉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二)项还允许法院依照审理认定的罪名、而不是指控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所以最后到底定什么罪,要等判决结果出来才算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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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得出的几个结论:

1.不管这些“未成年”凶手手段多么毒辣,他们肯定死不了!但是死去的人已经活不过来了!

2.不管他们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死者父亲:“不让他们流入社会”的愿望是注定实现不了的!即使是判处“无期徒刑”,基本上15年以内,他们就会被放出来,重新流入社会,到那个时候,他们也不过是30多岁正当年........你觉得他们放出来会干什么?

3.目前这些情况仅仅是“爆出来”的,我相信,这件:“围殴埋尸案”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拉黑就下如此黑手?已经被打到休学了,为什么还要穷追不舍?这里面一定还有其他问题,或许有些不方便大众知道被匿了?


从“大连13岁男孩杀死女童”事件开始,我对于某些“未成年”的“残忍”的下限不断被拉低!

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前段时间,在公交车上,有个父亲带着他儿子,他让孩子坐在我旁边,把自己的手机地给孩子.......

看孩子的样子也就是幼儿园中班或者大班(我老婆是幼儿教师,感觉应该差不多......)

我用余光看了下,那个小孩子,拿起手机,玩的是这个游戏:


他一边玩,一边嘴里嘟囔着什么!过了一会,他兴奋的举着手机对他爸爸说:“爸爸我杀了三个......”那神情,特别兴奋.......

这时候他把笑着跟他儿子说:“是吗,儿子,真厉害.........”

信不信由你,这并不是故事,是在我身边发生的真真实实的事情。


其实,在潜移默化中,“杀人”对很多人,甚至是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们都不是个事........


有人提议封禁这些游戏........但这样真的有用吗?

咱不说游戏的问题,就像这样的报道,被一些“心怀叵测”的“未成年”看了会怎么样?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我曾经多次提到过,在我国有2块“免罪金牌”——“未成年”和“精神病”!

“精神病”的问题,咱们暂且不谈,就说说这“未成年”!

当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时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全”,所以在遇到未成年案件的时候,在量刑上会考虑“从轻”和“减轻”!

可是现在时代变了!几十年过去了,现在网络这么发达,获取信息的手段这么多,这些“未成年”甚至比我们这些成年人懂的都多得多!


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也应该变一下了.........

或许很多人还寄希望于“社会”“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我支持,但是,个人认为,法律的“紧箍咒”是必要的!只有有严格的“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震慑住那些已经无视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们........


说实话,这种事情看多了,我都快麻木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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