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欧洲从古到今都是一夫一妻制?

回答
欧洲从古至今实行一夫一妻制,这并非偶然,而是历史、文化、宗教和社会演变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过程漫长而复杂,我们可以从几个关键的时期和因素来梳理:

一、 罗马共和国与帝国:萌芽与演变

虽然罗马社会并非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但其法律和习俗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婚姻的法律基础: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婚姻更多地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纯粹的宗教仪式。法律承认并规范婚姻关系,尤其是在公民之间。罗马法强调了婚姻的稳定性和家庭的传承,这为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Manus”婚姻: 早期的罗马婚姻制度中存在一种叫做“manus”(丈夫的权力)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下,妻子完全脱离原生家庭的权力,归属于丈夫及其家族。这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男方在婚姻中的主导地位,但也促使了对婚姻稳定性的强调。
离婚与再婚的法律限制: 罗马法对离婚和再婚并非完全禁止,但存在一定的门槛和程序。虽然富有的罗马男性可能在事实上有其他伴侣,但在法律上,公开承认的配偶通常只有一个。这对后来基督教的一夫一妻制观念产生了影响。
社会精英的影响: 罗马的政治和文化精英,尤其是那些重视家族荣誉和财产继承的人,倾向于通过婚姻来巩固社会地位和财富。多妻制会稀释继承权,并可能引发家族内部的复杂争端,因此一夫一妻制在精英阶层中更为普遍。

二、 基督教的兴起与传播:一夫一妻制的强化

基督教的出现和传播是欧洲一夫一妻制确立过程中最重要的推手。

圣经的教导: 基督教《圣经》中,尤其是在新约中,关于婚姻的论述逐渐倾向于强调“二人成为一体”,以及耶稣关于离婚的教导(尽管其解释在历史上有所争议,但总体上倾向于婚姻的不可分割性)。使徒保罗在给以弗所教会的信中,将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比作丈夫与妻子的关系,进一步提升了婚姻的神圣性和忠诚度。
教会法的发展: 随着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主流宗教,教会开始制定自己的法律——教会法(Canon Law)。教会法将婚姻视为圣礼(Sacrament),这是其他世俗婚姻制度所不具备的。圣礼意味着婚姻是神圣的,由上帝所结合,因此不应轻易被打破。
一夫一妻作为道德准则: 教会大力宣扬一夫一妻制是唯一符合上帝旨意、道德且贞洁的婚姻模式。教会将通奸和重婚视为严重的罪行,并通过宗教劝谕、忏悔和教会惩戒来约束信徒的行为。
对罗马世俗法律的影响: 教会的影响力渗透到世俗法律中,尤其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许多日耳曼民族的王国也接受了基督教。教会法逐渐成为许多欧洲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地位。

三、 中世纪与近代:制度的巩固与法律化

在中世纪和近代,一夫一妻制在欧洲进一步巩固并法律化。

婚姻的宗教化: 教会婚礼成为社会主流,婚姻被视为一种公开的、神圣的结合,需要教会的祝福和记录。这进一步排除了其他形式的婚姻关系被社会认可的可能性。
法律对重婚的惩罚: 各国法律开始明确将重婚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严厉惩罚。这从法律上保障了一夫一妻制的不可逾越性。
继承制度的配合: 欧洲普遍采用的父系继承制度,即财产主要由长子继承,这也与一夫一妻制相辅相成。清晰的合法继承人身份,有助于避免家族内部的财产纠纷和权力斗争。多妻制下的继承问题将更加复杂,可能导致继承权的混乱。
社会观念的内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夫一妻制不仅仅是法律和宗教的规定,更被内化为欧洲社会普遍接受的婚姻观念和道德标准。它与忠诚、爱情、家庭稳定等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

四、 为什么其他模式未被普遍接受?

相较于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一夫一妻制在欧洲得以确立并延续,有其深层原因:

人口结构与资源压力: 在一些历史时期,欧洲的人口增长并非像其他地区那样快速。虽然战争和瘟疫会造成人口波动,但相对于大规模的帝国扩张或垦荒,有限的人口和资源也使得人口数量并非唯一决定因素。
社会结构与等级: 欧洲的封建制度和后来的民族国家形成,社会结构相对复杂且层层分明。一夫一妻制有助于维持相对清晰的家庭和社会单位,便于管理和征税。
对女性地位的(有限)提升: 虽然早期罗马社会以及中世纪的许多时期,女性地位普遍不高,但基督教的某些教义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男女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并赋予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一些权利(如贞操权)。一夫一妻制至少在法律上和道德上,为女性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的伴侣关系承诺。虽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等,但在多妻制下,女性作为“妾”或“侧室”的地位会更加边缘化和不稳定。
避免潜在的社会动荡: 如果允许普遍的多妻制,尤其是在少数男性掌握大量财富和权力的社会中,可能会导致大量成年男性由于找不到配偶而感到被排斥,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一夫一妻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大多数男性拥有组建家庭的平等机会。

总结:

欧洲从古至今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一个渐进且多方面因素交织演变的结果。罗马法奠定了基础,基督教的宗教教义和教会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中世纪和近代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观念则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模式。它并非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历史、宗教、法律和文化长期互动的结果,最终形塑了欧洲独特且持久的婚姻制度。这个过程也伴随着对“完美婚姻”的持续追求和定义,并在不同历史时期内涵有所演变。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题主还是犯了那个错误,没问是不是,就问为什么。

欧洲从古至今都是一夫一妻?很显然不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面,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也只有希腊罗马,也许跟财产继承有关,这里不深究。

随着罗马帝国在欧洲逐渐失控,各个蛮族君王进入了历史。直到中世纪早期,他们基本上都是有多妻传统的。

大名鼎鼎的天主教楷模查理曼/卡尔大帝,历史记载就有五个侍妾。

西哥特人莱昂国王拉米罗二世有两个妻子(不过有可能是先后娶的)。实际上伊比利亚要到13世纪的阿方索十世的法典才明确重婚非法。

基辅罗斯的大公弗拉基米尔,传说有300名妻妾。经典战例就是他去求娶波罗茨克大公的女儿,寻求结盟,被拒;盛怒之下带领他的维京人雇佣军直接攻下波罗茨克,杀了大公和他的儿子,把人家的女儿娶了,后来他们的儿子成为了新的波罗茨克大公。弗拉基米尔后来为了迎娶罗马的公主,接受了东正教,遣散了那些小老婆。

还有一个例子是中世纪的威尔士人,或者也可以叫布立呑人。他们直到十四世纪还保留有习俗:私生子和合法儿子拥有同样的继承权。很明显就是多妻制度的残留,情妇也被视为妻子。直到十三世纪的,圭内斯国王伟大者卢埃林成为全威尔士国王,为了改变均分继承、强化集权、以及得到英格兰和教会的支持(他的正妻是英格兰国王约翰的私生女),指定自己的合法儿子而不是私生长子为继承人,没收了自己长子的领地。(不过最后这两兄弟还是斗得你死我活被英王趁虚而入。布立吞人对盎格鲁撒克逊人坚持了千年的反抗,至此告终。从此不列颠成为了那些日耳曼人的自称,鲜有人人记得布立呑。)

随着基督教的逐渐深入,这些贵族最终逐步接受了一夫一妻制,但是这明显是十二十三世纪之后的事情,而且不要忘了此时波罗的海还有一堆不服基督教的Pagan立陶宛人。很显然“欧洲从古至今都是一夫一妻制”是不对的。

我是不同意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现在意义上或者欧洲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有些人更是把中国男性养的妾和欧洲贵族的情妇混为一谈。

第一、中国的妾对于自己的男主人是有法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在明面上就是明明白白属于男主人;欧洲贵族的情妇则完全没有,很多都是“炮友”关系,有些高级贵族为了掩人耳目还会跟情人弄个贵族头衔甚至接盘侠,双方在明面上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妾生子和私生子是有本质不同。妾生子从古至今都被视为其父的合法儿子,也许地位可能不如嫡子,但是从古至今庶子继承父亲的例子不要太多;反观欧洲的私生子,是明明白白在没有继承权的(当然地区习俗有地方不同以及极个别特例),甚至不被视为父亲的儿子、家族的一员。

说到底,“情妇”和“妾”、“私生子”和“庶子”本来就是中文里面的概念,古人就能区分的东西到现在就被混为一谈了?莫名其妙。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