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犯隐私权,在法律上或许有争议。当前中国法律的问题是,即便构成隐私权侵权,直播公司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非常有限。
首先,隐私权侵权是民事纠纷,法院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我等路人也没办法。
其次,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补损害,换言之,因侵权受到多大损失,就向侵权人要求多大的赔偿。这些学生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如何举证?直播一秒值多少钱?
虽然法律规定,在难以确定遭受损失的时候,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进行赔偿。但在非集体诉讼的情况下,直播公司因为对某一个学生的侵权,能获得多少利益,又该如何举证呢?
还有一条路是精神赔偿,但我国对精神赔偿的门槛要求非常高,实践中这种隐私权侵权得到精神赔偿的非常少。
更何况,直播公司还有一个万能的理由:我的直播都是取得了当事人的同意的。既然都同意了,压根不存在什么侵权,前面那些赔偿什么的,都是空中楼阁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办法聚集起来搞个大新闻,热心的朝阳群众只能寄希望于一个地方:网信办。
今天刚出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网信办的行政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这种明显不适当的直播,网信办该管管了。虽然我反对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过严的审查,但在威权时代有的事情还是只能依赖威权政府。
网信办不管怎么办?问我我也没办法。
周鸿祎之流虽然担尽骂名,但在商战中仍然如鱼得水,正是这种法律洪荒时代的产物。
所以我一直支持中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就像美联航打伤一个乘客可能就要赔好几亿,不狠狠宰一下这些公司的肉,他们怕是不会知道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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