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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王浩案中,彭宇到底撞了老太太徐寿兰没有?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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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海本地人,大概2017年年中,我路过普陀区石泉路附近,看见一个老太太趴在地上喊救命。我思前想后,战战兢兢地走上去问,老人家你怎么了?

老太说她不小心摔倒了,站不起来,问我能不能扶她一下。

我想了想,终究没忍心转身就走,我就说这样,老太太,我开个手机录像,你说一下你不小心摔倒了,是你要我帮忙扶你起来的,你摔倒和我没关系。然后我就扶你起来。

结果我都惊呆了。

那个老太太看我开着摄像头,立刻蹭地一下跳起来大喊,你录什么录?你录什么录?中气十足动作干净利落,完全没有任何受伤的迹象,爬起来的动作比我这个40岁的中年人都利落。

我不理睬她,转身到大概距离最多100米的派出所,向报案柜台的警察说了一下事情经过,要求他们管一管,这讹诈都讹到你们派出所门口了啊。

那个警察大概50多岁,他头都不抬,眼皮子耷拉一下看看我,说,那你被讹了没有?我说没有啊。

于是他说——你又没被讹到,报什么案?

任何社会上都有忘恩负义,卑劣无耻的人,这不是问题。问题是,该管的部门有没有管?

所以徐老太不是问题,问题是南京法院的法官以及徐老太的高级警官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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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是彭宇撞人了

2015年2月9日焦点访谈专门辟谣

最高法也有专门解释说明。

很多人,现在还在信谣言。

3gtv.people.com.cn/Show央视《焦点访谈》披露彭宇案真相:6年后彭宇承认撞人-... ... - 今日头条

https://www.zhihu.com/video/1470128306280861696

彭宇撒谎,各路公众号,媒体煽风点火扭曲事实,和温州动车案一样。

铁道部那个发言人和彭宇案那个法官一样,水平不行丢了丑,但事实没错,最后黯然离岗。

徐老太七十岁不敢回家,租房住在外面,12年含冤而死,邓府山庄的居民,也受了几年媒体骚扰。

可惜的是,最终彭宇没有被绳之以法,还被很多人当做他冤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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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彭宇案判决影响的直接承受者。

我是重病患者,至今透析已近5年,去年,在下楼准备去医院时,在楼前跨路沿石摔倒,当时陪护人员只有我母亲一人(当时78周岁),她一人把我扶不起来。此时正是中午,小区人少。

无奈之下,我母亲就到路边找人帮忙,平行楼那边过来个30岁左右的男青年,个头很高,应该有185+。这人开始就很犹豫,我知道他怕被讹诈,就解释了几句为何站不起来,也说了只要能扶我半站我就可以站起来。他很为难,最后说:还是算了吧,你们找别人吧。

最后,是一位40岁左右的大姐(其实比我小,这么叫表示尊重和感谢)和我妈一起把我扶起来的。很感谢她,但我也不抱怨那个男青年,因为我也是资深网名,了解社会公德倒退的原因所在。

事后几个月,社区干部来探访,建议多去户外活动活动,我就讲了这个例子,表示一来怕摔倒二来更怕给人添麻烦,如果再有类似不敢扶的尴尬,我也实在不好意思去求助。社区干部听完沉默了好一会,没说什么,只是一声叹息。

在这种案例判决的影响下,我这情况,恐怕还是不出门对大家都好。

另外,我在新疆乌鲁木齐,这里离南京很远很远,但一样受到该案的直接影响。但其实,乌鲁木齐是个社会帮扶气氛很浓的城市,这几年,尤其是冬天零下二三十度的时候,透析出来经常会打车被拒收车费(乌鲁木齐有个交通广播台,出租车基本都是该频道的粉儿,倡导好人好事有二十年历史了吧,所以有这种帮扶的传统),也有人顺路方便就专门来接送我,也有已经驶过又调转车头来接我的私家车,真的很多。但是,路上摔倒,这一极其相似的场景,敢扶的人真的少了很多。

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影响真的是太大了,我觉得,一代人的时间,未必能消除这个影响。

保密协议这一举措,其实是个大败笔:案件被保密协议终结了,但社会人与人的善意信任也被保密协议打垮了,因为这个协议可作为司法标杆来参照,那么普通民众只能选择不予帮扶才能保护自己不被讹诈。

除了叹息,还能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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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撞不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无实证时的判词——以下源自判决文书(“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全文_张博律师_新浪博客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所以别怪我看见老人倒地,不敢扶只敢离得远远的打120了,毕竟我真不知道谁撞倒的她啊。

再说了,就算我扶了,送到医院后老人没钱要我垫付款项怎么办?这不成了标准的仙人跳?


user avatar   yue-ye-tu-xiao-xian-n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种问题,都已经全国关注了,就不能直接测谎吗。

之前还看到个新闻,一桩劳动仲裁案就测谎了。

现在深度学习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了,以后这种没证据的案子直接统统测谎不行吗。

是不敢还是怕影响还是怕摊上事偏袒老人?


user avatar   guo-mou-mou-86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今天回想彭宇案,才发现这起十多年前的案子已经在我脑海里斑驳不清了,答个题梳理一下。

我的逻辑是,判断这个人是否做了某事,只要看他愿意付出的代价就好了。

事发日期,06年11月

一审判决,07年9月,判赔4万8

二审和解,08年3月前,判赔1万

当年彭宇月收入6000+,事件发生后,因为官司,彭宇案发后有3个月没上班,但单位对其工资和奖金照发。后来,彭宇忙于应诉,无心工作,干脆从公司离职。也就是说彭宇当年为了应诉,起码损失6万元。

如果不是为了讨回公道,而是心里有鬼,他会放着4万不赔宁可丢掉工作也要打官司吗?至于后期为什么接受调节,大家看看哪些国家队出面就该清楚了,如果再不妥协,恐怕就该有人被迫消失了。


user avatar   wang-ruo-feng-9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多年前,我在等公交车的时候,遇到过几次这样的事:

因为我会开车,所以大致上能够预判公交车停下的位置,经常能较为准确地站在离车门很近的地方,其他人就略差些,尤其是不会开车、对速度和距离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的大妈和少妇们,经常就会看到车从她们面前经过,然后她们追着车跑几步。在人少、车上有座的时候,大妈和少妇们尤其会追车,要抢着上去找座位。

有那么几次,车子向我开过来,大妈追着车子向我跑过来,我站在那里一动不动,然后大妈一头就撞到我身上来了(她们一边跑一边看着车,不看前方的路),然后她们就会横眉冷对,指责我撞了她。

我一般是不理不睬,直接上车。

后来彭宇案出来了,我就在想,是不是彭宇也像我一样站着被人撞然后又被诬赖是撞了人?

大妈们的智商是很低的,她们可能真的以为是别人在撞她们,并不是故意诬赖。

彭宇错就错在不该做好人,他要是像我一样对撞过来站立不稳的大妈不理不睬就好了。

我记得前几年在别的答案里说过这件事,或者是在微博说过。如果你看着眼熟,不要急于指责我抄袭——你看到的原文也是我写的。


user avatar   wu-hou-de-yang-gu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新冠肺炎全球爆发后,我国援助多国,但也有诸如印度之流的国家声称病毒是中国制造的,找中国要赔偿

我只想说幸亏印度没告到南京法院,要不然中国妥妥的败诉——病毒不是你造的,你为什么要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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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从发生到现在,可以说王浩是很成功的。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它本该被双规,到监狱里好好反思。

可现实却是只是调了职。

并且,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觉得这件案子的重点是法官说的“不是你撞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

这也导致了很多人傻乎乎地被骗了以后,出来帮它们洗地。

这句话当然是重点,不过还有一个更重的点。

话不多说,直接上证据




两张图都来源于判决书。

在图一中,彭宇表示笔录真实性无法确认、笔录没有原件、且笔录里面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

图二中,审案法官表示对笔录全部采纳。

光看裁决书,稍有常识的人都能看出这里有什么问题了。


再说说媒体调查时得出的点:

徐寿兰受伤后第一时间通知它儿子潘辉,它是当时在职的警察。

然后彭宇做笔录的地方就是它儿子工作的地方,事后笔录原件丢失,做笔录时候的录像丢失。

最后在法庭上,由潘辉拿着手机上的照片作为笔录证据。

然后法官王浩表示笔录采纳,彭宇提出的质疑全部驳回。

就其实是不是彭宇撞的重要吗?

法官说的“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重要吗?

比得上这个黑吗?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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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天涯讨论这事。

我说:这事轮不到彭宇自证清白,需要徐寿兰证明是彭宇撞的。

一个法律工作者说:这种民事案,“高度盖然”,法官就可以裁决。

(应该说再法律上,“高度盖然”是有其法理依据的。)



然后我就说:既然扶老人有可能被法律“高度盖然”的承担赔偿责任,我就不去扶老人了呗!

毕竟家里只有一套房子,没有矿。

====================

7月9日凌晨,鉴于有人说:

这个案子呢,所谓的高度概率/基本证据是不充分的。

我个人是认可这个观点的,于是回忆一下此案的进展。

当初是在法庭辩论 审理,需要彭宇的询问笔录。

派出所装修,丢失彭宇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卢所长搞出个用自己手机拍笔录的照片(04年的手机拍照肯定不清晰),有人说有修改的痕迹(没见过该照片,存疑),,还记得有人提醒:不是原件也应该不能当证据。

然后又被彭宇带着南京地方电视台记者采访卢所长,通过技术证实是卢所长做伪证,其实是徐寿兰儿子手机拍的(查看对方询问笔录都违法,何况是拍照)。

彭宇方的人证,陈二春旁观者的身份被徐寿兰否定,陈二春拿出和徐寿兰亲属的通话记录,才证明自己确实在场亲见。

然后陈二春的证言“彭宇上前走了2步,扶起老人”,没有被法庭认可。


该派出所有有2名民警,出具书面报告,且到法庭证明:凭忆记,做询问笔录的时候,彭宇承认过撞了徐寿兰。


=========说实话,这个也是大家诟病此案的一个重点:1.派出所笔录丢失,2.卢所长伪证,3.让对方当事人子女(公安8处LD)违法查看 且拍照彭宇的笔录。

这时候,法庭又允许该派出所民警出庭,用记忆证明彭宇承认撞人了,非常明显的不妥当。

法庭就算不考虑卢所长做伪证的问题,难道没考虑就是这2民警有丢失询问笔录的过失,和涉嫌允许对方查看 拍摄彭宇询问笔录中的违法行为么?

这种人明显合徐寿兰一方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他们的证言证词,怎么能证明彭宇的确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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