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都说了: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她?
这混蛋玩意竟然还能在公务员队伍?
就这玩意,凌迟都不足以挽救中国的道德滑坡。
谁主张,谁举证,法官没有证据,纯属自由心证做出这个判决,难以服人心。
加上笔录丢失,庭上提供的笔录照片是主张方儿子的手机拍的,主张一方的儿子作为警察不但不回避,还要去看笔录还拍照,照片显示还有修改痕迹。派出所所长也就给他看了,还让他拍照。这个新闻也被记者爆出来。
这个案子一审庭审结束后,陈二春对记者喊,这种判决,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这个镜头南京新闻有播,很多外地新闻也有。
这个案子真的对社会道德滑坡影响重大。
我不管他到底撞了没有,
现在出门遇上老人我都是绕着走的,
保证就算老人摔倒也摔不到我身边,
这就是彭宇案后我的做法
这个完全可以参考王浩法官的自由心证:你要是判的正确,为什么会被调离?
真相重要吗?在法律层面很重要,但是作为吃瓜群众,看的是热闹。就和没人在乎吃没吃两碗粉一样。
按照官方说法及彭宇的说法,他是撞了,可能是无意带倒,但是没有明显感觉。可是给全国人民普及的是老人倒了不能扶。
前段时间看过两则新闻,一个老人买完水果,刚走出水果店摔倒了,老板叫了120,又买了点东西看了看,毕竟是老顾客,但是他的子女却告了人家,在监控明确显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情况下,在老板明确表示门口的路不是我修的情况下,讹人家,理由就一个,与你无关,为什么你打120,为什么你买东西看他,肯定心里有鬼。
另一个新闻,差不多剧情,一个老人出了便利店摔倒,老板不敢扶他,更不敢打电话,还是路人打的120,老板解释说,自己害怕一旦打了电话,就说不清楚了。
最关键的不是撞没撞
而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此话一出,你还敢扶?
很多人,包括某法官之前都在纠结这件事情里面的判断逻辑。
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问题的关键就是,扶,或者说见义勇为是一个需要被鼓励的行为,而不能被审视。
见义勇为不能被审视这个应当是最大的原则。
因为见义勇为不符合人类利己的天性,不符合人类逐利的天性,而这个行为带来的是社会总效益的提升,所以这个行为只能被鼓励,不能被审视。
因为被审视就意味着风险,哪怕有一点点风险都可以成为压死骆驼的稻草,尤其是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的。
这和证人隐私保护原则是一样的,保护证人的隐私才能有更多的人愿意做证。
所以不管你怎么断案,你必须把扶人、垫付款项等行为排除在逻辑之外,因为见义勇为太脆弱,经不起任何审视……
也就是说,最大限度来说,你只能排除见义勇为的证据不予采纳,而绝对不能用这些证据来支持你的判案逻辑……
这是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一眼就能看明白的事情……
反正有些瞎子你不管摘多少次判决书他都会怪罪于媒体的,但我还是把判决书摘录在这里。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总有人不瞎。
我的观点很简单,这一段必须改成:
对于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庭不予采信。
给 @马力和知群 老师的回答做个注解补充。彭宇案『没有撞人,为什么要扶?』的逻辑,让扶老人这一行为本身成为了撞人的证据。这一点是危害最大的。
本来『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下,受伤老人的家属必须找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老人是被年轻人撞的。而此逻辑盛行后,年轻人一旦帮助老人,就得思量自己是否有『证明自己是纯粹好心人』强有力的证据,而这种强有力的证据是很难找的。
找到坏人做坏事的证据比较容易,证明好人是好人比较难。要求普通公民自证清白的法律系统是逼着公民践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最终催生出 @朱炫 老师那篇雄文:
大家都不知道,彭宇撞没撞……
但全中国每个人都知道一件事儿,你没撞为什么扶?是法官堂而皇之判案的依据……
所以全国人都知道了,不能扶,扶了法官就可以判定是你撞的……
全国人都知道了,做好人,特么有罪!
这是一次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
宣传效果杠杠的!
不重要。
前几天,我看到江北区法院一个案子,直接惊呆了。
一起名誉案,A说B在网上骂他,提供了一堆公证材料,但是公证的内容全部都仅仅是,A被骂了,完全没有B骂A的证据,并且B在法庭上也否认骂A。
于是法官以B骂A结案,要求B赔偿道歉,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B不服找法官,法官给B的理由是:只有你会骂他,因为你们有过节。(全程无直接证据和证人)
到底有没有骂,或者说徐寿兰到底有没有被撞倒,其实不重要了,只要它觉得是怎样的,客观事实就是个P。
根据这个案子的材料,我总结了一套很骚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