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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已改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劳动关系三要素”: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们可以发现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中国的快递公司分为两类:直营制和加盟制。直营快递整个快递网络全部自行建设,分拨中心、人员、设备等全部自行拥有。而加盟制快递则是由多个独立法人构成的联合体,快递从收件到派件被分解为:干线端(总部),收件端(加盟),寄件端(加盟)。在这个体系中,总部对接加盟商,加盟商对接用户,两者之间是加盟关系,由合同确定。
为了保证快递流程的顺畅,总部必须实现对加盟商的掌控,当前主要手段是三个:
这样三板斧下来,尤其是最后的网络监控,使得总部可以直接监控到加盟商雇佣的一线快递员;而且由于当前快递投诉系统是快递总部亲自建立的,总部也具有了直接对一线快递员的制裁能力,有能力对快递服务的终端进行惩罚、监督以及矫正。
也就是说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快递总部实质上达成了”统一管理“。那么我们回到上面提到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可以发现是符合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基本也是重合的。这种加盟式的运营方式允许快递总部在事实层面行事用人单位的权限,虽然和加盟商有些重合,但也应当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从劳动关系的从属的角度来说:
用人单位有权将劳动者纳入其生产组织并指示、决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量、劳动强度、劳动过程。
这些表征从属性的内容是由快递总部和加盟商分而治之的。具体来讲,可以将一个快递员分为实体层和虚拟层,快递员的实体层从属于加盟商(人身从属→经济从属);然而作为一个需要时时刻刻登录到快递总部信息系统,工作行为实时受到总部监控,总部可以对其进行经济惩罚的虚拟层时,这个快递员也是从属于总部的(经济从属→人身从属)。
综上所述,由于快递员与快递总部公司存在管理关系,是快递总部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对快递总部公司存在由经济从属产生的人身从属,所以应当判定:即使在『互联网+』的用工模式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依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