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里的时候,我曾经问过Q刑法教授这个问题,Q刑法教授是日本知名医事刑法学学者,反对死刑。他和我说了两点。
Q教授说,一是因为时代不一样,在以往很多死刑其实是有商榷的空间的,或是因为技术能力不发达,或是因为阴差阳错,很多年以后才发现是错误判决。而且每个时代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也不一样,他作为刑法研究者一辈子,看到的这类事情远比普通人多的多。一桩冤案对法律研究的打击远远超过死刑判决,所以对死刑一定要慎重。
第二,Q教授问我,知道冈村熏教授的事情么?
冈村熏教授是日本著名法学教授,曾经的日本律师协会副会长,1988年发生的上海火车事件,他就是日本律师团团长。他本来是人权派律师,反对死刑。1997年,他担任山一证券的律师,被因为山一证券破产而蒙受重大损失的客户怀恨在心,潜入冈村家准备刺杀冈村教授,但因为冈村教授不在家,刺杀了教授妻子。因为这件事,冈村教授一转变为支持死刑,为了能判处杀死自己妻子的犯人死刑而奔走。
我心想,你和我说这件事,不是说应该支持死刑才对么?
Q教授继续说,冈村熏教授的转变,并不是作为学者的转变,而是他变成了受害者。其实死刑并不解决问题,只是安慰了受害者的感情。但对于学者来说,要思考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那死刑这种直接把犯错的人消灭,肯定不是文明时代法律的发展方向。某些国家通奸同性恋就要被判死刑,你站在其他宗教和国家的立场看合理么?以前偷窃几斤大米就可能被截肢或死刑,在现在看来有点匪夷所思。如果未来,人类可以把思想上传,肉体毁灭也可以有新的身体继续延续,那是不是看现在的死刑有觉得匪夷所思呢?而那个时代的死刑又是什么概念呢?
所以,作为一个受害者,或者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支持死刑是没问题的。但这只是个人感情。作为学者,是不应该带着个人感情去看待死刑的。要的是数据,要的是历史发展,要的是对解决问题的探讨。在这种情况下,Q教授作为一个法学研究者,反对死刑。
PS:对了,其实当年教授其实给我留了个作业,作为我浪费他时间的惩罚。问我为啥肉刑被取消了?把强奸犯阉了是不是效果更好?割掉鼻子和耳朵,挖去眼睛是不是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剥夺人的生命和剥夺人体的一部分哪个更人性化和文明?打板子和抽鞭子如果有威慑力的话为啥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取消了?让我去研究研究再来和他探讨。说不明白可以看看他写的医事刑法学的那本书。
不过那本书8千日元,我舍不得买,也再也没有去找老师讨论过。
主要原因我们的社会科学还谈不上有自己的原创性,大部分停留在念洋经的阶段。既然是念经,那首要之首要就是不能把经念歪了,不能以“国情”,“传统”,“民意”这种无关紧要的东西来改变经文的微言大义。要知道,国情民意都是一时的,可改变的,而经文的要旨却是普世的,可传万世的。
为什么制药公司最喜欢研发那些需要终身服用的药,不喜欢能够彻底治愈的药?
逻辑是一样的。
死刑就好像可以彻底治愈犯罪的药,但是对于法学家们,它没有任何利润。
只有让犯人活下去,才能通过各种司法行为,源源不断的给法学家们创造利润。
至于表面上的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一方面可以博取人道和进步的美名,更重要的是作为给利益遮羞的幌子。
名利双收的买卖,法学家们不趋之若鹜才怪。
现在关于废死的争论已经都集中在暴力犯罪上了,有没有人注意到经济犯罪已经事实上废死了。别的不说,薇娅偷税漏税几个亿,最后不过是罚款而已。
将金钱换算人命的话(别说不能换算,都是有价的),工地上意外死一个人,赔偿金根据地方不同单位不同在百万上下,一个亿就已经够买一百条人命了,偷税漏税几个亿,判个死刑不过分吧?
如果说这是单纯的个人经济犯罪,社会危害不算特别大(毕竟几个亿对国家来说不算多),有一个挪用对抗美援朝老兵赡养金的官员,最后也不过是撤职入狱而已,这么多年下来,谁敢说没有一个老军人因为缺少生活费而生活质量下降,进一步导致生命缩短呢?
只不过这些犯罪的危害表现出来的不那么明显,已经被人们忽略了。当然这都是因为大家更关心暴力犯罪,群众们都不怎么关注非暴力犯罪呢~_(:з」∠)_
我个人始终推崇一种可称为“溯源”的思维方法。
对此思维方法,Elon Musk对有关“物理学思考方法”的说法,我觉得最符合其定义。其中一部分采访稿节选如下:
"I think it’s important to reason from first principles rather than by analogy. The normal way we conduct our lives is we reason by analogy. [With analogy] we are doing this because it’s like something else that was done, or it is like what other people are doing. [With first principles] you boil things down to the most fundamental truths…and then reason up from there."
直译:
相比于用类比来分析问题,会用溯源法来分析问题很重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用类比来分析问题。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做过类似的事,或我们看到他人做过类似的事。但用溯源的分析方法,你需要把事情拆分追溯到最本源的真理层面,然后再按逻辑层层推回来。
努力翻译成人话,姑且可以这样表达:
少把观点和态度当事实,少把N级结论当公理/普世真理。对智慧和真理有追求的人,理应有兴趣有动力,去将一切表层观点按照历史和逻辑脉络倒推回去,直到无法前推为止。再然后,按照由事实支撑的历史和逻辑脉络,再推演回来,得出自己的态度和观点。
如果你也认同这一概念,那么,将此概念应用于法学,乃至一切社会学科(研究客体并非自然现象和规律,而是人类社会运行现象和规律的学科),不难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
区分一个社会学者优秀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即TA是坚信并坚持将一切话题都溯源而上,追至普世真理,再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逻辑演绎,再得出结论;还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各种别人得出的结论甚至是逻辑,当作普世真理。
然后,明眼人不难看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区别是,后者有“上帝”,而前者并没有“上帝”。
即,社会科学,不论你怎么溯源,都追不到任何普世真理,因为这并不存在。
于是可以大胆地说,有太多浅层或底层是非观的人,是无可能做优秀的社会学者的 — 他们更该去当一个社会活动家,或者记者,或者干脆直接去当政客。
而如果我们非要给社会科学以一个“普世真理”作为最终判断依据,那能找到的也只有一个:此社会科学的研究范畴,即服务对象人群,普遍的价值观。
回到此问题,答案恐怕是,这群“法学界的许多学者“们,脑子里恐怕有太多被他们当作普世真理的舶来结论,而对其研究范畴即服务人群的普遍价值观,又缺乏了解,甚至不屑一顾。
而此处又存在一个其实很“舶来”的普遍事实: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机构,都是国会,而不是法院、律师团体或法学专家。何谓国会?人民的代表集成。为何由国会来立法?废话,法律本就是服务于人民的普遍利益和价值观的,而并非什么客观真理。
当然,也存在相当大的可能性,这群笨蛋们只是想很朴素地多赚点儿快钱罢了。
注:这么说并不意味着我个人支持或反对废死 — 不论我的态度与这群笨蛋是否一致,他们都是笨蛋。决定一个人是否是笨蛋的,是思维方式,而不是具体结论。
因为大家对这个回答里有很多争议,担心因为我的记忆有误,不能完整表达苏力老师的观点。所以我找了苏力老师一个讲座里的完整论述,他的观点和讲课里说到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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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苏力老师2012年11月3日在上海大学所作《死刑问题的法理学思考》讲座中有关论述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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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观点在学界流行的原因是什么:
1、 废除死刑是在刑法学界提起的,在接触贝卡里亚之后,学者自认为如何区分自己是法律人而非一般人的角度出发,而提出炫耀式的观点。法律人共同体这样的标志。(现在这种小资文化害死人的。)太多的知识分子不敢说出自己真正相信什么。知识分子追逐流行的观点。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2、 法律人类同自然科学的方法,认为法律知识存在真理与谬误之分。其实不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我们每个人到这个世界都应该犯点错误的,都去追求真理,这些人一手的大王,没法和你打牌啊。)
3、 法官和法律人主张利用此来提高自己的地位。这是要不得的。提出废除死刑还是一个学术创新的问题。刑法是夕阳学科,很难求创新。中国学术大部分是以抄袭为创新的。中国的法学不是从社会生活中来的,而是从理论概念中得出,所谓偏激产生学术创新。(男青年易比女青年更激进。)
4、 学界为获取市场利益的结果,学术话语同资本相连。为死刑辩护并不是为普通人的死刑辩护。创造学术语音是很多情况是资本的力量。资本是影响个案的重要因素。有重大资本的合谋,主张废除死刑的,恰恰是最不希望废除死刑的,为此将剥夺自身可能利益,但还不得不高喊废除死刑,面对中国人坚固的死刑观,让法官的死刑观动摇才能为律师本人在个案铺平道路。为此高喊废除与庭审辩护是两手抓的——高喊废除的一群人更多的是刑事辩护律师,这帮律师们的利益(犯罪嫌疑人愿意提供的辩护费用,相信有望通过辩护获得生存,而这些人都是有钱有势者方能够提供的金钱)是关键。在涉及死刑案中,死刑费用颇高。那些所谓文明真理的力量的驱使其减持废除死刑的理念是虚假的,背后是金钱利益的驱动。
5、 政治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高层力量的博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等体现。刑事和解问题是花钱买杀人的权力。宣传废除死刑而改造老百姓的观念。政府是望改变自己在国际的形象。(应该做自己理想中的自己,而不做别人理想中的自己。)
6、 受国外力量的影响。国外废除死刑的组织,已经开始定向资金支持国内部分学者研究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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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讲座的完整整理稿地址: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6107f4a30101bohh.html
讲座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死刑的历史渊源,存在价值。2、废除死刑言论流行的原因。3、对废除死刑言论的驳斥。4、中国目前废除死刑的后果。5、法律人要学会独立思考。“我也可能是个骗子。”——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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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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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老师讲法理时,专门就这个问题说过一个观点,深以为然。
大致意思如下:
听一个人的观点,不仅要听他说了什么,更要想他是真的这么认为还是有别的什么目的。我们的法学家有很多是支持废除死刑的,特别是很多律师。为什么呢?很多时候他们并不是真的这么认为的,而是因为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通过论述废除死刑,形成舆论压力,为某些客户逃脱死刑,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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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载苏力老师关于死刑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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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
作者:苏力
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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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以及由此而来的死刑废立问题是很难让人心平气和地讨论的。民间讨论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一旦上了网络,更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意见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用自己的坚定信念来裁断对方的立场。但这种情况无论好坏,都是我们面对的真实情况,法学界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科学、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这类问题。
不要简单贬斥死刑
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正视死刑,而不能简单贬斥死刑。这么说是因为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包括许多学法律的学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础,自然情感基础,因此也是社会基础。出于善良愿望,即使不把死刑本身视为恶,他们也常常把死刑存废看成一个纯伦理或文化的选择,似乎只要法学界集体努力,自己先相信了,然后就可以说服民众,或是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就可以废除死刑。
不少法律人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理想的骄傲和道德优越感,听不出,因此也就谈不上尊重,民众常常以激烈语言和情绪表达他们认定的天理。更糟糕的是,许多法律人也因此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直接面对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的复仇本能。对死刑,他们好像也给了一些理论分析,其实和普通民众一样,差别只是站在了不同立场上表态。当然也有法律人不急于废除,但不是基于对民众的理解和对死刑的相关利弊的分析,只是出于策略考量,他们只是暂时“迁就”民众,而这背后还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或者说,不平等待人的态度。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在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一遇上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除了表态,法律人从未给出多少令人信服或至少会让人予以考量的理由。
就一般的反对死刑而言,法律人给出的理由大致有:其一,断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其二,作为支撑,列举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其三,引证诸如贝卡利亚这样的法学家的废除死刑的言辞;其四,选择性引证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说死刑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其五,言之凿凿地断言终身监禁比死刑惩罚更严厉;其六,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而所有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注意,所谓历史潮流其实是近代人类相信社会不断进步而构建的一个形而上的支撑,即人类将不断趋于完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相信有这个潮流怎么办?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战胜信念的,除非承载这个信念的人是大多数。但更大的问题是这种历史潮流的说法与这些法律人主张废除死刑的另一个形而上的支撑或基础,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法、普世价值或人权这些说法的前提是永恒不变的,而不是不断完善的。因此,这两种理论从骨子里就是不兼容的。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人或学者并不在意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由此也可见,他手中的底牌并不是什么历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有信念本身也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就惹出了问题:你隐含的居高临下,你的道德优越感,你流露出来的仿佛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个领导的合影一样,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事实上,没有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是准备严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们到目前知道的最确切的“历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个人最终都将死去,甚至包括整个人类,我们还是会反抗死亡。
用某些外国废除死刑来做例子,同样没有必然的说服力。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我们无法让张国荣的狂热崇拜者成为同性恋,也不可能用世界上异性恋占了绝大多数来说服张国荣变成异性恋。榜样的力量永远是有限的。
至于引证贝卡利亚等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我还引证孔子和圣经呢,能说服主张废除死刑者吗?贝卡利亚凭着什么就豁免了错误的判断,同真理站到了一起?在这些需要并能够独自获得经验支撑的问题上,一个成年人接受或不接受某个论断常常与论断者的声望无关,有关的更多是这个论断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觉和判断;因此接受不接受某个论断都一定是选择性的。不是论断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而是我们的选择决定了谁是我愿意引用的论断者。引证亚里士多德或杰弗逊都不可能让我接受奴隶制,尽管我可能接受甚至钦佩他们的其他论述。
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反恐也没有杜绝出现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否则怎么会有贪官前赴后继呢)。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震慑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说,这类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把结论搬过来,把研究者的限定条件全丢一边,这不叫学术,这叫“忽悠”。而且,就算极刑不会减少暴力犯罪,从逻辑上看,收监以及其它刑罚也就肯定不会减少,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不是就该废除所有的刑罚。法律人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
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真实世界中,更多的人相信和实践的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至于死刑是否会出现问题,其实是需要司法慎重的考量。但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以点概面,不合逻辑,是诡辩。吃饭也会噎死人,是否人类应废除吃饭?监禁更容易出错,是否就应当废除监禁:还别说监禁错了可以事后补偿,其实失去自由同失去生命一样,在绝对意义上,都无法补偿。死刑有可能出错,这一点的真正告诫只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极为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裁判者一定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
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如果真要说废除死刑,其真正的基础其实是怜悯,一个情感的,而至少不全是理性分析的结果。但这种情感并不能独自存在,怜悯的前提是怜悯者自身的绝对安全,居高临下,并且怜悯的对象还一定得是具体的个体。为什么基督教的上帝能怜悯,就因为没人能真正伤害上帝。
我之所以这么矫情或叫真儿,首先是想说,在这个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法律人手中并没有能够一锤定音的超级炸弹或精确打击的巡航导弹,有的只是信念,哪怕包装成了学术。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这类战术有时有效,有些结果也许是有益的。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另一方面,不敢得罪民众,有些法律人就拿法院出气,因为这些法院在某些个案上没接受他们的观点。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双重压力,必须应对前后夹击:民众怀疑法院太容易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则常常指责法院的判决为民众甚或暴民所胁迫。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攻守双方基本是各自固守自己的道德直觉和信念。
其实,就算是法律人的信念都对,法律人还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必须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什么叫做转型时期,这就是!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机关或某个领导人下个决心,就废除或大大减少死刑。法学家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指责中国还不民主,但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实践的还真的是民主,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社会中普通人的信念和感受。反过来,如果死刑废立就在于立法机关或领导人的一言九鼎,这还是民主吗?
即使反对死刑的法律人坚信自己恪守的是天理,我认为,首先也必须理解,顽固不化的民众心中恪守的也许同样是天理。法律人一定要能够在这个层面上同普通民众展开对话。在这个对话中,诸如人权和普世价值这些词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让人买账。别说什么为天下立心,也别想着什么为未来立标杆,从现在开始,首先就得裁断眼前的案件。
法律人也不可能把所有死刑案中的问题都成功包装为法条主义问题,教义学分析或法律解释问题。近年来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装只能用于常规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对狭窄的法律圈子里,才有效。一旦进入缺乏基本共识,而每个人都有能力判断和表态的领地,就一定会是各说各话,很难交流。最终的结果,不管法律人喜欢不喜欢,我们从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众——有喧嚣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觉在引导着并大致规定了法律的裁决。这是中国的普通刑法与民事法律实践和中国法律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因为有利益在里面。
这么简单的事儿你还要问啊。
你以为这帮人整天吃饱了没事儿干是要追求大同社会啊?他要追求这个,他早信共产主义了。
各行各业都喜欢搞大项目,搞成了大项目才有名有利。最好是划时代的大项目。
具体国家具体分析吧……
我国目前法律主张少杀,慎杀。废死的呼声主张完全废止死刑……我认为目前的慎杀已经能极大程度上克服死刑本身的局限,而废死派的主张比较飘上天。
废死常常用出名的屈指可数的冤杀案件来攻击死刑制度,那我想问,如果废止死刑的国家发生了杀人犯被判有期徒刑后放出来继续杀人的案件,能不能说明死刑制度应该恢复?无期徒刑的犯人在监狱里尝试杀人呢?要不要恢复死刑?
你一定会说是少数极端例子,那冤杀不是少数极端例子吗?
你说犯人在监狱里没条件继续杀人,监狱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那我国慎杀的死刑制度不严密吗?你们不是常说人管理的制度就一定有漏洞吗?
跟风,看发达国家提倡废死,一百多个国家一哄而上跟着废除死刑。其中一堆根本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社会条件的差生国家也跟着跟风,典型的就是墨西哥。
我是很不理解墨西哥那个国家废除死刑干嘛啊???
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你墨西哥人天天被毒贩按在地上摩擦,动不动街上就突突突,搞一部废除死刑的法律撑面子吗?为了显示自己是文明国家吗?知道你们国家烂,单凭死刑也不足以解决问题,但对于已经抓住的毒贩,证据确凿可以判最高刑罚的毒贩,养在监狱里也是浪费粮食,节省一点纳税人的税金不好吗?更何况墨西哥毒贩动不动就越狱,出去后吃香喝辣继续贩毒,继续突突突。
墨西哥这个国家,市长会被枪杀,警察局长会被枪杀,证人会被枪杀,只有被定罪的犯人生命得到保障……我真是想对墨西哥人说,你们心真大……
美国的死刑误判率高达68%,没看错68%,就是这个比率。美国一些团体在致力于废除死刑。
2000年6月中旬,美国媒体重头报道了一举世震惊的消息:一项最新研究成果(该研究项目至2002年才正式结束)表明,美国死刑案件误判率[1]高达68%,有3个州死刑案件误判率高达100%.这一报道震动了全球法律界,尤其是刑事司法界。
在全世界印象里,美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方面的教授为主体的一批美国学者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判处的全部死刑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统计出了美国死刑案件的平均误判率,推算出了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各项因素与死刑误判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并据此提出了解决死刑误判问题的十项对策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因此,法官们不会轻易去推翻一个错误的定罪意见,因为有些意见是虚假的或模棱两可的,需要调查。
相反,当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们却会拒绝放弃定罪,他们将通过上诉法院一多年的斗争,公开宣布他们相信这个人有罪。
这对米国人来讲是一个很不确定的东西,死刑竟然是不可控的,靠的是哪一方足够强大。也就是嘴皮子功夫比较强大,基本上来讲,穷人一旦被怀疑,遇到强大公诉人,自己没钱请律师,只能找一个公派律师。
这个公派律师,要不是刚毕业的菜鸟,要不就是混不下去的菜鸟,大律师哪有闲工夫帮穷人打官司,除非这个官司上了新闻,律师可以借此出名翻身。否则就没机会遇到好律师,这种律师无论嫌疑人死活,政府都会给律师一笔钱。
问题来了,请问,公派律师无论你死活都拿到一样的钱,他会好好给你辩论吗?
正确答案是,看律师心情。
自1973年至1995年,这28个州作出的死刑裁判中,共有4364件被提起直接上诉,经重新审判,有1782件因为严重错误(serious error)[13]被推翻,推翻率约41%.在直接上诉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2582件死刑裁判中,有至少248件在此后的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被推翻,推翻率至少约10%.在直接上诉和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案件中,已经提起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有598件,经审判被推翻的有240件,推翻率约40%.州定罪后救济程序的推翻率为10%,这10%是相对于在此前的直接上诉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59% (100% -41% )的死刑裁判而言的,相对于全部死刑裁判而言,推翻率为5. 9% (59%×10% ),约6%.同理,联邦人身保护令程序的推翻率为40%,这40%是相对于在此前的直接上诉程序和州定罪后救济程序中没有被推翻的53% (100% -41% -6% )的死刑裁判而言的,相对于全部死刑裁判而言,推翻率为21% (53%×40% )。三阶段的死刑推翻率相加(41%+6% +21% ),总推翻率为68%.这意味着在全美,死刑案件的一审裁判有68%会在此后的救济程序中被推翻,也就是说,每10件死刑裁判中平均约有7件会被推翻。
研究小组发现死刑误判率高的几大原因。
1,是死刑的适用率。在美国适用死刑的案件比例极高。
2,是对严重犯罪适用拘留、定罪与监禁的比例极高。
3,死刑案件中从重与从轻情节的数量。死刑案件里面从重比例极高。
4,司法经费的多寡以及法院的工作量,决定了死刑误判率的多少。
5,法官受政治压力影响的程度,决定了死刑的误判率,美国法官经常受到民意与政治利益的左右,导致死刑误判率居高不下。
6,美国适用死刑的34个州中,当人口密度由最低点上升到最高点时,死刑裁判推翻率将由16%上升到60%。
7,低收入群体的人口比例越高,死刑误判率越高。
8,黑人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高,误判率越高。
9,白人群体因为针对白人的凶杀案增加,而对案件施加影响,导致死刑误判率增加。
针对以上问题,美国提出几大解决政策。
(一) 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二) 规定只有在从重情节的分量显然超过从轻情节、确实应当判处死刑时才能适用死刑
(三) 禁止对生理或心理上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适用死刑
(四) 以禁止假释的终身监禁替代死刑,并在作陪审团指示时对此作出明确说明
(五) 废除法官推翻陪审团判处的终身监禁、改判死刑的权力
(六) 复审死刑案件时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哪些案件确实应当判处死刑,推翻那些并非必须判处死刑的案件
(七) 要求检察官在提出死刑指控时充分考虑,反复权衡
(八) 确保控方收集的全部有罪和无罪、从重与从轻的证据都能被提交到法庭上
(九) 使判处死刑和对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法官都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
(十) 采用合理的方式确定、选任和补偿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吸引大量优秀律师从事刑事辩护
但是在美国,陪审团缺乏正确定罪、量刑的能力可能也是导致死刑误判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死刑案件几乎无一例外都由陪审团审理。
传统理论认为,陪审团主要解决事实问题,而事实是一个经验问题,因而外行陪审员是能够胜任的。
可是陪审员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往往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
而陪审团是由法律的外行组成的,对许多基本的法律问题都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
一组以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到庭陪审员为研究对象的实验表明:在法官对陪审员进行指示以后,仍然有23%的陪审员认为,当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可能性各有50%时,也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
只有50%的陪审员知道被告人无需出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有10%的陪审员不知道无罪推定是什么意思;
还有2%的陪审员认为证明无罪的责任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裁判者对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都一知半解甚至一无所知,误判自然在所难免。
所以直到今天,陪审团的问题仍然是美国死刑误判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所以美国团体一直高喊废除死刑,其实是美国死刑率太高的原因。国内一些法律人士在呼喊什么我不知道,但是死刑误判率中国和美国不一样。
美国人的出发点是因为自己误判率太高,那么国内法学界出发点是啥呢?
有很多人选择性忽视下面链接,但是我还是要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