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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为什么有学者一直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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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到底是因为西方法学界有强大的废死思潮,而中国的法学界由于种种原因极缺道路自信(不完全是法学人士的错)。如果西方法学界没有这思潮,中国不会有几个人鼓吹的。

西方法学界的废死思潮是当代“白左”思潮的一部分,冷战中期开始兴起,主要表现为解构传统权威,在西方世界主要针对宗教保守势力,性别不平等和种族主义,废死只是副产品。从长的时间段看,白左思潮功大于过,但在冷战后已成尾大不掉之势。这是意识形态僵化的必然后果,美国民间已有调整力量(反政治正确)。

不顾国情,跟着国外学他们一半或更多本国人都接受不了的东西,这样的路是走不下去的。我预测中国不仅不会废死,未来还会将实施死刑作为对外输出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先导。这是会得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人心的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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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来自那不勒斯的意大利人。

这个问题我得先提一下另一个意大利人:切萨雷·贝卡利亚。

这个米兰人在1764年写出了一本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意大利语: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这本书是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之作,非常通俗易读,完全没有高深晦涩的语言,可以视为刑法常识的入门读物,我在高中时期花两天就读完了。

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首位提出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可以说,当今主张废除死刑的法学学者所持有的观点依然没有超越贝卡利亚三个世纪之前提出的思想。

先来讲讲欧盟的情况:欧盟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即所有的欧盟成员国的刑法中都没有死刑。而另一个西方国家美国的情况有点特殊,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制完全不同于罗马式的行省制,每个州所拥有的权限远大于中国人认知中的省级单位。

比如,美国每个州可以拥有自己的宪法,所以一部分州废除了死刑,另一部分州还保留着死刑。另外,美国联邦政府和美国军队也仍然保留着死刑。

(贝卡利亚)

如果把视野放到全世界,看上去完全废除死刑

的国家更多,但世界上大部分人口还生活在保留死刑的国度,包括美国、印度、中国、中东地区、东南亚。我在巴厘岛度假时偶遇一位印度尼西亚的法官,他明确告诉我支持保留死刑,认为在该地区毒品犯罪严峻的情况下废除死刑是极不理智的举动。

那么为什么大家总感到“废死”一派的声音更强势呢?

这要从“废死”大本营欧盟说起。现在欧盟已经把废除死刑作为加入的必要条件,也就是假如仍保留死刑的白罗斯想要审请加入欧盟,首先得要废除死刑。

欧盟“废死派”的论点还是继承了贝卡利亚的立场。

首先,贝卡利亚从社会契约论推导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为了应对恶劣的生存环境自愿出让一部分权利,从而形成了国家。但个体出让的权利是有限的,国家不可能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这里就要补充一下天主教这个因素。作为欧洲的传统势力,天主教认为人的生命来自上帝,自杀、堕胎都是违背教义。既然个人都不得自我处置自己的生命,国家就更没有权利拥有死刑。所以,很多天主教势力强大的拉美国家也废除了死刑。

这也是欧盟“废死派”和保留死刑国家最大的理念冲突,谁也说服不了谁。

把欧盟“废死派”声音进一步放大还离不开另一个国家的功劳,这个国家就是:德国。

和很多人认知中那个武力爆棚、军国主义至上的德意志帝国不同,今天的联邦德国是“白左思想”占主流,小胡子希特勒是敏感词,最关心的议题是LGBT、环保、素食主义和废除死刑。德国人和爱站在道德高地上讲话的的法国人一起把持了欧盟的话语权。

在我看来,德国人唯一不变的是他们骨子里的那份骄傲。德意志这个民族出了很多优秀的哲学家,但德国人也非常喜欢好为人师,认为他们民族站在人类思想史的前沿,特别爱对别的民族进行说教。

德国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犯下了可怕的反人类罪行,他们道歉的态度确实非常诚恳,道歉之后又开始进行说教了。为了突现人道主义色彩,德国刑法学家在贝卡利亚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报应主义,认为“死刑毫无意义,会毒害公民的心灵,因为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会导致恶性循环。并且国家在法典中禁止公民成为杀人犯,自己却成为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法学家的影响力已远超意大利,这些德国刑法老教授带出的学生已遍及欧洲、拉丁美洲、土耳其,这些“德国系”弟子都成为当地法学教育的骨干,而以上地区无一例外都全部废除了死刑。并且,德国系的刑法教授在中国的影响力也非常大。

(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

其实,在欧盟内部也存在着“废死”的质疑声,争论的焦点就是恶性命案中是否应该保留死刑。我父亲就这样评价贝卡利亚:“这个北方阔佬讲的理论逻辑上没一点问题,但他没有看到大多数平民的视角。”

在意大利南方的那不勒斯曾出现这样的现象:一女孩被奸杀后,愤怒的女孩家人在知道凶手无法被判死刑的情况下,出重金雇佣来黑手党的杀手在警察逮捕凶手之前先下手为强,把凶手击毙,非常典型的南意大利式的“vendetta”(血亲复仇)。

我在这里并不是给黑手党这帮恶棍洗白,他们并不是替天行道的正义骑士。作为在南意大利长期存在的“影子政府”,他们非常乐意在这些事情上和政府“竞争业务”,从而在民众心中树立公共形象。而警察也不敢得罪民意,拿出意大利特有的低效率工作模式,拖拖拉拉地查案,以证据不足、线索中断把案件办成悬案,最后不了了之。

整件事情看上去非常魔幻现实主义,因为为亲人、弱者复仇的情感是人性,这存在许多民族的文化心理中,比如我在中文网络上看到要对杀害女大学生的外教处以死刑。这种情感当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实际上,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也是坚持保留死刑的立场,他用的是“否定之否定”的逻辑武器,即犯罪是对法的否定,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法对不法进行否定,来告慰受害人家属和公众的正义观。

假设不能通过刑罚告慰这种正义观,那就会出现采用雇佣黑手党杀手来达到私力救济的现象,政府缺失的职能被地下势力弥补,这将损害国家权威。

我个人一向反对以单一的社会科学理论来解释无限复杂的人类社会,因为人的认知是有限的,总有单一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该对反方观点持有宽容态度,随时吸收对方的精华思想调整自己的观点来适应无限发展的人类社会。就像废死一派的观点,人道主义走到极端就反而掺杂了伪善的味道。如果只讲施暴者的人权,那么受害者的人权该置于何处?

我同时观察了中国和欧盟的网络平台,总觉得无论是在死刑议题还是其他的议题,欧盟总是容不下不一样的声音,对中国的死刑政策过于苛刻。

事实就是欧盟的头号人口大国德国才八千多万人口,国土面积略小于中国的云南省。欧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拥有管理14亿人口超大疆域的经验,既然欧盟持有的是多元主义的价值观,那么就应该对还保留死刑的国家多一份理解,让时间来检验这一切。

(感谢我的中国朋友大头翻译我的口述/Grazie mille)

全文完,如果觉得本文还不错,那就请点个赞或者关注一下吧,谢谢您的支持。如果转载本文,请与本人联系获得授权。

公号:爱思考的卢师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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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上层社会更好地为满足个人欲望而雇佣杀手。

逻辑是这样的

买凶杀人的价格=杀人的执行成本+杀人者可能受到的惩罚*抓捕概率

杀人的执行成本,抓捕概率 这两个factor法学学者并不能控制

但降低“杀人者可能受到的惩罚”却是可控的,这个降低了,就能降低买凶杀人的成本,从而鼓励买凶杀人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买凶杀人”这个产业,本来就是面向上层社会的。对中产而言价格太高了,而对上层社会而言,花费可以接受。


废死之后,“买凶杀人”必然蓬勃发展,死刑的执行权力会从法院下放到杀手,从而更好地被资本所控制。废死的主要优点,就是让平民百姓知道,犯了法不至于死,但触怒有资本买凶杀人的人,却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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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为什么有学者一直在为废除死刑而努力?》

1、不废除死刑,说明死亡的最终仲裁权在政权手里;如果废除了死刑,死亡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那时死亡的最高仲裁权就落到资本手里了。死刑的全面废除,侧面反应了资本夺权最终成功。

资本可以买最好的武器,雇最好的杀手,干掉他不爽的人,比如干掉林肯和肯尼迪,连总统都能干掉,其他劳动力阶层的维权人士简直就是蝼蚁。

如果政权尚保留着死亡最终仲裁权,资本雇凶行使死亡最终仲裁权的能力和欲望就会被压制。区别在于政权行使这个权力毕竟要走流程,资本雇凶杀人只看技术(杀手技术)。

总之,最终死亡仲裁权是一个社会的最后底线和刚需,你不占领他就占领。

2、死亡是最后的平等,它能摊平阶级。资本是渴望废除死刑的,第一条已经表明了夺权的政治需要,而实际操作中,如果废除死刑,资本阶层再大的罪过都能用他们哪怕是罪恶得来的钱一点点摆平,废除死刑使得对罪恶的惩罚没有终点,只要资本不断添加,罪恶便会被稀释。

换种说法,如果没有死刑,罪恶是无极限的;如果有死刑,对过线罪恶的惩罚无法用资本去稀释,反过来就使罪恶变成有限的了。

3、现代西方法律脱胎于资产阶级法律,基本立场是站资本的,因为资本付得起高昂的辩护费用。废除死刑,增加了法律从业者的活动空间,用资本稀释罪恶的过程就是在法律人员的操作下完成,自然相关法律人员需要得到极高的佣金。利益驱使了法律资本的崛起,在美国,那些有大量法官资源的知名律所,能够接到各种高标的案子,使自身跻身于资本阶层。废除死刑,增加了法律从业者的利益空间可能性,所以当然要求之。

4、美国有大量私人监狱,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获取高额资本,当然也希望废除死刑。多判几年,多几年政府拨款;枪毙了政府不会给死人拨款。

5、一些基层的贩毒、黑帮等活动,不会影响到美国资本阶层的生活,一般只祸害底层劳动力阶层以及中产。而且很多毒品的幕后大佬本质是药物供应链资本家,所以对毒品必须暧昧,轻罚都是必须的,更不能提死刑了。

6、如果大家对于法律资本化以及美国私营监狱的情况不甚了解,可以参见下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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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支持废除死刑的法律人士撕下了本应有的斯文,在评论里直接破口大骂、揶揄挖苦,大部分被系统删除了。甚至有律师诅咒我死(精选评论后面已经挂出去了一些)。这些法律人士大多立场是:能够支付起他费用的客户利益为大,没有善恶、没有正义,谁给钱多,就利用自己的知识让谁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所谓的打手法律人,他们可能成为资用法律人,殴打劳动力阶层;也可能在政治博弈中充当打手。总之,对于个别法律人,法律只是他们恃强凌弱聚敛钱财的工具,因为资本阶层付的起更高昂的打手费。美国大资本阶层,对抗民众,驾驭美国政府,就利用了手下大量资用法律人打手。目前美国的政治乱象,关注的人可以找到大量法律人充当利益集团打手的例子,这里不再赘述。

本人大量文章已被删除,更多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teacherzhangfu


user avatar   bo-wang-9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废除死刑以后,就会为了量刑多少浪费更多时间,本来贩毒超过50克就枪毙的,废除以后贩毒1公斤那么就要为了判1000年还是500年去扯淡。而且我敢打赌,他们废除死刑以后就要开始争取免除终身监禁然后再推动通过律师每年探望一下罪犯去判断是否可以减刑这样就又可以捞一把。各种操作下来,可是不少赚。而且一旦提前释放了,那些人又会犯罪,又赚一波

但是死刑的存在让他们的收益变得有了上限。后续收益少了。你们知道北欧挪威那几个杀人魔,就是那些一口气杀几十个人包括老人和孩子的,自己不断连环杀人的,或者强奸的,双方的律师从他们身上赚了多少钱不!人均几百万欧元,而支付这些费用的人正是受害者亲属!不说别的每次开庭的费用难道花的不是纳税人的钱!北欧的公共设施那么差,比如公共卫生条件,把这些钱投入到卫生领域里面不好么。

所以不能废除死刑,因为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人里面,坏人太多,给社会造成的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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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乎要求,这里本来有一段移民北欧然后如何去蹂躏他们未成年女性而不用受法律惩罚的可行性方案分析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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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如果你是能证明你是精神病同时还是性瘾症患者,你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包括化学阉割和禁足。

本来有人拿性瘾患者那个例子来怼我,结果罗翔老师最近那个天生犯罪人的视频直接把他们抽懵逼了


user avatar   zhi-hu-yao-wan-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1.废死派告诉你,2/3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不再判处死刑。

却不告诉你,占全世界2/3人口的国家没有废除死刑。

2.废死派告诉你,死刑无法威慑罪犯。

却不告诉你,废除死刑的菲律宾,恶性犯罪上升,毒品泛滥。恢复死刑的菲律宾,情况居然变好了!

3.废死派告诉你,2000前后,国家收紧死刑,恶性犯罪开始下降。

却不告诉你,1991—1995年全国发生杀人、抢劫、强奸等持枪犯罪案件1万多起,其中1995年光是持枪的恶性案件就有3000多起!仅1991—1995年,全国收缴各类非法枪支105万支,其中包括1.3万支军用枪。为进一步严格枪支使用制度,1996年出台了至今最为严厉的《枪支管理法》。

也不告诉你,2001年,国家加入世贸。

4.废死派告诉你,罪犯剥夺别人的生命是犯罪,法律不能以犯罪对抗犯罪。

却不告诉你,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稳定。一个不能维持稳定的法律,即使再正义,也不如一张擦屁股纸。

5.废死派告诉你,治安最好的那几个国家很多都是废除死刑的国家。

却不告诉你,不管西方国家怎么排,中国多数情况下都稳坐前三,很少跌出前十。也不告诉你,超过5000万人口的国家,除了中国,一个也没。(很多人质疑这个排名,我相信还有一个日本,只是我写的时候确实没有。)

美国盖洛普公司由美国著名社会科学家乔治·盖洛普博士于1935年创立,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或咨询公司,其公布的排名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据了解,盖洛普咨询公司公布的这个全球最安全国家排行榜是基于民众对警察的信心、个人安全感以及过去一年内盗窃和其它犯罪行为的数量进行的综合评估,在这份排名中各国以百分制来排名,分数越高,代表该国感到安全的人口比例越高。2020年,此项调查覆盖了全球144个国家及地区,对17.5万人进行了调查。

在这份排行榜中,排名第一的是新加坡和土库曼斯坦,这两个国家都获得了97分,是并列第一。排名第三的则是中国,获得了94分,据了解2019年,有90%的中国受访者认为独自走夜路是安全的,这个数据比全球平均数据高21%。排名前十的另外七个国家分别是冰岛、科威特、挪威、奥地利、瑞士、乌兹别克斯坦和阿联酋。

6.废死派告诉你,死刑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冤案。

却不告诉你,废除死刑一样也不能消除冤案。也不会告诉你,他们翻来覆去提到的冤案都是二十年前的。更不会告诉你,死刑早已被收回最高法院核准。

7.废死派告诉你,判处死刑要反复核准,并且处以死刑的成本太高。

却不告诉你,反复核准是为了减少冤案。死刑犯的长期关押成本更高。

8.废死派告诉你,处死死刑犯不能解决问题。

却不告诉你,张扣扣正是因为杀人犯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才怒而杀人。

(这点很多人反对,我又去裁决网查了,只有法院驳回其父关于其母的申诉没有原始案件,确实无法反驳那个案子的正当性,现在我也不敢说我一定是正确的,甚至更可能是错误的。只是这个例子就暂且保留吧,其实,大家都知道我是什么意思。)

把这一点补充完整,死刑不能解决问题,但可以解决有问题的人。

9.废死派舌灿莲花。

却连最基本的问题都解决不了。

不信?你问问他们,如果他们女儿是百香果女孩,他们该怎么办?


如果有以下案例:

“某个法学家,成功让国家废除了死刑。”

“结果就在废除死刑的当晚,某人杀了这个法学家全家,唯独留法学家一人,并指定该法学家为自己辩护。”

这个法学家该作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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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死派们,你们是想制造更多的张扣扣这种一门两惨案吗?

冈村勲,1929年生于日本高知县,日本律师。冈村勲原本是人权律师团的副会长,支持废除死刑。但在1997年秋天,他的妻子被辩护对象的仇人给杀死。而在审理程序中的挫败,让他重新思考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法律上是多么受到忽视,因此转而主张实现被害人的正义。

1997年10月10日,冈村勲的妻子在东京都小金井市自家遭人杀害,胸、腹部共有5处刀伤,当场死亡。凶手是63岁的男子西田久,西田久是日本山一证券恶性倒闭事件中的一位债权人,他投资超过一亿日元,最后全部化为泡沫。西田久把仇恨转移到替山一证券辩护的冈村勋身上,因为当天他不在家,所以把怒气全部发洩在他无辜的妻子身上。

法院考量西田久被骗了一亿元才起犯心,因此没有将他判处死刑,仅判处无期徒刑。冈村勲直到这时才能体会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他说,「我当律师将近40年,为不少人辩护;但直到成为被害人的家属,才真正理解他们曾说过的地狱,也了解司法对我们这些家属多么不公平。」最后冈村勲不再支持废除死刑,反而加入日本「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主张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为他们伸张正义。

媒体与社会将冈村勲视为“先前主张废死,妻子被杀后支持死刑”的强烈反差代表。

如果有那么一天,我真的很想看到你们也被媒体如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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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明了的说一下法律,作为形式逻辑的一种,是与死刑天然矛盾的。


问:“人民群众可否自发组织起来杀人?”

答:“不能,个人或群体故意致人于死地,不论对方是否有罪,是什么情况,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问:那么,就是说,人民群众没有组织起来杀人的权利咯。

答:是的。


问:那么国家权利从何而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问:那么既然人民群众都没有组织起来杀人的权利,国家执行死刑的权利从何而来?

答:······

问:我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宪,必须被废止。


“监禁”这个方式,政府机关以外的机构,比如精神病院,也是有这个权利的,人民群众出于安全考虑,监禁他人的行为有时也被认为合法。

但是杀人这个方式,在自卫以外的所有条件下都是犯罪行为,不是公民的权利。


有“非法拘禁罪”,指的是法律规定状况以外的情况下拘禁他人。

但是没有“非法杀人罪”,也没有“合法杀人”的情况,换言之,国家根本上就不承认人民群众杀人的权利。

国家既然彻底否认了人民的“杀人”的权利,自己却有这个权利,表明了是国家把自己权利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


死刑就是红果果的对宪法和形式逻辑的挑衅。

是宪法精神的缺失。

中国人当中有很多支持死刑的,可见法治意识相当淡薄。

国家若把自己的权利置于人民群众之上,那很多反人类的事情都可以干得出来,法西斯屠杀犹太人,苏联搞大清洗,无一不是僭越权力的产物,无一不是“依法治国。”


一般民众还觉得废除死刑是在保护权贵有钱人,这是很可笑的。

任何社会,只要保护公民,权贵必然比p民会得到更多的保护,和有没有死刑没有任何关系。

底层一无所有的反社会P民和恐怖分子,就算有死刑,说不定也会犯死罪。

高层权贵别说是死刑,就算要被判个无期,都舍不得杀人。

死刑从来就是用来震慑底层P民的,废除死刑,对高层几乎没有任何好处。


很多人觉得有些人十恶不赦,必须要判死刑才公道。

且不论公不公道,究竟谁有权利来执行公道?谁能代表公道?国家不是神仙,制度有漏洞,冤假错案还多死人,没几年判出成千上万冤假错案的司法系统,有资格代表公道?

被冤枉判死刑的人也有不少,这个水平也敢判死刑?


许多群众,自己没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一不游行,二不投票,面对犯罪不挺身而出,总希望把公平正义寄托于公权力上。

中国的凶手,一般是没有枪的,如果目击者或附近的人总是挺身而出,比起判个死刑不死刑有用得多。

这正是中国长久以来集权暴政的根源,法制观念淡薄的根源。至今,这一根源都还广泛存在,以至于人民群众还在为死刑叫好。


中世纪的伊斯兰教,把通奸的妇女用石头砸死,人民群众还觉得这个很公道,不由得拍手称快:

众教徒:“死得好,谁叫她通奸。”

改革者:“石刑过于残忍,再说,通就通了,你们砸死她也无济于事啊。”

众教徒:“你是站着说话不腰疼,xx默德把钱全给了老婆,结果她老婆外面偷人私奔,换作你,你受得了?”

改革者:“但是砸死了,她事情都干了,xx默德还少了个老婆,岂不更亏。”

众教徒:“你不懂,石刑是预防通奸,要是不这么搞,通奸的人就会更多。”

支持死刑的人,他的每一条用于支持死刑的理由,都可以用在中世纪教徒支持石刑上面,没错,现在天朝民众的法治观念,和“人贩子一律死刑”,以及中世纪的野蛮众教徒其实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我个人最反感的,不是石刑本身,也许中世纪时期社会环境混乱,需要用这种刑法才能维持社会稳定,我反对的是这帮教徒,都在21世纪了,还觉得死刑该永久存在,还觉得中世纪的“杀人偿命”的口号是天经地义的,还觉得一个城市里的那栋白色建筑里的剥夺人民的判总是公道的,就像清真寺里阿訇的判决一样。

改革者的改革也许过激了一点,但改革者绝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今天主张废除死刑的律师也绝非如此,真正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是守旧的教徒。


刑法天然就抵触宪法不自洽,除非是君权神授的国家,否则任何一个讲形式逻辑的良心律师都无法接受死刑。


但就我个人而言,形式逻辑以上,搞辩证是必须的,有时候治安太差,就该乱世用重典,死刑也应该执行。

但是和平盛世毕竟是世界发展的主流,一直用重典就是暴政。事实上,废除死刑也是人类的趋势。

与时俱进,才是最重要的。


搞辩证法不是不可以,我也不反对,而是既然你搞了辩证,那就不要提什么“依法治国”的虚假口号,法必须是逻辑上自洽的,不可违抗的形式逻辑,而不是用各种僭越和例外堆砌而成的,让国家机器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东西。

搞辩证,那就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固定的原则,那就没有正义,没有邪恶,那就没有法。


如果按照辩证逻辑而不是形式逻辑的话,中国现在是不是该废除死刑呢?

以中国的治安水平来讲,是完全可以的,既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都可以,甚至美国的一些州都可以,中国的刑事犯罪率比美国的低得多,完全是可以废死的。


但是以中国的司法水平和制度体系来讲,可能是不行的。

犯罪分子损失的数学期望=被抓住的概率X被抓住后判刑的严重程度



目前就破案率而言,必须用死刑来加大犯罪份子的损失。

换言之,从中国的犯案的数量来讲,废除死刑其实对全国治安的影响并不大,但对于单起刑事犯罪的凶残程度来讲,可能是有影响。

比如说,有没有死刑,绑架犯也许都会绑人,但如果没有死刑,绑架犯可能会撕票,如果有,可能拿了钱会放人。

但是抓住人的概率远比判刑的严重程度重要得多,你就算抓住人马上放了,审判一轮也会彻底摧毁这个犯罪份子的声誉,对他造成严重损失,但是你抓都抓不住,恕我直言,就算一律判死刑又有什么用呢?

如果警察100%能抓住凶手,恕我直言,有没有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低得可怜。


所以死刑的大量存在说明了两件事,1:公民法治意识淡薄。2:警察能力相对低下,毕竟中国地大物博嫌疑人众多。

律师们要废除死刑,无非是宪法精神,顺应世界局势,你要说他们究竟能拿到什么好处?权贵会利用他们脱罪吗?是不太会的,毕竟权贵本来就太会犯死罪,P民犯死罪请他们辩护吗?也不可能,有死罪辩护成活的拿到的钱,比无期辩护成有期的钱多得多,尽管后者的数量可能会多一点。


废除死刑对中国有没有好处呢?别的国家我不说,就中国而言,好处是大大的,因为中国冤假错案多死人,要是枪毙了,那就永远翻不了案了。

同时,监狱多了劳动力,也是好事。

中国的确到了该商讨这一事项的时候,具体能不能应该做个详细调查再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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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废除死刑努力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死刑本身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地方和一些通用性普适性的法律原则都是冲突的。

1、死刑的威慑效果与其所处的刑罚等级不匹配,我们知道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威慑力,通过指定合理的刑罚人们会因为对刑罚的恐惧而放弃犯罪计划,死刑通常都是作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出现在法律中的,但它不具备最高等级刑罚相应的威慑效果。举个例子,比如偷东西对应的刑罚是监禁,杀人对应的刑罚是死刑,按理说应该是死刑对潜在杀人犯的威慑力应该是大于监禁对于潜在偷窃犯的,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会有很多人因为怕坐牢宁愿忍受一定程度的贫穷也不去偷,而一个人一旦有杀人的犯意是很难被死刑所威慑的。

2、死刑的程度不可分,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匹配。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一个几乎所有法律都适用的原则,简单来说的就是小罪小罚大罪大罚,比如偷100块钱肯定应该是罚的比偷100万要轻,同理杀1个人罚的应该比杀10个要轻,死刑是一锤子买卖,它不像罚款、监禁等刑罚可以分出轻重来,一个罪名的适用刑罚是死刑的话就意味着这个罪名下无论轻重惩罚都是一样的。

3、死刑是不可挽回的,任何法律判决都不可能100%准确,存在死刑意味着一定会有人因误判而被枉杀。

4、死刑会增加执法成本,毫无疑问被判处死刑的人其本身以后所有潜在的产出都完全的损失了。

5、死刑与基本的人权观念和社会关系存在冲突,允许死刑实际上是允许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允许死刑意味着允许统治阶级剥夺被统治阶级的生命权,现代社会和现代人权观念讲究人人平等,虽然人人平等只是理想状态,但毫无疑问现代的文明的社会应该尽量趋向于做到人人平等,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益,没有生命权其他权益无从谈起,同一社会中的某个阶级可以剥夺另一个阶级的生命权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平等,这个不平等不解决,其他的不平等的解决无从谈起也没有意义。

很多人提废除死刑原因就是因为死刑作为一个刑罚手段并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

因为死刑本身不完善又没有什么技术手段能使其完善,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废除死刑不能只是单纯的把死刑从现在的法律中删除,简单的废除死刑不一定能解决死刑引起的问题,反而会引起别的问题。比如最简单的,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讲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实际上就是指对等报偿,杀人不偿命在中国是违反人民群众意愿的,人民群众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法律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工具怎么能违背主人的意愿?所以废死在中国任重而道远,这是需要改风易俗的,不是一两代人就能做成的。


user avatar   ci-hu-pan-xiao-q-82 网友的相关建议: 
      

题主你的这个疑惑我刚上本科的时候也有,只是现在了解了他们的心态。

这批人有点像当年的乌克兰,被忽悠瘸了准备销毁图—160和核弹自废武功,所幸他们的意见并不能成为实践标准。


在过去到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有不少法学学者一方面在闭门造车,另一方面受到欧美国家一些所谓先进理论的蛊惑,将法律同社会、经济、政治剥离开来进行研究。

他们很多人一辈子都在学校度过,本硕博或者本硕留校然后在读博,加上当时欧美思潮的鼓动,导致他们看问题的时候角度单一,甚至会呵斥学生将法律同政治、经济、社会联系起来。

这就造成了部分法学学者为了所谓的法学研究独立性,逐步演化成形而上学加生搬硬套国外,导致他们这部分人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脱轨,甚至成为了部分人的圈地自娱。

并不是我危言耸听,因为闹出来的笑话其实一直都不少,甚至有些笑话闹得让人啼笑皆非,比如前些年争议很大的:

A在ATM机上取完钱后忘了将银行卡拔出拿走,随后B把里面的钱全部取走,B的行为应该定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当时国内有不少学者和部分大佬都认为应该借鉴《德国刑法典》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通过其中“机器不能被诈骗”的学术理论认为机器一定不能成为被欺骗的对象,所以只能定盗窃罪。

但实际上《德国刑法典》中虽然诈骗罪的对象一般不包括机器,但人家意识到了“机器不能被诈骗”的时代局限性,于是在263a中增设了机器诈骗罪,同时结合德国长期无人售票的社会背景增设了针对无人售票机的服务诈骗罪。


你说“机器不能被诈骗”这个理论有局限性,他说他不管,因为德国是这么做的。

你说这是中国,中国人的法学研究应当服务中国,他说他不管,因为德国是这么做的。

你说德国其实也不是这么做的,他说他还是不管,因为他看的那一条没写这个。

这还怎么聊?

最重要的是当时作为我们这种萌新,不反驳头大,反驳了可能脚大,所以只能:

回到你的问题上来,我们思考一下坚持全面废除死刑的理由就能发现,这其中很多都是牵强附会甚至是荒唐的,比如常见的两种论调:

1、经济类犯罪应当全面废除死刑,因为经济犯罪不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没有那么大的危害性。

2、暴力犯罪要逐渐废除死刑,因为死刑剥夺生命很残忍,且应当赋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可问题在于,这两种常见的说法都很片面:

比如张明杰卷走了3.5亿的资产,这些不仅是国有资产更是农场职工安家费用,你把这些钱挪用或者贪污了,那不就是要了他们的命?

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恶劣?这种行为的社会影响力难道不比一桩故意以杀人案大?

至于罪犯应当由改过自新的机会,罪犯也应该拥有美好的未来这种说法就有点圣母了,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当兼顾人权保障这没错。

但人权保障总是有限度的,总不能无限制地保障罪犯的人权吧。


到最后暴力犯罪的加害者杀了几个人不重要,重要的是罪犯还活着所以我们要保护罪犯的权益,那我们不妨简单想一下会造成什么后果:

一个流浪汉啥事不干每天要饿肚子为生计奔波,一看现在全面废除死刑,只要你活着哪怕你是罪犯也要守护你的未来。

人家一想得嘞,走进小区捅死几个人抢走他们的钱出去花天酒地几天,抓回来还要保障他的衣食住行。

接着要么在监狱里管吃管住能洗澡有医生直到他自然死亡,要么关十几二十年就放出去,期间还要给他开设技能培训课以便让他拥有“光明的未来”。

你这是打击犯罪还是鼓励犯罪呢?



知道了这个背景其实就是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么多人坚持废死了,好在回头看看法学界到现在还支持全面废除死刑的,要么就是年纪偏大,要么就是在高校一路读书读下来留校任教在象牙塔里生活的人。

毕竟时代已经变了,1202年了大人。


user avatar   xilan3192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更: 某些人阴阳怪气是习惯吗?还什么我没学过法律所以我写的东西根本不配入法学家的眼?我笑死了,法律本身是服务于人民还是法学家?既然服务于人民,人民不能评论?废死派们已经飞扬跋扈到人民不配评论法律的地步了?人民的正义感就不是正义感?就你法学家说的都对?我看某些人是真的学废了,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反过来污蔑别人不懂形而上学?有的甚至到了污蔑马原本身的地步,为了支持废死已经可以自己创造理论攻击现有的理论体系了?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我与评论中的部分人的观点相近,如果废死派们坚持,那么允许他们的身份证上写好:

如果任何人针对他们的至爱亲朋、手足兄弟造成毁灭性的肉体伤害,他们均可以拒绝法院判处罪犯死刑。

如果废死派们接受,那么请随意,只希望哪天你们的亲人死在你眼前你还能坚持为罪犯辩护,使他免除死刑的担忧。当然了,轮到你们自己的时候,罪犯也能拒绝死刑,那我倒要看看,你们与罪犯,谁活的久。

至于其他不支持废死的人,应当保留对罪犯处以死刑的权利。OK吗?


此为原回答:

因为废除了死刑任何有权势的犯罪都将被默认允许,最后最大的收益者就是法学派的律师群体,富人作恶的结局或者命脉握在这些人手里,减刑等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这些手段将使得他们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上流阶层。

所以别谈什么狗屁西方法治进步了,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罢了。

而且大多数学者跟社会是完全割裂开的,也就是所谓的“只懂得理论不懂得事实”,很多专家的话为什么引人发笑或者被网友批评?因为本来就不符合国情也不符合现实。

然而这些所谓的专家大多数沉浸在“我是专家、学者,这群平均学历水平才初中的网友怎么可能有我懂?”的思维中,殊不知已经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片面、孤立的看待问题,沉浸在“象牙塔”中,妄图通过废除死刑获得更高的社会阶级地位罢了。

明明只是为了利益却冠冕堂皇的说是为了法治进步,欺世盗名到如此地步?而且中国人通常有种逻辑“会读书的人说的都对”,正是这种大众普遍的逻辑思维让这些人肆无忌惮。

更:

就最近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件事,已经证明了降低罪犯的惩罚并没有降低犯罪率,从结果上证明了这种“废除死刑会使得罪犯手下留情”思维是完全错误的。

而且废除死刑后,杀一人不死,杀十人也不死,那么凭什么认为罪犯就不会杀十人了?某些法学的研究完全就是脱离常识脱离事实依据的,荒谬至极。

最后:

如果主张废死派成功了,那么有人杀了废死派或者他们的家人之后,剩余的废死派还得证明罪犯不得获得死刑。

满意了吗?废死派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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