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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鸿茅药酒当事人谭秦东 5 月 17 日发布的声明「是想抓眼球」「考虑不周」「深表歉意」? 第4页

                    

user avatar   cuo-nan-30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医救不了中国人

——————鲁迅

但是可以用药酒害死人

——————措南

于是我弃医从文

——————鲁迅

发现从文要被拘留

——————措南

还是学法吧,好歹死得比较有尊严。我深深地热爱着我脚下的土地,仅此而已。


user avatar   origami-boom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后谁再说

“中国这种非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极大的避免资本家为所欲为”

“中国的资本家大量移民是因为美国给了他们更大的自由”

我就把这个链接翻出来


说到底,资本主义与否只是看资本家在自己的私域内是不是可以为所欲为,这一点美国的资本家确实享有更大的自由。但是在公域问题完全相反,很多人只会盯着政治献金看,却丝毫不考虑政治家因为无法真正私下里拿到政治献金因此如果利益相反的时候完全可以忽略提供政治现金的资本家随提出的要求 + 美国的公务员体系从来没有政治献金这回事。


user avatar   huang-nan-199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直以为掩耳盗铃只是个故事,才发现掩耳真的可以盗铃


user avatar   will-lu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谈谈法律层面。

精神障碍是减责免责事由,可以酌定不起诉;受害人表示谅解是减责免责事由,也可免于刑事处罚。

至于背后的动机,不予揣测和置评。活着很好,自由很好。希望关注该事件的朋友能够体会到公平正义的价值,并且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促进社会更加的自由、平等、公正。

另外,注意到药酒的撤回报案,和不追求侵权的公告。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起诉,岂是一家企业撤回报案就能结束的,要是真的结束了,基本坐实可以操作当地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报复。至于民事侵权,是一个积极的表态,不过实际操作中先刑后民,也没见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起诉侵权。

不带这么玩的。


user avatar   li-ying-hao-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哥们当时刚出狱的时候,见面就说我有罪我有错,认罪态度还是蛮好的。

后来又嘴硬了,估计是看见了网上汹涌澎湃的舆情,明显又膨胀了,义愤填膺的样子。

过了一段时间,传出来他压力过大,精神不正常了已经。

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写了这篇致歉的文章,自己承认了错误。


网络上汹涌的民意,到底也只是些吵吵嚷嚷的声音,发泄了情绪,似乎就伸张了正义。过几天热点一转移,把这事忘的一干二净。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主,忍耐个把月,再扑上去,稍加用力,就把一个人碾的七零八落。

其实倒大可不必过于惊讶,苏联大清洗的时候,多少见过大风大雨的同志,自己诽谤自己,求法庭判自己死刑。比起他们,我们毕竟还是进步了不少,不是吗?


PS. 这次鸿毛药酒,最初不过几千的点击,据说也不过百万的损失,就把一个人弄成这个样子。去年3原色时间,股价几乎腰斩,当事一方的最后的声明非常有趣,另一方面对如此沉重的经济和商誉的损失,似乎也没有什么追究的动作。

我朝的事,一定要连起来看才有意思。


user avatar   tie-jia-man-zhan-fu 网友的相关建议: 
      

邀请我做什么?钓鱼执法吗?我反正只知道社会主义好,支持威武有希望了,别的什么都不知道,这种问题以后不要再邀请我了,我没本事回答


user avatar   deng-xue-ping-lu-shi-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谭秦东道歉,鸿茅国药接受道歉,并同时向公安撤回报案、向法院撤回起诉。站在法律专业角度,如何看待这一最新进展?

自最高检责成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复查此案,并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定性以来,谭秦东涉嫌的刑事案件的走向基本已经确定。如果公安机关拿不出新的有力证据,凉城县检察院这道关就迈不过去。而本案早已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很难再提供新的有力证据。

案件怎么办?主动承认自己办错案、抓错人?目前看来,有关部门似乎并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于是乎,由谭秦东公开致歉,再由报案人鸿茅国药主动撤回报案,最后由公安机关顺势撤销案件,就成了一个可以保全有关方面颜面的做法。

从谭秦东在广州被再次讯问后精神失常的情况来看,其本人和家属内心的恐惧、压力都可想而知。一次致歉换来从此平安,想必求之不得,自然会乐于接受。

只是,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侦查权和诉权并不掌握在报案人手上,撤回报案只是报案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撤案并不代表公安机关会跟着撤案。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自行决定是否撤销案件。

具体来说,谭秦东案件的侦查权掌握在凉城县公安局手中,诉权掌握在凉城县检察院手中,案件走向在理论上均非报案人鸿茅国药所能左右或决定。不过,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鸿茅国药主动撤回报案,将会在刑事和解的框架下,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提供论据和铺垫。因此,鸿茅国药的撤回报案与其说是在为自己解套,不如说是同时在为有关部门解套。

至于民事侵权诉讼,由于不涉及人身自由,法律强制程度较低,主要指向经济利益,故媒体一开始关注度就不高。此次鸿茅国药趁机一并向法院撤回民事侵权之诉,是其意思自治和诉权处分的体现,法院一般都会裁定准许。

至此,谭秦东因为一篇网帖引发的法律诉讼可望接近终结。如果凉城县公安局果真撤销了案件,由于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谭秦东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最新标准,每羁押一日,谭秦东有权获得284.74元赔偿。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有权对其怀疑涉嫌犯罪的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且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不过,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即便最终撤销案件,凉城县公安局也不必为刑事拘留谭秦东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充分的裁量权和试错权。

对于这个结果,可能各方都会有不同的解读。特别是站在法治的角度,这称得上是法治的胜利吗?元芳,你怎么看呢?


user avatar   nie-qi-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对于鸿茅药酒评价的核心是:这个药物到底有没有毒。


次要问题是:我们是否为了保护企业而反对言论自由。


鸿茅药酒有毒是肯定的。当然,对于中医药拥趸者来说,中医药的有效性、安全性是不可测量的。任何物质只要挂上中医药的牌子,那就是金刚护体、白毒不侵;无论是害死多少人也是你无法理解我大中医药神妙之处。错的不是我,错的是使用者。


至于言论自由,「根据有关规定,后续内容已按要求删除。」


user avatar   gringoire19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任何人都天然有权并且应该追求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追求高于人世间的一切法律、道德、信仰、公义和意识形态。


user avatar   wang-gong-sui-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是跨省抓捕,然后取保候审,紧接着传出谭医生精神失常,现在又是道歉信。

说实话,最开始看到网友传播的道歉信我还以为是恶搞的,没想到是真的。不太清楚谭医生在被抓后关在看守所和被取保候审后都经历了什么,我仍记得谭医生在接受王志安采访时,明确说他不后悔写了这篇文章,因为药确实有问题。言犹在耳,可是一切都变得太快了。

我非常理解谭医生,没有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待过的人是不会理解那种状态的,被关在里面的人也大多表情呆滞、毫无生气,大家对比谭医生被抓前和出来后的照片即可大概知晓。记得谭医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在里面的时候每天就想赶紧出来,哪怕认罪他也愿意。后面出来了,但只是取保候审,意味着案子还没完,一旦警方有证据,他随时可能被抓回去。这种情况下的谭医生想必是精神压力非常大的,可能也就是由于这种原因,他才会被爆患上精神疾病。

估计是为了早点了结,回归平静的生活,经过与鸿茅药酒及公安机关沟通,双方就这个事情达成了一致,你道歉,我撤案,公安也好有个台阶下,于是就出了上面的一幕。

但是啊,但是啊,但是啊!

截止到现在,还有一堆的疑问没有答案:

1、鸿茅药酒到底有没有经过临床试验,数据为何不公开?

2、鸿茅药酒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害,之前说的基本就是水加糖的成分是否属实?

3、鸿茅药酒到底疗效如何,适合哪种人群服用、剂量如何?

4、内蒙警方跨省抓捕有没有滥用职权?当初立案的时候证据材料是否充分?

5、有关药物在电视台打广告的规定有没有进一步完善?执法过程中有没有问题?

6、临床试验数据未公开是否合法?

7、谭医生的精神疾病与被跨省抓捕有没有直接关系?

8、若此事到此为止,那么谭医生之前被抓到底应不应该,如果不应该,他被关了三个多月,要不要赔偿?

9、有没有人应该在此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的警方,比如可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药品的鸿茅药酒?

等等等等。。。。。

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不出意外,这个事情慢慢会不了了之,一旦失去热度,鸿茅药酒可能换个称呼就能继续销售,有没有毒、会不会死人,没人在乎。可是,我们普通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仍然处在一个随时会被侵犯,而且你还丝毫没有还手之力的位置,可怕吗?我觉得挺可怕的。

最后,希望谭医生能够就此过上平静的日子,早日康复,不再被此事所困扰。希望公权力能够得到遏制,不再成为某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希望事关每一个人的健康的药品,都能经受住考验,确有疗效。

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对此类事件抱以高度关注,因为你随时可能成为谭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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