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淫在许多国家法理上被认定为合法,但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国情,暂时不能被认定为合法。
由于长期的男女不平等,物化女性思想存在,在现阶段法治建设初期,承认卖淫合法,会带来许多不利的社会后果,例如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未成年人卖淫或嫖娼,黑社会性质组织力量膨胀等,所以现阶段我国立法一刀切,暂时认定组织卖淫为犯罪,个人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又由于上一世纪风风火火的革命运动,解救妓女,取缔妓院被认定为进步运动,历史原因决定现阶段承认卖淫不可能。
虽然我国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管理妓院的案例,但那是在社会结构相对简单的农业社会。在现阶段,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建设经济还来不及呢,法制建设还不完善,一下子认定合法不可能。
公民有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但该项自由必须受到法律限制,针对法律是否应该限制某项自由,法律家长主义、伤害主义、法律道德主义是三项主流观点,卖淫在中国,无论根据哪一项都该被限制。
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 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原则内容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百度百科复制过来的,有兴趣可以去查查详细资料,很有趣。意思就是人的某项权利(自由)的行驶会伤害到别人,那该项权利就该受到限制或禁止,卖淫无疑伤害到了许多人,嫖娼者的配偶,未成年人及其家长……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了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个人的自由进行的法律干涉。如禁止自杀、禁止决斗、强制戒毒等法律法规都是该原则体现。卖淫是妓女对自己身体的伤害,合理规律的性生活会提高生活质量是无疑的,但过度的性行为会伤害身体这也是无疑的。
法律道德主义的基本思路是: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违背了一个社群所接受的道德准则,就应该受到法律禁止或者惩罚。虽然将道德上升至法律必须详细考究,但有许多法律就来源于道德,卖淫无疑是不道德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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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点:
一件事合不合法没有应不应该,只有收益与成本相较的结果,现在我们知道买卖奴隶不合法,但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奴隶充当劳动力确实是最符合生产者利益也是最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后来人权观念逐渐获得认可,生产力提高,使用奴隶收益相较减少成本升高,使用奴隶就逐渐被认定为非法。
现在禁止卖淫可以减少许多社会成本(有些成本是非常珍贵也是不可逆的),卖淫也不会直接变成社会收益(主要是收不上税),因此就禁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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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
有人说我的观点很合边沁的功利主义,的确,我的很多想法受其影响,先贴一段百度关于功利主义阐述: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
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举美国南北战争为例:美奴隶制废除的背景是北方工业区需要更多工人和消费者,南方农业区却不肯顺应改变,于是产生矛盾。按我的说法就是社会生产力提高了,奴隶们去做工人对社会而言制造的价值要更多,这是前提。工业区的知识分子因自身利益考虑逐渐觉醒,继而推动更多社会大众接受此观点,政客也受此影响,但农业区方面,知识分子由于出身和自身利益影响,认为奴隶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大众和政客也多接受此观点。奴隶主不肯改变,于是矛盾产生,一直到最后战争爆发,最后社会给了最优解,也就是说社会会选择“最大善”的生产方式。打个比方,某部门经理为自己升职加薪,提议工厂升级一套设备,收益可大幅提高,但另一经理反对,因为现设备专用原料供应商是他亲戚,认为新设备投入太大,成本回收周期太长,风险高。两人在例会上大吵一架,最后公司决定采取升级方案。
回到原话题就是:现阶段降低卖淫发生率所耗费的社会成本较卖淫合法化后带来的危害所造成的损失低,而合法化后带来的社会效益也较维护这项活动所花费的成本少。换言之,承认卖淫合法化还是项赔钱生意,所以董事会暂时决定不投资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