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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体现了怎样的法律依据? 第1页

     

user avatar   shi-he-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一起教科书式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说是中国版的“不退让法”,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们再来一起回顾下这份写得很妙的警方通报。


细节一:对于案件起因,警方认定系刘海龙醉驾强行闯入非机动车车道,与驾驶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撞,说明刘海龙有错在先。


细节二:对于案件经过,在刘海龙取刀前,多人曾对其进行过劝阻,但其不顾劝阻拿刀追砍于海明,警方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长59cm,为管制刀具,说明刘海龙有置于海明以死地的主观意图,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危在旦夕,具有防卫的紧迫性。


细节三: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取得的刘海龙手机和刀具主动交给民警(拿手机是为了防止刘海龙叫人),说明于海明的主观意图在于保护自身安全,而非故意要造成刘海龙的伤亡。


细节四,重点中的重点,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

警方在认定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二里写到: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的迹象。于海明的人生安全一直处于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于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这是本案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不法侵害要处于正在进行时,对于未着手侵害的防卫在刑法上叫“假想防卫”,对于侵害行为结束后的防卫叫“事后防卫”,这两种防卫行为都不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因此,判断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对于认定正当防卫就至关重要,本案主要涉及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判断,对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就是结束时间【1】,有人认为不法侵害被制止时就是结束时间【2】,有人认为已经形成了结果时就是结束时间【3】。个人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他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4】。他对此还补充道:“在连续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5】

回到于海明的案件中,此前曾有人提出于海明夺刀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就消除了,夺刀后再追砍的那几刀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但个人认为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视角将于海明夺刀前后的防卫行为割裂来看,我们应该回到事发当场,以于海明的视角观察当下正在发生的一切。刘海龙丢刀后仍试图抢刀,即使其被砍伤也没有放弃对于海明的攻击,而且失去砍刀的刘海龙仍然可以叫兄弟或者从车中取出其他凶器或者直接开车撞人,可见于海明生命被威胁的状态并未因刘海龙丢刀而解除。

在江苏检察的分析意见里,检方继续作了补充【6】: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不法侵害起止时间的判断,有人提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个人认为并不可取。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杜绝一切对刑法条文的类推解释或者扩大解释。对于不法侵害起止时间尺度的拿捏只能在个案中进行个判,即使权威学者的观点也只能作为判案的参考。但至少于海明的案例让我们看到:

对于生死的威胁我有权按照等量的程度对其进行反击,当一个人为生命安全或肢体健全而战时,根本没有什么思索时间留给他反复权衡各种选择,生死就在一线之间,强迫一个人首先撤退而让迟疑成为义务,这种做法才是一种犯罪。


细节五,警方对于网传的多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和澄清,这是我个人很喜欢的部分:

1、网传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警方查明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

2、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警方查明刘海龙曾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一次行政拘留和三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网传刘海龙或见义勇为荣誉证书,警方查明刘海龙曾协助抓捕贩毒嫌疑人被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4、警方在通报的最后一句里说:“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这届网民对于公安断案作出的巨大贡献,大大提高了警方办案的效率,但是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警方是把网传的信息放在了“其他相关问题里”,这才是我真正喜欢这部分的原因。

法律出身的我一直抱有司法独立的理想,即司法机关断案不应受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影响,而应当独立、客观地对事件作出判断。所以当有人说这是场舆论的胜利时,我要举手表示反对。

司法机关可以聆听社会公众对热点事件表达的看法,但不应当被其所裹挟,因为公众的情感和判断并不一定经受得住事实和法律的考验。好在昆山警方的通报没有让我失望,先讲事实,再讲法律,最后不忘回应网民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 我体会到的不是舆论的胜利,而是正义的胜利。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06页。

【2】周国均、刘根菊:《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3】高格《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9页

【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页。

【5】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页。

【6】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见》


关于评论区里提到我国非判例法国家,这起案例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是否有参考价值。我认为是有的,昆山警方在今晚发布通报后,江苏检察在线同步发布了《为什么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关于昆山“8.27”案件的分析意见》,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转载了该分析意见,可见最高检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层面认可了昆山警方和江苏检察此次对于构成正当防卫的案件结果。

我国的确非判例法国家,判例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价值主要是提供参考或指导的作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仍然是以后司法机关最主要的判案标准。从刑事司法程序的角度看,一起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侦查、检方起诉、法院审判的环节才形成一个完整的判例,在后的环节对于在先的环节有监督的权力。

本案公安机关仅通过短短4天的侦查就判断于海明构成正当防卫而撤案,可见司法系统内部已经达成了一致的共识:即便此案到了检方起诉的环节,检方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便检方起诉了,法院亦会作出无罪判决,所以这些流程也就省去了。为什么说该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就在于监督方可以提前介入,让公安可以放心地作出撤案决定,公安破案的压力被化解了,以后也就少了很多冤假错案。我也很欣喜地看到于海明在公安那里仅呆了4天就可以回家了,让我想到《控方证人》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正义的天平也许偶有偏差但终将回归正义


user avatar   summereast 网友的相关建议: 
      

基本符合这个逻辑:为什么判决书里极少有正当防卫判无罪的案例?因为检方认为是正当防卫的案子基本上都撤案了,不然如果被关了半年再无罪释放,当事人再申请国家赔偿的话,检方就死定了。

检方根本承担不起这个风险。


user avatar   chen-shi-mei-67-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看了警方的通告,关于宝马车的叙述,我觉得和我们公司的模式有点像,回去一查还真是在我们公司贷的款,而且还是我自己审批的!车子是以龙哥女朋友的名义贷的,可能是龙哥履历实在太精彩了,本来签担保人的,后来担保人也没签。当时在车上的那个白衣男的给签的担保人,说明他和龙哥的关系其实是不错的,而车上的另一个女的并不是龙哥的女朋友。没想到原来我早就“见”过龙哥了,龙哥无时无刻不在练拳。







user avatar   shi-jun-76-4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正义得到伸张了,该死的的死的,该无罪的无罪。


一切完美。



说句实话,你要让我承认什么,案件一小步,司法一大步。


对不起啊。没觉得这事儿算司法进步。


算了,挨骂的话少说。



尘归尘,土归土。


如果真能把真能把刑法,正当防卫这条,因为这事儿,给改了,也算民心所向,


如果不改,呵呵,大V们以后可能又多了条来钱的路子。



秘笈:知乎审判。广义荡妇羞辱,


各位,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哦。什么小学打架,偷过邻居葡萄,下过毛片之类的,被大V人肉出来,帽子随你挑。喜欢那个扣那个。是暴力倾向,是惯偷,还是潜藏在人民群众中的色情变态狂。


user avatar   long-ya-57-8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如今人也死了,命也没了,几十万的车贷还没还,龙哥尸骨未寒,从此阴阳两隔。昆山市警方就做出了这样的决定,简直是让人














太特么大快人心了!


长这么大,第一次看到活的正当防卫,也算是不容易。希望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能够越来越得到支持吧。


user avatar   lu-lu-xiu-83-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来个天津版本的吧

玩闹团队开会:

“小哥几个进去之后咬死了龙哥说没动刀啊 就说刀是电动车里的”

“sei没喝酒就说谁开的车啊”

“sei也没动手 都四劝架的啊”

“警察要说拉偏手怎么弄呢?”

“拉霓麻麻偏手 死活没上手就对了”

“嫂子 你就说骑电动车的骂你啊 揪你头发 到里不行就脱衣服 哭啊 坐地炮啊”

“就说龙哥喝完酒一直做后面身体不好受 走道都费劲”

......





图侦队:你们几个小老弟 哪穿越过来的吧? 现在摄像头是干嘛的?指纹dna是霓麻麻干嘛的?!


这案子要搁十年前 还真就说不清了 感谢时代吧

科技强国 文化自信 补一条 舆论监督 也很重要


user avatar   bobo-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划重点:


1.伤害的持续升级,于某受到伤害威胁的升级


2.反击的连续性和瞬时性


3.于某后续行为没有继续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4.于某拿到受害人手机的动机是为了阻止自己进一步受到伤害,拿刀的动机也是如此


和我之前所说的一样,只要于某能够说明自己始终处于受到侵害的过程中,他便可以完成整个正当防卫过程。即使主要施暴人没有继续进行伤害,他心里也会担心其他人继续冲上来对其造成伤害呀(更或者叫人来对其造成伤害)


公众舆论在本次处理中功不可没


最后请注意,处理意见是公检两方提出的,与法院无关。所以不能说是案例或者判例,只能说是处理意见了


user avatar   isaacgod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其实我挺悲哀的。

当然我悲哀的不是这个判决,确实白衣哥没有因为自卫而被盖上防卫过当的帽子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


很久以前在电视上看过一个专题节目,说有一个人在夜晚被车撞了倒在马路。之后又被很多辆车碾压过,然而都没有人停下来。

最后,一位司机发现了路面上似乎有什么东西,下车察看时,惊呆了,报警。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之前数次碾压的车辆,都没有拍下车牌号,所以所有的责任都由这位最后下车的司机承担。

这名司机也只是一位跑运输的,这笔赔偿对于他来说是毁灭性的。

并且,还有一个令我至今难忘的条件:如果这名司机能找到之前那些碾压的车辆,那么责任由他们一起承担,否则,所有责任他一个人承担。


当时我年纪不大,我就在想,法律怎么能这样,法院怎么能这么判决。你们都已经知道,人不是这名司机撞死的,之后又那么多人碾压过,说句不好听的,轮到这最后一名司机时,死者已经和一个破麻袋差不多了,怎么看,死者的死亡与这名司机的关系都不大,相反,这名司机不报警的话,那么他也不用背负责任。而且,为什么寻找肇事者的责任要由他背负?这是以挽救一个家庭的名义毁灭另一个家庭啊。


我一直觉得我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所有的判决几乎都是围绕一个理念:需要有人背锅。

就好比彭宇案。彭宇案到现在已经说不清了,后来舆论又有反转,说彭宇确实撞到了人,可是一切都晚了。有那么多可以解释的时机,可法院都没有发出声音。

究其所以,因为法院的判决往往都是一刀切,找一方来背锅,而至于为什么,往往理由不是那么令人信服,这也是为什么彭宇案影响这么大的原因。

防卫过当是我们一直谈论的问题,因为从许多判决来看,似乎只有除非真的刀已经砍在我们身上,把我们砍伤了,砍死了,才达到正当防卫的资格,可这又有什么意义呢?

人们的疑惑和担忧不是空穴来风,要么是法律出了问题,要么是判决的人出了问题。


昆山案出来,很多人认为白衣哥要被判防卫过当了,之前看的一些新闻,警方的行为,检察院的声音,似乎都有这样的苗头,这也在许多人的意料之中。

而这次正当防卫的通报,我觉得是出乎了一些人的意料的,就像许多人都用了“反转”这个词。我也相信,这其中绝对是舆论产生了影响。观最近的滴滴事件,可见警方也很怕被舆论攻击。

虽然我替白衣哥感到庆幸。但是我也有一点悲哀,因为我们的法律再次体现了人治的特性。

人治最大的坏处就是没有一个合理的依据,今天吹西风,明天可能吹东风。舆论不能拯救每一个人,舆论也不可能永远正确。

白衣哥是幸运的,他获得了媒体的热点,但是下一位呢?其他人呢?以及其他的情况呢?

“龙哥”本身的黑社会背景,快手抖音甚至高铁占座哥都来凑热闹使这个事件越来越热的同时带上了黑色的喜剧效果。

下一位强硬面对威胁的人,仍能获得这份好运吗?东莞被打倒了,又有多少个东莞仍然在运作呢。


当年的那位司机,他找到他之前的那些司机了吗?


没有指责警方的意思,只是希望,白衣哥的这份幸运,能够继续延续下去。


user avatar   maomaobea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舆论的胜利。

没有舆论,没有视频,白衣男子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意伤害恐怕跑不了。

这是过去千百个案例验证过的。

和于欢案一样,当全国性舆论爆发,一个地方职能部门要对抗就是自己找麻烦了。

检察院微博发出一条,立即全国声讨。

如果敢于起诉,必然引发持续舆论热潮。背后越挖越深。谁敢对抗全国舆论,谁就是自找麻烦。

希望这个案例能突破正当防卫的限制,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做解释。

好人不应该总吃亏


user avatar   chang-kai-shen-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在某种意义上,可能真的会成为法律和守法公民的胜利。

虽然本案受到民意舆论的影响较大,但是法律是干什么的,不就为了让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吗?如果法律上说的头头是道,但人民群众普遍不满意,那说明法律本身就需要修改,或者要做出新的解释,新的实践指导。

警方撤销案件的理由有几个很好的亮点:

1、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2、“龙哥”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甚至“龙哥”被砍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龙哥”的暴力威胁之中。

3、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这三个亮点,正是之前普通群众对“正当防卫”最大的顾虑。

1、有个人上来砍我,但没砍死我,那么我反过来夺刀砍死他,有人说,人家没想砍死你啊,人家只是欺负欺负你,让你掏点钱而已,你的最大损失无非是受伤和送钱而已。可你却把他杀死了,他的损失丢了命,比他给你造成的最大损失还要大,你这就是过当了。

这种思想在本案之前,是很多普通人,甚至部分法律工作者中都存在的观点。它的本质就是和稀泥式思维,或者说,是习惯了从犯罪分子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从受害人角度考虑问题。警方的第一个亮点,很好地回应了这种错误观点:不能以龙哥在“事实上”没把我砍死,或者“龙哥”事后说“我当时没想砍他只是想吓唬吓唬他”,为依据,来说明这不是“行凶”。而只要以“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能认为是“行凶”,那就可以视为“行凶”。

2、网络上之前有个段子,大意是:

对方拿着刀向我冲过来,此时反抗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犯罪还没开始;

对方把刀砍到我身体里,此时反抗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犯罪已经中止;

对方把刀拔出来,此时反抗还是不能算“正当防卫”,因为此时犯罪已经结束。

当然,这只是网友编的段子,并不是真正的判案标准。但这个段子在“龙哥”案后格外流行,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中“正在进行的犯罪”认定过于苛刻的一种不满和调侃。这种现实司法实践中认定过苛的判决,极大增加了合法公民在遇到危机,实施正当防卫时的顾虑,以及实施正当防卫后面临的法律制裁风险。

警方的第2、3个亮点,就是回应了这个问题,不能说“龙哥”丢刀之后往后跑了,同时于海明追着砍他,就认为此时“龙哥”已经对受害人不再构成威胁,从而认为这是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犯罪分子非常狡诈残忍,就算往回跑,也可能是回去拿刀拿枪,这种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中止了,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往回跑”什么也说明不了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建议应该明确出台司法解释,把“犯罪行为中止”的举证责任,放在犯罪分子身上,而不是让正在遭受伤害、惊魂未定的受害者舞出一套“正当防卫刀法”,精确判断自己哪一刀该砍哪一刀不该砍;也不应该让法学家们事后在电脑前喝着咖啡谈笑风生地复盘自行判断把“中止”的节点卡到哪一分哪一秒上。既然犯罪分子正在暴力危害他人安全,那在受害人遭遇反抗时,什么事后算停止,应该是由犯罪分子自己主动、明确给出信号才算:

这种信号必须非常明确且对受害者而言有易识别性——我停止了犯罪,已经不可能再对你构成威胁,你安全了。这种信号包括:主动跪地求饶、双手抱头蹲下、被打倒在地丧失犯罪能力、由于跑的快成功逃离犯罪现场且不再返回,等等。这个时候,被害人才能明确知道,哦,我没危险了。

只有这样,这个“停止节点”才会变得非常清晰,非常有可操作性。普通群众可能分不清哪一刀是什么致命伤,该不该砍。但犯罪分子倒地了、下跪抱头了,这是任何普通人都可以看明白的信号,这对于我们守法公民而言,才是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方案。


建议高法把“昆山龙哥”案加入《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以指导各地的司法实践。借这个案子,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合法使用“正当防卫”权利的顾虑。让死掉的“龙哥”发挥一下骨灰余热,也让剩下的“龙哥”们今后遇事脑子冷静一下,不要以为老实人永远好欺负。

在很多视频中,龙哥不穿衣服的次数远多于穿衣服的次数,为什么龙哥为什么喜欢光着身子露出大片凶恶纹身?是因为发热吗?恐怕不全是,因为这是它的标志,这种标志就暗示了“黑社会”、“不好惹”。龙哥用这种标志,就可以起到恐吓作用,而不一定要亲自动手打人,因此,这种标志降低了龙哥用灰色手段攫取利益的成本。

我们作为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某些带有黑恶势力标志的暗示符号,却可以被龙哥这样的人光明正大显摆出来,吓唬别人,以获取利益,而群众居然还认可,看到就害怕,这种现实是不正常的,这种不正常已经太久了。而龙哥的死,则引爆了民众的痛恨和控诉,这个案子才会有这么令人惊异的超高热度。

今日欢呼孙大圣,只缘妖雾又重来。

黑社会分子不应该是昂首挺胸让别人都不敢正眼看的,更不应该是被“羡慕有本事”的,而应该是四十年前那样,像过街老鼠一样灰溜溜被人唾弃、被人嘲笑的。

希望能通过这个案子,对司法实践和社会风气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正气,让他们走在大街上,感觉自己身后是有法律、有人民政权保护的。

人民大众开心之日,就是黑恶分子难受之时!

当然,龙哥作为推动法制进步的“有功人员”,现在已经不那么难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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