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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呼吁尽量通过红十字会捐赠,并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这对疫情防控会起到哪些作用? 第1页

  

user avatar   liu-kai-94-14-8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想捐给你,你还威胁别人,惹不起我还躲不起你了?


user avatar   zhu-dao-qi-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作用?大概是通过某会的不断努力,抗疫战役能从一个月打成半年吧。


user avatar   zhengmei-qi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美国人力图避开中国军队中私下克扣军饷的做法,他们公开点名,把军饷发给各人,而不是把军饷统统交给中国指挥官去分发。最后,由于罗卓英将军拒绝接受美国人对他的行政权威(据信他的职位使他在拉姆加尔每个月能得到十万卢比)的干预,他愤然离开了指挥部。《史迪威与美国在华经验》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


user avatar   tedcjk 网友的相关建议: 
      

此处不讨论红十字会,只是指出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无偿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略作展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慈善捐赠」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赠与」。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我们可以明确:

对无偿赠与行为,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做出过无瑕疵的保证,否则即使赠与物确属假冒伪劣,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便于理解,这里放上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供参考:

(2019)苏0116民初5038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将别处购得的无行医资质人员自制的药酒赠与巫某,巫某服用后因药酒内含有的乌头碱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后,制酒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巫某的遗属就李某赠酒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判令驳回诉请。

因赠与物瑕疵致死,赠与者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而言,即使捐赠物资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情节也不会更加恶劣。


小结:

捐赠物资若涉及假冒伪劣,追究生产厂家是应有之意,但捐赠者若不知情,可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免责,除了极少数恶意捐出不合格物资扰乱救灾秩序的情况外,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武汉《公告》称,「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希望能够说到做到,「依法处理」。


以上。


user avatar   bluedrum 网友的相关建议: 
      

写出这么语法不通,与上位法相违背的东西。

武汉那什么局真是不知道吗?背后实际上是两个问题:

1.红十会可能最近收到东西真不多了,也可没人鸟他

2.武汉各单位都抗疫在行动,这个什么市场监督局一想,我得加把力啊,得跟红十会保驾护航吧,事后也是算为抗疫努力了


user avatar   si-wang-54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的意见依旧是完全不捐赠,你有钱就留着等疫情结束后买买买,对国家的贡献远高于捐赠。




当然买买买也不是瞎买,最好买国产的、位于产业链高端的东西。私家车、手机电脑平板、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视音响投影仪等等。

其次是买地方特色产品,还有吃的喝的也可以多光顾,今年养殖业亏到姥姥家去了,作为消费者可以给他们好好补贴一番。


别买进口货,更别买位于产业链底端的手工作坊奢侈品,那是落后产能,该淘汰。


user avatar   mo-li-ao 网友的相关建议: 
      

湖北红十字会有点意思

现在是2月12日3点39分

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公示的“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公布”中

一到七,每天累计捐赠额都在增加,但是附件清单是一样的。截止1月26日17点22分,总金额3842万。实时截图:(很长,截了一头一尾)

也就是说从二到七,全是错的,全是清单和金额不一致。

从1月27日到1月31日,连发6个公示,全部自己和自己对不上。

至于一,发布时间是1月25日21时。明细附件名称是“截止25日16时”,但是这个附件打开,第一行就是截止1月26日17:22分,也是对不上的。最牛的是发布时间早于明细内截止时间。

现在是2月12日,他们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还堂而皇之挂在官网。

社会,社会。

我善意的相信都是工作人员的小失误,不过这么久都没改也是有点遗憾的。特别是风口浪尖的时候,平均一天发一个清单工作量也不大,错了一小半不应该哈。



注: 最早发现人,据传为豆瓣用户。微博看到后查询湖北红十字会官网核实属实,知乎扩散。

hbsredcross.org.cn/sear


user avatar   wuchangyexue 网友的相关建议: 
      

1、人脸识别技术成熟了吗?

这个技术已经很成熟了。

不知道还没有人记得劳荣枝,就是自1999年后潜逃20年的上古女逃犯。她是法医秦明笔下“人皮牢笼”案的真凶;也是影视剧《红蜘蛛》里的“美女蛇”;更是与法子英合谋杀害7人性命的女魔头。

然后这个人,在2019年11月28日,因为被商场的人脸识别系统识别而被捕。

略过其20年的逃亡轨迹和肢解尸体的残忍,其20年容貌的变化和隐形埋名为什么仍然会被人脸识别抓住呢?

第一个原因,不管是电脑训练的过程,还是在线识别的过程,都需要对人脸的典型特征进行提取,主要包括全局特征、两个眼睛的特征,鼻子的特征、还有两个嘴角的特征。所以担心换了发型后打不开支付宝是多余的,女生留长发后遮住耳朵也不会影响人脸识别。人脸有些特征变化是很微小的。

其次,人随着年龄生长这些部位会有一些变化,会影响到人脸识别,但人眼睛上部的轮廓、鼻子两侧的颧骨、还有嘴角边缘区域的颌骨是不会变的,这也是劳荣枝逃亡20年后,仍被抓到的主要原因,当然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劳荣枝逃亡后,仍坚持健身、跳舞等,相貌特征并没有发生巨大变化,要不然凭目前的人脸识别还是很难抓到。

以上也可以看出,如果只是做了双眼皮或者是短时间内脸长胖或者变瘦也并不会影响到人脸识别的结果。因此,目前的人脸识别已经相当完善了。

2、人脸识别的隐私困境

然而为什么没有大范围的应用呢?原因是可能会与法律和道德相冲突。

(比如上图,给不同陌生男性开门这种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和失足没有必然联系,甚至可能是该女性的私德,不应该进入人脸识别领域。PS:网上选取的图片,真实性有待考察)

目前如果强制接入全员无差别的人脸识别,并不是一个好时机,因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规并没有特别健全,这个时候接入会造成隐私泄露或滥用安全隐患。明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建立了独立的章节,从1032条-1039条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范,但之所以说目前法规没有特别健全,原因有三:

1、《民法典》还尚未真正施行,要到明年的1月1日才开始“转正”。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援引原来《民法总则》关于隐私权的法条,一般要求侵犯隐私权的同时具有一定经济利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窄。

2、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还有很多的补丁需要打,很多的解释需要颁布。法律在于实践,没有实践的法律是谈不上完善的。

3、即使《民法典》投入使用,也没有对人脸识别做出特别的解释和适用。其中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眼人想想就知道,上面的那个“失足”截图中,违背了民法典规范的多少种信息类别。姓名、身份证好吗、联系方式、肖像、住址、电话号码(有打码)、行踪信息等等,如果大面积使用人脸技术,会不会导致这种情况渐成普遍?这可谓是现实版本“黑镜”了。

另外,IBM也宣布将不再提供和开发面部识别技术,并指责执法机构或私企滥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了。在IBM首席执行官Arvind Krishna在今年六月致国会的信中表示,IBM将不再提供通用面部识别或分析软件。IBM也将不再开发或研究这项技术。

信中说:由于人工智能的进步,人脸识别在过去十年中得到了极大的进步。与此同时,提供相关技术的通常是缺少监管的私营企业,而这些技术也被证明存在对年龄、种族和族裔方面的偏见,这使得这些工具在执法和安全方面显得不可靠,并为潜在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3、人类识别的授权困境

所以人脸识别技术就算再成熟,真的那么适配目前的社会吗?

需要考虑的是,与用户或者公民签订“人脸识别技术”的是商业公司还是政府?(不会想一声不吭就识别了吧?虽然现实往往是默认地认为“你的隐私没有价值”)如果要求用户签订协议的话,那么对未成年人如何进行保护呢?要知道,《民法典》第20条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范围,8周岁以下的统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人的人脸识别协议怎么签?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签订的人脸识别协议在法律上又该判定为效力几何的合同?

立法还尚未跟上,又怎么能仓皇普及呢?但若人脸识别有相配套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就能处理目前很多因为“人和操作者对应不上”的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对游戏进行支付和对主播打赏等等。

例如,国家对未成年游戏付费的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满8周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游戏付费服务。8到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到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由于现有条件(手机号、身份证授权等)没有办法检测谁是未成年人,所以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1、未成年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进行游戏,充值,最后被家庭发现产生诉争和讼累。2、成年人充值之后假托是家里未成年所为,要求退费。

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人脸识别和法律授权、司法解释完全合拍之后,这两种问题当然也就在可能性之外了,但如果人脸识别与未成年民事行为能力这方面的衔接不跟上,怕是很难真正普及,这里面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

总结:人脸识别好技术,法律保护不滥用

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正在越来越好,除了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独立出了人格权编,今年10月1日出台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及明年的《民法典》,都对个人的隐私权做了更大的保护,对其他各方使用、存储、买卖用户信息做了更大的限制。假如有一天立法能更上(事实上已经在飞速发展了),人脸识别技术也就真正地成为一个普遍技术了。但还没有去毒之前,随意放出笼子可能会产生一些《黑镜》之恶,这也许就是社会不想看到的了。


user avatar   zoushude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人类没有“进化”(更准确的表达是:演化)出爱情,只是“发明”了爱情。

它不具备演化的以下特征。

1,演化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是物种存在的基础。爱情不是。

例如直立行走、大脑的应用,都是人类这个种群延续至今必要条件。而爱情在人类的延续的百万年历史中,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中国历史上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没有影响人类发展的数量,也没有影响人类发展的质量。

2,爱情并非必现的结果,它充满了随机性。

爱情不仅不是人类的特征,它更像是一个神迹。人的爱情在不同时刻可以投射到不同人的身上,甚至同时投射到多个人身上,而很多人终生都不出现爱情。

3,爱情无法被明确定义,没有特征。

爱情的定义至今为止只有一个框架,而没有明确的定义。比如其生物学基础“荷尔蒙”,在很多爱情定义中解读为“性欲不是爱情”;比如其生殖导向,被解读为“繁殖恋不是爱情”。……实际上对爱情所有定义,都可以被特例挑战。他不具备任何显著特征。


为什么说爱情是被人类发明的?

我之前就回答过类似的题目,爱情这个概念的出现得非常晚。西方世界里类似于爱情的定义(不可或缺的灵魂伴侣),最早大约出现在1500年前,而且是柏拉图用来描述男性之间的情感。现代意义的爱情实际上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产物,不到500年。

中国历史上有很多类似爱情的东西,但大部分是现代意义的“喜欢”,如心“悦”君兮君不知。直到80年代末,文艺作品的百花齐放,加上商业话语的逐渐丰富。爱情这个框架,以各种形式和定义“教育”大众,最终形成了今天大家所说的这个没有明确定义和内核的爱情云团。

脱离了这个教育的过程,爱情并不会自发的产生。比如经济和文化不发达的地区,人们会普遍的表现出“根本不懂什么是爱情”的特征。

爱情不是演化的结果,而且和哲学、价值观这类东西一样,是人工发明的产物。


user avatar   lao-jiang-84-43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认为事实会比较奇怪。

核弹越多,威力越大,那么发生核战的几率会越小。

美苏上万枚弹头捏在手里大家都很保守,嘴上骂的凶,打起来了还是要先掂量。

反而像以色列巴勒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这样的敌对国家,知道对方不具备摧毁自己的核能力,世仇上头了真有可能给对方走一发。

特别关注以色列和巴基斯坦,如果有核战八成从他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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